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

原告宣读起诉状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案件吸引了众多媒体的记者

旁听群众

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材料

法警将证据材料传递给被告

忙碌的直播工作人员

法庭进行宣判

宣判现场

旁听人员聆听现场宣判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6月9日10:00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法律硕士郝劲松起诉北京铁路局索要列车上购物发票案
  • [主持人]:
    大家好!谢谢姚学谦刚才的辛勤工作!
    [09:59:59]
  • [主持人]:
    看完上起案件的庭审情况,不知道网友是不是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
    [10:00:53]
  • [主持人]:
    现在要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是郝劲松起诉北京铁路局索要列车上购物发票,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10:01:50]
  • [主持人]:
    原告郝劲松诉称,2005年2月5日,其乘坐北京西开往太原的N275次列车。途中,其先后在列车上购买了水果、纪念卡和袜子,共消费人民币60元整。三次购物其均向列车服务人员索要发票,但列车服务人员称没有发票,只出具了三份购物证明,注明了购物品名、时间、价格、销售人员姓名、服务卡片编号等情况,并加盖北京局、北京西段房某某工作章。郝劲松认为,列车上货价昂贵,不开具发票,不但侵犯了旅客的合法权益,还有偷逃税款的嫌疑,遂以自己获得发票的权益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开具60元的正规发票。
    [10:02:06]
  • [主持人]:
    审理这起案件的合议庭还是刚才的审判长邢富顺,代理审判员是于春华和丁晓云。让我们马上进入庭审现场。
    [10:03:22]
  • [书记员]:
    传双方当事人并通知委托代理人到庭。(将传票及出庭通知交法警)
    [10:04:23]
  • [书记员]:
    请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旁听人员就坐。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未经法庭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六、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及审判人员进入法庭)
    [10:04:38]
  • [审判长]:
    请坐。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法定代表人报单位、职务、姓名。自然人报姓名 、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诉讼代理人报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的自报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人说明代理权限。
    [10:05:03]
  • [原告]:
    郝劲松,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撰稿人,山西省定襄县人,住山西省定襄县晋昌镇解放路。
    [10:05:20]
  • [被告]:
    被告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安路勤,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瑞宏,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法律顾问,住本单位。(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晖,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职员,住本单位。(特别代理)
    [10:05:36]
  • [审判员]: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06:00]
  • [原告]:
    无异议。
    [10:06:07]
  • [审判员]: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07:20]
  • [被告]:
    无异议。
    [10:07:29]
  • [审判长]:
    今天出庭的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敲法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郝劲松与被告北京铁路局买卖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邢富顺(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于春华、丁晓云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周啸虎担任法庭记录。
    [10:07:44]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对争议事实进行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提出反诉的权利。 双方应尽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 审判长:原告方听清了吗?
    [10:08:16]
  • [原告]:
    听清了。
    [10:08:25]
  • [审判长]:
    被告方听清了吗?
    [10:08:32]
  • [被告]:
    听清了。
    [10:08:4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0:08:50]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0:09:01]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0:09:09]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10:09:1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提供证据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10:09:26]
  • [原告]: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给原告开具60元的正规发票。事实与理由,2005年2月5日,原告乘坐北京西开往太原的N275次列车时,在该列车上先后三次分别花40元、10元、10元购买了4份水果、1张毛泽东诞辰纪念卡和1包袜子,并分别向售货的列车员索要发票,但均被告知火车上从来没有发票。经原告一再要求,三名售货列车员各自给原告写了三张白条,内容分别是:N275次列车售该旅客水果4份共四十元整,售货员059号罗XX,2005年2月5日;毛泽东纪念卡,光明在前,10元,售货员056号,付XX,2005年2月5日;N275次列车售货员牌号088售出一包男袜给一旅客,价钱10元,范XX,2005年2月5日。三张白条均加盖“北京局北京西段房XX”印章。原告认为,火车上售货价格昂贵,还不开发票,被告侵犯了原告依法获得发票的权益。
    [10:10:47]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10:11:39]
  • [被告]: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异议。N275次列车多年来一直使用国家税务部门核发的定额发票,经查,原告乘坐2005年2月5日本次列车当天,列车值乘人员将商品销售给原告并被要求给付发票,服务员向负责人取票时发现发票刚刚用完。为此,工作人员曾向原告表示请留下地址或联系电话,将发票给其邮寄或送去。而原告表示:不用了,给朋友办事,写张便条能证明花了多少钱就可以了。后原告三次起草便条让列车工作人员抄写,均要求列车长房XX盖章,并坚持不要发票。因此,原告手中的三张便条是其以不要发票为由一再要求所得,现在原告凭这三张便条起诉被告不给其发票,属别有用心。此外,销售小额商品,经营者是可以不开具发票的,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12:11]
  • [审判长]:
    原告是否同意被告的意见?
    [ 原告]:
    不同意。
    [10:12:30]
  • [审判长]: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举证时简要说明所举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证明内容。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10:12:43]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举证,原告有几份证据材料向法庭出示?
    [10:13:05]
  • [原告]:
    二份证据。
    [10:13:13]
  • [审判长]:
    说明来源和证明内容。
    [10:13:35]
  • [原告]:
    证据1,北京西至太原的N275次列车车票,证明我乘坐该次列车的事实. 。证据2,销售物品白条3份,证明我买东西列车员开具白条的事实。
    [10:13:59]
  • [审判长]:
    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递交法庭(合议庭成员审阅)
    [ 审判长]:
    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传递给被告(被告看证据)
    [10:14:15]
  • [审判长]:
    被告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
    [10:14:42]
  • [被告]:
    看清了。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对原告的说法有异议,不能证明火车上没有发票,只证明原告消费了。事实上当时是原告再三要求下才写的白条,并没有坚持要发票。
    [10:16:58]
  • [审判长]:
    该证据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
    [10:17:20]
  • [审判长]: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现在你方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10:17:38]
  • [被告]:
    无证据。
    [10:17:58]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 原告]:
    无证据。
    [10:18:0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辩论意见。
    [10:18:36]
  • [原告]:
    我曾多次索要发票,没有拒绝要发票。法庭上称有发票不能证明火车上就有发票。我三次购物,列车员都没给我发票。旅客要发票是权利,车上确实向我索要联系方式,但我认为自己有隐私权,没提供。
    [10:19:32]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方陈述辩论意见。
    [10:19:55]
  • [被告]:
    铁路有发票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从来没拒绝给原告开具发票,当时的确是列车上发票用完了,现在即使原告要发票,我们仍同意用他手中的凭条换取正规发票。今天他是反悔当天只需要向朋友有个凭证交代的承诺。既然你的真正目的是索要发票,那么当时为什么还要索要白条?
    [10:24:54]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补充意见?
    [10:25:34]
  • [原告]:
    我对食品质量不放心,所以索要白条。
    [10:25:58]
  • [审判长]:
    被告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10:26:49]
  • [被告]:
    原告说隐私权,但是原告如果真想索要发票应该主动和铁路联系,协助解决发票给付问题。为什么没这么做?
    [10:27:08]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补充意见?
    [10:27:47]
  • [原告]:
    我认为联系方式是我的隐私权,我有权不提供。
    [10:28:09]
  • [审判长]:
    原告方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10:28:37]
  • [原告]:
    被告主张列车上一直有发票,请问具体规定从哪年开始?
    [10:28:56]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10:29:16]
  • [被告]:
    我认为与本案无关系,拒绝回答。
    [10:29:25]
  • [审判长]:
    原告方有无新的补充辩论意见?
    [10:29:50]
  • [原告]:
    去年年底铁道部发布两个通知,重申全国铁路部门按规定开具正规发票,但我此次乘车时在通知之后,仍没有发票。
    [10:31:16]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10:31:30]
  • [被告]:
    当时是列车上发票正好用完。
    [10:31:46]
  • [审判长]:
    原告方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
    [10:32:04]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
    没有。
    [10:32:2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0:32:37]
  • [原告]:
    坚持我的起诉意见。
    [10:32:54]
  • [审判长]:
    被告方有何最后意见?
    [10:33:02]
  • [被告]:
    我们不拒绝给原告开具正规发票。
    [10:33:15]
  • [审判长]:
    原告下面本庭向你提问。当时列车员是否曾向你索要过电话联系方式?
    [ 原告]:
    是。
    [10:37:07]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10:37:33]
  • [原告]:
    不同意调解。
    [10:37:38]
  • [审判长]:
    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本案11时45分宣判现在休庭。(敲法锤)
    [10:37:59]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请坐,旁听人员现在可以退庭。
    [10:39:14]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宣布休庭,11点半将进行两个案子宣判,让我们共同关注最终的结果。
    [10:39:5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到中国法院网直播讨论区参与讨论。
    [10:41:51]
  • [主持人]:
    我们待会儿见!
    [10:42:4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让大家久等了。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让我们继续关注这两起案件。
    [11:33:01]
  • [主持人]:
    现在要宣判的是第一个案件。
    [11:33:41]
  • [书记员]:
    传双方当事人及通知委托代理人到庭。
    请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旁听人员就坐。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未经法庭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六、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及审判人员进入法庭)
    [ 审判长]:
    请坐。(敲法锤)继续开庭
    [11:33:49]
  • [审判长]:
    关于原告郝劲松与被告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退票纠纷一案,通过开庭,法庭就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的评议,本庭认为该案的事实是清楚的,基本事实如下:2004年11月13日,原告在被告所属的北京火车站购买次日北京开往丰台的票价为2.5元的4401次火车票一张,后因临时改变乘车计划,即到北京火车站退票窗口办理退票手续。办理退票过程中,退票工作人员退给原告0.5元现金,并就收取的二元退票费向原告出具了北京铁路局退票费报销凭证。 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
    [11:34:21]
  • [审判长: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退票费报销凭证是否是正规发票,被告向原告开具退票费报销凭证的行为是否属应当开具发票,却用收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铁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制定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及《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对退票程序、客运票据的内容、填写方法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案所涉退票费报销凭证系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旅客要求退票、承运人核收退票费、退票旅客需报销退票费时,承运人应向旅客开具的客运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其性质为专业发票,无需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铁道部自行管理。本案原告在发站开车前要求退票,被告就收取的退票费向其开具退票费报销凭证即专业发票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的规定,被告向原告出具退票费报销凭证的行为并无不妥。该退票费报销凭证可以作为报销的凭证。本案被告履行了开具发票的义务,原告获得发票的权益已经得以实现。原告认为退票费报销凭证没有套印税务部门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不是正规发票,被告收取火车票退票费却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开具二元正规发票及就此事给其带来不便向其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郝劲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郝劲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1:36:52]
  • [审判长]:
    原告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审判长]:
    被告听清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长]:
    今天是口头宣判,以书面判决书为准,判决书庭后十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法庭笔录庭后阅签。闭庭。(敲法锤)
    [11:37:19]
  • [书记员]:
    双方当事人阅签笔录。 (阅签笔录)旁听人员稍作休息。原告郝劲松与被告北京铁路局买卖纠纷一案于11时45分宣判。
    [11:37:41]
  • [主持人]:
    稍后将进行第二个案件的宣判。
    [11:39:49]
  • [审判长]:
    请坐。
    [ 审判长]:
    关于原告郝劲松与被告北京铁路局买卖纠纷一案,通过开庭,法庭就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的评议,本庭认为该案的事实是清楚的,基本事实如下:2005年2月5日,郝劲松乘坐北京西开往太原的N275次列车。在该次列车上郝劲松先后购买了四份水果、一张毛泽东纪念卡、一包男袜,分别花费40元、10元、10元。郝劲松分别向售货列车员索要发票。当时被告向原告要求留下电话和地址,以便给原告开具发票,但原告予以拒绝.在郝劲松的要求下,三名售货列车员各自给郝劲松写了一张售货证明,其中一张记载的内容是:N275次列车售该旅客水果4份共四十元整,售货员059号罗检英,2005年2月5日。第二张记载:N275次列车售货员牌号088售出一包男袜给一旅客,价钱10元,2005年2月5日范国永。第三张记载:毛泽东纪念卡,光明在前,10元,售货员056号,付海军,2005年2月5日。三张售货证明均加盖刻有北京局、房
    [11:44:16]
  • [审判长]:
    本院认为:被告在火车上出售商品,原告在火车上付款购买商品,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关系。在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中,被告作为经营者,在原告付款后要求开具正式发票时,应当给原告开具正式发票。本案中被告关于原告只要求被告开具售货证明,不要发票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本院对该事实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售货凭证上的记载内容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当时原告向被告索要过发票,但由于被告承认当时列车上的发票确实用完了,且承认原告向其索要过发票,因此,原告向被告索要过发票且未获得发票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北京市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商业、服务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收取小额服务费,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索要发票的,则不得拒绝开具。本案庭审查明被告向原告要求留下电话和地址,以便给原告开具发票,但原告予以拒绝,表明被告并未拒绝给原告开具发票, 被告在庭审中依然同意给其开具正式发票,本院鉴于当时被告在原告索要发票的情况下,虽然没有拒绝,但事实上当时未能给原告开具发票,给原告造成了不便,现在原告坚持由被告给其开具正式发票,不为相关规定所禁止,对此本院认为可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铁路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郝劲松补开六十元正式发票。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铁路局负担二十五元,原告郝劲松负担二十五元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1:46:42]
  • [审判长]:
    原告听清了吗?
    [11:48:11]
  • [原告]:
    听清了。
    [11:48:20]
  • [审判长]:
    被告听清了吗?
    [ 被告]:
    听清了。
    [11:48:38]
  • [审判长]:
    今天是口头宣判,以书面判决书为准,判决书庭后十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法庭笔录庭后阅签。 现在闭庭。(敲槌)
    [11:48:49]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审判长、审判员退庭)旁听人员可以退庭。
    [11:49:33]
  • [主持人]:
    现在两个案件的一审结果已经出来了,郝劲松一输一赢,此刻他正在接受新闻记者的采访,各位网友可以到直播讨论区继续参与讨论。
    [11:50:05]
  • [主持人]:
    好,我们的直播就到这里。
    [11:50:27]
  • [主持人]:
    参加我们直播的工作人员还有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的苏微、朱继红等。在这里,我们一并向他们表示感谢!担任本次直播的直播员是王少杰,书记员是李哲,摄影是张艳涛,感谢他们的辛勤工作!感谢杨振启、刘永昌两位副院长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我们庭审直播工作的大力支持!
    [11:55:37]
  • [主持人]: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全体工作人员感谢各位网友收看我们的庭审直播。再见!
    [11:56:01]
  • [中国法院网]: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5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