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少南

山东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肖金明

东营职业学院院长杜金亮

中国石油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宏勋

国家法官学院博士梁欣

山东法官学院副院长范明志发言

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院长裴秀峰

山东高院研究室副主任黄伟东

网上直播现场全景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院长冯俊海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陈金钊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院长谢晖
11月15日13:30 人民法院报社会同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举办“法院文化论坛”(二)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下面法院文化论坛(东营)继续进行。
    请山东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肖金明发言。由东营职业学院院长杜金亮点评!
    [13:33:40]
  • [肖金明]:
    人民法院报社和东营中院让我参加这次会议,对此表示感谢,过去对法律文化和法院文化了解不多,今天上午聆听了几位专家对这个主题发表的演讲,作了进一步的思考,我讲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是一个泛文化论者,非常赞同刘作翔的观点,刘在上午谈到,法律思想史的政治史正走向融合,政治、文化、制度是一个统一体。
    [14:00:23]
  • [肖金明]:
    如果要对文化下一下定义来说,可以把他定义为思想和制度的统一体,在我们社会中流行很多思想,特别是人本的理念,这些还不构成中国文化的组成部分。制度并没有体现人本的理念,虽然我们各级法院都做了很多努力。但只成为一种流行的观念,就不可能对社会的发展成为支持的力量。流行的理念不能成为文化。我感觉现实生活中理念和制度是隔离的,我们有这么好的制度,但是制度和理念有时是脱节的,有时落后的理念也制约法官的行为。一种理念,我们说这就成立社会当中非常有效的文化力量,有持久的稳定性,文化与一般文化的差别就在这方面。制度和理念的关联性,制度不仅仅是观念的载体,也是理念的结合。在西方的国家法官的行为是保守的,社会之所以稳定,人民之所以相信法院,是有保守的内容。法院是维护司法的统一性,法官对改变判例是负责任的,改变一个判例可能带来一个社会对某一个社会现象的评判标准的巨大变化。同样我们可以分析我们中国的制度,观念和制度有紧密的关联性。这是第一个问题。
    [14:06:10]
  • [肖金明]:
    第二个问题,文化具有稳定性,但文化也有顽固性,改造一个制度是容易,但改造社会的文化是非常难。有一个学者说,我们改造一个制度需要50年的时间,如果你要改变一个观念需要一个世纪的时间。我们在倡导一种新的文化。二十年改革开放,实际上是新的观念与传统的观念对抗的过程。中国的法治进程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14:08:37]
  • [肖金明]:
    第三个问题是我们现在处在一个转型期,社会的转型,以及制度的改造,实际都是以文化改造为基础的。
    [14:10:02]
  • [肖金明]:
    第四个观点受各位学者的启发,法院的文化的基本特征,就是突出法院文化的保守性。法院绝大数的应采取保守态度,法院在文化建设过程中,一个是思维方式的转变,决定了法院的法官的思维,我们现在法院还是带有行政管理色彩。应克服单纯行政管理思维,向司法管理转变。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转变。由单纯的权力思维转变为权力和专业同行的思维。法院是专门进行审判的一个机构,我认为法院文化建设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法院文化建设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官的决策意识,法院法官是法律的代表,法官就代表天平,是社会正义的代表,这是应该形成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法院法官文化不仅仅是法官,还影响法官的生活。法官有相对独立的圈子,他的人际关系不能像警察和其他司法人员。特别强调这一点,法官在一起,他与政治家不同。在法官身上应体现出一种文化。
    [14:14:24]
  • [肖金明]:
    第五个问题,法院文化当中的基础性的概念,我认为是正义、良知、荣誉。2000年我到台北法院访问的时候,他们送给我一个院标,上面有六个字,正义、良知、荣誉,这六个字应该给我们法院给我们的法官。法官文化里面最底限的要求应该是良心文化,这一点大家不一定认同,法官的上级是法律,法官判案子要遵守法律和自己的良。作为共同体,最高的共同利益就是我们的荣誉,在美国不相信总统,不相信国会,但是他们相信法院,这就是最高的荣誉。共同体的荣誉观,应该作为法院文化的基础性的概念。这就是我的讲的几点,谢谢。
    [14:16:23]
  • [杜金亮]:
    我对法律接触的不是太多,但是我很关注,原来我到东营职业学院之前曾经担任过高校政法系的主任。我的体会有两点:一个是法院文化,我总感觉到法院文化有它的独立性,也就是有它的独特性,不能游离于大的社会文化背景之外。按照哲学的观点来讲,我觉得文化就是一种思想观念和制度体系的统一体。制度也是一种上层建筑,但是制度本身又是一种存在,还不能简单的用物质精神来概括,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时不能纯粹看成是一种意见,一种方法,一种司法程序,那就太简单了,所以肖院长刚才从理论上讲是比较深的,文化应该有它独特的或是基本的话语体系,大家思考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细致。
    [14:18:40]
  • [杜金亮]:
    从大的方面来讲,作为法院文化必然有它独特的话语体系,刚才肖院长谈到正义、良知、荣誉,概括得很好,法院文化和整体文体有它核心的地方,我今天上午提出独立、正义、良知,我为什么把独立摆出来呢?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时说过,老天造人,脑袋长在脖子上,不是长在别人屁股上,就是让你独立思考的,没有独立的地位,老跟着别人、跟着领导跑,那就失去了自己的人格。老百姓一谈到法院是非常神圣的,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肖院长刚才提出的法院文化基本的概念体系,我觉得是很受启发,当然有的问题是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14:19:04]
  • [主持人]:
    请中国石油大学管理学院李宏勋教授发言,请国家法官学院博士梁欣点评!
    [14:29:15]
  • [李宏勋]:
    感谢人民法院报社和东营中院我这次机会。关于文化我今天听了各位的发言已经有了很深的了解,我是研究管理学的,对法院文化没什么研究,我觉得法院文化应该是组织文化的分支,管理都有相通之处的,我从总的方面来讲,我国组织文化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在我们法院文化建设中这些问题也是存在的,通过大家的共同交流也能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我们知道组织文化是20世纪80年代由美国的著名经济学家比较美国和日本的经济发展提出的,我国目前在各种组织中也进行了文化建设。我提出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14:34:52]
  • [李宏勋]:
    第一个问题是我国组织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在此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从目前看还是薄弱的,有优秀者也是少数。大多数都存在很大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未能抓住组织文化的本质,我认为本质就是组织的价值观。所谓组织的价值观就是在长期过程中形成的基本信念、追求的目标,是组织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意义,以及组织员工评判的标准等。为什么追求?怎么追求?组织价值观是以组织为主体,组织员工共同认可的行为准则。偏离的突出表现在:1、在组织文化的建设中只注重物质层面。设计出一大堆标语等流于形式的东西;2、大搞职工活动。我觉得这些活动可以增加职工相互交流的机会,增加凝聚力,对职工身心健康也有益,但这不是重点,更不能将之等同于组织文化建设。3、将思想政治工作等同于组织文化建设。现在很多人都这样认为。仍然将讲一些口号性的东西放在面上,这些不能等同于组织文化建设,该建设的核心也不在于此。第二个大问题:对组织文化建设的重视性不够。表现在只关注效益而忽视了主要内容。实际上组织文化对企业的长期经营业绩有十分重要作用。美国的可特学者十多年内调查了美国大部分的公司,调查结论是组织文化对组织长期经营业绩有重大作用。第三个问题: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处理不当。这个问题存在两个问题:1、热衷模仿外国的组织文化。其实,外国的组织文化是针对他们企业的情况,并不一定适合我国的企业。2、国内的各处企业界相互模仿,没有个性。
    [14:35:24]
  • [李宏勋]:
    第四个问题:作为领导者急于求成。另外对非国有组织,主要是民营企业,如有的民营企业,在组织文化建设中重金聘请一些专家,设计出一大本组织文化手册,认为这样就建立了组织文化,这种由专家、外国设计公司设计的东西并不一定适用你的企业。我到过很多的企业都在做这个,发现做了之后效果并不好。再一个即第五个问题,员工认为组织文化是高层管理者的事情,是领导者的事,与自己没有关系。但实际上组织文化要想能够让整个企业员工在平常工作中体现出来,有这样的心态就失去了组织文化建设的本意。第六个问题是把形成的经验供起来,不做变化,认为是不用变的。
    [14:36:12]
  • [李宏勋]:
    在这个过程中出现问题就要有对策来解决。关于对策有下面几个方面:一、培养现代组织的价值观。它是组织文化建设的本质,一个方面是应该从实践中总结继承现有的价值体系;另一个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随着客观环境在价值体系中注入新的内容。保证其在内容上与组织一样充满活力。再一个,让组织价值观成为全体成员的信念,尤其是全体员工的信念,才能成为实际的价值观。这是第一个对策。第二个对策:要合理制定组织文化的发展目标和建设目标。这里有三点:1、结合组织自身的实际情况。2、要结合群众的内在要求。3、坚持四项机效原则。对组织文化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第三个对策:把组织文化建设作为日常工作。有两点:1、与组织文化建设的实践活动结合起来。2、将组织文化建设贯彻到组织的各种制度当中去。第四个对策:创造个性与体现共性相结合。首先要创造个性,每个企业要有自己独特的组织文化,但个性要与共性结合起来。第五个对策:坚持以人为本。作为管理者应平等对人,尊重人的个性与人格;满足人的需要。最后一个对策:组织文化建设要不断的创新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组织文化充满活力。谢谢!
    [14:36:51]
  • [梁欣]:
    谢谢主持人,刚才李教授从管理学的角度提出对法院管理学的借鉴,给我们提出新的研究思路。我在这方面有相同的看法地方也有不同的看法,应该着重法院建设。刚才李教授的发言对我们很有启示,对我们研究法院文化是跨学科的,继承理论成果是有益的。组织文化建设的一个个性与共性的特点,我感觉不应适用于法院文化。海尔是一个企业,联想也是一个企业,他们都可以有不同的企业文化,有不同的产品,但是法院不行,法院文化不能创造,也不应该创造。法院文化是一个系统,他不单是一个法院和一个组织的问题,这是我对李教授发言的一个想法。就这些。
    [14:37:17]
  • [主持人]:
    请山东法官学院副院长范明志发言。由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院长裴秀峰点评!
    [14:47:57]
  • [范明志]:
    感谢论坛给我这个机会,下面把我的体会和对法院文化的认识与大家交流,重点是法院文化的结构及可塑性,分析一下法院文化是由哪一个部分组成的。法院文化的可塑性,具备不具备建设的可能性等。
    汇报第一个问题,法院文化的结构,是在法院文化概念界定的前提下,分析其组成部分。关于法院文化的结构。法院文化是法院存在的精神部分,是由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所决定的,具有浓厚历史色彩而双不断发展的,关法院制度、法院机构及法院行为及依据的精神上符号的集合体。其特征有:1、法院文化是精神符号的集合体。2、法院文化不是独立的,受政治经济体制决定;3、法院文化具有历史稳定性和地方性;4、法院文化具有创新性,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5、裁判制度、行为、意识是法律文化的核心。
    [15:02:55]
  • [范明志]:
    关于法院文化的结构,我认为分潜性部分与显性部分。
    1、法院文化的潜性部分是关于法院的形态,它是法院文化的基础,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性质和表现(即精神符号)。法院文化的潜性部分包括:(1)法律存在的必要性,它是社会前提。(2) 法律功能实现的工具必要性有法院了要不要一个法律机构来实现它,它是制度前提。(3)法治思想,关于法院文化的发展前提。
    2、法院文化的显性部分是法院意识形态的现实表现,它主要表现在法院制度、法院机构(人员及设施)和法院行为法律规范的精神符合(即表现形式)。法院文化的显性部分主要包括:(1)法院制度,法院的产生、职能、法官的产生及职能方式,与其他机关的关系、法院的人事、财政等制度。(2)法院机构,法院的设施,如法庭、办公设备。法院的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官、法官助理、行政人员、法警,其文娱活动仅仅是为帮助实现法定功能的一种辅助措施。(3)法院行为主要包括裁判及相关行为以及裁判依据,这是法院文化的显性部分,是法院文化的表现。
    [15:04:04]
  • [范明志]:
    刚才有的学者谈到了法院文化具有稳定性、顽固性,我认为法院文化具有可塑性。
    法院文化由于受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性、历史性、法律及制度的稳定性的影响,从总体上讲,其可可塑性较小,但是从法院文化的地方性及创新性上看,法院文化的可塑性不仅是可能性,而且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1、潜性部分的可塑性较小,它是一种来自社会的力量集合,例如司法理念。2、 显性部分中,在社会转型(允许司法变革)时期其可塑性较大:(1)法院制度它包括法法院的法官制度(任免、培训)、管理制度(提高公正与效率)如东营中院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完善的;财政制度(中央拨款、审判独立)。(2)法院机构,法院设施,如三区分开、审判法庭的建设、布置、既不能奢华,又满足功能需要,有些符号意义的设施:法袍、锤、壁画、艺术品等,可以长期发挥作用。3、 在显性部分中,法院行为,法院机构处于被认识的前沿,其可塑性及现实意义最为突出,比法院制度更为突出。法院机构中的物质设施部分的可塑性具有长久性,即完成后持续时间较长:如法定建设、艺术布置、因此,法院文化建设的现实选择就应集中在法院人员和法院行为上。
    在制度稳定、法院自身主观能动性的条件下,审判质量难以快速改进,故提高法官(现有人员)的裁判能力就成为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部分,在其他部分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一个法院和另外一个法院文化在重点内容中的差异主要表现在:(1)法官的素质,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学识与经历,法官的法律水平(2) 裁判的质量,也就是能不能取得法院的公正效率,公信力。这两个方面是法院文化差异的重要所在。
    法官素质与裁判质量相互影响,能够提高法官素质和裁判质量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法官培训哪一种因素能同时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裁判的质量。法官培训来提高法官的素质,需要国家组织、人事部门各个部门的配合才能完成的。而法官培训也不能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官培训,非传统意义上的法官培训包括:①高层次、研讨式、跨地区(国际)的培训方式②提高裁判能力、统一裁判标准的途径
    [15:04:21]
  • [裴秀峰]:
    谢谢主持人,范院长学识渊博,我听了受益匪浅。刚才范教授提到裁判制度、意识、行为是法院文化的主要内容,我认为提得很到位。我认为,建筑的风格,设计固然很重要,法院文化搞一些文体活动,但我认为都不如自己的行业文化。法院就应该体现裁判文化。再一个感受,法院文化的可塑性很大。中国虽然是一个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但我国的审判文化还算不上先进的文化,国外的法官之所以有这么高的地位,是因为他对社会的贡献比较大。另外,范院长提到提高法官的裁判能力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裁判是法院的主业,我认为很对。同时,法院文化受制于外界方方面面的因素,我们法院文化建设的重点,应是提高裁判能力。就讲这么多。
    [15:06:29]
  • [主持人]:
    请国家法官学院博士梁欣发言。由山东高院研究室副主任黄伟东点评!
    [15:09:04]
  • [梁欣]:
    从上午到下午的发言中,我们体会出法院文化是多学科、多视角的,如曲颖院长通过符号来研究法院文化。此外,我们研究的态度应该是开放的,方法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法院文化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职业的特点是把法官纳入法律文化的共同体来界定,法官是一个职业共同体,是现代社会劳动分工中慢慢形成的一种行业。
    [15:11:37]
  • [梁欣]:
    一、法院文化定义
    法院文化是诉讼文化的一个子系统,既包括有关诉讼的社会观念、历史习惯、理想信仰以及用诉讼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行为模式,又包括关于诉讼的仪式举行、器物设施、典章制度及思想学说等,而诉讼法律价值及价值观乃是法院文化的中心概念。
    [15:12:49]
  • [梁欣]:
    二、法院文化的基本特征
    法院文化是社会意识形态中的极其重要的方面,它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同时具有物质依附性、民族性、历史继承性和渐变性等一些显著的特征,并对诉讼行为、诉讼体制和构造、诉讼制度的稳定和变革产生强烈的影响。法院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法院文化分析既是诉讼现象分析的主要内容,又是分析诉讼现象的重要途径。法院文化作为一个结构系统,必然具有一般系统所具有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总起来说,任何一种法院文化都应具有这些基本特征:
    (一)法院文化有自己的边限
    这意味着法院文化存在着某些始点和端点,并非是“什么都可以装”的剩余元素意义上的法院文化,它有自己特定的具体内容,它的边限就是与诉讼制度有直接互动关系的要素所及的范围。
    (二)法院文化受环境的包围和影响
    这里的环境既包括社会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其中当然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的阶级关系、历史经验、民族心理、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首先,社会经济的结构和发展水平。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观点,法院文化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它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所以,从根本性质上说,法院文化的性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第二,历史经验因素。社会及其成员的个性、心理、
    价值观总是社会地形成的,而它们所处的群体的习惯、风尚等又是历史上形成并且一代代承继下来的,因此社会及其成员的关于诉讼的价值观不可避免地受到历史经验和民族传统的影响。第三,地理环境。地理环境在法院文化的形成中也产生着明显的影响。例如,“古希腊、罗马是西方法律的源头,这两个国家均处在半岛之上,从事商业活动,这使这些国家形成了打破血缘关系的开放式的社会,激烈的社会动荡,促进了各种文化的交流和融合,有交流就会有鉴别,先进的被采纳了,落后的被淘汰,于是,很容易就做到了各种法律制度的相互影响。” 第四,社会及其成员的诉讼经验,这是形成法院文化的直接决定因素。
    (三)法院文化是开放的系统
    即它不断地与周围的环境发生互动,这种互动表现为法院文化系统的输入和输出,输入就是周围环境对法院文化系统或其中某个要素的影响,输出就是法院文化系统或某个要素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例如,在不同法院文化的互动过程中,相互借鉴便是输出输入的过程。
    (四)法院文化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性
    在法院文化系统内部,某些要素互动行为的变化,会导致所有其他要素互动的方式的变化,进而可能影响诉讼机制。例如,现代科技的发展可能会引起诉讼中侦查手段的更新,进而会导致证据种类的重新界定,相关的证据制度、诉讼程序以及社会成员的诉讼法律价值观等都可能会发生改变。
    (五)法院文化是一个动态的系统
    在法院文化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法院文化与周围的环境之间的互动是不断的,而且法院文化系统有反馈能力,在输入与输出之间有反馈的路径。通过反馈,法院文化系统不断地进行输入、输出,反反复复,以追求整个结构的平衡状态。法院文化的变迁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实现的。
    综上所述,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因素之一对社会历史进程,尤其对社会的诉讼体制具有重要的影响,法院文化直接关系到社会成员的诉讼行为,它直接影响着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过程的方向和目的、诉讼主体的关系格局以及诉讼制度的稳定和变革的进程。现实诉讼制度的变化会导致法院文化的变迁,反过来法院文化又影响诉讼制度的变革,二者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文化的现代化也会促使诉讼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15:15:00]
  • [梁欣]:
    三、法院文化的结构
    为了对法院文化作更进一步的说明和把握,本文对法院文化结构的讨论是借助社会学关于文化结构分析的基本理论来进行的。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任何社会的文化均有其特定的文化体系,而不是一盘散沙。文化所结成的这种系统、体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层次,就是文化结构。社会学主要是从文化特质(即组成文化的基本要素或最小单位)、文化丛(即文化特质丛)和文化模式这几个层次上分析文化结构的。 在社会学看来,所谓文化模式就是一个社会中所有文化的内容(包括文化特质与文化丛)组合在一起的特殊形式和结构。这种形式往往表现了一种社会文化的特殊性。在社会学关于文化的研究中,文化模式的研究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因为这种研究是将各个层次上的文化结合起来加以研究,因而研究者可以获得对于社会文化的总体认识。本文是在分析法院文化结构的特质(要素)和文化结构的模式两个层次上进行的。

    (一) 基于文化要素的结构分析
    文化特质是组成文化的基本要素或最小单位,一个社会的文化内容就是各种文化特质的总和。文化特质的特点是,每种特质都可以独自成一个单位,有它的特殊历史和特殊形式,不会与其他特质相混淆。当然,文化特质仅仅是社会学研究中的一种特定单位,其界限是相对的,视研究者的目标而设定界限。为了更加清晰地论述和说明,本文中的文化特质与文化要素在同一含义上使用。
    如果从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角度或者说从构成要素的角度把握法院文化的结构,那么,我们从前文对法院文化定义的界定就可以列出其构成要素:(略)
    对于某一特定的法院文化而言,其构成要素的内容不是亘古不变的和静止不动的,静止是相对的,表现在各个要素的内容只是在某个阶段相对平稳;而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观之,各构成要素的内容则是发展变化的,变化是根本的。对于不同的诉讼文化结构,某个相同的要素或许会有相差迥异的内容,比如,不同国家或者某一特定国家不同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和刑事诉讼构造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另外,在法院文化结构内部,各要素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彼此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也就是说,社会意识形态、刑事诉讼法律价值和价值观、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和诉讼构造等要素之间是互动的,其互动关系的和谐与否决定了法院文化结构内部的整合与冲突,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分析,法院文化结构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和谐是相对的,而冲突则是绝对的,正是冲突形成了法院文化发展变化的动力。

    (二) 基于文化模式的结构分析
    从一般意义上讲,文化模式是指文化特质的相对稳定的组合,或者说一个社会中的文化表现所赖以为基础的一致性。 因此,文化模式观念是要说明不同的文化事实所具有的一致性,即一种生活方式所包含的意义和秩序。就人类学而言,模式理论是一种研究方法。本文是从两个意义上使用“文化模式”一词的:一个意义是从文化结构的构成层次上,文化模式是文化结构分析中的最高层次;另一个意义是把文化模式作为一种研究方法。
    按照文化模式的框架,刑事诉讼文化模式应该是包含刑事诉讼文化各构成要素的相对稳定的组合,这些要素组合在一起的特殊形式和结构就是刑事诉讼文化模式。这种形式能够表现一种诉讼文化的特殊性,各个诉讼文化模式虽然各具特点,但是就其基本结构来看,却有着共同的基本方面――法院文化结构中的各个构成要素。法院文化模式与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各构成要素的特殊性以及要素间互动关系的特殊性是通过诉讼文化模式的特点来体现的。

    四、法院文化模式的类型
    国内学者虽然在不同的研究中,经常使用不同的术语来描述某一类法院文化现象,但从理论上对法院文化进行分类的研究尚不多见,在具体讨论中经常用到的方法是以国别、或国家的立法技术特征(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等进行分类。 在这样的分类标准下,就会划分出日本的法院文化、英国的法院文化、美国的法院文化、法国的法院文化、意大利的法院文化、埃及的法院文化、印度的法院文化、巴基斯坦的法院文化、印尼的法院文化、柬埔寨的法院文化、伊朗的法院文化等等,有多少个国家就会有多少个法院文化的类别 。在划分法院文化的类别时,无疑应当注意各民族、各国家和地区法律实践活动在各方面的差别,也就是按国别分类,这种分类方法自然有其存在的意义,但是笔者认为,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不能为了分类而分类,对法院文化进行分类不是最根本的目的。分类的目的是用来说明某种法院文化之所以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一种手段,以便于我们在了解、熟悉和研究法院文化过程中,掌握各种类型的法院文化的概念、术语是依据什么而得出的,以显现各类法院文化的总体差异性。
    从前文对法院文化结构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能够体现法院文化总体差异性的结构性单元非法院文化模式莫属,笔者认为,法院文化模式以及模式中各个构成要素互动关系的比较是对法院文化进行分类比较的真正落脚点。实际上,无论是上述关于法院文化国别的分类,还是其他关于历史阶段的分类等其他分类标准,最终比较的落脚点都会是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法院文化结构性单元的比较。在这里,结构性的单元便成了比较分析的框架,它在比较分析中的意义是解决如何比和比什么的问题,而不单单是分类的标准。在法院文化模式这个比较分析的结构框架下面,不仅各类法院文化的群体的、全局的、必然的、稳定的差异性能够显现出来,而且个体性的、局部的、偶然的、暂时的差别也能在相同结构的层面上进行清晰的解释。这也正是我们在理论上对法院文化进行分类的目的所在。如果运用法院文化模式这个比较分析的结构框架,我们才能对刑事诉讼的政治哲学基础或者说国家意识形态、刑事诉讼价值以及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构造等结构性要素进行明确比较,真正勾勒出其整个诉讼文化模式的整体性特征并且形成脉络,比较分析的力度就大大加强了。
    [15:19:52]
  • [黄伟东]:
    刚才听了国家法官学院梁欣博士的精彩发言,谈点感受,梁博士从诉讼文化的视角对法院文化作了系统化的阐述,对理解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应该说既从理论层面上,又从我国特有的政治生态,提供了一些比较有价值的意见;特别是考虑到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一些观点,这也是把握的一个原则。第三个就是从比较模式的角度来阐述,法院文化建设包括在理论、实践上的建设,梁博士的发言拓宽了对法院文化的研究,对我们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廓清了思路。
    [15:26:49]
  • [主持人]:
    请山东高院民三庭庭长吴锦标发言。由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院长冯俊海点评!
    [15:28:31]
  • [吴锦标]:
    非常高兴能有这个机会来参加这个论坛。这个机会给我提供了一个面对面向学界、理论界和文化界学习的一个机会。什么是文化?有种观点我不是很赞成,即字典上讲它是物质、文化和精神的总和。对这样一个概念的理解,我认为适用于法院文化不准确。所谓文化,应该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思维、行为和生活方式,其生成、发展与其所处的自然、人文、历史和经济环境休戚相关,它对内体现的是一种秩序,对外是一种扩大性的文化。正是这种比较稳定的思维、行为和生活方式把地球上的人们分为不同的民族、各族、国家和地区。这样一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地理上讲,封闭是专政和集权产生的温床,而开阔的环境对它的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则是开放性的;从国家产生方式看,中国是在战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秦始皇是以战争的方式统一中国的;通过战争方式建立的国家在集权上有高的追求;欧洲大陆许多国家是通过协商性的方式建立起来,体现出开放和民主,正是这种差异体现了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15:55:02]
  • [吴锦标]:
    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反映到法院文化上,我个人认为,这些年来我们谈司法改革,谈西方的一些司法理论、原则和精神比较多,但是对我国古典法律文化谈的比较少。比如自然法,自然法崇尚自然理性,在万事万物的背后总有规律和法则,但是自然法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典籍中也存在这样的思想。从人权的角度看,我们接触到的大多数是从西方国家过来的,特别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作家的思想,以后形成了比较科学完整的体系。我们国家也在很早提出这个思想,如老子《道德经》中就有论述。孟子在论述中也提到过这个思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都是人本思想的体现。再比如关于社会契约的问题,虽然是从西方国家引进过来的,但从我国的老子的《道德经》中也有类似的论述;总之,在我国古典、传统的文化当中,处处闪烁着法治的精神。
    [15:58:04]
  • [吴锦标]:
    作为法院文化,它是法律文化的子系统,我也赞同。我认为研究法院文化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法院是干什么的;二是法院如何运作权力的,三是法院如何对待社会的评价。对于这三个问题,在老子的《道德经》中也有类似的论述。法院应该是一个专门的机构,其人员是专业人员,它的运作是规律性的,它的思维、行为方式都是有目的性的,我们从古典文化中也发现一些在现代仍然有生命力的东西。我们从社会中获得许多对法院的评价,但我们如何对待社会对法院的评价,古典文化中早就有对此的论述,作出判决后能让当事人胜诉的不感谢法院,败诉的不仇恨法院这是一种最理想的效果;不能让法院成为各种矛盾的集中点,我们现在要做的工作是让我国传统文化的光辉重新焕发出来的,然后借鉴学习国外一些先进的理念,把两者很好的结合,让法院文化在中国的土地上生根、开花、结果。
    [16:00:47]
  • [冯俊海]:
    刚才我们听了吴庭长的演讲,非常受启发、教育,确实吴庭长对法院文化的命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谈一下自己的认识,吴庭长从文化的理解入手,给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提出一个是传统文化优秀的成果,如尊重人、崇尚法律精神。第二个是借鉴外国的法律成果。从我们现在所处的位置,法院是干什么的进行定位,我们深有同感,从当前对法院的规定进行研究,我们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是一样,同是公务员。我们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位置和作用,需要加强对文化的研究,吴庭长的发言开拓视野,启发了思路。我们当前研究法院文化主要借鉴国外的成果,但吴庭长的发言,也给我们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容和路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就讲这么多。
    [16:01:16]
  • [主持人]:
    请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陈金钊发言。
    [16:07:00]
  • [陈金钊]:
    接到命题以后,进行了简单的思考,一点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在于倡导法院精神,在表述大学精神的时候,我们一般都说学术自由,以此推断我觉得法院的精神可能与法律倡导正义有关系,弘扬正义可能构成法院精神的基本内容,光正义还不够,我觉得法院独立,是法院精神的主要内容,法院如果不能排除干扰、独立办案就不能谈什么法院精神。我觉得作为一名法官应当经常思考法院是干什么的?我来法院是干什么的?法院实际上是法官的生命得以延展的地方,是法官才能得以施展的地方。在法院精神里,法官不能随意非议法律,除了在法律场所进行研究外,崇尚法律应当是法院文化的一个部分。法院文化的一个核心是倡导法律精神,这个值得认真探讨。法院精神一般都是维护法制、崇尚法律、追求正义,这应当作为法院精神的内容。
    [16:29:01]
  • [陈金钊]:
    第二是法官的主体意识,国外的法官主体意识比较强。如国外法官有自己单独的法庭、照片等,自主、自信来自多方面的因素。我国法官的主体意识需要培养和发扬。法官自主意识强了后,肯定会更加注重自身素质、修养的提高。
    法院文化建设重在提高法官的素质。文化是以人为中心研究问题的方法,法院文化活动的中心应该是法官素质。当前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法院硬件建设都是不错的,法院软件方面的建设关键在文化方面。对法官素质进行具体描述是很困难的,高素质的法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多学科的知识结构,是一个道德境界比较高的人。法官应当胸怀正义,只有这样,人们才愿意把大权交给法官。法官判决结论的得出,应当经过法律论证。法律方法掌握得比较娴熟、才能比较高的法官才能完成的。法官对法律问题的反应能力,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必须经过长期的职业训练。法官并不能仅凭法律感来判断,应当经过法律论证得出,有些国家把经过法律论证得出结论、提供出理由,作为一个必要程序。现在很多法院里面合议案件时还比较注意讲理由,但是有的判决书里面讲得不是很充分。这是法律感的问题,培养高水平的法律感是法院文化建设很重要的一点。
    [16:29:22]
  • [陈金钊]: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要营造一个崇尚正义为荣的氛围,实际上法院文化里面应当崇尚正义。法官优秀与否是他们在办案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法官的正义感应当通过判决表现出来。法律方法这个问题很重要,是法官职业化的标志,法官应当以研究法律方法为荣,我们要鼓励法官对法律方法进行研究和探讨。
    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在于倡导法院精神,法院文化建设重在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官的主体、自主意识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应当觉醒。这是我谈的三个问题,今天就讲到这里。
    [16:29:36]
  • [主持人]:
    请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院长谢晖发言。
    [16:31:55]
  • [谢晖]:
    首先感谢人民法院报和东营中院,这个主题我过去思考过,但今天确实没有作准备。我主要讲三个层次。
    [16:50:22]
  • [谢晖]:
    第一个层次是法院作为一种物质文化现象。我们知道,法院作为一种物质文化现象,在古典社会也好,今天也好,都有独特的文化设施,比如东营法院,我讲课时经常把东营法院作为一个标识,这个主要是文化风格方面的。东营中院的当事人通道、法官通道都有。这样的物化设施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到西方访问时,法院文化精神不止体现在精神上,而且还体现在物化方面。在中国法院文化建设,我认为,我们应当关注法院建筑等问题。
    [16:52:13]
  • [谢晖]:
    第二个层次,法院作为一种精神文化现象,主要是法官的文化特质。近代哲学家主要研究精神现象,从这个角度来讲,人的属性是精神层面的。法官是人的精神典范所在,法官的道德修养应该是在所有职业中最高的,首先是法官的忠诚意识,法官要忠诚于法律,法官的忠诚古今中外皆有论证,在古典社会中,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一些法官是值得我们现在的法官所尊重的。我认为,我们在研究中,轻意的把中国古典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份忘掉了。而其中的精神是我们今天要特别发扬的。在西方关于忠诚的法官精神也是比比皆是。法官修养之二,是与普通公民、官员相比较,法官的职业道德高于他们。法官的职业道德也高于政治家的道德。第二层道德就是职业道德。每个职业有不同的职业要求,法官职业与其它职业相比较有较高的道德要求。第三个层次是政治道德。与行政官员、私人道德相比,法官在道德上就是应该高人一等的,我们就应在这种修养的人当中选择、培养法官。
    [16:57:35]
  • [谢晖]:
    第三个是关于法官思维问题,我谈下面几点:1、它是规范性思维,应反对发散性思维,它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前提即规则,所以,法官必须寻求事物规律的关联性。法官不能用发散性思维,但这只是在法官的职业场合中不能用发散性思维。2、逻辑性思维。有人把逻辑当成理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它反对任何形式的感性思维。如果放弃了逻辑,论证和说理,那么就不会有公正可言。3、专业性思维。不一定说一定要具有大学或研究生文凭,但要有法律专业的相应训练。这一点在未来能够实现,但目前还做的不够。4、说理性思维。法律论证分为纸上的法律论证和司法活动过程中的论证,我个人认为应该重点关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有以下特点:一是要有辩驳存在的场合,二是要有二人以上参与,除此它应适用于疑难复杂案件当中。三是要有意见妥协的场合。如果合议庭形成不同意见,这时就要形成一种意见妥协的场合。我讲这些原因在于法官思维应该是一种说理性思维。同时,法院作为一种制度文化现象。法院本来就是制度归制的产物。任何法院的产生都是制度归制的结果,它同行政制度、私人的交往相比较,更主要的是体现了一种制度要求。所以,法院应该综合反映制度文化的特点。法院作为制度文化的最大特点在于法院是沟通国家和社会的桥梁。制度文化是沟通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教育非常重要,但最主要的是法院的制度文化建设。就谈这么多吧。
    [17:08:0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下午的法院文化论坛到此结束,明天上午9:30论坛继续进行!谢谢!
    [17: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