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外景

法庭宣判

合议庭

被告人

直播现场

佟海东副院长

李长生副院长

房山法院执行工作

北京高院领导关心房山法院执行工作

房山法院发放执行案款
12月19日上午9点半,房山法院有关负责人做客北京法院网,就当事人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成因、对策等问题与网友交流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走进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我是房山法院研究室的王媛,今天的直播由我为大家主持。
    [09:44:39]
  • [主持人]:
    近一段时间以来,法院执行成为社会上一个焦点话题,当事人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而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一时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
    [09:44:59]
  • [主持人]:
    今天,房山法院将公开宣判一起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引起的刑事案件。随后,我院佟海东、李长生两位副院长将就有关执行的一些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希望网友能够关注我们的直播。
    [09:45:21]
  • [主持人]:
    现在,我们就在房山法院A113法庭现场,一会儿将首先为各位网友带来案件的宣判情况。各位网友可以通过点击直播页面下方的登陆窗口,注册登陆发言,关注这起案件并加入到我们的访谈中来。
    [09:45:46]
  • [书记员]:
    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持电话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公民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庭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09:49:45]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已到庭,被告人耿春记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09:50:22]
  • 审判长:(敲击法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耿春记到庭。
    [09:50:57]
  • 审判长:现在宣判,请全体起立。
    [09:51:32]
  • [审判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房刑初字第60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春记,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宝水村;因本案于2005年4月21日被羁押,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德铭,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3:36]
  • 审判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5)第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春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0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春记及其辩护人杨德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09:54:16]
  • [审判长]: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春记与伊红彬、张义三人于2001年6月在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宝水村合伙开煤窑。经营过程中,伊红彬与被告人耿春记产生矛盾,于2002年5月将被告人耿春记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终止协议,返还投资款。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8日作出(2002)房民初字第3298号判决,解除耿春记与伊红彬、张义三人所签订的合伙协议,煤窑由耿春记继续经营,耿春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伊红彬67 800元。被告人耿春记在上诉期间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亦未申诉。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判决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耿春记将该煤窑以36万元的价格转让,并收取了转让费,但将该转让费隐藏,其本人在强制执行期间一度下落不明,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后被告人耿春记于2005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春记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09:55:12]
  • 审判长:在审理中,被告人耿春记辩解:第一、在审理他与伊红彬一案中,他要求查帐法院没有支持,因对法院的判决有意见,所以没有履行。第二、他在收到陈文厚给付的8万元转让费后将该款偿还了欠款、工人工资和购买机器设备,余款用于儿子结婚。第三、他没有借过陈文厚28万元,也没有打过借条,对笔迹鉴定不予承认。第四、在执行期间他是去别处看病,他知道法院找他,但因身体不好就没有与法院联系,并不是下落不明。
    [09:55:38]
  • 审判长:辩护人杨德铭的辩护意见为:第一、耿春记主观上不具有拒不执行判决的故意,而是没有能力执行。第二、耿春记客观上确实没有能力执行此判决,首先,耿春记在2002年12月14日收到陈文厚给付的8万元转让费后偿还了工人工资及以前为煤矿所购设备的欠款;其次,耿春记始终否认28万元的借条是真的,并一直为此打官司;再次,自2002年至今,耿春记官司缠身,煤窑一直没有出煤,耿春记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维系基本生活都很困难,根本没有能力去还投资款。第三、公诉机关仅因为现在找不到这36万元就认定耿春记将其隐藏过于牵强,耿春记不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耿春记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09:56:15]
  • [审判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春记于2001年6月与伊红彬、张义合伙经营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宝水村宝源煤矿978采区。2002年5月,伊红彬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终止合伙协议、返还投资款。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8日作出(2002)房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伊红彬与耿春记、张义所签订的合伙协议,煤矿由耿春记继续经营,耿春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伊红彬投资款67 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5元。判决生效后,伊红彬于2002年11月26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2年12月20日,被告人耿春记将其所经营的煤矿转让给陈文厚,转让费共计人民币36万元。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后,陈文厚于2002年12月14日、2003年1月15日分别给付耿春记人民币8万元及28万元。在强制执行期间,因拒不履行(2002)房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人耿春记曾两次被司法拘留。后被告人耿春记将收到的转让费隐藏,并一度下落不明,致使该判决至今无法执行。2004年6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接受该案后,于2005年4月21日将被告人耿春记查获归案。
    [09:56:38]
  • [审判长]:
    对所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02)房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明:2001年6月,耿春记与伊红彬、张义合伙在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宝水村开办煤矿。2002年5月,伊红彬以耿春记、张义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终止合伙协议、返还投资款。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8日作出(2002)房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伊红彬与耿春记、张义所签订的合伙协议,煤窑由耿春记继续经营,耿春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伊红彬投资款67 800元,耿春记负担案件受理费905元。判决生效后,伊红彬于2002年11月26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9:57:13]
  • [审判长]:
    (2)证人陈文厚的证言证明:2002年10月,耿春记主动打电话问他买不买煤矿,后他与朋友李树忠去看了耿春记的煤矿。2002年12月,他与耿春记签订协议书,耿春记将煤矿转让给他,他给耿春记36万元。在他们谈判过程中,耿春记急需用钱,向他要,这样,他在2002年12月14日在他家给了耿春记8万元,当时李树忠在场。2003年1月15日,耿春记到他家说:“原来跟我合伙的人出车祸死了,就剩下媳妇和孩子,当时那个人出了21万元,你们不把这钱给了,你们上去也没法干”,因为当时谈的是28万元在一年内分两次付清,耿春记当时也跟他们说是借钱,并不是让他们交转让煤矿的28万元,他们认为怎么也得给耿春记28万元,所以一下就给了耿春记。他本人不识字,卖煤的钱不愿存银行,就拿出28万元给了耿春记,当时只有李淑媛、耿春记在场,耿春记打了借条,并说等手续办完了给他打总条。开始耿春记说什么手续都齐全,但给了28万元后他们才知道这个煤矿本身没有手续,是大队的手续,他们一直催耿春记,耿春记答应2003年春节后大队给办转让手续。过了春节,李树忠上宝水接手后开始经营,因为耿春记欠别人钱,他们又替耿春记还了3000多元。按协议规定,耿春记还继续任矿长,负责生产经营,但干到3月底左右,耿春记就不知道去那儿了。因为他们没手续,法人还是耿春记,好多手续办不了,他们急坏了,就是在这段时间,他们又得知耿春记的这个矿不是主矿,而是挂在主矿上的一个副矿口,但已投入了这么多钱,只能硬着头皮干下去,2003年7月9日他们才找到耿春记,把耿春记弄到他们那里,他与耿春记谈好他们替耿春记把欠大队和别人的18.5万元还了,耿春记给他们把手续转到他们身上。7月11日,他及李淑媛和耿春记一起去的宝水大队,当着书记梁明金、会计等人还的钱,其中还有大队15万元贷款,还有欠大队电工的钱和别人的钱,一共18.5万元。当时耿春记给打了收条。这18.5万元他们向房山区法院起诉了。他们与大队重新签订了承包协议。另外,因为他们把耿春记弄到他们那儿的事,耿春记把他们告了,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把他们抓了,房山区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李淑媛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09:57:54]
  • [审判长]:
    (3)证人李淑媛的证言证明,2003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耿春记说以前欠一个伙伴20万元钱,现在这个伙伴出车祸死了,家里剩下媳妇和孩子没人管,所以就向陈文厚借28万元。当时她与陈文厚已经承包了耿春记的煤矿,耿春记的煤矿作价36万元,陈文厚给了8万元,剩下的钱在一年内分两次给清,她们想钱早晚也得给耿春记,所以就同意借给耿春记了。后在房山区河北镇老房山矿陈文厚租的两间平房里,陈文厚拿出28万元给了耿春记。因为耿春记的煤矿是她与陈文厚承包的,陈文厚什么事都不瞒她,所以她当时在场,还替他们数钱着。耿春记接过钱,用一张带红色横格的信纸打了一个28万元的借条。她记得上面写着借陈文厚28万元,上面还有年月日,还有耿春记的签名和按的手指印,别的记不清了。
    [09:58:45]
  • [审判长]:
    4)证人梁明金的证言证明,他是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宝水村党支部书记兼经联社社长。2000年左右,耿春记与伊红彬合伙承包了宝源煤矿下边一个窑口,后来伊红彬不干了,这个窑被耿春记转让给了陈文厚,耿春记还任矿长,后来耿春记不好好在矿上干,陈文厚找到耿春记一起到大队,2003年7月11日下午谈好,由大队把这个窑包给陈文厚、李淑媛,当时陈文厚替耿春记还了15万元贷款,这笔贷款是1999年耿春记从十渡信用社借的,村里做的担保,陈文厚要包这个窑,他们就让陈文厚把这笔钱交到大队。另外,陈文厚还替耿春记还了耿春记欠王仲军的2.5万元和欠电工梁文林的5400元,交完钱后,村里与陈文厚、李淑媛签的合同,就算正式把窑承包给陈文厚和李淑媛了。耿春记家原来有5间房,2004年五六月份,耿春记跟儿子耿长伟分了户,这房归耿长伟了。
    [09:59:13]
  • [审判长]:
    (5)证人李树忠的证言证明,2002年3月,陈文厚与李淑媛在河北镇口儿村开煤矿时他们认识的。2002年11月,在蒲洼乡宝水村承包宝源煤矿978采区的矿长耿春记找到陈文厚说想将煤矿转让给陈文厚。陈文厚问他有没有开采价值,他就上来看了一下对陈文厚说有,但必须还得投资,陈文厚就决定把耿春记的煤矿接过来,转让费36万元是两次给耿春记的,第一次是2002年12月份,在河北镇口儿村陈文厚家里给了耿春记8万元,当时他在场,耿春记给打了收条。第二次是他对陈文厚说赶紧把剩余的钱给耿春记,不然没法开工,陈文厚说这笔钱已经在2003年1月份给了耿春记。他就带人在矿上干活,当时耿春记还是矿长,煤矿的事情都由耿春记负责,可不知为什么耿春记始终不露面了,使煤矿的工作不好开展,他对陈文厚说这样不行,将来有可能被骗,必须重新与大队签订承包协议,就这样找到大队才知道耿春记还欠大队15万贷款,如果钱不还就不能重新签订协议,为了避免再出麻烦,陈文厚就把耿春记欠大队和别人的钱总计18.5万元交到大队,这样宝水村委会才同他们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
    [09:59:55]
  • [审判长]:
    (6)收条证明,2002年12月14日,陈文厚给付耿春记煤矿资产转让费8万元。(7)协议书及付加协议证明,2002年12月20日耿春记与陈文厚签订协议,耿春记将宝源煤矿转让给陈文厚,转让费总计36万元,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15万元,第二次付21万元,于2004年以前付给耿春记。(8)借条及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书证明,内容为“今借陈文厚现金贰拾捌万元整(280 000元),2003年1月15号,耿春记”的借条1张系耿春记所写。
    [10:00:39]
  • [审判长]:
    (9)(2004)房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陈文厚与李淑媛为达到承包房山区蒲洼乡宝源煤矿978采区的目的,于2003年7月9日伙同他人将耿春记非法拘禁,于2004年6月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10)协议书证明,2003年7月11日,耿春记与陈文厚、李淑媛签订协议,陈文厚已付清转让费36万元。
    [10:01:34]
  • [审判长]:
    (11)(2004)房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陈文厚诉至法院要求耿春记返还借款18.5万元,2004年7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耿春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文厚18.5万元。(12)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证明,耿春记因拒不履行(2002)房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两次被司法拘留。(13)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证明,经查询,未查询到耿春记及其家人的存款。(14)执行案结案报告表证明耿春记下落不明。
    [10:03:03]
  • [审判长]:
    (15)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2)房执字第4387号案件移送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伊红彬申请执行耿春记合伙纠纷一案,耿春记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于2004年6月将该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接受该案后,于2005年4月21日将耿春记查获归案。(16)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耿春记的身份情况。
    [10:03:59]
  • [审判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耿春记的辩护人杨德铭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陈文厚给付耿春记8万元的用途,(1)张文志所写的收条1张证明,2002年12月14日耿春记归还张文志投资款3万元。(2)曹振国所写的证明2张证明,2002年12月16日及22日,曹振国分别领到工资6977元及4591元。(3)耿春银所写的证明1张证明,2003年1月18日耿春银领到2002年工资3600元。(4)任国清所写的证明1张证明,2003年1月18日任国清收到给煤矿盖房用工款60元。
    [10:04:33]
  • [审判长]:
    (5)协议5张证明,耿春记与梁永年、梁永书、张文明、梁永付、耿春银协商,耿春记分别给予梁永年、梁永书、张文明、梁永付、耿春银占地补偿费500元、200元、1200元、260元、260元。(6)2003年3月5日签订的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1份证明,合同金额为1560元,付定金50元。(7)收据1份证明,2002年3月9日宝水商店收到耿春记3560元。(8)收据1份证明,2002年4月6日孙兴全收到耿春记买控压机款5600元。
    [10:05:00]
  • [审判长]:
    在审理中,被告人耿春记的辩护人杨德铭还提出了对内容为“今借陈文厚现金贰拾捌万元整(280 000元),2003年1月15号,耿春记”的借条1张重新进行笔迹及指纹鉴定的申请。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实,“今借陈文厚现金贰拾捌万元整(280 000元),2003年1月15号,耿春记”的借条1张系耿春记所写,借条中的两个指纹纹线不清晰,检验条件不足,不能确认是否为耿春记的指纹印。
    [10:05:26]
  • [审判长]:
    对于控辩双方当庭宣读、出示的上述证据,虽然被告人耿春记否认曾收到陈文厚给付的28万元,但经三次司法鉴定,均证明内容为“今借陈文厚现金贰拾捌万元整(280 000元),2003年1月15号,耿春记”的借条1张系耿春记所写,因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耿春记于2002年12月14日收到陈文厚给付的8万元及2003年1月15日陈文厚给付的28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10:05:46]
  • [审判长]:
    在辩护人杨德铭提供的证据中,耿春银、任国清所写的证明日期是在2003年1月15日以后;协议5张除与梁永年的协议上注明日期外,其余协议均无日期,且均不能证明梁永年、梁永书、张文明、梁永付、耿春银收到了耿春记给付的款项;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日期为2003年3月5日,且需方并非耿春记。宝水商店、孙兴全出具的收据日期均在2002年12月14日之前,因此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耿春记及其辩护人所要证明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10:06:06]
  • [审判长]: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春记在确定其负有还款义务的民事判决生效后,在人民法院对该判决强制执行期间,将所经营的煤矿转让并将收取的转让费隐藏,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致使该民事判决至今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春记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春记的辩解及辩护人杨德铭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耿春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10:06:40]
  • [审判长]:
    被告人耿春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21日起至2006年10月20日止)。
    [10:07:17]
  • [审判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0:07:39]
  • [审判长]:
    审判长蒲延红,审判员侯宏林,代理审判员赵东,二○○五年十二月 十九日,书记员张静
    [10:09:19]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上诉吗?
    [10:10:05]
  • [耿春记]:
    听清楚了,不上诉。
    [10:10:39]
  • [审判长]:
    现在闭庭。把被告人耿春记送回房山区看守所继续羁押。
    [10:10:51]
  • [主持人]:
    刚刚我们旁听了被告人耿春记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的公开宣判,今天我们还邀请到了房山法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佟海东和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李长生。两位好!
    [10:11:09]
  • [嘉宾 佟海东]:
    很荣幸能够做客北京法院网,与各位网友进行交流和探讨。
    [10:14:39]
  • [嘉宾 李长生]:
    大家好!网友好!
    [10:16:07]
  • [主持人]:
    关于房山法院及两位院长的简介,网友可以点击直播页面左边的相关图片查看。
    [10:16:12]
  • [主持人]:
    让我们先与李院长谈谈刚才宣判的这起案件。
    [10:16:43]
  • [主持人]:
    李院长,长期以来,有一种观念总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是“人民内部矛盾”,一旦动用刑罚手段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似乎就使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您认为,运用刑罚方法处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是否过于严厉?
    [10:17:02]
  • [嘉宾 李长生]:
    必须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存在利益冲突,必然存在因为生产、生活、交往方面产生的矛盾,而这些冲突和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引发犯罪。许多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并不是完全没有履行的实际能力和条件,而是抱着“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侥幸心态,甚至采取隐藏、转移、非法处置财产的方法来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这种既无视社会公德、又藐视法律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仅靠说服教育的方法显然是不能奏效的,必须动用比民事制裁措施更为严厉的手段即刑罚来对其进行制裁。
    [10:17:40]
  • [嘉宾 李长生]:
    刚才我院对被告人耿春记拒不执行判决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目的就是要警示那些无视法律权威、暴力抗拒执行和恶意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法律的权威是不容践踏的!
    [10:17:55]
  • [主持人]:
    您能给大家介绍一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吗?
    [10:18:24]
  • [嘉宾 李长生]:
    好的。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0:18:48]
  • [主持人]:
    我国刑法为什么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0:19:07]
  • [嘉宾 李长生]:
    《刑法》将该罪规定在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显然,该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执行的是国家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象征。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疑是与国家权力对抗,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严厉的惩处。
    [10:19:31]
  • [嘉宾 李长生]:
    在人民法院执行的判决、裁定中,很大部分都涉及债务的执行,表面上,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害了债权人个人的利益,但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是不容忽视的。诚实信用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宗旨在于维护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当事人对信用的遵守,否则,正常的经济往来将无法进行。不仅如此,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对人类基本伦理道德的违反。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诚实信用原本就是一项道德准则,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社会秩序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之一。一个没有诚信的社会,很难说是一个和谐的社会。
    [10:19:58]
  • [嘉宾 李长生]:
    鉴于普遍存在的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峻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都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解释,一方面明确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含义,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的力度。
    [10:20:04]
  • [主持人]:
    现在我们明白了刑法中设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必要性。那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体内容吗?
    [10:22:20]
  • [嘉宾 佟海东]:
    回答网友[jiaocheng148]的问题:
    我县里的法院执行难,被执行人有能力也不执行,如何处理.
    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经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据刑法第313条对其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10:22:41]
  • [嘉宾 李长生]:
    《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就案件实体问题所用的处理决定,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裁定”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就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判定,而且还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
    [10:30:31]
  • [嘉宾 李长生]: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即包括被执行人,也包括担保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
    [10:30:46]
  • [主持人]:
    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具体的客观表现又是什么样的呢?刚刚有网友也问到了这个问题.
    [10:31:21]
  • [嘉宾 李长生]: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有能力执行”是构成犯罪的一个前提条件,它表现为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转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行为人不仅“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而且还要“情节严重”。
    [10:31:34]
  • [主持人]:
    法律对于情节严重是否有更进一步的解释?
    [10:31:56]
  • [嘉宾 佟海东]:
    回答网友[转帖王]的问题:
    两位院长好,前不久,朝阳法院对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引起了轩然大波,社会上对此行为的看法不一,但大部分认为法院如此作欠妥,你们是如何看待你们同行的做法?
    不论是业主还是物业,都有义务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10:32:05]
  • [嘉宾 李长生]:
    法律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为情节严重:(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0:33:19]
  • [嘉宾 李长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立法解释所列举的前四种情形仅是为了解决欠债不还,针对财产方面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作出的解释,因而主要与执行民事判决、裁定有关,但在现实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此立法解释没有说“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而是说“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0:34:07]
  • [嘉宾 李长生]:
    根据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在表现方式上,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也包括以“非暴力”方式抗拒执行的行为;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行为”的方式实施,既包括“公然之拒”,也包括“隐蔽之拒”。
    [10:34:22]
  • [嘉宾 李长生]:
    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从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规定看,对“情节严重”的判断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程度的严重性,二是结果程度的严重性,行为程度的严重性具有多样性,而结果程度的严重性则具有单一性,即无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拒不执行”,其结果均导致了判决、裁定的无法执行。
    [10:34:59]
  • [嘉宾 李长生]:
    在被告人耿春记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中,被告人耿春记于2001年6月与伊红彬、张义合伙经营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宝水村宝源煤矿978采区。2002年5月,伊红彬诉至我院,要求终止合伙协议、返还投资款。我院于2002年8月18日作出(2002)房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伊红彬与耿春记、张义所签订的合伙协议,煤矿由耿春记继续经营,耿春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伊红彬投资款67 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5元。被告人耿春记在确定其负有还款义务的民事判决生效后,作为被执行人,被告人耿春记在人民法院对该判决强制执行期间,将所经营的煤矿转让并将收取的转让费隐藏,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致使该民事判决至今无法执行,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10:35:22]
  • [嘉宾 李长生]:
    不可否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而且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虽然我院的执行力度较大,但仍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这种人,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依法严厉打击。
    [10:35:34]
  • [主持人]:
    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便是“执行难”的一大成因。那么,这次我们网上直播的主要内容就是谈谈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现状、原因及其解决对策。
    [10:36:13]
  • [主持人]:
    佟院长,您主管执行工作已经多年,想必对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问题有着非常深刻的了解。下面,能否请您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现状。
    [10:36:46]
  • [嘉宾 佟海东]:
    好的。正如刚才主持人所说,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或抗拒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因素。有人曾形象地将执行人员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形容为猫抓老鼠的游戏。事实上,被执行人大多有逃避执行的倾向。有个统计数据可以证明:1993年,全国生效法律文书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有70%是当事人自动履行的,30%靠法院强制执行。2003年,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从70% 下降到48%,靠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从30%上升到52%。
    [10:40:08]
  • [嘉宾 佟海东]:
    就房山法院而言,每年有近40%未执结的案件是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所导致。这说明了执行工作面临的局面越来越严重,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藐视法院的判决,藐视法律,藐视司法权威,并成为了一种恶性循环,使得被执行人能隐蔽就隐蔽,能对抗就对抗。如果这样发展,要不了多少年,可能所有的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都不自动履行,都要靠法院强制执行,届时法院的执行工作将举步维艰。
    [10:40:27]
  • [主持人]:
    看来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现象确实越演越烈了,法院执行工作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堪忧。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方式都有哪些?
    [10:40:54]
  • [嘉宾 李长生]:
    回答网友[说法者]的问题:
    好啊,以案说事。说实在的,执行难法院也叫了这么多年了,出台的政策和方法也不少,但好像并没有根本地解决问题,两位嘉宾能否具体说说执行难到底难在何处?
    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主要有社会诚信评价体制缺失、金融监管制度不严密等一系列问题,单凭法院一家力量难以解决。
    [10:41:10]
  • [嘉宾 佟海东]:
    我们通过对大量未结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手段日趋多样化和隐蔽化,其方式通常有
    [10:41:14]
  • [嘉宾 佟海东]:
    (1)故意隐藏行踪。为逃避法院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假借外出打工或经商之名,长期下落不明,有的甚至举家搬迁,;有的被执行人躲藏于本区(县)其他乡镇或本市其他区县,偶尔回家取物探望,或夜宿家中、昼伏于外;有的被执行人为躲避法院传唤或拒绝接受执行通知书而大门紧锁,行踪飘忽不定;有的被执行人系外地民工、商人或肇事司机,在案件审理阶段便已逃逸,家庭住址难以查证,等等。
    [10:41:31]
  • [嘉宾 佟海东]:
    我院于2003年共中止执行案件659件,其中因被执行人难找的就达224件,占中止案件总数的1/3强。令执行人员最为头疼的事情莫过于此,因为当被执行人不知所踪时,其家中也往往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由于执行力量和经费有限,法院不可能四处去寻找其下落。况且,有时即使明知被执行人闭门在家,但因有厚重的防盗门相隔,如没有公安部门的配合,执行人员难以破门而入;或有时即使得到了被执行人已于晚上潜逃回家的准确线索,但因有禁止法院夜晚执行的规定而只得作罢,错失有利执行时机。
    [10:42:06]
  • [嘉宾 佟海东]:
    此外,因申请执行人怠于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线索,而是一味向法院施加压力,不断上访投诉、催办案件,让执行人员穷于应对,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10:42:21]
  • [嘉宾 佟海东]:
    (2)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逃废债务。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为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全国各地的国有、集体企业全面展开了以改革产权结构和转换组织管理机制为目标的改制工作。至2001年底,我区的国有、集体企业基本都完成了改制,部分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管理机制的转换,重新焕发了蓬勃生机。
    [10:43:03]
  • [嘉宾 佟海东]:
    但是,也存在许多违法或不规范的改制现象,如一些改制企业原有的合法债务未得到有效安排,逃废债务的现象比较严重,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0:43:34]
  • [嘉宾 佟海东]:
    回答网友[谈菜根]的问题:
    主持人您好,我是广西某基层法院的一名法官,2002年冬天到过贵院参观学习。贵院的法官水平很高,给我的印象很深。我认为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原因很多,有其内在因素,也有外来原因。但法院执行不力的一大原因就是行政干预,请问如何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我院执行工作基本上没有遇到过这种问题。但有些地方,这一问题可能一定程度的存在。我个人以为,这一问题并非法院一己之力能够解决,而有赖于整个执法环境的改善,法院能做的就是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10:43:40]
  • [嘉宾 佟海东]:
    其一,脱壳经营。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把有效资产转移出去,在不承担任何债务的前提下组成新的法人实体,留下徒具空壳的老企业应付债权人。典型的如我区的某中外合资经营的啤酒厂,该厂在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之时,将该厂的优良资产另行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留下啤酒厂背负所有债务。
    [10:43:59]
  • [嘉宾 佟海东]:
    其二,悬空债务。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未经债权人同意便擅自转移债务,其中有的甚至把债务转移到了没有偿债能力的企业主管部门身上,恶意悬空债务。
    [10:45:09]
  • [嘉宾 佟海东]:
    (3)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0:45:44]
  • [嘉宾 佟海东]:
    如此刚性的规定造成了人们对法人人格绝对化的理解,认为法人的债务只能由法人的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出资的份额内承担责任。股东如果对法人履行了出资义务,没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行为,便不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法人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对形成法人债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该债务由法人承担,行为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对法人的债权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10:46:10]
  • [嘉宾 佟海东]:
    基于我国法人人格制度的这种立法缺陷,社会上就出现了大量滥用法人人格来谋取利益、逃避债务的空壳法人,如有的企业实为夫妻店或与其他公司有密切关联,其财产往往和股东、母公司或姐妹公司发生混同,盈利由股东纳入私囊或转移至资信较佳的关联公司,债务则全部划归该企业;
    [10:46:36]
  • [嘉宾 佟海东]:
    有的法人在成立后,便以高额工资、奖金、借支或者其他方式将注册资金注册“巧妙”地转移走,使法人没有自主财产进行负债经营;有些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借用法人的名义,为自己谋私利,等等。这些利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行为的存在,造成大量涉及企业负债的案件无法执行。
    [10:46:54]
  • [嘉宾 李长生]:
    回答网友[谈菜根]的问题:
    我院去年执行一宗案件过程中受到三四十人围攻,我们干警13人受伤,两法警开枪打伤3人(轻伤)。两法警竟然被逮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起诉,并已开庭审理,但暴力抗法者至今仍消遥法外。请问这两名法警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吗?
    仅从你提问中提供的信息,很难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10:47:05]
  • [嘉宾 佟海东]:
    在我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利用法人人格来逃避执行的典型有如李某申请执行山西某煤炭公司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案,该煤炭公司借企业重组之机,将公司净资产另行成立一个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后者的法人代表和公司员工皆为前者的原班人马,只留下个徒有法人资格的空壳来背负债务,但因其采取了企业重组的合法形式,法院在执行中很难将新成立的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10:47:10]
  • [嘉宾 佟海东]:
    此外,常见的逃避执行方式还有:被执行人通过无偿让与、捐赠等形式减少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假借离婚,将绝大部分财产归于其配偶名下;被执行人假意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借此拖延时机转移财产;被执行人为转移经营风险、躲避债务承担,在法院判决以前就已预先将其财产登记在别人名义之下;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立案前,便已将银行帐户上的存款秘密转移,等等。
    [10:47:57]
  • [嘉宾 佟海东]:
    至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内在动机,除了法律意识薄弱和利己思想在作祟以外,还有感情、心理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义务方可能会因婚姻破裂源于对方过错而耿耿于怀,拒绝配合执行;又如家庭赡养案件,义务方可能会因父母对子女有厚此薄彼现象而心怀怨言,不愿自动履行;再如人身侵权案件,义务方可能会以纠纷系被害人寻衅滋事引起而愤懑难消,坚决抵制执行,等等。
    [10:48:21]
  • [嘉宾 佟海东]:
    在执行这些案件时,需要执行人员善于审时度势和心理分析,并需要做大量的思想工作,执行难度较大。
    [10:48:37]
  • [主持人]:
    看来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方式确实花样繁多,令人防不甚防。那么,被执行人为何能如大肆逃避、抗拒执行?
    [10:49:03]
  • [嘉宾 佟海东]:
    经我们分析,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10:49:21]
  • [嘉宾 佟海东]:
    第一,市场监管不严,经济秩序失范。在金融管理方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吸纳资金,允许储户多处开设帐户,大多数企业均开立几个甚至几十个银行帐户,为被执行企业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便利,使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查找财产困难。公民个人的财产更加无从查找。
    [10:49:49]
  • [嘉宾 佟海东]:
    在工商管理方面,一是没有把好市场准入关,有的企业投资不到位或者虚假注册,但依然被核准成立,导致该企业从成立时起就没有相应的责任财产,缺少应有的偿债能力。二是没有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监管,工商年检流于形式,有的企业可以随意变更注册内容,增减注册资金,扩大经营范围,使交易对方无法判断其实际经营状况,承担了不必要的商业风险。
    [10:50:04]
  • [嘉宾 佟海东]:
    三是没有把好市场退出关,一些已经歇业多年的企业,仍然能够取得年检合格证书继续经营,使恶性债务链条继续延伸;有的企业未经审查即予注销,留下大量债务无人承担,导致法院执行工作非常被动,扩大了执行难的范围。
    [10:50:21]
  • [嘉宾 佟海东]:
    第二,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相对缺失。近年来,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制假售假、合同欺诈、逃废债务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逐年大幅攀升,进一步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中力量与任务严重不相适应的矛盾。这一现象的产生,部分地肇源于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相对缺失。
    [10:50:45]
  • [嘉宾 佟海东]:
    这一点很突出地表现在“赖帐逃债”不良文化上。例如,“骗一把,是一把”、“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谚俗语,就是这种民间文化和社会道德的真实写照。对这种不良的文化和道德观念,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尝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
    [10:51:08]
  • [嘉宾 佟海东]:
    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譬如说,对欠债不还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制度,该升迁的照样升迁;企业欠债破产关闭后,对企业主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得他们有机会换个地方另辟财路。
    [10:51:37]
  • [嘉宾 佟海东]:
    虽然工商、银行等部门在建立信用信息资料库方面进行了探索,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储存、检索个人和企业的财产信息。但目前,资料库的建立还很不完整,运行机制还很不成熟,尚未形成统一、有效、便利的信用评价和查询体系,如一些信息收集不全,或不对社会公开;部门之间没有通过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查阅手续繁琐。导致市场主体在从事交易前难以获知对方的资信状况,及时防范商业风险;法院在执行中难以查明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线索,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0:52:00]
  • [嘉宾 佟海东]:
    第三,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是拒执行为的滋长的社会根源。
    [10:52:25]
  • [嘉宾 佟海东]:
    例如,为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利益,一些协助执行义务人不仅不协助法院执行,反而利用种种借口拖延执行,或者层层设置障碍阻碍执行,有的甚至通风报信,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个别地方或部门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通过“打招呼”、“写条子”等方式,干预法院对应执行的企业和应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0:52:51]
  • [嘉宾 佟海东]:
    或者借企业改制之机,将与政府有关联的企业的债务剥离,转移其优质资产以规避法院执行;或者指令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一些不具备信用资质的企业发放无抵押贷款,自始就埋下了执行不能的隐患。
    [10:53:07]
  • [嘉宾 佟海东]:
    正因为上述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导致我院近年来所委托执行的案件,大多会被当地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给搪塞回来,出现委托执行结案率不到委托执行案件总数5%的尴尬局面。
    [10:53:33]
  • [嘉宾 佟海东]:
    第四,对拒执行为惩戒不力。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原因主要在于对拒执人惩戒不力,其违法成本低廉。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现行立法主要规定了两种惩戒方式:
    [10:53:55]
  • [嘉宾 佟海东]:
    一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可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但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日。由于拘留期限过短,其威慑力大打折扣,不少被执行人对此甚无畏惧,有的被执行人甚至认为被拘留可以免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而主动要求法院将其拘留。
    [10:54:18]
  • [嘉宾 佟海东]:
    二是按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拒执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实践中,由于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该类犯罪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追究起来程序复杂,环节繁多,加之公安、检察机关对拒执罪还缺乏足够的重视,常以证据不足、力量不足等理由拒绝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法院在具体运用刑法规定惩治拒执行为时,仍有不少困难。
    [10:54:37]
  • [主持人]:
    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危害非常大,不仅会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也严重损及了司法权威,使法院成为“执行难”的众矢之的。长此以往,必将危及依法治国战略的事项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此,有什么好的解决对策吗?
    [10:55:55]
  • [嘉宾 佟海东]:
    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说的,逃避、抗拒执行现象的形成有着非常深刻的政治、文化、经济因素,是一个社会综合症。所以这一问题的就解决,不仅有有赖于要法院从内部挖潜,增强执行能力,加大执行力度,但更重要的是要争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通过充分利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合力。对此,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
    [10:56:13]
  • [嘉宾 佟海东]:
    第一,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管。将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置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管之下,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迫切需要。
    [10:56:37]
  • [嘉宾 佟海东]:
    在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管方面,一方面,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抓紧对企业的帐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规定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企业的帐户数目,除基本帐户、辅助帐户以外,禁止企业多头开户,以防因被执行企业的帐户太多而找不到其应当履行义务的资金。
    [10:56:51]
  • [嘉宾 佟海东]:
    另一方面,建议工商管理机关切实履行对企业的监管职责,定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同时,尽快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告程序或告知程序,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变更工商登记的手段逃避债务。
    [10:57:24]
  • [嘉宾 佟海东]:
    此外,还应当及时对丧失经营条件或商业信誉的企业进行清理,该注销的注销,该破产的破产,该清算的清算,防止这些企业继续招摇撞骗引发新的经济纠纷。
    [10:57:38]
  • [嘉宾 李长生]:
    回答网友[zhangren1969]的问题:
    如果执行程序违法,能否保证案件实体的公证?
    案件实体的公正是应该在审判阶段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通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执行程序中,执行员的职责是依法执行以实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10:57:44]
  • [嘉宾 佟海东]:
    第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防范和解决执行难的一大法宝。为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探索建立我国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10:58:47]
  • [嘉宾 佟海东]:
    具体而言,可由政府协调工商、税务、海关、金融、人事及统计等部门将其所掌握的信用信息有偿或无偿地向社会公开,以迅速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信息体系和网络化信息数据中心,其中应包括个人或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信信息、不良信用记录、诉讼记录等,并建立相应的全国信用信息查询系统。
    [10:59:05]
  • [嘉宾 佟海东]:
    同时,应当将这种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与即将建成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便于法院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利用各方力量形成执行威慑机制,加大拒执行为的失信成本,挤压拒执人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形成和司法权威的树立。
    [10:59:19]
  • [嘉宾 佟海东]:
    第三,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惩治力度。为有效解决现有惩戒机制威慑力不足的问题,应当强化对拒执行为的强制措施,加大拒执人的违法成本。
    [11:00:06]
  • [嘉宾 佟海东]:
    首先,要适当延长司法拘留的期限。国外立法一般规定拘留拒执人的期限短则两月,长则半年,被执行人大多不敢以身试法。故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在起草强制执行法时,可借鉴国外立法将拘留期限规定为6个月以下,以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司法拘留应有的威慑作用。
    [11:00:18]
  • [嘉宾 佟海东]:
    其次,要完善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一是公、检、法三家要对追究拒执人刑事责任的重要性达成共识,加强彼此间的协调与配合,法院要认真整理拒执人的犯罪证据,并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拒执案件要如其他刑事案件一样快速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经依法审查构成犯罪的拒执人要及时提起公诉。
    [11:00:34]
  • [嘉宾 佟海东]:
    二是对追究拒执罪的诉讼程序进行技术性处理,实行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模式,即对公安、检察机关迟迟未予侦查、起诉的拒执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从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追究拒执罪难以落到实处的问题。
    [11:00:44]
  • [嘉宾 佟海东]:
    第四,建立诚信、有限政府。按照现代法治理念,政府不是万能的,其权力和责任都是有限的,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为此,政府要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是市场的引导者而非市场的参与者,其职能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宏观调控,或者给予政策引导,而不是越俎代庖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更不能为维护地方或者部门的经济利益,对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的正常商业风险大包大揽,进而以各种手段影响法院对经济纠纷的审判与执行。
    [11:01:07]
  • [嘉宾 佟海东]:
    如果政府能够切实秉持有限政府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不擅权、不越权,将其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有效解决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环节,那么,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将会慢慢消除,执法环境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拒执行为将丧失生长的社会土壤。
    [11:01:24]
  • [主持人]:
    看来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全社会的支持,不能将责任全部交由法院一肩承担。据我所知,房山法院的执行工作一直非常出色,取得过很多的成绩和荣誉。那么,佟院长能否为我们介绍贵院在解决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问题方面的经验?
    [11:01:56]
  • [嘉宾 佟海东]:
    不敢说是经验,只能说是我院在积极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严厉打击拒执行为方面的一些摸索性的做法。为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我院试行了公布拒执人名单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并积极运用协查制度寻求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助,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11:02:23]
  • [嘉宾 佟海东]:
    尤其是我院近年来不断转变执行理念,变简单被动的强制执行为主动沟通的人性化执行,在2003年实行中止执行公开的基础上,于今年9月中旬进一步全面深化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不断增强执行程序的透明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走出了一条具有房山法院特色的阳光执行之路,在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改善执法环境打击拒执行为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
    [11:02:37]
  • [主持人]:
    什么是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11:02:53]
  • [嘉宾 佟海东]:
    案件执行全程公开,是指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执行程序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信息和情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该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十个公开。
    [11:03:14]
  • [嘉宾 佟海东]:
    第一,执行启动公开。即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立案的情况及其可能承担的执行风险;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11:03:25]
  • [嘉宾 佟海东]:
    第二,执行人员公开。即承办人接到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其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以方便当事人与法院联系。
    [11:03:42]
  • [嘉宾 佟海东]:
    第三,执行措施公开。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时,应当依法制作、送达裁定书,并应当采取适当的公示方式。
    [11:03:56]
  • [嘉宾 佟海东]:
    第四,强制措施公开。即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证件和手续,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和程序;申请复议的,还应当公开复议的结果及理由。
    [11:04:14]
  • [嘉宾 佟海东]:
    第五,财产变价公开。即执行人员在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义务的通知。依法决定拍卖、变卖的,其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拍卖、变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
    [11:04:46]
  • [嘉宾 佟海东]:
    回答网友[jiaocheng148]的问题:
    一审法官适用法律错误致使我败诉,但我没有上诉,对方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让我负担了三百元的执行费用,之后我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该法院再审后我又胜诉了,我向对方要三百元执行费时,对方说我申请时是正确的,故不能向我要,我又向执行庭要这三百元执行费,执行庭说当时执行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也不给我退钱,我该如何处里.
    这三百元的执行费您应当在申请再审的时候,在诉讼请求里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如果法院再审判决支持了这一要求,您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
    [11:04:58]
  • [嘉宾 佟海东]:
    第六,执行裁判公开。即对案外人异议、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等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裁决结果要以法定方式告知各方当事人。
    [11:05:08]
  • [嘉宾 佟海东]:
    第七,中止执行公开。即对依法中止执行的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要说明已采取的措施及其结果,阐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此外,还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中止案件的管理措施、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11:05:36]
  • [嘉宾 佟海东]:
    第八,终结执行公开。即对依法终结执行的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11:05:54]
  • [嘉宾 佟海东]:
    第九,执行进度公开。即承办人应当应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如实向其通报案件执行的有关情况;对长期未执结的案件,应当公开案件执行的各项信息。
    [11:06:09]
  • [嘉宾 佟海东]:
    第十,执行和解公开。即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等参与、监督执行和解。但当事人要求执行和解不公开进行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11:06:19]
  • [主持人]:
    在落实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过程中,贵院采取了哪些做法?
    [11:06:38]
  • [嘉宾 佟海东]:
    为落实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各项内容,我院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11:07:10]
  • [嘉宾 佟海东]:
    第一,制定关于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并落实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各项告知义务:一是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执行风险提示书,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二是确定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后,五日内将其姓名和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当事人。
    [11:07:23]
  • [嘉宾 佟海东]:
    三是采取执行措施时,依法制作、送达裁定书,并采取适当的公示方式;采取强制措施时,依法出具有关证件和法律手续。四是对财产进行变价时,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评估、拍卖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及评估、拍卖结果。五是对立案三个月后未执结的案件,除对外公开案件执行的各项信息以外,承办人还需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一份《执行告知书》,告知其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及下一步的执行计划。
    [11:07:42]
  • [嘉宾 佟海东]:
    六是对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的,依法制作并送达裁定书,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中止案件的后续管理措施。
    [11:07:56]
  • [嘉宾 佟海东]:
    第二,制作展板和公示栏,公布与案件执行全程公开有关的规章制度,公开执行人员的照片、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宣传与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便于当事人加强对我院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的监督。
    [11:08:19]
  • [嘉宾 佟海东]:
    第三,设置电子滚动屏,发布执行信息;设立电子触摸屏,供当事人直接查询中止案件和立案三个月后未执结案件的各项信息;开通案件查询专线电话,以便来法院不易的当事人查询案件执行的有关情况;聘请专人在每个工作日接待当事人来访、来电查询,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11:08:42]
  • [嘉宾 佟海东]:
    第四,设立体现人文关怀色彩的执行和解室,对双方当事人矛盾不是特别激化、被执行人具有分期履行义务能力的案件,立案后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此进行和解。同时,为确保执行和解程序的公开与规范,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等参与并监督执行和解的整个过程。
    [11:09:09]
  • [嘉宾 佟海东]:
    第五,公布拒执人名单,打击拒执犯罪,积极探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9月下旬,我院先后在房山电视台、房山报等媒体上公布拒执人名单65起;在区公安分局和区检察院的依法协助下,一名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被执行人被缉拿归案并被提起公诉,我院将于近期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
    [11:09:23]
  • [嘉宾 佟海东]:
    此外,作为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的配套措施,我院还试行了以执行分权行使机制为内容的执行机构改革,成立了与执行庭并列的执行工作办公室,并赋予其几项主要工作职责:
    [11:09:54]
  • [嘉宾 佟海东]:
    一是对案件执行的质量、时限及各个具体工作环节进行检查,并负责执行全程公开软件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以通过加强内部监督确保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落实。
    [11:10:12]
  • [嘉宾 佟海东]:
    二是行使执行裁判权,对案外人异议、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人主体等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审查、裁决,确保执行裁判的公开。
    [11:10:38]
  • [嘉宾 佟海东]:
    三是安排专人接待涉执行工作的信访,及时将信访中发现的执行程序不透明、执行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书面告知执行庭,并监督解决问题措施的落实。
    [11:10:53]
  • [主持人]:
    这些措施的效果如何?
    [11:11:17]
  • [嘉宾 佟海东]:
    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推行后,产生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1:35]
  • [嘉宾 佟海东]:
    第一,执行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将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信息予以公开后,使我院执行工作处于当事人、群众和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对执行人员形成了积极的压力,促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执行效率,有效促进了我院的执行队伍建设。
    [11:11:50]
  • [嘉宾 佟海东]:
    第二,执行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及配套措施推行后,加强了对执行人员的内、外部监督,促使其增强了程序公正意识,逐渐扭转了以往只重结案不重程序的错误认识,自觉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并履行告知义务,不规范执行和消极执行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11:12:35]
  • [嘉宾 佟海东]:
    第三,执法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推行,在较大程度上消除了当事人和群众对执行工作的合理怀疑,赢得了理解和支持,为我院执行工作创造了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例如,在我院公布的65起拒执人名单中,已有5人迫于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另有11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11:13:15]
  • [嘉宾 佟海东]:
    第四,涉执行信访得到了有效控制。由于我院在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的过程中,理顺了对涉执行信访的调处机制,做到了“归口管理、责任明确、监督到位”,涉执行工作的信访率明显下降,尤其是反映执行程序不够透明的信访日趋减少。在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之前,我院平均每个月受理涉执行信访62件,其中要求查询承办人或案件执行进度的约占70%;在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之后,我院平均每个月受理涉执行信访39件,其中要求查询承办人或案件执行进度的不到50%,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
    [11:13:36]
  • [嘉宾 佟海东]:
    第五,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得到了更好地发挥。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后,执行工作的公信力得到了较大提高,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逐渐增多,减少了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几率,更好地发挥了执行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职能作用。
    [11:14:15]
  • [嘉宾 佟海东]:
    这点突出表现在执行和解制度的运用上。由于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等参与、监督执行和解机制的试行,使得执行和解工作更加人性化、透明化和规范化,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自今年9月中旬至今,我院有105件执行案件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是去年同期的3倍;其中,当事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或者正在履行的为67件,自动履行率超过了60%。
    [11:14:32]
  • [嘉宾 佟海东]:
    主持人:由此看来,实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不仅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促进了执行行为的规范化建设,更重要的是能够借此赢得当事人、群众和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形成执行工作的合力,让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者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惶惶不可终日,不失为解决拒执现象愈演愈烈的一道良策。最后,感谢佟院长的精彩讲解,也感谢房山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所付出的艰辛努力。
    [11:15:21]
  • [嘉宾 佟海东]:
    回答网友[zhangren1969]的问题:
    谢谢两位院长的解答!
    感谢各位网友如此关注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难”的问题只有在当事人、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下才能得到解决,希望大家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
    [11:15:53]
  •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两位院长作客法院网。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11:17:32]
  • [嘉宾 李长生]:
    谢谢各位网友对我们房山法院的关注和支持。
    [11:18:27]
  • [嘉宾 佟海东]:
    感谢北京法院网给我们提供了这次机会。再会!
    [11:18:30]
  • [主持人]:
    今天直播的工作人员有陈实、禹明逸、任海鹏。感谢他们的辛勤工作。直播就到这里,谢谢大家。再见。
    [1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