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官进修学院

大会会场

刘兰芳庭长主持会议

与会领导

参会代表

朱江副院长讲话

会场

最高法院钱锋庭长讲话

高院民二庭副庭长赵彬(右1)关注直播

会议现场气氛热烈

会议直播中

二中院民三庭庭长杨小勇介绍经验

朱江、钱锋等领导关心直播工作
3月2日9:00北京法院网直播北京市法院第二次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今天我们来到坐落在怀柔雁栖湖的北京市法官进修学院,为大家现场直播四年一度的北京市第二次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09:07:24]
  • [主持人]:
    目前,我国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新机遇。2006年是全面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实施的重要一年。从我国发展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和对外经济关系的阶段性特征来看,“十一五”时期将继续是我国与世界的“深化依存期”和“摩擦多发期”。经过入世过渡期,我国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相应地,各类涉外纠纷诉之于法律手段将越来越多,司法应对涉外商事纠纷的任务加重,进一步加强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势在必行。
    [09:08:06]
  • [主持人]:
    北京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北京市法院所面临的涉外商事审判的形势和任务有自己的特点。对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北京市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并把这项工作放在整体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09:08:28]
  • [主持人]:
    3月2日至3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全市第二次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的主题是,贯彻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北京市涉外商事审判工作,部署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北京市涉外商事审判的主要任务。
    [09:09:01]
  • [主持人]:
    现在我就和赵岩一起将会议的部分内容进行现场直播。
    [09:09:53]
  • [主持人]:
    担任本次大会的主持人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刘兰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江将在会议上做题目为《发挥涉外商事审判职能 为首都对外开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钱锋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会议还安排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小勇介绍本庭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经验。
    [09:10:21]
  • [主持人]:
    现在大会即将开始,让我们一起进入会议现场。
    [09:10:44]
  • [刘兰芳]:
    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北京市第二次涉外商事审判会议。四年前,深圳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涉外商事审判会议,此后,涉外商事审判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在北京,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变化更是显著。
    [09:18:26]
  •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会议,正是为了贯彻全国第二次涉外商事审判会议精神以及北京市院长会议精神,对四年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对今后相当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09:20:00]
  • 今天到会的是全市法院从事涉外商事审判的法官,同时,我们也非常荣幸地请到了最高法院民四庭庭长钱锋,请大家用热烈的掌声欢迎钱庭长光临指导!
    [09:22:24]
  • 首先,请朱江副院长做大会主题报告!
    [09:23:01]
  • [朱江]:
    同志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市涉外商事审判工作,部署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涉外商事审判的主要任务。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09:24:05]
  • 一、2001年以来全市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回顾。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2年3月1日起我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开始施行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
    [09:24:37]
  • 四年来,高、中两级法院牢固树立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涉外商事审判体系,改进工作机制,强化涉外商事审判队伍建设,实现了涉外商事审判能力的全面提升,为营造首都良好的对外贸易投资环境和司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首都改革开放的发展。
    [09:25:05]
  • [朱江]:
    (一)认真审理涉外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伴随首都对外开放程度的深入,涉外商事审判的司法保障职能越来越重要。
    [09:35:48]
  • 自2001年1月至2005年6月,高、中级法院受理的涉外商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1年受理一审涉外商事案件仅32件,2002年即突破了100件,至2005年已增至149件。四年来,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商事案件583件,其中涉港澳台案件314件,占53.8%,涉外国案件269件,占46.2%,诉讼标的金额达51亿元。案件类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借贷纠纷、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商业代理纠纷、居间合同纠纷、加工承揽、运输合同纠纷等等,涵盖了大部分普通商事案件的类型,涉案国家和地区近30个。
    [09:36:09]
  • 高、中两级法院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司法独立、透明和非歧视原则,正确、及时审理涉外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对外经贸秩序,增强了外商对华投资的信心,为首都对外开放的深入、投资环境的优化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09:36:22]
  • [朱江]:
    (二)完善涉外商事审判机构,优化法官结构,实现涉外商事审判专业化。为应对入世挑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作出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了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我市法院认真地落实了该项工作,及时调整涉外商事审判机构,将原属区县法院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09:37:12]
  • 高院民二庭成立了专门的涉外商事合议庭,二中院则统一由民三庭负责涉外商事案件,并指定两个专门合议庭审理,一中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人员亦相对集中。在队伍配备方面,高、中两级法院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选派了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熟悉相关国际法知识、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法官,充实到涉外商事审判岗位。
    [09:37:37]
  • 目前我市法院从事涉外商事审判的法官近60人,大部分人年龄在40岁以下,全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取得硕士学位的29人,占21%。集中审判力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涉外商事审判机构和涉外审判队伍的调整,使我市涉外商事审判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为积累审判经验,确保全市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质量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保证。
    [09:38:06]
  • [朱江]:
    (三)狠抓案件质量和效率,全面规范和改善司法活动。四年来,高、中两级法院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全面规范和改善涉外商事审判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09:38:34]
  • 一是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促进涉外审判质量的提高。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高、中两级法院相关涉外审判的业务庭均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定期在本庭内部对审结案件进行互查,找出问题,纠正错误,有效地增强了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了案件审结质量。
    [09:38:48]
  • 此外,高院高度重视对全市涉外审判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布署,高院民二庭于2005年组织开展了全市涉外商事案件评查活动。此次活动由高、中院的商事审判庭共同参与,对全市2001年至2004年期间审结的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343件商事案件,从审理程序、实体处理、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几个方面,采用阅卷方式,进行了互查和自查。
    [09:39:07]
  • 从评查结果看,绝大多数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整体司法水平在不断提高。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院进行了原因分析,提出了改进意见,高院汇总评估、提出了整改措施。整个活动扎实开展,追求实效,对规范涉外司法行为,加强审判管理,统一执法标准,全面提升全市涉外商事审判工作质量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最高法院民四庭的好评。
    [09:39:21]
  • 二是规范、改革裁判文书,积极开展优秀涉外商事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
    [09:39:39]
  •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一环,是记载审判过程、反映审判活动结果的最终载体,是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我市法院始终将裁判文书的改革和规范作为提高涉外司法能力的重要环节来抓,各院在原有的裁判文书样式的基础上,根据涉外商事案件的特点,对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增加了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等内容,体现涉外商事审判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对国家名称、国内不同法域名称的使用等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09:40:32]
  • 为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四年来,市高院组织了三次优秀涉外商事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表彰奖励优秀裁判文书作者,发挥其示范作用,同时,对文书评选中发现的不足,认真加以总结,以利大家引以为诫。
    [09:40:47]
  • 通过文书评比活动,进一步推动了涉外商事裁判文书的规范化以及说理性的强化,促进了我市涉外商事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在最高法院组织的第一、二、三届全国涉外商事海事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中,我市高院有2份文书分获一、二等奖,两中院有7份文书分获一、二、三等及鼓励奖,体现出首都法院应有的较高的司法水准。
    [09:41:03]
  • 三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提高涉外商事审判效率。大力推行庭前证据交换、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做到程序公开、公正、透明。积极探索解决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送达难、调查取证难、查明外国法难等问题的新办法。
    [09:42:37]
  • 在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海牙公约》等规定的同时,积极拓宽送达渠道,合理安排不同送达方式,最大限度地缩短向域外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率。针对涉外商事案件无法定审限的情况,各院强化对审理期限的监督,在扣除域外送达、公证认证、域外取证、外国法查明期间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不予计算审理期间的时间后,要求审判人员尽快结案,庭长定期督办,限期审结,解决因主观因素而造成的审理时间过长的问题,杜绝了久拖不决的现象。
    [09:42:57]
  • [朱江]:
    (四)注重调研和审判经验的总结,增强我市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领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09:45:19]
  • 近年来,我市十分注重涉外商事审判领域的调研和审判经验的总结,目的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业务指导,统一司法尺度,增强我市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发展的后劲,增强在涉外商事审判领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09:45:33]
  • 为掌握我市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现状,了解集中管辖以来涉外商事审判的新情况、新问题,高院民二庭对全市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形成了《关于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后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报告》,找出了制约审判工作发展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09:45:44]
  • 针对涉外案件审理中的送达问题、仲裁协议效力审查问题、裁判文书改革等难点、热点问题,高院民二庭经过调研,撰写了《域外送达情况报告》、《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制定了《涉外商事案件判决格式》,对统一、规范全市涉外案件的审判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09:46:03]
  • 二中院民三庭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对在京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通报法院涉外审判的基本原则及一般做法,研究新形势下做好涉外审判工作的新措施,努力为涉外企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09:46:11]
  • 高院民二庭会同二中院民三庭,通过与仲裁机构座谈的方式就涉外仲裁司法监督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形成《仲裁及司法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统一了对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尺度。
    [09:46:18]
  • 高院民二庭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共同申报的科研项目《北京市法院涉外商事案例研究》已由市教委批准立项,被列为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
    [09:46:30]
  • 该调研项目对总结、推广涉外商事审判经验,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办案,让外国商人了解我国涉外商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及法律适用原则,增强对我国司法公正的认同,将起到良好的作用。
    [09:46:42]
  • [朱江]:
    四年来,我市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在改革中前进,在前进中提高,在涉外商事法律规范不尽完善、案件压力大的情况下,高、中两级法院圆满地完成了审判任务,业务水平、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为首都的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做出了重要贡献。这是全体涉外商事审判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高院党组,向长期辛勤工作在涉外商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09:46:59]
  • [朱江]:
    二、2006年全市涉外商事审判面临的主要形势和工作任务。
    [09:47:24]
  •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我国的外向型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2004年我国进出口总额突破万亿美元大关,成为世界上第三大贸易国。2005年进出口总额又比上年增长23.2%。“十五”期间,我国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长足发展,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约3800亿美元,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有近450家在华投资。
    [09:47:39]
  • 国家发改委预测,“十一五”时期,我国对外贸易仍将持续增长,年均增长率不会低于20%,年均吸收外资不会低于600亿美元。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的安排,自2004年底到2006年底,我国进入WTO后过渡期,开放的领域进一步扩大,涉及金融、电信、商业批发与零售等9大行业。
    [09:47:53]
  • 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步伐进一步加快,一是从今年起,《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实施进入第三阶段,香港输往内地的1369种产品全面享受零关税待遇,法律、会计、分销、金融等10个服务业领域进一步放宽港资的市场准入。二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中国与各成员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并将逐步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
    [09:48:12]
  • 北京作为中国科技、商贸、金融中心,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对外经济贸易增速持续走高。2005年出口额增幅位居全国十大出口省市之首,签订利用外资项目2136个,实际吸收外资超过35亿美元,成为外商投资的首选地之一。
    [09:48:32]
  • 至2005年底,外商在北京设立的法人研发机构和投资性公司达385家,由商务部和北京市认定的地区总部45家。根据WTO协议关于北京部分领域对外开放时间表的安排,北京在金融、保险、物流、电信等更多的领域实行开放。在京外资银行经批准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可与中资银行合作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外币贷款项目;允许外资财产险公司经营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全部非寿险业务;至2007年允许外资在基础电信服务业务设立合资企业,外资股份可以达到49%;允许外资参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09:48:44]
  • 伴随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深入,我国的对外经济呈现出主体多元化、交易集约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的特点,由此可能产生大量的涉外商事纠纷,新类型案件会不断出现,人民法院承担的维护对外开放秩序、优化投资环境的重任越来越艰巨。
    [09:48:56]
  • 北京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向型经济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处于中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北京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将呈现出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件类型新颖多样、敏感性强、案件所涉国家多的特点。北京开放程度高,相应地,涉外商事纠纷具有多发性和多样性,我们会面临许多新类型案件和法律问题,如跨国破产问题、服务贸易领域中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业进入我国金融业后涉及的案件及法律问题、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助问题等等。
    [09:49:12]
  • 北京又是国际化城市,与世界多数国家均有贸易往来或投资关系,纯涉外国的商事纠纷案件在我市涉外商事案件中将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按照我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案件将会增多,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会比较突出。
    [09:49:24]
  • 北京又是首都,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北京对涉外商事案件的审理直接影响到世界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评价,因此,北京法院对涉外商事纠纷的处理具有敏感性和示范性。
    [09:49:31]
  • [朱江]:
    新的经济形势和北京涉外商事审判的特殊地位,对我们的涉外商事法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首先,是要树立大局意识,了解大局,服务于大局。
    [09:50:02]
  • 我们的涉外商事审判水平对外就代表着我们国家的司法水平,要自觉地把我们的工作思路、把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与大局联系起来,在大局中找准自己工作的方位。认真领会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涉外审判的效果是全局性,既有国内影响,也有国际影响;既有法律效果,更有社会效果。
    [09:50:15]
  • 对国家的大局胸中无数,不甚了了,对案件中事关大局的问题缺乏应有的敏感性,或者只顾局部,不顾全局,这些无论对大局还是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而言,都是极为有害的。要从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司法主权,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出发,搞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
    [09:50:27]
  • 第二,要加强业务素质的综合提高,迎接新形势带来的严峻挑战。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且要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相衔接;既要熟悉WTO规则,又要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既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09:50:38]
  • 第三,要加强对新问题的研究,勇于探索和实践。例如,纯涉外案件的攀升,有可能带来适用外国法的案件数量上升。不同的国家可能存在不同法域,尤其是在当事人约定适用判例法的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尚缺乏成熟的操作规范;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经贸交往日益频繁,一国两制四法域,区际法律冲突如何解决;未经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如何认定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在审判实践中探索。
    [09:50:53]
  • [朱江]:
    面对新形势、新变化和新问题,2006年全市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规范司法行为,提高队伍素质,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首都改革开放的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具体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09:51:20]
  • (一)认真学习贯彻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09:51:59]
  •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是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法院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具有全局意义的重要会议。
    [09:52:09]
  • 会议深刻分析了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充分肯定了入世以来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着力点。各院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涉外商事审判的工作方向和任务。
    [09:52:19]
  • 要针对最高法院对涉外商事审判提出的要求,制定措施,狠抓落实。要认真学习最高法院肖扬院长的书面讲话、万鄂湘副院长的主题报告,以及《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领会精神,规范操作,并在今后的具体审判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和问题,不断地研究与完善,全面提升涉外商事审判人员的素质。
    [09:52:27]
  • (二)加大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为首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司法保障。1、正确有效行使司法管辖权。
    [09:52:45]
  • 一是要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界定涉外商事案件。实践中,凡商事活动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适用诸要素中具有一个涉外因素的,均属于涉外商事案件,应由拥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09:52:56]
  • 要明确法院内部分工,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集中管辖通知的要求,对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审查涉外商事仲裁条款效力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五类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由涉外商事审判部门负责审理。
    [09:53:11]
  •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伴随首都对外开放形势的飞速发展,今后我市受理的涉外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度攀升,受理案件数量与审判人员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会更加突出,中院的压力会很大。
    [09:53:23]
  • 为此,高院正在对涉外管辖权下放问题进行调研,拟在适当的时候,根据两便原则,适度向有条件的基层法院下放涉外案件管辖权,以使大量的涉外商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迅速的处理,更好地发挥涉外审判的职能作用,服务首都的发展大局。
    [09:53:29]
  • [朱江]:
    二是要严格执行《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规定,正确解决涉外商事管辖权争议。法院认为涉外商事合同仲裁条款无效的,必须按照规定逐级报批。
    [09:53:43]
  • 三是要慎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我国内地立法没有规定这项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首次确立了该项制度。
    [09:53:52]
  •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解决涉外案件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一个途径,但由于涉外案件管辖权关乎国家司法主权,所以我们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要特别慎重,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会议纪要》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审查。还要强调一点的是,今后对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案件实行请示报批制度,由市高院统一审查批准。
    [09:53:59]
  • 2、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涉外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是正确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前提。要增强法律适用的意识,自觉运用冲突规范,运用不同的法律选择方法来正确确定审理涉外商事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
    [09:54:13]
  • 一要认真贯彻条约优先适用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我国批准或参加的商事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除我国作出保留的条款以外,应当在审判中优先适用,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凡涉外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且提供,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能够查明的,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予适用。要疏通外国法查明渠道,强化查明外国法的手段,使意思自治原则真正得以实现。
    [09:54:22]
  • 二要正确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要克服适用该原则的随意性,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说理性,不得在没有具体理由的情况下以我国为最密切联系地,强行适用中国法,不得将管辖权的取得作为最密切联系因素。
    [09:54:30]
  • 三是要慎用公共政策保留原则。公共政策保留原则是为了维护国家根本利益而采用的最后一道“安全阀门”,目的是避免因适用外国法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而损害本国的根本利益。实践中,世界各国对该原则的运用均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09:54:40]
  •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公共政策保留不可轻易使用,其适用条件被限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构成违反公共政策,一般性的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不等于违反我国的基本法律原则,也谈不上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援用公共政策保留原则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09:54:55]
  • 需要强调一点,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构成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必须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严禁随意、擅自适用公共政策保留原则。
    [09:55:03]
  • [朱江]:
    (三)完善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北京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许多大型中外合作项目均选择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法院受理的涉及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案件日趋增多。完善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对营造首都良好司法环境,维护中国法院的国际声誉具有重要意义。在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09:55:26]
  • 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正确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在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时,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愿,从宽解释,尽量赋予仲裁协议以法律效力。积极引导当事人完善约定不明的仲裁协议,帮助当事人实现仲裁意愿。
    [09:55:36]
  • 二是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来确定涉外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准据法的,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未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的,应当适用仲裁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09:55:48]
  • 只有在当事人既未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又未约定仲裁地或仲裁地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律作为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
    [09:55:56]
  • 三是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只作程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我们在审查时,必须履行我国的承诺和法律义务。
    [09:56:02]
  • 四是严格遵守逐级上报制度。中级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或者认为应当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当报送高院审查,如果高院同意下级法院的意见,则应将审查意见报最高法院审查,待最高法院作出答复后,再按照该答复意见处理。
    [09:56:09]
  • [朱江]:
    (四)高度重视涉外审判的程序正义,提高审判公信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互相依存,同时诉讼程序具有独立价值,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要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实体与程序并重,彻底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实现司法公正的全面内涵。
    [09:56:56]
  • 程序正义亦是世贸组织对各成员方提出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承诺。涉外商事审判因其具有“涉外”性质,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将直接关乎我国的国际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度。
    [09:57:05]
  • 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涉外审判的程序正义问题,按照世贸组织提出的裁判主体中立、诉讼主体平等、诉讼程序及时、诉讼过程透明四个方面的要求,规范审判活动,以求提高实体裁判的公信度,树立我国良好的司法形象。
    [09:57:12]
  • 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审判效率。在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海牙公约》等规定的同时,强化送达手段,积极拓宽送达渠道,可以大胆试行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已经收到文书的送达方法,解决制约送达的“瓶颈”。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对每一个办案环节实行跟踪监督,坚决杜绝因无法定审限而无故拖延办案,确保案件及时审结。
    [09:57:32]
  • 增强诉讼过程透明度,实现庭审程序公开,裁判结果公开。庭审程序公开的核心是证据的公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09:57:42]
  • 裁判结果的公开包括两方面,一是裁判结果实质上的公开,即裁判文书必须展示结论的推理过程,充分阐明理由根据;二是裁判结果形式上的公开,即裁判文书要向社会公开。
    [09:57:53]
  • 关于形式上的公开,秦院长在北京市法院院长会议上已明确提出了今年起向社会公开涉外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要求。根据院长会议的精神,我们的具体要求是,本次会议结束后,各涉外商事审判部门在两个月内,对生效的涉外商事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总结经验,制定改进措施。
    [09:58:08]
  • 6月1日起,今年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要上网公布。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和司法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司法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各院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09:58:30]
  • (五)注重诉讼调解,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诉讼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灵活的特点,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体现着公正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在涉外商事审判中,要注重运用这项制度,以提高涉外案件的审判效率,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
    [09:59:08]
  • 与国内案件相比,涉外案件的调解难度或许会更大一些,这是因为诉讼调解是中国独有的,其他国家有些虽然有诉讼和解等制度价值类似的制度,但在制度设计上通常是调审分离,与中国的诉讼调解有很大不同,因而涉外案件中的外方当事人往往不愿接受中国式的调解。
    [09:59:44]
  • 这就要求我们的涉外商事法官在调解中尤其要以诚取信,真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切实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对于涉外商事案件的调解,我们还要特别强调自愿原则和调解的规范化,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以判压调或久调不决,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案结事了”。
    [10:00:10]
  • [朱江]:
    (六)以提高裁判文书水平为切入点,落实司法公开、公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结果是以裁判文书作为最终载体的,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应是真实客观地记录或体现参与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抗辩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体现法官认定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而作出裁判的法律逻辑推理过程,是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评判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
    [10:00:53]
  • 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既是司法公正的要求,又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各级法院一定要从提高司法水平、落实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形象的战略高度,认识涉外商事裁判文书的重要性,把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做为一项日常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10:01:44]
  • 裁判文书要做到客观反映诉讼的全过程,明确确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说明证据状况和法院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准确确定和适用准据法,判决说理充分。要逐步规范涉外商事裁判文书样式,本次会议下发了高院制定的文书样式,各相关法院要参照使用。
    [10:01:54]
  • 今年,最高法院将举办第四届全国优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为此,高院也要组织本市的优秀涉外商事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各相关院要认真对待,积极参与,把评选活动作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一个契机。
    [10:02:12]
  • (七)加强业务培训,大兴学习、研究之风,加快涉外商事审判队伍职业化建设。法官这个职业特点自始至终要求法官要学习、学习、再学习。相对于其他审判人员来说,涉外商事法官的学习任务格外繁重。首先是要加强对基本的民商法理论、及现行民商法的学习和知识更新,这些法律是我们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基础。
    [10:02:48]
  • 二、要学习涉及涉外商事审判各环节的相关司法解释,并熟练运用。我国调整涉外商事的法律规范不尽完善,象信用证关系、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涉外送达等,只有一些法律原则,缺乏系统、具体并可操作的有效立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等就成为我们最常用的判案依据。
    [10:03:13]
  • 最高法院出台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强,大家务必要认真学习,用于指导今后的审判工作。
    [10:03:20]
  • 三、国际法包括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条约等诸多内容,是我们涉外商事法官所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其中涉及的信用证、提单、以及冲突法的有关内容是我们要掌握的重点。世贸组织规则要求我们不仅在实体上公正审判,在程序上也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所确立的准则来适用法律,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对国际私法和国际条约的学习和研究,提高审理涉外案件的水平;
    [10:03:37]
  • 此外,对我国的一些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法律框架、在我市涉案较多的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应该多了解。
    [10:04:07]
  • 要加强对涉外商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例如,大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这种法律冲突涉及到单一制国家内部独特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独特的国际因素等等,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10:04:23]
  • 又如对送达问题进行研究,要探讨符合时代发展的、国际上认可的有效送达方式,提高涉外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的成功率。再有,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问题,既有成文法的查明,又有判例法的查明;既有程序问题,又有实体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潜心研究。涉外商事审判对法官的要求很高,要大力推行学习、调研之风,形成业务上精益求精、互相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10:04:33]
  • 要大力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推进涉外商事审判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高院民二庭要切实承担起培训工作的重任,对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要通过多种方式,从立法精神、背景、内容及实施等方面及时对相关审判人员进行培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10:04:47]
  • [朱江]:
    同志们,2006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同心协力,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以扎扎实实的审判工作,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面貌一新的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为首都对外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0:05:00]
  • [刘兰芳]:
    感谢朱江院长的讲话。下面,请钱庭长为我们做指示和要求。
    [10:06:29]
  • [钱锋]:
    同志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二次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北京市涉外商事审判工作,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任务,这对全面提高北京市涉外商事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开创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10:07:18]
  • 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代表万鄂湘副院长,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辛勤工作在首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岗位的全体法官表示衷心的慰问!
    [10:07:32]
  • 北京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在全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几年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加强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10:07:43]
  • 比如,不断完善涉外商事审判机构,优化法官结构,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正确、及时地审结了大量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充分地发挥了涉外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高度重视涉外商事审判的监督管理,很好地开展了涉外商事案件的评查和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工作,案件质量不断提高;注重调研和审判经验的总结,取得了大量的调研成果并指导审判实践。
    [10:07:59]
  • 本人曾在二中院工作一年,对此颇有感悟。应该说,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这些成绩,为首都的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全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本人作为负责全国法院此项工作的庭长,对此深有体会。
    [10:08:08]
  • 当前,我国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新挑战、新机遇,北京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也不例外。从国内形势看,2006年是全面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实施的重要一年,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毫无疑问处于新的历史起点。
    [10:08:33]
  • 从我国发展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和对外经济关系的阶段性特征来看, “十一五”时期将继续是我国与世界的“深化依存期”和“摩擦多发期”。经过入世过渡期,我国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相应地,各类涉外商事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司法应对涉外商事纠纷的任务加重,进一步加强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势在必行。
    [10:08:54]
  • 北京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是政治、经济中心,因此北京市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又有自己的特点。正如刚才朱江同志在讲话中分析的那样,北京开放程度高,涉外商事纠纷具有多发性和多样性,这不仅会大大增加涉外商事案件的数量,而且还会产生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加办案难度
    [10:09:11]
  • 北京作为首都,对外经贸关系广泛,与世界多数国家均有贸易往来或投资关系,因此涉及外国的商事纠纷案件在北京市涉外商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且涉及的国家较分散。相比其他开放大省和直辖市,北京在这一点上的特点比较明显。广东省涉外商事案件中以涉香港的居多;福建省以涉台湾案件居多;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涉外案件以涉东南亚国家的居多,而北京的涉外案件涉及的国家范围要广得多。
    [10:09:27]
  • 涉及的国家多,按照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的案件就有可能增多,而外国法的查明在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中是一个难点,这将给北京市涉外商事法官带来很大考验。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新机遇,我们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只有精心谋划,知难而上,勇于创新,才会有更大的作为,更大的发展。
    [10:09:37]
  • [钱锋]:
    第一,要继续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从服务于北京工作的大局。涉外商事审判工作要发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司法为民的要求,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0:10:08]
  • 必须围绕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北京工作的大局开展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我国对外开放、北京的对外开放创造更加良好的司法环境。
    [10:10:38]
  • 第二,要继续坚持遵循涉外审判工作规律,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个人理解,就是我们以前讲的现代司法理念。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搞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关键所在。
    [10:10:45]
  • 一是做到平等、中立。在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中公平对待本国和外国当事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对司法歧视和司法特权
    [10:10:55]
  • 二是做到公开透明。审判规则公开,裁判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刚才朱江同志根据北京市院长会议的精神,对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这项工作作了非常具体、明确的部署,体现了北京法院提高司法透明度、树立良好司法形象的决心。今年,最高法院将举办全国涉外商事海事优秀裁判文书的评比,预祝北京市法院取得好成绩。
    [10:11:07]
  • 三是做到法制统一,这是入世的基本要求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要深化对审判工作规范化重要性的认识,建立规范案件审理的机制,完善司法标准。
    [10:11:20]
  • 对北京市涉外商事审判中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北京高院要及时研究,统一办案尺度,确保本辖区内的案件审理符合司法统一的要求。最高法院已下发了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形成的《会议纪要》,对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运用。
    [10:11:33]
  • 另外,最高法院还将编辑与《会议纪要》相配套、用于说明《会议纪要》各条款的案例,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统一司法标准。望北京法院积极配合。
    [10:11:41]
  • 四是做到诉讼程序及时。我国民诉法虽然没有规定涉外案件的审限,但我们要建立内部的审限监督制度,提高审判效率,体现诉讼经济,防止久拖不决。
    [10:11:48]
  • 第三,要建立科学的涉外商事案件质量管理与评估体系,对适用法律、遵守程序、案件结案率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考核标准和管理规则,把案件评查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建立案件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10:11:59]
  • 刚才已经介绍,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任务比较重的地方,受理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从全国范围讲,很难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和评估体系,但作为一个省、一个市,我想是可以办到的。希望北京法院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10:12:10]
  • 第四,要加强对涉外商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目前规范涉外商事审判的法律尚不健全,新类型案件又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我们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10:12:23]
  • 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送达问题,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问题等等难题,均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大胆探索。北京法院人才济济,北京的大学、研究机构云集,北京法院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多出研究成果。
    [10:12:31]
  • [钱锋]:
    第五,要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要率先实现涉外商事海事法官的职业化,大力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精心打造一支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高素质的涉外商事海事法官队伍。
    [10:13:12]
  • 朱江同志的讲话中,对此也作了专门的强调。从全国法院的情况看,涉外商事法官的素质已经明显高于法官的整体水平,我想,北京的情况也是这样。但这还不够,离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希望北京先行一步,走在前面,力争率先中的率先。谢谢大家!
    [10:17:26]
  • [刘兰芳]:
    朱院长刚才的工作报告和钱庭长的讲话为我们2006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钱庭长从5个方面提出的指示要求,体现了对北京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关心、关注、支持和期望。这对我们更好的作好北京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加强学习、深入调研、提高裁判质量、树立良好的首都法官形象,公平地保护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入世过渡后期的扩大开放,创建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指明了方向。我们将举全市涉外商事法官全体之力,推进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再一次感谢钱庭长对北京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关心与指导!
    [10:33:54]
  • [主持人]:
    朱江副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钱锋的讲话已经结束。稍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小勇还将介绍本庭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经验。
    [10:39:57]
  • [主持人]:
    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兰芳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民二庭赵彬副庭长的关心,感谢民二庭金凤菊、何波、容红、张力的帮助。
    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见!
    [10: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