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庭现场

法庭全景2

被告

原告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旁听席

本案引起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审判长马民鹏

原告当事人接受法庭询问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庭审直播现场
3月31日9点,北京法院网直播海淀法院审理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诉讼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大家好,今天为各位网友安排的直播是海淀法院审理的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诉讼案。
    [09:00:03]
  • [主持人]:
    “出售月球土地”事件近来广受媒体关注,并由此引发出系列案件。今天这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到底怎样,我们的特约记者已经在现场,下面,请他为我们发回最新的报道。
    [09:07:18]
  • [主持人]:
    对不起,可能是线路出现点问题,请大家稍等片刻。
    [09:16:05]
  • [主持人]:
    利用这个机会,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是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合法公司,经美国月球大使馆公司授权,为其在中国代理外层空间地区销售业务,主要是出售月球土地。2005年10月28日,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原告公司涉嫌投机倒把为由,扣留了原告的营业执照、公章、经营款、月球土地所有权证等财产,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强制行为是错误的,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经营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京工商朝扣字(2005)245763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判令被告返还扣留的营业执照、公章、经营款、月球村土地所有权证书等财产。
    [09:18:51]
  • [直播员]:
    大家好,我们是此次网络直播的直播员毛金柯/沈李平,今天直播已经开始.
    [09:22:33]
  • [直播员]:
    首先介绍一下海淀法院行政庭。该庭成立于1990年,现有审判员5人,助理审判员1人,书记员4人,平均年龄31岁。全庭人员均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五人已取得硕士学位。
    海淀法院行政庭建庭15年来,坚持以严格司法、公正为民为核心,不断完善行政审判工作。多年来,海淀法院行政庭亦审结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李强不服行政强制措施诉遵义县公安局案、蔡霞诉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违法取消考试成绩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的全国首例不服道路行政处罚案、首例不服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电子摄像头”作出的行政处罚案等。其中,田永案被收录于1999年第四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田永案和刘燕文案被行政法学界评价为“里程碑式的传造性案件”,从中“我们看见了‘正当程序最低限度要求的影子’”。2004年11月,海淀法院行政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先进集体”。
    [09:23:19]
  • [直播员]:
    下面向您介绍审判长马民鹏.
    审判长马民鹏,山东淄博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该同志2005年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03件,占全庭总结案量的32%,结案数量全庭第一,并在全市法院行政审判系统名列前茅,获2005年海淀法院岗位领先奖。该同志承担了庭内大量新类型及疑难案件的审理工作,如首例不服公安道路交通行政部门根据 “电子眼”行政处罚案,原安徽某民警被海淀公安分局留置盘查案。
    [09:25:28]
  • [直播员]:
    庭审已经正式开始,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双方当事人按时入庭,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到庭.
    [09:27:32]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自然情况。现在由原告向法庭报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所地。
    [09:28:47]
  • [原告]:
    北京月球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晶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安贞西里深房大厦
    [09:29:28]
  • [审判长]:
    现在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代理权限。
    [09:29:53]
  •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会民(别名:李捷)。工作单位及职务,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和撤诉进行和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姜彩熠,工作单位及职务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和撤诉进行和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
    [09:30:59]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向法庭报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所地。
    [09:31:41]
  • [被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志宽 职务局长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09:33:14]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代理权限。
    [09:33:30]
  •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峰
    工作单位及职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科长
    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应诉、接受法庭调查、提供证据、代为陈述、申辩,接受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康达
    工作单位及职务 北京名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 代为出庭应诉、接受法庭调查、提供证据、代为陈述、申辩、接受法律文书。
    [09:34:01]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09:34:38]
  • [原告]:
    没有。
    [09:34:52]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09:34:55]
  • [原告]:
    没有。
    [09:35:06]
  • [审判长]:
    经审查,上述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委托代理书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09:35:20]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扣留财务通知书一案。现在开庭。
    [09:35:37]
  • [审判长]:
    首先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行政审判庭法官马民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温小洁、人民陪审员文龙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丽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已经向各方当事人发达了相关的诉讼手续,其中已经载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是否明确?
    [09:35:53]
  • [原告]:
    明确。
    [09:36:08]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明确?
    [ 被告]:
    明确。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申请在法庭最后陈述之前。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09:36:1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审查。
    [ 审判长]: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现在,请原告当庭说明,你方认为被告作出的哪项行政行为侵犯了你方的合法权益,并明确你方的诉讼请求。
    [09:41:00]
  • [原告]:
    我方认为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京工商朝扣字(2005)245763号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作出时间为2005年10月28日。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京工商朝扣字(2005)245763号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09:41:19]
  • [审判长]: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下面由被告当庭说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
    [09:42:00]
  • [审判长]:
    被告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
    [09:42:17]
  • [被告]:
    2005年10月14日我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原告从事月球土地销售活动,遂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京工商朝扣字(2005)245763号北京市工商局扣留财务通知书。
    [ 审判长]:
    原告陈述你方的事实和理由.
    [ 原告]: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京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合法公司,经美国月球大使馆公司授权,为其在中国代理外层空间地区销售业务,主要是出售月球土地,2005年10月28日,被告以原告涉嫌投机倒把为由,扣留了原告的营业执照、公章、经营款、月球土地所有权证等财产,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强制行为是错误的,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经营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1、原告不存在违法事实。(1)原告是经过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2005年9月5日原告在北京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即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原告是具有合法企业法人身份的公司。(2)原告所出售的物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明确指出,任何国家都不能将太空的任何部分占为己有,同时所有的国家都应该同意太空的和平利用,但对于团体和个人却没有做出规定。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签署了这一公约。凡签约国即视为放弃了对包括月亮在内的外太空的所有权,1984年7月11日生效的《月球协定》明确禁止任何个人对地外空间中不动产拥有所有权,并认定太空资源作为“人类共同的遗产”,但是仅仅5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协定,中国没有加入这个协定。中国没有加入这个协定。美国月球大使馆公司发起人丹尼斯霍普根据1862年的加利福尼亚法律的规定:谁只要对无主财产提出产权要求,便可以成为产权人,而月球就属于这种无主的财产,于是丹尼斯霍普就在美国旧金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了月亮的所有权,并交纳相关费用,然后致信美国、苏联以及联合国,声明自己为月球和太阳系其他行星的主人,并开始出售月球土地,丹尼斯的做法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现在月球公司拥有众多客户。(3)原告的经营行为本身也没有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原告的经营行为原告的经营行为每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任何禁止性规定,因此就不是违法的行为,不应受到干涉。(4)原告销售的标的物不属于国家特许经营商品,不应受特别规制。原告所出售的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和专控物品以及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不应当受到特别归置。原告的行为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受到特殊干涉。
    第二,原告与其客户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其客户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原告与其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应受到干涉。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该买卖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此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第三,被告对原告实施强制措施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在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京工商朝扣字(2005)245763号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上,违法事实只是笼统地写着“涉嫌投机倒把”,而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投机倒把的具体行为有十一种之多,被告没有具体写出原告究竟涉及哪一种投机倒把行为,其实被告也说不清原告到底涉嫌哪一种投机倒把行为,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投机倒把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应该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在本案被告自己也认为只是“涉嫌”,是否违法尚未定性,更谈不到证据确凿。因此,被告的行政行为已具备了法定的撤销要件。实事求是地讲:原告经营项目是一个新的事物,公众需要一个认识过程,可以探讨,也允许争论,但不能认为违法。特别是被告自身的对此认识不明显并且证据不足,其实根本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采取强制措施,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同时,也犯了“先裁决,后举证”之大忌。另外,涉嫌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专用概念,岂可乱用到行政执法领域。第四,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没有法律根据。一是原告不存在投机倒把行为。不存在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事实基础。原告的行为,不属于《条例中列举的十一投机倒把行为的任何一种,根本就不是投机倒把行为,不能够对此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二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虽未被明令废止,但不应作为执法依据。1、该条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悖。已失去其存在的经济基础。该条例出台的时间是1987年9月17日,可以断言,他是传统的、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和完善,已成为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传统的、旧的经济体制已被彻底打破,为传统的、旧的经济体制保驾护航的法规理应随之而去。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动辄打击所谓的“投机倒把”,既有违历史潮流,也是非常可笑的。2、该条例的出台没有法律依据。《立法法》第56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任何一部法规的出台都要有其出台的法律依据,而该条例却没有。究竟是依据什么法律制定的该条例,条例本身没有告知,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无法找到。3、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已被相关法律取代。一是该条例对投机倒把行为定性不准,条例第三条讲的“扰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秩序,而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早已确立,已经不可能存在扰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秩序的行为了。二是该条例认定的十一种投机倒把行为内容,已被九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新推出的几十部法律法规所取代。4、该条例的处罚种类、程序与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规相抵触。一是该条例对投机倒把行为定型及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二是该条例处罚程序违法,不讲程序;三是处罚种类超出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四是该条例规定的复议前置、复议时效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三是根据法规适用与效力的相关规定,该条例也应立即撤销或废止。一是从效力上看,该条例所指投机倒把的全部内容,我国都有专门法律进行规定,这些法律效力均高于该条例。二是从法规出台的时间上看,新法优于旧法,该条例也已失效。三是从一般与特别的关系上看,该条例应视为一般规定,新出台法律法规应视为特别规定,《立法法》第83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四是该条例在客观上为违法行政提供了保护伞,一该条例内容不具体,定性模糊,使得管辖面过宽;二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行政机关可以任意适用权利不受限制。这样在执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和不同情况同定对待的问题,因此,在执法实践中,该条例不应在作为执法依据来使用。第五,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被告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未保全证据,采取措施之前没有下达告知书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总之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严重违法。综上,原告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只要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规定,完全可以自主决定从事任何行为,既干什么都行。相反,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67条、《行政处罚法》第60条、《国家赔偿法》第条、第4条、第7条之规定,原告向法院你其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09:42:57]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理由进行答辩。
    [09:44:14]
  • [被告]:
    一、我局认定原告涉嫌投机倒把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05年10月16日,我局例行检查中发现原告从事月球土地销售活动,随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2005年10月14日至28日,原告向雷文庭、王悦、成兆生等33人出售“月球土地”48英亩,每英亩价格为298元人民币。销售款共计14,304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原告新闻发布会速记搞、原告销售款收据、原告销售日报表及原告月球土地所有权证销售登记表等为证。二、原告违法经营的行为涉嫌投机倒把行为。1983年12月8日,我国加入联合国《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该条约第一条规定:“不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从而表明,月球土地属于全人类开发的范围,对月球土地的探索和利用只能为所有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当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其公然出售月球土地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加入的《外层空间条约》,构成违法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而原告对其所出的月球土地,无法提供属于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涉嫌投机倒把。《投寄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国务院命令废止以前,仍然有效。二、我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根据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第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有权检查头一到八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有权查阅、复制、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2005年10月28日,我局根据上述规定,作出京工商朝扣字(2005)245763号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对原告用于投机倒把的财务予以扣留。该通知书于当日送达原告,向其告知了相关的权利。因此,我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京工商海扣字(2005)245763号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具有事实基础,程序合法。恳请贵院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请求。
    [09:44:45]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 审判长]:
    首先请被告回答法庭的询问。你单位作出的是扣留还是封存行为?
    [ 被告]:
    是扣留行为。
    [09:46:46]
  • [审判长]:
    被诉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作出的时间?向原告送达的时间?该扣留封存财物通知所附《财物清单》是否送达给原告?送达时间?
    [ 被告]:
    2005年10月28日作出,于2005年10月28日送达原告,所附财物清单于2005年10月28日送达原告。
    [09:47:05]
  • [审判长]:
    原告,你方是否收到被告作出的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及财物清单?收到的时间?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
    [ 原告]:
    我方于2005年10月28日收到,没有提起行政复议。
    [09:47:14]
  • [审判长]:
    请被告说明被诉行政强制措施目前的状态?是继续状态还是已经解除?解除的时间?扣留的财物是否退还原告?
    [ 被告]:
    2005年10月26日,朝阳工商局已经解除的原告的强制措施,扣留的财物已经归还原告。
    [09:47:39]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被告陈述的被诉行政强制措施已经解除的事实是否认可?
    [ 原告]:
    认可。但只返还了一部分。
    [09:47:46]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全部返还?
    [ 被告]:
    全部返还。只是留下了一部分作为证据的材料。
    [09:48:13]
  • [审判长]:
    下面继续法庭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法庭将从以下五方面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1、被告是否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2、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3、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4、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5、被告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 审判长]:
    下面首先进行职权审查。
    [ 审判长]:
    请被告说明,你单位作出被诉行政强制措施职权上的法律依据?
    [09:48:29]
  • [被告]: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4条。
    [09:48:40]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陈述的职权依据有无异议?
    [ 原告]:
    有异议。被告的职权依据应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行政法规。
    [09:48:50]
  • [审判长]:
    被告度于原告的异议有无说明?
    [ 被告]:
    我认为原告是对法律的曲解,这个行政法规是仍然生效的,是国务院颁布的,这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的职权,我们是依法行政。
    [09:49:00]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异议?
    [ 原告]:
    关于该条例,被告说是有效的,这是全部有效还是部分有效,现行刑法已经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根据法律规定,投机倒把罪按照新法也应当废止了,这和现行的法律相抵触,并不是明令废止。
    [09:49:10]
  • [审判长]:
    下面对被告履行行政程序的情况进行审查?
    [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请你当庭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扣留封存行政相对人财物的强制措施有何法定程序?法律依据是什么?
    [ 被告]:
    根据《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行政工商机关可以依其自由裁量权采取扣留、封存行为。
    [09:49:24]
  • [审判长]:
    本案中,你单位履行了哪些法定程序?
    [ 被告]:
    我单位在2005年10月28日向局长报告,并经局长批准的手续,该手续我们已经向法庭提交,是我们的证据3,我们向原告已经送达了扣留财务通知书,我们制作了财务清单。
    [ 被告]:
    我们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09:50:05]
  • [审判长]:
    工商机关作出扣留财务权力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 被告]:
    是工商行政机关
    [09:50:19]
  • [审判长]:
    工商机关作出扣留财务权利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 被告]:
    依据投机倒把暂行条例的第4条。对于涉嫌投机倒把的可采取扣留等强制措施。
    [09:52:50]
  • [审判长]:
    解除扣留财务的条件是什么?
    [ 被告]:
    在采取行政措施已无必要。
    [09:53:12]
  • [原告]:
    被告向法庭陈述的办案程序,被告认为扣留原告的财务是证据保全措施我们表示认同;被告的办案程序严重违法;被告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但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日期超过了法定期限。
    [ 审判长]:
    被告有无异议?
    [ 被告]:
    我们采取的行政措施是扣留财务,不是先行登记保存。
    [09:53:33]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被告的异议有无说明?
    [ 原告]:
    被告对于被告的行为的定性没有清楚。被告也并不明确其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保全措施。
    [09:53:53]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说明?
    [ 被告]:
    《条例》23条的规定包括了扣留、封存的情况,并不是仅只对先行保存的情况。
    [09:54:11]
  • [审判长]:
    对于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合议庭将在休庭后作出评议。
    [09:54:3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证据及法律规范的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 审判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 审判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发表质辩意见。
    [ 审判长]:
    庭前,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符合举证期限的规定。2005年12月28日,本院已经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因此,各方当事人在出示证据时无需陈述证据的具体内容,只需明确证据的序号、名称、证明的对象及目的。
    [ 审判长]:
    当事人出示证据,可以逐一出示,如认为一系列证据证明事项一致的,也可以一并出示。
    [09:59:09]
  • [审判长]:
    原告,有何说明?
    [ 原告]:
    请被告明确什么是投机倒把行为。
    [ 审判长]:
    被告,请予以说明。
    [ 被告]:
    根据国务院颁布《条例》第3条的我们认定其行为涉嫌投机倒把。
    [09:59:31]
  • [审判长]:
    原告,有何说明?
    [ 原告]:
    请被告明确什么是投机倒把行为。
    [ 审判长]:
    被告,请予以说明。
    [ 被告]:
    根据国务院颁布《条例》第3条的我们认定其行为涉嫌投机倒把。
    [ 审判长]:
    请明确说明是第3条的哪一种。
    [ 被告]:
    我们认为涉嫌,而没有最后定性。
    [ 审判长]:
    请原告服从法庭指挥。
    [09:59:54]
  • [审判长]:
    下面,首先由被告按照在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清单的序号出示证据。
    [10:01:17]
  • [审判长]:
    下面,首先由被告按照在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清单的序号出示证据。
    [ 被告]:
    1、立案审批表。证明我局已依法立案。2、委托书。证明我局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3、暂扣审批表;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财务清单。证据1-3证明我局已依法立案。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检查程序合法并已制作笔录。5、首问告知书。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原告权利和义务。6、询问笔录。证明我局依法对被询问人进行讯问。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资格。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被告以上的证据有无异议?
    [10:03:41]
  • [原告]:
    我们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存在异议;证据2没有涉及投机倒把,更没有涉及违反法律规定;证据3、4被告在作出实际查处是不一致的,被告认定的事实不清,被告也认为是涉嫌。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投机倒把无关。
    [10:04:06]
  • [审判长]:
    对于原告的异议有无说明?
    [ 被告]:
    我们以反不正当竞争立案,我们在调查后发现其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我们的现场笔录记载了原告一直从事销售月球土地的活动,我们提交的证据5充分告知了原告在行政查处期间的权利义务。
    [10:07:34]
  • [审判长]:
    被告继续出示证据。
    [10:08:48]
  • [被告]:
    9、丹尼斯霍普与李会民(李捷)签订的购买合同。10、月球、金星、火星地契复印件。证明购买证明。11、月球宪章。证明原告提供的月球土地权属证明。12、丹尼斯霍普发表的所有权声明。证明原告提供的月球土地权属证明。13、月球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经营月球土地行为。14、丹尼斯霍普与李会民(李捷)的信函。证明丹尼斯霍普无法提供其对月球拥有月球所有权的证据。
    [10:18:48]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被告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原告]:
    证据9是一个民事代理协议,我们认为被告应当对协议是无异议的。从该协议来看,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民事合同不能座位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并不能作为被告扣押原告财务的依据,该合同不能看出原告有投机倒把的行为。证据10-14不属于被告管辖的范围,也不是被告执法的依据。根据被告的陈述,建议合议庭追加丹尼斯霍普为本案的第三人。被告如果认为违法应当向美国有关部门举报,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
    [10:19:10]
  • 原告: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扣押行为合法。
    [10:26:03]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异议有无说明?
    [ 被告]:
    我们认为原告对我们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仅对关联性有异议。我们是通过一系列证据来证明我局行为的合法性。我们要查明全部事实,这是当事人购买月球土地的证明,我们与原告作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已经明确,丹尼斯与李会民与月球村之间的连带关系。我们出示信函是要证明月球村销售月球土地不具有对月球土地处置,月球村声称其销售是合法的。我们在2005年10月28日与李会民的询问中可以明确,原告认为其销售的合法依据是丹尼斯对月球土地拥有所有权,丹尼斯的所有权依据是在美国土地部门的一个备案,原告没有提供丹尼斯声明公布的有效证据。
    [10:28:54]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被告的说明有无反驳意见。
    [ 原告]:
    我们认为丹尼斯的注册行为与本案无关,也与投机倒把行为无关。被告的陈述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我们希望被告提供其扣押行为合法的证据。我们承认销售月球土地,我们不认为销售月球土地就是投机倒把。
    [10:30:17]
  • [审判长]:
    请被告继续出示证据。
    [10:30:27]
  • [被告]:
    15、月球土地所有权证销售登记表、日报表。证明原告销售行为。16、月球土地所有权销售收据。证明原告销售行为。17、李会民(李捷)向丹尼斯霍普付款的电汇凭证。证明购买行为。18、原告网页上下载的宣传资料。证明原告开展经营活动。19、原告新闻发布会日程安排、邀请函、速记稿、总结。证明原告有经营行为。20、月球土地所有权证印刷协议。证明当事人印制的证书。21、原告经营中的行政性费用票据。证明原告开展经营活动(被告当庭表示,撤回该证据)。22、原告内部文件资料(下一步销售计划、活动推广宣传计划、人员招聘计划)证明原告有经营行为。23、月球、金星、火星地契图片复印件。证明购买月球等土地所有权的行为。24、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0:38:58]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被告出示的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43:31]
  • [原告]:
    证据15、16、17、18、19、20、21、22、23、24均无异议,但需要说明这些证据不是投机倒把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扣押合法。被告没有提供其扣押合法的证据,以及明确原告属于投机倒把的哪种行为。被告只是怀疑原告是涉嫌投机倒把。
    [10:43:54]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异议有无说明。
    [ 被告]:
    本案原告对于我们出示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只是对我们的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请合议庭予以评价。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补充?
    [ 原告]:
    被告承认这些证据是真实合法的,原告就是依法销售依法经营的。
    [10:52:16]
  • [审判长]:
    原告的异议法庭已经明确。下面由被告出示法律规范依据。
    [ 被告]:
    1、《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2、《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条;3、《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空条约)第1条、第2条、第6条;4、《民法通则》(被告当庭表示,撤回该法律依据);5、《合同法》第7条、第132条。
    [10:53:02]
  • [审判长]:
    请原告方针对被告出示的法律规范依据发表质辩意见。
    [ 原告]:
    法律依据1被告适用的是第2条说明的是处罚,本案诉争的是行政强制措施,新刑法已经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我们认为该条是应当是自动废止的,我们认为法庭对于该条可以不予采信。
    [11:06:30]
  • 原告:被告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的第3条,被告没有出示原告出售月球土地违反了国家的哪一部法律,我们请求法庭对于该条不予采纳。
    [11:06:51]
  • 原告:法律依据2该条第1款第3项说明了投机倒把的行为种类,原告与该条规定的内容无关,被告适用错误。
    法律依据3我们同样认为外空条约不是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赋予中国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监督外空条约施行的职权。条约约束的仅是国家行为,不约束个人行为。该条约的实际内容和施行情况来看,该条约不是法律,可以删减,可以修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11:07:39]
  • 原告:法律依据5仅适用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不能适用于本案。被告并没有出示法律依据证明原告出售月球土地违反了国家的哪一部法律。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出售月球土地,工商机关不能依据合同法来执法。综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
    [11:16:33]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说明?
    [ 被告]:
    我局出示的以上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原告涉嫌投机倒把行为,关于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原告认为国际条约不是国际法是错误的。对于月球的开发利用只能用国际法来规范和调整。
    [11:16:54]
  • 被告:我们认为,该国际条约是可以适用的,该条约已经我国全国人大批准。
    在国际法中,个人是国家的要素,国家不享有月球土地的所有权,作为国家中的公民,就更不能享有月球土地的所有权。
    [11:23:33]
  •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异议。
    [ 原告]:
    外空条约只是对签约国有效。不能约束个人行为。
    [ 审判长]:
    对于法律法规适用是否正确,法庭已经充分听取,合议庭将在庭后评议。
    [ 审判长]:
    被告提交的证据是否全部出示完毕?
    [ 被告]:
    出示完毕。
    [11:24:40]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 原告]:
    我们有几份,但不作为正式证据出示。
    [11:25:18]
  • [审判长]:
    你方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本庭不予当庭质证,可庭后提交补充意见。原告有无法律规范依据出示?
    [11:26:22]
  • [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11:26:40]
  • [审判长]:
    原告,请向法庭提交该份解释。请值庭法警交由法庭查阅。原告,是否还有新的法律依据提交?
    [ 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14条,《刑事诉讼法》。
    [11:27:35]
  • [审判长]:
    被告对于原告的法律依据有无说明?
    [ 被告]:
    原告提供的法律依据1与本案无关,原告引用的《行政处罚法》并不排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涉嫌投机倒把行为即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1:31:08]
  • [审判长]:
    证据及法律依据审查完毕?各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有无新的补充?
    [ 原告]:
    被告没有向法庭说明原告的行为是投机倒把的哪一种。
    [11:31:39]
  • [被告]:
    原告对其经营的合法性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 审判长]:
    法庭审查结束。在法庭审查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证据已经充分发表了质辩意见,对相关事实及法律问题也进行了陈述和辩论,本次庭审将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阶段。如果各方当事人还有其他补充意见,可在庭审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现在由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表明各自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在法庭调查中陈述过的事实请不要重复陈述。
    [11:33:15]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 原告]:
    被告此前解除了对我公司财产的查封和扣押,我们表示欢迎.但是,我们仍然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11:37:47]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 被告]:
    首先,原告购买出售月球土地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原告也予以认可;原告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原告倒卖月球土地行为是违反了我国参加的《外空条约》。原告的倒卖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已经构成了涉嫌投机倒把,我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依法行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
    [11:38:10]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经过刚才的庭审,法庭对于本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查明。由于合议庭需要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于休庭后阅笔录签字,如认为庭审笔录有误或者有遗漏,经书记员同意可以另页补正。
    [ 审判长]:
    现在休庭。
    [11:39:07]
  • 直播员: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们参考.
    [11:42:29]
  • 直播员: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院法制宣传处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王丽和单存秀,赵
    [11:46:35]
  • [主持人]:
    好,谢谢毛金柯和沈李平两位在现场给我们发回的报道。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有兴趣的网友可到论坛中发表您对本案的看法,再会!
    [11:51:06]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5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