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钱锋

直播现场

直播过程中

与网友进行交流
2006年3月12日9:30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钱锋做客中国法院网
  • [主持人]:
    上午好,各位网友。欢迎点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与中国法院网联合举办的两会系列访谈。今天来做客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钱峰。钱庭长也是中国法院网的老朋友了,今天访谈的主题是入世后的涉外审判及司法交流。钱庭长的简介网友可以通过点击直播页面左边的图片了解。
    [09:30:56]
  • [主持人]:
    钱庭长,去年的这个时候,您也在这个直播室与网友交流过,欢迎再度做客中国法院网。
    [09:32:47]
  • [嘉宾 钱锋]:
    大家好!
    [09:33:05]
  • [主持人]:
    关于什么是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这个问题去年您在中国法院网直播时曾经介绍过,但还有不少网友对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及涉外审判的概念不是十分清楚。请您再给大家普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09:33:31]
  • [嘉宾 钱锋]:
    这个问题我去年介绍过,说白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就是中国人和外国企业打官司的诉讼案件,当然这不是我们法律上的用语。我想,涉外民商事案件,顾名思义,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说白了就是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打官司。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因此,基于这种民事关系产生的诉讼,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需要说明的是,涉港澳台案件,由于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在审判实务中,比照涉外民商事案件进行审理。
    [09:34:35]
  • [主持人]:
    能否举一些典型的民商事案件呢?
    [09:35:53]
  • [嘉宾 钱锋]: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向前推进,外向型的经济在许多地方非常发达,从中跟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经济贸易的往来也是十分频繁,必然产生一些合同的商事领域,包括海事、海商领域的纠纷。一个中国企业和一个外国企业签订了购物买卖的合同,发生了争执,起诉到中国法院,这类案件就是民商事案件。也有可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个案件不属于中国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中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有可能这个案件在其他国家的法院诉讼,由他国法院审判。涉外的民商事案件和一般的民商事案件有所不同,等一会儿我有时间会具体介绍。
    [09:37:33]
  • [主持人]:
    那么,涉外民商事案件有哪些特点呢?
    [09:40:38]
  • [嘉宾 钱锋]:
    通常情况下,涉外民商事案件较国内案件更为复杂,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定性问题或称识别问题。用司法实践的常用语来说,就是给案件一个正确的案由。一般来说,一个案件的性质是确定的、唯一的,法官和当事人对案件的定性不会产生分歧。对于国内民商事案件来说,法官和当事人都必须依照本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进行定性,一般也不会发生太大的分歧。但对于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来说,由于案件总是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域有联系,而不同法域对同一事实的定性往往不同,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进行定性,其结果常常不一样。
    [09:41:05]
  • [嘉宾 钱锋]:
    二是管辖权问题。就是我国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一起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找出适合的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这首先要根据案件的事实,经定性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否表明我国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其次,法院在决定行使管辖权时,必须查明没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情形,比如,不涉及外国国家或财产,因为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不涉及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因为外交代表同样享有特权与豁免,当然,也有例外。还有就是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09:41:21]
  • [嘉宾 钱锋]:
    三是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在审理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时的一个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冲突规则的适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涉外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的法律,当然也包括外国的法律和国际公约。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合约一致,可以选择英国的法律、美国的法律或者国际条约。这在国内民商事案件中是不允许的。这就出现了一个现象,在中国的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可能是美国的法律、英国的法律或者是国际公约,而不是中国的法律,只要适用的外国法律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官裁判的依据是他国的法律,这可能就是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与审理国内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最大不同。
    [09:41:37]
  • [主持人]:
    2005年我国外贸总额达到14,221亿美元。截至2005年10月底,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有近450家在华投资。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将开放金融、电子、电信、保险等9大行业,并将取消对国内企业经营外贸的限制,鼓励其自由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与合作,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面对这些新情况、新变化,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有什么对策?
    [09:42:18]
  • [嘉宾 钱锋]:
    主持人刚才谈到的数据非常准确,的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人民法院面临着很多新的情况、新的变化,特别是一些产品入世过渡期即将结束,很多商品关税被逐步下架。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会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广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我想今后人民法院审判涉外案件的数量会不断大大增加,而且难度也会大大增加,会出现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正如主持人刚才讲到的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就意味着我国将在金融、电子、电信、保险等行业的开放程度会越来越多。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来讲,在企业的收购、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纠纷,特别是跨国并购、跨国破产方面的纠纷也会逐步存在,涉外电信方面的管辖权纠纷也会出现。特别是服务行业中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业涉及到我国法律方面的问题也会增多,对这方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深入调研。我想,我们一定要及时做出应对措施,使人民法院在入世过渡期后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09:43:21]
  • [嘉宾 钱锋]:
    应对入世,特别是应对入世过渡期结束之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采取的措施还是比较多的。我们在许多方面一直在做,比如说人民法院把有效行使我国司法主权,客户打官司难,为入世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入世四年多来,审理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海事案件。去年我也讲过,我们采取了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的制度,从目前这一制度的运转情况来看,效果很好,有效防止了比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完善司法管辖体制、维护司法公正,树立良好的法制形象有帮助。
    [09:43:44]
  • [嘉宾 钱锋]:
    我们一直把提升法律的准确性和说理性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为什么这么说呢?刚才我已经讲到了,涉外的民商事案件和国内的民商事案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不同,举例来说,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中,我国法院审理案件依据的未必就是中国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当中、在一个合约当中,选择适用的某一外国法律,只要这个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不违反中国的法律基本原则,不违反中国的社会公众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应当适用该外国的法律。这就是民商事案件中最大的不同。人民法院在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使用涉外法律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管辖。
    [09:44:20]
  • [嘉宾 钱锋]:
    当然,外国法的适用和中国法的适用,对一个法官来说,是有很大的不同。一个法官对中国的法律会非常熟悉,但一个法官很快去了解外国的法律,去了解某个国家的法律适用情况,特别是适用英美法的判例法的时候,无论对当事人而言还是对法官而言,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我们特别强调在审判民商事案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法律的准确性和说理性。
    [09:44:36]
  • [主持人]:
    前一两个月,上海方面给我们发来一个稿件。当时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对国外的法律双方都有争议,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场到网上查询,当时就确认了。
    [09:46:20]
  • [嘉宾 钱锋]:
    这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很好的做法。适用外国法的时候,除了适用本身对法官是一个挑战之外,外国法的查明也是一个十分困难的情况。我们最高法院一直主张,包括我本人一直是主张,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查明外国法都可以尝试,上海的做法非常好,他是在开庭的时候利用互联网当庭对某个国家的法律进行查询,查询之后当庭进行质证,双方当事人都认可外国法。
    [09:48:43]
  • [嘉宾 钱锋]:
    在案件当中当事人律师、当事人对诉讼的能力,对法官而言是司法能力的要求,对律师来讲是一个诉讼的能力。当庭判决,首先是我们的法官的英文是很过关的,他在这方面复合型是非常高的,否则即便有这样的平台,也不可能达到这么迅捷的查询。无论是法官的素质,还是律师的诉讼能力,都不具有普遍性。但我们会使我们的法官更好地去适用法律,当然不仅是外国法的适用,主要是中国法的适用,我们都要求法官做到准确性,如果没有准确性,判案就无从谈起,良好的形象就树立不起来。入世之后,这也是我们人民法院一直强调的问题。
    [09:49:38]
  • [嘉宾 钱锋]:
    通过程序的公正提高审判的公信力。比如说我们特别强调公开审判原则,这也是世贸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透明度原则。我们也提出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对所有司法工作者通用的原则。去年我担任审判长以来,审理了一个案子,我组成了一个5人合议庭,在最高院一个中法庭审理案件,这个案件非常复杂,有7个原告、1个被告。我认为这个案件的审判形式是达到了一种完全的公开和透明,为什么呢?因为当时我开庭审判的时候,是在法院机关的内部网进行直播,我们各个办公室、院领导随时可以点击。在审判系统中,开庭结束都是有纪录的,包括庭审质证的情况,法庭的审理,都会有记录,在阳光下谁敢搞阴暗的东西。我们最高院特别强调选择重大的典型案件,扩大公开审判的规模。
    [09:50:43]
  • [嘉宾 钱锋]:
    我们要求涉外民商事案件要有裁判文书,要尽可能地向社会公开。起码要做到给当事人提供查询的方便。我们讲公开、透明,并不是所有的裁判都要透明。在西方国家也是这样的,因为诉讼是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严格来讲,他和其他人员是无关的,特别是关于隐私方面的问题。一般商业上、贸易上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未必要让全社会都知道,但是你起码应该让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让当事人觉得是透明、公开的。换句话说,更多的还是要强调实质性,而不是形式的。我们也不认为所有的裁判都是需要公开透明的。我们涉外民商事网站中公开的数量是不少,最高院的判决书是公开的。
    [09:52:27]
  • [嘉宾 钱锋]:
    规范办案尺度,实现司法统一。去年我们召开了第二次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已经正式颁布了,属于司法性质的文件。我们制定了150多条,效果也非常好,目前对涉外民商事、海事审判案件中最主要解决的问题都进行了规范,对规范办案尺度很有作用。
    [09:52:49]
  • [嘉宾 钱锋]:
    同时我们还进行指导性案例的编纂工作,我们在会议纪要的主要条款底下都要进行案例的编纂,这项工作也在统一开展。
    在入世过渡期即将结束,人民法院的任务非常重。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也非常多,但是我想只要抓住涉外民商事、海事案件的规律性的东西,我们还是可以从容应对的。
    [09:53:00]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薇拉]的问题:
    我们公司与一家外国的“三来一补”企业发生纠纷,我们想告它,请问这类企业能否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外国企业、自然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 “三来一补”企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因“三来一补”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作为被告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设立该“三来一补”企业的外国企业、自然人为共同被告。因此,你可以告这家外国“三来一补”企业,但最好要追加设立这家企业的外国企业为共同被告。
    [09:55:22]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candice707]的问题:
    我是一名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法官,在审理一个案件的过程中,最头疼的是司法文书的送达,请问最高法院有什么具体的解决措施?
    对这一问题,我与您一样,深有同感。最高法院审理的二审涉外商事案件,同样面临这一难题。涉外商事案件送达难问题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对此,最高法院十分重视,正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已完成初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我想,对送达难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人民法院向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直接送达给其在我国境内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我国境内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向其送达。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当事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相关司法文书。人民法院向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留置送达。
    二是外国当事人如果在我国境内没有可以代其接受送达的代理人或者相关机构,若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其所在国是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向该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依照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公约的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可以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办理。
    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如果不能适用前述方式送达,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具体程序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外发〔1986〕47号《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三是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其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如果当事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视为已经送达。
    四是如果不违反受送达人住所地法律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司法文书时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五是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送达方式确定送达时间。
    [09:56:53]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this is Elle]的问题:
    能否具体谈谈涉外商事案件是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的
    涉外案件的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时,应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二百三十八条以及国内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解决诉讼程序问题。
    涉外案件的实体法问题一般按照以下逻辑顺序适用法律:1、涉案争议属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的,除条约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条约的适用且当事人有此种约定之外,适用公约的规定。
    2、适用我国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1)依单边冲突规范的规定,某些争议须适用我国内地法律的,必须适用内地法律;(2)依冲突规范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若当事人的选择合法有效,则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3)依据其他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法律。
    3、在适用我国实体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我国法律对有关的争议事项未作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适用域外法或国际惯例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应当适用的域外法律无法查明时,适用我国法律。
    [09:58:22]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lintao0553]的问题:
    钱庭长:劳动者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按照国标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按国标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没占级,可伤残严重影响了劳动能力. 请问钱庭长,人民法院审理时应怎样支持?
    现在交通事故比较多,公民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的确是一个受害人。我想从鉴定标准来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当中,还是应当以“国标”为准,因为没有具体说明案情,我想可以建议如果真的影响了劳动能力,对伤残鉴定可以再重新请有关部门做鉴定。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据的标准,我想还是以国标为准。
    [09:59:43]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pingyi]的问题:
    请问法院明目张胆引用法律条文与判决结果相反你对此怎么看?
    我不知道这位网友具体讲的是哪一个案子,我想,应该具体案子具体分析。在涉外商事案件当中,迄今为止我还没有发现像您刚才讲到的,有法院明目张胆地判决与法律条文相反的问题。去年我们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进行了评查,从评查的结果来说,我们的裁判总体来说还是令人信服的。您刚才讲到的法律条文和判决结果相反的问题,我刚才也说到了,应该是看具体的案子,而不能原则的、抽象的说这个问题。如果真的像您刚才讲到的法律条文的引用和判决结果是相反的话,那我觉得这个判决一定是有问题的。
    [10:02:33]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底层过不得日子]的问题:
    看来今天是海外关系的才有戏另。我们没有海外关系的,就惨了!我只是在想:外国人到中国来要享受国民待遇,而中国人又分三六九等。这外国人到中国来了,是享受哪一等人的待遇呢?
    我并不赞成这位网友的观点。像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中,肯定是有海外因素,因为它完全是经济贸易上的关系,无论是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中国自然人打交道,他来进行投资,还是我们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结果都是双赢的,不是说哪个享受的待遇更高。外国人到中国来享受的确实是国民的待遇,这是国际惯例。
    我们中国人出去,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际地位的逐步提高,中国人到外国去投资做生意,也是享受的该国的国民待遇。所以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当中,我们一直强调平等保护。不管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到人民法院来,你就是一个当事人,是一个没有国籍的当事人。换句话说,谁的诉讼占理,我们就支持谁。并不是说以当事人是哪个国家的人为前提。
    有的网友可能不一定服气,我这么讲,是不是对中国企业的保护可以不管?不是这个意思。我们一直强调不断地对外开放,外资进来的越来越多。外资进来,包括自然人、外国企业投资,他非常关注法制保障的问题,一种公平的保护。如果他进来做评估,这是他一个很重要的评估部分。只有平等保护、不偏不倚,我们才能实现为对外开放提供司法保障。
    [10:06:01]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底层过不得日子]的问题:
    我们是不是提请联合国把外国人也分出几等来,以便法官好操作。钱庭长,您 说是不是?您即姓钱,又管涉外民商案件,肯定很有钱吧?
    我姓钱,但是没钱的“钱”。我不知道我的回答是否令你满意。我的确是负责全国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但我可以非常肯定地告诉你,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官他的素质肯定会很高,但是在收入方面跟审理国内案件的法官的收入是一样的。
    [10:08:08]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pingyi]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能否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哪?
    捍卫法律的尊严,这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当然也是如此。我不知道这位网友注意到没有,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评出了“法官十杰”,现场有一个法官的誓言,我记得有这么几句话:“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捍卫宪法、遵守法律、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秉公办案、清政廉洁”,我认为作为最高法院以前是,现在也是,今后也会为捍卫法律的尊严,为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
    [10:09:23]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a126z961965]的问题:
    作为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必须得精通一门外语吗?
    这是我们的一个目标,我们正在为此而努力。客观地讲,全国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官的素质,从学历层次来讲,在全国的法官来说,是比较高的。我们也一直强调,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必须适应工作特点,其中就包括要精通一门外语。刚才主持人问我上海一中院现场查询外国法的情况,我也讲到了。如果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不懂外语的话,我给了你这个平台,你也是做不到的。但现在是不是每一个法官都精通一门外语?这我不敢肯定。从最高院民四庭的法官而言,我想是做到了,有大部分法官是非常精通的,有一部分是比较熟悉。比如说,我们最高院民四庭的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官,每年经常出国去参加《国际公约》的谈判,都是一个人去参加,没有带翻译。我不知道这个例子是否过硬,都是要代表国家去谈判的。你不精通外语,你出去就成了哑巴了,不可能去参与谈判,不可能代表中国在某一公约谈判中提出利益方面的诉求。
    [10:11:18]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散关居士]的问题:
    在中西部地区,涉外案件的管辖权目前有可能下放到基层法院么?
    2001年入世以后,最高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了集中管辖的制度,目前全国有104个中级法院具有涉外管辖权,包括中西部地区。也有一部分基层法院具有涉外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是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还有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从目前涉外案件的分布而言,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受理涉外案件的时机尚不成熟,从我们了解到的中西部地区大部分基层法院也没有要求,因为涉外民商事案件量比较少。但集中管辖制度是我国人民法院为了应对入世而采取的措施。我认为这是一个临时性的措施,我想今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民商事案件量不断增加,包括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我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还是要放开,会越放越大。
    [10:14:49]
  • [主持人]:
    回答网友[你是云我是风]的问题:
    时间有限快回答我的问题!!!!!!!
    您所涉及的问题是法院的人员问题,今天下午14:30―15:30,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刘贵祥和纪检监察组组长何昕将做客中国法院网,到时候请您和他们交流。
    [10:16:44]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hannahe123]的问题:
    我们公司与一家外国公司发生了纠纷,现在法院正在审理中,现在该公司的经理正好在中国境内,请问能否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1)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2)被限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
    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87)公发16号《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审查办理,从严掌握。
    限制出境措施在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采取。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
    [10:18:49]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打字机]的问题:
    涉外案件是否存在文书送达难的问题,这种情况多么?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送达难”是最头疼的问题,你刚才讲到这个问题,我也深有同感。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的涉外案件也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对此,最高法院十分重视,正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已完成初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我想,对送达难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人民法院向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直接送达给其在我国境内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我国境内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向其送达。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当事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相关司法文书。人民法院向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留置送达。
    二是外国当事人如果在我国境内没有可以代其接受送达的代理人或者相关机构,若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其所在国是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向该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依照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公约的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可以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办理。
    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如果不能适用前述方式送达,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具体程序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外发〔1986〕47号《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三是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其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如果当事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视为已经送达。
    四是如果不违反受送达人住所地法律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司法文书时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五是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送达方式确定送达时间。
    [10:20:45]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365456505]的问题:
    钱庭长你好; 请问法院的审判过程什么时候可以在网上直播? 谢谢
    其实,法院的一些案件的审判,我们一直在进行网上直播。如果您有兴趣的话,可以查询中国法院网的网上直播的案件。我想,因为许多案件老百姓都非常关注,我个人理解对案件的审判越公开越好,当然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开的另当别论。所以我想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以后我们更多可以采用网上直播的方式,能够达到透明度的要求。
    [10:21:17]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底层过不得日子]的问题:
    是指账面部份吧。有无隐形的?
    你刚才讲的这几个问题都涉及到最高法院法官的收入问题,我想无论是从职业要求的水准,还是从工作的示范能力方面,社会对他们这方面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我不知道您对中国的公务员、对中国的法官是否了解,我们的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庭长、副庭长、普通的法官,他们的收入实际上差不多。我们最高法院的工作十分繁重,我们庭内同志之间相比,只是比谁的审判工作质量高、审判工作效率高。您说的隐形收入,我不能评价别人,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讲,我没有隐形的收入。当然,我经常写一些东西,有一些稿费,我不知道这些稿费是不是所谓隐形的收入。
    [10:23:36]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a126z961965]的问题:
    钱庭长,你的待遇跟发达国家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大法官差距有多大啊?谢谢!
    我没有问过美国、英国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大法官。但我也去世界一些发达国家访问过,像美国、英国、法国,和他们国家的大法官也交流过,但这个问题我们每次都不好问。坦率地讲,差距非常大。因为我不了解他们发达国家大法官的收入情况,但你可以比较中国的公务员和其他发达国家的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就可以看到中国大法官和发达国家大法官的收入情况。
    [10:24:52]
  • [主持人]:
    回答网友[林君超]的问题:
    两会期间,你们对法院故意违纪,有无新的动作? 谢谢!
    您所涉及到的问题,请今天下午与政治部和纪检组的嘉宾进行交流。
    [10:25:19]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底层过不得日子]的问题:
    您已回答我两个问题,我很高兴,但我的问题有点直接,您不会受刺激吧?
    当然不会受刺激了。法官的承受能力在审理案件过程当中磨练出来了,他的承受能力应该是非常大的。坦率地讲,如果我没有这点承受能力,今天我也不会到法院网和各位交流。
    [10:26:07]
  • [主持人]:
    最近,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请问,为什么要签署这么一个安排,以后内地的判决是否可以在澳门获得承认和执行?
    [10:26:36]
  • [嘉宾 钱锋]: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签署了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这个安排将于4月1日起生效。本人参与了这个安排的谈判工作,因此对此还是有点发言权。
    [10:27:06]
  • [嘉宾 钱锋]:
    随着澳门回归祖国,两地经贸关系不断加强,涉及两地的诉讼案件以及需要到对方执行的判决不断增加,为了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使两地居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进一步促进两地在人员、物资、资金、信息的自由流动,实现更紧密的经贸联系,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区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就这一安排进行了磋商,
    两地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积极探索、务求实效的原则,在充分交流、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了安排。安排的签署,是一国两制下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继2001年8月关于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达成之后,又一次成功的实践。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是这一领域最重要的环节,因此《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司法协作向更紧密的层次迈出了强健的一步。
    [10:27:24]
  • [嘉宾 钱锋]:
    毫无疑问,安排将使诉讼当事人经一地法院判决确定的权利在另一地得到实现,安排正式生效后,内地法院的判决自然可以在澳门获得承认和执行。当然,还要根据安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10:27:45]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张皮]的问题:
    通过今天钱庭长的在线回答,我认为他是一个非常有能力的法官,表现最棒的。
    谢谢!我们到网上和网友聊天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庭长们,我想都是最棒的。
    [10:28:44]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pingyi]的问题:
    你们其他法庭也进行评查吗
    审理其他案件的审判庭也经常进行评查。
    [10:29:04]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pingyi]的问题:
    我们也是忠心希望最高人民民法院是法律的忠实维护着,
    谢谢。我们一定会努力去做。但是维护法律尊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光靠法院一家,有的时候是力不从心。
    [10:29:27]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雄心]的问题:
    你认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是否要具备处理涉外案件的能力
    我认为一个法官应当具备审理各类案件的能力,当然,大陆法系的国家和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官是不同的。像大陆法系的国家,包括我国,案件的审理部门现在分得比较细,有刑事法官、民事法官、商事法官,还有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官。但我想从发展趋势来讲,特别是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官,都应该具备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能力。这也是我们赋予基层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一个前提。
    [10:30:25]
  • [主持人]:
    您从事的工作与对外交流上比较频繁,请您介绍一下近年来法院对外交往的情况。
    [10:34:35]
  • [嘉宾 钱锋]:
    近几年来,全国法院对外交流的确如主持人所讲的一样,越来越频繁,特别是2005年,大家都知道,我想主持人是不是参与报道了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9月份召开的,有60多个国家、地区的首席大法官、大检查官、司法部长参加了会议,产生了非常好的影响。我们涉外民商事审判庭也参与了三个专题的筹备工作。这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影响,树立了良好的法制形象。
    [10:35:24]
  • [嘉宾 钱锋]:
    我认为世界法律大会是法律界、人民法院不断对外开放交流的缩影。实际上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经常接待外国的代表团,有很多首席大法官到中国来访问,他们对中国法院近几年装备上的变化、硬件的发展、人员素质的提高的印象都非常深刻。我们各级法院也经常组团出去进行交流。本人去过不少国家,这种交流非常大的一个好处就是互相了解,不光是让外国法律界了解中国法院的发展变化、中国法制进程,同时我们也能够了解世界发达国家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所做的努力,这样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我们世界法律大会的主题“和谐社会”,追求公平正义不光是中国的目标,也是全世界法院、法律界追求的目标,我们都可以彼此融合、彼此借鉴。在今后几年,我想这样的对外交流还会扩大。
    [10:36:02]
  • [主持人]:
    刚才您谈到,涉外商事审判需要适用国际公约,请问,在起草国际公约时,我国是否有发言权?
    [10:39:01]
  • [嘉宾 钱锋]:
    在国际公约中的谈判,我刚才讲到了涉外民商事法官要求掌握一门外语的时候,也举了一个例子,我们庭的法官出去直接参与国际公约的谈判,这也是人民法院对外交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随着中国在世界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越来越高,我们在国际公约中的谈判发言权也越来越大。在国际法律事务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强。包括我们现在批准加入的公约,五六十年代甚至更早以前制定的一些国际公约,实际上我们有的是没有参与谈判,有的是在当时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下,中国的发言权不大.维护国家利益,任何一个国家进行国际公约谈判的时候,一定是要替本国说话的,这是人之常情,无可回避的。如果你没有发言权的话,你批准的这些公约,加入了这些公约,它的代表性往往倾向于其他国家,你不能反映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有关诉求,这是比较要命的问题,但现在这个情况大大改变了。
    [10:41:15]
  • [嘉宾 钱锋]:
    我做过一个统计,近4年来,人民法院先后选派200多名法官参加国际会议,参与国际公约的修改和起草,我们庭的法官也经常参加相关公约的谈判。我算了一下,这几年光是我们庭的法官参加谈判的公约包括6个,如《运输法》公约、船舶《残骸清除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等,每次谈判,我们的法官都根据国内国际的实际,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了积极作用
    [10:42:03]
  • [嘉宾 钱锋]:
    如<法院协议选择公约>,去年6月份海牙国际司法会议正式通过。实际上从1999年以来,我国外交部、包括法院一直在参与谈判工作,而且是非常艰难。各国的利益都要有一个平衡,怎么平衡?这是一个艰难的谈判过程。在谈判当中,我们庭的法官高晓力以及其他几位法官一直在参与这个过程。比如知识产权是否纳入公约的管辖,是不是规定声明制度等等方面的焦点问题,中国代表团都是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
    [10:42:48]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底层过不得日子]的问题:
    同龙永图一起到外国去谈判过吧?
    很遗憾没有。我们最高法院参与谈判的都是一些涉及国际法律事务方面的公约。
    [10:44:17]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底层过不得日子]的问题:
    托您一件事: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司法解的时候,多为我们底层思考一下。
    请您放心,我肯定会这么做。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司法解释是非常慎重、非常民主的。
    [10:44:35]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阿咬]的问题:
    请谈一下涉外民商审判中如何协调情理与法的冲突?
    情和法的冲突不光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存在,其实在审理其他的案件中也存在,有的时候这个冲突让我身心疲惫。比如说我们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大部分都是中国人和外国人、外国企业打官司,但是由于有的中国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不注意,或者说在履行合同当中违约,导致外国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我们在审理的过程当中,无论是依据中国的法律程序、实体法,在审理过程当中都应当判决中国人败诉。这个时候我一方面会觉得很痛心,因为所谓胳膊肘往里拐,因为也是中国人,没有办法保护某个中国自然人的利益或者是企业的利益,从情理来讲是站在中国人这边,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毫无疑问,就像我刚才所说的,应该是偏向外国人,这就有一个很痛心的问题。另一个又觉得可惜,因为我们审理案件都要查事实、从原始合同看起,为什么说是“可惜”呢?有的东西只要了解一些国际贸易中的基本规则,只要了解一些国际贸易中基本的法律,或者是习惯,你就不会去订这个合同,你就不会惹出很多官司。从我们审理案件过程中,没有做过这样的统计,而且做这样的统计也没有意义,到底在涉外民商事案件是外国人胜诉多还是中国人胜诉多。从我感觉来说,外国人胜诉还是有一定比例的。这也给我们的企业、自然人提一个醒,特别是在和外方企业打交道的时候,你一定要多掌握一些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不要受骗上当。
    [10:48:18]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清风一代]的问题:
    请问钱庭长:2005年全国共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多少?审结多少?
    我可以介绍一下入世以后的数字,自2002年至2005年底,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案件68172件,其中涉港澳台案件30577件,占44.85%。外国当事人的国籍遍及75个国家和地区。
    [10:49:54]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a126z961965]的问题:
    最后问您一个问题,钱庭长,您怎么对待你在最高法这个庭长的位置的利弊得失?
    我想,我担任最高法院的民事审判庭的庭长,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讲,只有利而没有弊。从这个岗位上,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学到了如何做人、如何审判,如何站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的角度处理案件,如何进一步通过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促进中国的对外开放,所以这些只有利而没有弊。
    [10:50:16]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你是云我是风]的问题:
    请钱锋庭长转达以下我们基层法院法官对肖扬院长的问候!他的的确确为各级法院做了许多好事,谢谢了!
    我一定转达。
    [10:50:58]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a126z961965]的问题:
    谢谢您已经回答我两个问题,当前基层法院的法官的待遇非常的低,压力非常的大,流动性小,但却处在社会矛盾的浪尖上,你能理解我们的苦衷吗?
    我完全理解这些苦衷。
    [10:51:10]
  • [主持人]:
    回答网友[a126z961965]的问题:
    谢谢您已经回答我两个问题,当前基层法院的法官的待遇非常的低,压力非常的大,流动性小,但却处在社会矛盾的浪尖上,你能理解我们的苦衷吗?
    今天下午政治部主任作客中国法院网,您可以和他进行交流。
    [10:51:34]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freelance]的问题:
    钱庭长,您好,来晚了,先拜读了您以上的发言,我是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十分敬佩您的个人能力和魅力,我有一个小问题,在全球化过程中,您对跨国公司对国内国有支柱企业的恶意并购,即通过合资―拖跨―独资―垄断的方式占有国内市场有什么评价,我国司法机关对此有什么具体措施和考虑吗?谢谢
    跨国企业对国内国有企业的并购是入世以来出现的一个问题,如何应对,人民法院正在调研过程当中。现在坦率地讲,还没有具体的案子。但是我想跨国企业并购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光是我国存在这个问题,在很多发达国家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如何去规制跨国公司的并购,我想这不完全是司法问题,更多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制定反垄断法,在反垄断法里规制跨国企业的并购,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规制。司法作为最后一道关,我们也一定会努力维护国家的利益。
    [10:54:39]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底层过不得日子]的问题:
    再次问您:我们在城市有建筑工人遇交通事故后能否享受市民待遇。在交通事故中死伤的民工特别是建筑工人,绝大数都是在城市为城市建设流血流汗,但是赔偿执行时还是按所谓的农村居民标准,即使你这个民工城市搞建筑十多二十年。这合理吗?公平吗?我认为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参照误工费的计算办法,也就是说按你这个人的可能的预期收入来算,而不应以所谓农村或所谓城市居民来算,比如有的城市居民什么也不干,对民工干的赃活、累活他们也不愿干,没有什么收入,以吃低保为生,如出事故后,按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算,这合理吗?而建筑工人,在江浙一带现在的工资标准是80-100元一天,一年的毛收入至少是二万五左右,但按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算,最多的也不超过7000元,你能说这是合理的公平的吗?
    关于交通肇事包括农民工、城市建筑工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这个问题不是我不想回答,只是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留给我们最高法院的其他业务庭的庭长来回答,如果我把这些问题都回答完了,那其他的庭长就没有什么问题可答了。但既然你多次问到这个问题,我还是可以简单地回答一下。
    我想,人身损害赔偿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做深入的调研,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实时进行调整,但是这个问题我刚才说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比如说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农民,按照现在社会的议论是“同命不同价”.其实这个赔偿不是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人身伤害的补偿。所谓“同命不同价”,肯定不是法律上的用语。我也坚决主张在同一个事故当中的受害人应该获得相同的赔偿标准。但是,这个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说,即便在一个交通事故当中实行了统一标准,但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要你能够举证出你的住所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水平,那么法院在裁量过程中,是可以按照你的住所地法院的城市标准。具体到一个交通事故,比如说现在一种是城市居民、一种是农村居民,出现了“同命不同价”,即便是按照统一标准,也会出现另一种问题。在现在的交通事故中,现在人口流动非常大,有城市居民,也有出交通事故所在地的居民,同时也有上海的居民,也有北京的居民,最后的结果,最后的补偿结果依然是不一样的。我们现在制定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但是在人身伤害赔偿当中,实际上更多的不是交通事故。比如说,在一个农村,邻里之间发生争执,一个人把另一个人致残、致伤了,这个标准怎么定?你是按照农村收入标准还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有时候两个标准之间相差几倍、几十倍。所以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是非常慎重的。但有一点我刚才讲了,对农村居民的保护,对进城务工农民的保护,我们人民法院应当加大这方面的力度。
    [11:04:10]
  • [嘉宾 钱锋]:
    回答网友[华山论剑]的问题:
    钱庭长,如果您有时间到能否到论坛里与我们更进一步地交流呢?
    这要看主持人的安排了。
    [11:05:31]
  • [主持人]:
    今天上午我们与钱庭长就入世后的涉外案件司法审判及法院对外交往情况进行了交流,钱庭长还抓紧时间回答了很多网友的问题,非常感谢嘉宾的支持,感谢网友的参与。
    [11:06:07]
  • [嘉宾 钱锋]:
    谢谢。
    [11:06:17]
  • [主持人]:
    今天上午的直播到此为止,欢迎大家今天下午积极参与,今天下午作客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刘贵祥和纪检监察组组长何昕,敬请关注!再会!
    [1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