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顾宏俊

民庭书记员冯晓玲

本案原告及代理律师

被告方诉讼代理人

旁听观众

法庭开庭现场

新闻媒体高度关注

网络直播信息录入操作员: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书记员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外景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判法庭大楼
4月12日10:00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庭审“出租公司设月最高行驶里程被司机起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即将直播的是江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苏州出租公司设月最高行驶里程被司机起诉”案。今年3月2日,苏州强生出租车公司驾驶员高炳元到公司更换座套时,被告知应向公司缴纳1143元罚款,原因是2月份他行驶里程数比公司规定的上限15000公里超出了1143公里。据悉,该公司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控制车辆每月行驶公里管理办法》规定,“对每月行驶公里超过15000公里的车辆实行超出部分收取1元/公里的办法。”据高炳元介绍,公司最后给他的选择是,要么接受罚款,并保证今后不再超时经营;要么辞职回家,并承担违约责任。高炳元不服被罚,3月13日,他将出租车公司告上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法庭现在开始开庭。
    [10:10:55]
  • [书记员]:
    (查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收取开庭传票、通知。)
    宣布法庭纪律,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证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参加旁听。
    二、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并请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CALL机等通讯工具;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四、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六、诉讼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庭;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七、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向本院提出。
    对违反上述纪律者,法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没收摄影通讯器材、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 审判员]:
    坐下。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一切就绪,请开庭。
    [10:11:23]
  • [审判员]:
    (敲击法槌一次)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身份情况(略)。
    [ 审判员]: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经核对,以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受理了原告高炳元诉被告苏州强生出租车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顾宏俊独任审理,书记员冯小玲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本院已在庭前书面告知双方,原、被告双方是否清楚?
    [ 原告]:
    清楚。
    [ 被告]:
    清楚。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庭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
    [ 审判员]:
    原,被告,对上述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 原告]:
    不需要。
    [ 被告]:
    不需要。
    [10:12:3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穿插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方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 原告]:
    (宣读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5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返还原告已付租金及费用4418.50元;3、判令被告解除原告银行卡密码,以便原告取出卡内余款176.02元;4、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略)
    [10:13:3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针对原告起诉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否定的答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反诉的,要讲明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 被告]:
    原告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并明确约定原告应发遵守答辩人公司的规章制度且答辩人有按企业规章制度对原告进行奖惩的权利;同时原告又和答辩人签订驾驶员承包合同一份。2005年5月和10月,答辩人公司发生两起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两起事故均发生在凌晨两、三点且因驾驶员忽于观察造成。为此答辩人为驾驶安全行车,控制个别驾驶员疲劳驾车,于2005年11月份出台了《关于控制车辆每月行驶公里管理办法》,具体内容为:自2005年12月1日起,对每月行驶公里数超过15000公里的车辆实行超出部分收取1元/公里。答辩人于12月初公布该办法并组织驾驶员学习。
    [10:14:44]
  • [被告]:
    2006年3月2日,经苏州天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计,原告驾驶的车辆在2006年2月行驶的总里程数为15143.9公里,每天行驶约540公里,原告2月份的工作时间为约323小时,超出法定最长劳动时间127小时。答辩人欲根据管理办法对原告处理时,原告不予配合且情绪激动,因此答辩人将车暂扣让原告休息并接受处理。此后答辩人多次电话通知和书面形式要求原告到单位处理该事件,原告未曾理会并通知媒体介入,答辩人至今仍安排其他驾驶员为原告顶班。
    答辩人认为,从程序上讲,本案属于劳动者不服单位对其管理和处罚引起的争议,应当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从实体上,答辩人为了社会公共安全、为了驾驶员的身心健康,结合行业的特点,根据劳动法中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明确了驾驶员每月日均行驶公里数,管理办法没有变更原告和答辩人间的承包合同,答辩人通过暂扣车的方式让原告休息并接受处理没有违约也无不当。
    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10:17:21]
  • [审判员]:
    现先由原告就所持的主张进行举证,并说明所举证据要证明的有关事实。
    [ 原告]:
    证据有,1、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是原、被告签订;2、李爱军与被告的承包合同,;3、原告出租车方向盘被上锁的照片;4、内部借款单;5、原告已缴被告押金15000元的收据;6、原告银行卡;7、银行交易凭证;8、GBS查询结果;9、录像光盘。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异议?
    [ 被告]:
    对证据一无异议,恰恰证明原告应当遵守规章制度。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证据3,录像光盘,证明被告与原告间,为超出公里发生纠纷。被告蔡总的录音,不否认原、被告间发生的纠纷。证据来源于苏州电视台录像带。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异议?
    [ 被告]:
    对证据本身均无异议。
    [ 审判员]:
    原告举证完毕。
    [10:19:06]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
    1、苏州强生出租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2、交通事故认定数二份;3、关于控制车辆每月行驶公里管理办法;4、05年12月班组学习内容安排及12月份安全学习签名;5、2006年3月15日《通知》一份(含邮寄凭证)。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异议?
    [ 原告]:
    在证据中,12月份安全学习签名中的高炳员的签名真实,但据高炳员反映,他没有看到学习内容。在整个学习过程中,也没有说起管理办法如何学习。这个学习不存在。
    原告确实收到函件,但是在06年3月15日发出,17日原告收到,但在这个时候,原告已提起诉讼。
    对证据6所记载的事实内容我们不清楚。
    [ 被告]:
    这是由公司GPIS系统统计出来的数据。
    [ 原告]:
    关于天泽公司的相关内容,我们已提供相关的证据,被告也未提出异议,请法庭采纳原告的证据。天泽公司提出的一些概念是否科学,要求由被告作出合理解释,否之不于认可。
    [ 审判员]:
    被告继续。
    [ 被告]:
    6、2006年2年月苏E-66457营运时间汇总表;。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异议?
    [ 原告]:
    与我们提供的数据相符,无异议。
    [ 审判员]:
    被告继续。
    [ 被告]:
    7、苏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情况说明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异议?
    [ 原告]:
    被告要证明什么内容?
    [ 被告]:
    苏州出租行业日里程数。
    [ 原告]:
    对本案的审理没有任何现实意义,上面反映了1、2月份的公里数,但是否可以得出超过此数额或低于此数额有何性质,因此对本案的性质查明无意义。
    [ 被告]:
    举证完毕。
    [10:22:10]
  • [审判员]:
    下面法庭提问问题。
    [ 审判员]:
    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签订的时间哪个在先,哪个在后?
    [ 原告]:
    同一天,都是格式条款,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作的说明是根据法律规定,为便于办理社保等。
    [ 被告]:
    是同时签的。
    [ 审判员]:
    承包合同为什么会表述为根据劳动法签订?
    [ 原告]:
    完全是被告草拟的格式合同,高炳元只是签名,上面的内容系打印,高炳元只是要取得出租车承包权利,对于如何形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作出解释。
    [ 被告]:
    根据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的承包合同,基于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再签订承包合同。
    [ 审判员]:
    在这两份合同前,双方有没有签过其它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
    [ 原告]:
    无。
    [ 被告]:
    无。
    [10:23:09]
  • [审判员]:
    原告也讲到是和李爱军合租一辆车,怎么个合租法?
    [ 原告]:
    二个人开一辆车,如何开,由驾驶同自行约定。
    [ 被告]:
    公司没有特别约定,但建议驾驶员白班、夜班对倒。
    [ 审判员]:
    假如要解除合同,会不会影响李爱军合同的履行?
    [ 原告]:
    应该不会,目前虽没有解除合同,但在此期间,被告已安排其他驾驶员与李爱军搭班,现在主要是高炳元无法开这辆车。
    [ 被告]:
    不会影响到李爱军合同的履行。现在开车的驾驶员是机动驾驶员,是为特别情况下驾驶员项班。
    [10:26:09]
  • [审判员]:
    假如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承包合同能不能签?
    [ 原告]:
    不能。
    [ 被告]:
    不能。
    [ 审判员]:
    假如承包合同得以解除,那么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 原告]:
    承包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解除。
    [ 被告]:
    承包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中止。
    [ 审判员]:
    承包合同第五条第9项,被告为原告建立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保项目怎么理解?
    [ 原告]:
    对此问题上,实际表明了被告有义务为承包人建立养老等社保项目。有了规定后,是否能办,根据目前相关部门的要求,尚无法办理,还需要有劳动合同。因此为了办理养老社保的需要,才签订了劳动合同。
    [ 被告]:
    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等社保项目。并不能说明是劳动合同附属于承包合同。
    [10:29:42]
  • [审判员]:
    劳动合同中,被告依法为原告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障金,…个人缴纳部分由被告代扣代缴怎么理解?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后,其经济上的利益是怎么体现的?
    [ 原告]:
    双方所依据的还是按照承包合同。
    [ 被告]:
    实际是根据双方承包合同,关于个人所得税及个人应当承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 原告]:
    这条实际就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第五条,根据承包合同,缴纳承包金后,多余部分由原告取得。除向被告缴纳的部分外,其他部分由驾驶员所得,这所得可以理解为经营所得,也可以理解为报酬。
    [ 被告]:
    双方劳动合同中对驾驶员的收入进行了规定,在承包合同中进行了细化及明确。
    [ 审判员]:
    原告的养老等是如何缴纳的?
    [ 原告]:
    就是按照承包合同上,个人缴纳175元每月,按照规定,由被告操作进行缴纳。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负担的内容?
    [ 原告]:
    应当有的,但我们只是猜想。
    [10:33:30]
  • [审判员]:
    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有无告知原告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明确告知原告及其他驾驶员。
    [ 审判员]:
    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 原告]:
    根据公司的承包经营合同,从05年4月份开始,按照合同中4100元,缴纳493.5元,从5月份开始,减掉了170.5元后,是返还三月份实际缴纳的费用。
    [ 审判员]:
    原告承包的车辆是否是被告公司名下的?
    [ 被告]:
    是的。所有权人是公司。
    [ 审判员]:
    原告在承包期内,有无发生过交通事故或其他扣除压金的事故?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正确?
    [ 被告]:
    是的。
    [10:36:27]
  • [审判员]:
    原告15000是如何计算的?
    [ 原告]:
    已提交计算明细,计算出原告每月的平均损失,计算二个半月。起诉到今天审判,加上原告另行找工作的时间,计算二个半月是合理的。被告对原告的违约金也是15000元。
    这个计算的数额在3月29日,与被告公司的办公室人员在苏州电视台所说的讲话计算出来的数额也是相吻合的。
    [ 被告]:
    对此计算方法不认可,对每公里耗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 审判员]:
    原告针对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判令被告解除原告银行卡密码,陈述一下具体情况?
    [ 原告]:
    公司为员工办理了一张银行止,驾驶员只能缴款,不能取款,如不能解密,卡内的余额无法取出。
    [ 审判员]:
    户名是谁?
    [ 原告]:
    原告。密码控制在被告方。
    [ 被告]:
    这是由公司统一办理,密码均为员工身份证后六位,由员工自行取款。户名为原告,初始密码均为当事人身份证后六位,可以自行修改密码。
    [ 原告]:
    公司从来没有说过就是后六位。
    [ 被告]:
    银行卡初始密码均为身份证后六位是常识。
    [ 审判员]: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 原告]:
    由于被告的根据性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也无意义,因此请求判决。
    [10:42:59]
  • [原告]:
    双方签订合同的根据内容就是被告将车钥匙交于原告开车,现原告根本无法开车,因此形成根本性违约。
    [ 被告]:
    暂扣车辆的理由――驾驶员违反规章制度,且不接受处理。在公司作出对原告作出处罚,原告怀疑激动,基于此种情况,原告不适宜再继续开车。原告在2月总的行使公里数大大超出了法定最长劳动时间125公里,因此不适宜开车。
    [ 原告]:
    被告所说不符合事实,因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没有任何驾驶员是按照每天行使8小时的,否之不存在出租车行业的存在。
    对于在当时的情况下,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即使激动,也是正常的反映,但是否一直激动到今天呢?问题是到目前为止,车辆仍控制在公司,原告无法履行其权利。对于上班的时间,是对法庭的误导,且不说劳动法如何适用,对事实问题上,在这个期间,高炳元是否一直在开车,当中不休息?当中没有停车的时间?什么叫疲劳驾车,法律有规章,不是任何企业可以随意作出解释的。
    [10:48:15]
  • [审判员]:
    被告要对原告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 被告]:
    依据被告出台的管理办法。
    [ 审判员]:
    被告方出台限行的规定,对每月超过15000公里的超出部分收取1元/公里,有没有征求过原告以及全体司机的意见?
    [ 被告]:
    征询了部分驾驶员的意见,出租车管理处的意见。
    [ 审判员]:
    原、被告,有无需要互相发问?
    [ 原告]:
    无。
    [ 被告]:
    无。
    [ 审判员]:
    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 原告]:
    无。
    [ 被告]:
    无。
    [10:50:2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归纳一下双方的争议焦点:1、程序上是否应先经过劳动仲裁?2、被告依据其出台的限行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在承包合同的履行中是否构成违约?对此,原告方是否可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对此争议,首先请原告方发言。
    [ 原告]:
    在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间,就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发生争议后,原告为维护自身要得,提起诉讼后,本案受到媒体的关注,公司为其自身提出了辩解,今天也为其合法性的理由作了说明,公司认为都是为了所谓的安全性行车与防备驾驶员疲劳驾车,事实上,公司的行为实际上与法相悖。因此要对本案做出说明及澄清,通过事实说话。
    [ 原告]:
    原告要说明原、被告间的法律关系,原、被告间确立的关系,是由双方签订的驾驶员承包合同所确立并维系,由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各方一致意思的体现,但这是公司多方草拟的格式条款。被告能够合法的收取的金额,已在条款中规定,而被告以出台的办法来收取的费用,是与法无据的。就其性质,原告代理人已做出说明。在合同中第八条规定了双方中止承包关系,劳动关系也解除,因此劳动关系是依附于承包关系。对合同的内容,均足以说明劳动合同系附属合同,因此也不存在劳动仲裁的前置条件,法律关系是同时存在,因此不存在仲裁前置的问题,特此说明。
    [ 原告]:
    被告收取或预收取超公里数的性质上,在被告开给李爱军的内部解款单中用的是“罚”,无法是何种说法,这种收取的款项是强加于对方,因而不具有合理的合法性,正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不正当得利。在本案形成诉讼后,强生公司一改以往罚款的说法,在其他媒体上说这个钱是暂收的,但在事实上无从体现暂收的含义,符合证据结论合理解释,已形成的证据无法得出暂收的结论,如暂收,合法性依据何在?作为企业或企业的负责人,根本无任何依据可以罚款,在错误的理念上,被告公司形成了违法之举。被告公司将自定告示的出发点归结于四点:加强安全行使、防止疲劳驾车、为了驾驶员的健康等,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自己的利益。如果以自称的正当理由,可以我行我素,那法律的正当工作如何体现?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效力的比较?如果一方可以以所谓的规章制度来推翻法律规定,那合同受法律保护的性质如何体现?
    [ 原告]:
    从事出租车的企业,有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在出租车企业设立时就应有的,否则任意修改合同本身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对于这种状态,是荒谬的。对被告收取罚款的逻辑推理。被告以超公里数提出罚款作出了辩解,公司自称罚款是为了杜绝疲劳驾驶,如按照被告的巡回,那么疲劳驾驶的超公里数越多,被告所得的罚款也越多,
    [11:08:06]
  • [原告]:
    有关疲劳驾驶的法定认定及处理原则?且不说被告是否真的进行过测数,仅就自认为的标准,也是难以信服的,根据国务院条例第六条第七项,已对疲劳驾驶做出了权威及科学性的认定,如果驾驶人员违反法定的要求而疲劳驾驶的,应当由法定的授权机关作出处理。根据原、被告双方在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提供符合可营运的车辆,交付承包人营运,此项是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然而,被告以原告不缴纳罚款的理由将车暂扣,原告目前处于生活没有来源,因此被告的违约是显而意见的,原告当然有权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11:11:52]
  • [原告]:
    被告理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原告诉请的要求,是基于事实,合理合法,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予以确认。同时,本案的意义超出了案件事实及本身,由本案所反映的事实体现了应当如何遵守法律,将提示人们只能依法行事,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11:14:59]
  • [被告]:
    归纳焦点:被告出台的管理办法有无变更双方的承包合同。被告是否可以以暂扣的方式来处理高炳元的问题?强生公司是否是为了车辆的磨损而制定的制度?被告出台的管理办法没有变更双方的承包合同,是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每车每月日里程数,原告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原、被告的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每车每月日里程数,但原告就可以随便开多少公里?开多少小时吗?这是不可以的。且不说哪个是附属合同,原告是被告单位的员工,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工作的时间每天为八小时,每月最长的时间不超过211个小时,根据法庭调查的证据,及对出租车行业的比较,被告单位制度的管理办法是有依据的,出租车行业每月行使公里数为12750公里,根据劳动法中关于最长时间的规定,结合出租车行业行使公里数,被告多方面的考虑,制度出每月超出15000公里才处罚,被告制度的管理办法没有变更承包合同。
    [11:20:49]
  • [被告]:
    被告单位有权扣车,应当扣车。出租车行为有特殊性,因其员工是流动的,在宣传考试及奖惩无效的情况下,只得扣车对公司的财产进行管理,对于扣车的理理是由于原告在处理时情绪激动,且在2月份严重超时工作,目前原告也没有接受公司的处理,拒绝接受公司的处理,才导致了今天的后果。公司的管理办法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被告公司是否获取利益?是否因为减少磨损而制定的制度?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合同一方利用其资金、地位等优势,限制对方的权利等,制定出来的条款,本案中,公司没有获利,也没有损害到原告的利益,每月只有一到二部车受到公司的罚款,罚款金额为四百元左右,公司也承诺如被罚车辆到年底前无其他罚款的行为,公司会退回罚款。因此公司并不通过经管理办法来获利。本案中,原告只有二月份的行驶里程数地超过了15000,三个月内,也仅就是一个月超出了规定的里程数,被告制定规章制度并没有考虑到减少车辆的磨损,被告制订该管理的良苦用心及目的,确实是为了维护驾驶员的健康、社会公共安全、适时行使劳动法等。
    [11:27:38]
  • [被告]:
    该管理办法,可以让像原告这样的员工每天可以多休息二个小时。苏州的出租车公车公营才刚开始,该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过渡,现行日均500公里是第一步,就已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并不是坏事。现在的油价在上涨,我们作为出租车企业,可以体会驾驶员的心境,但不能忽视驾驶员的健康、社会公共安全,综上,被告并不存在违约,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
    [11:31:16]
  • [审判员]: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31:33]
  • [原告]:
    被告刚才表述是否有权扣车?其表述为为了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在本案的过程中,被告对法律性质进行了误导,对原、被告间存在的承包经营关系,非要拉到劳动关系上去。本案的核心是承包经营关系,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所要履行及享有的权利,是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在主、次合同上,以何则为主?何则来确立法律关系?是非常明确的。把其引伸到劳动关系上,是无法律及事实依据的。
    [11:33:37]
  • [原告]:
    15000公里数依据是如何而来的?如被告所计算出来的是否可以作出依据呢?何为合法性?是要以法律作为支撑的,如没有,结论是违法。在出租车行为,在上海,每月的收入可以达到8000多元,如果这么说,被告也给原告计算一下,将会得出怎样的结论?被告自己设定、计算的结论,是没有合法性的。是否可以认为日平均行使就是500公里,超出是违法?是合法依据吗?关于本案中收取所谓的罚款性质问题上,在刚才已作出充分的说明,现在被告将所收取的罚款说是暂收的,到年底会如何如何,但在规章制度上是否写明呢?在开取的单子上也是罚,罚的就是罚的,并不能因后来形成诉讼,而改变说明,还是应以法律规范来说明。
    [11:37:28]
  • [原告]:
    我们所认为的是被告在案件中,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刚才被告认为没有变更承包合同的内容,怎么会没有变更呢?在承包合同中,对收取钱款的事实已作了罗列,在劳动合同也更加明确说明了除了承包合同所收取的钱款外,其他均为驾驶员的收入。因此这个变更没有经过双方协商,对李爱军收取的300元钱,虽然李爱军缴纳,但是在何种情况下缴纳的呢?这是众所周知的。在3月2日发生的事情,事实证明被告根本没有把合同放在眼中,想收掉就收掉,被告认为原告激动就激动,不适宜开车就不能开车,那么还如何需要合同呢?
    [11:41:49]
  • [原告]:
    被告在整个案件中,不顾法律规定,不顾自己要承担的义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本案的结局,被告负有不可推泄的责任,原告的请请合法合理,请法庭支持。
    [11:42:51]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43:11]
  • [被告]:
    原、被告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结合数据,我们可以推断出月里程不超过15000公里,因此公司的管理办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合同。对于是否疲劳驾驶?根据证据表明原告在二月份的工作时间平均每天十几个小时,且包括星期六、日,原告已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被告是否有权收取费用?承包合同明确了原、被告双方的义务,根据劳动法,劳动时间不超过211小时,原告超时使用被告的出租车,被告有权收取费用。关于被告是否有权利扣车?出租车行业有其特殊性,被告通过扣车对驾驶员进行管理,是必要的手段,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1:47:26]
  • [审判员]: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47:53]
  • [原告]:
    驾驶员首先要遵守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否是属于疲劳驾驶,应当在这个法律规章中寻找答案,而不在法定之外再设定一个自以为的东西。出租车司机不是想怎么开就怎么开,但他的行为只要符合承包合同的规定,符合法律的规定,那就是允许的,被告要进行扣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合同?应当考虑的。
    [11:50:00]
  • [原告]:
    被告认为原告疲劳驾驶,作为双方都要遵守劳动法,如按被告的计算,应当一车配三个驾驶员,那作为被告一方,为何不遵守劳动法呢?出租车超一公里,被告罚一元钱,一公里法定收费是一元八,扣除一公里的油费,司机只能拿到八毛,而这个罚款是收入被告的,并非是交给政府的。李爱军交了罚款后,才让他开车,且还让李爱军写保证书,被告自己都没有遵守劳动法,且也不可能配备三名司机。
    [11:53:02]
  • [原告]:
    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承包经营合同上,劳动合同只是为了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为原告缴纳相关的社保,被告在庭上所说的是误导,今天审理的是承包经营合同,而非审理劳动合同。如要审理劳动合同,那应先仲裁前置。
    [11:54:42]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54:54]
  • [被告]:
    劳动法也是法,也应遵守相关的规定,虽然本案是承包合同,但本案涉及到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请原告注意,被告提出的概念是如何控制、防止驾驶员超时工作、驾驶。在劳动合同、承包合同中,也没有规定车辆要不停的运转,因此也不需要配备三名驾驶员。
    [11:56:2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 原告]:
    愿意。
    [ 被告]:
    愿意。
    [11:57:04]
  • [原告]:
    请求法庭准许休庭五分钟,与当事人协商一下。
    [12:01:14]
  • [审判员]:
    本庭准许。
    下面休庭五分钟。
    [12:02:11]
  • [审判员]:
    (敲击法槌一次)
    (休庭)
    [ 审判员]:
    (敲击法槌一次)下面继续开庭。
    [12:05:07]
  • [审判员]:
    请原、被告作一下最后陈述。
    [12:05:32]
  • [原告]: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应当得到采纳。
    [12:06:00]
  • [被告]: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驳回。
    [12:06:12]
  • [审判员]:
    今天庭审就到此,休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之规定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在庭审结束后,当庭或五日内可以阅读庭审笔录,发现遗漏或差错有权申请补正,但需经审判人员同意,并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盖章。
    [12:07:26]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一次)。
    [12:07:47]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本次直播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组织协调:覃华炜,记录上传:童玲,网络维护: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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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7:51]
  • [中国法院网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2: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