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外景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赵爱忠

原告代理人

被告及代理人

直播工作人员

出示视听资料

旁听人员

庭审现场

人民陪审员宣读法庭调取的证据
6月7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旅游路上车翻人伤,状告管理部门索要赔偿”案
  • [主持人]:
    大家好,我们是此次网络直播的直播员袁煜驰/安铂如/赵学军,希望今天这个案件的直播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直播马上开始。
    [09:02:11]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安排的这起案件,通过原告的起诉状,我们初步了解到, 2003年11月29日,原告顾女士驾车到北京市门头沟一风景区旅游,同车有严某、顾某等人。到风景区后当地村委会收取了十元钱,然后进入风景区。在回来的路上一拐弯处,因积雪成冰,致使原告及乘车人员翻入路边山沟,造成原告髋骨、股骨头等多处骨折;造成严某七级伤残;造成顾某头部、腰椎等多处骨折,原告驾驶的车辆也报废。2005年3月3日,严某起诉原告赔偿损失,原告为此支付严某268998.13元赔偿款,支付顾某医疗费52474.48元。原告认为此次事故与被告当地路政管理局、风景区开发公司、当地村委会三方有直接关系,因为当时路面积雪没有清除,事故地点没有山路危险的警示标志,在狭窄的路面旁没有栏杆及阻挡物。因此,原告认为三被告对事故路段都有共同的管理责任,因为三被告没有及时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为此,原告起诉三被告,要求赔偿原告医疗费27672.3元,经济损失321472.61元,两项共计349144.91元。
    [09:03:45]
  • [主持人]:
    这起案件是门头沟法院今年第二次通过北京法院网直播庭审过程。今天这起案件因案情比较复杂,该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今天担任审判长的是该院民一庭三级法官赵爱忠,他曾经在北京最西、海拔最高的门头沟法院斋堂人民法庭工作。曾因工作成绩突出而在2003年荣获门头沟区精神文明建设百颗星称号,并荣立三等功。
    [09:04:39]
  • [主持人]:
    今天合议庭另外两名成员分别是人民陪审员杨立成和人民陪审员曹子阳。杨立成是门头沟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干部,是一名从事人民陪审工作近7年的资深人民陪审员;曹子阳是门头沟交通局的干部,也是从事人民陪审工作多年的老陪审员。
    [09:06:51]
  • [主持人]:
    在这里,我顺便介绍一下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特殊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活动越来越多,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09:07:31]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庭审马上开始。
    [09:08:13]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2、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通讯工具。
    [09:17:54]
  • [审判员]:
    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顾海燕,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雅芳园5楼2单元302号。(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赵玉峰,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亚东,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6:13]
  • [审判员]:
    核对被告方身份。
    第一被告北京市路政局门头沟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增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猛,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北京市路政局门头沟分局干部,住单位集体宿舍。
    第二被告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开发区泰安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洪波,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单位集体宿舍。
    第三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涧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涧沟村。
    法定代表人吴凤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德强,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涧沟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涧沟村47号。
    [09:30:06]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 告]:
    没有。
    [ 第一被告]:
    没有。
    [ 第二被告]:
    没有。
    [ 第一被告]:
    没有。
    [09:31:18]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顾海燕与被告北京市路政局门头沟分局(以下简称路政分局)、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涧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赵爱忠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人民陪审员杨立成、曹子扬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书记员马清竹担任法庭记录。
    [09:32:30]
  • [审判长]: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分别为,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09:33:36]
  • [审判长]: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 告]:
    听清了,不申请。
    [ 第一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 第二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 第三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34:15]
  • [原告]:
    宣读起诉书(内容与本次直播开始介绍的案情简介相同,略记)。我方诉讼请求是1、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27672.3元,经济损失321472.61元,以上共计349144.9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09:36:2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09:37:03]
  • [第一被告]:
    事故发生管理地不属于第一被告的道路管理范围,我分局与之并无道路管理和养护的职责。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1:12]
  • [第二被告]:
    我方答辩意见如下,1、原告发生事故石在2003年11月29日,诉讼时效是1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发生事故路段是18公里加800米处,我们无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在此路段发生的事故,原告不应向我方主张权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2:51]
  • [第三被告]:
    我方收取10元停车费用是事实。但是原告发生事故是在县级公路上发生的问题,与我村没有任何关系。我们负责车辆管理和安排,所以如果是发生在停车场的问题,我方可以承担责任。但是事故发生在路上,这次事故与我方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5:21]
  • [审判长]: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 告]:
    听清了。
    [ 第一被告]:
    听清了。
    [ 第二被告]:
    听清了。
    [ 第三被告]:
    听清了。
    [09:46:07]
  • [审判长]:
    现在由原告方逐份向法庭提供证据。
    [09:47:03]
  • [原告]:
    出示证据一,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收据及各种清单。证明原告因车祸造成27672.3元的损失。
    [09:53:42]
  • [原告]:
    证据二,2005门民初字27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发生车祸是由于路上有积雪,造成原告及同车人员严力、顾继玉受伤,法院判决顾海燕赔偿严力268998.13元。
    [09:55:10]
  • [原告]:
    证据三,北医三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住院总汇报表证明顾继玉因伤支付医疗费用52474.48元。
    [09:55:50]
  • [原告]:
    证据四,交通局事故案件材料,包括道路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图,证明事故发生地无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
    [09:56:26]
  • [原告]:
    证据五,视听资料,录像带一盒。于2005年3月摄制,证明事故发生地在妙峰山景区,第三被告收取了费用,防护墙是事故发生后添置的,在事故发生时无警示标志。(播放视听资料)
    [09:57:23]
  • [审判长]:
    请被告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的五份证据进行质证。
    [09:58:33]
  • [审判长]:
    第一被告路政局对这五份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10:00:23]
  • [第一被告]:
    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这与我们无关。
    [10:04:27]
  • [审判长]:
    第二被告旅游公司对这五份证据进行质证。
    [10:05:22]
  • [第二被告]:
    关于医院单据及诊断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门头沟区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清楚地认定,由于顾海燕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证明原告对事故发生存在完全过错,导致自己及同车人员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由于顾海燕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负全责。视听资料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地在北京市京西妙峰山景区的范围内,可以显示对方代理人询问停车场收费员时,收费员向他告知从停车场到景区的一段路部归妙峰山景区管理,收费与我方无关,证明事故发生路段不归我公司管辖。因此这些费用损失与我公司无关。
    [10:10:53]
  • [审判长]:
    第三被告村委会就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10:11:32]
  • [第三被告]:
    我们收的只是停车费,与门票是两码事。发生事故也不在停车场,所以事故与我方没有关系。
    [10:12:1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向法庭举证。首先由第一被告进行举证。
    [10:13:01]
  • [第一被告]:
    出示证明一份。证明我单位的职责范围,同时证明原告起诉称发生事故地不属于我单位管理范围。
    [10:16:01]
  • [审判长]:
    原告进行质证。
    [ 原 告]:
    对证明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内容只说这条路不归其管理,而并没有说明这条路到底归谁管理。
    [10:17:00]
  • [审判长]:
    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 第二被告]:
    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
    [ 第三被告]:
    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
    [10:17:55]
  • [审判长]:
    现在由第二被告提供证据。
    [10:19:22]
  • [第二被告]:
    证据一,出示妙峰山景区分公司当日售票明细表,证明领出门票402张,从186999号到187200号,191501号到191700号,售出门票84张,金额2100元。
    [10:20:53]
  • [第二被告]:
    证据二,学生门票明细表,领出38179到38200号,39101到39200号,领出222张售出9张。
    [10:21:35]
  • [第二被告]:
    证据三,缴款收据,记载售出成人门票84张,从186999号到187082号,学生票38179到38187号,当天缴款总金额是2235元。我提出这三份证据的目的是证明我方在事故发生时所有出售的门票。如果原告持票进入我风景管理区,应该有票根。我们目前还不知道原告当天是否从风景管理处购票进入过我风景管理区。我方提交证据,希望原告也能够提供票根。
    [10:24:29]
  • [审判长]:
    原告进行质证。
    [ 原 告]:
    对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针对第二被告的要求,我补充说明一点,由于车辆翻入山沟起火,门票烧毁。
    [10:25:40]
  • [审判长]:
    第一、三被告进行质证。
    [ 第一被告]:
    没有异议。
    [ 第三被告]:
    没有异议。
    [10:25:52]
  • [审判长]:
    第三被告提供证据。
    [ 第三被告]:
    出示营业执照。
    [10:27:09]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 原 告]: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不能证明第三被告的收费标准。我方提交的视听资料中,被告的工作人员说收取10元是集资修路。
    [10:31:11]
  • [审判长]:
    第一、二被告进行质证。
    [ 第一被告]:
    营业执照上没有写明是哪儿的停车场。
    [ 第二被告]: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10:32:03]
  • [审判长]:
    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 告]:
    原告发生事故后在医院诊断出宫颈癌,长期在医院治疗,符合民事诉讼法延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本案不存在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况。没有其他补充。
    [10:33:40]
  • [审判长]:
    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第一被告]:
    事故发生路段不属于我分局管辖。没有其他补充。
    [ 第二被告]:
    没有。
    [ 第三被告]:
    没有。
    [10:33:57]
  • [审判长]:
    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到门头沟交通支队调取了该事故的案卷材料,现在有人民陪审员杨立成宣读顾海燕的询问笔录(略)。各方当事人听清了吗?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10:35:15]
  • [原 告]:
    对本份证据没有异议。这份证据正好能够证明以下三点,1、能够说明路面当时存在积雪;2、证明事故发生是在妙峰山游玩后下山的路段上;3、当天天气很好。
    [10:37:38]
  • [第一被告]:
    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是也正好说明顾海燕虽然受伤,但思路清晰,可以委托他人进行诉讼,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时效。
    [ 第二被告]:
    在拐弯处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行驶,按照常识应完全有能力控制时速。这份证据只是顾海燕自己说明的记录,不能单独证明原告是从妙峰山景区下山归来,不能证明路上有积雪。这只是原告单方说辞。
    [10:40:11]
  • [第三被告]:
    在路上发生的任何问题与村委会没有关系,提出的赔偿要求我方不同意。这里面的内容与我们没有关系。
    [10:40:40]
  • [审判长]:
    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庭就有关问题进行法庭询问。首先询问有关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原告,顾海燕事发当天到妙峰山干什么?
    [10:42:09]
  • [原告]:
    顾海燕是前往妙峰山景区旅游,原告支付了门票和停车费。但是后来因为车翻起火,票都烧毁了。
    [10:43:50]
  • [审判长]:
    原告,当天天气情况如何,事故发生具体时间是几点?
    [ 原 告]:
    路面情况相当好,天空晴朗,雪至少是三天前的。当天大约一点左右上山,二点左右下山时发生了事故。
    [10:45:35]
  • [审判长]:
    原告方,当时车速多少,原告驾驶证何时领取,原告是否经常驾车?
    [ 原 告]:
    当时速度为每小时30公里。原告何时领取驾驶执照代理人不清楚,但至少三年以上驾龄。顾海燕经常驾车,这辆车的在她姑姑刘军霞名下,但是自从购买车后,就一直由顾海燕驾驶。
    [10:48:23]
  • [审判长]:
    第二被告,妙峰山景区具体范围是什么范围?
    [ 第二被告]:
    妙峰山收取门票内属于妙峰山景区的管理范围。收取门票以外的不归景区管理。原告发生事故在景区以外。
    [10:49:42]
  • [审判长]:
    第三被告,你们收取的10元费用是什么费用?
    [ 第三被告]:
    停车场收费。
    [10:50:16]
  • [审判长]:
    事故现场当时有警示标志吗?
    [ 第三被告]:
    有水泥桩。
    [ 第二被告]:
    有护墩。
    [10:51:08]
  • [原告]:
    第一、三被告说有护墩,实际上没有,如果有护墩不可能翻下170米的山崖。
    [10:51:37]
  • [审判长]:
    现在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询问。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原告]:
    三被告在道路管理上存在失误,道路上有重大交通隐患,三被告存在过错,所以应承担过错责任。
    [10:52:54]
  • [审判长]:
    各方对事实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第一被告]:
    没有。
    [ 第二被告]:
    没有。
    [ 第三被告]:
    没有。
    [10:53:33]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 告]:
    没有。
    [ 第一被告]:
    没有。
    [ 第二被告]:
    没有。
    [ 第三被告]:
    没有。。
    [10:54:07]
  • [审判长]: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 第一被告]:
    没有。
    [ 第二被告]:
    没有。
    [ 第三被告]:
    没有。
    [10:54:2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应该围绕以下焦点进行辩论。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事故的发生,三被告有无责任?如果三被告有责任,他们各自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如果三被告应承担责任,原告哪些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57:10]
  • [原告]:
    三被告均否认对路段的管理义务,与事实不符。第一,三被告均负有相关责任,公路是旅游专用路,属于景区内路,不需门票证实,因为发生地就是景区内,我方交了10元钱,进入景区就应产生法律关系。第二,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原告后来因病经常诊断,应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第三,关于路况,该路段狭窄有积雪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本条路的其他路段没有积雪,正常人不会判断出拐弯处有积雪,造成事故的原因就是道路的情况差。在处理事故时,交通队忽视了景区内和景区外的差别,主要针对事故本身进行责任认定,这不妨碍原告向道路管理养护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权利。弯路有实黄线外没有其他设施,路面上有积雪。我方诉讼请求合情合理。请求法庭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11:04:48]
  • [审判长]:
    第一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第一被告]:
    原告进入风景区后,我局没有此条道路的产权,更没有对此条路的管理维护义务。
    [11:05:57]
  • [审判长]:
    第二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第二被告]:
    第一,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原告不应以我方为被告起诉,原告没有票据,因此不能证明原告与我方有旅游合同关系,原告代理人主张的门票被烧毁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原告主张的发生事故的路段不属于我方范围,与售票口有25公里的距离,这路不是我公司兴建的,我方没有任何管理责任和义务。原告起诉我方就应证明我方对此段路面有权属或管理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此段路与三被告有管理义务。第三,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2006年2月6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严力的起诉和原告的病情不能成为延长诉讼时效的理由,原告应该知道诉讼时效,可以采取相关的委托措施,原告没有这样做。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原告的证据不足,原告存在明显过错,原告也阐述了当天的天气很好,路面情况好,与事发路段的积雪是矛盾的,上山的时候应该看到,下山的时候更应采取措施,不应还以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驾驶。
    [11:11:15]
  • [审判长]:
    第三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被告:我们收取停车费是合情合理的,谈不到收费后在上面出现问题。妙峰山地区曾多次出现交通事故,从来没有要求我村赔偿的。我方只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如果在停车场出现事故的我们承担相关责任,在路上发生的事故与我们无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12:50]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 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第一被告]:
    没有。
    [ 第二被告]:
    没有。
    [ 第三被告]:
    原告无中生有,原告应该出示该路段归我们管的证据,起诉我方没有道理。妙峰山开放20多年了,没有一起发生事故后找到我们停车场赔偿的,这是原告技术水平不佳造成的。
    [11:14:1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11:14:32]
  • [原 告]:
    我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长]:
    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 第一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第二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第三被告]: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15:02]
  • [审判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
    不同意。
    [11:15:36]
  • [审判长]: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择日进行判决。现在休庭。
    [11:16:20]
  • [主持人]: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吴宁,董玉君、闫利提供了技术保障,安铂如、赵学军担任摄影,门头沟法院副院长吕玉宝、民一庭庭长代长申、副庭长毕芳芳、审判员刘敏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1:18:29]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