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建新副院长主持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建新副院长主持

新津县人民法院院长张志伟作主题发言

参加论坛的代表认真听取交流发言

彭州市人民法院龚成作主题发言

成华区人民法院院长孙涛作主题发言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建萍作主题发言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蒋剑鸣回应发言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钟尔璞主持

郫县人民法院院长张澎作主题发言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院长杨德军作主题发言

武侯区人民法院院长于嘉川作主题发言

蒲江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子厚作主题发言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何良彬回应发言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曲颖回应网友提问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毛善贵致闭幕辞
5月31日8:30 第六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举行(四) 主题:构建稳定和谐社会与司法回应
  • [主持人]:
    亲爱的网友们,上午好,我们的研讨活动马上开始,今天上午有两个主题:“构建稳定和谐社会与司法回应”“建设城市文化与司法回应”。
    [08:38:26]
  • [王建新]:
    大家上午好。根据论坛的安排,由我来主持第五板块的主题研讨。第五板块的主题是:构建稳定和谐社会与司法回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如何构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院在其中能起到什么作用,是我们必须研究的问题。首先有请新津县人民法院张志伟院长发言。
    [08:41:41]
  • [张志伟]: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完整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并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其后,这一概念经过党的高层界定、学者的阐释、媒体的传播以及社会各界的讨论而迅即升温,成为我国当前汉字使用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也成为当前重大社会热点之一。香港大公报曾刊登文章指出:2005年几乎成了中国的“和谐年”,和谐的主旋律始终贯彻其中,各行各业于构筑和谐社会中涌现的新变化、新气象随处可见。然而,最重要的是,中央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定位为“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从而使得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中华民族持续数千年的美好夙愿,今天作为党的政治蓝图被引入重要议事日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为之奋斗的共同理想和目标。针对这一要求,我着重从政策的层面,就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和谐社会的内涵及实质,和谐社会下司法工作面临的挑战等几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08:42:42]
  • [张志伟]: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一)和谐社会的提出:一个并非偶然的话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还强调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08:44:41]
  • [张志伟]:
    (二)和谐社会现实背景的描述。 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从相反的角度来认识,就说明了在我国现阶段,还大量存在不和谐的现象。这些不和谐的现象存在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领域,严重制约了发展,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瓶颈。
    [08:45:54]
  • [张志伟]:
    二、和谐社会之意蕴及实质。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具有包容性的多元社会,能够容忍和尊重各种不同利益关系和选择的存在;具有高度的民主、法治、公平、诚信的社会,能够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具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的社会,能够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实现动态的平衡;是一个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良性运作、协调发展的社会。
    [08:47:41]
  • [张志伟]: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定位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具备较强的社会创造活力,能够实现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需要。2、社会公平和公正得到维护,社会的管理控制体系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实现政治稳定。3、具备良好的社会氛围和人际人文环境,文化繁荣,诚信友爱作为和谐社会的道德基本准则为人们普遍接受,能够形成有强大凝聚力的核心价值观。4、具有高度的民主与法治,法制健全,并能够被普遍的遵守。5、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6、缩小贫富差距,消除两级分化。
    [08:49:28]
  • [张志伟]:
    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逐步消除这些不稳定因素,这就对法院的工作提出了以下要求:1、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法院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坚持党的领导和忠诚法律的完美结合。2、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法院能够依法正确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案件,能够切实地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改革。3、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法院依法、公正、有效、权威地解决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4、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5、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法院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切实从群众利益出发。 6、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法院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为转变法律观念,提高国民法律修养,增强国民法律意识发挥应有的作用。
    [08:51:25]
  • [王建新]:
    刚才张院长从法院的角度对构建稳定和谐社会的政策进行了解读。下面有请彭州市人民法院龚成院长,就构建稳定和谐社会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谈谈他的观点。
    [08:59:26]
  • [龚成]:
    我国倡导建立和谐社会,其中不乏有不和谐的音符,不和谐因子存在的法律问题本可以探究,并在审判中进行规制。但基于各种原因,我从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的契合与冲突入手,分析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要素需求,从司法技术层面探索司法实务如何与和谐社会需求之契合,提出了司法实务如何服从并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想。
    [09:00:54]
  • [龚成]:
    当前,我国顺应时代需要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二字从象形文分析,可理解为“食禾(粮)”与“皆言”,意即大家都有饭吃,大家都能发言,涵盖了人类生存与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内容。“和谐”强调各个差异部分通过某些特定的调节方式使相互之间能够协调的一种良好状态。引申到法的领域内,就可理解为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及实现来促成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协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公正是人类产生以来孜孜以求的道德理想和法律目标。以“平之如水,去之不直”为基本职能的司法活动,被认为是实现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活水之源”。而追求或实现法律效果、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已成为司法实践的主流话语,社会效果在三个效果统一的语境中不仅获得衡量司法公正标准的地位,也为司法实务者在法治框架内反思稳定和谐的需要提供了线索。
    [09:04:10]
  • [龚成]:
    司法回应社会需求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层面:社会对司法的依赖程度明显加强;旧的司法体制难以回应社会需求;对法律和司法内在局限性的认识不足。社会效果与司法公正外在表现的契合:有利于推动司法实质公正的实现;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有利于社会转型期间矛盾的对抗。社会效果与司法公正内在要求的冲突:社会效果含义具有模糊性,将导致其无法有效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标准;社会效果评价的任意性,将造成法官法律适用的随意;社会效果评价主体的利益性,为不当干预司法提供了正当化的渠道。
    [09:07:51]
  • [龚成]:
    解析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要素需求: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要以“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根本,实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司法过程要贯穿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要素一:顺应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明确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目的性”。要素二:明确社会公正的价值需求,考量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实效性”。 要素三:有效化解矛盾弥合冲突,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前瞻性”。要素四:立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时代性”。
    [09:11:09]
  • [龚成]:
    司法实务技术服从并服务于和谐社会之变通。定纷止争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司法为民”不应只挂在嘴边,立足于司法技术层面探析司法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审判效果的统一,才是在法律领域内对和谐社会最务实的解读。重构――重新定位和认识司法程序的功能。协调――更多的考虑基层民众对司法的实际需要。便捷――更多的考虑基层群众对司法的负荷能力。辅弱――更多为社会弱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多元――更多的考虑基层群众的利益需求问题。释明――缓和各种价值追求的矛盾与冲突。先例――遵循“同案同判”。互动――构建涉法上访问题防范机制。文化――加强和完善法院文化机制建设。信息化――提升法院的管理能力。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我们要通过人民法院和谐审判机关的建立和社会化的举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09:13:18]
  • [王建新]:
    龚院长从和谐社会与司法公正的契合与冲突着眼,解析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要素要求,对构建稳定和谐社会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了分析、提炼。下面有请成华区法院孙院长发言。
    [09:13:57]
  • [孙涛]:
    近年来,法院工作一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公众对法院的质疑也增多了,这就构成了人民法院的发展成就与当前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认识评价之间的现实冲突。面对这些认识评价与实际状况的冲突,法院应该怎样回应社会的不同认识,应该怎样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这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09:15:57]
  • [孙涛]:
    法院“促进稳定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状况:(一)法院“促进稳定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比较明显。1、大量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2、法院案件质量稳步提升;3、稳定和谐建设机制不断健全;4、法官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二)法院“促进稳定和谐社会建设”的态度比较积极。1、努力追求案件裁判的三个效果的统一;2、高度重视涉稳案件的审理和执行;3、着力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4、不断创新和丰富司法为民工作。(三)法院“促进稳定和谐社会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1、司法观念存在一定的误区;2、信访工作压力相对较大;3、延伸工作开展得不够主动。
    [09:19:34]
  • [孙涛]:
    法院“促进稳定和谐社会建设”的评价状况:(一)各类主体大多认为法院应该立足审判开展稳定和谐建设工作,并认为法院工作较为适应当前稳定和谐建设的发展需要;(二)社会公众对法院稳定和谐建设工作成效的评价相对于法院自身对稳定和谐建设工作的评价要高,法院自身对稳定和谐建设工作的评价相对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法院稳定和谐建设工作的评价又要高;(三)年轻的社会公众对法院稳定和谐建设工作成效的评价相对于年长的社会公众对法院稳定和谐建设工作的评价要高;(四)人大、政协、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法院稳定和谐建设工作成效的评价相对于党委、公安局、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法院稳定和谐建设工作的评价要高;(五)法院中层干部和普通法官及工作人员对法院稳定和谐建设工作的评价相对于院级领导对法院稳定和谐建设工作成效的评价要高。
    [09:21:55]
  • [孙涛]:
    法院“促进稳定和谐社会建设”的期待状况:(一)社会公众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法院促进稳定和谐社会建设的期待高于法院自身的认识水平;(二)公众期待法院开展稳定和谐建设工作的根本是司法公正,同时公众对法院的司法作风、司法效率、司法为民方面的期待也不容忽视;(三)公众期望法院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还应该重视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四)打官司难虽有较为明显的好转,但申诉信访难、执行难仍然是当前公众最迫切期待解决的问题;(五)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期望法院进一步完善稳定和谐建设工作机制,公众期望法院能够主动开展延伸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六)法官虽然认为党委、人大和政府协调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案件依法审判和影响审判效率,但仍期待党委、人大和政府能够积极协调涉稳案件的办理。造成司法实践与社会需求产生差异的原因调查:(一)法院虽然以化解纠纷为基本职能,但法院并不能化解所有的社会纠纷;(二)法院虽然努力追求司法公正,但法官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三)法院虽然及时裁决了大量纠纷,但法官在落实“案结事了”上动力略显不足;(四)在法院内部院领导虽然有较强的稳定和谐意识,但中层干部与普通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稳定和谐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调查中的几点启示 :回应社会促公正:如何理解审判与“促进稳定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关系;贴进现实呈主动:法院对“促进稳定和谐社会建设”工作应持何种态度;依托制度谋发展:如何推进法院“促进稳定和谐社会建设”工作。
    [09:32:13]
  • [王建新]:
    孙院长的调查报告体现了一定范围内构建稳定和谐社会中司法实践与社会需求的现状,也剖析了造成司法实践与社会需求产生差异的原因。下面请胡建萍副院长就法院如何回应和谐社会建设谈谈她的意见。
    [09:32:41]
  • [胡建萍]:
    一、以人为本――建构一种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养成机制。正确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共性的规律,是人类社会智慧的结晶,可以实现对司法行为的良好引导。我以为,就构建和诣社会目标而言,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理念尤为重要。而这种理念的建立,除了经常性地灌输、教育和提口号外,可否建立一种长效性的培养或者是养成机制?我觉得这是可以思考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建立一种机制来保障“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内化为法官的司法习惯,使法官在裁断纠纷的同时努力去追求案件与纠纷同步解决,不能生产出符合生产流程但不合格的司法产品。应当说案件事了的标准是一种最高层次的理想的结果,实际上是不可能完全实现和达到的,但如果努力去追求却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具体到应当建立怎么样的培养机制,我考虑到一些方向:比如通过一定的执法效果评价指标,如上诉率、申诉率、调解率、撤诉率等相关指标,科学、客观的评价法官彻底解决纠纷的能力、水平和实际效果;利用法官助理制度和审委会列席制度,强化对年轻法官解决纠纷理念的培养和执法技术的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影响;从基层法官中挑选具有丰富解决纠纷经验和良好业绩的法官到上级法院工作,以增强上级法院法官实际解决纠纷的能力;建立经常的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促进和提高彻底解决纠纷的能力等等。我相信,相关机制的建立并持续有效运作,定会逐步养成法官的纠纷解决理念,而不仅仅是依法判案的追求。
    [09:36:49]
  • [胡建萍]:
    二、亲近便民――建构司法贴近民众的机制。无论是从实现司法的价值和功能的宏观层面,还是从解决个案的微观层面,都需要司法以亲近便民的姿态融合在民众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中,缩小司法与民众的距离,使民众能够了解、信赖和亲近司法,对司法职能的有限性能够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对是否以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有足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能够自觉接受和履行裁判结果。这达到这些目的,我们需要建构一些亲近便民的工作机制。例如建立诉讼辅导制度。建立的诉讼辅导制度,主要是在立案环节,一是对没必要诉讼或不宜、不能以诉讼解决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有效途径解决纠纷;二是对当事人投入诉讼成本与收益的常识性提出比较意见;三是对诉讼法或司法解释中可能导致诉讼风险的提示。诉讼辅导是在尊重当事人诉权基础上的提示,不能干预和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也不能影响以后的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富有实效的诉讼服务等等。
    [09:41:42]
  • [胡建萍]:
    三、公正高效――建构和谐的审判和执行机制。指的是在共同价值取向和理念下,充分和用活用够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追求一种有利于和诣社会建立的审判效果(一)构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事审判机制。关键是通过刑事审判,达到对社会一般公众的警示和对被告人的矫正作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中挽救和感化的措施,其实在成年人的刑事审判中也可以运用,关键在于通过刑事审判为被告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打下基础。
    [09:42:53]
  • [胡建萍]:
    (二)构建以调解为主要抓手的和谐民事审判机制。首先要加强调解意识的培养。其次是将调解溶入法院审判案件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判前调解、执行和解的全方位调解体系和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三是坚持调解自愿合法原则基础上鼓励创新调解方法和作深入具体的工作,努力追求调解成功率。(三)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强制调解(仲裁)制度。尽管学术界对于强制调解(仲裁)制度具有很多的批评意见,但是世界各国的诉讼立法均在一定的范围内规定了强制调解(仲裁)制度,这说明强制调解(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仍然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同时,我国现行立法也只是从正面规定哪些纠纷必须采取仲裁前置,而未禁止采用调解前置制度。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的实践也证明了强制调解(仲裁)制度在我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基于此,我们认为,可以根据本地纠纷处理情况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强制调解(仲裁)制度,促进纠纷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得到解决。
    [09:44:34]
  • [胡建萍]:
    (四)构建以行政协调为主的和谐行政审判机制。一是探索建立坚持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的行政协调制度,通过行政案件的立案和审理过程,运用多与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交流和沟通的做法,促成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和解。二是是善于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积极优化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对行政行为可能违法的通过协调形式反馈给行政机关,促进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和当事人撤诉;第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审判部门与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定期通报行政诉讼情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内容,通过沟通增强了解促进和谐。
    [09:45:39]
  • [胡建萍]:
    (四)规范透明――构建和谐有序的信访管理机制。1、建立科学规范的信访工作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信访工作的职责(包括法院信访部门与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信访案件的办理规程、时限,纠错问责以及奖惩办法。2、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建立信访工作机构体系。就工作格局而言,应当建立法院信访部门为主导,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涉法信访处理机制。法院信访部门是人民法院内设的对信访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机构,根据规范化与流程管理的要求,其应主要负责对信访案件的登记、分流、督办、回访、流程管理、对部分信访案件的处理以及信访工作的日常管理等工作。法院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法院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09:48:41]
  • [胡建萍]:
    3、实行各类信访信息的统一收集与分流。当前各法院为化解涉诉信访日益增加与专职信访工作人员不足的矛盾,增强信访工作的针对性以及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建立了许多信访接待窗口,如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接待、院长接待、庭室主要负责人接待等。通过这些窗口,有效地处理了许多涉法信访案件。但由于这些窗口之间缺乏相应的衔接机制,使得信访信息较为分散,信访案件的分流、跟踪、督办难以落实,因此有必要建立信访案件的信息统一收集制度,由法院信访部门负责对所有信访信息的收集、归类与分流。4、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实现对信访案件的流程管理。将信访案件的办理分成登记、分流、督办、回复、回访等节点,规定各节点完成的时限,并由法院各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计划、人事、组织、监督、控制和奖惩等手段,对案件各节点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和管理。同时,对案件流程中重要环节的节点信息实行计算机自动跟踪,并在相应期限届满前予以警示。
    [09:49:38]
  • [胡建萍]:
    5、将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纳入目标考评体系。为确保涉诉信访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应当将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对各业务部门的目标考评中,并规定如果承办人员办理涉诉信访案件严重不负责任,引起当事人再次上访的,其当年的绩效考核成绩为不合格,同时扣减所在部门的目标考评分。6、建立涉诉信访案件信息通报与调研制度。一是畅通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信访信息交流渠道。可以采取相互寄送信访情况反映、信访动态等材料的形式加强日常信息沟通。对于一段时间反映较为突出的信访案件,可以采取与相关部门召开联系会议的形式通报情况。二是建立完善信访工作信息制度。除对重大信访信息按规定向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法院报送外,应当建立常规信访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领导与广大法官通报涉诉信访情况。三是建立涉诉信访调研制度,定期发布涉法信访调研综合报告,供领导决策与广大法官了解。7、实行和完善法官判后释疑制度。追求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司法效果,减少和防止矛盾激化。
    [09:50:44]
  • [胡建萍]:
    五、纠纷分流――构建法院促进和支持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由各种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有机统一整体,科学的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基于当前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实际,从法院的立场出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筑纠纷解决机制。
    [09:54:00]
  • [胡建萍]:
    (一)充分发挥立案环节的过滤功能,促成案件的诉讼外解决。立案人员在收到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材料时应进行甄别,对不宜不能或不必进入诉讼的要作好解释工作,把好立案关。二是沟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的联系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外机制解决纠纷。(二)建立与完善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的确认制度。从性质上看,经过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且都具有契约的性质。现有法律规定仅建立起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机制,为促进其他调解型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发展,在法律上有必要将经由其他调解型纠纷解决机制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同等对待。具体的确认制度可援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的若干规定。
    [09:57:27]
  • [胡建萍]: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不违背立法本意的诉讼时效衔接制度。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联的时效问题是当事人向负有纠纷调处职能的机构请求解决纠纷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由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同时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使其丧失胜诉权。当事人向负有纠纷调处职能的机构请求解决纠纷本身就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同时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向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解决纠纷可以产生中断时效的效果,而对于当事人向其他纠纷解决机构请求解决纠纷的行为则未明确纳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内。这一方面不符合“同样情形应当同等对待”的平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采取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基于此,我们认为,向负有纠纷调解职能的机构请求解决纠纷的行为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从当事人提出纠纷解决申请之时中断。
    [09:57:54]
  • [胡建萍]:
    (四)加强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宣传,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一是改变过去以诉讼制度为法治宣传主题的做法,注重对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提高民众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认知度与利用率,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二是在宣传中注重民众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的养成,要通过宣传使民众充分认识到诉讼程序的局限性以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促进纠纷尽量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三是在宣传中要突出党委领导下的纠纷协调机制在纠纷解决中的主导作用。
    [09:59:48]
  • [胡建萍]:
    和谐社会的建立无疑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型构期与社会治理技术的转型期,各种影响稳定和谐的因素将在一定的范围内长期存在。本文基于这种大背景,提出了促进稳定和谐社会建设的司法应对的若干径路,希望能对司法决策提供一点思想素材。
    [10:01:21]
  • [王建新]:
    胡建萍副院长从四个方面探讨了构建稳定和谐社会的司法举措,路径清晰,研究系统。下面请成都中院立案庭蒋剑鸣庭长做回应发言。
    [10:01:46]
  • [蒋剑鸣]:
    下面谈谈我的意见。四篇文章很精彩,我感觉他们对司法回应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问题分析非常好,分析方法本身就很精彩,我们注重对立双方事务的冲突和统一。涉及转型时期司法权磨合问题,这是对司法机制的挑战,法院信访对稳定的影响,要解决好这些问题有困难。比如,农村联产家庭责任制是社会转型期的一个按钮,由此引发社会结构分层,难免出现很多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整体性提交给了司法,让司法单独来解决这些很困难。目前出现的评价二元分化,法院内部对自己评价还不错,但社会对我们的评价要求很高。尤其是司法信访的数量逐年上升,上访手段不断升级,这些信息告诉我们需要找到问题的方法。
    [10:09:50]
  • [蒋剑鸣]:
    第一个问题,我的想法是走第三条路,当前已经存在有两条路,第一条路是司法万能主义。是一种全能型的司法,这个需要有一定的条件。还有一种是司法权威主义,我们应该走一条中间的第三条路。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应强调司法的对应性、相融性、和谐性,即司法的和合主义。和合主义文化就是强调充分的、对峙的、融合的,司法和合主义就是在和合主义文化下主张一种本位司法、柔性司法,联动司法。分析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与磨合,司法权在理论上是强权,但在现实中行政权却是强权、司法权是弱权。司法权几乎就是行政权的影子。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从行政权的由来来看,司法权基本上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到清朝末年司法权才从行政权中走出来;二是在现实中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存性。
    [10:17:18]
  • [蒋剑鸣]:
    我们只是考虑到理论上的强权,没有考虑到实际上行政的强权,这是我们在司法权性质定位的时候导致制定司法政策的时候有失偏颇,我觉得对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应该有一种柔性的方法处理;司法的目的是将法律贡献于现实正义,手段应该多元化,讲究柔性、策略,这是经验性的。例如省、市政府作被告的案件,可以先把案件交到市法制局、省法制局协调,协调好后按撤诉处理,这在实体上也是有效的,第三个方面,社会的突出问题与司法救济的矛盾,转型时期社会出现了这么多问题,转型社会肯定会产生排挤,在排挤中必定有些人会失利,必然产生矛盾,再加上这个时期政府主导变成市场主导,政府在这个期间内客观来说角色不好把握,这在很多案件中已经看出来了,也不应该过分责怪政府。
    [10:19:50]
  • [蒋剑鸣]:
    国家用于控制社会以及让社会成员服从国家的条件相对降低,在这个时期有个关键的问题,需要转型时期一定得有一个权力,需要公众权威,这种权威在我们国家社会,实际上是转移到司法上,所以一段时间法院很热闹,是最后一道防线。实际上我们中国司法的现实条件,不足以保证司法承担这样的历史使命,司法有有限性,司法权在一段时间内摇摆不定,我们讲要有本位司法,我们强调本位司法,法官回到法官的席位上。涉诉上访和信访机制的偶合,涉诉上访有几条曲线值得注意,第一信访是随着一审,二审等程序的推移上升,同时还有交叉的曲线,这些复查的案件,真的是有问题的是极个别,一点问题没有的也是极个别,所以法官在办案中的司法逻辑有问题,总是希望用更高级的程序和权威消解矛盾,实际上越是靠后的程序,信访越突出,所以我们强调司法应该是整体的运动,需要考虑总体的效益,实际上庭长,院长接待是事后的补救,所以真正的司法效益还是要案结事了。
    [10:25:09]
  • [王建新]:
    感谢蒋庭长的发言。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型构期与社会治理技术的转型期,各种影响稳定和谐的因素将在一定的范围内长期存在,大家基于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深切的忧患意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提出了促进稳定和谐社会建设的司法应对的若干径路。但和谐社会的建立无疑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还需要包括法院在内的全社会的长期共同努力。根据议程安排,下面是茶歇时间,请大家在十分钟后回到会场。由钟尔璞副院长继续主持第六板块的讨论。
    [10:27:09]
  • [主持人]:
    休息十分钟再回来。
    [10:27:45]
  • [钟尔璞]:
    各位嘉宾,很荣幸主持后面的讨论。前面的讨论很精彩,很有深度,希望下面这个板块更加精彩。我们进入第六板块:建设城市文化与司法回应。“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一就是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文化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建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社会。成都市为实现“新三最”的目标,十分重视城市文化建设,法院也应该在这一过程中起积极作用。下面请郫县法院张澎院长发言
    [10:36:00]
  • [张澎]:
    “软实力”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内涵,更要依靠这个国家的文化创新能力。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旨在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为我们党树立起一面思想上精神上的大旗。
    [10:37:29]
  • [张澎]:
    建设城市文化、弘扬城市精神的政策背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为成都发展提供了条件和空间。四川省“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构建以成都市为中心的成都平原城市群。努力把成都建设成为中西部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竞争力最强的现代特大型城市。成都市“十一五”规划中,通过推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等一系列措施建设成都城市文化、培育、弘扬成都城市精神。建设城市文化、弘扬城市精神的内容。城市文化又称“都市文化”,是“市民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共同创造的、具有城市特点的文化模式,是城市生活环境、生活方式和生活习俗的总和。”
    [10:40:11]
  • [张澎]:
    城市竞争的重要主题-以文化论输赢,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将极大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城市文精神实质:“城市要有精神,就像一个民族要有精神一样。”城市精神作为城市文化的产物,是城市文化的核心体现,与城市文化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10:43:15]
  • [张澎]:
    成都城市文化、弘扬城市精神分析。成都市的文化现状分析:一醒惊天下的“金沙”文化;“武候祠”为代表的三国文化;“杜甫草堂”为代表的诗歌文化;青阳宫、青城山为代表的道教文化;如何更好的挖掘、继承、发扬优秀传统文化,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成都市城市精神分析。横向比较:上海:海纳百川而服务全国,在艰苦奋斗中追求卓越 ;杭州:精致和谐、大气开放;南京:诚朴诚信、博爱博雅。长沙:心忧天下、敢为人先 ;纽约:高度的融合力、卓越的创造力、强大的竞争力、非凡的应变力; 伦敦:历史与现实的和谐统一,人和自然的和谐统一。
    [10:45:57]
  • [张澎]:
    法院对建设城市文化、弘扬城市精神的回应: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按照“二五”改革纲要要求,用科学司法观以及 “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统筹“十一五”期间的法院工作。(一)城市文化、城市精神与法治文化的关系。“法”不仅仅是一个范畴,一切法律上的考察由此出发并以此为基础的,也不仅仅是一个思考方式。舍此根本不能思考法律上之事,而且它还是一种现实的文化形态,其使法律世界的一切事实得以形成和塑造。(二)法院如何为建设城市文化、弘扬城市精神服务。“法对道德的促进,不在于它所规定的法律义务,而在于它所保护的权利。法指向道德所依据的,不是它的义务方面,而是它的权利方面。法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以便使其能够更好地尽道德义务”。法院在建设城市文化弘扬城市精神中的措施:引导、培育、教育、惩罚。
    [10:49:07]
  • [钟尔璞]:
    张澎院长主要从建设城市文化、内容以及弘扬城市精神的角度对建设城市文化进行了政策解读。下面请龙泉区法院杨德军院长发言。
    [10:49:46]
  • [杨德军]:
    在奋力实现成都“新三最”目标,全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努力促进成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进程中,建设城市文化、弘扬城市精神是其重要内容。城市文化、城市精神内容丰富,建设城市文化、弘扬城市精神中面临的问题也较多。我主要以法院的视角,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成都市在建设文化之都、旅游之都,弘扬城市精神,打造诚信成都的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引起各方的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为建设和谐成都做出贡献。
    [10:50:59]
  • [杨德军]:
    一、成都市文化事业建设发展中 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文化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缺乏程序保障,容易引发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等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案件。从全国其他城市看,由于对国有资产监督不到位,文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转让、出售、处置、变卖等活动中普遍存在不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而通过暗箱操作进行处理等问题。私自低价转让、出售、变卖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较为严重,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由此,将会引发一系列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案件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等刑事案件;一些文化单位的场地一般都租赁、承包给他人经营,对这部分合同处理不好,还将引发租赁、承包合同纠纷;同时,在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时对国有资产不履行评估程序的情况下,产生纠纷时将影响相应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而诱发转让合同纠纷。
    [10:52:29]
  • [杨德军]:
    (二)网络游戏开发中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明确,对营业场所的管理不完善,容易引起行政诉讼纠纷。同时涉及虚拟财产的新型民事权利纠纷也随之而来。1、非法网络游戏产品的认定标准不明,容易引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纠纷。2、对网络游戏营业场所的管理手段不完善,不利于该产业的健康发展。3、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将大量出现。
    [10:53:25]
  • [杨德军]:
    (三)侵权盗版极为猖獗,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将严重扰乱文化市场的有序发展。1、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各自为伍,联系渠道不畅通,导致对盗版行为打击不力。由于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分工不明,部门之间缺乏畅通的联系渠道,导致对盗版产品经营者的打击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现实困难。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与政府法制办、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之间在认识上存在分歧,没有统一的惩罚标准,在法律适用、法律用语解释、非法出版物鉴定、部门分工等问题上未取得共识,导致在案件移送和司法审理上存在诸多障碍。2、在侦查审判过程中面临着取证难度大、法律适用不明确等问题在打击盗版的刑事侦查程序中,取证难度相对较大。刑事案件对证据的严密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要求极高,这对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的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增加了难度。
    [10:54:46]
  • [杨德军]:
    如在非法音像制品查证过程中,必须对收缴的全部音像制品进行详细登记鉴定,确认其非法性,此项工作专业性极强,必须由文化部门专业工作人员进行,工作量极大。由于人员、物力、财力等资源的稀缺,文化执法队伍和司法机关往往难以承受。在打击盗版的刑事审判工作中,法律适用不明确是法官目前遇到的最大难题。(四)无证经营现象普遍,管理混乱,容易引发合同纠纷和偷税漏税等刑事案件。尽管在我市文化市场的管理中,取缔无证经营工作从未间断,但无证无照经营的网吧、娱乐场所,流动商贩违法摆摊设点贩卖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偷税、漏税、逃税的情况严重,极大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原因在于,无证经营界定模糊,使得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同时,由于无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发生纠纷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并且对无证经营行为查处的程序不规范,从而易导致行政诉讼纠纷。
    [10:56:35]
  • [杨德军]:
    (五)办理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时可能产生大量的行政诉讼纠纷。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促进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但是由于该条例规定得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极易引发法律纠纷。1、对娱乐场所的范围缺乏准确界定,不利于娱乐场所的有效管理。2、对禁止设立娱乐场所的地点界定不清,限制过窄,不利于娱乐产业的稳定发展。3、对经营主体的审查难度较大,行政执法工作难以得到落实。 4、打击违法犯罪与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难以权衡,易引发法律价值取向的冲突。(六)文化遗产、品牌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1、旧城改造中对文化遗产破坏严重,将会引发大量民事和行政纠纷。在旧城改造中文化建筑屡屡被破坏,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模糊,文管部门难以行使执法权,同时文管部门该如何执法也没有详细规定。 2、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及时普查申报,从而避免被抢先申报而引发纠纷。成都有着非常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如川剧文化、金沙文化、蜀锦蜀绣文化、都江堰清明放水节等文化遗产,应当加强保护。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界定、保护政策、保护方法以及政府的职能、义务等加以规范,我市可以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积极普查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并进行申报,以免被其他城市所抢先申报从而引起法律纠纷。3、创立文化品牌的过程中应加强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保护,防止权利被侵犯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文化品牌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如文化品牌的附属产品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10:59:11]
  • [嘉宾 ]:
    回答网友[caostar]的问题:
    我听说每个法院都有创收手段,请问这种经济手段是否对法律的公正产生影响?我听说每个庭之间在争案源,不知道这是否和创收有关?
    感谢你对法院工作的关心。你听说每个法院都有创收手段,这是不符合法院实际的。就成都两级法院而言,对法院所需经费均有财政保障,法院按法律规定所收取的诉讼费也是纳入了财政的统一收支管理,因此法院不存在创收的问题。同时,成都两级法院的各个庭之间更不存在争案源情况,对每一庭所办案件范围,均有规定。案件诉讼至法院后,由立案庭根据案件类型情况,按照法律和法院内部的规定案件管理范围确定审判庭审理。
    [11:07:02]
  • [杨德军]:
    二、成都市旅游事业建设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一)旅游景点景区建设存在的问题。1、不科学合理的景点景区规划建设将产生一系列的诉讼。2、旅游景点景区开发建设涉及的拆迁安置纠纷将会不断出现。(二)旅游事业管理存在的问题。1、旅游景点景区内业态调整,可能引发经营风险等纠纷。2、农家乐经营、管理中过程中将引发民事、行政诉讼纠纷。(三)旅游经营存在的问题较多,旅游纠纷案件将大量发生。三、弘扬城市精神建设诚信成都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一)生产和流通领域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任务繁重。(二)一些企业欺诈经营、偷逃骗税、逃废债务、拖欠工资、恶意违约、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突出,将发生一系列纠纷和刑事犯罪案件。(三)服务企业如群众意见比较大的餐饮卫生、医疗、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方面存在严重的诚信问题,将引发一系列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案件。(四)中介组织的诚信建设也将面临严重形势。(五)科教文化战线的诚信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六)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四、弘扬城市精神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法律问题。在审判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如离婚、赡养、抚育、抚养、扶养、继承等和由见义勇为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时,往往面临道德的选择、价值的取舍和情理的割舍。在法与情、法律与道德、法律精神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冲突时,在机械的法律面前,不能不加选择地适用法律,应当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为准绳,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要充分考虑裁判的导向作用,要通过审判将城市精神发扬光大。五、有关文化审判机制上存在的问题。(一)人民法院内部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可能造成裁判效果不一致;(二)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缺乏制度化的交流渠道。
    [11:09:32]
  • [钟尔璞]:
    刚才杨院长以法院的视角,从法律分析的角度分析了成都市文化事业建设、旅游事业建设、弘扬城市精神建设诚信成都中相关法律问题。问题很多,但如何解决,需要我们思考。下面有请武侯法院于嘉川院长谈一谈他的意见。
    [11:11:56]
  • [于嘉川]:
    一、回顾:司法实践现状。(一)受理和审结了大批文化产业涉诉案件;(二)初步构建了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三)确立了众多文化产业案件的裁判规则;(四)建立健全了专司知识产权的审判组织;(五)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显著提高。存在的主要不足:(一)对文化产业认识上存在偏差;(二)对案件的特殊性缺乏洞察力;(三)缺少全面而系统的司法保障机制;(四)对新类型案件研究不够深入;(五)审判工作的发展尚不平衡。
    [11:15:50]
  • [于嘉川]:
    二、展开:实证调查分析:(一)对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及法院工作与其相互关系的认知程度 :第一,对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认知。各类社会主体均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了解程度尚处于较低水平。第二,对关联程度的认知。认为法院工作与文化产业发展联系紧密的看法占据主流。第三,对法院地位和作用的认知。各类社会主体对法院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评判较为理性。(二)关于对法院工作在推进城市文化发展中做起作用的评价状况。第一,适应性评价。法院工作基本能适应城市文化产业发展对司法的需求,但在法官素质、法院管理体制等方面尚有差距。第二,工作成效评价。各类社会主体基本认可法院工作在促进城市文化产业发展中取得的成效,但对延伸工作的评价相对较低 。第三,办案态度评价: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法官重视涉及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案件的审理且具有钻研精神。第四,司法程序评价:各类社会主体对司法程序的便捷性评价不一,多数认为最突出的问题是审理周期过长。第五,案件质量评价: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法官办理案件能够或基本能够做到公正高效,对裁判说理亦保持了较高认可度。
    [11:21:11]
  • [于嘉川]:
    (三)对法院工作如何更好推进城市文化产业发展的需求情况。第一,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法院并非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不同主体对其应当发挥的作用需求各异。第二,衡量法院工作标准:多数社会主体以公正高效作为评判法院工作好坏的标尺,但同时也重视非司法主体的满意度。第三,司法的公正性:公正的审判环境是各类社会主体的普遍期待,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主流观念中仍存在一定非理性因素。第四,诉讼权利的保护:不同主体对诉讼权利保护的需求各有侧重,但更希望能有相关法律法规以防范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第五,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绝大多数社会主体希望从事文化产业相关案件审理的法官具备较高的学历层次。第六,纠纷解决的方式:自行协商是多数社会主体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而对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则倾向于多调少判。第七,审判职能的延伸:为制定和完善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司法建议是法院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1:26:08]
  • [钟尔璞]:
    于院长的调查报告通过实证分析,真实地反映了当前成都法院在“建设城市文化,弘扬城市精神”方面的司法实践和社会需求状况,从而为法院回应和促进成都市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路径。下面请蒲江法院刘子厚院长就法院如何回应提出意见。
    [11:30:26]
  • [刘子厚]: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工程,也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是我国“和平崛起”的应有之义。当前,在探讨建设城市文化中,我们通过对城市文化建设政策的解读、对社会广大群体和基层组织的实证调查分析找到了城市文化建设的需求、路径和法院在城市文化建设中的调适方向。本文从法院的视角,提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倡导司法延伸服务和加强自身文化建设等一系列服务城市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以发挥法院在成都城市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成都社会经济的发展。
    [11:31:17]
  • [刘子厚]:
    城市文化建设作为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协作。作为社会职能部门之一的法院与城市文化建设联系紧密已然成为社会公认的事实。城市文化建设的需求为法院的回应提出了要求,而法院如何回应则要求法院首要的就是要树立什么样的司法服务理念;其次是在该司法服务理念指导下实现怎样的目标、达到什么样的效果。(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提出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先进法治理念。在城市文化建设中,作为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要有所作为,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法院工作。具体到城市文化建设中法院就是要转变过去的观念,改变以往就案办案的做法,变被动工作为积极服务;要坚持立足国家,着眼于大局利益,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各项审判工作;要善于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要善于平衡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面临的各种矛盾和利益的冲突,不仅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要积极维护国家、集体的整体利益;要服从党的工作大局,将党的中心工作和法制的精神要义有机结合。
    [11:34:44]
  • [刘子厚]:
    (二)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正确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实现案件的法律、政治和社会“三个”效果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体现,是法院着眼全局、从根本上维护整体利益的要求,是广大法官努力奋斗的方向。对法院的审判,社会公众希望,法官以“辨法析理”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以“胜败皆服”实现案件的社会效果。为此,法院在涉诉文化案件审判中要注意适用法律方面与当前政策的结合,既注重审判的法律效果,也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1:37:53]
  • [刘子厚]:
    二、方式之一:以审执保障为中心 。审判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之一,具有其他解决社会矛盾方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社会各类主体在看待法院各项促进工作中对案件审判给予了较高的认可。为此,法院在城市文化建设中必须紧紧围绕审判中心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审执机制。公正高效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要求,是法院工作的核心和永恒主题。法院作为诉讼程序运行的主导者,不仅应以公正作为评判的重要价值尺度,而且必须将效率作为考量的重要因素。基于此,在实现公正高效审执方面可考虑:设立非常设性的涉诉文化案件审判小组,由其专门负责该类案件的审理;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在一定时期影响较大的涉诉文化案件,法院在裁判之前可采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作为裁判时的参考;对大要案,不仅抽调专人进行审判和执行,而且要保持与文化行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对社会效果的前景、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进行认真分析,保证此类案件公正高效地审(执)结;对非诉文化执行案件,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保证及时进入执行程序。(二)构建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与机制。从目前的情况看,法院各审判庭在裁判中,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整合渠道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效果的一致性。为此,法院内部有必要建立一套有关涉诉文化纠纷案件的协调机制,畅通信息,统一裁判尺度和指导思想。具体可采取召开内部研讨会、专题调研、网上信息通报、示范性案例
    赋予其一定的拘束力并予以推广等形式,对涉及文化案件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从价值取向上提出统一的裁判意见,避免裁判的不统一。
    [11:39:28]
  • [刘子厚]:
    (三)健全知识结构提高裁判能力。非司法主体在看待法院诸多不适应因素中对法官的素质给予了较多的关注。门类较多、范围较广、专业性较强等是文化产业相关案件的一大特点,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除了要求法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求法官了解相应的背景知识。但现实是部分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但又由于对专业知识的缺乏而对专家言和鉴定报告产生依赖;部分法官没能准确把握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较低的认知水平不可避免地出现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低效率办案等。为此,法院在服务城市文化建设中要采取定期学习培训、专项考核等多种途径督促、引导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加强对法律之外的有关专业知识和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学习、研判、把握,进一步健全法官的知识结构,让法官充分认识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发展文化产业的指导思想和全面把握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扭转当前法官认知水平不能较好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求的现状。
    [11:40:51]
  • [刘子厚]:
    (四)典型文化案件有关问题探讨。1、涉诉刑事案件;2、涉诉民事纠纷;3、涉诉行政纠纷。三、方式之二:延伸司法服务 。当前,社会各类主体对法院在案件审判外开展法制宣传、沟通协调等工作予以了相当的期待。为此,在城市文化建设中法院除了要紧紧围绕审判工作中心、发挥审判的职能作用外,还要做好司法延伸工作。(一)构建建议工作机制。(二)完善便民服务机制。(三)健全宣传引导机制。(四)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四、方式之三:强化自身建设。(一)建立一流载体品牌。(二)培养一流行为文化。(三)培养一流精神文化。
    [11:45:52]
  • [刘子厚]:
    法院在城市文化建设中主要以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来保障、规范和引导城市文化建设,其本身在整个城市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是有限的。事实上,“天府之都”、“休闲之都”、“天府锦城”等成都名片的打造和“智慧诚信,和谐包容,求实创新”的成都城市精神的弘扬,我们各级各个部门和社会全体公民都责无旁贷,需要我们共同参与,亲手打造!
    [11:46:45]
  • [钟尔璞]:
    刘院长从法院的视角,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比如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倡导司法延伸服务和加强自身文化建设等,以发挥法院在成都城市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成都社会经济的发展。下面请成都中院何良彬主任做回应性发言。
    [11:50:23]
  • [何良彬]:
    文化是民族之魂、城市之根,是生产力、竞争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和谐,离不开文化的和谐;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文化建设。在全球化过程中,要坚持我们的文化权利,坚持我们的文化话语权、坚持我们的文化尊严,必须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我市的文化建设虽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是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市委领导下,我市的文化建设一定会跃上一个新高度,前景会更加美好。
    [11:52:14]
  • [何良彬]:
    我刚了解到成都市的文化产业的基本情况:2005年时,全省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总值700亿元,总收入480亿元。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统计,目前我市文化产业已初具规模,2004年全市文化产业实现经营收入232.54亿元,创造增加值65.81亿元,占我市地区生产总值(2185.73亿元)的3%,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4%。
    [11:54:27]
  • [何良彬]:
    从上述基本情况分析,我认为成都市文化产业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文化产业在全省的比重高于全市GDP在全省的比重。全市GDP占全省总量的35%左右,文化产业占全省总量的45%―50%。二是全市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高于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发展速度。2004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3.6%,全市文化产业增长16%,高出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增幅2.4个百分点。三是从事文化产业的社会人员比重较大。全市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产业单位有5391个,文化产业从业人员15.21万人,其中行政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只有1.82万人,仅占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12%,其余80%均为社会从业人员。
    [11:55:29]
  • [何良彬]:
    最近,省委学忠书记提出要打造具有巴蜀特色、巴蜀风格的文化精品。春城书记在会见文化部长孙家正时说,近年来,成都通过文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使整个城市发展获益匪浅。孙部长也讲,成都文化是成都最具魅力的优势。最近,我听到一个新的说法,认为成都是中国文化的十字路口,独具特色的巴蜀文化,为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提供了丰富的滋养和不竭的源泉。
    [11:57:28]
  • [何良彬]:
    文化的发展也在经历着一个从理念到制度不断变化的过程。过去,受经济指标绝对性的影响,我们常常讲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这个说法里面表达的含义是,文化之于经济,是一种从属与主导的关系,是形式与本质的关系。经济为里,文化为表。文化是为经济发展服务是,是从属于经济的,它所具备的是一种工具价值。成都“十一五”规划表达的则是一种全新的理念,集中反映在:第一,软实力是城市发展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文化则构成城市发展软实力的核心。第二,文化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朝阳产业。第三,文化与经济互为表里,互为本质。文化不只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剂,而是经济发展的精神性要素,是一个城市发展的神韵所在。
    [11:59:03]
  • [何良彬]:
    我要讲的第三个问题是:法院工作服务文化建设的契入点。1、树立文化与经济并重的理念:成都“十一五”规划提出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四位一体的发展目标,应当说充分体现了文化与经济并重的理念,这一点值得法官认真体会和理解,要把这一理念转化到法官的社会法治理念当中,体现到对相关案件的审判上。2、遵循文化发展的规律。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两点:一是文化的自治性。二是文化的创造性。3、在文化发展的司法保护上坚持两个平衡。一是注重在有利于文化的传播与保护文化权利之间的平衡。二是兼顾文化的市场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平衡。
    [12:03:01]
  • [何良彬]:
    4、树立鼓励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价值导向但力求通过理性而成熟的技术化处理,将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在司法活动中,鼓励和提倡一种价值导向,不意味着不问具体案情,不讲道理,不讲方式方法。实际上,好的价值导向,最宜在不事张扬之中悄然确立,而这只有通过理性而圆融的技术化处理,才能有润物细无声的良好效果。特别是在一些富有争议性的案件中,认识到这一点特别重要。
    [12:03:44]
  • [何良彬]:
    5、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文化素养和司法专业技能的法官群体。文化纠纷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是文化从业单位或人员,大多在某些方面或某个领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文化纠纷案件也就成为我们通常所说的“文化人案件”,这是此类区别于其他案件的一个特征。这就要求法官不能只是社会经验丰富,还要相对较宽的知识面,特别是对所审理的纠纷所涉及的文化行业和文化知识,要达到一定的了解。谢谢大家!
    [12:07:25]
  • [钟尔璞]:
    感谢何主任的精彩发言。
    [12:07:56]
  • [曲颖]:
    有网友问应当如何开展信访工作。刚才胡建萍院长在她的发言中已经提到了这个问题,谈得很详细了,我再谈一谈我的意见。第一,昨天朱苏力教授谈到不主张信访制度,我认为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制度,不可能短期消亡,必将长期存在。我们社会发展期内大量矛盾凸现,如果取消这个制度,那么一些诉求渠道不畅通,就会带来另外一些问题。如果作为长期的社会目标,只有在社会规范化,经济发展,法院审判工作完善、政府行为规范、公民法律文化意识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后,才能有条件逐步取消信访制度。当前开展信访工作的办法,首先注重信访分流,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应当遵守程序进入再审,以纠错为目标做到案结事了。
    [12:13:20]
  • [曲颖]:
    一部分是我们法院确有错误的,我认为这部分要按程序进入再审,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和息访工作。对此,审判监督庭不能单纯以纠错为目标,而应以纠错和解决问题为目标。第二个方面,我认为对判决正确,而无礼缠访的,或者说程序上有一点瑕疵,但不影响实体处理的,要坚持党委领导,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共同做好息访工作。对于这部分来说,要分清类型来解决问题。第三部分,对于反映审判工作中的审判作风、廉政问题的这部分,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工作,对确实存在问题的予以查处,来做好息诉工作。对于诬告的,要加强对信访人的批评教育。
    第三点应建立法院全院信访的格局,以判后释疑,院庭长接待,派一线人员来接访来解决问题。做好判后释疑也需要加强法官的责任。第四点最根本的是要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以充分满足公众日益增多的诉求,真正从源头上解决涉诉信访。每个法官不能仅仅考虑自己的案件,要从预判的结果上来考虑问题。
    [12:24:22]
  • [曲颖]:
    还有网友问法官如何对文化进行关注,法官如何关注我们当今的社会,这是符合本届论坛的主题。回顾苏力教授对我们的启示,法官不仅仅注重法律的研究,要从只研究法律的金字塔中走出来,了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我们的启示之一是我们要研究社会法学、社会经济学,扩大我们的视野,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来扩展法官的视野,如果不了解公众需求、社会需求、经济发展的需求,我们将会无法回应社会。这也是部分年轻法官的缺陷,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第二个启示我们法官在思考问题的时候应跳出法院,扩大视角来思考问题,通过今天的论坛我可喜的发现院长们在思考问题,不仅仅是本身区域的问题在研究,不仅谈本地区问题而是谈整个成都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司法很好地回应社会,如果只研究案子不了解社会,则管理不好法院、提高不了水平,我们要站在宏观的角度;第三个启示,我们两级法院工作实践,包括审判方式、工作队伍的改革等,我们的实践是有理论支撑的,如苏力教授讲的,最近宣传的法院地位局限性、作用局限性、资源有限性和最后一道防线是最弱的防线的提法讲得很形象,我印象很深,我们要很好地认识到司法不是万能的。
    [12:30:07]
  • [曲颖]:
    关于行政审判的情况,我们要认真研究和体会。在国外虽然可以弹劾总统,但是有多少呢?启动程序不是那么容易,他也介绍了国外法官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他说行政权利主导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和其他各国都是一样的,在社会发展中,不会不出现错误,法院是不是要什么都审查,第一不可能,第二没精力,给我启示的是我们要抓住重要的,重大的,也就是外国法官的“呕吐标准”。我们行政审判的方向应该怎么掌握?重大的,非改不可的,我们抓住典型,改两个就规范了,其他的,政府协调,处理好就完了。再有,朱苏力教授讲的,中院审委会坚持的刑事审判宽严相济的制度,死刑减少也是循序渐进的不是一蹴而就。朱苏力教授也讲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中国现实能允许废除死刑吗?换个角度,自己的妻子儿女被杀掉了,我们难道不主张死刑吗?这种存在是有合理性的,符合习惯的,符合乡土社会要求的,如果盲目按照西方社会移植过来,是不能成功的。还有法学研究的教条主义,法官在审理中的方法论问题,他讲一个国外著名法官说“大多数案件是法官在头脑清晰的情况下糊弄过去“,我印象很深,这个就是我们要讲审判艺术。我听了朱苏力教授的讲座,回答的问题,对我有很多启发,我们应该更加坚信两级法院这些年的工作不是我们自己瞎搞,是有理论支撑的,符合成都的社会发展情况的。
    [12:33:21]
  • [曲颖]:
    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我们两级法院以及中院庭处室,应该在今后注重扩大视野,从专注法学中走出来,扩大和更新知识,学习社会学、政治学、历史等知识,弥补自身的不足和片面,要关注社会问题。去年我们中心组学习看了大邑的发展,今年看了都江堰虹口新农村和郫县工业建设,大家都很有感触,变化太大了,很惊喜。法院如果不回应反而阻碍,有愧于新农村发展和社会发展。关注有好处,参与一些社会工作很有好处。以后的培训应该不拘泥于法律,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哲学等方面都要学习,要解脱出来必须加强这些方面的培训。现在我们一些年轻法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不了解社会、不了解政治、经济、文化,知识的片面和缺陷影响我们法官的判断力,朱苏力教授说过法官最重要的是判断力。现在缺乏的原因就是知识片面,我们一些年轻法官可以将判决书写成一篇论文而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是我们的差距。
    [12:39:44]
  • [曲颖]:
    我们法院是解决问题和纠纷的机构,如果没有消灭纠纷是不行的。所以我们要强调“案结事了”,强调调解。以前我们强调法官要发表很多文章,但这只是能力的一方面,应将案结事了作为考量的重要标准来衡量法官的能力。
    第三点我们还要建立交流平台,比如像现在的法官沙龙、院长论坛、学术刊物等,法院文化建设中搞一些活动,如果不给他们一个平台,他们就不可能走出来,也不可能了解外面的情况,从过去贯彻上级法院的仅仅就法院的问题进行研究中走了出来,这种平台都是促进我们法官从宏观角度来判断。院长论坛仅仅是一个开头,这种平台是促进院长和法官了解社会的平台,并促使法官认识社会。
    另外一点我们要注重引导法官,改进对裁判判断的价值标准。朱教授说程序虽然重要,但更应注重实体结果,即裁判的预判结果。在裁判中避免片面性,更好的把握公正性,变被动为主动,变应然为实然,将争创一流等各项工作化为法官的自觉行为。
    我相信经过我们的努力一定会在成都飞速发展的实践中作出我们两级法院法官应有的贡献。
    [12:43:41]
  • [钟尔璞]:
    谢谢网友的提问!下面请毛善贵副院长致闭幕词!
    [12:44:30]
  • [毛善贵]:
    第六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现在就要闭幕了。两天半的时间,既短暂而又紧张,却又充实而富有收获。论坛期间,各位院长、法官及网友畅所欲言,朱苏力教授、周建平副院长等特邀嘉宾不吝指导,温江区法院精心筹备,市中院相关部门全力投入,共同为办好本届论坛而不懈努力。在论坛即将闭幕之际,我提议,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所有为了本届论坛的成功而付出智慧和心血的同志表示真诚的感激和由衷的敬意!
    [12:45:00]
  • [毛善贵]:
    本届论坛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与司法回应”为主题,不仅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回应了社会的期望,更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主动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关注。可以说,通过本届论坛,我们对司法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定位和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法院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与使命有了更清晰的理解,对服务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思路和举措也有了更全面的把握。同时,与往届论坛相比,本届论坛也在走向进一步成熟,更加完善,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既注重大气、更充满智慧的高端论坛。
    [12:46:16]
  • [毛善贵]:
    一是准备更周密。我们将二十个基层法院和中院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研究室组合成六个课题组,课题组织采取了各板块分别确定一个课题负责单位的做法,由负责单位统一协调课题组织工作。各板块的负责单位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以确保课题质量。同时,将论坛主题解构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六大板块,每个板块都包括政策解读、法律问题梳理、司法现状调查以及强化司法服务的新思路共四个部分,最大限度地保障研讨内容的具体、扎实。
    [12:47:58]
  • [毛善贵]:
    二是针对性更强。一方面,我们要求每个课题都要做好实证调查,确保问题准确、思路可行、措施具体,为成果转化作了很好的铺垫。另一方面,特邀朱苏力教授就司法回应经济社会发展作专题讲演,陈绍充副主任、毛正刚教授全面讲解“十一五”规划编制情况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情况,汇编“十一五”规划等重要文件,增强法律与政策、理论与实务双向互动,强化法官的政策意识和宏观把握能力。
    [12:48:30]
  • [毛善贵]:
    三是研讨质量更高。一方面,由于全市法院的共同努力,本届论坛成果的总体质量较高,更涌现出一批情况很透、问题很准、思路很新的高水准成果,并得到了朱苏力教授、周建平副院长、陈绍充副主任、毛正刚教授等到会嘉宾的充分肯定。另一方面,各位院长、法官始终以高度的热忱积极参与,精心准备,使本届论坛从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更高层次,主题发言和嘉宾回应不乏真知灼见,现场互动气氛活跃。
    [12:49:25]
  • [毛善贵]:
    四是领导更加重视。纵观本届论坛,从中院到各基层法院,从院长到庭长,对课题组织都倾注了极大的心血,承担课题的院、庭领导还亲自参加调研,过问课题进展,保障了课题组织工作的有序进行。比如高新法院王平院长始终全程参与课题调研,亲自组织协调,提出具体思路;又如市中院民三庭组织专门课题组,庭长亲自全程参加,行政庭为搞好课题还专门邀请四川大学教授和市委目督办负责人讲授就有关政策情况。可以说,正是院长、庭长们的全力投入,为课题实施和成果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12:50:30]
  • [毛善贵]:
    本届论坛对司法如何回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出了不少好的思路,对全市法院有效保障和谐社会的发展作了一项十分有意义的工作。论坛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更重要的是要将论坛上大家所总结的新思路、好建议运用到工作中,落实在行动上,才能实现我们举办论坛的目的。论坛结束后,我们将立即着手论坛成果转化工作,也希望各法院和市中院业务庭领导要把论坛研讨情况尽快向本单位人员传达,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把论坛上提出的新思路和好举措落实到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审判工作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效。
    [12:52:01]
  • [毛善贵]:
    我们深信,有全市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广大法官的热忱参与,成都法院院长论坛必将迈向更高的境界,拥有更更好的前景,谱写更加辉煌的篇章!让我们共同期待明年论坛的再一次相聚!
    现在,我宣布,第六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胜利闭幕!
    [12:52:11]
  • [主持人]:
    第六届成都法院院长论坛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感谢热心网友的积极参与。网友们,明年再见!
    [12:5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