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现场

主持人 民一庭庭长马勇进

民一庭庭长助理 陈晓东法官

参会领导

中国政法大学 吴景明副教授

奥克斯车主旁听研讨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主任 邱宝昌律师

媒体旁听研讨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高级经济师 倪 全

最高人民法院 汪治平法官

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 何 山

旁听观众提问

北京法院网进行现场网络直播

媒体记者进行提问
北京法院网于5月30日上午9时直播朝阳法院“奥克斯汽车案件”研讨会
  • [主持人]:
    各位热心的网友,大家早上好。我是今天的网络主持人石岩,欢迎大家登陆北京法院网收看今天的网络直播。我们今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大家现场直播“奥克斯”汽车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
    [08:25:27]
  • [主持人]: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法院位于北京市区的东部,该院是全国年收案量和结案量最大的基层人民法院,2005年朝阳法院审结案件5万余件,再次创下历史记录。2004年,朝阳法院的双桥法庭光荣当选“中国十佳人民法庭”,2005年该院法官钟蔚莉又荣获了“中国法官十杰”的称号,获得“金法锤奖”,由此该院成为我国法院系统唯一一家同时拥有“双十佳”荣誉的法院。
    [08:30:49]
  • [主持人]:
    近年来,朝阳区法院本着公正高效、司法为民的宗旨,在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大力挖掘办案潜力,着重加强庭外调解,创造性的推出了庭外和解三项制度,即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调解和律师和解三项制度,并建设了全国法院首家和解大厅。该院的和解大厅及和解室的装饰及布置温馨和谐,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不仅使当事人双方进行庭外和解有了固定的场所,也使许多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的矛盾双方在这里握手言和。
    [08:32:09]
  • [主持人]:
    在中国,汽车行业一直是利润高、效益好的代名词。为了分享汽车市场的巨大利润,近几年,一些民营企业也开始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汽车市场。但是,他们可能没有想过汽车行业大浪淘沙的时代已经到来。在中国车市逐步走向成熟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品牌竞争力差或者质量出现问题的车型必然会面临退市的残酷现实。
    [08:32:40]
  • [主持人]:
    下面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奥克斯汽车事件的始末。
    2004年2月24日,奥克斯在京正式宣布:计划投入80亿资金,最终实现45万辆的年产能,进入汽车业。
      2004年4月,奥克斯SUV原动力和双排座轿卡瑞途上市。
      2005年1月,奥克斯集团宣布中止轿车计划。
      2005年3月23日,奥克斯全面退出汽车制造行业。
      2005年5月9日起,因质量等问题,奥克斯车主开始讨说法。
    [08:33:13]
  • [主持人]:
    一会儿,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陈晓东还将就朝阳法院审理的“奥克斯”汽车案件的情况做更为详尽和具体的介绍。总之,时至今日,尽管部分案件的审理已经落下帷幕,但我们并没有停止思考这些案件背后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朝阳法院本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审结案件后,开始了对于案件背后所蕴涵的深层次社会和法律问题的思考,为此而隆重召开了此次研讨会。
    [08:34:15]
  • [主持人]:
    这次研讨会,朝阳法院还邀请了部分专家、学者,他们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景明、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主任邱宝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汪治平、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高级经济师倪全,届时各位专家将就相关的问题各抒己见。
    [08:34:52]
  • [主持人]:
    此外,参加此次研讨会的领导有朝阳法院副院长夏俭军和党组成员张雯。
    [08:46:01]
  • [主持人]:
    此次研讨会由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马勇进主持。旁听今天研讨会的有朝阳法院的部分法官,另有多家媒体的记者到会采访。
    [08:46:23]
  • [主持人]:
    现在,研讨会会场与会者已经陆续就座,我将为大家现场报道会议内容。
    [08:58:20]
  • [马勇进]: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媒体代表:
    大家好!我是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庭长马勇进,也是此次研讨会的主持人。今天我们就“奥克斯”汽车案件相关问题召开研讨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朝阳法院向各位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欢迎!
    [09:02:46]
  • [马勇进]:
    在中国,汽车行业一直是利润高、效益好的代名词。为了分享汽车市场的巨大利润,近几年,一些民营企业也开始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汽车市场。但是,他们可能没有想过汽车行业大浪淘沙的时代已经到来。在中国车市逐步走向成熟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品牌竞争力差或者质量出现问题的车型必然会面临退市的残酷现实。2004年以来已经有许多车型退出市场,如东风悦达起亚的普莱达、夏利2000、雅酷1.3L,这些停产或者退出的车型由于其母公司仍然从事汽车制造业,可以保证已经售出产品的售后服务等诸多事宜。而奥克斯从2004年2月进军汽车业到05年3月全线退出,将维修服务、配件供应等一系列难题都留给了消费者和经销商。
    [09:03:24]
  • [马勇进]:
    由汽车退市所引发的包括售后服务以及车市风险等一系列问题,在“奥克斯”车主维权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在北美或者欧洲等成熟汽车市场上,退市汽车品牌所已经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模式,而国内汽车品牌的退市之路正经历着“成长的烦恼”。由于我国目前有关“退出”政策的缺失,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09:03:41]
  • [马勇进]:
    我院去年起陆续受理了多件“奥克斯”车主起诉要求退车赔偿的案件。时至今日,部分案件的审理已经落下帷幕,但我们并没有停止思考这些案件背后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为此,今天,我们在此举办“奥克斯”汽车相关问题研讨会。
    [09:03:55]
  • [马勇进]:
    为了让今天的研讨更集中更具有针对性,我们特别拟定了三个主题。第一个主题是――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二个主题是――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退市后将由谁来保护购车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包括“三包”问题的解决);第三个主题是――汽车生产企业“借壳入市”如何规范和处理?
    [09:05:29]
  • [马勇进]:
    此次研讨会受到了各界人士的支持和关注,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到场的各位嘉宾。他们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汪治平;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景明;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主任――邱宝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高级经济师――倪全。让我们对这五位嘉宾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欢迎!
    [09:06:55]
  • [马勇进]:
    特别要说明的是,此次研讨会还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多家媒体的大力支持,让我们在此一并致谢!
    [09:07:21]
  • [马勇进]:
    应该说,今天到场的各位嘉宾对我们的研讨课题都有着独到的见解,而我院也已经在这方面着手开展了一些工作。下面就由我院本课题的负责人――民一庭庭长助理陈晓东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本次研讨的背景材料。
    [09:07:42]
  • [陈晓东]:
    案件审理情况
    原告王志忠于2004年6月2日向经销商熠龙伟业汽车销售公司(下称熠龙伟业公司)购买汽车。熠龙伟业公司向王志忠推荐了奥克斯汽车,宣传材料写明该汽车由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沈阳奥克斯公司)生产,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奥克斯公司)负责售后服务。王志忠以708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型汽车一辆,并与熠龙伟业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熠龙伟业公司出售的是奥克斯汽车,熠龙伟业公司还向王志忠提供了代办行驶证及汽车牌照的服务。但在上述证照办理完毕后,王志忠发现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型号是黑豹SM6491-ME,而不是奥克斯汽车。
    [09:09:17]
  • [陈晓东]:
    2005年3月,媒体报道奥克斯集团退出汽车生产领域,王志忠开始向消协反映自己的情况。2005年8月,王志忠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以熠龙伟业公司、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沈阳黑豹公司)、沈阳奥克斯公司、宁波奥克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王志忠认为,宁波奥克斯公司和沈阳奥克斯公司不具有生产汽车的资格,其通过收购具有生产汽车资格的沈阳黑豹公司“借壳入市”,将黑豹汽车以“奥克斯”汽车名义进行销售,熠龙伟业公司是直接销售者,这几个被告采用虚假宣传等欺诈手段向其出售了名不副实的“奥克斯”汽车,最后登记的却是黑豹汽车。因此,王志忠要求四被告返还车款70800元并赔偿19200元。在诉讼过程中,王志忠撤回了对沈阳黑豹公司、沈阳奥克斯公司、宁波奥克斯公司的起诉,仅要求熠龙伟业公司承担责任。
    [09:15:15]
  • [陈晓东]:
    朝阳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睹目的案件,被告熠龙伟业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判。法院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994年2月29日至2004年5月20日颁行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规定,国家依据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含摩托车)实施国际上通行的认证制度,未经认证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汽车工业企业必须按照“汽车产品形式认证制度”的要求,提出认证申请。
    [09:15:35]
  • [陈晓东]:
    负责实施汽车产品认证的机构向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发布目录,公安部门据此办理新车注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5月21日起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依据该政策和国务院认证认可条例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登录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
    [09:16:04]
  • [陈晓东]:
    公告内产品必须标识中国强制性认证(3C)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告和(3C)标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由此可见,我国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认证制度,汽车产品须经强制性认证,方可生产、销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立及汽车产品还必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公告》公布,才能被视为允许。该《公告》即为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和汽车产品的行政许可。而奥克斯牌轻型客车未经强制性认证,该型汽车及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亦未经《公告》公布,国家并不允许沈阳奥克斯公司生产汽车产品。
    [09:16:10]
  • [陈晓东]:
    本案原、被告于2004年6月2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以708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销售的原产地为沈阳的奥克斯牌轻型客车,该合同约定的汽车为国家不允许生产的汽车产品,该汽车产品无法流通、不能合法登记,故双方的销售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告主张解除销售合同,但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基于合同有效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合同无效则买卖关系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09:16:25]
  • [陈晓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根据法律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基于此,本案被告应将合同价款70800元返还原告,原告王志忠因该合同实际得到黑豹汽车一辆,虽然该车辆属于《公告》公布的汽车生产企业的汽车产品,但原告本意并非购买该车辆,故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原告亦应将该车辆返还被告并支付合理的车辆使用费,使用费标准由法院根据汽车报废年限的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
    [09:16:40]
  • [陈晓东]:
    另,原告作为消费者,购买被告销售的车辆,双方形成了消费服务关系,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经营者的熠龙伟业公司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即不得欺诈消费者。
    [09:16:57]
  • [陈晓东]:
    本案中,熠龙伟业公司在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时,合同标的物为国家不允许生产的汽车产品,而最终交付车辆时,交付的是原告并不准备购买的黑豹汽车,对作为一般消费者的原告构成了欺诈。因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可要求被告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一倍。现原告只要求被告增加赔偿19200元,出于自愿,法院不持异议。
    [09:17:10]
  • [陈晓东]:
    法院据此做出判决,确认原告王志忠与被告北京熠龙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日所签关于”奥克斯”汽车的销售合同无效。原告王志忠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所购车辆退还被告北京熠龙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给付被告北京熠龙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使用费(按每月393元的标准,从2004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车辆时止)。
    [09:17:22]
  • [陈晓东]:
    被告北京熠龙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志忠购车款70800元并赔偿原告王志忠19200元。
    [09:17:32]
  • [陈晓东]:
    二、 本案引出的问题
    2003年、2004年,由于看到汽车产品有较大利润空间,很多非汽车生产企业纷纷加入到汽车行业,如美的、奥克斯等家电企业均斥资生产汽车。实际上,这些企业并每月生产汽车的条件,为了尽快进入汽车市场并获取利润,有些企业采取了“借壳入市”的方法,通过并购、收购具有汽车生产资格并有现成汽车产品的企业,将原有汽车产品更换品牌进入汽车市场。
    [09:17:52]
  • [陈晓东]:
    奥克斯集团是国内生产空调的民营企业,2004年初宣布斥资80亿元人民币进入汽车市场。其与《公告》内的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沈阳农机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成立了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属《公告》范围之内,但该公司掌握有《公告》范围内的沈阳富桑黑豹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2004年2月,媒体报道第一款“奥克斯”汽车(朗杰)上市。但迄今为止,沈阳奥克斯公司及“奥克斯”汽车均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强制性认证,未经《公告》公布。2005年3月,奥克斯集团宣布退出汽车市场,据媒体报道,此时,“奥克斯”汽车已经售出2000余辆。
    [09:18:05]
  • [陈晓东]:
    本案涉诉车辆因奥克斯公司及汽车均不属于《公告》公布范围,故只能登记为黑豹汽车。但黑豹汽车及沈阳黑豹公司属于《公告》范围,该车辆的售后尚有保障,而其余2000余辆已经售出的“奥克斯”汽车中有多少车辆登记的是“奥克斯”汽车?其车辆的售后又该如何保障?这些已经成为困扰消费者的问题。汽车产品不同于一般消费品,它有着较长的使用期限,并需要稳定的零配件货源。奥克斯集团退出汽车市场无疑会对已购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另外,国内目前实行的汽车企业准入管理制度已经比较严格,但对于汽车企业退出汽车市场却缺少完备、严格的规定。这就给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维护造成了隐患。
    [09:18:25]
  • [陈晓东]:
    再者,汽车消费已经成为推动内需的重要力量,但国家目前仍未出台汽车“三包”规定,这对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对于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纷都极为不利。因此,出台切实可行的“三包”规定已经成为有关部门的迫切议题。
    [09:18:39]
  • [陈晓东]:
    另外,消费者吴桂芹、邬秀英亦诉至我院,称其于2004年5、6月份向北京德华永胜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奥克斯”汽车,(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德华永胜公司向其交付的同样是黑豹汽车。吴桂芹、邬秀英以德华永胜公司是直接销售者,沈阳奥克斯公司是该车辆的生产者、宁波奥克斯公司负责售后工作,沈阳富桑黑豹公司给了沈阳奥克斯公司车辆销售资格,四公司均对消费者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四被告退还其购车款,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09:19:17]
  • [陈晓东]:
    我院认为二原告分别与德华永胜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因二原告主张合同之诉,而沈阳富桑黑豹公司、沈阳奥克斯公司、宁波奥克斯公司均非买卖合同相对方,非适格被告,故驳回了二原告对这三家公司的起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产品问题产生纠纷,通常只能起诉销售者,只有在因产品缺陷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才能向生产者主张权利。
    [09:20:06]
  • [陈晓东]:
    本案的原告购买的汽车产品,并无产品缺陷问题,故不能起诉生产者,只能起诉销售者。而本案的情况是销售者均下落不明,加之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这类商品时,往往是冲着生产厂家和品牌的,生产者和品牌对消费者有着重要影响,如果厂家关于产品的策划宣传存在不真实,甚至欺诈因素,即使厂家不是直接销售者,消费者能否将其与销售者一并起诉,要求其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责任。
    [09:21:01]
  • [马勇进]:
    听了陈晓东的介绍,各位也了解到了一些关于“奥克斯”汽车案件相关问题的基本情况。如果说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更侧重于司法实务,那么,法律理论界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定会对我们处理实务问题有所启发。下面是不是先请吴景明副教授谈谈他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09:22:16]
  • [吴景明]:
    朝阳法院以奥克斯汽车案件为切入点,讨论汽车消费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国家和其他发达国家走的路不一样,当利益达到100美金的时候,汽车进入家庭成为消费热点,有一辆属于自己的车已不是一个遥远梦想,中国汽车市场的发展虽然有庞大的身躯,但没有理性的行为和成熟的心理,所以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奥克斯事件只是这些问题种突出的事例。
    [09:31:30]
  • [吴景明]:
    中国的消费者面对市场经济一些固有的规律,消费行为还不够理性,消费思想不够成熟,导致消费行为不理性不成熟。在购买汽车时如何避免权益不受侵害,怎么事先预防的问题,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和消费心理和其他国家相比较是比较特殊的,在不断的改变汽车市场已经形成的规则不断的改变着,各大汽车巨头一百多年来已经形成的买车的习惯和理念,由此,消费者必须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这里特殊的消费行为和方式,第一是消费心理不成熟,第二消费行为不理性,第三在汽车消费上品牌意识和质量意识淡薄,威权意识比较差。这是汽车消费市场的现实,所以消费者抱怨只要买车后,车主就是任人宰割的唐僧肉。这是汽车市场不规范集中体现。
    [09:35:16]
  • [吴景明]:
    有很多消费者买车是为了炫耀和"露富"的心理,很多人在经济承受能力上和实际消费上是不需要有车的,这种心理就使购车时汽车的内在品质、内在的污染问题,售后服务问题等都不是他考虑的主要问题,这就导致了中国从八十年代到现在是世界各大巨头淘汰车的市场。桑塔纳是80年代淘汰的,伊兰特给你们的是第一代,我们的伊兰特已经到第五代了。再有,消费者没有那么多钱还非要开跑车,这就出现了库派车问题。消费者在买车够车的时候求新,汽车生产商每推出新型号要三四年,我国每年推出一个新车,这里会带来新车、旧车原有的矛盾,新车不断出现,所谓的新车马上变成旧车,配件和保养的供应问题就出现了。汽车消费在国外不单单是物质消费已经是文化消费,品牌观念在汽车消费者来说是很成熟的,但我国汽车消费者在品牌价值上认识远远不够,所以才出现奥克斯这样的问题。
    [09:40:06]
  • [吴景明]:
    从这些消费者的心理分析,《当中国改变世界的时候》这本书介绍了中国已经醒来,世界正在颤抖,这里面提出很多令人吃惊的观点。他提到通用汽车的成功标志,二战后初期的世界经济是以生产者的主导。微软的成功,标志二十世纪末期的世界经济。中国的消费观念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漠视,中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喜好没有哪个市场不去重视,实际上中国正在为世界作出选择,世界正在依照中国的选择而选择,中国的消费者在未来对世界的方方面面,哪怕是明天的天气情况怎么样都会受中国消费者的影响。中国消费者不健康的心理就改变了西方汽车巨头原有形成的价值理念,比如宾利、劳斯来斯,到中国因为中国消费者见到这种好车后不问价钱,不讲文化和阶层只要给钱就卖。欧美车注重汽车品质,日本车满足了中国消费需求。中国消费者改变汽车巨头销售理念,最后受害者还是中国消费者。中国消费者购车时要想权益免受损害,就要有理性消费、文明消费和科学消费,这是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才是法律问题,因为法律是最低的底线。
    [09:44:27]
  • [吴景明]:
    汽车买卖是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消费者要有法律的观念和合同观念,很多问题要先小人后君子,要约定明确再按照法律充分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样才能防止以后的权益受损害。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国汽车业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的家电业和九十年代末期的手机业一样。每个企业怀揣重金。
    奥克斯作出口号齐心协力造车,汽车销售厂家有200多家,品牌64个,型号222个,生产规模都很小,丰田一年生产1200万辆。我国每个汽车销售企业一年销售二三十万辆就不错了。未来几年汽车业的重组、退市等问题会大大出现,有很多遗留问题留给了消费者。不管是生产者退市,还是经营者退市,首先承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利益相关者。第一就是生产者,第二是销售者,第三是制定的特约维修商。一个经营者完全退出市场相互之间有利益关系,相互之间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面临大量退市可能的出现,从现在开始要建立退市保证金制,从现在起要缴纳客观的保证金。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应该拿退市保证金给造成损害的消费者予以赔偿。
    [09:47:55]
  • [吴景明]:
    第三个问题汽车生产企业“借壳入市”如何规范和处理的问题,这是行政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借壳入市”的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对我国现有的汽车市场准入规则和政府管理方式的一大讽刺。为什么要“借壳入市”首先要借的这个人没有资格更没有能力水平和技术。他进入这个行业要借有资格的生产经营者去生产汽车。一方面他是对宝贵的社会资源和消费者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中国造车很多,很多车就相当于美国三十年代的车,称为奔跑的棺材。中国的汽车交通事故死亡率是美国的15倍,当然有各种因素,人的安全意识等,但本身车辆的质量问题对驾乘人员形成的保护问题不能不说是其中原因。“借壳入市”不是怎么规范处理问题,而是就不应该有的问题,这种是要受到排斥的。“借壳入市”的后果怎么承担,“借壳入市”是行政行为,政府及其部门是有责任的,政府和部门是不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除了追究生产者经营者介入的主体的责任外,政府是不是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09:50:33]
  • [吴景明]:
    第四个问题是法律问题,生产者敢于产品的策划、宣传,存在欺诈因素,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消费者能否将生产者销售者一并作为被告起诉主张权利,这是对相关法律规定怎么理解的问题,《消法》第35条规定:因购买商品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很多法院的法官都理解只要不是后边规定因缺陷造成损害的,就不能向生产者主张权利,他用的是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我认为第一,他确定了销售者的现行赔偿义务,但同时就是给消费者一个选择权,不排除可以向其他经营者主张权利,他虽然没有明确,但他用的是可以。我认为作为生产者用自己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按照一般理解只要自己的行为是虚假的宣传,做不真实的表述,误导消费者,就构成欺诈。作为消费者完全可以既起诉消费者,也起诉生产者,或者单独起诉之一,都是可以的。就上述着几个问题我作为第一个发言的这是我个人的观点请大家批评指正。
    [09:56:14]
  • [马勇进]:
    吴教授的发言非常精彩,他的很多见解的确让人耳目一新。不知道邱律师对这些问题有没有什么补充?
    [09:56:48]
  • [邱宝昌]:
    对奥克斯的纠纷和法院的判决有关的材料,我在事前认真的看过,比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向专家进行咨询,我发表的意见仅供大家参考。从这个案件看,第一,朝阳法院就合同纠纷来审理判决的案件,我认为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以合同买卖的双方审理合同纠纷是没有问题的。第二,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合同纠纷,一是侵权之诉,以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广告法》第38条,要承担责任,如果以侵权之诉消费者完全可以把广告者、经营者、包括广告主都可以起诉为被告。作为被告的主体是适格的。消费者为什么买奥克斯车,而不买其他的,他可能来自于大量的虚假宣传。沈阳奥克斯是否有生产资格,实际上要实行报批后才能生产,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未经生产企业产品公告公布属于国家不允许生产的产品,这相当于产品企业的消法规定的国家命令禁止的。所以沈阳宁波奥克斯公司属于非法生产,虚假宣传,奥克斯保修手册上生产厂家是沈阳奥克斯公司等。从广告宣传看,其宣传中突出了奥克斯。由于沈阳奥克斯公司宁波奥克斯公司生产奥克斯公司称生产经营范围,其是非法经营,其所作的广告宣传是非法广告宣传,不仅仅是欺诈的问题,还违反了国家有关行政强制性管理,依照《广告法》第4条的规定,其是欺骗了消费者。以及第31、38条的规定看,他是一种欺诈,是广告虚假宣传造成的损害的,所以如果以广告侵权之诉的话主体是合适的。
    [10:00:47]
  • [邱宝昌]:
    从实体看,奥克斯汽车确实存在汽车质量问题。包括维修保修零配件都没有,如果直接告生产者产品有缺陷的话,要有缺陷的相关证据,我们讨论过很多此汽车质量缺陷是很难举证的,需要检测,而且费用很高。所以汽车消费者在汽车产品质量有问题的时候往往因为没有有利证据而败诉。所以依据《广告法》、《消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完全可以告厂家、告销售方、告广告虚假的经营者。所以从虚假广告的角度入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会好一点。朝阳法院依据消法49条判决欺诈消费者承担双倍返还的案例是很好。
    [10:02:13]
  • [邱宝昌]:
    依据新的《公司法》,对于大的股东能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我认为也完全可以。列为诉讼主体追究他的责任。下面谈谈三包问题。三包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强制三包规定,也就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另一个是约定三包,对产品商品售后的维修、更换可以进行约定,所以我认为作为大件商品,北京市场也很混乱,不签合同,如果签定合同,象奥克斯的问题可以得到保护。这是在销售上可以避免的措施。
    [10:03:48]
  • [邱宝昌]:
    另外,退市的问题。国外汽车的退市相关的行业商会都要发出公告,告诉消费者这个企业为什么破产退出。美国这方面比较成熟,企业退市他的零部件怎么办,三包怎么办,要寻找可以替代的产品品牌。在这里面讲一点,奥克斯不存在退市,这样更能体会到朝阳法院判决他双倍赔偿的意义。从另一方面保护,从商标法看,奥克斯是空调品牌,能不能使用在汽车上,有没有商标乱用的问题。从这里看,我们看到出现纠纷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看到有关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调解,看到司法部门的司法保护,我们很少看到行政保护。奥克斯问题出现后,行政部门如何保护消费者?
    [10:05:30]
  • [邱宝昌]:
    为什么让奥克斯在市场上出现,我们的相关部门是一种默认,是一种放纵。所以行政部门对此是有责任的。汽车买卖的问题要增加汽车消费知识,增加法律意识,慎重买车不要贪图便宜。要认清被告起诉,要认清案由,请求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审理。如何认定被告以及法律的适用,是要很慎重的。否则的话,即使受到欺诈,法院也很难充分保护。谢谢大家。
    [10:07:03]
  • [马勇进]:
    邱律师的发言给了我们更多的启示,谢谢您的发言!在听了刚才各位嘉宾的发言之后,我们很希望能够听听行业专家在这方面的见解。在汽车领域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当之无愧的行业权威。今天我们也特别请来了该协会的高级经济师倪全。下面我们欢迎他发言。
    [10:07:55]
  • [倪全]:
    我根据研讨会的题目就我个人在工作中的体会谈谈我粗浅的认识。第一,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关汽车方面的投诉逐渐增多。
    [10:09:07]
  • [倪全]:
    汽车售后服务履行差的行为屡见不鲜,消费者完全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我可以看到,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迈上新的台阶。有关消费者权益法的有关条例,对经营者打击力度不大,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购买汽车为了避免自己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首先要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在购车时尽量多了解一些信息,把一些问题在购车之前解决,其次,在购买后,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关于保护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的合法权益方面,新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这样的规定,为保护消费者在汽车购买使用过程中得到良好服务,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市场销售汽车产品必须建立汽车品牌和服务体系,这个体系可以由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自行投资,投资者经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后,可以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也就是说消费者尽量到品牌汽车点去购买,品牌经营的核心是授权销售,体现在汽车产品谁生产谁授权谁负责的原则,品牌经营就是在经营活动围绕统一品牌战略,通过授权经营的方式将品牌商、经销商紧密联系在一起,
    [10:14:32]
  • [倪全]:
    通过区域划分统一价格政策,降低交易成本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从品牌销售经营看,经营质量与其他的经营方式相比,有明显提高。有几个方面的表现,首先,统一的经销企业,硬件投入和软件的管理规范,有效树立品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其次,经销企业小的门面,标准化的经营模式;第三,经营范围统一价格政策,避免无序竞争;第四,品牌销售经营规定经销企业的经营范围,减少经销环节降低交易成本,这种销售服务合同可以实现多功能。最后可以初步建立客户管理系统,跟踪用户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开展销售服务活动,品牌经营成为汽车分销的主导模式。明确品牌战略的经营思想,以消费者需求为销售服务的目标,以消费者的权益为销售服务的标准,制定长期经营策略。从现在出台的企业发展政策只是对汽车消费作一些指导性意见,并没有很强的法律强制力,因此在汽车消费方式与其他商品而言有他的特殊性,关系到生命和财产安全,应当在今后再生产销售服务方面出台更加可操作性的措施。
    [10:17:13]
  • [倪全]:
    第二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退市后将由谁来保护购车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在新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也有这样的,汽车摩托车企业加强营销网络销售管理,规范维修服务,有责任向社会公告,停产车应采取积极措施,提供可靠配件供应,拥有售后服务和维修,向社会公布授权和取消授权的品牌,销售和维修企业的名单,对未经品牌销售的经销商不得提供产品,在38条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经销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国家公告停止销售的,未经企业授权,用原品牌进行汽车销售服务的。
    [10:19:47]
  • [倪全]:
    有关部门要予以处罚。在汽车贸易中也对行业的退出机制有所规定,第13条规定,汽车供应商加强企业品牌的管理规范、销售服务,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定期向社会公布授权和取消授权的企业名单,对未经企业销售的经销商不得提供汽车资源,汽车供应商有责任向社会公布停产经营。汽车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向消费者的承诺承担汽车质量保证义务,提供社会服务,汽车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供应商承诺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并按授权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售后服务,汽车供应商、经销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质量标准,未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道路车辆生产企业和公告的汽车,进口汽车未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检验合格的也不得销售使用。
    [10:23:33]
  • [倪全]:
    上述这些政策对行业的退出机制,有所规定,但在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没有明确,在今后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尽快制定配套政策,使汽车退市有可操作的规定,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关于汽车生产企业“借壳入市”如何规范和处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快速发展,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汽车的产量高速增长,汽车产量从2001年234万辆到2005年570万辆,很多企业把目光瞄向汽车产业。在这样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规范汽车市场行为,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我认为今后应该出台一些有关的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来防止这些事情的发生,以上是我的一些看法,谢谢大家!
    [10:25:48]
  • [马勇进]:
    倪全提出的观点为我们进一步拓宽了思路,确实让我们感到受益非浅,让我们感谢他的发言。据我们所知,最高院的有关部门对汽车退市等相关问题也在关注和探讨。下面我们就请来自最高院的汪治平法官谈谈他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10:26:21]
  • [汪治平]:
    严格讲这个问题没有很深的思考,今天我们朝阳法院说的这四个题目,如果没有这四个题目,我真是不知道怎么说这个话,现在按这四个题目简要的向大家说一些不成熟的意见。第一关于消费者如何保护的问题,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的时候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是没有什么能力的。第一,从保护讲其实没有什么大的意义。第二,对于消费者来讲对汽车的了解只是通过媒体或是其他渠道,知道一些汽车所谓的外面的技术上面的数据,但是真正如何去认识汽车,知道汽车应该具备什么品质。哪些人具备条件生产汽车,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有的只是文字上的规定,消费者在买车的时候,怎么去买?真正从一个普遍的消费者来出发,如果买一个车,想保护自己的话。选择文件当中已经有的品牌并且有相应的规范,作到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大的品牌出了事故,也未必可以得到赔偿。因为汽车这些东西,都是如此,几乎选择的余地很少。
    [10:29:17]
  • [汪治平]:
    根本上讲作为消费者在避免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从我的体会讲是没有太大作用。第二关于退市的问题,由哪个部门进行保护,我个人意见应该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保护。第一,规定一些非常严格、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使这些法律法规用到实处。为什么三包的问题解决不了,就是跟我们政府有关系。为什么说有关系,过去的一些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通常考虑的是利润问题,考虑政府的财政收入问题。相关联系起来,就不会对生产厂家实行特别严格的措施。比如说,电信的双向收费问题。
    [10:31:43]
  • [汪治平]:
    第三,"借壳入市"的问题,之所以有人要借壳入市,跟我们现行的政策有关,在有些特定的行业里面进行垄断,我要进去,又进不去,就会引起这些这样的问题,如果某个企业要生产汽车的话,要根据国家的政策。除了汽车行业,还有其他的一些行业也是如此,之所以存在很多问题,跟我们的政策欠缺合理性,包括行政行为问题相关。第四个问题,同意大家关于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的观点。
    [10:34:05]
  • [汪治平]:
    我认为在普通的机动车购买人方面,除了要更多的学习,在中国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在买一辆汽车、一个房子,如果不能成为汽车行业的行家或是房子方面的行家,是不能真正保护自己权益的。
    [10:35:10]
  • [汪治平]:
    汽车这个产品已经有很多年的历史,在国外应该说不仅仅在生产技术上,在法规管理方面也应该是成熟的,在世界上通用的这种产品,他的规则也是通用的。这种东西不能指望普通消费者去推动这个秩序。为什么法律这个方面非常重要,我们在很多年前,媒体上宣传国外的产品在国内销售,通常它的标准是降低的。
    [10:36:35]
  • [汪治平]:
    我们没有一个非常严格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就我们审判来讲,这个案子已经结束了,除了我们朝阳法院审理之外,其他法院也在审理相关的案件。我相信我们朝阳法院讨论这个主题,不仅仅是对我们现有审判案件的总结,不仅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指引,恐怕对其他法院审理相同和类似案件也有一个指导意义。
    [10:37:55]
  • [马勇进]:
    此次研讨会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民法专家何山,下面我们请他发表一下他对我们相关议题的见解。
    [10:38:25]
  • [何山]:
    上述几位老师作了非常精采的发言,我这个发言题目是什么呢,是《把奥克斯汽车案件再推进一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首先朝阳法院这几个判决是正确的,是非常好的。朝阳法院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在全国作了巨大的贡献。要向他们进行感谢。为什么说这个判决都是好的,首先是说他承认了汽车方面搞欺诈要双倍赔。
    [10:40:15]
  • [何山]:
    我们想在前几年,多少人、多少舆论在那说"商品房不适用消费品,开发商搞欺诈,不双倍赔偿"。后来高院才出台了一个解释,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商品房问题解决了,现在又出现了汽车的问题。有人说,汽车是一个奢侈品,不是普通的消费品。对于汽车的双倍赔,在现实生活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朝阳法院在这个案件中按照《消法》第49条这样一个条文,确认了汽车搞欺诈也要双被赔给消费者,这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汽车市场,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10:45:33]
  • [何山]:
    那么怎么讲把他再推进一步呢?经销商往往是小本买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法院判了双倍赔,可是最后连人都找不者了。怎么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买了东西,可以找销售者要求索赔,如果是产品缺陷,既可以找生产者,也可以找销售者。
    [10:47:42]
  • [何山]:
    我要求买奥克斯汽车,这个奥克斯汽车没有审查备案,最后给了一个黑豹车,这个黑豹车实际上是想把他变成奥克斯汽车。但是最后没有变成,没有经过公告和国家认可。没达到这个标准,实际上是给一个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东西,这个东西就是一个给黑豹,并不是说黑豹本身不合格,是奥克斯没有经过国家的强制性认可。所以想用黑豹取代奥克斯,但是奥克斯又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即奥克斯公司拿一个黑豹的车冒充奥克斯汽车,这就构成了欺诈。所以消费者既可以依照国家规定要求侵权之诉的赔偿。再有一个,虚假宣传、虚假材料这些情况怎么样,我们能不能追究生产者的责任,我们知道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中写了两大项,一个是违约,一个是侵权。
    [10:50:28]
  • [何山]:
    我购买了你的产品,对消费者形成了一个什么关系,不仅是合同关系,还有一个侵权关系在里面。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消费者就可以向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向虚假宣传的生产者提起侵权之诉。我们在座很多媒体的朋友,希望很好的宣传这么一个研讨会的主导的精神。告诉我们买奥克斯的消费者不要只限制在合同之诉当中,换一个角度去起诉,以侵权之诉来告奥克斯汽车的生产者。只有这样才可以让虚假宣传的生产者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才不会信口雌黄、胡作非为,才可以使我们的市场经济得到健康的发展,我们期待着这一天。我作为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理事将呼吁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它们的名义开一个更大规模的研讨会,来宣传今后可能诞生的这么一个判决。
    [10:56:26]
  • [马勇进]:
    五位嘉宾都进行了第一轮的发言,陈述了他们各自的观点,确实都非常精彩。不过,可能大家跟我一样,都觉得还有点意犹未尽,有些问题我们还希望能够借今天这个难得的机会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在座的媒体的朋友,也可以借此机会,和与会的专家进行探讨。
    [10:58:02]
  • [原告代理人李万华]:
    我是这个案件消费者的律师,所以最清楚这个事件,我代表消费者问几个问题。在提问题之前,我先纠正两个问题,一个是吴老师讲的,作为奥克斯事件的消费者来说,他的心理、消费理念问题,实际在这个事情上是不存在的。作为消费者不可能在消费之前去查公告。第二,就是何老师说的一个,拿黑豹替奥克斯,是一个取代,其实这个车就是奥克斯,公告的黑豹其实没有生产。我想问四个问题,其中我想问何老师三个问题。
    [11:01:23]
  • [原告代理人李万华]:
    首先要基于消法,如果没购买产品,是不可能适用消法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对于消费者购买商品过程中,这两个问题是否会竞合。第二,知情权如果是可以融合的话,知情权受到侵害是一个侵权之诉,主要由生产商来完成的,如果重叠了,我能不能在这一个案子中把他追加进来。第三,现在我国的汽车制度实行严格准入制,这个和公司法在法律执行当中会有矛盾,怎么解决这个现实问题。最后,我还想问汪法官一个问题,在这起事件当中,体现出行政机关的责任问题。
    [11:05:36]
  • [马勇进]:
    我们今天就相关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不一定要限于刚才原告代理人提出的问题。
    [11:07:12]
  • [何山]:
    我希望各位媒体的朋友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理事的身份来报道我讲的内容。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竞合的问题,买一个高压锅,高压锅爆炸了,当然是一个竞合问题。但是基础不一样,一个是合同,另一个是侵权之诉,大家应该在实践中仅仅把握两大类,有合同关系的,包括有书面合同的以及有事实的,都认为是一个合同关系,如果在合同之外发生了过错,发生了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告谁只是一个现象,他的基础是什么,要把握住对于消费者的维权就会相当的容易。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这时候找谁都行。我使用了以后或者是假冒的。另外买到了东西以后我没使用,购买的就是缺陷产品,这时候有没有造成损害,我认为还是造成了损害,我掏了这么多钱,但是给我的是一个缺陷产品,还是给我造成了损害,所以这时候可以找生产者或是销售者。
    [11:13:10]
  • [何山]:
    就像奥克斯案件,我认为这个还是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了。我买的是一个奥克斯汽车,但是后来给我的是一个黑豹。这时候这个东西造成的损害可以是以后发生的,也可以是没有发生的更大的损害。
    [11:16:33]
  • [陈晓东]:
    刚刚原告代理人提到法院对这个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我解释一下,我们目前处理了三起案件,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和其他法院相比,也不存在这个问题。王志忠一案,双方签有合同,我们认为合同是无效的。邬秀英一案,双方不存在书面的合同。从现在的案情看,双方没有直接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原告起诉的被告有四个,原告主张也是合同之诉,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所以我们认为原告律师的看法我们是不同意的。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11:18:47]
  • [汪治平]:
    第一,我认为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是正常的, 因为有些案子看着相同,其实内容是不相同的。第二,我们国家是一个制定法国家。第三,在这种国家同时赋予我们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个自由裁量权赋予我们有可能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不一样的情况。第四,也不排除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我们解决这个问题包括两各方面:第一是我国的立法还要完善;第二,对我们审理案件的法官还要认真学习,包括多方面的理论的学习,和其他多方面的指导,这是解决的办法。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有一个就是说,社会对这个问题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不要因为有两个案情看起来相似,结果不一样是不正常的,我认为这个是正常的。
    [11:21:26]
  • [邱宝昌]:
    我认为朝阳法院的判决没有什么问题,现在不仅仅停留在司法层面,还涉及行政部门的权利。如果行政部门不作为的话,还要回到法律上的问题,例如行政复议。我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问题,行政部门要有一个更有效的制度。
    [11:22:22]
  • [邱宝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要作为生产企业必须履行的法规。再有一点,虚假广告虚假到一定程度,要负有一定的刑事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就很难,希望我们的媒体和各界共同努力。
    [11:23:01]
  • [吴景明]:
    消法第49条实际是一个加倍返还,不是一个赔偿问题,关于汽车应不应当适用加倍赔偿问题,这个是没有疑问的。对很多人来说汽车已经作为消费品了,作为消费品应该纳入消法调整的范围。很多地方法院在适用中很胆怯。商品房是否应该适用加倍赔偿问题,很多法院作出判决也是诈者胆子去作的。后来最高院出了司法解释,将一房二卖的,和抵押后进行出卖的列入到此种情况。对于虚假广告的宣传是否构成欺诈,最高法院认为按照违约来解决。在汽车三包,2001年的时候新闻媒体报道今年要出台汽车三包,但是5年过去了,汽车三包还是没有出台,这个涉及到多方面利益主体,所以结果没有出来。
    [11:26:39]
  • [吴景明]:
    汽车三包出台,一方面对消费者有不利的后果,如果消费者购买了汽车以后,没有三包的协议,他的汽车怎么修、怎么换、怎么退。再有就是我们的汽车市场还不够成熟,所以冷静一下,不出现像手机三包的情形,可能更好。
    [11:27:38]
  • [陈晓东]:
    消法是94年制定的,加倍赔偿规定的倍数比较死,从现在的审判实践来看,规定一倍不一定能很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如果消费者买的是一个小件的产品,例如是一个电池,如果起诉维权,只给予一倍的赔偿,诉讼的成本和得到的赔偿不成正比。
    [11:29:02]
  • [何山]:
    陈法官说的非常好,大陆法系国家不怎么承认惩罚性赔偿,这方面作的是比较差的,当初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当时这个问题争论的非常大,1992年,我写的一篇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这么一篇文章,讲的是惩罚性,什么情况赔多少。民法一些学术界非常有争论,很多人不赞成这个。所以最后这个一倍都是很不容易给立上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人对他提出异议,解放50多年来,是我看到最好的一部司法解释。法官提的都是非常好,在我们不断完善把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应该很好的借鉴英美法先进的东西,但是我同时又感到非常的不容易,中国的造假能力极强。有人提议修改消法,我不赞成,因为如果修改,可能连这一倍都没了。
    [11:32:27]
  • [媒体记者]:
    我是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的记者,听到这个研讨之后,有一个问题想请问一下,如果消费者当初选择了侵权之诉,是否可以得到违约之诉同样的一个结果,消费者在选择起诉的时候,选择用哪一个途径可以得到一个更好的结果?
    [11:36:37]
  • [陈晓东]: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从法院来讲,要求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一样,当事人如果想胜诉,就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从我们审理案件看,尤其是王志忠这个案件,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签有书面的合同,所以法院很容易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判决,如果消费者主张侵权之诉,这个案件要求的证据和合同案件的证据不一样。
    [11:37:57]
  • [媒体]:
    如果是侵权之诉是否需要危害的结果,是否需要构成一定的损害,如果仅仅是因为本来是A而换成了B是否构成损害。
    [11:39:16]
  • [陈晓东]:
    这个在法学理论上有一定的争议,产品本身如果不符合规定的话,算不算一种损害,这种损害只有造成消费者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才构成产品缺陷。
    [11:40:28]
  • [媒体]:
    现在消费者已经胜诉了,但是销售商找不到了,消费者是否可以另行起诉?
    [11:41:05]
  • [陈晓东]:
    执行难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要得到执行,需要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
    [11:41:32]
  • [马勇进]:
    感谢所有嘉宾精彩的发言。在研讨会的最后,请允许我代表朝阳法院对在场的各位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本次研讨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42:02]
  • [主持人]:
    今天的研讨会就到这里,担任直播记录的是朝阳法院速录员鲁娜、李娟。担任直播摄影的是朝阳法院研究室曹璐,在此对他们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
    [11:43:10]
  • [主持人]:
    最后还要感谢北京法院网的鼎力支持,感谢各位热心网友的关注,再见。
    [11:4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