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外景

民五庭集体合影

审判长刘勇

法庭全景

合议庭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书记员

参加旁听的人民大学学生

直播工作人员

证人当庭出庭作证
5月26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一中院审理“MP3下载引发的搜索引擎侵权第一案”
  • [主持人]:
    大家好,我是今天的主持人郭京霞。很高兴能够在网路上与您见面。今天向各位现场直播的是曾经轰动京城的Mp3下载引发的侵权案。该案2005年9月一审宣判,今天二审开庭。
    [08:53:09]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前身为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该庭成立于1993年,是我国成立最早的中级法院一级的知识产权审判庭。2005年,该庭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授予集体三等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北京市西半部的九个区县,是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知识经济最为活跃的地区。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多所知名学府,中国科学院下属的各个专业院所,以及有“中国硅谷”之称中关村高科技园区、上地信息产业开发基地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均在该院辖区。我国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也位于该院辖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均由该院专属管辖。因此,该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类型多、难度大、影响广、数量大等特点。近年来,该院审理了许多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如美国迪斯尼公司为原告的第一起涉外著作权案侵权纠纷案、王永民五笔字型专利权纠纷案、中央电视台首次向全国观众现场直播的十大电影制片厂电影作品侵权纠纷案、微软公司诉亚都公司软件侵权纠纷案、王蒙等六名知名作家首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第一起域名案件等。这些案件的公正审理,平等地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了圆满完成审判任务,一中院民五庭积极探索创建“公正、高效、透明、民主”的审判方式,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审判中率先尝试一些先进的审判方式,如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落实公开审判、强调判决书说理等。这些改革举措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提供了借鉴与样板。

    一中院民五庭注重在审判工作中培养和锻炼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的审判人才,并出版了相当数量的理论专著。该庭现有审判人员20人,其中博士2人,硕士16人,硕士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占全庭总人数的90%。该庭已有5位法官以访问学者的身份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留学,并有2人取得所留学国家的法学硕士学位。法官们利用审判之余撰写了数百篇论文、案例评析,先后在法学核心刊物及境外刊物上发表,并根据审判实践编写出版了《知识产权名案评析》(三册),《知识产权法律分解集成(上、下)》、《知识产权审判实务》、《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等著作共数百万字。
    [08:56:36]
  • [主持人]:
    现在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天的审判长刘勇法官
    [08:58:30]
  • [主持人]:
    刘勇法官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无线电系自动控制专业、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班、中央党校民商法研究生班。曾在科研单位从事计算机网络、软件及数据库的研制开发工作。1994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计算机软件高级工程师。2005年7月被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办公室聘请为专家库成员。担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等社会职务。
    [08:58:49]
  • [主持人]:
    近年来,刘勇法官审理了大量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技术合同、反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案件。特别是近两年,审理了大批的网络纠纷案件,如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公司诉百度网讯科技公司网络攻击不正当竞争一案、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案、搜狐诉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公司网络插件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寻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全景视图片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网计算机系统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因彩信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一大批网络纠纷案件、正东唱片公司诉龙乐公司、保定分公司、河北通信公司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08:59:10]
  • [主持人]:
    刘勇法官还参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软课题研究项目:1、商标与商号权力冲突问题的研究;2、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热点问题研究; 3、印制电路板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在各类学术报刊上发表《网络链接中法律问题的研究》、《ISP与ICP界定及法律责任的研究》、《网络纠纷案件的证据保全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数字化辞书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诉讼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及对策》等数十论文篇。
    现在庭审已经开始。让我们共同进入庭审现场。
    [08:59:24]
  • [书记员]:
    宣布法庭记录。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08:59:50]
  • [书记员]: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携带寻呼机、手持电话的人员,请关机。违反上诉法庭纪律,值庭法警和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09:00:1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请坐。报告审判长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均已经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0:34]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上诉人陈述一下你们的正式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 上诉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彦宏,执行董事。
    [09:01:14]
  •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湛,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09:02:1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陈述一下你们的正式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 被上诉人]: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傅家街65号308室H座。法定代表人,刘文庆,执行董事。
    [09:02:32]
  •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09:03:01]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刚才对方陈述的身份有无异议?
    [ 上诉人]:
    无异议。
    [ 被上诉人]:
    无异议。
    [09:03:11]
  • [审判长]: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 审判长]:
    我宣布,现在开庭。
    [09:03:27]
  • [审判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2006)一中民终字第02491号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466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法庭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审判员刘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苏杭、代理审判员董晓敏组成合议庭。本案由书记员周丽婷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由于在先期送达的当事人诉讼须知上已经告知了,因此不再当庭宣读。现在询问是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09:04:25]
  • [上诉人]:
    清楚。
    [ 被上诉人]:
    清楚。
    [09:04:33]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回避?
    [ 上诉人]:
    不申请。
    [ 被上诉人]:
    不申请。
    [09:04:4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124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事实根据和理由(可以宣读上诉状)。
    [09:05:02]
  • [上诉人]: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重要事实有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6页第4段中认定:上述下载过程中,相关歌手的“歌曲列表”网页上自动弹出的下载框,注明相关MP3文件来自“mp3.baidu.com”同时此网页右侧刊载有雀巢咖啡、摩托罗拉等商品的广告。
    [09:05:44]
  • 一审法院仅仅从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反映的事物表象作出上述事实认定。该认定忽略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众多搜索引擎服务商使用重定向的算法搜索引擎的表达特征。
    [09:06:26]
  • 未能透过现象看本质,从而错误地、直接依赖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所粘附的网页中“mp3.baidu.com”这一表现方式,而认定涉案歌曲的下载来源于上诉人。
    [09:06:51]
  • [上诉人]:
    具体说明如下:1、仅仅从互联网以及搜索引擎技术的常识上判断,就会发现上述认定存在错误,因为按照该认定如果上诉人对外提供MP3搜索引擎服务的过程中所有MP3文件下载均由上诉人完成,那么对于拥有八亿网页搜索量的上诉人而言,上诉人必须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存储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所有MP3文件内容,同时必须建设过大的带宽,并支付每月高额的带宽成本,以保证八亿网页带来的访问流量的正常运营,这对于对外提供免费MP3搜索的上诉人而言,显然是一笔巨额的经营支出根本不可能实现。
    [09:07:49]
  • 2、正如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所陈述以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加以证明的上诉人只是向用户提供了搜索结果的地址链接列表,对于任何一个搜索引擎而言,都必不可少的要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搜索引擎结果链接地址列表。用户在搜索引擎提供的链接地址列表的基础上,用鼠标左键点击任一个地址,或用鼠标右健任一个地址,出现IE自带的选择框后,选择“另存为”,都会产生下载的结果,那么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所有的搜索引擎都在提供下载服务。
    [09:08:30]
  • 3、正如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所陈述以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加以证明的所述下载行为系由用户终端计算机自行与被链接网站的服务器建立链接后,由用户依赖于被链接网站的服务器而自动完成,上诉人的服务器中没有存储任何涉案歌曲的内容,也就是说,提供下载服务的一方是被链接网站的经营者,而非上诉人,实施下载行为的一方是用户而非上诉人。
    [09:09:25]
  • 4、造成这一重要事实认定错误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无理拒绝上诉人依法提交反驳证据,并拒绝对反驳证据进行质证(见本上诉状第5部分内容2)。另一方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虽然上诉人通过答辩状庭前质证以及庭前向合议庭的多次沟通汇报等方式,反复突出强调了被上诉人公证书体现的前述内容属于表象与事实不符,这是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无论是在庭前还是庭审中,均无视和忽略了前述争议焦点,从而导致了该重要事实认定错误。
    [09:09:46]
  • [上诉人]:
    二、一审法院对于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定存在错误。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其所定义的给出查询结果,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其行为不是在介绍涉案歌曲的艺术价值,并提供查询信息,而是直接利用MP3文件营利,在未能明确相关的MP3文件的合法来源,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此行为阻碍了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录音制品,应属侵权(见判决书第7页末段)。
    [09:10:11]
  • 上述侵权行为的判定是建立在前述错误认定上诉人提供MP3下载这一事实基础之上的,事实上上诉人只是向用户提供搜索结果的链接列表、链接服务,上诉人的服务器中没有存储任何涉案歌曲的内容,上诉人没有因所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而向用户直接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上诉人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侧重于信息的搜索与查询。而非对于涉案歌曲的艺术价值进行介绍,因此上诉人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并未超出搜索引擎服务范围。
    [09:10:35]
  • 对音源文件的识别并不及于音频文件的内容。MP3搜索作为一种音频文件的搜索,主要通过对音源文件周围的文字,与用户输入的关键词是否具有关联性来加以判断。同时,任何音频文件都可以制定MP3。
    [09:10:45]
  • 事实上,既使是被上诉人自身,在本案中从起诉时最初的53首涉案歌曲,最终也有19首歌曲因权利主张存在瑕疵而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因此,大量存在着文字名称相同而音源内容不同的音频文件,要求上诉人逐一对基于八亿网页的搜索结果进行内容审查、权利确认,这样一个非常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过程,上诉人根本无法实现,而且这种对上诉人的要求也没有法律依据。
    [09:11:05]
  • 此外,一审法院仅仅依据上诉人在网页上所登载的、静态的第三方广告,就片面地认定上诉人实施了“直接利用MP3文件营利”的行为(判决书第8页第1段)
    ,并将该行为判定为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所作认定具有片面性,既是对上诉人竞价排名、搜索广告营利模式的曲解;又将是否营利作为侵权行为判定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素规定的误解。
    [09:11:24]
  • 理由如下,(1)百度公司作为一家依法设立的商业运营公司,追求营利是必然的,对于百度公司的营利而言,百度公司本身没有任何过错,不需要因为营利而对第三方负有法律责任。同时需要澄清的是,竞价排名和搜索广告是百度公司的两种主要盈利模式,百度公司并没有向被链接网站以及发送搜索指令的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因而百度公司并没有通过搜索到的文件,例如,本案的涉案歌曲及其内容来获得利润。
    [09:11:43]
  • (2)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方面:其一,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二,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其三,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行为存在过错。可见是否营利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权,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09:11:58]
  • [上诉人]:
    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向用户提供的是搜索引擎而非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
    [09:12:50]
  • 在认定上诉人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是否侵犯录音制作者的信息传播权时,除了从原告作为权利人身份的角度,适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引用的著作权法第40、41、47条第4款、48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以外,还应当从上诉人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角度,综合考虑并保证如下司法解释、批复、解答、意见得到正确适用、参照
    [09:13:37]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6条。(2)《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三字第2号批复》。(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12月23日第2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8条。
    [09:13:52]
  •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法自(1995)192号第40条)第40条。正是由于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导致一审法院未能在《民事判决书》中对于其所认定的、上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及其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和清晰的分析和阐述。
    [09:14:11]
  • 我们仅能从判决书中推导出,上诉人实施的“直接利用MP3文件营利”行为构成了侵权。但:(1)上诉人是否实施了“直接利用MP3文件营利”行为的证据和理由并不充分,也未阐述所谓前述行为的违法行;(2)上诉人是否存在、存在何种主观过错;(3)侵权行为造成了何种损害后果;以及(4)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判决书均未作出分析和认定。
    [09:14:39]
  • 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上诉人“直接利用MP3文件营利”的行为构成侵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上,仅依据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上诉人根本无法执行一审法院的判决。一方面,停止上诉人从来没有从事也难以从事的“涉案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从无谈起;另一方面,所谓“下载服务”、“直接利用MP3文件营利”等行为构成侵权,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一审判决无论是对事实和行为性质的认定,还是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均不具有说服力。
    [09:15:21]
  • 四、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度过高。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支付的34首歌曲的赔偿总额是68000元,平均每首涉案歌曲赔偿额度为2000元。该赔偿额度对于目前国内一张正版的CD均为14元,(一般包括10首歌曲)的实际售价而言,赔偿额度明显过高。
    [09:15:36]
  • 五、一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存在程序违法。1、本案中,上诉人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仅为用户提供了搜索服务,真正为网络用户提供涉案歌曲在线播放和
    下载服务的行为人是被搜索网站的所有者。对于被搜索网站所提供的音乐是否系盗版音乐,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权,上诉人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查证。被搜索网站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不能简单根据被上诉人所声明的从未向他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涉案歌曲就直接确定。
    [09:15:54]
  • 事实上,我们无法排除被上诉人在此之前私下与某个网站签订了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可能;无法排除被搜索网站存在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情形;无法排除被搜索网站处于非《伯尔尼公约》及相关国际条约、公约的成员国或地区之内,被搜索网站不受相关国际条约、公约约束的可能;另外,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以有明确规定,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我们也无法排除第三方将权利人已经录制完成的音乐作品制作为录音制品,而进一步上传到互联网的可能。
    [09:16:38]
  • [上诉人]:
    因此,被搜索、被链接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本案中是认定上诉人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并且,即便被搜索、被链接网站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当然地就被认定为构成侵权,而与被搜索、被链接网站的所有者共同承担侵权法律责任。一审法院没有追加存储了涉案歌曲内容的被链接(搜索)网站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而直接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侵权,其程序违法。
    [09:16:59]
  • 2、早在05年8月24日一审第一次双方证据交换时,在重要的“侵权”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上诉人即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关于提交针对被告证据的反驳证据的申请》并准备了相关全套反驳证据,指出在上诉人刚收到的被上诉人证据中,存在证据表象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上诉人需要提交反驳证据以反驳被上诉人的证据,并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
    [09:17:24]
  • 但一审法院一直无理决绝上诉人依法提交的反驳证据。最终在一审庭审中,合议庭竟然以“鉴于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上诉人依法有权提交也应当予以质证的反驳证据,剥夺上诉人法定的举证权利,依据何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在重要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赔偿额度、法律程序上均存在错误。
    [09:17:37]
  • [审判长]:
    现在由被上诉人陈述一下上诉答辩意见。答辩的书面材料是否提交法庭?
    [ 被上诉人]:
    电子版已经提交了。书面的现在不能提交。
    [09:18:19]
  • [被上诉人]:
    一、在主观上上诉人应该知道搜索链接的MP3大多数是非法音乐文件,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对其提供的音乐文件进行共享,却放任侵权结果的发生。二、在客观上上诉人对搜索的内容进行编辑内容整理修改的行为可以向网络用户提供音乐作品的下载符合著作权法中有关网络传播侵权的规定,是十分明显的侵权行为,上诉人的行为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09:20:04]
  • 三、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以搜索引擎作为使用工具,以链接作为主要传播方式,以非法传播他人音乐作品给上诉人带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免费MP3的搜索行为,影响了被上诉人正版音乐产品的发行,给被上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损害结果。上诉人实施的免费MP3搜索行为符合网络传播侵权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的判决。
    [09:21:30]
  • [审判长]:
    上诉方明确上诉请求?
    [ 上诉人]:
    1、撤销(2005)海民初字第14665号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09:21:5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二审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 上诉人]:
    对。
    [ 被上诉人]:
    对。
    [09:22:05]
  • [审判长]:
    上诉人方针对一审提供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的异议向法庭说一下。
    [ 上诉人]:
    事实部分有3点异议。1、判决第5页第3段,“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通过百度的搜索引擎下载了...”,百度不能下载MP3,只能说“搜索到”,是用户用IE下载,属于认定事实的错误。准确的表达是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到与涉案的46首歌曲内容相同的MP3文件。
    [09:23:57]
  • 2、主要操作步骤的第5点、第7、第9点中33首歌曲“依次用右健点击歌手胡彦斌本身”,百度中并不会出现胡彦斌歌曲的“本身”,应是歌曲列表的33首歌曲的文字链接,许巍歌曲列表中的21首歌曲本身认定也是错误的,应是文字
    链接,9、11也涉及这个问题。
    [09:25:05]
  • 3、判决书第6页4段上述下载过程中,网络上自动弹出下载框,注明来自于mp3.baidu.com,右侧刊登有广告,表述是错误的,不是相关歌手的歌曲列表自动弹出,而是在用户点击鼠标右键以后弹出的下载框,显示MP3来自“mp3.baidu.com”。同时网页右侧刊登广告,实际上,下载框和百度的网页是完全分离了。
    [09:29:3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上诉方陈述的三点异议陈述一下观点。
    [09:30:55]
  • [被上诉人]:
    一审法院对这三点认定基本上是正确的。1、参照一审判决和我们一审提供证据保全公证书,发现上诉人的网站并不只是提供搜索引擎的服务,是提供直接的在线播放或下载,完全符合事实。
    [09:32:08]
  • 2、判决书第5、6页确认的操作步骤,对照证据保全公证书的公证词以及打印页面可以看到,点击的是歌曲本身,没有文字链接。如果是文字链接,链接的是文字而不是音乐文件本身;如果提供文字链接进行播放或下载,应该是进入另一个网页,在其中寻找音乐文件。但本案中上诉方网站提供的明显不是这种服务,而是直接在上诉人的网站搜索结果的页面上直接点击鼠标右键,另存为就可以获得音乐文件。
    [09:34:29]
  • 3、上诉方认为不是自动弹出下载框,该下载框不是百度所自带的。点击鼠标右键选择“另存为”是在网络上下载文件时普遍使用的功能,是IE浏览器软件的功能。不能因为点击鼠标右键选择“另存为”后出现的下载框不是百度直接提供就否认百度在此基础上的行为不是侵权。一审之后上诉方已经变更了下载方式和下载框。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上诉方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对其下载方式、内容、出处进行甄别和控制。
    [09:40:22]
  • [审判长]:
    上诉人方意见?
    [ 上诉人]:
    第二点异议中,事实上百度提供的搜索结果指的是链接背后与搜索关键词相关的文件,与歌曲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搜索一首歌曲的时候可能会找到原唱或翻唱的版本,因此搜索指的是文字不是音乐本身。
    [09:44:04]
  • 对方代理人根据公证书上的认定而否定涉案歌曲不是文字链接,这恰恰说明公证书存在瑕疵。因为公证书只能对现象进行公证,而不能对事实进行公证。
    [09:45:20]
  • [审判长]:
    对事实部分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向法庭陈述的?
    [ 被上诉人]:
    上诉方说通过百度网站的搜索可找到不同版本的歌曲,这也是我们的观点,“MP3搜索”搜索到的是各种音乐文件,不可能是文字文件。
    [09:47:09]
  • 上诉方认为原审原告所提供的公证书有瑕疵,公证员只能对表象进行公证,我们认为任何一个公证书都只是对所看到的现象进行公证,我们的公证书是有效的。在上诉方没有向有关的机关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我们的公证书是完全有效的。
    [09:48:31]
  • [审判长]:
    上诉方对一审判决的理由部分是否有异议?
    [ 上诉人]:
    对一审判决的理由部分第7页有4点异议。1、第7页第3段,实际上是主观的认定,认为百度利用搜索到的信息内容营利,该认定是错误的,百度对搜索到的信息内容并不能进行甄别和判断。
    [09:51:45]
  • 2、在下载过程中网页自动弹出下载框,其中注明相关的MP3来mp3.baidu.com,我们的理由前面已经陈述,此处不再重复。
    [09:52:50]
  • 3、对一审判决中“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其所定义的给出查询结果提供摘要信息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其行为不是在介绍涉案歌曲的艺术价值并提供查询信息,而是直接利用MP3文件营利,在未能明确MP3文件的合法来源,未经原告的许可情况下,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这一段有异议。
    [09:54:00]
  • [审判长]:
    针对上诉人的3点异议,被上诉人发表意见?
    [ 被上诉人]:
    一审法院的判决在第1点的判定是正确的。第7页第2段所解释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是正确的。一审中上诉人说搜索引擎是指自动从互联网搜寻信息,并将搜索结果提供给用户,一审法院和上诉人的认识是一致的。
    [09:57:10]
  • 上诉人认为搜索引擎不提供信息的具体内容,这种说法不符合事实。案件从一审到现在很清楚的可以看到上诉方的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具体的内容,如音乐文件。目前可以观看上诉人网站改版后的情况,每一个音乐文件的下载框上都记载这首歌曲可能来自于某一个网站,这一点就是告知该信息的真实存放地点。
    [09:58:36]
  • 在上诉方上诉状第4页第1段第3行,提到竞价排名是百度营利的主要模式,竞价排名是基于搜索的内容进行的,这就是利用搜索引擎进行营利。
    [09:59:29]
  • [审判长]:
    竞价排名的问题和本案有关系吗?
    [ 被上诉人]:
    驳斥上诉方不利用其搜索结果营利的论断。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我们会以这个为条件阐述上诉方有对其搜索的内容进行技术上控制的能力。
    [10:00:10]
  • [审判长]:
    只是想说明上诉方对查询的结果有控制能力?
    [ 被上诉人]:
    是。
    [10:00:24]
  • [审判长]:
    被上诉方意见是否发表完毕?
    [ 被上诉人]:
    只是对上诉方的第一点异议发表了一下意见。2、上诉方认为不能对提供内容进行甄别判断,不是客观上无法进行判断。我们认为上诉人是可以进行甄别判断,只是不想进行判断。第3点和刚才陈述的基本一致。
    [10:01:5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能够进行甄别进行意见陈述?
    [ 被上诉人]: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上诉人的搜索和链接是深入某个网站中,对其具体的音乐文件进行搜集,可以将完整的音乐文件直接提供给网络用户。一审对公证书中所记录的上诉方网站上的歌曲播放器的网站有的是不真实的,说明上诉方有能力将链接做得如此到位,理应有能力进行初步的甄别。
    [10:03:06]
  • [审判长]:
    甄别指的是什么?
    [ 被上诉人]:
    合法的传播应该需要备案登记,是搜索引擎完全可以识别的。
    [10:03:19]
  • [审判长]:
    是百度公司可以进行审查还是搜索引擎可以进行甄别?
    [ 被上诉人]:
    上诉方及搜索引擎都可以对这些内容进行初步的甄别审查。
    [10:04:28]
  • [审判长]:
    上诉方有什么意见?
    [ 上诉人]:
    1、我讲的是搜索引擎提供的是用户所查询的信息所在的地址,用户根据地址、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播放和下载,我并没有说我不提供文件所在的地址。
    [10:05:10]
  • 2、利用搜索引擎搜索到的信息营利。搜索引擎是通过搜索服务来链接的,不是通过搜索服务所找到的信息进行营利。
    [10:05:40]
  • 3、对方说搜索引擎可以甄别被搜索到的网站。我们认为从搜索引擎本身来说,从技术上对所搜索到的信息内容进行分析识别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搜索引擎是对搜索信息进行机械化的分析。因为没有甄别所以提供了一个国际通行的维权通道。本案中此前被上诉人没有向百度公司提出过任何这方面的要求,所以被上诉人要求的搜索引擎能尽到的识别义务是不存在的。
    [10:07:11]
  • 搜索是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的,大家接触最多的是网页搜索,但现在已经发展到的另一个阶段是根据文件的格式属性进行的搜索,所以搜索到的不是一个网页,如果搜索的是一个视频文件,搜索到的结果肯定是一段DV,不是一个网页。
    [10:07:4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针对一审判决的理由部分的意见是否都发表完毕?
    [ 上诉人]:
    完毕。
    [10:08:03]
  • [被上诉人]:
    上诉方说的其网站只提供地址供用户进行寻找,我们认为是上诉方的网站在提供音乐文件的播放或下载的过程中显示了其最终的来源地址,而不是仅仅提供一个地址供用户进行进一步的寻找。
    [10:08:35]
  • [审判长]:
    被上诉方在陈述中涉及到在下载的过程中出现了mp3.baidu.com,对这个问题你方有何意见?
    [ 被上诉人]:
    涉案的侵权歌曲文件直接来源于上诉方的网站“mp3.baidu.com”。
    [10:09:21]
  • [审判长]:
    你方认为在下载框中已经显示出MP3来自于mp3.baidu.com,由此认为侵权的作品存放在上诉人的网站上?
    [ 被上诉人]:
    直接来源于上诉方的网站或直接从上诉方的网站过来的音乐文件,是否有过暂时存放或复制,我方认为和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
    [10:10:31]
  • 通过原审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上所显示的内容我们认为,涉案的歌曲直接来源于百度的音乐网站或说直接是显示为该音乐作品是出自百度音乐网站,内容是由他们提供的,至于表象之后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会出现什么情况,我们认为不影响百度作为传播他人音乐作品造成侵权的事实。
    [10:11:59]
  • [审判长]:
    上诉方在庭前向法庭提交了证人出庭的书面申请,合议庭认为你们意见陈述完毕之后再请证人出庭。各方当事人意见是否发表完毕?
    [ 上诉人]:
    完毕。
    [ 被上诉人]:
    完毕。
    [10:13:11]
  • [审判长]:
    对于判决结果的表述有什么异议?
    [ 被上诉人]:
    判决第1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没有办法履行,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提供的只是搜索服务,不是下载服务。没有从事下载服务,又如何停止?
    [10:14:17]
  • [审判长]:
    上诉方针对一审判决赔偿部分向法庭陈述。
    [ 被上诉人]:
    百度不构成侵权,不应该承担责任,既是构成侵权,赔偿的数额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0:14:57]
  • [审判长]:
    被上诉方的意见?
    [ 被上诉人]: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要求上诉方承担这有的法律责任是合理的。
    [10:15:15]
  • [审判长]: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是否都讲清楚了?
    [ 上诉人]:
    完了。
    [10:15:29]
  • [审判长]:
    上诉方要求证人出庭,请证人出庭。上诉人你要求证人出庭是为了证明什么事情?
    [10:16:39]
  • [上诉人]:
    希望证明1、如果在文件下载过程中出现来自与mp3.baidu.com的提示,产生的原因。2、向法庭解释本案涉及的专业知识―重定向技术。
    [10:17:31]
  • [审判长]:
    证人请陈述一下自然情况。
    [ 证人]:
    闫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工作单位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
    [ 审判长]:
    今天上诉人请你作为证人出庭,你要如实进行陈述。如果你作伪证或假证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你清楚吗?
    [ 证人]:
    清楚。
    [10:18:07]
  • [审判长]:
    由上诉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 上诉人]:
    如果在文件下载过程中出现来自于某一个网站的提示,是否确定的表示提示相关的文件就来自于提示中所表示的地址。
    [ 证人]:
    不一定,有两种可能。可能来自提示的网站,也有可能定位到另一个网站,也就是采用了重定向技术。
    [10:20:33]
  • [上诉人]:
    是否有什么方法可以判断。
    [ 证人]:
    判断的方法很多,只要更换浏览器就可以。也可以通过专门的下载软件。把表面现象和后台操作的信息显示出来,就可以明确的知道下载的文件来自与哪一个媒体。
    [10:21:59]
  • [上诉人]:
    请进一步讲一下重定向技术,为什么需要有这种技术,意义和价值是什么?
    [ 证人]:
    这种技术不只是在互联网领域。在互联网中这种技术应用非常广泛,重定向的时候可以出一个决定的地址,为了避免非法用户很容易地获得这个地址,可以采用这个技术把这个地址隐藏,但是会把真实的地址返回来。通过重定向的过程可以记录用户下载的日志信息,通过这种记录可以让用户想查找的信息排列到前面。
    [10:24:48]
  • [上诉人]:
    在互联网上下载文件的过程中点击鼠标右键会出现“另存为”,会出现对话框,这是由网站提供的功能吗?
    [ 证人]:
    应该由操作系统和浏览器本身决定。
    [10:25:59]
  • [上诉人]:
    和用户当前的浏览有关系吗?
    [ 证人]:
    如果保存会建立链接。
    [10:26:52]
  • [上诉人]:
    如果用户用的不是IE浏览器,用别的浏览器点击同一个链接,IE浏览器给出的是下载,其他浏览器给出的是播放,有这个可能吗?
    [ 证人]:
    这是完全可以的。
    [10:27:44]
  • [审判长]:
    本案涉及到的下载搜索框中显示的mp3.baidu.com是否利用了重定向技术?
    [ 证人]:
    我看过他们使用flash,他们是使用了这种技术。
    [10:28:19]
  • [审判长]:
    在搜索引擎完成了搜索之后,在搜索界面的列表中是由搜索引擎完成的,之后点击文字链接或者用右键另存为,这个行为是谁的行为?
    [ 证人]:
    是用户的行为。
    [10:29:07]
  • [审判长]:
    一旦点击了文字链接或鼠标右键另存为之后,是否与搜索引擎网站断开了链接?
    [ 证人]:
    刚点左键的时候,第一个接收的是浏览器,链接是一个程序,是这个程序被点击之后进行相应的步骤。
    [10:30:12]
  • [审判长]:
    点击链接之后和搜索引擎的网站是否是断开链接?
    [ 证人]:
    如果不使用重定向技术,则和搜索引擎是没有关系的。
    [10:31:17]
  • [审判长]:
    现在请被上诉人询问证人。
    [ 被上诉人]:
    核实一下今天出庭的证人是法庭指定的,还是上诉人自己选择的?
    [10:33:12]
  • [审判长]:
    该证人是基于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的。
    [10:33:27]
  • [被上诉人]:
    刚才证人回答公证书上所显示的本案涉案的音乐文件来源有两种情况,其中一种情况,显示的内容为真实的音乐文件的来源,第二种情况,如果使用重定向技术,则在此技术的支持下音乐文件可能和下载框显示的文件不符合,而是来自于后台的。证人回答本案是否是重定向技术的时候,回答是,而且是看到了后台协议。我想问证人你所看到的后台协议是否可以理解为链接者与被链接者之间的关于双方合作的协议内容?
    [10:37:01]
  • [审判长]:
    本案涉及的是音乐作品的下载问题,在音乐作品下载或列表中是否存在竞价排名问题?
    [ 上诉人]:
    不存在。竞价排名和MP3搜索不存在任何关系。
    [10:38:0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意见?
    [ 被上诉人]:
    这项技术本身应该存在于整个侵权过程中,这个技术可能掩盖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上诉人对技术可以控制,有能力进行甄别。
    [10:39:37]
  • [审判长]:
    从搜索引擎的功能上看可以实现竞价排名,但是就本案争议的著作权纠纷问题是否存在竞价排名问题你方要想清楚?在一审和本案查明的事实中上诉方提供的作品的下载是免费的,如果有竞价排名问题则是本案中出现的一个新的事实。
    [ 被上诉人]:
    如果审判长如此界定,我认为在二审中可能作为一个新的事实补充。
    [10:41:40]
  • [审判长]:
    一审中提出过吗?
    [ 被上诉人]:
    提出过。这个网站提供音乐下载对于公众来说是免费的,但是以这种竞价排序的方式营利。
    [10:42:00]
  • [审判长]:
    你认为排名是按照竞价排名?
    [ 被上诉人]:
    是。
    [ 审判长]:
    有证据吗?
    [ 被上诉人]:
    没有,但是在一审的时候曾就此问题进行过阐述。
    [10:42:36]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证人是否还有提问?
    [ 被上诉人]:
    没有。
    [10:42:55]
  • [审判长]:
    证人退庭。
    [10:43:33]
  • [审判长]:
    上诉人回答一下被上诉人刚才的提问,在音乐作品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竞价排名的问题?
    [ 上诉人]:
    竞价排名是和网页相结合的商业模式,MP3的搜索服务和竞价排名没有任何的关系。竞价排名所提供的内容是由客户提交的,本案中涉及的搜索结果是由搜索引擎所提供的自然的搜索结果。
    [10:44:31]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部分是否陈述完毕?
    [ 上诉人]:
    完毕。
    [ 被上诉人]:
    完毕。
    [10:45:47]
  • [审判长]:
    就事实部分合议庭成员是否提问?
    [ 审判员]:
    上诉人一审涉及什么程序问题?
    [10:47:26]
  • [上诉人]:
    应追加涉案歌曲的网站参加诉讼。一审证据交换的时候我们发现有关的侵权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向法庭提交了反驳证据同时申请了证人出庭,是符合证据规则的,但是一审法院拒绝了。
    [10:48:12]
  • [审判长]:
    现在提交的证据是否已经充分反映了你们对案件事实证明的问题?
    [ 上诉人]:
    是的。
    [ 审判长]:
    二审中你方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 上诉人]:
    对。
    [10:48:40]
  • [审判员]:
    要求追加的当事人和本案有什么关系?
    [ 上诉人]:
    涉案歌曲的实际内容提供的网站所有人。如果本案侵权,他是直接侵权人。
    [10:49:11]
  • [审判长]:
    本案诉讼前被上诉方发现了上诉方可能侵权的作品,你们是否向对方提出过警告,要求其移除?
    [ 被上诉人]:
    没有。我们在公证书上直接的客观的记载了该音乐文件就是来源于本案的上诉人的网站,因此认为不存在需要向被告人发出警告的法律上的程序。
    [10:50:54]
  • [审判长]:
    你们没有发出过警告,也认为没有必要?
    [ 被上诉人]:
    对。
    [10:51:0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0:51:27]
  • 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范围1、搜集信息。 2、信息整理。
    [11:01:05]
  • 3、信息查询,用户向搜索引擎发出查询请求,搜索引擎按照用户的请求进行必要运算,以链接的方式给出搜寻结果,搜索引擎具有自动性,客观性.百度仅仅向用户客观真实的展示其根据用户要求对应的搜索页面,之后用户终端都会和百度服务器断开,因此百度只是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没有从事原告所称的在mp3.baidu.com上传存储下载的行为。“侵权歌曲来自百度”,这个提示是互联网中所采用的重定向技术。如果内容均存储于百度的服务器,会支付巨额的带宽费用,大约4000元,对于百度是不能承受的,这一方式也是没有必要的,在其内部存储MP3内容,没有意义。同时也改变了百度是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性质。
    [11:04:11]
  • 本案中在下载提示中出现mp3.baidu.com的内容,是由于采用了重定向技术
    所导致的,上诉人在一审的时候也提交了两份公证书,即证据4、5。本案中侵权歌曲并不来自百度。重定向技术在互联网中的应用是常见的,可以记录用户点击情况。由于采用了重定向技术,IE浏览器将自动截取动态重定向技术的前一部分,也就是“mp3.baidu.com”,这不是由百度控制的,是IE浏览器自动完成的,如果用户使用别的浏览器,就不会出现“mp3.baidu.com”的提示。
    用户还可以利用网络蚂蚁等下载软件展示重定向整个的过程。一审法院的认定是对相关技术常识的错误认定。
    [11:07:47]
  • 二、百度MP3搜索是百度搜索引擎提供的正常服务,本案中百度的行为没有违法也没有任何主观过错。百度提供的MP3是百度搜索服务的一项,工作原理和网页搜索,图片搜索、等其他种类的搜索完全一致。包括原告在内的有些公众可能会产生误解,认为搜索只能打开一个页面,否则就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打开的搜索取决于搜索的属性,搜索引擎搜索文件的类别已经从网页文件向其他文件扩展,如果用户选择的是文档文件,打开的就不是一个网页,而是一个搜索结果。
    [11:09:16]
  • 对百度而言MP3不是一个音乐,而是一个数字音频文字格式,互联网中不是根据文件内容进行搜索,MP3不是必然的表示为音乐或歌曲,可能是说话或其他任何一种声音,百度没有任何的识别和整理的义务。因此百度不存在为用户提供盗版音乐下载的过失,互联网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
    百度给用户权利人提供了一个通畅的权利维护通道,百度作为互联网企业不是一个专业的音乐厂商,百度不可能也没有能力鉴别MP3文件中哪些是音乐作品,那些是盗版音乐作品。
    [11:11:16]
  • 因此百度不仅不是对盗版音乐的纵容,是对唱片公司打击盗版的基石。本案中原告的侵权作品来自百度服务器,下载过程是百度设定的证据明显不足,
    下载框中出现mp3.baidu.com,有两种可能,原告的证据并不必然导致侵权歌曲肯定来源于百度服务器,原告如果仍然坚持这一判断,应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1:12:53]
  • [上诉人]:
    由于互联网证据的实时性,不确定性,因此证据不同于传统的证据,不具备稳定性,我方认为除了依据一般证据还应该参考相关的知识和社会常识,不能依据一份公证书就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原告于05年作了证据公证,被告没有可能仅仅凭举证反驳,因为互联网内容在不断变化,即使被告
    后来公证证明被告的网站不侵权,原告也可以说被告只能证明网站在公证的时间不侵权,无法证明原告在公证的时候侵权。
    [11:15:51]
  • 四、本案的审理结果关系重大,如果原告的主张成立,会导致搜索引擎服务停止,极大的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用户能够在信息海洋里迅速查找到信息正是由于有了搜索引擎提供的服务。原告的主张推翻了以前法律界公认的事实,如果搜索到的网页内容本身违法,搜索引擎服务商不承担责任,MP3搜索和网页搜索是完全一样的,只是搜索到的是MP3文件。如果法院判定违法,从而推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违法,必然会导致整个搜索引擎行业的毁灭性打击。因此搜索引擎这个不可获缺的工具就会消亡。在其他国家也没有这样的判例。希望法庭作出公证的裁决。
    [11:19:1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作为涉案侵权歌曲的权利人向法庭提交了权利证明,证明其享有的权利,上诉人只是对这一行为的性质是否侵权提出了异议。我方认为上诉人实施的行为就是侵权。
    [11:21:17]
  • 上诉人主观存在侵权故意。上诉人在一审时称搜索引擎是指自动从互联网上搜索信息,提供给客户。上诉人承认竞价排序是两种主要营利模式之一,说明上诉人可以进行甄别。
    [11:23:43]
  • 上诉人的链接是深入某一网站内部,将具体某一个艺人的歌曲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供给网络用户。一审的时候我们发现根据某歌曲标注的网址,无法找到此网页。按照其网址虽然找到了名称一样的歌曲,但是却无法播放,而且URL地址也和上诉人网站上所显示的不同。我们可以得知上诉人有能力将他所谓的链接或搜索做到如此到位,有能力对网站是否进行过登记进行简单的甄别,并可以剔除决大部分不符合条件的网站,上诉人知道其所提供的绝大多数是非法文件,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进行控制,但是上诉人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11:25:51]
  • 二、上诉人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上诉人的网站提供下载的过程中显示了网络用户是从上诉人的网站上获得了涉案歌曲,上诉人是从何处获得了这些歌曲,以什么方式获得的,是上诉人的问题。上诉人的专栏将所有的歌曲进行排列,可见该专栏是专业性的,上诉人之所以提供服务,是想把网站做大,商业目的是显而易见的。上诉人行为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第9条第1款第12条的规定。
    从上诉人提供的下载操作可以确定在涉案网站页面上直接提供了下载服务,操作步骤是上诉人自己设定,用户无法感知到其他网站的存在。
    [11:28:28]
  • 本案案由是网络传播侵权,案件的焦点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提供音乐的网络传播行为,我们法律没有规定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复制权的行为与本案没有关系。上诉人认为另存为是IE浏览器自带的,不是百度公司设定的,这个不是关键,关键是该显示框中显示的是什么内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的规定》第19条,上诉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上诉人对相关的信息资源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工处理,指导用户一步步进行下载。用户只需通过上诉人的网站就可以满足下载的要求。根据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2条规定上诉人的行为并不是该条所称的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下载作品,对存储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上诉人的行为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11:31:02]
  • 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损害结果,上诉人故意放任结果,通过搜索引擎的传播给被上诉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涉案网站通过提供免费下载MP3,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却给被上诉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上诉人的网上传播发行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网络传播权,影响了其正版产品的发行
    ,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
    [11:32:38]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意见补充?
    [ 上诉人]:
    就百度搜索引擎进行的行为举例,被上诉人提到文件本身由另外一个网站上传并存储,那个网站是盗版的制作者,百度是传播者。
    [11:34:31]
  • [被上诉人]:
    我们不是很清楚唱片的发行情况,百度相当于盗版唱片零售商,被链接网站相当于批发商。百度并不仅仅只是告知用户哪里有盗版唱片,而是说我的唱片来自于哪一个批发商。
    [11:35:4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调解?
    [ 上诉人]:
    愿意。
    [ 被上诉人]:
    愿意。
    [11:36:03]
  • [审判长]:
    具体的方案双方当事人可以考虑,庭审之后做一下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功上诉人是否坚持上诉意见?
    [ 上诉人]:
    坚持。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坚持上诉答辩意见?
    [ 被上诉人]:
    坚持。
    [11:36:58]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及证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1:37:26]
  • [主持人]:
    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本案需待合议庭评议后另行择期宣判,今天的庭审结束了。
    参加今天庭审的还有人民大学140余名二年级本科学生。他们的青春和活力深深地感染了我们。
    [11:38:03]
  • [主持人]:
    今天是我们第一次亲自参与和操作直播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一方面觉得责任重大,不容轻视和疏忽,另一方面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对此次直播的指导和支持,没有他们的悉心指导,不可能顺利完成今天的直播。
    [11:38:23]
  • [主持人]:
    担任本次现场直播的直播员是北京一中院政治部组宣处徐庆斌,担任此次直播速录任务的是一中院书记员朱平,张晰昕负责文字校对和审核。在此一并致谢。
    感谢负责技术支持的一中院办公室和后勤服务中心各位同事。感谢民五庭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关注。
    [11:38:41]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