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合议庭

原告及其代理人

被告及其代理人

庭审现场

事故发生地照片

参与庭审直播的法院领导和工作人员
5月24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西城法院审理“十龄童命丧八达岭高速,家长索赔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逸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本院第29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潘慧岩、孙永梅诉被告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51:09]
  • [主持人]:
    本案由西城法院少年法庭审判员武
    [08:52:47]
  • [主持人]:
    首先介绍西城法院少年法庭: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始建于1985年,最初只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4年,开始受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事案件,现有审判员二人、书记员二人。
    多年来,西城法院少年法庭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指导方针,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中,正确定罪量刑,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加大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力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4年至今,少年法庭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余件,涉案未成年人300余人其中,其中有近50%的未成年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了缓刑。在审理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真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处理抚育费纠纷、抚养关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类案件,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能健康成长。至今已经审结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事案件300余件。
    同时,西城法院少年法庭还承担了许多社会职责。少年法庭两位审判员在完成审判工作的同时,还担任法制校长的职务,并经常到中小学校进行讲座、举办模拟法庭等,以多种形式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由于少年法庭工作成绩突出,被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少年法庭的法官先后多次被北京市及西城区评为“优秀法制校长”和“三八红旗手”,并荣立二、三等功。
    [08:54:23]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武
    [08:57:11]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8:59:36]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以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认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2、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吸烟;
    5、携带通讯物品的请关机;
    6、媒体拍照禁止使用闪光灯。
    [09:01:2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 审判长]: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完毕。
    [09:03:21]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
    [ 原告]:
    潘慧岩,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金公司干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09:04:43]
  • [原告]:
    孙永梅,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干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09:06:08]
  •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
    高铁民,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窦艳群,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7:08]
  • [被告]:
    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6号。
    [ 法定代表人]:
    王建林,董事长。
    [09:07: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李菊霞,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杨云侠,被告单位第一分公司运管科,科长,住址同单位。
    [09:08:5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09:09:42]
  • [审判长]:
    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潘慧岩、孙永梅诉被告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少年庭审判员武
    [09:11:13]
  • [审判长]: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请,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09:11:5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09:12: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5年8月21日17时20分,原告之子小勇(受害人化名)在昌平八达岭高速公路南出口迤南处由西向东横过马路时,被由北向南行驶被告杨春林驾驶的“金龙”牌大客车(车号:京B02509)撞出,造成受害人小勇死亡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第082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勇、杨春林为同等责任。经原告了解,被告北京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肇事车辆“金龙”牌大客车的车辆所有人,肇事司机杨春林是其职工。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后,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进行赔偿,并提出了用第三者责任险现行赔付原告,但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推诿,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认为,经过交管部门确认,被告负有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现原告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被告非但不予经济赔偿,就连道义上的安慰亦没有表示,于请、于理、于法都是令原告无法接受的。原告无奈,只有诉诸人民法院,寻求法律的保护。恳请人民法院详查此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09:16:43]
  • [审判长]:
    原告将诉讼请求的详细情况说明一下。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要求被告赔偿:1、死亡赔偿金312756元;2、丧葬费14837元;3、交通费4437.5元;4、住宿费5750元;5、误工费9637元;6、餐饮费3224.5元;7、尸检费1600元;8、精神损失费20万元;上述合计552120元,由于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了5万元,故要求被告赔偿上述费用减去5万元,即502120元的50%的费用,共计251060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09:18:36]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陈述事实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一、在本案中,我们对交通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对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信即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职责。二、昌平交通支队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和当事人责任的确定是不正确的,法院对其应不予采信。三、本案交通事故所致人身伤害的发生是由前车司机韩永昌的过错行为、导游李斌的疏忽大意和旅行社的过失、受害人父母的未尽监护职责、司机杨春永的行为共同造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果实,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代理人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小勇的人身伤害,北京市昌平交通汽车客运公司和北京台湾会馆国际旅行社、原告夫妇、被告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应承担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被告的意见是,在依法确定以后,可以在责任范围内赔偿。
    [09:19:42]
  • [审判长]:
    另一位被告代理人是否有补充?
    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云侠:没有补充。
    [09:20:17]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有无补充?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补充。
    [ 原告]:
    没有补充。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补充。
    [09:21:26]
  • [审判长]:
    对旅行社和原告所乘坐的车辆司机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有争议,对此原告有无补充?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案发的地点,不属于封闭道路,道路的西侧是被铁栅栏拦住的,但是道路东侧是开放性道路,道路东侧有小贩,还有市政公司设置的供游人休息的设施,被告所说与事实不符,作为原告与受害人乘坐的车辆到被告所说的三角停车带停车,如果那样的话,原告所乘坐的车辆才真正的违章,他要逆行到马路对面停车。
    [09:37:23]
  • [审判长]:
    对此被告有补充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在事故发生地往东有一个很大的三角停车带是可以停车的,被告当时乘坐车辆东侧除了一个小树林之外,就是高速公路,是我们停车的,被告乘坐车辆停车的地方前面就是斑马线和停车带。
    [09:38:46]
  • [审判长]:
    被告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补充了。
    [09:39:16]
  • [审判长]:
    原告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当时乘坐车辆靠右行驶的原因是那条车道为单行道。
    [09:39:55]
  • [审判长]:
    对于事发地点是否是单行道,双方能说清楚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事发地点只有一条车道。
    [09:40:5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补充了。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补充了。
    [09:41:28]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出具涉及本案的相关证据,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由被告质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证据一,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第082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的事实是依法确认被告职工杨春林违章驾驶,造成被害人小勇死亡,被告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过错责任。
    [09:43:21]
  • [审判长]:
    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该证据所认定的责任不认可,认为北京市公安机公共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对本事故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分析不正确,对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也不正确。被告认为小勇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职工杨春林对本次事故没有责任,认定书对事故成因和责任认定都不正确。
    [09:46:23]
  • [审判长]:
    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证据二,火车票七张、加油票六张、停车费单据四张、机票一张、出租车单据一张,上述交通费共计4437.5元,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的事实及具体的费用。
    [09:47:33]
  • [审判长]:
    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火车票,被告的意见是:原告称,2005年来8月22日的哈尔滨至北京,2005年9月21日北京至哈尔滨的火车票是原告哥哥潘慧莹的,2005年9月17日北京至哈尔滨的火车票是原告朋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的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被告认为依照法律只支付受害人的父母办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这三张火车票不是原告的合理费用,应该自行承担。对于加油费单据,被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不予认可,对加油发票单据五张,被告无法证实他与本案的关联,潘慧莹的机票及出租车票被告也不认可,潘慧莹不是原告的直系亲属,而且潘慧莹的机票跟其在05年8月22日哈尔滨到北京的火车票重复,潘慧莹不可能在一天又坐火车又乘飞机。对原告提供的火车票二张,出租车票,被告认可。
    [09:51:59]
  • [审判长]:
    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证据三,住宿费发票二张,金额为5600元,证明原告因为此次事故发生住宿费的事实及费用。
    [09:52:48]
  • [审判长]:
    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发票是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不予认可,另外按规定应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该标准是每天每人40元,且原告哥哥的住宿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09:54: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补充一点,住宿费的实际收款单位是小汤山疗养院,这个疗养院跟昌平交通队在一条街上。
    [09:54:56]
  • [审判长]:
    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证据四,原告及原告的亲属潘慧莹的工资证明三份,证明原告及亲属发生误工费9637元的事实。
    [09:56:15]
  • [审判长]:
    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有异议。对孙永梅的工资证明,首先原告是否是该公司的职工无法核实,其次原告应该以税务机关出具的自己的纳税证明,证明其每月工资收入,以所在单位扣减工资的证明,证明其误工收入,该单位既不能充分证明其每月工资收入,更不能证明其误工收入。
    [09:58: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森工支化建分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我们对此证据不认可,原告应该以税务局出具的自己的纳税证明,证明其每月的收入。森工总公司森支化建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
    对于税收缴款书,被告不认可该份证据,首先该证据是复印件,没有原件,法院不应采纳,其次这是森工总公司森支化建分公司的纳税证明,并非原告的纳税证明,第三,纳税款所属时间是2005年11月,并非原告处理事故的九月份,第四,整个公司纳税才382.6元,不知道该公司有多少人,其中原告的纳税额是多少。对于潘慧岩的工资证明,被告的质证意见同对孙永梅公司的质证意见。
    对于哈尔滨五金公司分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被告不认可这份证据,原告应该以税务局出具的按自己的纳税证明,证明其每月工资收入,哈尔滨市五金公司建筑五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
    对于潘慧莹的工资条,被告不认可该证据,首先潘慧莹不是受害人的直系亲属,不属于本案应赔偿的范围,其陪同受害人父母处理事情发生的费用应该自行承担,其次潘慧莹是否是该公司的职工无法核实,第三,其应以税务局出具的自己的纳税证明,证明其每月的工资收入,工资条不具有证明力。
    对于税收缴款书,被告不认可,这个证据是复印件,没有原件,法院不应采纳,其次这是公司的纳税证明,并非潘慧莹的纳税证明,不知该公司有多少人,其中潘慧莹的纳税额是多少。
    对于哈尔滨伊达医学发展有限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被告不认可,原告应该以税务局出具的自己的纳税证明证明其每月工资收入,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
    [10:05:39]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误工费有补充吗?
    [ 原告]:
    我们是国有企业,由公司代我们缴税,不可能有个人所得税证明,证明也本身就是税务局出具,缴税证明上也有我们公司的公章。
    [10:07:11]
  • [审判长]:
    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证据五,餐费发票,证明原告发生的餐费事实。
    [10:08:27]
  • [审判长]:
    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认可这些证据,无法证明跟本案的关联性,发票都没有付款人的名称,原告一天就购买食品1482元,不属于合理的费用。
    [10:09:04]
  • [审判长]:
    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证据六,尸检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尸检所发生的费用。
    [10:10:24]
  • [审判长]:
    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0:10:46]
  • [审判长]:
    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其它证据了。
    [10:11:54]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状况,说明我们认为受害人小勇乘坐的旅游车停在不该停的地方,被害人小勇在没有监护人情况下自行穿越道路,导致事故发生。
    [10:14:27]
  • [审判长]:
    原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真实性、客观性无异议,对于被告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证据不能证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监护人及导游及导游车司机对事故有责任,从这些证据中充分反映被告司机违反了交通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案案发地点道路中心有单黄实线,按交通法规定是绝对禁止超车的,被告司机在禁止超车路段超车,违反交通法规禁止性规定,因此存在过错。
    [10:16:0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事故路段相当大部分是白色实线,是可以超越的。
    [10:17:40]
  • [审判长]:
    请被告继续出示证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10:18:30]
  • [审判长]:
    原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没有提供现场照片的来源。
    [10:19:04]
  • [审判长]:
    被告回答这个问题。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现场拍照的。
    [10:19:38]
  • [审判长]:
    原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真实性没无异议,对于被告对现场断章取义所取得的现场照片有异议,该照片被告从有利于自己角度只取了一段路段,不能反映案发现场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告所举的照片所要证明的事实是有异议的,该路段不是封闭路段,在事发路段旁有供游人休息的设施,这些都是供游人使用的,不是停车用的,被告在答辩中在西北侧有大块三角地,从被告提供的照片中,小树林在马路东侧,如果原告乘坐的车辆到三角地停车则是完全逆行。
    [10:22:4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乘坐的车辆是由北向南行驶,去三角停车带停车不是逆行的。
    [10:23:35]
  • [审判长]:
    请被告继续出示证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证据三,酒精检验报告,证明事发时司机杨春林未饮酒。
    [10:24:14]
  • [审判长]:
    原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0:24:40]
  • [审判长]:
    请被告继续出示证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证据四,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制动力合格。
    [10:25:27]
  • [审判长]:
    原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0:25:52]
  • [审判长]:
    请被告继续出示证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证据五,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未超速。
    [10:26:33]
  • [审判长]:
    原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0:27:02]
  • [审判长]:
    请被告继续出示证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证据六,车辆保险单,证明车辆投保及金额,因为保险公司已经先行赔付了,这份证据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10:28:49]
  • [审判长]:
    原告对证据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0:29:11]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有无发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31:01]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有无发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为什么8月21日就能开出你的误工证明?
    [ 原告]:
    这个时间我已经请假了,我出来旅游能不请假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
    那么这个误工费证明应该是旅游发生的误工费。
    [ 原告]:
    但是事故是在8月21日发生的。
    [10:32:02]
  • [审判员]:
    宣读8月21日杨春林在交通队的证言节录(略),对此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0:33:02]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原告乘坐车辆的司机韩永昌的证言节录(略),对此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
    [ 原告]:
    韩永昌说车没停住孩子就下车了,这个不属实,他是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有些情况不属实。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0:33:55]
  • [审判长]:
    事故现场图上面是不是杨春林、韩永昌及事故人本人?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10:34:24]
  • [审判长]:
    旅游车和事故车是否同方向行驶?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10:34:51]
  • [审判长]:
    事发时两车相距的距离是多少?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清楚。
    [10:35:21]
  • [审判长]:
    事故车距旅游车多少距离时发现旅游车有停车的意向?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这个我们需要跟司机核实。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这个我们不清楚。
    [10:35:54]
  • [审判长]:
    事故车超越旅游车是在旅游车什么方向超越的,是否压了中间白线?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在旅游车左侧超越的,压了中间白线。
    [10:36:22]
  • [审判长]:
    在事发地点是压了黄线还是白线?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无法确定,需要找司机核实,司机当天说的是最准确的。
    [10:36:4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要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7:1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本案代理人的意见是:1、本案北汽出租公司是适格的被告。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第082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确认,因为第一,在事发现场,被告大客车是在禁止超车地段强行超车;第二,被告大客车在借道通行时未避让行人;第三,被告车辆超车时,没有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3、原告所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失费应得到支持,生命是不可逆转且无法用具体经济价值衡量的。本案中因被告司机的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小勇死亡的严重后果,这种后果是任何手段、措施都无法挽回的,原告要求的10万元精神赔偿金应得到保护,恳请法庭对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和支持。4、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得到赔偿;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恳请法庭对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0:47:3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首先纠正几个说法,尸体所在的地点,从事故现场图看出,小孩是从停车的前横过马路东面,尸体所在地点不是最初撞击地点,道路上所有的紧急停车带跟道路划分都是白色实线,原告代理人误解了我的意思,我不是说一定要让旅游停在紧急停车带或三角停车带,关于57公里的问题,我们的司机讲从八达岭到北京是下坡路段,这个时候整个汽车的制动力都会降低,事发时事故车的实际速度不到40公里,我们不同意责任认定书对责任的分析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在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上,杨春林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小勇横过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杨春林在这个事故中没有任何交通违章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关于杨春林关于交通违章行为的描述,杨春林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至于谁来承担事故责任,我们在答辩时也已经陈述,我们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1:04:01]
  • [审判长]:
    被告另一位代理人有无补充?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补充。
    [11:05:30]
  •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为被告对法庭所确认的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道路中间的黄色实线是否该越,这个被告采取回避问题的态度,被告对事故发生时杨春林所驾驶的车辆是否越过中心黄色实线也是避而不谈,就此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不再赘述;关于尸体的地点,在勘察图中描述的非常清楚,是尸体的起点,关于被告陈述车辆速度的问题,是被告提供的车辆技术鉴定书提供的为57公里,现在又说是30多公里自相矛盾,关于被告申请法院到昌平交通队及现场进行调查,违反证据规则的规定,交通对是否对杨春林进行行政处罚跟本案没有责任。
    [11:13:31]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我的孩子发生了交通事故到现在已经一年了,从发生事故到现在我没有听到被告一句道歉的话,更别说赔偿了,事发现场被告司机没有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而且在处理事故的整个过程中态度傲慢,采取歧视的情绪,被告单位作为首都的窗口单位,应该考虑社会和谐
    [ 审判长]:
    打断一下原告,原告应该围绕办案争议焦点陈述。
    [ 原告]:
    好的。
    [11:14:37]
  • [审判长]:
    原告现在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 原告]:
    没有补充了。
    [11:14:59]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现场图可以看出,尸体所在的位置跟被撞击的位置是不一样的,我们司机杨春林是没有责任的,如果杨春林有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有表述,如果原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有错误源程序告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11:16:20]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如果有新的意见,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好的。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好的。
    [11:16:5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17:24]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有无调解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可以调解。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可以调解。
    [11:17:49]
  • [审判长]:
    原告陈述调解方案。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坚持诉讼请求,诉讼费我们可以承担。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原告接受我们无责任的情况下,我们同意跟原告调解。
    [11:18:3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在调解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不追求被告的责任,但被告应赔偿我们的损失。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在确认我们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按交通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10%到20%责任。
    [11:19:08]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差距过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合议庭将待评议后择期宣判,宣判日期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11:21:05]
  • [主持人]:
    审判长已宣布休庭,本案需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另行宣判,本次庭审结束。
    [11:22:25]
  • [主持人]:
    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娄冬梅副院长、孔建宏庭长的现场指导以及现场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1:22:55]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1:23:2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娄冬梅 孔建宏 孙敬
    技术支持: 王永 王伊莎 贾志涛 周洁
    照片提供: 王永
    [11:23:54]
  • [北京法院网]: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11:2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