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庭审现场

合议庭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网络直播现场

证据审查

多家媒体关注本案

铁路法院副院长杨振启关注本次直播

审判长宣读判决
5月18日9:30,北京法院网直播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律师质疑火车票注明“3日内到有效”状告铁路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17:4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09:18:31]
  • [主持人]:
    我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李哲,今天由我为大家直播本次庭审实况。欢迎各位网友观看。
    [09:19:40]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呈现的是胡凤滨起诉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09:20:15]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09:20:49]
  • [主持人]:
    原告胡凤滨2005年12月10日购买了当日北京至吉林的T271次火车票。后因临时有事欲改乘次日的火车,因火车票上注有“3日内到有效”的字样,原告认为该车票第二天使用仍应当有效,决定次日办理该车票改签证手续。2005年12月11日,原告到北京站办理车票改签证手续时,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告知该票限乘当日当次车,已作废,不能办理改签证手续。因此原告不得不再次购买了一张2005年12月11日的T271次火车票,并乘该车到达目的地。
    [09:22:14]
  • [主持人]:
    原告认为,被告在车票有效期内火车站不给办理车票改签手续是违约行为,火车开出后铁路再次卖出该票所获价款属不当得利,且车票上注明的“限乘当日当次车”与“本票3日内到有效”相互矛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2005年12月10日购买火车票的价款人民币263元。
    [09:23:21]
  • [主持人]: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地处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30号,主要受理北京铁路地区一审刑事、民商事案件。该院2002年被荣记全市法院集体三等功;2004年、2006年连续两届蝉联“北京市先进法院”称号;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被评为北京市法院宣传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获北京市法院学术研讨会优秀组织单位奖。仅2005年,该院就荣获全市法院系统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专项奖30个。
    [09:25:22]
  • [主持人]: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专门审理北京铁路地区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等专属管辖案件,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除专门管辖案件以外的案件。
    [09:26:36]
  • [主持人]:
    2003年该庭被评为“北京市法院先进集体”,2005年,全庭共获得法院系统各种奖项13个,被北京市高院和北京市团委联合命名为“北京市青年文明号”。
    [09:27:10]
  • [主持人]:
    近年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铁路旅客小额权益性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郝劲松诉北京铁路局索要餐车消费发票案、社科院法学助理研究员黄金荣状告铁路侵害知情权案引发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09:27:27]
  • [主持人]:
    担任本案合议庭的成员是审判长邢富顺,审判员于春华、代理审判员丁晓云。
    [09:27:39]
  • [主持人]:
    现在介绍一下案件的承办法官于春华。
    [09:27:50]
  • [主持人]:
    于春华,女,34岁,中央党校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专门负责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同时还审理一些新类型案件,如郝劲松诉北京铁路局索要退票费发票纠纷案、旅客孟烁在北京西站因拒绝强拉休息被打起诉北京西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李苏滨律师起诉北京铁路局收取2元退票费无依据案等等。
    [09:28:09]
  • [主持人]:
    多年的民商审判工作使其具有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她在注重案件质量的同时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撰写的稿件曾获2004年市高院“天平杯”好新闻通讯类三等奖,撰写的司法建议曾获得2005年度市高院二等奖,因工作成绩突出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个人,2005年荣立北京市法院个人三等功。
    [09:28:25]
  • [主持人]:
    担任法庭记录的是民事审判庭的书记员是周啸虎。
    [09:28:37]
  • [主持人]:
    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让我们共同关注这起案件的审理。
    [09:28:47]
  • [书记员]:
    请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旁听人员就坐。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09:29:09]
  • 一、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二、未经法庭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09:29:32]
  •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五、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六、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09:29:5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及审判人员进入法庭)
    [09:30:38]
  • [审判长]:
    请坐。
    [09:30:57]
  • [审判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法定代表人报单位、职务、姓名。自然人及诉讼代理人报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的自报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人说明代理权限。首先由原告自报身份。
    [09:31:20]
  • [原告]:
    原告胡凤滨,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宣武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XXXX。未出庭。
    [09:32:30]
  • 委托代理人杨京晶,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宣武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09:33:03]
  • [审判员]:
    被告自报身份。
    [09:33:21]
  • [被告]:
    被告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安路勤,局长。
    [09:33:37]
  • 委托代理人张冬青,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法律顾问,住本单位。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09:33:53]
  • 委托代理人焦德贵,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法律顾问,住本单位。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09:34:10]
  • [审判员]: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09:34:40]
  • [审判员]: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09:35:04]
  • [审判员]:
    今天出庭的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35:23]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宣布开庭,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胡凤滨与被告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法官邢富顺、于春华、丁晓云组成,由邢富顺(即我本人)担任审判长,由于春华承办,本院书记员周啸虎担任法庭记录。
    [09:35:49]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09:36:11]
  • 审判员:诉讼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新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提出反诉的权利。
    [09:36:34]
  • [审判员]:
    双方应尽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
    [09:37:20]
  • [审判员]:
    原告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37:46]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38:01]
  • [审判员]:
    被告北京铁路局听清了吗? 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38:21]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提供证据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09:38:42]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05年12月10日购买火车票的价款人民币263元并承担诉讼费
    [09:39:41]
  • [原告代理人]:
    事实和理由,2005年12月10日,原告购买了北京至吉林的T271次火车票,车票上记载了开车时间、车次、价款和卧铺号,并附有相关内容说明。说明基本内容为: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后因临时有事,欲改乘次日的火车,因火车票上注有“3日内到有效”的字样,原告考虑到该车票第二天使用仍应当有效,所以准备于次日办理该车票改签证手续。
    [09:40:47]
  • [原告代理人]:
    2005年12月11日,原告到北京站办理车票改签证手续时,被告工作人员告知该票已作废,不能办理改签证手续,原告依据票面说明的3日内到有效同其辩理,但被告工作人员称该车票限乘当日当次车,对原告的其他辩解不予理会。因此原告不得不再次购买了一张2005年12月11日的T271次火车票,并乘该车到达目的地。
    [09:42:28]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1、该车票的有效期应为4日,在该有效期内被告不给原告办理车票改签证手续,是对双方之间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违反,是违约行为。北京至吉林全程距离为1134公里,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五条“车票的有效期按下列规定计算:1.客票的有效期按里程计算:500KM以内为两日,超过500KM时,每增加500KM增加一日,不足500KM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的规定,该车票应当为4日内到有效。而该车票上注明“3日”的内容明显违反了该规定,所以应当改为“4日”。
    [09:43:11]
  • [原告代理人]:
    该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有效期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手续。”在该有效期内被告应当依原告的要求办理改晚乘车手续,而不应认定该票作废。原告因购买火车票和被告之间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该车票有效期内,被告不给原告办理车票改签手续,致使原告支付了车票价款却没有享受到相应乘车服务,这本身就是被告对合同的违反,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被告应当依法偿还原告的车票价款损失。
    [09:43:26]
  • [原告代理人]:
    2、被告在该车开出后再次卖出该票所获价款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十二条“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以前交换。如在列车开车1h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以将该卧铺另行出售。”因被告既没有为原告办理车票改签证手续,又未返还给原告相应车票价款,却又将该车票再次卖出,一张票获得了两倍的票价款,从而使被告再次卖出该卧铺票的所得价款无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原告支付了车票价款而未享受到相应乘车服务,原告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所以该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给原告。3、票面上注明的内容“限乘当日当次车”与“在3日内到有效”相互矛盾。
    [09:43:51]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
    [09:44:35]
  • [被告代理人]:
    一、关于原告所称“限乘当日当次车”和“在3日内到有效”矛盾的问题
    在依法成立的旅客运输合同中,作为承运人的北京铁路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间将旅客运输到约定地点;同时旅客也必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在票面规定的有效期内到达到站。按车票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乘车即为限乘当日当次车。
    [09:46:46]
  • [被告代理人]:
    “在3日内到有效”则是关于原告所购买车票有效期的规定,有效期的规定是铁路运输企业考虑旅客旅行过程中需要中转或其他确有特殊情况而变更乘车计划的一种措施。但是这项规定的前提是旅客应当按照客票要求乘坐了当日当次车,在上车后,到达前的乘坐区间内有效。因此,限乘当日当次车是客运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改签并保证有效期内到达则更体现合同履行灵活性,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
    [09:47:05]
  • [被告代理人]:
    二.关于车票有效期的计算问题。客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两日,超过500千米,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北京到吉林径路距离为1134公里,北京到吉林在现径路情况下,有效期为3日。因此,原告提供的T271次车票有效期计算没有错误。
    [09:47:33]
  • [被告代理人]:
    三.关于改晚乘车的条件。《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34条规定,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对于原告所购的车票而言,原告购买的是2005年12月10日19:47的车票,当日没有乘车,在2005年12月11日才去办理改签手续,由于已经超过《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的规定,所以我局没有为其改签。
    [09:48:18]
  • [被告代理人]:
    四.关于不当得利的界定。根据《民法通则》,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就本案而言,根据《合同法》的第295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原告没有乘车是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承运人的被告不予退款。
    [09:49:05]
  • [审判员]: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举证时简要说明所举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证明内容。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09:49:26]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举证,并说明来源和证明内容。
    [09:49:45]
  • [原告代理人]:
    有三份证据,1、2005年12月10日T271次火车票一张,来源于原告。书证。证明2005年12月10日原告购买了北京开往吉林的T271次火车票;票价为263元;该票为卧铺;票面注明了“限乘当日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字样。
    [09:50:34]
  • [原告代理人]:
    2、2005年12月11日T271次火车票一张,来源于原告。证明2005年12月11日原告再次购买了北京开往吉林的T271次火车票。
    3、T271次火车时刻表最新数据更新情况表,来源于铁道部公布的火车票,是从网络上打印下来的。证明北京至吉林全程距离为1134公里及该车的发车时间及运行时间。
    [09:50:49]
  • [审判员]:
    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递交法庭(合议庭成员审阅)
    [09:51:16]
  • [审判员]:
    请法警将该证据材料传递给被告(被告看证据)
    [09:51:31]
  • [审判员]:
    被告是否看清?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看清了,对以上三份证据无异议。
    [09:51:49]
  • [被告代理人]:
    2005年12月10日的车票未被加剪,表示未使用过。12月11日已被告加剪表示已使用。第三份证据所证明的公里数也是正确的,所以对这三份证据没有异议。
    [09:52:21]
  • [审判员]:
    (合议庭成员评议后)原告出示的上述三份证据合法有效,本庭予以确认。
    [09:52:41]
  • [审判员]: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现在你方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53:12]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53:34]
  •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回答法庭提问。2005年12月10日,原告在哪购买的火车票?
    [09:54:08]
  • [原告代理人]:
    不了解。
    [09:54:2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5:24]
  • [原告代理人]:
    一、被告方的行为构成违约,理由如下:被告方出售的车票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应作出对被告方不利的解释,依据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0:00:54]
  • [原告代理人]:
    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0:01:29]
  • [原告代理人]:
    二、被告违反合同法,未遵循公平原则,被告方作为垄断企业具有强势地位,原告方作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被告方从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被告方未履行合同法规定的义务。
    [10:04:40]
  • [原告代理人]:
    三、该车票有效期为三日内,被告没有给原告改签,该车票应为四日内有效。北京到吉林全程是1134公里。
    [10:07:02]
  • [原告代理人]:
    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车票的有效期按下列规定计算:客票的有效期按里程计算:500KM以内为两日,超过500KM时,每增加500KM增加一日,不足500KM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依据该规程第34条规定“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有效期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手续。”被告应改签而未改签,应属违约行为。
    [10:07:32]
  • [原告代理人]:
    四、该车开出后未给原告退票应属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10:08:29]
  • [原告代理人]: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合同一方,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未经原告方同意擅自将本应由原告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同时盈利,属不当得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10:10:19]
  • [原告代理人]:
    在本案中,被告既未给原告改签又未将票款返还原告,而是将该票卖给第三方,显属不当得利,应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
    [10:11:27]
  • [原告代理人]:
    综上所述,被告方的行为既违反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了双方之间以车票为主要载体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其违法和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故应该返还票款和承担本案诉讼费,希望法院采纳。
    [ 审判员]:
    被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10:13:35]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关于车票有效期的计算问题根据1997年12月1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和2001年7月12日《关于修改部分旅客运输规章和办法的通知》〔铁运(2001)68号〕第25条规定,客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两日,超过500千米,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10:15:48]
  • [被告代理人]:
    北京到吉林径路距离为1134公里,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北京到吉林有效期,其中500公里有效期2日,剩余的634公里,不足1000公里,按照1日计算,所以,北京到吉林在现径路情况下,有效期为3日。因此,原告提供的T271次车票有效期计算没有错误。原告所主张的车票有效期为4日的说法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在于原告引用的条款是2001年7月12日前铁道部未修改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10:16:18]
  • [被告代理人]:
    二、关于改晚乘车的条件。对于旅客不能够按照预订时间乘车,《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34条规定,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有效期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者改晚乘车签证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原告却刻意隐瞒了事实。本规程充分体现了铁路企业灵活、人性的经营模式。
    [10:17:32]
  • [被告代理人]:
    对于原告所购的车票而言,原告购买的是2005年12月10日19:47的车票,当日没有乘车,在2005年12月11日才去办理改签手续,由于已经超过《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的规定,所以我局没有为其改签。
    [10:18:15]
  • [被告代理人]:
    对于铁路运输的合同条件《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由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作为承运人和乘客应当共同遵守。被告已经按照该《规程》规定和所售车票约定开行列车,我局不构成违约。相反,确是由于原告自己的原因,既没有及时乘车,也没有及时办理改签手续,才造成2005年12月10日T271次车票的作废。
    [10:18:34]
  • [被告代理人]:
    三、关于不当得利的界定。正象原告所说,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即不当得利的基本条件是没有合法根据,就本案而言,根据《合同法》的第295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10:20:21]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没有乘车是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作为承运人的被告不予退款。另外,原告买票、乘车是他的权利;如果购票人放弃乘车,那也是他的权利,其行使的是放弃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第295条以及《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我方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10:20:56]
  • [被告代理人]:
    四、关于原告所称“限乘当日当次车”和“在3日内到有效”矛盾的问题,除了国家法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规范铁路企业和乘客双方的合同行为的主要依据,是已经向公众公布的规章。但是鉴于车票票面空间有限,不可能把所有内容全部印制上,只能把旅客乘车的主要内容,如:车次、时间等基本内容。另外,火车票作为有价票证,其印刷格式由国家统一要求的,不是作为承运人的被告能够自由选择的。
    [10:22:14]
  • [被告代理人]:
    在依法成立的旅客运输合同中,作为承运人的北京铁路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间将旅客运输到约定地点;同时旅客也必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在票面规定的有效期内到达到站。按车票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乘车即为限乘当日当次车。
    [10:23:13]
  • [被告代理人]:
    “在3日内到有效”则是关于原告所购买车票有效期的规定,有效期的规定是铁路运输企业考虑旅客旅行过程中需要中转或其他确有特殊情况而变更乘车计划的一种措施。
    [10:25:53]
  • [被告代理人]:
    但是,这项规定的前提是旅客应当按照客票要求乘坐了当日当次车,在上车后,到达前的乘坐区间内有效。比如,在票面规定的有效期内旅客可以中转换车或者中途下车,到车站办理车票签证手续后可继续旅行,但到达票面上载明的到站时间总计不能超过票面上规定的有效期。《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25条对有效期已有明确规定。
    [10:26:06]
  • [被告代理人]:
    因此,限乘当日当次车是客运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改签并保证有效期内到达则更体现合同履行灵活性,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
    [10:27:36]
  • [被告代理人]:
    此外,原告方提到的格式条款问题,我要说明一下,我方出售的火车票说明的内容不是我方可以自同选择的,是按国家规定的。关于公平原则,铁道部恰恰是为了公平与效率原则才出台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才规范铁路与乘客。
    [10:28:11]
  • [被告代理人]: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10:28:54]
  • [审判员]: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要再发言。
    [10:29:29]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方所说限乘当日当次车,3日内到有效分上下两行书写,属于排版问题。我想知道被告方关于有效期计算依据和方法。
    [10:29:58]
  • [审判员]:
    被告方说一下你方的有效期计算方法。
    [10:30:14]
  • [被告代理人]:
    根据1997年12月1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运(1997)101号,〕和2001年7月12日《关于修改部分旅客运输规章和办法的通知》〔铁运(2001)68号〕第25条规定,客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两日,超过500千米,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10:30:39]
  • [原告代理人]:
    我请求向被告问一个问题 。
    [10:30:59]
  • [审判员]:
    可以 。
    [10:31:10]
  • [原告代理人]:
    对方刚才所说的依据即《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普通消费者能否在正常渠道买到 。
    [10:32:24]
  • [被告代理人]:
    能够买到。
    [10:32:35]
  • [原告代理人]:
    我继续发表我的辩论意见。我认为他提交的文件不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我希望对方能够拿出这方面的法律来支持你的说法。
    [10:33:03]
  • [原告代理人]:
    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我们没有义务帮助你们提高效率,我们只是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我认为,规范我们双方权利义务的只能是合同,而不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10:34:29]
  • [原告代理人]:
    我的代理意见发表完毕 。
    [10:35:01]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要再发言。
    [10:35:33]
  • [被告代理人]:
    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约束铁路一方。
    [10:37:39]
  • [被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很多,不是每一个都能够全部了解,但是不能因为你不知道法律来作为自己的免责理由,我方铁路方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0:38:23]
  • [审判员]: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要再发言。
    [10:38:45]
  • [原告代理人]:
    针对被告的发言,我有新的辩论意见。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我刚看了一下,它的发行数是七万四千册,请问被告方这是否属实?
    [10:39:48]
  • [被告代理人]:
    刚才我方给你方出示的是合订本,单行本每年都印制,已经印了十七次。
    [10:40:43]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方所说的单行本每年印多少份 ?
    [10:41:05]
  • [被告代理人]:
    我们会根据每年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印刷的数量。
    [10:42:03]
  • [原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只是规范铁路方的规范。你方每年印的数量有限,除了发给你们的员工,消费者再购买就有限,这样就不会让所有的消费者都了解到。
    [10:43:01]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要再发言。
    [10:43:21]
  • [被告代理人]:
    坚持我的起诉意见。
    [10:43:3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10:44:36]
  • [审判员]:
    被告有何最后意见?
    [10:45:14]
  • [被告代理人]:
    坚持我方答辩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45:29]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
    [10:45:58]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
    [10:46:22]
  • [审判长]:
    鉴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
    [10:47:20]
  • [审判长]:
    现在休庭。11:15继续开庭进行宣判。(敲法锤)
    [10:47:3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审判员退庭。(审判员、审判员退庭)
    [10:48:0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法官宣布休庭,11:15将会有判决结果。
    [10:49:27]
  • [主持人]:
    今天观看庭审直播的网友非常多,看来大家对该起案件非常关注。如果有网友对案件感兴趣,可以到直播讨论区发表自己的看法。我们待会见。
    [10:50:5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久等了,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让我们继续关注这起案件。
    [11:13:58]
  • [书记员]:
    (11时15分)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旁听人员就坐。保持肃静。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及审判人员进入法庭)
    [11:14:35]
  • [审判长]:
    请坐。
    [11:14:59]
  • [审判长]:
    (敲法锤)继续开庭。
    [11:15:15]
  • [审判长]:
    关于原告胡凤滨与被告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开庭,法庭就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的评议,本庭认为该案的事实是清楚的,基本事实如下:2005年12月10日,原告购买了2005年12月10日19时47分北京开往吉林的T271次硬卧火车票一张,票号B045791,票价263元,票面注明: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购票后, 原告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遂于2005年12月11日到北京站办理车票改晚乘车签证手续,被告未予办理亦未退还票款。同日,原告购买了2005年12月11日19时47分北京开往吉林的T271次硬卧火车票,并乘该车到达吉林。北京至吉林全程距离为1134公里。
    [11:16:2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宣判。
    [11:17:07]
  • [审判长]:
    本院认为,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和表现形式,因车票的样式是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所明确规定,而非被告单方制定,就票面所载内容而言任何一方均不能增减,这与格式合同不是同一概念。
    [11:18:21]
  • [审判长]:
    车票票面上只载明了发站、到站、座别、卧别、票价、车次、乘车日期、有效期等主要内容,而其他权利义务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尤其由《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明确加以规定,并以公开出版发行等合理方式向社会公众告知。
    [11:18:40]
  • [审判长]:
    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成立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不但要按票面所载内容履行,而且还要符合规章的相关规定,此时规章的相关规定即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内容。
    [11:19:44]
  • [审判长]:
    本案诉争的2005年12月10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自被告向原告交付车票时成立。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乘坐,既是原告的合同权利,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合同义务。
    [11:20:32]
  • [审判长]:
    原告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车票记载的时间乘坐,欲改乘次日的火车,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有效期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11:20:54]
  • [审判长]:
    由此可见,首先,原告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可以办理一次改晚乘车签证手续。其次,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是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的,原告为非团体旅客,应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办理,而非是原告所理解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原告诉称中只引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前半部分规定而回避了后半部分关于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的时间限制等规定。
    [11:21:45]
  • [审判长]:
    本案中,原告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亦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同时,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以将该卧铺另行出售。可见,被告未予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未退票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若被告对该车票另行出售,亦是符合规章规定的,故原告诉被告违约及不当得利不能成立。
    [11:23:04]
  • [审判长]:
    关于胡凤滨诉称“限乘当日当次车”与“在3日内到有效”相互矛盾一节,很明显,“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是合同约定的内容。该内容从文义上看是清楚的,前者是限定旅客乘车时间和车次的规定,即旅客必须乘当日当次车出发,是乘车的时间;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关于有效期的规定,即旅客必须在乘车后3日内到达到站,是到达的期限,而非改签的期限。可见“ 限乘当日当次车”与“在3日内到有效”是相互联系的,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11:24:25]
  • [审判长]:
    关于北京至吉林有效期的计算问题。原告引用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五条第1项已于2001年7月12日修改为:“……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北京至吉林乘车里程1134千米,有效期为3日是正确无误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属政府部门规章,该规章是向社会公开的,任何人均应知晓。而原告依据修改前的规章计算有效期并认为应当将北京至吉林的车票有效期改为4日显系错误。
    [11:25:18]
  • [审判长]: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
    [11:25:50]
  • [审判长]:
    驳回原告胡凤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胡凤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坐下。
    [11:26:23]
  • [审判长]:
    今天是口头宣判,以书面判决书为准,判决书十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庭审笔录庭后阅签。
    [11:26:48]
  • [审判长]:
    闭庭。(敲法锤)
    [11:27:05]
  •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1:27:25]
  • [书记员]:
    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旁听人员退庭。
    [11:27:36]
  • [主持人]:
    现在案件结果已经出来了,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正在接受媒体采访。各位网友可以到直播讨论区发表自己的观点,参与讨论。
    [11:28:24]
  • [主持人]:
    好,这起案件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参与直播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辛勤工作人员:研究室主任苏微,民庭副庭长崔丽萍,记录上传袁建华、曾智湄、巴洪霞,网络维护王少杰。感谢院长刘毅、副院长杨振启对我们此次网络直播活动给予的大力支持。特别鸣谢北京法院网的两位技术指导姚学谦、赵岩。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会!
    [11:29:07]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