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金海湖法庭

庭审现场

审判员

原告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

庭审直播现场
5月17日14时,北京法院网直播平谷法院审理“大风刮倒遮阳伞砸伤行人眼”案
  • [直播员]: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为大家网上直播北京市平谷区法院金海湖法庭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我是直播员平谷法院李扬。
    [13:48:28]
  • [直播员]:
    平谷法院曾几次网上直播庭审,以案件的审理宣传法律知识,受到了各界的好评。今天直播的案件虽然案情并不十分复杂,但具有很好的警示意义,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
    [13:49:32]
  • [直播员]: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被告系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某商店店主。2005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原告行至被告所开商店门外时,被告所支的遮阳伞突然被大风吹倒,将原告的左眼砸伤,原告因此花去医疗费3千余元。经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寻求赔偿。
    [13:50:16]
  • [直播员]:
    金海湖人民法庭(原名韩庄人民法庭)成立于1979年6月。2004年10月更名为金海湖人民法庭。法庭现有干警8人。其中正、副庭长各一名,庭长助理一名,独任审判员1人,助审员1人,书记员1人,聘任制速录员2人;党员5名,正式在编人员均系法律本科学历。
    [13:50:42]
  • 法庭管辖南独乐河镇、金海湖镇和黄松峪乡三个乡镇。辖区面积278平方公里,基本上是山区和半山区,共有48个行政村,人口6.3万。2004年该法庭共收取各类民事和执行案件561件(民事497件,执行64件),审执结550件,结案率为98%。
    [13:51:06]
  • 2005年收取民事和执行案件485件(民事416件,执行69件),审执结481件,结案率为99%。就审结的民事案件而言,2004年调撤率为69%,2005年调撤率为67%。
    [13:51:22]
  • [直播员]:
    本案的主审法官是平谷法院金海湖法庭的审判长张久新,他也是金海湖法庭的庭长助理。张法官1968年6月20日出生,1993年1月到平谷法院工作,经过多年磨砺,张法官在民事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上具有丰富的经验,曾多次被评为院级先进个人、办案能手。
    [13:52:44]
  • 直播员: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已经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3:54:49]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律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13:56:02]
  •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像法院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3:56:44]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3:57:00]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被告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3:59:17]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春英诉被告王金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由平谷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久新独任审判,书记员路小伟担任记录,以上你们都听清了吗?
    [13:59:43]
  • [原告]:
    听清了。
    [13:59:59]
  • [被告]:
    听清了。
    [14:00:10]
  • [审判员]:
    下面向你们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有相互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4:00:45]
  • 诉讼义务有,1、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14:00:52]
  • [审判员]:
    以上你们都听清了吗?申请回避吗?
    [14:01:06]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01:15]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01:2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一下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或宣读起诉书。
    [14:01:40]
  • [原告]:
    民事起诉状,原告曹春英,女,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纺织厂退休职工,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海关西园12楼1单元6号。委托代理人庞振清,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14:02:17]
  • 被告王金华,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农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牛国庆,男,26岁,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农民,住该村。我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16.1元,误工费210元,营养费140元。共计3366.1元。
    [14:03:26]
  • 原告:事实及理由是,被告系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光园百货商店业主。2005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原告骑自行车至南独乐河镇政府西粮站东南角处,也就是被告开的商店外边时,被告所支的遮阳伞突然被风吹起,伞将原告左眼处砸伤,被告将原告送平谷区南独乐河卫生院进行缝合,因该院不能做CT检查,被告又将原告送至平谷区医院做进一步检查。
    [14:04:22]
  • 之后原告回家休养。原告为方便治疗,先后就近到平谷镇医院治疗。经过治疗,原告的眼伤未见好转,随后原告到北京市同仁医院做进一步治疗,为此原告共花去医疗费3016.1元。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进行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14:04:43]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答辩。
    [14:05:03]
  • [被告代理人]:
    我不同意原告的营养费诉讼请求,因为原告受伤后被告曾经多次探望原告。对于医疗费还是不同意。因为出事以后都是我送原告去治疗。以后的医疗费原告并没有通知我。
    [14:08:01]
  • [审判员]:
    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什么意见?
    [14:08:24]
  • [原告代理人]:
    被告确实给原告进行了治疗。但是原告并没有完全恢复。另外我要变更一下诉讼请求,增加误工费由原来的210元增加到420元。
    [14:09:24]
  • [审判员]:
    对于原告这个增加要求被告同意吗?
    [14:09:48]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
    [14:09:5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得提供伪证。由于庭前已经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所提供在南独乐河卫生院、供销社职工门诊所、平谷镇卫生院、平谷区医院、北京同仁医院等医疗单位所花费的医疗票据的共计元。被告,你对上述医疗票据有异议吗?
    [14:10:56]
  • [被告代理人]:
    有一些药品不是治眼伤的。比如维脑路通等。其他的我也记不清了。
    [14:12:43]
  • [审判员]:
    你有什么证据能够推翻原告的证据吗?
    [14:14:27]
  • [被告代理人]:
    都在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上呢。还有平谷区医院照的一个CT,属于额外开支。还有一些收据没有药品名称。对于供销合作社职工门诊所的手写发票有异议,间隔的号码太少,且没有用药清单。
    [14:17:45]
  • [审判员]:
    原告有什么要提供的证据吗?
    [14:18:11]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提出的都是专业的术语,这些都是医疗部门开的票据。原告在供销合作社职工门诊所治疗是本着就近原则,减少费用。
    [14:19:28]
  • [审判员]:
    原告提供的医疗费证据经过法庭核算是2936.3元,不是你们提出的3016.1元。你们有异议吗?
    [14:20:13]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14:20:55]
  • [审判员]:
    2005年4月21日至2005年4月28日给原告看病的这些费用是由被告花的,被告出示票据?
    [14:22:40]
  • [被告代理人]:
    有医疗票据。
    [14:23:03]
  • [审判员]:
    原告有异议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4:23:13]
  • [审判员]:
    我们对被告给原告看病所花的费用进行确认。你对原告提供的票据认为是不合理的开支有什么证据推翻吗?
    [ 被告代理人]:
    我们曾经给原告作了CT,后来被告又自己去作了次CT。
    [14:24:45]
  • [审判员]:
    对于被告的说法原告有什么反驳的?
    [ 原告]:
    我去看病,医院让我作的。
    [14:26:52]
  • [审判员]:
    被告有什么明确证据推翻原告的证据吗?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27:16]
  • [审判员]:
    原告为什么要拿维脑路通药?有证据吗?
    [14:29:04]
  • [原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
    [14:30:09]
  • [审判员]:
    对于2005年5月5日在平谷区医院拿的维脑路通药所花费用法庭不予确认。对于南独乐河卫生院、供销合作社职工门诊所、平谷镇卫生院、平谷区医院、北京同仁医院的诊断书被告有异议吗?
    [14:31:12]
  • [被告代理人]:
    对南独乐河卫生院出具的证据没有异议。对其他两份真实性有异议。
    [ 审判员]:
    你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这些证据吗?
    [14:32:49]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
    [ 审判员]:
    被告,伞的位置在哪?
    [ 被告]:
    我的商店在路北。伞的南边距马路有两米多,距我店门有一米多,有一个墩子,插在上面。
    [14:35:38]
  • [审判员]:
    你把给原告看病的经过讲一下?
    [14:36:05]
  • [被告代理人]:
    我没有看见伞砸伤原告。我出去的时候就看见原告倒在地上,她对我说是伞把她砸了。后来我就送原告去南独乐河卫生院治疗。以后的治疗也是由我每天接送,我们也多次探望原告。一直到原告治疗完成一星期后我带她去复查,医院说没事了。
    [14:38:20]
  • [审判员]:
    你对遮阳伞砸伤原告的事实有异议吗?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你们的商店名称叫什么?
    [ 被告代理人]:
    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光园百货商店,个体户,去年九月份就停业了。
    [14:39:40]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的证据要出示吗?
    [ 原告]:
    有我的伤情照片。
    [ 审判员]:
    被告有异议吗?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40:09]
  • [审判员]:
    我们对这些照片进行确认。被告有证据要出示吗?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41:06]
  • [审判员]:
    下面法庭宣读一下本院去平谷气象局调取的证明,其主要内容是出事当天的风力六级及走向。双方有异议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42:3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14:43:25]
  • 直播员:由于网络故障,直播中断,请各位网友谅解.现在继续进行直播.
    [17:23:18]
  • [原告代理人]:
    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这伞对原告造成了损害,被告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审判员]:
    被告发言。
    [ 被告代理人]:
    我没有要说的。
    [17:23:59]
  • [审判员]:
    最后双方陈述一下自己的意见。
    [ 原告]:
    我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听法院的。
    [17:24:2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征求一下双方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
    同意。
    [ 被告代理人]:
    同意。
    [17:24:44]
  • [审判员]:
    原告拿出调解意见?
    [ 原告]:
    我们放弃误工费,由被告赔偿我们医疗费和营养费共3000元。
    [ 被告代理人]:
    我不同意。我同意赔偿原告1000元。
    [17:25:16]
  • [原告]:
    我不同意。我再降300元,要求被告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2700元。在2006年6月1日前给我。
    [ 被告代理人]:
    同意。
    [ 审判员]:
    案件受理费145元怎么负担?
    [ 原告]:
    应该被告负担。
    [ 被告代理人]:
    行。
    [17:25:43]
  • [审判员]: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反悔。
    [ 原告]:
    知道。
    [ 被告代理人]:
    知道。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7:25:57]
  • [直播员]:
    本案至此划上了一个句号,案件提供的信息值得我们重视。眼看进入夏季,一些行业尤其是餐饮业和小规模的商品销售越来越多的进行室外经营,像本案中使用遮阳伞的经营者很多,在这里提醒经营者在使用类似的设施的时候一定要保证稳定性和安全性,特别是出现风雨的天气里,更要注意。行人或消费者也要为了自身安全提高警惕,避免本案中不愉快的情形的发生。
    [17:26:54]
  • [直播员]: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两位老师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平谷法院研究室主任助理高国忠,技术人员李学军、董柯,图片摄影于思涛,庭审记录张振宇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7:27:48]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7: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