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外景

庭审现场

合议庭

审判长王羽红

上诉人

旁听席上的人大代表

被上诉人

直播现场

审判员杨世军

二中院张本亭副院长前来旁听案件审理

审判员林立

旁听席上认真旁听的人大代表

审判长当庭进行宣判
5月11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由拆迁引起的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40:46]
  • [主持人]:
    大家好,今天为大家安排的是一起拆迁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
    [08:41:31]
  • [主持人]:
    类似的这种上诉案件,在我们以往直播中还不多见,主要是考虑此类案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但往往是这类上诉案件的审理,才能更加体现首都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以及高深的法学素养。把这类案件庭审过程直播给大家,也能让各位网友更加全面的了解北京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今后的直播中,我们将会安排一些上诉案件,以满足广大网友的需要。
    [08:43:46]
  • [主持人]:
    现场的工作人员正在做着直播前的准备工作,下面请第二中级法院的直播员为我们发回现场的报道。
    [08:48:53]
  • [直播员]:
    大家好,我是第二中级法院的任爱民。今天的直播由我在现场为大家主持。
    [08:54:48]
  • 这起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是由一次拆迁引起的,下面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基本情况。
    [08:55:19]
  • 2001年11月22日,北京市龙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自动化仪表二厂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仪表二厂向龙湫公司提供本市永内大街44号院内约1300平方米房产作为开办市场商业用房;因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城市统一规划建设需要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龙湫公司租用的房屋必须按仪表二厂要求清退,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免经济责任。
    [08:56:41]
  • 合同签订后,龙湫公司让北京市双天盛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此处登记开办了北京市双天盛小商品批发市场。经营前,龙湫公司对院内进行了扩建,面积为207.8平方米。该扩建部分产权登记在仪表二厂名下。
    [08:57:25]
  • [直播员]:
    2003年3月永内大街地区进行危改整治工程。龙湫公司所租赁的房屋属于危改整治范围。仪表二厂起诉要求龙湫公司、第三人双天盛小商品批发市场公司腾退所租赁房屋,解除与龙湫公司签订的协议。后经原审法院调解,龙湫公司与仪表二厂解除了《房屋租赁协议书》,龙湫公司同意腾退所租赁房屋。
    [08:58:47]
  • 2005年4月,龙湫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仪表二厂支付1507.8平方米经营用房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支付207.8平方米扩建房屋的补偿款;支付改建的28平方米经营用房的拆迁补偿款等。原审法院一审判决仪表二厂给付龙湫公司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206240元;给付龙湫公司搬迁补助费37695元;驳回龙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08:59:00]
  • 判决后,仪表二厂不服,上诉至第二中级法院称,1、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因城市统一规划拆迁、租赁协议解除,经济责任互免;2、我方出租给对方面积为1300平方米,多出的207平方米并未出租给对方,不应将此面积也计入对方承租面积。另外,龙湫公司承租的1300平方米中有200平方米为无证房,不应享受补偿;3、《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明确,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相应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的补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08:59:21]
  • 租赁合同中“互免经济责任”到底该如何理解?龙湫公司到底有无权利获得相关补助费用?让我们一起来关注即将开始审理的这起案件。
    [08:59:36]
  • 利用这个机会,我也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法院的一些情况。我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的。
    [09:00:14]
  • 地处北京市丰台区东部方庄路10号,辖北京市东部9个区县法院,受理东城、崇文、朝阳、丰台、顺义、通州、平谷、密云、怀柔9个区县发生的重大一审案件及上述法院审理后上诉的案件。设13个审判机构,6个职能机构,共设33个法庭,最大的法庭可容纳近400人旁听。CBD――中央商务区、多个工业开发区和部分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机关部门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重要部门均位于辖区之内。
    [09:00:37]
  • 特殊的区位环境和经济、社会背景,使该院案件持续上升,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多,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为案例,有的被选入《判解研究》。法律博士、硕士、及法律本科学历者占全院总人数的76%。法官撰写的法学论文在全国和北京市法院系统学术研讨中频频获奖;每年在法学理论刊物上发表的学术文章百余篇。我们院还多次被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首都法院先进集体”,其中有多名法官被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首都法院先进法官”等称号。
    [09:00:54]
  • [直播员]:
    今天前来旁听的有全国和北京人大代表20余人以及新闻媒体记者。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王羽红、林立和杨世军。书记员是赵婷婷和周洁。
    审判长王羽红,女,45岁,研究生学历。主审各类拆迁纠纷案件200余件,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简析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发表在相关专业刊物上。
    审判员林立,男,46岁,研究生学历,审判实践经验丰富,曾担任执行庭主执行官。
    代理审判员杨世军,男,34岁,研究生学历。因工作成绩突出,于2004年、2005年两次荣立个人二等功。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9:01:0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注意事项:1.非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非
    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请诉讼参加人和旁
    听人员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09:01:3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 书记员]:
    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北京自动化仪表二厂与北京市龙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上诉一案的双
    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通知到庭。现在可以开庭。
    [09:01:54]
  • [审判长王羽红]:
    因本案在开庭前已就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过审查,今天就不逐一审查了。上诉人北京自动化仪
    表二厂的一方出庭人员为法律顾问李洪杰、北京市正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陆军,被上诉人北京市龙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庭人员为北京市双天盛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连查付、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林才红。
    [ 审判长]:
    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上诉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误异议?
    [ 被上诉人]:
    没有异议。
    [09:02:12]
  • [审判长]:
    经审查,双方出庭人员参与诉讼手续合法,资格有效,可以参加诉讼。
    [09:02:25]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自动化仪表二厂与北
    京市龙湫商贸有限责任财产权属纠纷上诉一案。本案系北京自动化仪表二厂不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5)
    崇民初字第4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的。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羽红、林立、杨世军组成合
    议庭,我叫王羽红,担任本案的审判长,坐在我左边的审判员是林立,坐在我右边的审判员是杨世军。本院书记
    员周洁担任法庭记录。
    [09:02:39]
  • [审判长]:
    下面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上诉人
    有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有权对本诉进行承认或反驳;最后陈述的权利。
    [09:02:51]
  • [审判长]:
    以上宣布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上诉人是否听清?
    [09:03:31]
  • [上诉人]:
    听清。
    [09:03:45]
  • [被上诉人]:
    听清。
    [09:04:23]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09:04:44]
  • [上诉人]:
    不申请。
    [09:04:58]
  • [被上诉人]:
    不申请。
    [09:05:1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综述一审审理情况。
    [09:05:37]
  • [代理审判员杨世军]:
    2001年11月22日,龙湫公司与仪表二厂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
    [09:05:58]
  • 双方约定,仪表二厂向龙湫公司提供本市永内大街44号院内部分房产作为开办市场商业用房,房屋范围包括,二层楼上下两层,其中不包括仪表二厂在东南角电话总机用房。
    [09:06:40]
  • 二层楼以东方向北房5间、南房5间,二层楼以西方向北房7间,南房自二层楼至大门精品屋,院内北房上面简易办公用房8间,房屋使用面积约1300平方米(不含一层楼道);
    [09:07:11]
  • 租赁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共7年;
    [09:07:34]
  • 龙湫公司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时必须与仪表二厂签订装修改造协议,上述装修、改造方案经仪表二厂签字同意后方可施工。
    [09:07:58]
  • 龙湫公司负责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和承担全部费用。
    [09:08:29]
  • 租赁期满龙湫公司按改造后的房产状况完好交给仪表二厂;因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城市统一规划建设需要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仪表二厂在接到政府正式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龙湫公司。
    [09:09:10]
  • 并按龙湫公司实际使用日期核退房租及费用等。龙湫公司租用的房屋必须按仪表二厂要求清退,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免经济责任。
    [09:09:37]
  • 龙湫公司负责清退市场商户,向仪表二厂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结清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双方对其它事项亦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仪表二厂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由龙湫公司使用。龙湫公司让北京市双天盛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此处登记开办了北京市双天盛小商品批发市场。
    [09:10:25]
  • 经营前,龙湫公司对44号院内东西主通道进行了扩建,面积为207.8平方米。该扩建部分产权登记在仪表二厂名下。
    [09:11:18]
  • 同时,龙湫公司公司对44号迤西2处临建房屋(房屋面积约28平方米)进行了改造。
    [09:11:42]
  • 庭审中,龙湫公司出示了双方签订的上述改造房屋的《协议书》复印件,该协议中对该改造房屋遇城市统一规划拆迁中的补偿问题进行了约定。
    [09:12:13]
  • 仪表二厂认可龙湫公司对该处房屋进行改造及收取了龙湫公司因改造给付的损失补偿款100 000元的事实。
    [09:12:36]
  • 2003年3月崇文区天桥南大街、永内大街地区进行南中轴路危改整治工程。龙湫公司所租赁的房屋属于危改整治范围。
    [09:13:20]
  • 2003年6月18日,仪表二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湫公司、第三人北京市双天盛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腾退所租赁房屋,解除与龙湫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
    [09:13:44]
  • 诉讼中,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龙湫公司与仪表二厂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龙湫公司同意腾退所租赁房屋。上述房屋已于2003年6月被拆除。
    [09:14:07]
  • 针对仪表二厂的拆迁补偿事宜,北京市崇文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为每建筑平米800元;搬迁补助费为每建筑平米25元的规定;与仪表二厂签订了部分面积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部分面积的补偿款。
    [09:14:40]
  • 双方因拆迁补偿款的享有产生争议,龙湫公司于2005年4月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仪表二厂支付1507.8平方米经营用房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偿费1 206 240元;支付1507.8平方米经营用房搬迁补助费37 695元;
    [09:15:28]
  • 要求仪表二厂向我公司支付207.8平方米扩建房屋的补偿款545 475元;要求仪表二厂向我公司支付改建的28平方米经营用房的拆迁补偿款85050元。
    [09:15:52]
  • 被告仪表二厂辩称,我方与龙湫公司系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双方在《房屋租赁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了因城市统一规划建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免经济责任。
    [09:16:33]
  • 按此约定,龙湫公司无权主张让我方支付其停产、停业损失费。我方作为产权人与崇文区市政管委会形成的是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的关系,龙湫公司不是被拆迁人,故龙湫公司无权获得搬迁补助费。
    [09:17:01]
  • 扩建207.8平米部分的产权人是我方,我方依据产权取得的此部分的补偿款,与龙湫公司无关。
    [09:17:24]
  • 龙湫公司要求分得28平米房屋的拆迁款部分,因该部分是临建,没有拆迁补偿。
    [09:17:42]
  • 综上所述,我方不同意龙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09:17:57]
  • 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12月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自动化仪表二厂给付北京市龙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一百二十万六千二百四十元;
    [09:18:27]
  •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自动化仪表二厂给付北京市龙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搬迁补助费三万七千六百九十五元;
    [09:18:48]
  • 三、驳回北京市龙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仪表二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09:19:05]
  • [审判长]:
    下面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的主要理由和诉讼请求。
    [09:19:27]
  • [上诉方代理人陆军]:
    简要陈述上诉理由,我们认为一审法院不公正的地方主要有两点。
    [09:21:06]
  • 第一点,也是最不公正的一点,我们与被上诉人在房屋租赁协议中第十一条明确约定了因城市统一规划拆迁,房屋阻力协议解除,双方互免经济责任,也就是说,双方互不给予对方经济或赔偿。120多万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偿费”是拆迁人崇文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根据拆迁的有关规定,给付被拆迁人的,即给付我单位的,根据房屋租赁协议,我方是不承担给付对方经济补偿责任的,这是有明确约定的,然而,原审法院为达到支持对方的目的,硬找出了一个所谓房屋租赁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责任的范围的理由,以此掩盖其不公正的判决。
    [09:23:07]
  • 第二点,在认定事实上也明显偏袒一方,把没有租给对方的面积也判给了对方,判决我方向对方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另外,原审法院在相关重要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为赶在2005年12月20日前结案,草草地作出了对本案的判决。
    [09:24:29]
  • 另一点不清楚的事实,我方与对方约定的承租面积约1300平米而并不是一审判决的1507.8平米,多出了207.8平米 。
    [09:25:32]
  • [审判长]: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要求陈述答辩意见。
    [09:25:53]
  • [被上诉方代理人林才红]:
    同意原判。
    [09:27:04]
  • 1.房屋的拆迁补偿是一个法定责任,法律本身规定了遇到房屋拆迁时拆迁款给谁有明确规定,应尊重法律规定。
    [09:27:41]
  • 2.按一审判决,法院是按双方协议约定判决,协议已经明确约束租赁房屋面积是1300平米,一审法院也是按这个平米数判决,不存在多判的情况。
    [09:28:21]
  • [审判长]:
    我院受理本案后,于2006年4月18日、4月29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询问并质证,经询问和质证,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如下几个方面:
    [09:28:43]
  • 1、租赁合同中“互免经济责任”的含义?是否包括龙湫公司无权获得停产停业补助费?
    [09:28:59]
  • 2、租赁合同中明确出租的1300平方米的房屋是否均属可获得拆迁补偿范围的房屋?
    [09:29:14]
  • 3、龙湫公司扩建的207平方米房屋的是否属于出租范围?该207平方米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应由那方获得?
    [09:29:29]
  • [审判长]:
    下面针对争议焦点发问:
    [09:29:53]
  • [审判员林立]:
    租上诉人回答一下,赁合同中出租的1300平方米的房屋是否均属可获得拆迁补偿范围的房屋?是否包括无证房屋?
    [09:30:22]
  • [上诉方代理人陆军]:
    争议房屋总的建筑面积是1600多平米。其中合同中约定的约1300平米是租赁给对方,但其中包括了8间的简易办公用房,约200平米左右,这是没有证据证明,是木板房,无法认定面积具体多大。
    [09:31:31]
  • [审判长]:
    上诉人称这200平米左右的房屋无法获得拆迁补偿,因是临时建筑用房是吗?
    [09:32:06]
  • [陆军]:
    对。
    [09:32:21]
  • 审判员林立:加建的207平方米房屋是否属于出租范围?加建后是否交纳该207平方米的租金?
    [09:32:50]
  • [陆军]:
    不属于出租范围,双方已经约定这是公用通道,而且也没有向对方收取租金。
    [09:33:10]
  • [审判长]:
    询问被上诉人,刚才上诉人陈述8间简易用房是无证房屋,面积为200平米,被上诉人认可吗?
    [09:33:55]
  • [被上诉方代理人林才红]:
    不认可,因现在房屋已经拆迁,要求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
    [09:34:26]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对面积认可,但认可房屋没有产权证无法获得拆迁补偿是吗?
    [09:34:46]
  • [林才红]:
    是没有产权证,但是否没有获得补偿不清楚,房屋我们实际使用。
    [09:35:03]
  • [被上诉人连查付]:
    有两间是上诉人留着用了,120平米包括8间的面积。
    [09:36:05]
  • [上诉方代理人陆军]:
    不认可,8间房屋全部给被上诉人使用了。
    [09:36:38]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09:36:51]
  • [被上诉人连查付]:
    原来是副厂长用,后来给我们使用时,上诉人留了两间自己用,另外六间我们作为办公室使用。
    [09:37:48]
  • [审判长]:
    就这个问题向上诉人主张过吗?
    [09:38:11]
  • [连查付]:
    没有主张过。
    [09:38:2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可否提供证据证明你方使用的是六间。
    [09:38:47]
  • [连查付]:
    没有证据证明。
    [09:39:04]
  • [审判长]:
    房屋每间面积是多少?
    [09:39:16]
  • [连查付]:
    平均15平米左右。
    [09:39:29]
  • [审判长]:
    关于改扩建范围的房屋是否属于出租房屋范围?
    [09:40:02]
  • [上诉方代理人陆军]:
    属于。
    [09:40:32]
  • [审判长]:
    租赁合同签订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南北通道进行改建,改造后面积207平米,这部分属于出租范围是吗?
    [09:41:06]
  • [被上诉方代理人林才红]:
    对。
    [09:41:4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交付的租金包括这207平米吗?
    [09:42:00]
  • [林才红]:
    是我们进行的改建,是连在1300平米之内交纳的。
    [09:43:44]
  • [上诉方代理人陆军]:
    不是。首先说,对方说是一个通道,这不对,通道是共用的,并不是被上诉人用于经营的通道。改造前和改造后的租金并没有变化。
    [09:44:18]
  • [审判长]:
    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明确的范围内是否包含207平米通道?
    [09:44:35]
  • [被上诉方林才红]:
    合同第7条有约定,我们就是在通道上部加了顶棚。
    [09:45:07]
  • [审判长]:
    对通道是均有使用权。
    [09:45:31]
  • [林才红]:
    但甲方的使用权限有明确约定。
    [09:45:39]
  • [审判长]:
    租赁合同中约定面积是1300平米。并没有说有通道是吗?
    [09:46:28]
  • [林才红]:
    通道与房屋是连在一起的,所以我们认为包括通道,必须有通道才可以进行经营。
    [09:47:03]
  • [审判长]:
    上诉人认可吗?
    [09:47:24]
  • [上诉方代理人陆军]:
    不认可,不使用该通道,我们的职工无法通行,而且我们前面有销售大厅等,不可能让被上诉人独自使用通道。
    [09:47:56]
  • [审判长]:
    是认为通道使用权一半出租给被上诉人吗?
    [09:48:17]
  • [陆军]:
    不是这样的,出租范围不包括东西主通道。
    [09:48:45]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在通道上加盖了顶棚,加租金了吗?
    [09:49:00]
  • [陆军]:
    没有变化。
    [09:49:25]
  • [被上诉方林才红]:
    确实没有加租金。
    [09:49:49]
  • [陆军]:
    通道是无法由任何一家单独使用,所以明确约定了是共同使用。
    [09:50:07]
  • [林才红]:
    双方确实共同使用,但使用的性质不同。
    [09:50:1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改造后如何使用?
    [09:50:32]
  • [林才红]:
    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原来房屋是东西方向,有一个通道,上面没有顶棚,后我们与对方协商,说可否盖起来成为一个整体的,后经过对方同意,我们报规划局,经批准整体改建,实际是我在经营,上诉人外面确实有一个销售部,也在经营,他们使用通道通行,但改造后就成了一个整体。
    [09:51:19]
  • [审判长]:
    这个问题是本案争议焦点。按双方协议书约定,上诉人提供部分房产给被上诉人用于经营,对范围有明确约定,下面我宣读一下租赁协议中对此部分的约定。(进行宣读)其中一层楼道是指207平米这块吗?
    [09:52:22]
  • [林才红]:
    是的。
    [09:52:39]
  • [审判长]:
    那怎么能说包含。对该楼道双方均有使用权,被上诉人在使用通道时必须保证上诉人职工通行。这是双方合同约定是吗?
    [09:52:52]
  • [陆军]:
    对,但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合同的第一个条款约定不含一层楼道指的是,原来二楼车间在一楼有一个通道。在第七条中说的是东西主通道,这指的是即所谓对方盖的棚子在这个通道的两侧,一个在西侧,一个在东侧,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是这个通道,是前后贯通的,从西门进来,进入西边通道,然而再进入东通道。
    [09:53:37]
  • [审判长]:
    合同中说的一层通道指的是东西主通道吗?
    [09:54:23]
  • [陆军]:
    不是。因东西主通道是连通的,不可能隔断。
    [09:54:38]
  • [审判长]:
    一层楼道包括东西主通道,但不是全部是吗?
    [09:55:03]
  • [陆军]:
    对。
    [09:55:15]
  • [被上诉方连查付]:
    东西通道是连贯的。
    [09:55:37]
  • [审判长]:
    上诉人的意思是一层楼道不全部是仅仅指东西主通道,被上诉人认可吗?
    [09:56:10]
  • [连查付]:
    一层原来是一个车间,我改造时根本没有什么楼道,我们市场是东西打通后进来,是连起来的。
    [09:56:35]
  • [审判长]:
    按租赁协议约定范围,有8间范围被上诉人认为有2间没有交付你使用,但没有证据证明,只是凭良心,凭诚信是吗?
    [09:57:27]
  • [连查付]:
    对。
    [09:57:46]
  • [审判员杨世军]:
    自动化仪表二厂在出租争议房屋前,如何使用争议房屋?
    [09:58:22]
  • [上诉方代理人陆军]:
    原来是一个电镀车间。但城市规划,不能建立该车间,后出租给被上诉人,在此之前,曾经出租给另一个单位,被上诉人是在小商品市场建成后才与我们签订的租赁协议。
    [09:59:00]
  • [审判员杨世军]:
    争议房屋处是否领有营业执照?
    [10:00:08]
  • [陆军]:
    有。
    [10:00:21]
  • [审判员]:
    是否仍在经营?
    [10:00:43]
  • [陆军]:
    我们提供的营业执照上注明了注册地点就是争议房屋所在地,而且有部分房屋并没有租赁给被上诉人。
    [10:01:00]
  • [审判员]:
    租赁合同中经济责任互免的含义?
    [10:01:38]
  • [陆军]:
    指的很明确,即把城市统一规划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已经写入协议条款,这个互免经济责任指出的是我们不给对方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10:02:12]
  • [上诉方代理人李洪杰]:
    在被上诉人承租我们的房屋之前,我们就提醒过被上诉人,不能保证房屋什么时间拆迁,因我们不了解政策。被上诉人也曾到规划部门进行咨询,当时据我们了解,说的是没有什么拆迁,我们共同担心拆迁后的责任问题,所以在这个背景下制定的这个条款,如果遇到拆迁问题,双方不承担任何的给付金钱的义务。
    [10:04:00]
  • [陆军]:
    在签定协议之前,张厂长也跟对方讲过,要其考察该地区是否有拆迁,而且也提醒对方,如果遇到拆迁,双方经济责任互免。
    [10:04:44]
  • [审判员]:
    被上诉人如何理解经济责任互免?
    [10:05:04]
  • [林才红]:
    我们认为是遇到拆迁时,我们进行的改造等投资不再追究。
    [10:05:24]
  • [审判员]:
    双方除了在协议中就这个问题泛泛写了这句话后,还有其他关于这方面的约定吗?
    [10:06:16]
  • [陆军]:
    有,在签订该租赁协议后,对28平米双方另签订一个协议,该协议中第二条明确约定了在城市统一规划拆迁中补偿所得甲乙双方各得50%。协议中约定明确。
    [10:06:49]
  • [林才红]:
    那份协议与现在本案涉及的协议是独立的,而且拆迁时按法律规定,上诉人有房屋本身的补偿,双方主要是对这个补偿进行约定,说双方各50%。
    [10:07:17]
  • [审判长]:
    上诉人陈述一下28平米的情况。
    [10:07:31]
  • [陆军]:
    28平米是在西边通道门口,有一个28平米的房屋,房屋朝向当时正好堵在大门口,被上诉人为了经营,想将房屋调换房屋,后经批准,我们配合,针对这个房屋,如果遇到拆迁,补偿款各得50%,并不是针对产权。
    [10:08:09]
  • [审判长]:
    28平米是独立于1300平米租赁协议之外的另一个租赁协议是吗?
    [10:08:28]
  • [陆军]:
    对。
    [10:08:4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为了更好经营承租是吗?
    [10:08:54]
  • [陆军]:
    对。
    [10:09:02]
  • [审判长]:
    在该协议中双方约定如果被上诉人改建房屋后遇到拆迁,对28平米房屋获得的拆迁补偿双方各50%是吗?
    [10:09:26]
  • [陆军]:
    对。
    [10:09:35]
  • [审判长]:
    这与本案有关系吗?
    [10:09:48]
  • [陆军]:
    无关。我们是用于佐证双方互免经济责任这块儿。
    [10:10:11]
  • [审判长]:
    对28平米这块被上诉人提出过上诉吗?
    [10:10:23]
  • [林才红]:
    没有。认可。
    [10:10:41]
  • [审判长]:
    上诉人说房屋租赁给前手用于经营小商品市场,后出租给被上诉人,之前有营业执照,但没有将全部房屋出租,在剩余的房屋内上诉人仍有经营行为是吗?
    [10:12:17]
  • [陆军]:
    对。
    [10:12:28]
  • [林才红]:
    上诉人确实有营业执照,但是工厂的营业执照,并没有经营小商品市场的营业执照,上诉人所说的经营仅仅发生在其销售部门,是用工厂的执照在销售。销售部门的几十平米确实在经营。
    [10:13:07]
  • [连查付]:
    刚才所说的营业执照,市场有一个专门特批用于开办市场的,只能说主办一个市场,但不能用于经营,即上诉人一个营业执照下可以主办一个市场,但不能自己经营。剩余的面积上诉人只是用于销售自己的仪表。与小商品市场是两回事。
    [10:13:57]
  • [审判员]:
    下面我进行宣读。(进行宣读)
    [10:14:24]
  • [审判长]:
    上诉人针对获得补偿进行一下说话。
    [10:14:48]
  • [陆军]:
    该地区是作为一类地区基于房屋产权进行补偿。刚才的数据中有一个房屋重置价和房屋补偿价格,非住宅房屋还涉及停产停业综合补助问题,是按当时地区改造标准每平米800元损失费计算,搬家费按每平米25元计算,全部构成1600多平米拆迁所获得的补偿费用。
    [10:15:23]
  • [李洪杰]:
    拆迁是按产权证面积进行的补偿。
    [10:15:41]
  • [审判长]:
    上诉人陈述是以产权证为准,房屋重置价和区位价双方也没有争议,有争议的补偿费是依据产权登记面积获得是吗?
    [10:16:02]
  • [陆军]:
    对。
    [10:16:14]
  • [林才红]:
    对。
    [10:16:24]
  • [审判长]:
    就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
    [10:17:20]
  • [陆军]:
    补充一点,对方刚才讲他在拆迁中有损失,其实这个损失并不真实,真正的拆迁损失是我方和承租的商户。被上诉人实际是不经营的,是将摊位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如果被上诉人讲有损失,我们认为是不真实的,应是200多名商户。
    [10:18:35]
  • [林才红]:
    我们是投资方,投入200多万元,真正的损失人是我们。
    [10:19:00]
  • [审判员林立]:
    询问被上诉人,承租了多少时间?
    [10:19:28]
  • [林才红]:
    实际经营7个月,交了租金一共是125万,是一年零三个月。
    [10:19:46]
  • [陆军]:
    认可。
    [10:20:30]
  • [审判长]:
    占用房屋情况?
    [10:20:34]
  • [林才红]:
    2002年1月1日租赁过来,实际经营7个月,装修将近5个月,搬迁通知是3月4日下来。实际占用房屋是通知过来我就必须通知下面商户,是陆续搬的,最后搬离是非典时期,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10:21:01]
  • [审判长]:
    租金交纳到2003年3月是吗?
    [10:21:10]
  • [林才红]:
    对。
    [10:21:3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实际占用房屋大约到2003年6月是吗?
    [10:21:45]
  • [林才红]:
    5月左右。当时已经差不多空了。
    [10:21:55]
  • [陆军]:
    搬家时间肯定是在2003年6月后,因为配合工程,我们到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
    [10:22:12]
  • [林才红]:
    拆除房屋是6月,但物品腾出来是从3月开始陆续进行的,并没有到6月。
    [10:22:50]
  • [陆军]:
    补充一点,被上诉人在临近拆迁的三个月,我们并没有收取被上诉人的三个月租金25万元,我们是免收的。
    [10:23:28]
  • 审判员杨世军: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为:租赁合同中确定的1300平方米的房屋中简易办公用房8间为不可获得停产停业及搬迁补助费的房屋。加建的207平方米房屋非出租的范围,该加建完成后,龙湫公司与自动化仪表二厂均使用该部分的房屋,因该部分不属于承租的范围,故龙湫公司支付的房屋租金不包括该207平方米的范围。
    [10:24:12]
  • 龙湫公司承租自动化仪表二厂的房屋后,开办了北京市双天盛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此经营,并领有营业执照。自动化仪表二厂房屋的原产权登记面积为1414.7平方米,在将房屋出租给龙湫公司前,自动化仪表二厂领有营业执照,并在此经营。其将1300平方米的房屋(该1300平方米的房屋包括8间简易办公房为无证房)出租给龙湫公司后,自动化仪表二厂并未将原营业执照注销,仍利用剩余房屋进行经营。
    [10:24:59]
  •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崇文区市政管理委员以自会动化仪表二厂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1622.50平方米(为原登记面积414.7平方米加上扩建面积207平方米之和)为依据,按照每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费800元、搬迁补助费25元的标准向自动化仪表二厂共计支付了停产停业补助费1 298 000元、搬迁补助费40562.5元。
    [10:25:28]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自动化仪表二厂主张其出租给龙湫公司的1300平方米房屋中的八间简易房屋面积为200平方米。龙湫公司称该八间简易房的面积为120平方米。但自动化仪表二厂同时称,在原产权登记面积为1414.7平方米的前提下,其自留了大约200平方米的有证房。
    [10:25:5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
    [10:26:0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根据法庭调查,本庭确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自动化仪表二厂应否向龙湫公司支付停产、停业及搬迁补助费,以及支付的具体数额和标准,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0:27:02]
  • [李洪杰]:
    1.我们认为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中条款明确约定了遇到市政拆迁等国家政策性调整双方互免经济责备,是包括一切金钱义务,刚才被上诉人也承认是指的不给经济补偿。一审定的是财产权属纠纷,我们认为是租赁纠纷。停产停业损失和搬家费用是属于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所有权属于我方,不属于被上诉人。如果说全属已经缺点是属于我方,合同中又约定我方不用向对方支付损失,被上诉人没有理由要我们要求这部分钱款,被上诉人的要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无权向我方要求已经属于我方的钱款。
    [10:27:37]
  • 2.合同中明确约定1300平米,其中有约200平米木板房,被上诉人也认可是没有产权证,无法获得补偿,一审法院将其计算入应获得补偿的部分不合理。
    [10:28:08]
  • 3.通道属于双方共同使用,并不属于租赁范围,而且租金数额前后没有变化。依据产权证获得的补偿应归上诉人所有。
    [10:28:31]
  • 4.1300平米,包括后来的207平米都属于上诉人,而且我单位在该地区使用房屋多年,遇到拆迁势必给我们造成损失,不仅给被上诉人造成一个影响,也给我们造成重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应由我们获得。即便被上诉人可以获得,也应是适当,在合理范围内分配,而不能像一审判决这样全部给被上诉人。
    [10:28:54]
  • [陆军]:
    刚才被上诉人陈述的互免经济责任认为是装修损失,对此我们不认可,双方合同第5条约定很明确,装修费用是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对装修损失双方已经提前约定,所以对方讲第7条为装修损失不能成立。市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管理局发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一条是规定属于非出租住宅房屋的,按双方协议约定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在这次拆迁中,我厂是一个小型集体企业,造成职工下岗,现在在岗只有500多人。给我们造成的损失是惨重的。
    [10:29:18]
  • [林才红]:
    关于房屋租赁面积问题,刚才上诉人说其中包含200平米木板房,我们不认可,上次庭审中上诉人陈述自己挪用的面积是200平米有房产证。对这个说法我们认可。被上诉人承租的有房产证的房屋面积应是1214.7平米。 对扩建房屋问题,由被上诉人实际占用使用到拆迁时,我们应对此获得补偿,房屋扩建是由我们出资改造,投入200多万,当时并没有对房屋归属和使用进行约定,但实际中一直是由被上诉人占有使用到拆迁时,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我们应获得补偿。
    [10:29:57]
  • [林才红]:
    关于互免经济责任条款问题,并没有对拆迁补偿款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应依照法律进行处理。双方在房屋租赁协议书签订之前,均咨询过政府部门,后才签订,双方对拆迁没有预见到。根据合同内容性质,及签定合同时通常常人所能预见到的情况,应包括装修改造和租赁合同终止后损失的互免,不应包括拆迁补助费用的互免。而且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了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助费用是属于产权人,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应由承租人获得。关于补偿款标准,请求法庭依据拆迁补偿款的标准给我们一个公正判决。
    [10:30:15]
  • [审判长]:
    上诉人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10:30:30]
  • [陆军]:
    补充一点,关于互免经济责任范围,在第七条之前,双方已经约定因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城市统一规划拆迁的需要等不可抗力因素,也就是说,这个不可抗力因素的范围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0:30:46]
  • [陆军]:
    补充一点,关于互免经济责任范围,在第七条之前,双方已经约定因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城市统一规划拆迁的需要等不可抗力因素,也就是说,这个不可抗力因素的范围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0:31:16]
  • [李洪杰]:
    刚才被上诉人说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停产停业损失的归属,我们认为是明确的,这是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的,双方只是约定遇到拆迁,双方之间是否有经济损失,需要补偿,互免的是这部分责任。
    [10:31:53]
  • [林才红]:
    作为上诉人,其从拆迁人得到停产停业损失和搬家补助费北京市城市方法拆迁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约定,产权人和承租人都可以获得。属于租赁房屋的,应由承租人获得。
    [10:32:17]
  • [审判长]:
    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请简明陈述对本案的最终意见。首先由上诉人陈述。
    [10:32:38]
  • [上诉人陆军]:
    坚持上诉请求。
    [10:32:53]
  • [被上诉方林才红]:
    要求维持原判。
    [10:33:24]
  • [审判长]:
    下面宣读一下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33条、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无协商解决纠纷的愿望?
    [10:33:42]
  • [上诉人陆军]:
    没有调解意愿。
    [10:34:07]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后将当庭进行宣判。
    [10:35:00]
  • [书记员周洁]: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0:36:03]
  • [主持人]:
    现在审判长宣布休庭,一会儿法庭可能当庭宣判,让我们共同关注庭审进程。
    [10:37:04]
  • [书记员周洁]: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0:46:16]
  • [书记员]:
    请坐。
    [10:46:30]
  • [审判长]:
    北京市现在拆迁速度很快,这次拆迁给双方均造成了一定损失,情况也比较普遍,现在经合议后,进行本案当庭宣判。双方当事人起立。
    [10:46:55]
  • [审判长]:
    本院认为,《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规定: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10:47:32]
  • [审判长]:
    因双方在租赁协议中虽约定遇城市统一规划经济责任互免,但对于停产停业及搬迁补助费用的享有主体并未约定,故本院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按照龙湫公司承租的、可获得拆迁补偿的面积,综合考虑仪表二厂与在龙湫公司《房屋租赁协议书》中仪表二厂在用于出租的房屋一直领有营业执照且延续合法经营,以及被上诉人因拆迁造成的损失较大等因素,判决仪表二厂给予龙湫公司停产停业及搬迁补助费的适当补偿。
    [10:47:55]
  • [审判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三)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市自动化仪表二厂给付北京市龙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六十六万元;
    [10:48:26]
  • [审判长]: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自动化仪表二厂给付北京市龙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搬迁补助费二万九千五百元;
    [10:48:40]
  • [审判长]:
    三、驳回北京市龙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将在十日内向双方送达判决书,闭庭。
    [10:48:50]
  • [直播员任爱民]: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10:49:27]
  • 担任此次直播速录任务的是书记员赵婷婷,提供技术保障任务的是李亚泉、李跃洲,担任摄影的是研究室王鑫刚、高志海。
    [10:49:51]
  • [直播员任爱民]:
    二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靳起、副庭长杨越,研究室主任郭鹏、副主任刘邦明对本次直播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50:14]
  •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感谢大家关注本次直播,再见!
    [10:50:36]
  • [主持人]:
    好,感谢直播员任爱民的辛勤工作!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关注!再见。
    [10:51:07]
  • [声明]:
    本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