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外景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及代理人

庭审现场

被伐树木现场

树木从这里运走

直播工作人员
6月15日8:30,北京法院网直播翻墙入院,私砍人家树木引发的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6月15日,我们来到了位于北京市西端,永定河畔的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为大家做直播。
    [08:29:51]
  • [主持人]:
    好,现场的工作人员正在做着准备工作,一会儿请门头沟法院的直播员带我们进入今天这起案件的直播。
    [08:38:36]
  • [主持人]:
    今天直播的案件是:原告张秀岐自家院内自然生长有三棵树,随着数龄的增长,渐渐地对前排房屋造成了影响。2006年4月30日,被告刘泉喜,趁原告不在家之际,私自翻墙入院,将原告院内的三棵树砍伐并盗走。5月1日原告回到家中才发现树木被砍伐,即到第二被告――居委会了解情况,得知是刘泉喜向居委会提出砍树的申请,由二被告共同作出决定并砍伐所有树木。因此,张秀岐将刘泉喜和该居委会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他经济损失1500元。
    [08:44:04]
  • [主持人]:
    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员是:毕芳芳,1999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现任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主审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工作期间,她先后被评为北京市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在《人民司法》、《审判前沿》、《人民法院报》等理论刊物上发表调研类文章近20篇,在《北京日报》、《民主与法制》、《法院内外》等报刊上发表纪实、评论性文章逾百篇,其撰写的多篇文书被本院或上级法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审结了公司知情权、股东权纠纷、居间合同、广告合同等部分新类型案件,在审判工作中,其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受到当事人好评,收到败诉方锦旗和感谢信。
    [08:46:07]
  • [主持人]: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马上就开始。
    [08:46:54]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2、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通讯工具。
    [08:47:47]
  • [审判长]: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秀歧诉被告刘泉喜、门头沟区东辛房街道办事处滑石道社区居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略)
    [08:50:03]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两被告及代理人]:
    没有异议。
    [08:51:48]
  • [审判长]:
    原告、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毕芳芳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张晓飞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长]: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8:52:47]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 两被告及其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08:53:52]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 原告代理人]:
    宣读起诉书(略)。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三棵树的损失1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8:54:34]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事实、理由、请求进行答辩。
    [08:56:24]
  • [刘泉喜]:
    我的房屋后三棵树由两棵离我房屋较近,使我房屋墙体开裂,我反映到居委会,我提出了申请,后面的事由居委会办理。自然生长,树种和间距不可能事人为的,给我造成的损害我也没有要求赔偿,树不是我伐的,我是正常的申请。
    [08:57:43]
  • [滑石道居委会]:
    不是原告的院内,树木属于自然生成,那有种榆树和臭椿树的,距房屋0.1米和0.13米如果原告认为是私有财产,请原告拿出证据。为了辖区稳定,确保汛期不发生房屋倒塌的情况,树木比较繁茂,给房子造成危险,供电局多次伐树,确保房屋电线的安全。为了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根据居民多次申请,经多方查找没有与原告联系上,经上级单位批准将树木砍伐。被告砍伐的树不是原告的私有财产,请原告给被告赔礼道歉,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08:59:28]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证据提供?
    [09:00:05]
  • [原告代理人]:
    房产证复印件和照片一张,证明三棵树生长的位置,在我家的范围内。照片两张,证明被告伐树时是翻墙进入我家。
    [09:00:52]
  • [审判长]:
    原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09:01:11]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01:37]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09:02:05]
  • [刘泉喜]:
    对证据没有异议,我在那儿居住的时间比原告长,我的院墙一直在这儿,翻墙而入不存在。
    [09:03:03]
  • [滑石道居委会]:
    对房产证和照片没有异议,但无法证明树是原告家的。
    [09:03:56]
  • [审判长]: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但被告无法证明树的生长与墙体裂痕存在因果关系。
    [09:04:55]
  • [审判长]:
    第二被告进行质证。
    [ 滑石道居委会]: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第一被告还有证据提供吗?
    [ 刘泉喜]:
    没有。
    [09:15:42]
  • [审判长]:
    第二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供?
    [ 滑石道居委会]:
    证据一,个人砍伐备案表,是4月28日开具的,证明门头沟区龙泉镇林业工作站准许砍伐。证据二,第一被告的申请,证明树木对房屋造成危害。证据三,居民的证明一份,证明树木对房屋和电线构成危险。
    [ 审判长]: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
    签发日期是4月28日,原告在询问第二被告时,没有提出这张备案表,对备案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居民证明上说树趴在26号住房上,26号是原告的房。签发日期是2006年6月5日,对此份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第一被告的申请没有异议,但滑石道居委会没有权利砍伐树木。
    [09:17:07]
  • [审判长]:
    第一被告进行质证。
    [ 刘泉喜]:
    没有异议。
    [09:17:47]
  • [审判长]:
    本院对本案的现场进行了勘验,制作了勘验笔录,原被告对勘验笔录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滑石道居委会]:
    没有
    [ 刘全喜]:
    没有
    [09:21:56]
  • [审判长]:
    原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23:18]
  • [审判长]:
    有无新的证据提供?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第一被告有证据提供吗?
    [ 刘泉喜]:
    照片二张,证明树影响到我家房屋的安全。
    [09:24:29]
  • [审判长]:
    原告,你要求1500元的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 原告代理人]:
    根据树龄估算的。
    [09:28:37]
  • [审判长]:
    砍伐树木第一被告参与了吗?
    [ 滑石道居委会]:
    没有。
    [09:29:34]
  • [审判长]:
    原告,你以什么理由起诉第一被告的?
    [ 原告代理人]:
    因为他的申请,使我家的树被盗伐。
    [09:31:25]
  • [审判长]:
    砍伐过程你知道吗?
    [ 原告代理人]:
    不知道,滑石道居委会的委员孙鹤祥在场。
    [09:31:45]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有无发问?
    [ 原告代理人]:
    第二被告通过什么认为三棵树是野生的?
    [09:32:56]
  • [第二被告]:
    你认为三棵树是你家的,你有林权证吗?
    [09:33:15]
  • [原告代理人]:
    第二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三棵树不是我家的。
    [09:33:34]
  • [审判长]:
    何时砍伐的?
    [ 滑石道居委会]:
    2006年4月29日。
    [09:36:21]
  • [审判长]:
    通过什么人砍伐的?
    [ 滑石道居委会]:
    联系的专业队砍伐的。
    [09:36:46]
  • [审判长]:
    树木怎么处理的?
    [ 滑石道居委会]:
    砍伐的人拉走了。
    [ 审判长]:
    是你们让他们拉走的?
    [ 滑石道居委会]:
    是。
    [ 审判长]:
    给工钱了吗?
    [ 滑石道居委会]:
    没有。
    [09:37:25]
  • [审判长]:
    原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有无新的证据提供?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38:50]
  • [审判长]:
    第一被告有证据提供吗?
    [ 刘泉喜]:
    没有。
    [ 审判长]:
    第二被告有证据提供吗?
    [ 滑石道居委会]: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 刘泉喜]:
    没有。
    [ 滑石道居委会]:
    没有。
    [09:39:18]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有无变更?
    [ 刘泉喜]:
    没有。
    [ 滑石道居委会]:
    没有。
    [09:39:3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二被告在2006年4月进入滑石道26号盗伐树木是存在的,对手续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请法院秉公办理对备案表的印章没有异议,对出具时间有异议。
    [09:40:37]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刘泉喜]:
    我在砍伐时没有参与。我写申请是因为我的房屋被树木侵害了。我1988年盖房时,树还不存在,原告说是他祖父栽的,原告所述的树龄没有依据。树没有原告所述的经济价值。要求原告赔偿我房子的损失。
    [ 滑石道居委会]:
    没有证据证明树是他的私人财产,老百姓没有种榆树和臭椿树的。
    [09:42:02]
  •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有。在我院落内生长的树,没有我的许可,都不能到我院落砍伐,榆树和臭椿树老百姓没有种,就是不把原告作为老百姓。
    [09:42:33]
  • [审判长]: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刘泉喜]:
    没有。
    [ 滑石道居委会]:
    没有。
    [09:42:56]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要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09:43:22]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 刘泉喜]:
    坚持答辩意见。
    [ 滑石道居委会]:
    我方伐树是合理合法的,为老百姓减少后顾之忧,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4:04]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调解应遵循合法自愿原则,你们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代理人]:
    不同意。
    [ 审判长]: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09:44:3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吴宁,赵学军担任摄影,门头沟法院民一庭庭长代长申、审判员刘敏都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09:47:56]
  • [[主持人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09:4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