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

英特普罗代理知识产权公司诉秀水街服装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庭

本案合议庭成员正在进行法庭调查

上诉人英特普罗公司正在向合议庭陈述案件情况

被上诉方秀水街服装公司正在向合议庭陈述情况

审判长正在向双方进行提问

本案的网络直播正在进行中
4月26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二中院审理“协助打假出差错 秀水起诉寻清白”案
  • [主持人]:
    大家好!我是主持人任爱民,今天的庭审直播由我为大家主持。今天的案件是上诉方英特普罗代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诉被上诉方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
    [09:07:14]
  • [主持人]:
    今天的案件直播员是车苗苗,现在我先向大家简要介绍担任今天庭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09:08:43]
  • [主持人]:
    审判长张晓津,女,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3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2001年取得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取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9年至2000年参加中加司法合作项目,取得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硕士学位。
    [09:10:08]
  • [主持人]:
    代理审判员何暄,男,1992年毕业于北京联合大学,获学士学位。1993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1998年4月任助理审判员。2005年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
    [09:10:49]
  • [主持人]:
    代理审判员葛红,女,1994年毕业于青岛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同年,从事司法审判工作。2002年6月任助理审判员。2003年参加北京市委政法委组织的为期四个月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赴美培训班。
    [09:11:21]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开始.
    [09:13:13]
  • [车苗苗]: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15:0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09:17:23]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请坐。
    [09:18:08]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18:34]
  • [审判长]:
    (敲击法槌) 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知识产权合同纷一案,本院依法组组成议庭,由法官张晓津担任审判长,与法官何暄、法官葛红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倩倩担任法庭记录。
    [09:19:16]
  • [审判长]:
    经审查,由 刘金柱、赵铭宇任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吴卫爽、王旭刚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资格有效,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09:19:44]
  • [审判长]:
    鉴于本案是二审案件,原审已经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在此重申主要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述权利:上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当事人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权自行和解或请求法庭予以调解。当事人应承担的主要诉讼义务有: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义务。以上重申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09:20:11]
  • [英特普罗公司]:
    听清楚了。
    [ 秀水街市场]:
    听清楚了。
    [09:21:0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21:28]
  • [英特普罗公司]:
    不申请。
    [ 秀水街市场]:
    不申请。
    [09:21:5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法庭首先综述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2006年6月7日,《谅解备忘录》签订。该《谅解备忘录》签字一方为英特普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一方为秀水街公司等4家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谅解备忘录》第一条约定"联合维权企业将向服务管理机构提供充分的信息,并设立专门网站介绍联合维权企业的商标注册情况,由服务管理机构对其服务管理场所内的经营者进行知识产权法制教育。"第二条约定"服务管理机构同意在其与经营者订立的市场场地租赁合同中增加遵循'二步处理'原则的补充条款,该条款适用于当前和今后在其服务管理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经营者。"第四条约定"服务管理机构同意建立有效保障机制,协助联合维权企业追究在其服务管理场所内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使联合维权企业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该《谅解备忘录》中所提到的联合维权企业为23家商标权利人。
    [09:22:27]
  • [审判长]:
    《谅解备忘录》签订后,英特普罗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向秀水街公司发送了一封信函。该信函中列举了22项秀水街公司管理下的市场中存在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摊位(共20家)及其销售的货物品种,并要求秀水街公司在2006年7月3日前依据《谅解备忘录》所确立的"二步处理"规则对售假行为予以处理。该信函中称已通过公证方式保全了所列举的售假证据。
    [09:23:43]
  • [审判长]:
    秀水街公司接到上述信函后,于2006年7月3日至7月10日,对信函中包含的22项售假行为涉及的共18个摊位进行了暂停营业的处罚。由于信函中列举的摊位号F3-0013不存在,"临近电梯的摊位"表述不清,故秀水街公司无法对这两项售假行为做出查处。
    [09:24:30]
  • [审判长]:
    查处后,秀水街公司曾要求英特普罗公司提供售假公证书、假货鉴定书及相关的授权书,但英特普罗公司一直未提供。英特普罗公司和秀水街公司还就《谅解备忘录》和信函所涉内容进行过多次沟通及邮件往来。
    [09:24:56]
  • [审判长]:
    诉讼中,英特普罗公司将其购买假冒商品的2份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其中(2006)长证内经字第3284号公证书公证的购买行为发生在2006年5月8日,公证书出具的时间为2006年5月18日;(2006)长证内经字第3916号公证书公证的购买行为发生在2006年5月25日,公证书出具时间为2006年6月13日。
    [09:25:33]
  • [审判长]:
    经对比公证书公证的摊位号及所售货品种类发现,英特普罗公司信函中存在以下错误:1、将公证书中的摊位号F2-0013号错写为F3-0013号;2、公证书并未记载A3-0035号摊位销售了"Puma"袜子,而信函中却列有"Puma"袜子;3、公证书并未记载C3-0040号摊位销售了"Puma"T恤,而信函中却列有"Puma"T恤;4、信函中所列的"临近电梯的摊位"在公证书中记载为"F3-0058摊位右边的摊位(靠电梯口)"。
    [09:26:09]
  • [审判长]:
    秀水街公司因做出上述查处,被相关商户索赔,已经向商户赔偿了1200元。 诉讼中,英特普罗公司还提交了《谅解备忘录》脚注中包含的23个国外品牌公司向其出具的委托书,其中并没有明确提到《谅解备忘录》的内容。英特普罗公司在诉讼前未向秀水街公司供过上述委托书。
    [09:26:56]
  • [审判长]:
    上述事实,有《谅解备忘录》、信函、公证书、查处摊位的照片、秀水街公司与商户的调解书、商户出具的证明、英特普罗公司和秀水街公司往来邮件、国外品牌公司给英特普罗公司的委托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09:27:13]
  • [审判长]:
    原审法院认为《谅解备忘录》虽然以文字方式将"联合维权企业"表述为签订一方,但由于:1、"联合维权企业"并非一个依法成立的法律主体;2、实际代表"联合维权企业"签字的胡棋是英特普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棋也认可其签字时具有自然人和英特普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身份;3、在《谅解备忘录》的履行过程中也一直是英特普罗公司在实际履行致函、沟通、邮件联络等行为;4、英特普罗公司虽然持有国外品牌公司的委托书,但其中并没有直接、明确地就《谅解备忘录》做出委托,故应认定英特普罗公司是《谅解备忘录》的签约一方主体。对于英特普罗公司有关其并非本案诉讼主体之辩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09:29:16]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谅解备忘录》分别为英特普罗公司和秀水街公司设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且是由平等的民事主体英特普罗公司和秀水街公司等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签订的,具备了合同应当具备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构成要素,是英特普罗公司和秀水街公司等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签订的合同。对于英特普罗公司有关《谅解备忘录》并非合同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谅解备忘录》作为英特普罗公司和秀水街公司等主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且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属合法有效合同。英特普罗公司和秀水街公司作为签约主体,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根据《谅解备忘录》第一条的约定,英特普罗公司负有提供充分信息的义务。该条款约定的充分信息,不仅应当包含相关注册商标的情况,还应包含其发现或指称的秀水街公司管理下的市场中存在售假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且应当是真实、准确无误的信息。而英特普罗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第一没有向秀水街公司提供其要求查处的售假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包括公证书、鉴定书等;第二在给秀水街公司的信函中错误地表述了公证书所公证的摊位号和所售货品种类;第三其要求秀水街公司查处的售假行为均发生在《谅解备忘录》签署之前。由此可见,英特普罗公司并未按照《谅解备忘录》的约定,向秀水街公司提供真实、准确无误的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秀水街公司据此要求英特普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
    对于英特普罗公司提出其提供的错误摊位号是不存在或不确切的,因此秀水街公司无法查处,进而不会给秀水街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英特普罗公司的违约行为并非仅是提供了不存在、不确切的摊位号,其违约行为还包括提供了错误的货品种类,以及要求秀水街公司查处的售假行为发生在《谅解备忘录》之前,且不提供相关查处依据等。而且,正是由于英特普罗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秀水街公司已经向被处罚的商户做出了经济赔偿,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现秀水街公司仅要求3元的经济赔偿,并未超过其因英特普罗公司的违约行为实际遭受的损失,故应予支持。
    赔礼道歉并非违约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因此秀水街公司无权要求英特普罗公司就其违约行为赔礼道歉。
    [09:30:02]
  • [审判长]:
    《谅解备忘录》作为英特普罗公司和秀水街公司等主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且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属合法有效合同。英特普罗公司和秀水街公司作为签约主体,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根据《谅解备忘录》第一条的约定,英特普罗公司负有提供充分信息的义务。该条款约定的充分信息,不仅应当包含相关注册商标的情况,还应包含其发现或指称的秀水街公司管理下的市场中存在售假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且应当是真实、准确无误的信息。而英特普罗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第一没有向秀水街公司提供其要求查处的售假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包括公证书、鉴定书等;第二在给秀水街公司的信函中错误地表述了公证书所公证的摊位号和所售货品种类;第三其要求秀水街公司查处的售假行为均发生在《谅解备忘录》签署之前。由此可见,英特普罗公司并未按照《谅解备忘录》的约定,向秀水街公司提供真实、准确无误的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秀水街公司据此要求英特普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
    对于英特普罗公司提出其提供的错误摊位号是不存在或不确切的,因此秀水街公司无法查处,进而不会给秀水街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英特普罗公司的违约行为并非仅是提供了不存在、不确切的摊位号,其违约行为还包括提供了错误的货品种类,以及要求秀水街公司查处的售假行为发生在《谅解备忘录》之前,且不提供相关查处依据等。而且,正是由于英特普罗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秀水街公司已经向被处罚的商户做出了经济赔偿,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现秀水街公司仅要求3元的经济赔偿,并未超过其因英特普罗公司的违约行为实际遭受的损失,故应予支持。
    赔礼道歉并非违约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因此秀水街公司无权要求英特普罗公司就其违约行为赔礼道歉。
    [09:30:24]
  • [审判长]:
    根据《谅解备忘录》第一条的约定,英特普罗公司负有提供充分信息的义务。该条款约定的充分信息,不仅应当包含相关注册商标的情况,还应包含其发现或指称的秀水街公司管理下的市场中存在售假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且应当是真实、准确无误的信息。而英特普罗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第一没有向秀水街公司提供其要求查处的售假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包括公证书、鉴定书等;第二在给秀水街公司的信函中错误地表述了公证书所公证的摊位号和所售货品种类;第三其要求秀水街公司查处的售假行为均发生在《谅解备忘录》签署之前。由此可见,英特普罗公司并未按照《谅解备忘录》的约定,向秀水街公司提供真实、准确无误的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秀水街公司据此要求英特普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
    [09:30:53]
  • [审判长]:
    对于英特普罗公司提出其提供的错误摊位号是不存在或不确切的,因此秀水街公司无法查处,进而不会给秀水街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英特普罗公司的违约行为并非仅是提供了不存在、不确切的摊位号,其违约行为还包括提供了错误的货品种类,以及要求秀水街公司查处的售假行为发生在《谅解备忘录》之前,且不提供相关查处依据等。而且,正是由于英特普罗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秀水街公司已经向被处罚的商户做出了经济赔偿,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现秀水街公司仅要求3元的经济赔偿,并未超过其因英特普罗公司的违约行为实际遭受的损失,故应予支持。
    [09:31:22]
  • [审判长]:
    赔礼道歉并非违约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因此秀水街公司无权要求英特普罗公司就其违约行为赔礼道歉。
    [09:31:44]
  • [审判长]:
    先由上诉人北京英特普罗公司陈述上诉请求及理由。
    [09:33:43]
  • [英特普罗公司]:
    上诉请求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1991号民事判决书;二、将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或者依法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09:34:31]
  • [英特普罗公司]:
    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除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赔礼道歉外,均存在着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的错误。
    [09:35:35]
  • [英特普罗公司]:
    具体表现在,(一)上诉人是否为《谅解备忘录》的一方当事人?上诉人认为,首先,尽管"联合维权企业"不是原审法院所称"一个依法成立的法律主体",但在《谅解备忘录》首部的脚注中,已清楚地显示"联合维权企业"代指23家外国企业,亦即23个国际知名品牌的权利人。显而易见,所述23家外国企业具备独自或者共同签署(包括委托代理人签署)《谅解备忘录》的行为能力。
    [09:36:11]
  • [英特普罗公司]:
    其次,从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谅解备忘录》上签字的事实,并不能必然地得出上诉人是《谅解备忘录》一方当事人的结论。相反,从《谅解备忘录》的内容上看,其首部即指明"本谅解备忘录以国际知名品牌联合维权企业为一方,以北京部分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为另外一方,于2006年6月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签订"。此外,在《谅解备忘录》的签字处,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联合维权企业授权代表"。也就是说,《谅解备忘录》是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所述23家企业共同的名义签署的。因此,所述23家企业才是《谅解备忘录》的一方当事人,原审法院仅依《谅解备忘录》的一方签字人同时是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而认定《谅解备忘录》系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是明显错误的。
    [09:36:45]
  • [英特普罗公司]:
    再者,虽然上诉人在《谅解备记录》签订后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与被上诉人进行过沟通联络,但其行为仍是依据23家外国企业的授权并以"联合维权企业"的名义实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等规定,签订《谅解备忘录》以及承担相关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是所述23家外国企业,而不是上诉人。
    [09:37:21]
  • [英特普罗公司]:
    至于上诉人所出示委托书中没有直接、明确地就签订《谅解备忘录》做出授权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因此,上诉人以"联合维权企业"的名义签订《谅解备忘录》的行为,完全可以在仅仅取得口头授权的情况下所实施,反若苛求所述23家外国企业就上诉人以其共同的名义实施的任何一种行为均无一例外地做出所谓"直接、明确"的书面授权,不仅于法律上无必要,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可行。
    [09:37:50]
  • [英特普罗公司]: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谅解备忘录》的一方当事人的四点理由无一成立。
    [09:38:08]
  • [英特普罗公司]:
    (二)《谅解备忘录》是否属于合同?上诉人认为,《谅解备忘录》并不具备合同的特征和内容。
    [09:40:10]
  • [英特普罗公司]:
    从《谅解备忘录》的表现形式上看,其充其量记载了联合维权企业和市场管理机构双方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所达成的某种共识。在措辞上,其在仅有的五个条款中多次使用了"将"、"同意"等字眼,而没有使用合同条款中常见的"应当"、"必须"等词汇。此外,该文件也没有类如"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必要的合同内容。因此,《谅解备忘录》在形式上不具备合同的特征。
    [09:40:57]
  • [英特普罗公司]:
    从《谅解备忘录》的实质内容上讲,并亦没有给被上诉人设定除法定义务外的其他义务。该文件签订的背景情况是:在被上诉人管理的市场内确有商户销售假冒商品,被上诉人此前曾因放任商户销售假冒而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民事责任,且被上诉人已意识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有义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制止在其服务管理场所内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该文件提及被上诉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市场内商户告知联合维权企业注册商标的情况,对市场内商户进行知识产权法制教育,在与商户签订的市场摊位租赁合同中增加遵循"二步处理"原则的补充条款,并协助联合维权企业追究在市场内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商户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谅解备忘录》属于合同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
    [09:42:06]
  • [英特普罗公司]:
    (三)《谅解备忘录》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09:42:49]
  • [英特普罗公司]:
    上诉人认为,作为双方或者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其是否同时满足(1)主体资格要件;(2)意思表示真实要件以及(3)内容合法要件。
    [09:43:19]
  • [英特普罗公司]:
    就主体资格而言,合同既然产生某种法律后果,那么合同的主体就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还必须有权实施该项民事法律行为。
    [09:43:47]
  • [英特普罗公司]:
    在本案中,设若《谅解备忘录》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则其标的物应当是23个国际知名品牌。但是,上诉人既不是该标的物的所有人,更没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标的物的权利。因此,上诉人本人不具备通过《谅解备忘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行为能力,亦无权与被上诉人订立、履行权利、义务均指向该等国际知名品牌的合同。
    [09:44:20]
  • [英特普罗公司]:
    在本案中,无论是在与被上诉人订立《谅解备忘录》的当时还是现在,上诉人自始至终认为其乃23个国际知名品牌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且其自始至终没有以《谅解备忘录》的一方当事人的身份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其法定义务。因此,与被上诉人签订以本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绝非出自于上诉人的真实意愿。
    [09:44:58]
  • [英特普罗公司]:
    原审法院将《谅解备忘录》认定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有违上诉人的真实意愿;其滥用审判权力将上诉人根本没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同义务强加给上诉人,更有失之于公平,甚至可以说是枉法。
    综上,即便《谅解备忘录》属于合同且上诉人为其一方当事人的话,那么该文件不仅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显失公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09:45:47]
  • [英特普罗公司]:
    (四)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正如前文所述,既然《谅解备忘录》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上诉人,既然该文件不属于合同,那么也就不存在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违约的问题。设若《谅解备忘录》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订立合同的话,那么该合同同样是无效的。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同样不需要讨论上诉人违约的问题。
    [09:46:37]
  • [英特普罗公司]:
    再退一步而言,即便《谅解备忘录》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订立合同在整体上有效,倘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如原审法院所要求的那样,"不仅应当包含相关注册商标的情况,还应包含其发现或指称的被上诉人管理的市场中存在售假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且应当是准确无误的信息",那么合同中与提供所谓"充分的信息"有关的条款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09:47:01]
  • [英特普罗公司]:
    上诉人提请人民法院注意:《谅解备忘录》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但23个国际知名品牌权利人授予上诉人的代理权却只有三年。在代理权终止后,上诉人将不具备向被上诉人提供所谓"充分的信息"的行为能力。即便是在被授予代理权期间,由于所述国际知名品牌权利人依法有权随时取消委托,因而上诉人仍然无法承担向被上诉人提供所谓"充分的信息"的合同义务。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所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09:47:24]
  • [英特普罗公司]:
    (五)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对前面四个问题得出明确答案的情况下,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已无讨论的必要。惟因原审判决对该问题认定过于荒谬,上诉人认为或有在此做出进一步澄清的必要。
    [09:48:24]
  • [英特普罗公司]:
    尽管上诉人以联合维权企业名义于2006年6月30日致被上诉人的函中在个别售假商户的摊位号以及假冒商品的品种上存在瑕疵,但仅依据该事实并不能得出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必然结论。
    [09:49:19]
  • [英特普罗公司]:
    在客观要件方面,无论是上诉人,抑或是联合维权企业,均没有向被上诉人提供商户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准确信息的义务。上诉人以联合维权企业名义向被上诉人提供部分商户的售假信息,仅仅是出于保护其合法权利以及为被上诉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而为。
    [09:49:37]
  • [英特普罗公司]:
    在损害后果方面,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合法证据以证实其在接到上诉人的函后确如所宣称的那样对有关商户采取了停业整顿的处理措施。而且,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以表明其与第A3-035号和第F2-0028号摊位商户订立的民事调解书已被履行,并使其受到了实际损害。
    [09:49:58]
  • [英特普罗公司]:
    在因果关系方面,被上诉人自己提供的证据显示,在第A3-035号摊位商户已承认销售了上诉人函中所提及的假冒"Puma"商标的T恤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仍然同意向其支付700元的赔偿金。同时,被上诉人还同意向F2-0028号摊位商户支付500元的赔偿金,但上诉人却有证据证明该商户实际上销售了同一函中所提及的假冒"Harley-Davidson"商标的皮带。
    [09:50:40]
  • [英特普罗公司]:
    在免责事由方面,被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承认,在对有关售假商户采取其宣称的处理措施之前,其已注意到上诉人函中存在的瑕疵。基于这一事实,结合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地向第A3-035和F2-0028号摊位商户支付赔偿金之情节,其不仅对违约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而且还蓄意地制造了据以向上诉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损害后果。
    [09:50:58]
  • [英特普罗公司]:
    综上,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提出上诉。
    [09:51:0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上诉人陈秀水街市场述答辩意见。
    [09:52:23]
  • [秀水街市场]:
    在《谅解备忘录》在签订之前,由美国人谢西哲操纵的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曾在《谅解备忘录》中要求北京的各大市场主办单位向商户收取保证金3万元,如商户售假,市场主办单位就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英特普罗公司。因为此举是将知识产权保护当作一项生意,进行牟利,遭到了包括商务部、工商部门、市场的反对,最终该条款未列入《谅解备忘录》,但英特普罗公司还是要求在《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再补充保证金条款。所以英特普罗公司绝非是像其在《上诉状》中所说的,没有任何权利,实质上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在市场主办单位和品牌公司两头牟利。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已于日前撤销了谢西哲副主席的职务。
    [09:52:43]
  • [秀水街市场]:
    为了能够便于牟利,上诉人企图妄想无需通过出示有关的售假公证书、鉴定书、授权书,就能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对其所声称的售假商户进行处理,上诉人也可以此对市场主办单位进行威慑,从而为后续的补充牟利条款创造条件。
    [09:53:25]
  • [秀水街市场]:
    一、上诉人是否为《谅解备忘录》的一方主体。
    1、"联合维权企业"并非依法成立的法律主体;
    2、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庭审时也认可其签字时具有自然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身份;
    3、《谅解备忘录》也是上诉人一直履行着的;
    4、上诉人并未取得签订《谅解备忘录》事宜的授权;
    因此,上诉人就是《谅解备忘录》的签约一方。
    [09:54:16]
  • [秀水街市场]:
    二、《谅解备忘录》是否为合同
    由于《谅解备忘录》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具备合同要素,具有合同的法律特征。
    [09:55:16]
  • [秀水街市场]:
    三、上诉人是否违约。
    1、上诉人在履约过程中,没有向答辩人提供充分信息,包括公证书、鉴定书等;
    2、上述人提供的售假信息错误的表述了摊位号和货品种类;
    3、上诉人提供的信息为签订《谅解备忘录》之前发生的;
    4、上诉人在已经承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却又违反信诺拒绝提供,致使被上诉人对商户进行赔偿,因此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
    因此,上诉人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09:56:23]
  • [审判长]: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意见法庭归纳总结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谅解备忘录》是否为合同;上诉人按是否为该谅解备忘录的一方当事人;其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法庭总结的焦点问题是否有异议?
    [09:58:45]
  • [英特普罗公司]:
    没有异议。
    [ 秀水市场]:
    没有异议。
    [09:59:13]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是否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09:59:42]
  • [英特普罗公司]:
    有新证据,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关于北京秀水街市场摊位的登记情况,该摊位经营的人而不是被上诉人一审程序中提供证据所指明的人。还有另外两套文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上诉人是代理行为。
    [10:00:2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00:30]
  • [秀水街市场]:
    工商执照证据的意见,郭传富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法律上是其双方的关系与其他人无关。另外郭传富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在秀水街市场不管是转租还是借用他人名义与本案无关。上诉人的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关于授权委托书,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力有异议。
    [10:01:31]
  • [英特普罗公司]:
    上诉人请求郭传富当庭质证了,但原审法院拒绝了我们的请求。工商登记信息和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F2―0028摊位商户为郭传富是冲突的。而我们的证据是来自登记机关,根据证据的优势原则,法院应采纳上诉人的证据。郭传富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此为止,我们没有看到充分的证据显示。即使有根据相关规定也是非法经营行为。被上诉人上认为我们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不明确,上诉人请合议庭注意委托书有一项明确写明,上诉人的代理权限签署代收相关法律文书,上诉人认为取得的授权是充分的明确的,包括签订《谅解备忘录》在内的。
    [10:02:26]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在二审是否有新证据?
    [ 秀水街市场]:
    没有。
    [10:03:01]
  • [审判长]:
    双方陈述《谅解备忘录》的签订经过?
    [10:03:27]
  • [英特普罗公司]:
    北京有很多这种商户批发市场,每一次行动前我们安排了很多商户作为执法目标,但实际执法过程中,很难查获到。我们权利人在维权的过程中,投入的成本和回报是不成正比的。在2005年我们23家联合维权企业的5家分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商户售假情况提出诉讼,让被上诉人提供连带的侵权责任。
    [10:04:04]
  • [英特普罗公司]:
    二中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不服二中法院的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审判决。这些判决一致认定市场管理机构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进行有效制止的义务,如果不制止,就构成故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0:04:27]
  • [英特普罗公司]:
    正是因为判决书明确了这些法律责任,国际知名品牌的权利人通过开办单位约束商户的售假行为。23家联合威权企业最开始曾经向开办单位提供《谅解备忘录》的草稿,这份草稿最后没有被开办单位介绍,就形成了现在的《谅解备忘录》。双方有很多次的磋商,在这些磋商时被上诉人从未置疑过上诉人的代理权。《谅解备忘录》本身明确写名23家威权企业和市场签订的合同,《谅解备忘录》没有上诉人任何权利。所以上诉人签订《谅解备忘录》是代理行为。
    [10:04:55]
  • [秀水街市场]:
    我们有异议,《谅解备忘录》确实有两个版本。草稿遭受工商等部门否定。上诉人随后和我们的协商,还是把这些补充保证金的条款作为后续工作。绝对不是向上诉人所说,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他实际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两头进行牟利。为了能够便于这种牟利,上诉人企图无须通过出示相关文件就能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对商户进行处理。对方说《谅解备忘录》是合同。请法庭注意这一点。
    [10:05:38]
  • [英特普罗公司]:
    被上诉人所说的情节全都没有证据支持。因而与本案没有关系。被上诉人所作的陈述本身就是自相矛盾。被上诉人对权利人的权利提出置疑,不是法律的逻辑。上诉人从来没有承认过《谅解备忘录》属于合同。如果是因为口误,上诉人提请合议庭予以更正。
    [10:06:31]
  • [审判长]:
    上诉人说明签订《谅解备忘录》之前,已经取得了23家企业的授权,具体的授权形式和范围?
    [10:06:58]
  • [英特普罗公司]:
    这些授权包括各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经过公证认证,第二种经过签字的委托书,另外的有书面的指示和电子邮件,还包括口头的指示。
    [10:07:18]
  • [审判长]:
    公证认证的有几份?
    [10:07:40]
  • [英特普罗公司]:
    没有做具体的统计,我们委托书有几种形式,原审法院审理时我们提供过多种版本的委托书。
    [10:08:12]
  • [审判长]:
    二审提交公证认证是直接针对上诉人?
    [ 英特普罗公司]:
    是的。
    [10:08:2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是否了解23家威权企业对上诉人授权的情况?
    [ 秀水街市场]:
    我们在一审法院起诉前,我们从来没有见过,也不知道不清楚。之后他提供一些。但我们认为提供的这些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0:09:05]
  • [审判长]:
    你们对23家维权企业代理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 秀水街市场]:
    有异议,我们针对上诉人自己,而不是针对23家代理人的身份。
    [10:09:52]
  • [审判长]:
    你们认为《谅解备忘录》是和上诉人签订的?
    [ 秀水街市场]:
    是的。
    [10:10:12]
  • [审判长]:
    上诉人说明签订《谅解备忘录》向秀水街市场发放函件,以及后来查处的事实?
    [10:11:25]
  • [英特普罗公司]:
    《谅解备忘录》签订后,上诉人首先是在6月30日代表联合维权企业给被上诉人寄了信,提到了售假信息同时附了23家企业给商户的公开信,因为公开信的存在,被上诉人和商户都明白上诉人是这些品牌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在收到信以后,不是把信附件的要求帖在布告栏而是把上诉人的信贴在布告栏,以后引起了商户哗然。被上诉人的行为是故意的行为,故意想让商户对上诉人及23家威权企业不满。因为上诉人的信有几处瑕疵可以迟滞被上诉人履行义务。
    [10:12:27]
  • [审判长]:
    6月30日发函中涉及的商户,被上诉人是否进行了查处?
    [10:13:35]
  • [英特普罗公司]:
    这个无法进行查实,被上诉人提供了一些照片,但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实施处理措施的事实,因为照片没有日期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被上诉人的一个商户在报道见报以后就给上诉人打电话,说秀水街市场没有打算给你们维权,就是想做样子。
    [10:14:06]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说明收到函件后作了哪些工作?
    [10:14:25]
  • [秀水街市场]:
    收到函件后我们先进行公示,公示后就对涉及的商户作了暂停营业的处罚。暂停营业期间我们一直与上诉人联系,叫他们提供商户售假的证据,后来双方进行了座谈,当时拍照双方都知情。照相机就放在前面没有隐蔽拍摄。我们一直要求对方提供售价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我们和郭传富自行和解。还有一个卖袜子的商户,这个商户怀疑导购私自作生意,商户把导购给开除了。我们从公证书发现把导购开除是错误的。实际上是没有卖的。商户说把导购开除要求赔偿,我们认为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10:15:05]
  • [审判长]:
    错误的有郭传富的摊位?
    [ 秀水街市场]:
    郭传富的没有错误。郭传富和解的理由查处后没有拿到侵权的证据所以进行了和解。
    [10:16:42]
  • [审判长]:
    公开信的错误是否还有?
    [ 秀水街市场]:
    F3―0013是楼层错误。公证书里面对C3―0040摊位并没有说销售了标马体恤。F3―0058摊位地点的描述错误。还有错说卖袜子的摊位。公证书所有购买行为发生在签约之前。
    [10:17:29]
  • [审判长]:
    被上诉人依据《谅解备忘录》哪一条认为对方违约?
    [ 秀水街市场]:
    第一条,提供充分的信息。
    [10:17:54]
  • [审判长]: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存在的错误是否有异议?
    [ 英特普罗公司]:
    承认,上诉人认为,这几处瑕疵都不会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因为摊位都是卖了侵权商品,只是商品的种类不同。A3035号营业员是否如被上诉人所称的开除了,致使雇主向被上诉人主张赔偿,这个事实我们到现在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证据。
    [10:18:34]
  • [审判长]:
    公证购买的时间在签订《谅解备忘录》之前?
    [ 英特普罗公司]:
    是的,还有C30040是品种不同,都是销售了侵权产品。还有表述不清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处理,也不会造成损失。楼层表述错误正好是在表述错误的楼层不存在摊位号也不会给对方造成损失。至于公证购买时间与签订《谅解备忘录》无关。根据人民法院以前的判决,对方是侵权。
    [10:19:29]
  • [审判长]:
    上诉人是否认为如果发现市场有售假行为,只要把摊位号,销售假冒商品的名称列明就可以了?
    [10:22:15]
  • [英特普罗公司]:
    这是两个问题,侵权交涉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也是认定只要我们告知被上诉人侵害了事实,而不需要提供委托书、鉴定书。选择交涉还是去法院是我们的权利,我们告知相关信息没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材料。
    [10:22:54]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说明,在原审请求提出要求对方索赔数额的计算依据?
    [10:24:01]
  • [秀水街市场]:
    我们的实际的损失1200元,还有很多间接损失我们都没有主张。
    [10:24:08]
  • [审判长]:
    请求3元的依据?
    [10:24:24]
  • [秀水街市场]:
    我们认为分别给律师费、商户、我们公司。象征性的索赔三元。
    [10:24:44]
  • [审判员]:
    上诉人你们主张《谅解备忘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文件?
    [10:25:16]
  • [英特普罗公司]:
    权利人和市场开办方共识,这种共识说明知识产权得到尊重,市场商户应当得到知识产权的教育,这份文件没有作为合同的一些特征。虽然里面涉及双方当事人,但没有具体的期限,没有明确的当事人,甚至联合威权企业都没有提到名称住所,这是非常不正式的会议的机要,而不是一份合同。
    [10:25:42]
  • [审判长]:
    本案事实双方是否有补充?
    [10:26:05]
  • [英特普罗公司]:
    被上诉人说受到1200元的损失,这个和主张3元赔偿没有关系。3元是没有出处的,这个是上诉人和联合维权企业毫无关系的。
    [10:26:50]
  • [秀水街市场]:
    没有补充。
    [10:27:0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相应的法律意见。鉴于在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过程中,双方已经发表了初步意见,法庭希望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归纳总结各自的主张。辩论时请双方注意所使用的语言,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0:27:27]
  • [英特普罗公司]: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引出的本案的争议焦点:1、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作为《谅解备忘录》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各项责任。
    [10:31:33]
  • [英特普罗公司]:
    2、被上诉人主张的因上诉人违约所致的经济损失是否存在。
    [10:31:56]
  • [英特普罗公司]:
    一、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作为《谅解备忘录》一方当事人才应承担的各项责任。《谅解备忘录》是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所述23家企业共同的名义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签订后,上诉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与被上诉人的所有联络,均是依据23家外国企业的授权,以联合威权企业的名义实施的。
    [10:33:18]
  • [英特普罗公司]:
    签订《谅解备忘录》以及承担相关责任的一放当事人应当是所述23家外国企业而不是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提出的授权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以联合维权企业的名义签订《谅解备忘录》的行为,完全可以在仅仅取得按口头授权的情况下所实施。并且23家外国企业既无法定义务也无必要就上述代理事项向上诉人单独作出“直接、明确”的书面授权。
    [10:34:01]
  • [英特普罗公司]:
    上诉人是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此点是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代理所述23家外国企业签订《谅解备忘录》时早已知晓,也是认可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之规定,《谅解备忘录》相关责任之承担方应为所述23家外国企业而非上诉人。
    [10:35:29]
  • [英特普罗公司]:
    二、被上诉人主张之因上诉人违约所致的经济损失是否存在。前文所述,既然《谅解备忘录》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上诉人,那么也就不存在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违约问题,因此,被上诉人主张以及原审判决中关于上诉人违约之认定不能成立是显而易见的。
    [10:39:51]
  • [英特普罗公司]:
    上诉人不构成违约即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中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讲,被上诉人在明知A3035摊位商户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之情况下,仍然同意向其支付赔偿进之行为是导致被上诉人所谓700元赔偿进损失的直接原则,与其所称之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无任何关系,因此,此部分损失理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10:40:12]
  • [英特普罗公司]:
    其要求上诉人为一个与之无日和关系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主张之无无理性是显而易见的。被申诉人在明知郭传富在其市场内的经营行为属法律法规禁止之费用行为,其不但不予以禁止,并根据双方签订之《商铺租赁合同》中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反而对其非法行为姑息纵容,甚至积极帮助其隐瞒真相,逃避行政指法部门之检查。
    [10:42:56]
  • [英特普罗公司]:
    根据法律制规定,不但因此造成的被上诉人所称损失应当由其承担,被上诉人此种行为本身已涉嫌违法犯罪,还应当受到法律严惩。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主张以及原审判决之认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促成严重错误,上诉人请求合议庭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0:43:28]
  • [英特普罗公司]: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主张以及原审判决之认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促成严重错误,上诉人请求合议庭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0:44:2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0:50:10]
  • [秀水街市场]:
    受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我们担任与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10:50:57]
  • [秀水街市场]:
    现发表辩论意见如下,一、《谅解备忘录》签订的背景。在《谅解备忘录》在签订之前,由美国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西哲一手操纵的上诉人,曾在《谅解备忘录》中要求北京的各大市场主办单位向商户收取保证金3万元,如商户售假,市场主办单位就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英特普罗公司。
    [10:52:02]
  • [秀水街市场]:
    因为此举是将知识产权保护当作一项生意,进行牟利,遭到了包括商务部、工商部门、市场的反对,最终该条款未列入《谅解备忘录》,但英特普罗公司还是要求在《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再补充保证金条款。这些情况,上诉人也没有否认。
    [10:52:31]
  • [秀水街市场]:
    所以上诉人绝非是像其在《上诉状》中所说的,只有义务,没有任何权利,其实质上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在市场主办单位和品牌公司两头牟利。
    [10:53:02]
  • [秀水街市场]: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已于日前撤销了谢西哲副主席的职务。为了能够便于牟利,上诉人企图妄想无需通过出示有关的售假公证书、鉴定书、授权书,就能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对其所声称的售假商户进行处理,上诉人也可以此对市场主办单位进行威慑,从而为后续的补充牟利条款创造条件。
    [10:53:22]
  • [秀水街市场]:
    二、上诉人是否为《谅解备忘录》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在《谅解备忘录》上有一个“联合维权企业”的称谓,但该称谓在法律上根本就不是什么依法成立的法律主体;同时,既然上诉人一直声称该联合维权企业是代表23家外国企业,请问,这23家外国企业的名称是什么?在《谅解备忘录》上有体现吗?
    [10:54:01]
  • [秀水街市场]:
    其次,在《谅解备忘录》上签字的,是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胡棋,而胡棋在一审庭审时也认可:其签字时具有自然人和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身份,所以完全有理由认定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谅解备忘录》。
    [10:54:31]
  • [秀水街市场]:
    再次,《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也一直是上诉人在实际履行,表现为:致函、沟通、邮件联络等;
    [10:54:58]
  • [秀水街市场]:
    最后,上诉人虽持有外国品牌公司的委托书,但所有的委托书均未直接、明确、具体的就有关《谅解备忘录》作出委托;而且,上诉人持有品牌公司委托书并不能表示上诉人不能以自己名义签署《谅解备忘录》。
    所以,上诉人作为《谅解备忘录》的一方当事人,是毋庸置疑的。
    [10:55:08]
  • [秀水街市场]:
    三、《谅解备忘录》是否属于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10:55:59]
  • [秀水街市场]:
    《谅解备忘录》的签约主体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同时《谅解备忘录》也为双方设定了的具体的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的设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订的,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10:56:40]
  • [秀水街市场]:
    四、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负有提供充分信息的义务,而该充分信息不仅应包含相关注册商标的情况,还应包含其发现或指称的被上诉人市场内存在售假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且应当是真实、准确无误的信息。
    [10:56:59]
  • [秀水街市场]:
    但上诉人在履约过程中,没有向被上诉人提供其要求查处的售假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包括公证书、鉴定书、授权书等;给被上诉人的信函中错误的表示了公证书所公证的摊位号和所售货品种类;要求被上诉人查处的售假行为均发生在《谅解备忘录》签署之前。
    [10:57:22]
  • [秀水街市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诉人在明知其提供的信函有错,经被上诉人提请注意并要求交付的情况下,恶意拒不提供公证书。而其不及时解释公证书具体错误缘由、不及时提供公证书的行为也导致被上诉人对商户进行赔偿,因此属于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被上诉人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10:57:37]
  • [秀水街市场]:
    综上,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并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特请二中院依法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58:11]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有补充的辩论意见?
    [10:58:31]
  • [英特普罗公司]:
    被上诉人提出法定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说《谅解备忘录》是上诉人签订的。英特普罗公司是23家企业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代表英特普罗公司履行英特普罗公司与23家企业履行委托代理的职责。上诉人无法对自己不享有权利的进行处分,从这个角度来讲《谅解备忘录》不是合同。如果是合同,那么他依法也是不成立的,依法应当撤销。
    [10:59:32]
  • [英特普罗公司]:
    关于被上诉人损失的问题,被上诉人主张如果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的信息不准确,被上诉人对商户进行处理就会遭受损失,而事实上被上诉人明知信中就瑕疵不与上诉人进行沟通的情况下,不是把附件共示而是把有瑕疵的信进行公示。其目的显而易见。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提供被拆除的证据。上次法庭谈话的时候被上诉人说导购仍然还在。上诉人有理由置疑所谓被开除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和有关商户策划和实施的。即便是导购因销售袜子被开除了也是与本案没有关系的。
    [10:59:49]
  • [英特普罗公司]:
    F2028摊位未经登记的行为是非法行为,而被上诉人的行为违背了有关的法律规定,郭传富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户租赁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无权向上诉人主张赔偿。
    [11:00:35]
  • [秀水街市场]:
    没有补充辩论意见。
    [11:00:5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请双方将书面辩论意见在3日内提交法庭。根据法定程序,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协商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 英特普罗公司]:
    同意。
    [ 秀水街市场]:
    不同意。
    [11:01:31]
  • [审判长]:
    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在此不再作调解工作。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1:02:01]
  • [英特普罗公司]:
    仍然坚持我方的上诉请求。
    [ 秀水街市场]:
    仍然坚持我方的抗辩主张。
    [11:02:22]
  • [审判长]:
    休庭后合议庭将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今天法庭对本案不作宣判,何时宣判另行择日通知。庭后,双方当事人阅读开庭笔录并签字,如有误,可以请求补正。现在休庭。 (敲击法槌)
    [11:02:50]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1:03:0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在此,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赵岩的大力协助。
    法庭记录历智宇、直播员车苗苗、摄影周晓冰感谢各位关注,再会。
    [11:07:09]
  • [声明]:
    本次图文仅为庭审直播内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有不准确之处,敬请谅解。
    [11:0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