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房山区大石窝镇惠南庄村庭审现场

房山法院长沟法庭巡回审判车

宣读法庭纪律

法官入庭

审判长

被告

原告

原告证人

原告证人

庭审现场

原告证人

原告证人

审判长向被告展示分家单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证人

庭审一角

庭审现场

当庭宣判

审判长接受采访
4月25日13:30,北京法院网直播儿子儿媳要求父母腾房 人民法庭现场审理家务事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实。我们即将为大家直播的是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法庭受理的一起儿子诉父母要求腾房案。与往常不同的是,今天的开庭现场不是在长沟法庭的法庭,而是在房山区大石窝镇惠南庄村的文化站里。这是长沟法庭为了照顾本案年过七旬的两位原告,而进行的一次特殊的就地开庭。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38:03]
  • [主持人]: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金平,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1994年到房山区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至今,2006年7月到长沟法庭任庭长助理、独任审判员。
    [13:47:50]
  • [主持人]:
    合议庭成员庞立新,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1989年到房山区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至今,长沟法庭独任法官,长期在山区法庭工作。连续多年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宣传先进个人,2006年4月荣获北京市法院系统先进法官。合议庭成员刘宝玉,男,1959年8月19日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太和庄村民委员会民调主任,曾荣获北京市房山区四五普法先进个人,2005年5月份起任房山区人民法院陪审员至今,参与了百余件刑事、民事案件审理,审判业务知识比较丰富。书记员由陈宝担任。
    [13:49:32]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张德营(男,51岁)、徐术英(女,52岁)在起诉书中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张永芝(男,75岁)、张淑兰(女,75岁)与原告张德营系父母子女关系。1982年,张家商定拆老房盖新房事宜,约定盖房所需费用由原告张德营和弟弟张德福各自承担二分之一。之后,张家建成新房(前后院)。
    [13:50:31]
  • [主持人]:
    1986年2月,由原告弟弟张德福、中间人在场协商分家,并立有分家单。其中约定原告张德营分得后院北房五间间,张德福分得前院北房五间,二被告则在前后院都留有两间房,供其轮流居住(每院1年),房屋所有权按分家单所定各归其主。原告还声称,1988年7月,被告以琐碎家事为由,将原告由后院房屋中赶出,并长期占有后院房屋无意归还,致使原告在外租房至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将后院房屋交还。
    [13:50:54]
  • [主持人]:
    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法庭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的妥善解决,对于促进家庭和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以及维护老年人权益,均具有一定意义,故决定在当事人所争议房屋的现场开庭审理此案。
    [13:51:32]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3:55:27]
  • (书记员入庭)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禁止打开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禁止录音、录像和摄影;禁止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禁止旁听人员发言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禁止损害法庭设施破坏法庭卫生。新闻记者旁听人员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4:11:19]
  • (审判人员入庭)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德营、徐术英诉被告张永芝、张淑兰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14:11:47]
  • 原告张德营,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学品事业部苯酚车间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办事处x排x号。
    原告徐术英,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办事处x排x号。
    [14:13:48]
  • 被告张永芝,男,193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惠南庄村。
    被告张淑兰,女,193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惠南庄村。
    [14:13:58]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14:14:21]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14:14:39]
  • [审判长]:
    经审查,原、被告(及其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金平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庞立新、人民陪审员刘宝玉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宝担任法庭记录。
    [14:14:58]
  •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14:15:33]
  • [审判长]:
    上述权利双方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4:15:51]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14:16:08]
  • [审判长]: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14:16:48]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4:17:05]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二原告陈诉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17:21]
  • [原告]:
    宣读起诉书(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与二被告系父子、母子关系。二原告于1980年初结婚,于1981年7月与父母分开另过并每月支付父母生活费10元。1982年父母同我们商议拆老房盖新房等事宜,并说盖房所需钱由我和弟弟张德福共同负担各拿二分之一。但当时因弟弟年少且又在上学,故弟弟的那份暂由父母承担并达成协议。1982年至1984年间先后共建前、后院北房各五间,1986年弟弟结婚。同年2月,由父、母及弟弟张德福、中间人陈光甲、李春安在场协商分家并立有分家单。其中,张德营分得后院北房五间,张德福分得前院北房五间。张永芝、张淑兰无论前后院均留有两间使其轮流居住(每院一年),其所有权按分家单所定各归其主。1988年张德营在其后院又自建东房两间。1988年7月,二被告以琐碎家事为由将原告由本属自己的房中赶出。致使二原告租房在外至今,而被告长期使用占有原告后院至今并无意归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将后院房屋即刻交还张德营、徐术英并承担诉讼费。)
    [14:17:37]
  • [审判长]:
    二原告对诉讼请求有变更吗?
    [ 原告]:
    没有。
    [14:18:07]
  • [审判长]:
    下面由二被告陈述事实并说明是否同意原告方诉讼请求。
    [ 被告]:
    我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腾房。房子是我建的。
    [14:23:16]
  •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 原告]:
    我要求我的证人到庭。
    [14:23:30]
  • [审判长]:
    证人入庭。
    (证人入庭)
    [ 证人]:
    姓名:冯某某,男,59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惠南庄村。
    [ 审判长]:
    你与原、被告有什么关系?
    [ 证人]:
    没有关系。
    [14:23:51]
  • [审判长]:
    证人需要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
    [ 证人]:
    好的。
    [ 审判长]:
    你请陈述。
    [ 证人]:
    原、被告所争议的房屋是我盖的。是在80年代建的。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了。张永芝给的我建房的钱。
    [14:25:18]
  • [审判长]:
    原告对证人的陈述有无意见?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对证人的陈述有无意见?
    [ 被告]:
    没有。是大概是83年建的房子。
    [14:25:39]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向证人提问?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向证人提问?
    [ 被告]:
    没有。
    [14:25:55]
  • [审判长]:
    原告还要求其他的证人到庭吗?
    [ 原告]:
    要求侯xx到庭。
    [ 审判长]:
    侯xx如庭。
    [14:27:39]
  • (证人入庭)
    [ 证人]:
    侯xx,男,56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惠南庄村。
    [ 审判长]:
    你要如实陈述事实,如作伪证,要负担法律责任。
    [ 证人]:
    好的。
    [14:28:12]
  • [审判长]:
    证人陈述。
    [ 证人]:
    我就知道房子是张永芝建的。其他的我不知道了。
    [ 审判长]:
    原告是否同意证人的陈述?
    [ 原告]:
    同意。但说得不全。
    [14:28:31]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同意证人的陈述?
    [ 被告]:
    同意。房子就是我盖的。我想说原告可以居住该房屋,但要赡养我们。
    [14:28:43]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要向证人提问?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是否要向证人提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请证人退庭。
    (证人退庭)
    [14:29:00]
  • [审判长]:
    原告还要求其他证人到庭吗?
    [ 原告]:
    王xx。
    [ 审判长]:
    证人王xx入庭。
    [ 证人]:
    王xx,男,56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惠南庄村。
    [ 审判长]:
    证人要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负责。
    [ 证人]:
    好的。
    [14:47:50]
  • [审判长]:
    证人陈述。
    [ 证人]:
    原、被告在建盖房屋时都出钱了。但建房的细节我不清楚。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要向证人提问?
    [ 原告]:
    是。
    [ 审判长]:
    原告提问。
    [ 原告]:
    被告一共建的几间房子?
    [ 证人]:
    不清楚。
    [14:48:13]
  • [审判长]:
    被告是否要向证人提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证人退庭。
    [14:48:31]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还要求其他的证人到庭?
    [ 原告]:
    梁xx。
    [ 审判长]:
    证人梁xx入庭
    [ 证人]:
    梁xx,男,59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惠南庄村。
    [ 审判长]:
    证人要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
    [ 证人]:
    好的。
    [14:49:26]
  • [审判长]:
    证人向法庭陈述你所知道的事实?
    [ 证人]:
    我不知道他们家的事。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要向证人提问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证人退庭。
    [ 审判长]:
    原告还是否要求其他的证人到庭?
    [ 原告]:
    没有了。
    [14:49:58]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书面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向法庭提交分家单,证实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分家时的情况。(审判长代替原告宣读此证据宣读略)。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 被告]:
    这是分家单的原件,属实。
    [14:50:18]
  • [审判长]:
    原告你出示分家单想证明什么问题?
    [ 原告]:
    我与我的兄弟是前后院,每人一个院子。后院是我建的,前院是我弟弟建的。
    原告宣读并向法庭提交惠南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证实张永芝所居之处归张德营所有。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 被告]:
    要求原告把所开证据的人找来。这个证据是假的,房子是我们老两口盖的。
    [14:57:56]
  • [审判长]:
    这个证据你想证明什么问题?
    [ 原告]:
    证明后院(现二被告所居住房屋)是我的。
    [ 原告]:
    我现在要求证人李xx
    [ 审判长]:
    李xx到庭。
    (李xx入庭)。
    [15:00:36]
  • [审判长]:
    你与原、被告有何关系?
    [ 证人]:
    没有。
    [ 审判长]:
    要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如作伪证向承担法律责任。
    [ 证人]:
    好的。
    [15:01:37]
  • [审判长]:
    证人陈述?
    [ 证人]:
    自2004年以来,我看见过原告带着二被告看病及帮助二被告干过活。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的陈述有无意见?
    [ 原告]:
    没有。
    [ 被告]:
    证人与原告有亲戚关系。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要向证人提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证人退庭。
    [15:02:20]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补充证据提供?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补充证据提供?
    [ 被告]:
    没有。
    [15:03:06]
  • [审判长]:
    下面围绕本案事实进行提问。原告请回答
    [ 审判长]:
    原告张德营、徐术英何时结婚?婚后与被告张永芝、张淑兰共同生活至何时?
    [ 原告]:
    1980年阴历二月初九结婚。与二被告共同生活了一年半左右,至阴历六月初十。
    [ 审判长]:
    被告张永芝、张淑兰,对原告张德营、徐术英所述结婚及与你们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异议?
    [ 被告]:
    记不清了。
    [15:14:33]
  • [被告]:
    我不同意二原告居住我的房屋。没有别的了。
    [ 审判长]:
    被告你有几个子女?
    [ 被告]:
    两个儿子一个闺女原告是我的大儿子。
    [ 审判长]:
    原告你是何时参加工作的?
    [ 原告]:
    1975年3月21日参加工作的。
    [ 审判长]:
    老宅院共有几间房屋?
    [ 被告]:
    以前有七间老的房屋,西房是三间。现在的两个宅院是在老宅子的基础上建的。现在我们住在后院,我的二儿子住在前院。
    [15:21:32]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陈述有无异议?
    [ 原告]:
    但比原来的宅基地又大了点。
    [ 审判长]:
    原、被告,后院北房是谁出资盖的?
    [ 原告]:
    是我们一起建的。但从分家单显示这个房子已经属于我了。
    [ 被告]:
    都是我们自己出钱建的。
    [15:22:00]
  • [审判长]:
    原、被告,请回答后院东房是谁出资盖的?
    [ 原告]:
    东房是一间,但旁面有个过道儿。是我出资建的。
    [ 被告]:
    是我建的,但原告出了钱。
    [ 审判长]:
    被告,说明一下后院北房及东房的使用情况?
    [ 被告]:
    我们住在五间北房其中的两间,另外三间是做饭用的。东房放的是粮食。
    [ 审判长]:
    宣读2007年4月19日本院对被告张永芝、张淑兰作的谈话笔录(宣读略)主要内容是在建筑本案争议的房屋中建筑材料被告认为是他们购买的。
    [ 审判长]:
    二原告对二被告所述的内容有无异议?
    [ 原告]:
    有,木料等建筑材料是我买的。
    [15:23:33]
  • [审判长]:
    宣读2007年4月20日对陈光甲的调查笔录(宣读略)(主要内容是分家单的情况)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对陈光甲所述的内容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意见。
    [ 被告]:
    没有意见。
    [15:27:18]
  • [审判长]:
    根据分家单你向被告交过赡养费吗?
    [ 原告]:
    2004年以前交给了被告本人。2004年后就没有再交。
    [ 被告]:
    一直没有交过。
    [ 审判长]:
    张德福交过赡养费吗?
    [ 被告]:
    他是挣钱多就多交,挣钱少就少交。基本是按照分家单履行的。
    [15:41:13]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部分有无补充?还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
    我要求去厕所。
    [ 审判长]:
    鉴于被告方当事人年龄的原因同意该请求。现休庭5分钟。(敲击法槌)
    [15:41:34]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 审判长]:
    原告,请回答为什么要求二被告腾房?
    [ 被告]:
    关于老人的赡养问题,二被告曾经起诉过我们。已经通过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了,我也是按照判决书履行的,我们从1980年就开始向老人(二被告)交钱。后与老人的矛盾始于在生活中使用肥皂等琐事,再加上老人上法院告我们后矛盾就逐步深化了。故现要求二被告腾房。
    [15:54:44]
  • [审判长]:
    现在宣读(2006)一中民字第6435号民事判决书(宣读略)双方当事人对此判决书的意见?
    [ 原告]:
    没有意见。
    [ 被告]:
    没有意见。
    [16:01:57]
  • [审判长]:
    现在宣读2007年4月18日对二被告的谈话笔录(宣读略)。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陈述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16:02:18]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部分有无补充、还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告]:
    在建筑该房屋时我曾经给过二被告2230元钱。事实部分没有补充了。
    [ 被告]:
    原告根本就没有给过我钱。事实部分没有补充了。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辩论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时对各自所持主张的理由进行陈述,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在当时分家的时候,后院已经分给了我们,钱我出了,现在不给我房子了。我要求后院归我所有。
    [16:10:58]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原告没有对我们尽赡养义务。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
    没有。
    [16:11:1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向法庭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我的父母(二被告)原来住的我们的房子就算住了,现在要求他们腾房,住我兄弟家去。
    [ 被告]:
    不同意腾房,因为房子是我们建筑的,二原告没有出钱也没有出力凭什么给他们腾房。
    [16:11:32]
  • [审判长]: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现在本院征求原、被告方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
    不同意调解。
    [ 被告]:
    也不同意。
    [16:11:49]
  • [审判长]:
    鉴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调解,原、被告双方现在争执的焦点属于房屋所有权之争。原、被告方对此有何意见?
    [ 原告]:
    是所有权的问题,没有意见。
    [ 被告]:
    没有意见。
    [16:12:07]
  • [审判长]:
    现休庭20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当庭宣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6:12:30]
  • [审判长]:
    (20分钟后)(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确认以下基本事实:被告张永芝、张淑兰夫妇生有二子一女,长子张德营、次子张德福。原告张德营、徐术英于1980年结婚。婚后与张永芝、张淑兰共同生活。
    [16:57:19]
  • [审判长]:
    二原告与二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分别于1983年、1984年在大石窝镇惠南庄村建东北区123―1号院及123―2号院北房各五间。1986年2月,被告张永芝、张淑兰夫妇请中间人陈光甲、李春安主持,商定与其子张德营、张德福分家单过。分家单明示:张德营、张德福分受老人遗留财产张德营分受遗留后院北房五间;张德父分受遗留前院五间北房,张永芝、张淑兰夫妇保留前、后院五间北房之从东侧往西数的连续二间北房供自己使用。
    [16:57:51]
  • [审判长]:
    随后,由陈光甲执笔,书写了分家单。分家单同时载明了张德营兄弟二人应尽的赡养义务。1988年,二原告在后院建东房一间使用了二被告的部分建材。1988年下半年,张德营、徐术英自后院搬出,到同村侯增云家居住,后搬至房山区燕山地区居住至今。原告以上述院内房屋拥有所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腾退,被告一分家单只是确认了房屋的使用权并未确认所有权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7:12:3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宣判,请全体起立;本院认为:本案二原告所诉位于大石窝镇惠南庄村东北小区123―1号院北房五间,系二原告与二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建。原、被告双方在1986年分家时由中间人代为书写了分家单,该分家单合法有效。鉴于该分家单只是确定了原告张德营所尽的赡养义务以及二被告遗留财产的处理,依据该分家单,不能证明原告现已取得该院五间北房的所有权。
    [17:13:04]
  • [审判长]:
    二原告以该分家单为依据认为拥有五间北房的所有权要求二被告腾出北房五间,依据不足。二原告在分家后所建东房一间,因该房屋系二原告在分家后所建,虽在建造过程中使用了二被告所提供的部分建材,但因双方对此无特殊约定,可认定被告所提供的部分建材属赠与,故该东房属二原告所有;
    [17:13:25]
  • [审判长]:
    原告虽向本院提供村委会证明复印件及证人、证言,但所证内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背,故本院对申述证据不予采纳。东北小区123―1号东房一间属二原告所有,现该东房被二被告使用,二被告应将东房腾出交付二原告。
    [17:13:50]
  • [审判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永芝、张淑兰将位于大石窝镇惠南庄村东北小区123―1号院东房一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给原告张德营、徐术英。
    二、驳回原告张德营、徐术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德营、徐术英负担四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永芝、张淑兰负担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17:14:21]
  • [审判长]:
    请坐下
    [ 审判长]:
    原告方听清了吗?对判决有没有意见?
    [ 原告]:
    没有意见。
    [ 审判长]:
    被告方听清了吗?有没有意见?
    [ 被告]:
    没有意见。
    [17:15:23]
  • [审判长]: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7:16:06]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4月29日上午九时到长沟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7:17:49]
  • [审判长]:
    闭庭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本庭审记录,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闭庭。(敲击法槌)。
    [17:18:05]
  • [主持人]:
    下面我们请到了本案的审判长李金平法官,请李法官谈一下对本案的看法,有请李法官。
    [17:27:26]
  • [李金平]:
    本案为二原告诉二被告返还房屋,只有当自己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而非法占有人拒不返还时,财产所有权人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而本案所争议的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建,原、被告双方在1986年分家时由中间人代为书写了分家单,该分家单合法有效。鉴于该分家单只是确定了原告张德营所尽的赡养义务以及二被告遗留财产的处理,依据该分家单,不能证明原告现已取得后院5间北房的所有权。故二原告以该分家单主张123―1号院北房五间的所有权依据不足。
    [17:30:12]
  • [李金平]:
    二原告在分家后所建东房一间,因该房屋系二原告在分家后所建,因该东房系二原告在分家后所建,虽在建造过程中使用了二被告所提供的部分建材,但因双方对此无特殊约定,故依本案原、被告双方之特定血缘关系,可认定被告所提供的部分建材属赠与,故该东房属二原告所有。二原告以拥有后院5间北房的所有权为由,要求二被告腾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后院东房1间属二原告所有,现该东房已被二被告使用,故本院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腾退东房之诉讼请求亦以支持。
    [17:30:42]
  • [李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等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张永芝、张淑兰将位于大石窝镇惠南庄村后院东房一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原告张德营、徐术英。驳回原告张德营、徐术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17:30:59]
  • [主持人]:
    下面我们有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法庭庭长付国荣,对于本案,付庭长您有什么看法呢?
    [17:33:14]
  • [付国荣]:
    赡养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在本质上都属于家庭成员、亲属之间的矛盾引发的,就我们法庭所审理的这类家庭纠纷案件,主要是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缺乏必要的感情沟通,比如父母地对各子女结婚、买房、建房出资出力不同,个别子女认为老人有偏向,在赡养老人问题上容易相互扯皮,子女本身生活条件不同,在赡养老人上存在相互攀比,子女间的矛盾引发赡养纠纷;农村房屋并没有明确的产权,不像城镇房屋所有人持有国家机关颁发的产权证书,所以在家庭成员、亲属间更容易产生房产权属纠纷。
    [17:34:38]
  • [付国荣]: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对于这类纠纷案件,我们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更应贯彻调解原则,着重调解,使案件当事人能够相互谅解,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成员的合法 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
    [17:34:59]
  • [付国荣]:
    但是,我们也希望父母与子女在更多的时候要学会体谅,学会换位思考,不要一味指责对方,父母在处理子女问题,尤其是涉及财产问题时一定要保持中立的态度,公平对待子女,而子女也应该对父母保持更多的包容,毕竟血浓于水。
    [17:35:16]
  • [主持人]:
    谢谢付庭长、李法官,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李倩、图片摄影隗苇、庭审记录李跃峰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7:37:22]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7:3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