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协助执行法院判决问题研讨会会场全景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双玉讲话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汪冬讲话

北京日报张靖讲话

北京新闻出版局韩志宇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宋慧献讲话

媒体协助执行法院判决问题研讨会会场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研讨会主持人林子英

北京青年报贾桂茹讲话

光明日报黄晓讲话

新闻出版社冯文礼讲话

记者旁听研讨会

副院长刘双玉倾听来宾发言

中国知识产权报蔡艺讲话

媒体协助执行法院判决问题研讨会会场2

媒体协助执行法院判决问题研讨会会场3

高院执行庭法官秦永慧讲话

北京日报张靖发言讨论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李燕容法官讲话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讲话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夏君丽讲话
4月26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朝阳法院召开“媒体协助执行法院判决问题研讨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和直播员。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在八层第一会议室举办“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及裁判文书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应邀参加研讨会的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北京市版权局相关领导,及相关媒体代表。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55:09]
  • [主持人]:
    借开会前的一点时间,我向您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的简要情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是朝阳法院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庭室,近些年审理了秀水服装市场商标侵权案、阿迪耐克不正当竞争案、李保田演出合同纠纷案、国贸商标权纠纷案、丁聪著作权纠纷案等一大批知名案件,开展了“京客隆商场知识产权宣传日”、“人民日报著作权知识讲座”、“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企业知识产权研讨会”等系列普法活动,在各类报刊上发表了近千篇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宣传报道并公开出版了《知识产权审判疑难案例评析》一书,为朝阳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09:10:31]
  • [主持人]:
    民三庭曾先后荣获“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文明执法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2006年荣立“集体三等功”。民三庭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多人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的文书评比中获奖。
    [09:11:20]
  • [主持人]:
    研讨会现在开始。
    [09:13:15]
  • [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
    首先欢迎大家的到来,我先把今天请来的嘉宾介绍一下,外请单位一、媒体单位:光明日报黄晓、新闻出版报冯文礼、法制日报杨淑珍、北京日报张靖、北京青年报贾桂茹。二、行业管理部门:北京新闻出版局韩志宇,另外,我们今天还请到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三家媒体单位来参加:1、中国知识产权报蔡艺。2中国版权杂志宋慧献。3电子知识产权杂志社潘妍。上级法院的领导: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夏君丽,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的陈锦川庭长、张雪松法官、李燕蓉法官。北京高院执行庭法官:丁亮华法官、周孟炎法官、秦永慧法官。我院的领导,刘双玉副院长,以及我院知识产权庭、执行一庭、二庭的法官。在研讨之前请刘双玉院长讲两句。
    [09:15:08]
  • [朝阳法院副院长刘双玉]: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在白忙之中来到我们院参加这个研讨会,在认定侵权的基础上,让侵权人给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进行赔偿,这是我们案件处理中的一般方式,但是在执行中很难实现。媒体的协助和配合法院执行中,有什么法定或协助的义务,在履行不当不适宜的时候,我们是一个磋商的关系,还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可能是困扰我们审判和执行实践的难点。大家的真知灼见对我们以后的工作有一个很大的帮助。
    [09:15:42]
  • [林子英]:
    我特意介绍一下,这个研讨会是我们知识产权庭和我们的执行一庭和执行二庭一起作的。
    [09:16:57]
  • [汪冬]:
    林子英庭长是从知识产权包保护较度看的,在执行过程中我们遇到很多问题,首先对判决里面请媒体协助这个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我们在媒体发表刊登法院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司法的延伸,还是一种协助义务,因为在我们的判决当中,判决的约束里是约束双方当事人,我们的媒体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他没有参加诉讼也没有经过答辩,他应该是从不是广义的方面理解,应该是不受约束的,媒体应该如何配合如何履行,这个性质是有必要明确的,第二,我们对性质明确以后,我们应该探讨一下,这个协助的程序应该如何进行。
    [09:20:11]
  • [林子英]:
    我们今天请到的媒体都是在北京出版的,在全国发行的媒体。
    [09:21:02]
  • [张靖]:
    今天研讨会的一个主题,确实在司法实践中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在北京是一个比较有影响的报社集团,发行量和影响力是不一样的。法院的一些判决需要在执行的过程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实际过程中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媒体作为第三方和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第二种,媒体和媒体以外发生的纠纷,这个涉及媒体本身。第三种就是媒体和媒体之间发生了纠纷。
    [09:23:20]
  • [张靖]:
    比如说:北京现在的报纸,两家报纸之间发生了著作权纠纷,是在败诉一方发表声明还是在胜诉的一方发表声明。
    [09:26:30]
  • [张靖]:
    这个应该是大不一样的。我们集团有10个报纸,我们做了一个初步统计,信报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刊登了共34件,案件涉及最多的是侵权案件。作为媒体和报纸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09:28:04]
  • [韩志宇]:
    刚才我听林子英庭长说,北京出版,全国发行,这个是法院自己定的,这个定义不是很准确,从出版管理的术语来说,应该是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现在按照咱们的管理,基本上认定媒体还是国有资产,现在还没有批一家私人出版的。
    [09:37:34]
  • [韩志宇]:
    媒体是事业单位,不吸收境外资本。我们在加入WTO的时候,也没有承诺媒体要开放。现在正式出版的报纸,报纸都有一个刊号,这些东西都是允许公开发行的。因为咱们北京地区一共有3100多家,其中大部分属于中央一级的媒体。北京日报这是我们北京的,光明日报这些都是中央的媒体。这3000多家报纸期刊,从他的法规管理上看,都是公开发行的,公开发行这意味着只要有人买,可以向任意一个地区发行。
    [09:41:58]
  • 韩志宇:对于报纸的期刊,就是人家愿不愿意看你,愿不愿意买你。所以我建议,作为法院要求刊登,或者个人要求刊登的,要求只要是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就可以了。
    [09:43:55]
  • [韩志宇]:
    在我经历的案子里,当事人就要求应该在什么地方刊登,现在我不知道是不是当事人要求了,还要法院认定。所以我就说,这个概念应该是正式出版公开发行,至于他实际上办的怎么样,发行的怎么样,就法院来说,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只要是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在哪刊登都行。这个是我提到的第一个意见。
    [09:46:55]
  • [韩志宇]:
    第二个问题,在我们出版和版权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过这个声明应该在哪一类报纸刊登。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说,媒体算不算是司法的延伸。我觉得,如果要求媒体有这种义务,应该是一个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不是我们讨论能解决的问题。如果说需要媒体有这种义务,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立法的形式表达出来。如果不是,按照现在刊登这类东西都是按照广告来管理的,既然是广告收入,作为无偿使用的可能性不大。
    [09:47:37]
  • [韩志宇]:
    如果这么做,也需要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涉及到知识产权还是一种私权利。但是在法院又是一种公权利。原则上有偿刊登广告,在世界各国都这样,并不是中国是一样。至于媒体有一些公益广告是怎么产生的,这个情况很复杂。但是法院刊登声明这种广告肯定不是一回事。有的媒体刊登公益广告是出于他的自愿。有的是有赞助,有的是有政府拨款。我们要是刊登公益广告,肯定是有财政拨出。另外,还有一部分是党和政府制定的。但其实也是付费的,也是财政拨款的。
    [09:50:01]
  • [韩志宇]: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登报声明,这块是一个法律规定,也是大家公认的一种表达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种,发生了很多问题,一般的说好象都应该是败诉的那方致歉或者声明。原则上都应该是由他来出。但是当事人的情况不一样,如果实力比较雄厚的或者有公费背景的,他花这个钱不在乎。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我提前拿到这个东西看了半天,我也没想出来能有一个什么好的办法解决。最后有一个主意,就是每一家法院是否平时和几家媒体建立一些协议或者契约之类的。能否对这个问题有所帮助。
    [09:51:39]
  • [宋慧献]:
    针对汪庭长提出的问题,我讲一下自己的看法,我一直在学习知识产权,也在学习一些关于大众传播法的一些问题。刚才提到,在报纸上刊登,这个性质是什么。我觉得涉及到几个法律关系,应该有四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媒体、法院以及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既有公法上的关系,也有私法上的关系。原告他的权利通过司法程序得到确认以后,这种权利就应该得到实现。必须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来得到实现。所以在媒体上刊登广告或者是声明,本质上应该是原告人的权利的延伸或实现的一种方式。我觉得这应该是一个核心内容,应该是一个实体权利的实现。在形式上,主要应该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在程序上也应该是司法的延伸。如果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很容易实现的,就不用司法强制了。反过来,对于媒体来说就应该是一个义务。刚才也提到社会责任的问题,但是这个词语是一个泛语。我觉得媒体是公共媒体是大众媒体,就应该是社会的工具。在享受新闻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也应该是媒体的义务。
    [09:57:22]
  • [宋慧献]:
    既然是强制性的执行,媒体就应该执行这个义务,当不执行这个义务的时候,法院是否也可以对媒体进行强制,我觉得也可以这样考虑。第二个问题:是否有义务协助?我觉得有协助。第三:是作为广告还是其他的内容,我觉得这个区别不是特别大。区别在于不是商业性的广告,这个就联系到收费的问题。应该在哪个版面。我觉得这不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应该是在哪个版面都可以。但是不应该完全按照被告的要求,放在大量求职广告之间,我觉得还是应该达到刊登声明的目的。
    [10:00:51]
  • [黄晓]:
    从媒体和法院的判决文书之间,作为媒体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刊登内容的问题,我觉得不宜是判决的全文。法院只是一种救济,不可能是相同的版面相同的字号。我觉得这个是没必要的。如果法院指定了某家媒体,媒体不同意,可以指定人民法院报。所以对于媒体的选择,对于法院的判决来说不是很难。所以我觉得作为判决来说,不宜注明具体的媒体或者版面。
    [10:14:07]
  • [贾桂茹]:
    我来自北京青年报社,我先介绍一下我们报社对这个问题主要的解决方法。我接到邀请以后,我特意找北京传媒的人了解了一下。我们一般都是接到当事人的委托,还没有遇到法院强制执行的。我们都是按照广告操作的。从我们报社的角度来看,对于协助法院执行的问题上,我觉得媒体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在咱们国内,媒体大多都是事业单位。媒体都应该是全民性质的,如果媒体没有协助义务的话,那么公开致歉是无法实现的。
    [10:19:11]
  • [贾桂茹]:
    如果法律上规定公开致歉这样一个责任的话,如果媒体不协助,是无法实现的。另外,这种声明是不是作为广告,我们认为这个毫无疑问是一种广告。我们用排除法,它不可能是一种新闻。因为报纸上无非就是新闻和广告,如果不是新闻,那就应该是广告了。接下来,就是应该如何收费。我觉得这个费用应该是由侵权人来承担。
    [10:23:13]
  • [冯文礼]:
    我离开政法岗位已经9年了。以前就讨论过这个问题,现在过了9年,又重新考虑这个问题,我觉得第一,如何选择媒体的问题。从法院来说,主要考虑的是一个有效性,这个有效指的并不是广而告之。第二,选择媒体的时候要考虑关联性,不一定发行量大的就是有效的。为什么说关联性呢。这个案件涉及的是什么领域,选择相关的媒体会好一些。第三,就是社会影响。这个应该是成反比的。越大的案件对于法院来说越轻松,因为这些案件都是有媒体追踪的。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不仅仅要考虑胜诉方的心态,也要考虑败诉方的心态。
    [10:30:11]
  • [冯文礼]:
    最后有一个建议,也许不是很成熟。怎么把握执行当中的一些难点案件,作为报道的信息员问题。因为现在大量的报纸没有线索,另一方面有一些执行不了的案子怎么样报道给媒体的信息员。因为以前在全省的执行工作会上讨论的问题。有一些执行不了的案件,可是和媒体交流一下。
    [10:39:41]
  • [黄晓]:
    我想提一个建议,能不能少判在媒体上公开致歉。我3年前写了一个文章,当时我的观点是说,人身权受到侵犯了,最好可以从恢复名誉的角度来讲,但是从现在的实际操作来看,完成是相反的。现在慢慢的来说,这个对社会效果并不好。现在知识产权也有一些惩罚性的赔偿。当事人也就是原告已经在经济上得到了足够多的补偿的话,是不是还一定要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11:07:56]
  • [黄晓]:
    公开赔礼道歉,我觉得不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从现在司法的现状来看,是不是可以少判。当庭调解,或者当庭赔礼道歉。我和朝阳法院的法官也讨论过这个问题,但是他说上级法院好象不是很赞成这个做法。无论是名誉权还是只是产权方面的,我觉得当事人已经得到了经济补偿,所以还是少用公开的方式再进行补偿。
    [11:09:40]
  • 北京市高院执行庭秦永慧:听了这些发言,我有一些体会,第一判决判了被告赔礼道歉,他自动履行,找了一个影响最少,版面最小,花钱最少,法院是否干涉?第二就是被告没有履行。法院要强制执行的时候,这时候就是法院来选择媒体了,要依据什么标准。
    [11:12:55]
  • 北京市高院知产庭陈锦川:咱们还是需要考虑道歉的方式。赔礼道歉到底要起到什么作用,这个跟恢复影响有什么关系。我们说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主要是在人格的一种补救。在什么情况下判,是一种自动履行的方式。我拒不履行赔礼道歉,在报纸上刊登一个声明,这个起到一个什么作用。就法律规定来说,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这个跟造成的损害是应该相一致的。应该有给被侵害的人消除这个后果的作用。
    [11:30:07]
  • 北京市高院知产庭陈锦川:另外,判决要有可执行性。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对媒体的影响,又要考虑到当事人恢复名誉的问题。所以,法院是不是要和一些固定的媒体建立一个协作的关系。如果赔礼道歉的声明放在分类广告上,确实起不到一个声明的作用。对于法院判决的结果,也起不到它的严肃性。
    [11:33:51]
  • [最高院知产庭夏君丽]:
    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参加这个研讨会。很多媒体在法院有合作的关系,包括我们最高法院。这样一个合作可以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我刚才听了大家的发言,很受启发。目前在适用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方面,比如对没有人身权的适用上。一方面,要考虑当事人的请求,很可能是超越侵权影响的一个范围。因为请求必须和侵权的影响范围相一致,有的时候可能是适用错误。现在法院一个基本的原则,这个刊登的费用还是应该由败诉方承担。
    [11:36:51]
  • 北京市高院知产庭丁亮华:如果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到了执行程序,这个是当事人利用公权利来维护自己的私权利。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属于什么性质,体现了媒体是否协助法院的关键。我个人认为,在强制执行上,媒体是有义务协助法院履行的。
    [11:41:11]
  • [贾桂茹]:
    刊登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另外,这个费用应该由侵权人先行给付,避免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11:42:45]
  • [林子英]:
    开这个研讨会,主要考虑到这个涉及到一个普遍性,通过这个研讨会,我们会形成一个文字的东西。研讨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光临!
    [11:44:1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经过一上午的座谈大家对媒体如何协助执行法院判决问题有了一些了解,由于时间关系大家的讨论没有深入进行,这也为我们今后的交流与探讨提供了机会,欢迎大家对我们朝阳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更多的意见和建议。今天的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感谢朝阳法院审判事物管理办公室书记员李娟担任记录,研究室刘妍担任摄影。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见!
    [11:4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