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合议庭成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石必胜

庭审现场记录
4月25日13时,北京法院网直播海淀法院审理“360安全卫士”诉“雅虎助手”恶意软件纠纷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和直播员。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即将在第17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北京三际元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和侵权纠纷案。我们今天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11:16]
  • [主持人]:
    首先,我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将要直播的案件情况。
    [13:13:34]
  • [主持人]:
    原告诉称,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雅虎中国网站,向公众提供署名为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雅虎助手”软件。该软件长期利用技术手段,干扰原告“360安全卫士”软件的安装和运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干扰原告软件运行、诋毁原告软件产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原告网站、被告网站、新浪网及北京青年报等媒体公开赔偿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13:16:12]
  • [主持人]:
    借开庭前的一点时间,我向您介绍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的简要情况。
    [13:18:21]
  • [主持人]:
    海淀法院民五庭是全国基层法院中第一家知识产权审判庭,它成立于1995年2月,负责审判本院管辖的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尤以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案件为主。十二年来,成功审理了一大批在全市乃至全国知识产权界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其中有案件7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作为经典案例刊载,这在全国法院都是首屈一指的。
    [13:20:02]
  • [主持人]:
    海淀法院民五庭1995、1996年被评为海淀法院精神文明先进集体、调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单位;2002年度荣立集体二等功;2003年荣立集体一等功等荣誉;2006年被评为海淀区政法信息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
    [13:21:19]
  • [主持人]:
    海淀法院民五庭素来具有积极改革探索的良好作风,曾是全院公开审判最早最规范的庭室、庭审纪实开得最多的庭、庭前证据交换最早的庭室。该庭自2002年以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庭工作的新特点和审判资源的新情况,大胆尝试对当事人的庭前证据指导,以便当事人将证明同一问题的证据合并为组,在庭审中分组质证,从而切实落实举证责任,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在审判中,该庭大胆采用部分判决、诉讼禁令等法律措施,有力地维护了合法权益,树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13:24:48]
  • [主持人]:
    海淀法院民五庭法官中有博士1名,硕士10名,他们注意发挥队伍学历高的优势,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总结实践和学术交流,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近年来,有多篇论文和调研报告在全国法院和全市法院评比中获奖。
    [13:26:18]
  • [主持人]:
    该庭还会同中关村管委会和相关知名企业,专门就商业秘密与竟业禁止等与高新技术产业息息相关的问题展开研讨,与会各方一致认为,这对于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良好法制环境、商业信誉以及企业经营氛围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13:26:55]
  • [主持人]:
    下面再介绍一下担任今天案件审理的审判长石必胜法官。
    [13:28:51]
  • [主持人]:
    石必胜,男,中国矿业大学工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民四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现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庭)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以来,审理了四百多件各类商事纠纷案件,以及“百花蜂蜜”商标纠纷案、王洛宾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云南白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国际旅游小姐”名称纠纷案、浙江泛亚诉搜狗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等二百多件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所审理的案件,无一件被发回重审。在《合同法疑难案例判解》、《法治论丛》、《北京审判》等专业图书和期刊发表过数篇案例分析和法学论文。在全国法院学术论文研讨中曾获得全国和北京市的二等奖和三等奖,在北京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中曾获得二等奖和三等奖。
    [13:29:31]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3:31:29]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传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
    (双方当事人坐下)
    [13:32:3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2、请关闭各种通讯工具。(依次对旁听人员、当事人、记者进行强调)
    3、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5、请双方当事人注意,如果要传递诉讼材料,需报告审判长,经审判长同意后,由值庭法警传递诉讼材料,禁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庭任意走动。
    [13:33:55]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报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代理权限。
    [13:36:23]
  • [原告]:
    原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永安路47号A2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中涛,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参与法庭辩论和调解。
    [13:37:43]
  • [被告一]:
    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世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
    [13:40:02]
  • [被告二]:
    被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1号汇众科技大厦211室。
    法定代表人金建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
    [13:40:5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员入座、就坐)
    [13:42:20]
  • [审判长]:
    (坐下后)请坐。
    [13:42:55]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代理人的身份已核对完毕,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手续一致。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3:43:59]
  • [审判长]:
    庭前书记员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出庭资格已核对,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13:44:47]
  • [原告]:
    无异议。
    [13:45:40]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13:47:01]
  • [被告一]:
    无异议。
    [13:47:41]
  • [被告二]:
    无异议。
    [13:48:03]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石必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闫学杉、陈月娥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刁云芸担任法庭记录。庭审前,本院已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3:49:21]
  • [原告]:
    清楚。
    [13:49:49]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清楚?
    [13:50:30]
  • [被告一]:
    清楚。
    [13:50:58]
  • [被告二]:
    清楚。
    [13:51:41]
  • [审判长]:
    原告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3:52:04]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3:52:30]
  • [审判长]:
    被告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3:53:17]
  • [被告一]:
    不申请回避。
    [13:53:57]
  • [被告二]:
    不申请回避。
    [13:54:2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3:54:51]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干扰原告软件运行、诋毁原告软件产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就其行为在原告网站(www.qihoo.com 、 www.360safe.com)、被告网站(www.3721.com 、cn.zs.yahoo.com、www。.yahoo.com.cn)、新浪网以及北京青年报等媒体公开澄清事实,并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3:56:01]
  • [原告]: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全球领先的中文社区搜索门户公司,于7月27日正式推出“360安全卫士”软件产品,此软件为网民免费提供恶意软件查杀、系统诊断及修复等功能,原告的软件给用户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受到网民的欢迎。也为原告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雅虎中国网站(www.yahoo.com.cn),向公众提供署名为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雅虎助手软件”。该软件长期利用技术手段,干扰原告软件的安装和运行。具体表现为:1、在用户安装360安全卫士软件时,雅虎助手软件弹出诋毁原告软件声誉的对话框,欺诈性地诱导用户删除360安全卫士软件。2、即使在用户选择不删除原告产品时,被告软件亦违背用户意志,在用户电脑中删除原告360安全卫士软件。3、更为严重的是,当用户点击桌面快捷方式启动原告360安全卫士时,被告软件在不进行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屏蔽原告软件的正常运行,使用户误以为原告软件存在瑕疵。原告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为了不正当竞争目的,采取不正当的技术措施,影响原告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并采取夸大、不符合实际及恐吓性的言词进行不当的提示,对用户的选择进行误导,是对原告的严重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考虑到这种多次出现的安全警示用语缺乏技术上充分的依据,存在不恰当的推断和夸大,已经对“360安全卫士”软件的潜在用户产生诱导,使其害怕安装“360安全卫士”软件会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从而很可能选择不安装。特别是被告软件在无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删除原告软件、破坏原告软件的正常运行。被告的一系列行为不仅会减少原告“360安全卫士”软件可能的用户量,而且会给原告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商业信誉损失。同时,被告的行为亦构成对原告软件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严重侵犯。为维护原告自身及原告软件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故诉至法院。
    [13:58:40]
  • [审判长]:
    原告第一向诉讼请求停止干扰被告软件具体含义是什么?
    [13:59:22]
  • [原告]:
    被告软件具有自动升级的功能,在不同时期升级的版本会出现不同的对我方的干扰。
    [13:59:53]
  • [审判长]:
    在多家媒体公开澄清事实并道歉,为什么要求在诉讼请求里的几个媒体公开道歉?只是道歉还是包含了消除影响?
    [14:00:25]
  • [原告]:
    被告的侵权行为会导致原告的用户对原告产品产生误解,所以要在原告网站道歉。侵权一方有义务在自己的网站上进行道歉。新浪网是全国性网站,被告的行为对我方产品造成了全国性的影响,所以要求在新浪网公开道歉。我方产品主要的用户为青年,所以要求在北京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14:01:05]
  • [审判长]:
    100万元如何计算?
    [14:01:43]
  • [原告]:
    根据被告侵权持续时间和侵权后果综合考虑的。
    [14:02:02]
  • [审判长]:
    为什么起诉两个被告?
    [14:02:39]
  • [原告]:
    侵权软件是雅虎助手软件,署名是第二被告,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一个软件合作协议。两个被告都是这个软件的经营者,是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14:03:13]
  • [审判长]:
    被告1发表答辩意见?
    [14:03:49]
  • [被告一]:
    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答辩。一、被答辩人经营“360安全卫士”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按照被答辩人所界定的产品功能,“360安全卫士”不仅可以查杀恶意软件、进行系统诊断及修复,甚至具有查杀病毒的功能。根据公安部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360安全卫士”的上述功能应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范畴。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此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在我国实行销售许可制度,软件商不得在未取得销售许可的情况下经营该类产品。而被答辩人在经营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功能的“360安全卫士”的过程中,并未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因此,被答辩人经营“360安全卫士”的行为本身就属于非法经营,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14:05:44]
  • [被告一]:
    二、被答辩人经营“360安全卫士”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360安全卫士”本身就是被答辩人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扩大知名度从而谋求不当商业利益而推出的。被答辩人以其自行制定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将包括答辩人所经营的“雅虎助手”在内的国内大量知名软件认定为恶意软件。 “360安全卫士” 采取持续性提示危险、默认选中等恶劣方式诱导用户删除竞争对手的软件产品,其侵权情形是十分明显的。作为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被答辩人根本没有资格去判断其他企业的软件是不是恶意软件。一个企业公布其他企业的软件是恶意软件的侵权性质是不言而喻的。“360安全卫士”正是被答辩人为实现其侵权目的所采取的侵权手段。在此情况下,即使包括答辩人在内的遭受答辩人损害的被侵权人,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也是被侵权人为防止继续受到侵害、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而实施的合理措施。
    [14:06:50]
  • [被告一]:
    三、被答辩人无权就部分证据所反映情况向答辩人主张权利。答辩人注意到被答辩人作为证据2提交的公证书中所记录的“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反映出,被答辩人是于2006年10月10日在相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就其经营360safe.com网站办理了备案手续,取得了备案号。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相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前述查询结果证明了自2006年10月10日起,被答辩人为360safe.com网站的经营主体。被答辩人作为证据3、4提交的两份公证书,其内容的公证时间均为2006年10月10日前,且该两份公证书中所记录的360safe.com网站首页也未显示出该网站的经营者或版权所有者。由于被答辩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上述公证时间已为360safe.com网站的经营主体,故无论在此时间是否存在前述两份公证书内容所反映的情况,被答辩人均无法证明在此时间其是有权对该公证书内容主张权利的权利主体。
    [14:07:22]
  • [被告一]:
    四、被答辩人无法证明其 “360安全卫士”软件所出现的无法正常运行和被强制删除的情形是由“雅虎助手”造成的。1. 被答辩人无法证明“360安全卫士”出现的不能正常运行与“雅虎助手”的安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从技术角度,软件商可以在其软件的安装文件中设定指令,使其软件在特定条件下自行停止运行。考虑到“360安全卫士”本身就是被答辩人为了攻击包括“雅虎助手”在内的其它软件而推出的,因此,不能排除被答辩人自己在“360安全卫士” 的安装文件中设定指令,使“360安全卫士”在检测到“雅虎助手”存在时自行停止运行,以达到诬陷“雅虎助手”的目的。被答辩人若主张是“雅虎助手”造成“360安全卫士”无法正常运行的,其必须证明“雅虎助手”的安装文件中包含干扰、屏蔽“360安全卫士”运行的代码,且运行过此代码后“360安全卫士”才出现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形。被答辩人在“雅虎助手”软件的两个安装目录中找到的“360safe”字符串只是包含于“雅虎助手” 软件中检测计算机上是否安装“360安全卫士”的代码中(“雅虎助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检测到安装有“360safe”的提示框可以证明这一点),而不能证明“雅虎助手”中存在干扰、屏蔽“360安全卫士”运行的代码。因此,被答辩人根本无法证明“雅虎助手”致使“360安全卫士”出现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2. 被答辩人无法证明“雅虎助手”存在强制删除“360安全卫士”的情形。软件商在编写软件的过程中,可以在其软件的安装文件中设定指令,使该软件在特定条件下自行删除。如前所述,不能排除被答辩人自己在“360安全卫士” 的安装文件中设定指令,致使“360安全卫士”在检测到“雅虎助手”存在后自行删除,以达到诬陷“雅虎助手”的目的。被答辩人若主张“360安全卫士”被强行删除是由“雅虎助手”造成的,其必须证明“雅虎助手”的安装文件中包含指示“雅虎助手”无论用户如何选择均强行删除“360安全卫士”的代码,且正是在运行过这段代码后“360安全卫士”才被强行删除。鉴于被答辩人并未证实上述代码的存在,故其不能将“360安全卫士”被强行删除归责于 “雅虎助手”。3.退一步讲,即使“雅虎助手”存在所谓的“导致 ‘360安全卫士’无法正常运行和被强制删除的情形”,也是答辩人为防止受到侵害、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合理措施。从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发现,一旦“360安全卫士”与“雅虎助手”共存于同一台计算机,“360安全卫士”即反复持续性地攻击“雅虎助手”为恶意软件并提示和诱导用户加以删除(默认选中删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答辩人采取必要的防范侵害的合理措施也是无可指责的。
    [14:09:11]
  • [被告一]:
    五、“雅虎助手”在检测到 “360安全卫士”时所显示的提示,并未使用任何贬损性语言,反映的情况也完全是真实的。“雅虎助手”在检测到用户已经安装了“360安全卫士”时会弹出对话框提示用户“您的电脑中安装有[360safe],运行其程序有可能导致Yahoo助手软件功能不能正常使用,点击[确定]系统将自动卸载[360safe],点击[取消]继续”。这种提示并未使用任何侮辱性语言,且“雅虎助手”与“360安全卫士”之间所存在的冲突也完全是事实。实际上“360安全卫士”针对“雅虎助手”所采取的种种手段比上述提示中的描述要恶劣的多。如前所述,一旦“360安全卫士”与“雅虎助手”共存于同一台计算机,“360安全卫士”即反复持续性地攻击“雅虎助手”为恶意软件并提示和诱导用户加以删除(默认选中删除)。
    [14:09:48]
  • [被告一]:
    六、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本身不具备合理性。被答辩人称其因答辩人实施的所谓“侵权行为”遭受到重大的经济损失,并因此要求答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鉴于被答辩人未就其声称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其此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答辩人在经营“雅虎助手”软件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此,答辩人恳请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答辩人的全部答辩请求。
    [14:10:54]
  • [原告]:
    此软件是原告研发一款软件,原告享有其著作权。
    [14:11:37]
  • [审判长]:
    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4:14:35]
  • [原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108条。
    [14:15:05]
  • [审判长]:
    双方总结一下本案争议焦点。
    [14:15:32]
  • [原告]:
    争议焦点是:一是原告对于360软件的被告是否事实了对于原告的软件进行了评比,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过损失的数额。
    [14:15:56]
  • [两被告]:
    同意原告第一、第三点,我方软件对于原告的软件采取了相应措施是否构成侵权。
    [14:17:17]
  • [审判长]:
    雅虎助手软件对360安全卫士是否进行了屏蔽或妨碍其使用者安装或使用?
    [14:18:45]
  • [两被告]:
    没有。
    [14:19:03]
  • [审判长]: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一、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的软件对原告的软件是否有妨碍的技术措施或实际效果。三、如果有妨碍的话,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是否同意?
    [14:19:26]
  • [原告]:
    同意。
    [14:19:44]
  • [两被告]:
    同意。
    [14:20:1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14:20:34]
  • [原告]:
    证据1、《雅虎助手软件合作协议》,证明二被告是本案适格被告;证据2、1432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软件权利人,被告阿里巴巴是传播雅虎助手软件的网站传播者,该备案是事后的备案登记,并不能说明其在备案起才享有权利,如果被告认为原告不享有权利应提供反证。
    [14:21:10]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证据1、2发表质证意见。
    [14:21:29]
  • [两被告]:
    对于证据1关联性和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1) 通过“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结果反映出,原告于2006年10月10日取得了备案号。这只能证明2006年10月10日后,原告为360safe.com网站的经营主体;而无法证明2006年10月10日前,原告就是360safe.com网站的经营主体,(2)原告提交的作为证据3、4的两份公证书,其内容的公证时间均2006年10月10日前,且该两份公证书中所记录的360safe.com网站首页也未显示出该网站的经营者或版权所有者。因此,原告无法证明在证据3、4的两份公证书的公证时间其已为360safe.com网站的经营主体。
    [14:22:13]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4:22:41]
  • [原告]:
    证据3、13200号公证书,证明安装360安全卫士后,可以正常允许,但安装雅虎助手后在没有任何提示情况下,雅虎助手屏蔽干扰了360卫士使其无法正常运行,而且没有任何提示,在雅虎助手的文件中存在360SIF字符串,该字符串是360卫士的字符串,说明被告软件通过排查是否有360字符串而删除360软件,而在卸载了雅虎软件后360又能够正常运行;证据4、13201号公证书,证明安装雅虎助手前360软件能够正常运行,在安装雅虎助手后360软件不能正常运行,而且弹出的对话框上具有选择是否删除360软件功能,但不管选择删除或不删除,都会删除360软件,且该弹出的对话框具有诋毁原告软件的语言;证据5、1330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提示话框是具有恐吓性的。
    [14:23:07]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14:23:44]
  • [两被告]:
    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1)该公证书的公证时间为2006年9月5日。鉴于该公证书中所记录的360safe.com网站首页也未显示出该网站的经营者或版权所有者,且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此时间是该网站的合法经营主体。因此,无论在此时间是否存在该公证书内容所反映的情况,原告均无法证明在此时间其是有权对该公证书内容主张权利的权利主体。(2)“360安全卫士”的运行界面显示该软件具有查杀恶意软件、系统诊断及修复、查杀病毒等功能。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360安全卫士”的功能应属于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范畴(按上述功能具体应归属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中信息安全方面的网络安全类别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类别)。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在未取得销售许可的情况下经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而原告在经营具备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功能的“360安全卫士”的过程中,并未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因此,原告经营“360安全卫士”的行为本身就属于非法经营。(3)原告在360safe.com网站首页公然攻击包括“雅虎助手”在内的多款国内知名软件为恶意软件,表明“360安全卫士”本身就是原告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谋求不当商业利益而推出的。(4)原告无法证明“360安全卫士”的不能运行与“雅虎助手”的安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原告自己在“360安全卫士”的安装文件中设定指令,使“360安全卫士”在检测到“雅虎助手”存在时自行停止运行,以达到诬陷“雅虎助手”的目的。原告若主张是“雅虎助手”造成“360安全卫士”无法正常运行的,其必须证明“雅虎助手”的安装文件中包含干扰、屏蔽“360安全卫士”运行的代码,且运行过此代码后“360安全卫士”才出现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形。(5)原告在“雅虎助手”软件的两个安装目录中找到的“360safe”字符串只是包含于指示“雅虎助手”检测计算机上是否安装“360安全卫士”的代码中,其不能证明“雅虎助手”中存在干扰、屏蔽“360安全卫士”运行的代码。(6)退一步讲,即使“雅虎助手”存在所谓的“导致 ‘360安全卫士’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形”,也是被告为防止受到侵害、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14:24:23]
  • [两被告]:
    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1)该公证书内容的公证时间是2006年9月7日。鉴于该公证书中所记录的360safe.com网站首页未显示出该网站的经营者或版权所有者,且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此时间是该网站的合法经营主体。因此,无论在此时间是否存在该公证书内容所反映的情况,原告均无法证明在此时间其是有权对该公证书内容主张权利的权利主体。(2)在安装“360安全卫士”后,未查看控制面板的“当前安装的程序”项,未证明“当前安装的程序”项中存在“360安全卫士”。因此,也就无法通过前后对比“当前安装的程序”项中的内容的方式来证明 “360安全卫士”被“雅虎助手”删除。(3)原告无法证明“360安全卫士”桌面快捷方式的丢失与“雅虎助手”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4)“雅虎助手”弹出的对话框内的内容反映的是客观事实(告知计算机用户“雅虎助手”和“360安全卫士”之间存在冲突及因此可能产生的后果),未使用任何贬损性言辞。(5)退一步讲,即使“雅虎助手”存在所谓的“导致 ‘360安全卫士’被强制删除的情形”,也是答辩人为防止受到侵害、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合理措施。公证时间是2006年9月7日,也是在10月10日之前,原告无法证明10月10日之前的网站是其合法经营的,操作步骤方面原告安装360卫士后,不能证明在安装雅虎软件之前360卫士是否在控制面板中,而公证书只在安装了雅虎软件之后才查看控制面板中是否有360卫士,360卫士的丢失与雅虎助手没有必然联系,原告应该证明无论用户怎样选择都不会显示360卫士,雅虎助手弹出的对话框反映的是一种客观事实,没有攻击性和不利于原告软件的言词,原告的软件有可能导致蓝屏或雅虎助手不能运行,我方仅是对此情况陈述一下客观事实。
    [14:27:40]
  • [两被告]:
    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1)“雅虎助手”弹出的对话框内的内容反映的是客观事实(告知计算机用户“雅虎助手”和“360安全卫士”之间存在冲突及因此可能产生的后果),未使用任何贬损性言辞,也未诱导用户做出某种选择。(2)“雅虎助手”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其向用户提供了选择项,并完全遵守用户的选择。(3)原告在360safe.com网站首页公然攻击包括“雅虎助手”在内的多款国内知名软件为恶意软件,表明“360安全卫士”本身就是原告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谋求不当商业利益而推出的。
    [14:28:26]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4:29:03]
  • [原告]:
    证据6、公证费发票,证据7、8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原告为制止被告不正当行为的合理支出。证据9、被告变更名称的证明。
    [14:29:25]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14:29:53]
  • [两被告]:
    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1)由于该发票无法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相对应,无法确定该公证费确因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公证书而发生,因此,原告并未证明上述发票与本案存在关联性。(2)此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证据7、8、原告在诉状中没有列名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缺少法律依据;证据9、真实性没有异议。
    [14:30:55]
  • [审判长]:
    被告进行举证,两个被告的证据是否一致?
    [14:33:09]
  • [两被告]:
    两被告证据是一致的。证据1、(2006)京证经字第29034号公证书,证明“雅虎助手”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其向用户提供了选择项,并完全遵守用户的选择。当“360安全卫士”与“雅虎助手”共同安装于计算机时,“360安全卫士”会提示用户“雅虎助手”是“恶意软件”并诱导用户删除“雅虎助手”,且此对话框会在“雅虎助手”的安装、运行过程中持续弹出。
    证据2、(2006)京证经字27853号公证书,证明“雅虎助手”尊重用户的选择权,由用户自行决定是否保留“360安全卫士”,并完全遵守用户的选择。当“360安全卫士”与“雅虎助手”共同安装于计算机时,“360安全卫士”会提示用户“雅虎助手”是“恶意软件”并诱导用户删除“雅虎助手”。
    证据3、公证书,证明(2006)京证经字第27852号公证书,证明“雅虎助手”将其与“360安全卫士”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及因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实告知计算机用户,并未使用任何不利于“360安全卫士”的言辞,也未诱导用户做出某种选择。“雅虎助手”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其向用户提供了选择项,并完全遵守用户的选择。
    [14:33:43]
  • [审判长]:
    原告进行质证。
    [14:34:30]
  • [原告]:
    对三份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本案中,原告所述被告侵权事实为三种情况(1.在未经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屏蔽原告软件安装运行;2.在给出提示,但用户选择不删除原告软件时,违背用户意志,将原告软件删除;3.向用户给出毫无根据的恐吓性提示,阻碍用户安装使用原告软件)被告上述三份补充证据,均与原告所诉的上述侵权事实之间没有关联。不能起到辩解的作用;从时间来看,被告上述三份补充证据,均在原告起诉日之后,且所公证的软件版本亦已经发生变化。这些证据不能为被告此前的侵权行为进行辩解。
    [14:34:52]
  • [审判长]:
    原告你方认为你方公证书的雅虎软件与被告公证书的雅虎软件不同,对此有无证据?
    [14:35:17]
  • [原告]:
    公证书中弹出的语言是不一致的,显然是两个版本。被告软件有自动升级功能,但我方无法证明被告公证的是哪个版本。从时间看被告公证书是在我方起诉之后做的。
    [14:35:59]
  • [审判长]:
    原告方的软件上是否有署名?
    [14:37:25]
  • [两被告]:
    有署名是奇虎网,是我方经营的一家网站。
    [14:38:19]
  • [两被告]:
    证据5里反映出奇虎网是软件所有人。但原告公证书3、4没有反映出360软件版权是谁。
    [14:39:10]
  • [审判长]:
    软件升级和变化功能规律是什么?
    [14:40:11]
  • [原告]:
    一个部分是对软件程序模块的升级完善,另一部分是对于特征库的升级,可以发现新的对于程序本人的升级主要体现在公证书里,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本板。
    [14:40:52]
  • [审判长]:
    被告的软件对原告软件干扰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原告解释?
    [14:41:45]
  • [原告]:
    由于被告软件具有自动功能,可以根据被告服务器上发出的指令对用户本地机上的模块和程序进行更改。从公证数反应的情况看进行升级之后对于原告软件的屏蔽和诋毁在不断发生变化的。
    [14:42:06]
  • [审判长]:
    被告你方的软件是否在不断的变化和升级?
    [14:42:26]
  • [两被告]:
    是的。任何软件都是这样的。
    [14:44:20]
  • [审判长]:
    被告,你方软件中出现360软件字符串,你方对此的解释是什么?
    [14:44:48]
  • [两被告]:
    360软件一直对于雅虎软件进行不正当攻击,所以雅虎软件存在检测程序,可以检测出360软件。
    [14:45:23]
  • [审判长]:
    原告公证书公证时所用的计算机是谁提供的?
    [14:45:52]
  • [原告]:
    公证处提供的。
    [14:46:18]
  • [审判长]:
    原告方主张的诋毁清具体解释。
    [14:46:50]
  • [原告]:
    在第13201号公证书在第22至33页是一个诋毁过程,诋毁语言在第28页,其中提示如果安装360软件会出现系统蓝屏,软件被删除在第33页体现。第13309号公证书第36页提示安装后会出现系统蓝屏。13200号公证书第18至27页,具体在第25页。
    [14:47:24]
  • [审判长]:
    上述问题在二中院的另一案中是否提出过。
    [14:47:51]
  • [原告]:
    我方提交了,他们确认了事实但认为对案件没有关系。
    [14:48:46]
  • [审判长]:
    原告公证书中360软件没有署名,对此解释?
    [14:49:23]
  • [原告]:
    奇虎网是原告名下的网站,被告对此与360安全卫士主体进行了混淆。
    [14:49:49]
  • [审判长]:
    杀毒软件或信息系统安全产品需要进行获得公安部许可,原告对此解释?
    [14:50:13]
  • [原告]:
    360软件是对恶意软件进行扫描并不附带卡把司机的任何功能,卡把斯基才需要获得许可。
    [14:55:34]
  • [审判长]:
    被告对此解释?
    [14:56:25]
  • [两被告]:
    原告的软件具有查杀恶意软件的功能需要获得许可才能销售。
    [14:56:48]
  • [原告]:
    恶意软件我方认为是介于正常软件和病毒软件之间的一种软件,被告对此混淆了病毒软件和恶意软件。反恶意软件需要资质才能够进行判断。
    [14:57:10]
  • [两被告]:
    计算机信息系统产品包括杀毒软件,但不仅仅包括杀毒软件,恶意软件包括在这个范畴之内。互联网协会中心的规定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14:57:34]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14:58:12]
  • [原告]:
    没有。
    [14:58:46]
  • [两被告]:
    没有。
    [14:59:2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补充证据提交?
    [14:59:51]
  • [原告]:
    没有。
    [15:00:31]
  • [两被告]:
    没有。
    [15:01:0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听劝阻、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按妨碍民事诉讼处理。必要时,法庭可以根据情况限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辩论的时间。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01:48]
  • [原告]:
    原告到底是不是360软件的著作权人、权利人,奇虎网是我方下属的网站,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信誉损失和经济损失。被告通过不断发布和升级的雅虎助手软件对我方的360软件进行诋毁,损害了我方利益。企业从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我方主张100万元的损失应该得到支持。
    [15:02:23]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04:45]
  • [两被告]:
    与被告2共同发表辩论意见。本案是不承当竞争纠纷不是著作权竞争,原告不是奇虎网的经营者,无权对奇虎网所享有的软件主张权利。原告应该在取得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销售360软件,定义一个软件是恶意软件必须要有一个事实依据,但互联网信息中心标准没有作为一个认定恶意软件的标准,原告360软件本身就是一个恶意软件,所以原告无权对被告软件进行主张不正当竞争。我方对于360软件评价完全站在中性的位置,没有诋毁造成蓝屏是有可能的,
    [15:06:03]
  • [原告]:
    被告提到防范我方360软件的措施,所以被告的行为从客观已经承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没有任何机构或者组织对360软件认定为恶意软件的情况下,被告无权主张我方软件为恶意软件而对此进行妨碍、屏蔽行为。
    [15:08:3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15:09:25]
  • [原告]:
    没有。
    [15:09:53]
  • [两被告]:
    没有。
    [15:10:12]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15:10:37]
  • [原告]:
    不同意。
    [15:11:13]
  • [两被告]:
    不同意。
    [15:11:31]
  • [审判长]:
    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5:11:54]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12:16]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5:12:39]
  • [两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13:06]
  • [审判长]:
    由于双方都不同意调解,现在宣布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5:13:4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请坐)
    [15:14:20]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直播就结束了,在这里我们要感谢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的大力支持。感谢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的全力协助,感谢薛瑾担任本次庭审记录,感谢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毛金柯科长、赵
    [15:18:09]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5: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