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

法庭全貌

本案独任审判员王鸣越

原告方

被告方
5月31日10时,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律所被投诉仍不退还代理费遭起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房山法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因为“律所被投诉仍不退还代理费遭起诉”引发的纠纷案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2:22]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的主审法官是王鸣越,男,自1987年1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先后从事刑事及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法院燕山法庭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由刘金蕊担任。
    [10:24:19]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北京燕祥鹏降解塑料经销处)诉称:2003年9月,原告委托被告(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从事诉讼代理事务,并支付了2万元的代理费。但被告委派的律师拒绝为后续案件提供代理服务。2006年1月,原告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被告。律协经调查确认,以京律纪处(2006)第066号处分决定书确认被告应当退还代理费2万元。而被告认为,我已经为原告进行了律师代理,收取的代理费是合理的。
    [10:24:56]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略)。(审判人员入庭)
    [10:25:30]
  • [审判员]: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燕祥鹏降解塑料经销处诉被告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燕祥鹏降解塑料经销处,住所地房山区燕山。
    法定代表人徐长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猛,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10:34:45]
  • [审判员]:
    被告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郭永昌,主任。
    委托代理人傅桦,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10:35:13]
  • [审判员]:
    经审查,原告北京燕祥鹏降解塑料经销处和被告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由房山法院代理审判员王鸣越独任审判,书记员刘金蕊担任法庭记录。
    [10:36:29]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10:37:07]
  • [审判员]:
    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41:05]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10:41:4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0:42:3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宣读起诉书(略)。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代理费2万元,并支付利息55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0:44:06]
  • [原告]:
    事实和理由:2003年9月,原告委托被告从事诉讼代理事务,并支付了2万元的代理费。但被告指派的律师周金培拒绝为后续案件提供代理服务。2006年1月,原告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被告,律协经调查后确认: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应该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代理费2万元,但被告至今未予返还。如上所述,北京市律师协会京律纪处(2006)第066号处分决定书确认被告应当退还代理费。被告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员,理应履行处分决定书所确认的责任与义务。因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地为房山区,故原告现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代理费及利息20558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法定代理人徐长海,2007年4月19日。
    [10:44:23]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被告就原告起诉的内容答辩如下:一、已生效的北京市律协处分决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原告起诉的依据是北京市律师协会2006第066号处分决定处理要求出会退还律师代理费的决定,但是并非北京人民法院的意见也非案件事实的证据,北京市律协也不能知道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判决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律协的意见为依据,特别是律协的处分决定作出后,在复审申请规定时日之内答辩人已经向律协复查委员会提交复查申请书,该律协的不正之风,处分决定是不生效的决定,律协的工作人员也不承认有此行为发生,因此处分决定不能作为支持原告的依据。
    [10:51:20]
  • [被告]:
    为了促成产生对答辩人有利的证据,根据原告于06年5月30日向北京律协的书面决定,有以下内容:承办律师不给发票的原因是想要避税,对此原告并无认可证据,显然不是出自承办律师之口,可以认为是原告主观认为的,对此当时在法院审理的状告徐长海的案件中,房山法院作出的政府的裁定,证明了律师玩弄了当事人。
    [10:56:16]
  • [被告]:
    原告该文件中承认答辩人的确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事后经常请律师吃饭,对于周律师是否能吃,一再请承办律师吃饭是说不清楚的问题,原告说的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是事实。原告在投诉中称我律所的主任去领取发票也是在发传真后,郭主任至今至少证明了一点,不是答辩人不开发票而是徐长海拒领发票,至于数额有多少,双方在合同有明确规定,就是2万元,至于3万元,徐长海也清楚只收了2万元,为什么要收3万元。无法开发票的法律事实,徐长海故意不声明开具谁的发票,承认自己是阻碍开局发票的事实。
    [11:01:06]
  • [被告]:
    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律协处分决定应对应后续案件服务,关于后续服务的内容双方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律协自己也没有这个章程和制约依据,而民法典也没有这样的专业术语,都是个人认为,该律所无立法权也无对法律的解释权,并不能随意发明一个字眼。对律师事务所的处分依据,徐长海也曾咨询过其他律师,被认为案情前景不容乐观。
    [11:10:24]
  • [审判员]:
    通过阅读卷宗及听取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的意见,本庭认为将需要查清的事实及争议的焦点归纳如下:
    1、 被告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周金培律师为原告进行诉讼代理的基础情况及双方发生争执的原因。
    2、 原告诉讼主张的理由及其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11:11:12]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方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 原告]:
    为证实我方诉讼主张,我方出示下列证据:
    1、本院(2003)房民初字第5067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代理关系,该案刘淑英是撤诉了;
    2、委托代理协议,证明;
    3、本院(2007)房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裁定书;
    4、被告收取原告代理费所开具的收据;
    5、北京市律协《处分决定书》;
    6、原告给被告单位发的函件4份;
    7、发票复印件,证明被告没有提供后续案件的代理,博维律师事务所是被告给我介绍的,发票只要我要求对方是可以开具的,不存在技术和其他方面的问题。
    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代理关系,裁定书证明刘淑英是撤诉了,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代理费,处分决定书被告的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没有尽到代理职责。函件证明双方往来商讨的一些事情。
    [11:11:59]
  • [审判员]:
    除了以上证据,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 被告]:
    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收据左下脚那行字我手中的复印件看不清,希望原告念一下。
    [ 原告]:
    大概意思就是凭此条半年内办正式正票。
    [ 被告]:
    当时我们给他开了发票,多次通知他本人来开正式发票。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也无异议。但对律协的处分的解释有异议,说律协的处分是依据法律法规,但律协的处分没有任何依据。关于发票日期,发票不应该没有日期,这个发票的复印件是徐长海另案委托其他人的发票,和本案没有关系,这份证据无效。
    [11:12:58]
  • [审判员]:
    发票上有日期,是2005年1月10日。
    [ 被告]:
    这个发票的收费和本案没有关联性。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就其诉讼主张举证。
    [11:18:56]
  • [被告]:
    出示如下证据:
    1、复查申请书,证明律协的处分决定没有生效,并且复查申请的内容披露了本所的负责人及律师和律协的分歧;
    2、传真件信函(原告传真给被告的信函);
    3、原告信函;
    4、快递邮件单;证据3、4都是徐长海给本所的传真。
    5、被告致北京市律协关于就律协对其律师事务所处罚决定公开举行听证会的申请。律协对我们的意见不作答复,我们提出了召开听证会。
    [11:20:18]
  • [审判员]:
    听证会举行了吗?
    [ 被告]:
    没有举行。
    [ 审判员]:
    还有其他证据吗?
    [ 被告]:
    没有了。
      
    [11:21:14]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 原告]:
    证据1、2和本案没有关系,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和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证据5也和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
    [11:21:37]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有补充证据提供?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补充证据提供?
    [ 被告]:
    没有。
    [11:21:50]
  • [审判员]:
    下面法庭就有关问题向原、被告双方进行提问。被告为你方开具的收取代理费收据,为什么没有换成正式发票?
    [ 原告]:
    在我的记忆当中,被告是这么讲的,先给我开一个收据,不是正式的,半年后再找他,给我开具正式的发票。原告撤诉转诉个人的时候,我要正式发票,被告的律师说,要为所里避税,不给开发票,后经多次打电话交涉,始终不予理睬,最后我才给他的律所发了传真函,希望他的领导处理这个事情。
    [11:23:19]
  • [审判员]:
    被告律师事务所周金培律师接受前一案件委托后都做了哪些代理工作?他是否参加了该案的法庭正式审理活动?
    [ 原告]:
    没有。
    [11:23:44]
  • [审判员]:
    前一个案子开庭了吗?
    [ 原告]:
    开庭了,周金培律师出庭。出庭后没有作代理做代理工作。
    [ 审判员]:
    你也说了被告的律师也作了大量工作,是作了什么工作?
    [ 原告]:
    除了开庭,没有作其他工作。
    [11:24:06]
  • [审判员]:
    在前一案件刘淑英撤诉前,周金培律师是否提出过该案在诉讼主体上有误?
    [ 原告]:
    没有提出过。
    [ 审判员]:
    刘淑英第二次起诉在什么时间?
    [ 原告]:
    半年以后。
    [11:24:33]
  • [审判员]:
    刘淑英先后两次起诉,前后两案在诉讼主体、案由、起诉的事实、争议的事项以及诉讼请求这些方面有哪些异同?
    [ 原告]:
    前一个案子是欠款纠纷,起诉的是单位,主体发生错误的案子也是欠款纠纷,后一个案子也是欠款纠纷转诉个人。
    [11:25:08]
  • [审判员]:
    在诉讼请求方面是否相同?
    [ 原告]:
    相同。
    [ 审判员]:
    刘淑英第二次起诉后,你方徐长海就委托代理问题是如何与被告交涉的?
    [ 原告]:
    刘淑英撤诉后,我和被告方的律师探讨,对方肯定会转诉个人,我要求他继续代理,这时候周金培不理我这个要求,因为有1万元的问题,我没有兑现,所以他没有答复我,直到04年4月份我同意给他这个费用以后,他才答复我,他说这个案件我不再给你代理,作非诉讼代理,并且介绍博维所的律师给我代理。
    [11:26:02]
  • [审判员]:
    周金培作为你的非诉讼代理人,你们之间签订过协议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周金培律师作为后一案件徐长海的非诉讼代理人做了哪些工作?
    [ 原告]:
    我估计,他同他所介绍的律师,就转诉我的案件肯定是有过交往协商,甚至是研究,包括交换情况,交换看法。
    [11:27:00]
  • [审判员]:
    后一案件是何时审结的?什么结果?
    [ 原告]:
    2004年10月份,是判决我败诉。
    [ 审判员]:
    你方向北京市律协投诉被告的请求事项中,其中第二项的内容是“按规定收取代理费”,这与你方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同,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11:27:41]
  • [原告]:
    我投诉被告的时候,是按照国家和司法局案件收费的规定理解去投诉的。律协举行的听证会以后,律协根据北京的收费律师法及律协的规定作出了认定,是没有作后续案件的代理,在前一个案件代理也有瑕疵,没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他们作出全额退还的决定,我的理解和他的执法的规定是有差别。
    [11:30:22]
  • [审判员]:
    被告对北京市律协处分决定是否提出了复议申请?
    [ 原告]:
    我知道被告提交了复查的申请。
    [ 审判员]:
    你是怎么知道的?
    [ 原告]:
    我是通过给律协复查委打电话,是律协的复查委告诉我被告提交了复查的申请。
    [11:31:13]
  • [审判员]:
    收取代理费收据没有换成发票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 被告]:
    就是原告拒绝领取发票。
    [ 审判员]:
    周金培说如果对方撤诉他就不再提供后续代理了?
    [ 被告]:
    合同没有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存在徐长海所说的,所谓的为他提供后续的服务,周金培律师确实为他后来的案子提供了大量的服务。
    [11:33:20]
  • [审判员]:
    第二次刘淑英起诉后,原告要求周律师作为诉讼代理服务,周律师拒绝了,还担任了非诉讼代理,为什么采取这种做法?
    [ 被告]:
    在徐长海二次诉讼后,我的律师明确建议他,说他肯定败诉,但他不接受我们律师的建议,他还坚持胜诉,所以我们的律师不同意进行代理是有正当理由的。
    [11:34:26]
  • [审判员]:
    从前后二案的关联上看,你认为周律师应不应该为原告做第二次诉讼代理服务?
    [ 被告]:
    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第二次起诉,鉴于行销部是企业法人,法律后果由全部股东承担,那么徐个人成被告的时候,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法院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如果继续上诉,周律师肯定还会进行代理,那么这是另一个诉,当事人又不听我们的建议,为了给当事人一个更好的服务,我们的律师只是无偿的服务,就是不承担败诉的风险。
    [11:36:16]
  • [审判员]:
    两个案子的案由有没有变化?
    [ 被告]:
    以法院的案件为准。
    [ 审判员]:
    在事实、诉讼请求方面,两案有没有变化?
    [ 被告]:
    我不太清楚。
    [ 审判员]:
    你们向原告收取代理费2万元,是在律师职业合法的限额之内吗?
    [ 被告]:
    是合法的。
    [11:37:49]
  • [审判员]:
    双方在事实上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你们的诉讼请求有变化?
    [ 原告]:
    没有。
    [11:39:3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通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1、2003年刘淑英以企业出售纠纷案由对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同年9月10日,原告法定代理人民徐长海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同年9月26日,徐长海相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被告按收费金额为徐开具了收据。被告指派的周金培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民参加了上述案件的第一审诉讼活动。
    2、因上述案件主体有误,刘淑英撤诉,于2004年3月对原告法定代表人徐长海提起欠款诉讼。徐长海提出仍由周金培律师担任其在后一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周金培不予应允。后周金培同意作为徐长海的非诉讼代理人。
    [11:40:22]
  • [审判员]:
    3、刘淑英先后两次起诉,后案较前案在诉讼主体和案由上有变化,在起诉的事实、争议的事项以及诉讼请求方面则无实质性变化。4、2006年1月,原告以收费不开法等为由,向北京市律协投诉被告及周金培律师,同年12月,律协对被告及周金培本人作出处分决定,被告称其已就此提出复议申请。 
    [11:40:40]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焦点是:
    1、被告方周金培律师是否应当依据前一案件原告方的委托,为后一案件原告法定代表人徐常海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2、周金培律师为原告提供的代理服务是否完整?有无瑕疵?是否实现了委托代理的目的?
    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11:41:44]
  • [审判员]:
    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严重违反诚信公平的原则,被告的律师接受委托时明知对方起诉错误,而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确实存在欠款纠纷,在对方撤诉后,被告律师未向徐长海进行告知义务,由此可见周律师没有履行合同第2条,造成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人不公平、不等价。周律师明知徐长海是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没有作任何帮助,无法实现代理目的却按22%的标准收取了代理费,还要求原告交付高额的代理费。
    [11:49:42]
  • [原告]:
    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格式合同,应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在定理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根据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双方没有约定代理金额,而委托代理服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区别是是否进行了代理行为,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作出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应把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界定为无偿代理合同,无论是根据有关格式条款规定,还是被告的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的规定,被告都不应收取原告的代理费。
    [11:50:06]
  • [被告]:
    首先根据法庭定的三个争议焦点之一是否应为下一个案子进行服务,我们注意到两个案子是不同的诉讼主体,尽管有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但他是不同的诉讼程序,前一个案子在程序上是以原告撤诉,而原告已经达到了赶快把他的10万元解冻的目的,徐长海没有理由认为周律师提供无偿服务。原告代理人认为只是进行书面的法律服务,没有依据。
    [11:50:55]
  • [被告]:
    如果认为周律师没有把诉讼理由告知徐长海,那么依照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代理人法庭陈述的意见当事人没有表反对意见视为接受。徐长海也曾质询过其他律师,只有周律师认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徐长海所说的后续服务,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既然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要求周律师提供后续服务。
    [11:51:17]
  • [被告]:
    第二、周律师对徐长海提供的诉讼代理服务没有任何过错,依照徐长海的解释,他所有的答辩人也作了大量工作是指接受宴请,和给律协的书面意见是不同的。徐长海在给律协的书面意见中也说了答辩人也作了大量工作。周律师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徐长海也接受了这个意见,所以我们的服务没有任何过错,并且在诉讼代理后又有的非诉讼无偿代理服务。
    [11:51:38]
  • [被告]:
    第三、原告的起诉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合理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如果认为被告收费显失公平,原告由于与被告的重大行为存在重大误解,但至今原告没有实施撤销权。如果合同有效,就不应提解除或违约。我所同意给原告开发票,但徐长海长期不来本所开发票,已经被徐长海给本所的书面材料证实了。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11:53:32]
  • [原告]:
    本案主要的签定合同人是徐长海,签定合同时如果被告及时告知起诉竞销处只是程序问题,还有别的问题,徐长海会有正确的认识,而且被告所的律师没有提醒我们免除后续服务。根据合同第42条第2款的规定,我们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作为。
    [11:56:24]
  • [审判员]:
    你们的这一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
    [ 原告]:
    我们不应支付这么多钱,如果他告诉我们有后续案件,我们不可能支付2万元的代理费。
    [ 审判员]:
    起诉书写明周律师拒绝为后续案件进行代理,请解释一下?
    [ 原告]:
    周律师确实是知道刘淑英和徐有债务关系,我们提供的数额和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不相称。周律师拒绝提供后续服务也是我们提出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因素。
    [11:56:59]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
    在刘淑英起诉营销处的时候,徐长海还不是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意见。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原、被告向本庭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被告应返还代理费并支付利息。
    [11:57:46]
  • [审判员]:
    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 原告]:
    按银行的存款利息计算,从2006年年初计算到起诉之日。
    [ 审判员]:
    被告的最后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59:03]
  • [审判员]:
    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
    现在院征求原告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
    不同意。
    [ 审判员]:
    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案不再进行调解,择期宣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2:00:22]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李倩、图片摄影隗苇、庭审记录丁影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2:02:27]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2: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