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原告

被告

旁听案件

证人正在作证

质证
5月31日9:30,北京法院网直播宣武法院审理“合同效力存疑问 公章真假成焦点”案
  • [主持人]:
    大家上午好,我是主持人李强,今天担任庭审的法官是宣武法院民三庭的审判员赵旭卿.
    [09:18:13]
  • [主持人]:
    现在书记员已经走进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一起关注这件案件的审理吧。
    [09:27:46]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28:12]
  • [审判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09:29:17]
  • [原告]:
    北京鑫泰利达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一村村委会北500米。投资人张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忠,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0:00]
  • [被告]:
    北京沈飞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92-1号。法定代表人马先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荣斌,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0:38]
  • [审判员]: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 告]:
    无异议。
    [ 被 告]:
    无异议。
    [09:31:0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09:31:23]
  • [审判员]:
    (敲法槌一下)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北京鑫泰利达商贸中心与被告北京沈飞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赵旭卿独任审判,书记员李
    [09:32:10]
  • [审判员]:
    下面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提出回避申请、提交新的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承认、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均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履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原、被告、是否听清?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09:33:06]
  • [原告]:
    听清了,不提出回避申请。
    [ 被告]:
    听清了,不提出回避申请。
    [09:33:24]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
    [09:34:40]
  • [原告]:
    2006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钢材,并按被告要求送至富力-信然广场和富力-爱丁堡项目工地,结算方式为材料进场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清。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合同履行中又增加了供货量,货款共计566 396.45元,除已付款外,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1 003.65元,被告拒绝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11003.65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09:36:14]
  • [审判员]:
    被告方针对原告起诉状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
    [09:37:15]
  • [被告]:
    原告两项诉讼请求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不予认可。因为原告陈述与被告下属的项目部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我公司从未有下属项目部。原告所述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是事实,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同意。
    [09:38:0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辨认,互相质证。庭前,本院已经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对证据的原件、复印件进行了核对。下面首先原告出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
    [09:38:38]
  • [原告]:
    证据一、2006年9月5日、2006年9月8日、2006年9月20日、2006年9月25日、2006年9月28日原、被告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共5份,上有北京沈飞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富力-信然广场项目部签章及修峰签字。证明1、双方存在购销关系,及双方关于合同标的物、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2、证明合同总价款624541.80元;3、证明需方为北京沈飞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富力-信然广场项目部和富力-爱丁堡项目部。
    [09:39:41]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异议?
    [09:39:50]
  • [被告]:
    我们提请法庭注意,证据首先根据证据规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上述证据在这几方面存有质疑,首先我公司从未签订过购销合同。
    [09:43:45]
  • [被告]:
    购销合同的右下角有公章,关于公章,根据公安部对公章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对公章管理的内部规定,完备意义的公章不可能是椭圆形,更不可能在公章中有所谓的广场,该公章有项目部三个字,我们认为公章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更没有在工商登记,也没有在本公司备案。所以该公章完全没有公司公章的法定效力。
    [09:45:04]
  • [审判员]:
    原告,黄永柱、修峰是什么身份?
    [ 原告]:
    是项目部工地的材料经理。
    [09:45:25]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09:46:23]
  • [原告]:
    证据二,7页共计14份《出库单》。证明我方先后14次将钢材送至被告两个项目工地,工地相关人员进行了签收,我方履行了供货义务,以及货款的总金额。
    [09:47:02]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异议?
    [09:47:17]
  • [被告]:
    出库单上有一张不是本案原被告双方,所以该证据有瑕疵。出库单没有原告所谓的任何具有法定意义的签收,上述的签收人在经理以及主管当中没有这些人,所以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予认可。
    [09:48:18]
  • [审判员]:
    送货单与合同是否一一对应?出库单上收货人的签字姓名?黄继军、宿树海、李化奎、陈丽、黄永柱、杨军伟等人身份?
    [09:48:33]
  • [原告]:
    出库单有交叉,送货地点也有交叉。
    [09:48:47]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09:49:11]
  • [原告]:
    证据三,包括1份产品购销合同、1张出库单、1张银行进帐单和1张发票存根,证明1、本案以外,双方还存在其它的买卖合同关系;2、我方履行了供货义务,供货金额74460元;3、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其中以现金支付定金3万元,转帐支票支付44460.4元;4、合同需方为被告下属爱丁堡项目部。
    [09:49:54]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异议?
    [09:50:06]
  • [被告]:
    产品购销合同左下角公章上存在明显的法律方面的瑕疵,本公司不认可从不被认可的印鉴的效力。
    [09:53:26]
  • [被告]:
    经手人不是我公司人员。进帐单上没有单独的针对某一项货物的购进和支出,无法认定购销的往来的过程。因为金额的进出并没有指明是哪一笔货款。只能证明我们曾经支付过原告4万元。所以原告的上述证据的证明程度不够。
    [09:54:06]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09:54:18]
  • [原告]:
    证据四,包括1份产品购销合同、4张出库单、1份银行进帐单和1张发票存根,证明内容与上一份证据相同。
    [09:54:48]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异议?
    [09:55:06]
  • [被告]:
    出库单我们不被认可,没有公司的法定意义上的签章和经过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进帐单无法说明是原告所述往来中的对某种货物的偿付。购销合同公章印鉴的效力不予认可。
    [09:56:55]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09:57:05]
  • [原告]:
    证据五,包括1份产品购销合同、1张出库单、1张银行进帐单和1张发票存根,证明内容与上一份证据相同。
    [09:57:25]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异议?
    [09:57:36]
  • [被告]:
    合同印鉴没有得到本公司的认可,该公章在法定意义上存在瑕疵,收货人不是本公司工作人员,供货单的签收人没有本公司的印鉴和经过授权认可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所以不认可。2006年7月6日的进帐单,我们认为我公司与原告仅凭此进帐单,无法确定是哪一笔进帐款,也不能证明存在原告所述的合同关系。只能说明我们曾经给过原告3.9万元,所以对上述证据不认可。
    [09:59:56]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0:00:07]
  • [原告]:
    证据六,包括2份产品购销合同、1张转帐支票,证明1、被告富力-爱丁堡项目部与北京文军昌盛钢材销售中心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
    [10:00:28]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异议?
    [10:00:39]
  • [被告]:
    该合同的供方并不是原告,与本案无关。原告所述的被告公章存在瑕疵。支票的收款人并不是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所以与本案无关。
    [10:03:17]
  • [原告]:
    证据七,证人毕志军。证人现在庭外等候,请求法庭传证人毕志军出庭作证。
    [10:03:51]
  • [审判员]:
    本庭予以准许,传证人到庭。
    [10:04:13]
  • 法警带证人入庭。
    [10:04:48]
  • [审判员]:
    证人,请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10:05:31]
  • [证人]:
    我叫毕XX,男,汉族,北京文军昌盛钢材销售中心职员。
    [10:06:12]
  • [审判员]:
    作为证人,有义务就所知案情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证人]:
    听清了。
    [10:06:45]
  • [审判员]:
    证人,请对你所了解的情况进行陈述。
    [10:09:30]
  • [证人]:
    我们公司与被告项目部签订了合同,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所以介绍原告与被告合作,每次我代替原告向被告结款。
    [10:09:55]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有问题要向证人询问?
    [10:10:31]
  • [原告]:
    你是否认识黄永柱和修峰?
    [10:10:58]
  • [证人]:
    认识,是被告两个项目部的材料经理。
    [10:11:04]
  • [原告]:
    在合作过程中对情况是否了解?
    [10:11:29]
  • [证人]:
    通过介绍和网上查找来了解的。我公司与两个项目部都有业务。
    [10:12:07]
  • [原告]:
    你公司除了这两个项目部与被告是否有其他业务?
    [ 证人]:
    没有。
    [10:12:32]
  • [原告]:
    如何交易,如何买卖?
    [ 证人]:
    先签合同,后买卖。也有不签订合同的。
    [10:13:09]
  • [原告]:
    如何结算?
    [ 证人]:
    有被告付款,都是支票。
    [10:13:23]
  • [原告]:
    你说你多次代替原告结算货款,结算方式是什么?
    [10:13:45]
  • [证人]:
    被告项目部经理带领我到被告处结算。
    [10:14:04]
  • [原告]:
    是送货到工地吗,是否有固定的人员进行签收?
    [10:14:18]
  • [证人]:
    是送货到工地,没有固定人员。
    [10:14:29]
  • [原告]:
    对于签收合同是否有约定?
    [ 证人]:
    没有。
    [10:14:56]
  • [原告]:
    如何送货?
    [ 证人]:
    一般是打电话在晚上送到工地。
    [10:15:14]
  • [原告]:
    2006年7月6日的送货单,原告说送货单是他回老家过中秋节不在北京,委托你们送的货。
    [ 证人]:
    对。
    [10:15:41]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其他向证人询问的?
    [ 原告]:
    没有了。
    [10:16:18]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向证人询问的?
    [10:16:33]
  • [被告]:
    黄永柱在被告单位是何职务,是否见到了被告的授权证明,有无看到工资表,黄永柱是否是公司职工?
    [10:17:00]
  • [证人]:
    黄永柱自己介绍是被告单位职工。我没有见过工资表。
    [10:17:11]
  • [被告]:
    你在何处见过被告的公章或者合同章?我不是指椭圆形的项目部的章。
    [ 证人]:
    没有。
    [10:17:35]
  • [被告]:
    如何认定黄永柱的身份。
    [ 证人]:
    是黄永柱带我到被告的公司过。
    [10:17:44]
  • [被告]:
    你只是通过黄永柱的自己介绍就认可了。
    [ 证人]:
    对。
    [10:18:02]
  • [被告]:
    是否知道被告的住所地?
    [ 证人]:
    先是在西客站,后在三里屯。
    [10:19:07]
  • [被告]:
    该地址并不是我公司的法定住所地。黄永柱是否明确了是被告本身的项目?
    [ 证人]:
    没有。
    [10:19:30]
  • [被告]:
    为什么出库单上收货人有你个人签字,而不是黄永柱。
    [ 证人]:
    中秋节我替他送货。
    [10:19:47]
  • [被告]:
    货的物权如何确定是你个人还是被告的?
    [ 证人]:
    难道还要找别的证人吗。
    [10:20:21]
  • [被告]:
    你每次取走支票为什么是你取走而不是原告?
    [ 证人]:
    我可以代替原告取支票。
    [10:23:59]
  • [被告]:
    你取走支票是代表你个人还是代表你所在公司还是代表原告?
    [ 证人]:
    钢材市场不成条文的规矩,我可以取走支票。
    [10:24:20]
  • [被告]:
    每一次我们开出的支票都不写收款人,你们是否是自己填上的?
    [ 证人]:
    我们每次取走的支票都是有收款人的。
    [10:24:39]
  • [被告]:
    被告与原告交易的时间有好多年了吧。
    [ 证人]:
    没有,具体不清楚,因为是别人企业的商业秘密。
    [10:26:59]
  • [被告]:
    黄永柱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在何处签订的。
    [ 证人]:
    在工地。
    [10:27:10]
  • [被告]:
    我没有问题询问了。
    [10:27:20]
  • [审判员]: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时候你是否在场?
    [ 证人]:
    基本在场。
    [10:27:37]
  • [审判员]:
    你代原告领取支票的时候在何处领取?
    [ 证人]:
    不确定。
    [10:28:03]
  • [审判员]:
    你取支票的时候是否签字?
    [ 证人]:
    我每次都写一个收到的条。
    [10:28:12]
  • [审判员]:
    代原告领取的支票簿或者现金的金额?
    [ 证人]:
    说不清楚,一般原告开多少的发票我就拿回多少的支票。
    [10:28:33]
  • [审判员]:
    双方有无向证人补充发问的?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28:49]
  • [审判员]:
    请证人退庭,在庭外等候。
    [10:29:10]
  • 法警带证人离开发法庭。
    [10:29:43]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出示?
    [ 原告]:
    没有了。
    [10:31:11]
  • [审判员]:
    被告方出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
    [ 被告]:
    我方没有证据。
    [10:32:44]
  • [审判员]:
    双方有无新的证据提出?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32:57]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
    [ 原告]:
    没有。
    [10:33:38]
  • [审判员]:
    双方事实上是否还有补充?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0:33:47]
  • [审判员]: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辩论应当就本案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下面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10:34:13]
  • [原告]:
    原告签订合同的基础,是有利益动机,没有风险。原告基于这些因素考虑,买卖是可以做的。每次结算都是被告向原告出具其公司的支票,所以增加了原告的信任感,所以原告与两个项目部的合作才会连续地进行。
    [10:40:03]
  • [原告]:
    被告与黄永柱、修峰以及项目部的法律关系。被告说从未有过项目部,但是黄永柱与修峰签订的合同是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而且付款义务是连续的,说明被告对购销合同的认可,这就构成了民法上的表见代理。
    [10:40:43]
  • [原告]:
    本案的履行方式和交易特点就是每单业务都有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随时等项目部的电话通知,货到工地后工地相关人员验货并签收,这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和可信的。
    [10:42:16]
  • [原告]:
    结算方式是原告提供发票,被告提供支票进行结算。
    [10:42:53]
  • [原告]:
    原告与项目部的业务具有连续性的特点,而且有交叉性和结算的统一性,货款统一由被告支付,所以足以认为被告对项目部签订合同行为的认可。
    [10:43:19]
  • [原告]: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每个证据应该综合分析认定,而且要结合北京市的建设体系来认定,因为北京市的建设体系不规范。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0:43:35]
  • [审判员]: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10:43:55]
  • [被告]:
    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原告说由于利益的动机,凭借初步了解签订了合同,我们认为你的利益、风险、代价是同步存在的。
    [10:46:24]
  • [被告]:
    原告认为由于我公司曾经付有支票使原告存有信任感,而连续签订合同,我们认为在时间次序上存在混乱。因为应该是先签订合同后送货和付款。
    [10:47:07]
  • [被告]:
    原告谈到黄永柱、修峰和项目部三者的法律关系,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黄永柱和修峰是我公司职员或者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没有我公司的授权,仅仅是猜测就认定是我公司的职工。
    [10:47:31]
  • [被告]:
    所以这都存在很大的风险。被告作为大型企业,内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于一个小项目不可能有8、9个人签字。对于送货签字、结算应该具有内部管理机制,本公司应该是在有认可的或者公司授权的人员签字之后到公司付帐,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形式的付款。
    [10:51:53]
  • [被告]:
    原告所请证人,本身与被告有合同关系,由于资金的原因介绍给原告,代替原告送货,代替原告到被告取款,该证人与本案具有绝对利益上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原告的商业利益与其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对证人的证明效力有异议。证人对被告的地址、公章等都不清楚,证人完全通过自己的推测签署了无效合同,又任意将货物发自不知情的相关自然人,所以法律事件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10:56:17]
  • [被告]:
    原告根本不能提供被告作为合同的履行者任何法律的标签,所以该合同的签订存在巨大的法律瑕疵,合适的被告至少不应该是本公司。
    [10:58:18]
  • [被告]:
    原告认定的合同的实际履行,履行到什么程度、合同的价值以目前的证据无法判定,目前所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达到其想达到的证明目的,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所以请求法庭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科学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想证明的内容以及诉讼请求全部的驳回。
    [10:59:4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意见?陈述过的不必重复。
    [11:00:19]
  • [原告]:
    合同是有效的,也是没有瑕疵的。双方的业务签订合同的是项目部,履行付款义务的是被告,而且被告连续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交易的习惯,履行到足以使原告认定黄永柱的行为就代表被告。如果项目部客观存在的话,被告无疑要履行付款义务;如果项目部不存在的话,那么黄永柱签订合同被告付款所以构成了表见代理。证人客观陈述了本案的事实,证人证言具有客观性,没有利益的关联性,也没有利害关系。
    [11:01:17]
  • [被告]:
    本案双方之间没有合同,被告没有收到原告提供的货物,10万元的货款原告无法证明是指哪一笔货物,并且原告所述的表见代理在民法上没有单独指明,构成不了。
    [11:01:41]
  • [原]:
    我们提供的证据是一套,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支付的就是本案涉及的货款。涉及到很多收货人是因为都是晚上送货,不可能确定一个人收货,所以符合
    中国的客观事实的。
    [11:02:40]
  • [被告]:
    8、9个人都不是我公司的职工,我方没有收到货。
    [11:03:0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不补充意见?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1:03:28]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对本案分歧较大,本院不再做调解工作。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11:03:4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03:51]
  • [审判员]:
    被告需要回去核实需要的时间?
    [ 被告]:
    7天。
    [11:04:17]
  • [审判员]:
    本院定于2007年6月8日上午10点在本院继续开庭,如果双方有新的证据,2007年6月8日10点是本案的举证截止时间。
    [11:05:54]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1:06:07]
  • [审判员]:
    庭审结束后双方看笔录签字。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11:06:32]
  • [主持人]:
    审判员已经宣布休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全体工作人员感谢各位网友收看我们的庭审直播,谢谢!
    [11:07:15]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