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6月1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平谷法院审理两儿童入冰洞一死一逃生的赔偿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的原告杨春明、张春英与被告凡某、凡志友、凡若欣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小欣,欢迎大家关注本次庭审![08:54:12]
- [主持人]:今天平谷区法院峪口法庭首次通过网络对案件进行直播,我先介绍一下平谷法院峪口法庭及本次直播案件主审法官的情况。[08:55:29]
- [主持人]:峪口法庭坐落于平谷区西部的国家级小城镇峪口镇,下辖峪口、马昌营两个镇。该法庭辖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峪口法庭面对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审判力量不足的压力,全庭干警团结一致,奋勇拼搏,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受到辖区群众的一致好评。[08:55:53]
- [主持人]:承办本案的王连合法官从事审判工作二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曾多次被评为办案能手和先进工作者,并屡次在北京市法院系统立功受奖。[08:56:23]
- [主持人]: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的基本情况:杨某(8岁)和凡某(10岁)两家同在平谷区某村村西从事养殖,凡某爷爷承包鱼池,由凡某父亲实际经营。平日凡某和杨某常在一起玩耍。2007年1月23日中午,凡某叫上杨某一同出去玩,凡某和杨某在村西凡某爷爷承包的鱼池边玩耍,后又相约到冰面玩耍。玩耍中二人跌入鱼池中通气孔处,凡某爬出逃生,杨某则溺水死亡。杨某父母认为凡某在爬出鱼池后没有及时叫人救杨某,而且凡某爷爷、父亲作为鱼池的承包人和实际经营者没有在鱼池旁设立围栏或警示标志,因此凡某祖孙三代对杨某的溺水死亡负有责任,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8757.3元。[08:56:50]
- [主持人]:现在当事人和代理人均进入法庭,法庭审理即将开始。[08:57:11]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象、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象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罚款、拘留。[08:58:3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08:59:14]
- [审判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09:00:34]
- 原告杨春明(杨某之父),男,汉族,47岁 ,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村民,住平谷区平谷镇金海小区。 [09:01:03]
- 原告张春英(杨某之母),女,汉族,45岁,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村民,住平谷区平谷镇金海小区。 [09:01:33]
- 委托代理人王冬生,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2:06]
- 被告凡某,男,汉族,10岁,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村民,现就读于峪口镇胡辛庄小学四年级,住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 [09:02:34]
- 法定代理人凡若欣(凡某之父),男,汉族,35岁 ,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村民,住该村。 [09:02:53]
- 法定代理人胡艳芹(凡某之母),女,汉族,35岁 ,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村民,住该村。 [09:03:12]
- 被告凡志友(凡某的爷爷),男,汉族,62岁 ,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村民,住该村。 [09:03:34]
- 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3:49]
- 委托代理人刘瑞霞,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4:06]
- [审判员]:双方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04:23]
- [原告方]:没有。[09:04:43]
- [被告方]:没有。[09:04:56]
- [审判员]:经核实,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参加本庭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春明、张春英与被告凡某、凡志友、凡若欣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王连合独任审理,由书记员李征担任本庭记录。以上宣布的内容双方听清了吗?[09:05:18]
- [原告方]:听清了。[09:05:36]
- [被告方]:听清了。[09:05:49]
- [审判员]: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反诉的权利。5、双方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09:11:40]
- [审判员]:以上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方]:不申请。[ 被告方]:不申请。[09:12:14]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09:12:35]
-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一、依法责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 9655.1元。二、依法责令被告凡浩的法定监护人其父凡若欣、其母胡艳芹承担凡某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09:13:30]
- 事实及理由
原告杨春明系杨某(男,汉族,1999年12月8日出生,生前刚刚就读于北京市平谷区第五小学一年级,住平谷区平谷镇金海小区)之父;原告张春英系杨某之母。2007年1月23日,因杨某已放寒假,二原告遂从平谷的楼房处带杨某到养殖小区散心,准备2007年1月25日下午再回楼房以便第二天到五小领取考试成绩单。中午吃完饭后,被告凡某叫杨某同其一块玩耍,两个孩子先是码砖玩,之后被告凡某又带杨某到村里的小卖部买东西,最后被告凡某将杨某带至凡某爷爷即被告凡志友承包经营的而被告凡若欣实际经营人的养鱼池的冰面上玩耍,两人均自养鱼池北侧冰面,未结冰的增氧机洞口处落入水中,被告凡某因水性好、年龄长、身强体壮独自从水中爬出,杨某因年小体弱又不识水性加上天寒水冷遂没能爬出。[09:15:19] - 这时,时间就是生命,但最可惜的是被告凡某竟不想办法救援如大声呼人救助或找大人救助,反而回到鱼池存料屋里熟睡。又有,在两个孩子出事前,二原告及其家属因要返回平谷城区的家中已经四处寻找过被告凡某和杨某,甚至到村广播室广播找人并给被告凡某的法定监护人凡若欣打电话询问两个孩子的下落,凡若欣作为鱼池的实际经营人竟未在鱼池看守,只说我没在鱼池,刚才我给钱,两个孩子到小卖部买吃的现在已经回去了。原告张春英见久寻不见,便马上到被告凡志友家的存料、喂鱼的鱼屋寻找,当时被告凡若欣也骑摩托车从外面赶回,发现被告凡某正光身躺在炕上熟睡,其已经湿透的鞋、袜、衣物等随意丢弃在地上,被告凡某被刚刚返回鱼池的凡若欣叫醒后,被问及杨某的去处,被告凡某用手指着房后说在鱼池呢! [09:16:23]
- 原告张春英马上奔出屋往北面鱼池处查看,遂发现自己儿子的衣服在北侧增氧机洞口的水面上漂浮,虽然,凡若欣等人立即将杨某从水中捞出,原告也立即送杨某到医院抢救但杨某因被耽误的时间太久,早已永久的停止了呼吸。
另查、发生事故的养鱼池,既没有设立围挡和警示标志,也没有派专人看管。该养鱼池的承包经营人为被告凡志友,其同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民委签有鱼池承包合同书;被告凡志友已将鱼池交给被告凡若欣实际经营两年以上。[09:16:42] - 更有,因杨某的死亡给原告方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合计:139655.1元。具体包括:丧葬费20058.5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300元、死亡赔偿金17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损失总额为232758.5元,因原告方自己也未尽到监护之责,加之原告方同被告方平素甚是交好,故此只要求被告方承担总损失额的60%即139655.1元。[09:17:07]
- 事后,被告凡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该养鱼池的实际经营人凡若欣曾托人找到原告方调解解决此事,原告方也带着诚意,予以积极回应。但就在两家达成协议前凡若欣又突然变卦,致使该事故未能解决,原告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一直在等待被告凡某的法定监护人等有关责任各方主动协商,新年都过了被告方也从未有人来过。 [09:17:26]
- 综上所述,被告凡某带领杨某一同玩耍,自己又比杨某年长,在农村的生活经验较比丰富,首先不应当将杨某带到危险的冰面上玩耍,进而在杨某落水后如果力不能救也应当马上极力呼救并找到大人进行有效施救,被告凡某反而回屋睡觉,因此,被告凡某应对杨某的溺水死亡承担主要的责任,而被告凡某的父亲凡若欣、母亲胡艳芹作为凡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当为被告凡某的行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凡志友、被告凡若欣作为鱼池经营的承包方及实际经营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发生杨某溺水死亡的结果,二被告亦应当对本起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二原告作为杨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之责,其本身也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现被告方拒绝赔偿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原告方为依法护权特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17:36]
- [审判员]:被告方答辩[09:17:54]
- [被告代理人]:1、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所述与事实不符①被答辩人称2007年1月25日中午吃完饭后,凡某叫杨某同其一块玩耍,与事实不符。事实是2007年1月25日上午,凡某、杨某还有一个叫杨雪的孩子就在一起玩着。中午,杨某、杨雪回家吃过饭后,又去找凡某接着玩,并不是凡某叫的杨某,而是杨某主动去找的凡某玩耍。[09:18:39]
- ②被答辩人称是凡某带杨某到鱼池的冰面上玩耍的,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两个孩子正在玩砖头,杨某提议去杵冰,凡某没有答应,并劝阻杨某说别去了。杨某对凡某的劝阻置之不理,自己拿了一根钢筋棍就去杵冰了。凡某见劝阻就没见效,自己也拿了一个抹子把跟着去鱼池边上玩了。所以说,是杨某自己去的鱼池冰面,不是凡某带着去的。 [09:19:01]
- ③被答辩人称杨某和凡某两人均自养鱼池北侧冰面,未结冰的增氧机洞口落入水中,此说法与事实不符。杨某从增养机洞口处落入水中,此说法与事实不符。杨某从增养机洞口处落入水中不假,而凡某落入水中却是为了救杨某。杨某由鱼池北侧落入水中的时候,凡某正在鱼池南面杵冰玩,听到杨某喊“救命”的声音,才丛鱼池南面西边跑到北面,看见杨某人在水中,凡某就用手去拉杨某,第一次没拉动,第二次拉杨某,不仅没拉动杨某,杨某反而把凡某拉下水了。所以说,杨某是自己落水的,凡某是为了救杨某而落水的,两人落水的情况是不同的。 [09:19:54]
- ④被答辩人称凡某从水中爬出后不想办法救援,却回屋中熟睡,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凡某从水中爬出后,不顾自己满身的湿衣服,不顾寒冷,先去鱼池西北杨春江的小屋找杨春江救人,杨春江不在,凡某又跑到南边130米远的杨雪家的大门外喊救命,也没找到人。这时,凡某人已经被冻得受不了了,作为一个九岁的孩子,凡某已经没有能力再到离鱼池一里多地远的村里找其他人救助了。在救助杨某这个问题上,凡某先是采取自己拉拽的方法救杨某,未奏效后,自己又在寒冬腊月四处找人施救,没找到人,这不是凡某的过错,凡某已经尽了全力,在自己快被冻僵的情况下,出于求生的本能,迫不得已凡某才打碎屋里的玻璃从窗户爬进了屋取暖。[09:20:30]
- ⑤被答辩人称在两个孩子出事前,二原告及家属因要返回平谷城区的家中已经四处寻找过被告凡某和杨某,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张春英在去东凡各庄取车时,经过凡某和杨某玩耍的地方,张春英没有将杨某带走,凡某没有见到张春英等人找杨某。[09:20:49]
- ⑥被答辩人事后,答辩人曾托人找到被答辩人调解解决此事,在两家达成协议前答辩人又突然变卦。此说法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事出后,同村的姬朋主动出面要帮我们两家处理这事,姬朋把答辩人找到他家,要答辩人出点钱。这时,凡志友听说此事后,立即打电话将答辩人叫回家,姬朋也追到凡志友家。凡志友当即表示:答辩人在杨某死亡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给钱没有任何依据,所以不同意给钱。答辩人也同意并坚持这个观点。所以说,答辩人根本就没托过任何人去调解此事。[09:22:29]
- 2、对凡某来说,对于杨某的遇难,凡某是没有任何过错的,让凡某为杨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首先,出事时,凡某才9岁,自己还是个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杨某没有任何的监护义务。出事后,杨某呼救,面对落水的杨某,对杨某无任何义务的凡某见义勇为,先对杨某进行了积极的救助,不幸因救助杨某凡某也落入水中,后凡某自救得以脱险,脱险后,凡某考虑的仍是杨某,一个9岁的孩子,在阴冷的腊月初七,穿着冰水浸透的棉衣棉裤,逐门求助,无奈均没找到人。没找到人来救助杨某,不是凡某的过错。[09:23:01] - 我们假设凡某若能跑到村里救助,杨某也可能幸免遇难。但我们不能苛求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刚9岁,在冰水里挣扎了半天,寒冬腊月地,又穿着衣服四处找人,找了半天,自己都快冻僵了,他已经没有能力再跑到一里地以外的村里求助了。这时的凡某已经自顾不暇了,因为自己家里也没人,门锁着,求生的本能使得将要冻僵的凡某砸碎了自己的玻璃,进入屋子,钻进了被垛下,即使这样,凡某也被冻病了,连吃药带打针,很长一段时间才好。
总之,凡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杨某没有监护义务,且在杨某出事后,凡某见义勇为,积极施救,对于杨某遇难,凡某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要求凡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09:23:28] - 3、凡若欣经营管理的鱼池为普通的鱼池,没有比其他的鱼池增加危险,且该鱼池不对社会公众服务,所以,凡若欣没有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鱼池如何管理,没有要求鱼池管理人24小时不间断的看护,没有要求鱼池承担警示和设立围挡的义务,凡若欣没有违反法定义务,所以,凡若欣没有赔偿责任。 [09:23:46]
- 4、凡志友对于鱼池没有所有权,也无管理和控制权,要求凡志友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09:24:00]
- 5、杨某出事,是被答辩人未尽监护职责所致,应由被答辩人自己自行承担责任。 [09:24:10]
- 总之,对于杨某身亡的结果,凡某、凡若欣、凡志友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09:24:16]
- [审判员]: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对本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请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举证、质证。[09:24:37]
- [审判员]:原告方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09:24:58]
- [原告代理人]:我方证据有,一、杨某与二原告系父子、母子关系的证明证明二原告系本案法定的赔偿权利人。二、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及部分火化费票据证明杨某的自然情况,其现在已经溺水死亡,因为被告方的过错,必然发生人身损害的损失。三、鱼池承包合同书证明被告凡志有系该鱼池的承包经营方,被告凡若欣系该鱼池的实际经营人,他们都依法负有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的义务。四、现场照片证明鱼池四周既没有围挡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并且没有设专人看管,承包方凡志有和实际经营人凡若欣均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09:26:34]
- 五、平谷刑侦支队对扬春江和褚彦红的询问笔录
证明凡某和被害人杨某在出事时始终在一起玩耍,杨春江就在出事鱼坑附近,在杨某落水至身亡期间,凡某始终没有呼救或找人救助,这样才导致杨某在冬季的冰水中因时间的耽搁溺水身亡。
六、平谷刑侦支队对凡某的询问笔录
证明1、是凡某在出事的当天带领杨某一起玩耍;2、到凡某家鱼池冰面上玩耍是凡某的提议;3、凡某虽年少,但其生存本能明显优于被害人,作为三、四年级的学生,学校对其安全教育已经多年,凡某完全能够意识到带人到冰面上玩耍的危险性,但其并没有采取任何禁止的行为;4、案发现场并没有钢筋棍和抹子,结合上面杨春江等人的证言,凡某在做本次笔录时故意隐瞒了当时出事的真实情况,即凡某带领杨某到危险的冰面上玩耍,落水后并没有采取呼救、找大人救助等补救措施;5、凡某是用洗发水瓶砸开玻璃进入鱼堋的,足见出事时,养鱼池的主人(成年人),没有一个人在现场看护,他们都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之责。[09:37:29] - [审判员]:被告方对以上证据发表意见。[09:38:29]
- [被告代理人]:身份证明没意见、村委会证明有意见,应由居民委员会出示证明、死亡证明有意见,现场照片我们不知道是什么时候照的。[09:39:27]
- [审判员]:照片是你鱼池的现场照片吗?[09:39:46]
- [被告方]:是。[09:40:03]
- [被告方]:杨春江与原告有亲属关系,不予认可,楚燕红不能证明出事的当天杨春江就在鱼池的小屋里。[09:40:36]
- [原告方]:我宣读一下公安局刑侦支队对扬春江、褚彦红和凡某的询问笔录(略)。[09:44:09]
- 证明当时凡某没有呼救,且到冰上玩是凡某的提议。 [09:56:46]
- [审判员]:被告,你们发表意见。[09:57:25]
- [被告方]:杨春江与原告有亲属关系,不予认可,楚燕红不能证明出事的当天杨春江就在鱼池的小屋里、对凡某的询问笔录没意见。[09:57:51]
- [审判员]:原告还有补充的吗?[10:01:15]
- [原告方]:我认为凡某的询问笔录是他父母教的,他并没有说实话,事发之前是凡某找的我儿子,当时我们正在吃饭。[10:02:39]
- [原告代理人]:现场照片上并没有钢筋棍及抹子。别的没有补充的了。[10:04:33]
- [审判员]:被告方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10:05:34]
- [被告方]:宣读公安局刑侦支队与杨某母亲的询问笔录(略)。[10:11:32]
- 能够证明杨某的母亲未尽到监护责任。 [10:12:27]
- [审判员]:原告发表意见。[10:12:49]
- [原告方]:他们当时并没有在鱼池边上玩。[10:13:13]
-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吗?[10:13:43]
- [被告方]:没有了。[10:14:46]
- [审判员]:原告方说一下杨某的居住情况。[10:15:09]
- [原告方]:杨某平时在平谷居住,事发时正赶上放寒假,才到养殖小区玩的,平时我们经常嘱咐他不要到鱼池玩,3点多钟我去修摩托车,大概4点左右,我就回去了,就发现杨某不见了,我们就赶紧寻找。[10:15:50]
- [审判员]:鱼池是谁承包的?[10:18:25]
- [被告方]:鱼池是我父亲承包,由我经营管理,事发当天我是1点半左右离开鱼池的,原告给我打电话后,我大概下午4点半左右才回去的,在我离开鱼池后,鱼池并没有人看管,鱼池周围也没有护栏。[10:18:57]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方面有无补充?有无新证据要提交法庭?[10:19:23]
- [原告代理人]:没有。[10:19:42]
- [被告代理人]:没有。[10:20:0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0:20:55]
- [原告代理人]:尊敬的法官,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方先对法官深入细致的工作表示感谢。今天是“六一儿童节”,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里审理此案,我方感到心情十分沉重。[10:23:18]
- 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在出现在了被告凡某到底对杨某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及其他另外二被告是否亦应承担责任和承担责任的多少问题。首先,被告凡某应当对杨某的死亡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并且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10:24:19]
- 理由为1、杨某是由凡某找去一同玩耍的,凡某从出生到开庭的今天一直就生长在本村,长期同鱼池接触,熟悉鱼池春夏秋冬的各种变化,其安全意识远远超过自小就出生和生活在城里很少和鱼池冰面接触的杨某。 [10:25:02]
- 2、凡某读小学四年级而杨某刚刚才读完小学一年纪上半学期,证明二人年龄上相差很大,一位是大哥哥,一位是小弟弟,我们知道孩子要相差几个月,其对环境和事物的认知那就是天壤之别,当天,二人的玩耍也完全在凡某的控制掌握之中,凡某带杨某到那里玩,玩什么都是由凡某决定。 [10:27:15]
- 3、凡某既然带领杨某到鱼池冰面上玩耍,就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危险的事前防范,事后补救就应当按常规进行,我们都知道出事的当天鱼池的水面封冻,惟有增氧机处未结冰且离水面越近冰层越薄,凡某不应当让杨某走上冰面和走近水面,在二人落水后,凡某既然能够爬出,自己人单力薄,更应当大声呼救并马上找到杨少雄的家大人抢救,因为,杨某父亲的养殖厂离出事的鱼池才几步之遥,不远处也有人在鱼池坝上燎荒,凡某也是明知杨某的家长在家的情况下,才把杨某叫走玩耍的。 [10:27:41]
- 4、天寒地冻,时间就是生命,每提前一份钟,就意味着杨某的生命能够得到挽救,但凡某竟然回家睡大觉,把最佳的抢救时间全部葬送,随着最佳抢救时间的丧失就是有华佗在世也无法再挽救杨某幼小的生命了,凡某一而再、再而三所犯的巨大错误是杨某付出惨痛生命代价的症结所在,因此说对于杨某的死凡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然,这也是凡某的两位法定监护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而杨某父母即使没有尽到监护之责,其责任也是次要的。 [10:28:16]
- 其次,另二被告,被告凡志友作为鱼池的承包经营人,被告凡若欣作为鱼池的实际经营人,他们作为生产经营人更是负有保障他人安全的法定义务,被告凡志友应当自己亲自或督促实际经营人设立警示标志、对鱼池进行合理的保障安全的围挡,指派专人看守而使他人勿进险地,甚至对子女进行特别的安全提示教育都是教较一般的常人家庭所更应当做的工作,被告凡若欣作为实际经营人不光未做到上述几点,就连本人在出事时也未在鱼池,通过种种事实和证据显示,做为本案被告的凡志友、凡若欣恰恰就是因为未做到上述几点,因其过错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他们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29:06]
- 一、对于原告方的损失数额都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计算的其准确性不容质疑,原告方之所以同被告方走入法庭,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被告凡某的监护人即鱼池的实际经营人的不诚信,本来两家世代交好,素无矛盾,患难之中方见真情,原告方的起诉实数被迫无奈之举。 [10:29:41]
- 二、原告的起诉更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3条,最高院的民通意见第159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等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将被告方必须对原告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全部规定清楚。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从速判决[10:29:54] - [被告代理人]:我们认为凡某没有过错,且凡某的父母也没有过错,因出事的鱼池远离村庄,平时没有人到此游玩,没有必要安装防护设施,且其他的鱼池都没有安装防护设施。杨某的父母对此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杨某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10:31:10]
- [原告代理人]:被告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10:32:01]
- [被告代理人]:鱼池不是为社会公共服务的。[10:32:19]
- [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10:33:00]
- [原告代理人]:没有。[10:33:27]
- [被告代理人]:没有。[10:33:51]
- [审判员]:下面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10:34:24]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0:34:46]
-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和辩论意见。[10:34:5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通过以上庭审过程,原、被告分别陈述了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发表了各自意见。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代理人]:同意。[ 被告代理人]:我们先考虑一下。[10:36:14]
- [审判员]:现在暂时休庭十分钟。[10:37:03]
- [主持人]:现在休庭,请各位网友暂时休息一下,稍后继续关注本案的审理。[10:38:43]
- [主持人]:现在继续开庭,欢迎各位网友回来继续关注![10:59:54]
- [审判员]:现在继续开庭。恢复法庭调解。首先原告方先发表一下调解意见。[11:02:20]
- [原告方]:最少赔偿我们经济损失50000元。[11:02:49]
- [被告方]:最多赔偿你们经济损失30000元。[11:03:12]
- [审判员]:你们能否进一步协商解决?[11:04:24]
- [原告方]:最少赔偿我们40000元。[11:04:50]
- [被告方]:行,同意赔偿40000元。[11:14:56]
- [审判员]:什么时候给付。[11:15:25]
- [被告方]:明天我回去借钱。[11:15:38]
- [审判员]:诉讼费由谁负担?[ 原告方]:由被告负担3000元,其余由我们负担。[ 被告方]:行,同意。[11:16:06]
- [审判员]: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凡某、凡志友、凡若欣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春明、张春英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 000元(于2007年6月2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4085元,由原告杨春明、张春英负担1085元(已交纳),被告凡某、凡志友、凡若欣负担3000元(于2007年6月10日前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在五日内送达。原、被告双方听清了么?[ 原告方]:听清了。[ 被告方]:听清了。[ 审判员]:现在闭庭。[11:20:29]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案审理到此就结束了。由于双方当事人曾是多年的邻居,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发生这样的事情都很难以接受,对薄公堂也不是他们的本意,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他们本着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样的结果双方都感到欣慰。今天是六一儿童节,在这样一个儿童和家长都沉浸在幸福之中的日子里,原告一家却经历着心灵的伤痛,悲痛之情难以抑制。在此,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引起广大家长的关注和反思,更加关心爱护自己的孩子,尽到监护的责任。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也应该加强管理,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11:33:45]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法律效力。[11: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