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房山法院城关法庭

庭审现场

原告及代理人

被告及代理人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旁听人员

直播人员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答辩

法治进行时记者在现场拍摄

原告提供证据

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证人作证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证人提问

被告提供书证

被告提供的物证

被告证人作证

原告进行辩论

被告进行辩论

法制进行时记者对原告采访

法制进行时记者对被告采访
5月14日上午9:30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怀疑食用保健品致死”引发的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房山法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因为“怀疑食用保健品致死”引发的纠纷案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41:24]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是审判长宋兆祥,一级法官,城关法庭庭长助理,1980年进入法院工作,曾在刑庭、民一庭、民三庭均审判了大量的疑难案件。尤其是在劳动争议案件领域作出过杰出成绩。
    [09:43:47]
  • [主持人]:
    代理审判员陈彦,二级法官,1982年加入法院工作,审理过大量民事纠纷等案件。代理审判员于颖颖,四级法官,多次荣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先进工作者称号。是房山法院年轻的知识型法官。
    [09:45:10]
  • [主持人]:
    书记员由周慧兰担任。
    [09:46:04]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霍金柱、张海英诉称:原告系夫妻关系,为一家保健产品做代理商。2006年8月经人介绍得知刘建华(被告宋波之夫)患病并有意购买保健产品。11月24日,刘建华经原告介绍购买了保健产品,并开始食用。12月13日下午,刘建华因病重住进了房山区第一医院治疗。入院后的第二天晚上,刘建华因病去世。12月29日早晨,二原告基于与被告的同学关系去看望被告,被告找来众多亲属将二人困至房中,称刘建华去世与食用保健品有关,让二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告及其亲属威胁恐吓围困长达5个多小时的情况下,二原告被迫在被告写好的欠条上签了字,该条的主要内容是“霍金柱、张海英欠宋波死亡赔偿金2.5万,2007年1月6日还清”。回到家后,霍金柱、张海英越想越不甘。便于2007年1月16日将宋波告到了房山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与宋波签订的赔偿协议。
    [09:47:08]
  • [主持人]:
    被告宋波称:我丈夫刘建华患有脑出血及心血管疾病,后来听医生说,刘建华不适宜服用此保健品,二原告建议的剂量过大,因此二原告对被告丈夫的死亡应当承担责任。
    [09:47:39]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48:03]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51:46]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霍金柱、张海英诉被告宋波撤销权纠纷一案。
    原告霍金柱,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房山区燕山迎风六里。
    原告张海英,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5:51]
  • 被告宋波,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房山营业处主任,住房山区城关镇洪寺村。
    委托代理人卓小勤,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明光北里。
    [09:56:22]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霍金柱]:
    没有异议。
    [ 张海英]: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宋波]:
    没有异议。
    [09:56:48]
  • [审判长]:
    经审查,原告霍金柱、张海英诉被告宋波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宋兆祥、代理审判员陈彦、代理审判员于颖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书记员周慧兰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09:57:50]
  •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09:58:16]
  • [审判长]:
    上述权利双方是否听清? 
    [ 霍金柱]:
    听清了。
    [ 张海英]:
    听清了。
    [ 宋波]:
    听清了。
    [09:58:38]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霍金柱]:
    不申请。
    [ 张海英]:
    不申请。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宋波]:
    不申请。
    [09:59:07]
  • [审判长]: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59:55]
  •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
    [ 霍金柱]:
    听清了。
    [ 张海英]:
    听清了。
    [ 宋波]:
    听清了。
    [10:00:4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04:44]
  • [张金海]:
    事实与理由:2006年8月,二原告(夫妻关系)经宋友海、果绍芹介绍得知刘建华(被告之夫)患病并有意购买保健产品,9月,二原告由房山区城关果绍芹陪同到被告家为刘建华介绍了完美公司生产的保健产品。之后被告夫妇又到其他地方听了完美公司产品的介绍会。11月24日,刘建华到完美公司产品的专卖店购买了保健产品,开始食用保健产品。12月13日下午,因刘建华病重住进了房山区第一医院治疗期间,二原告曾看望过刘建华,12月14日晚上,得知刘建华因病去世,29日早晨,二原告基于与被告的同学关系去看望被告,未料被告竟找来众多亲属将二原告困至房中,称刘建华的去世与食用完美公司的保健产品有关,让二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别出房门。二原告不认可被告的说法并找来二位同事帮助说明,但被告及其亲属将原告同事轰出房屋,仍强烈要求二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告及其亲属威胁恐吓围困长达5个多小时的情况下,二原告被迫在被告写好的欠条上签了字,该条主要内容是二原告欠她死亡赔偿金25000元,2007年1月6日还清。当日,二原告在同事的陪同下到房山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报案,接待民警赵国旺称此案属民事纠纷,建议去法院解决。综上所述,二原告是被迫在欠条上签的字,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被告让二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此二原告诉请法院裁决。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9日签订的赔偿协议。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0:04:55]
  • [审判长]:
    对事实有无其他补充和变更?
    [ 张金海]:
    没有。
    [10:05:1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10:05:30]
  • [宋波]:
    一、原告在起诉书中所陈述的不是事实,不符合事实。刘建华乃被告之丈夫,患有高血压,脑积水,经治疗明显好转,2004年至事发前各项体检正常。2004年6月初,原告夫妻向被告介绍认识完美产品。开始被告不愿意食用,但原告一直到被告家纠缠。一直到2006年10月下旬,原告说被告有病,可以服用产品,被告遂购买了他们的产品,共支付费用2635元人民币,原告为此给刘建华写了一份医嘱,服用完美产品的要求及注意事项,要求刘建华按要求服用完美产品。并告之治疗高血压的药物可以逐步减少,特别叮嘱,在服用产品期间,如果出现口干胸闷心慌等都属于正常反应,不用害怕,只要把产品停用一段时间即可。12月25日刘建华开始服用,服用10天左右,刘建华出现高血压等不良反应,出现不想吃饭等情况。被告向原告反映后,原告说都是正常反应,并且让其增加剂量。到2006年12月11日,被告又让原告服用完美产品说在服用芦荟矿物精前后不能吃任何药物,刘建华在服用芦荟矿物精当天夜晚出现呼吸急促等反应。12月26日,被告找到二原告反映情况,但原告专程跑到被告家说,这是刘建华吸收得好,还得继续吃,绝对不能停。2006年12月13日,刘建华吃完药物后晕倒,到房山第一医院抢救,各项指标高出正常,有颅内出血反应。刘建华到家10分钟就去世了。原告到被告家,经过协商,二原告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0元,2007年1月6日前付清。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过错,支付25000元精神抚慰金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7:21]
  • [审判长]:
    被告本人有什么补充?
    [ 宋波]:
    没有。
    [10:07:42]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有无异议?
    [ 霍金柱]:
    有不服,对于时间有异议,2004年初,我们并不认识被告,没有说过治疗疾病,只是说对他有效果。被告也没有从我处买,是从专卖店买的产品。我们不是医生,也没有说治疗高血压怎么样。2006年10月12日下午没有说绝对不能停。12月29日到他家去,我并没有承认在产品的剂量上存在错误,对方写好的欠条上并不是精神抚慰金。签字是我们被迫签的,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
    [10:24:36]
  • [审判长]:
    还有无其他补充?
    [ 张海英]:
    没有。
    [ 审判长]:
    是什么时候去的?
    [ 霍金柱]:
    2006年9月。
    [10:24:55]
  • [审判长]:
    原告称是被胁迫签字的,被告对你有哪些言语和行为?
    [ 霍金柱]:
    首先我们那天到他家去,是对被告进行探望,到他们家以后,他们家没有外人,正好在门口倒炉灰,见到我们以后就自己拿着簸箕到暖气炉里头。我爱人进去的,我没有进去,我听到打的声音,我爱人被打了。他的房客过来了,我说大姐冷静点,他的房客拉着,我进去了。
    [10:28:15]
  • [霍金柱]:
    她的房客打电话让宋波的亲属过来,亲属来了以后,她从门口外头拿了一个棒子,就要打我,被亲属拦下。威胁、恐吓我们,开始我们没有说进行赔偿,因为我们没有责任,在经过四五个小时以后,从早晨8点去到中午1点离开现场,被迫在她写好的欠条上签的字。
    [10:29:47]
  • [张海英]:
    我们到他们家之后,她一边哭一边拳打脚踢,我说了一些安慰的话,我说大姐,别这样。我丈夫过来后她也拳打脚踢,我和房客把她扶到屋里,房客说他心脏不好,我安慰她,我说上医院看看去,她不让去,让她房客给她亲戚打电话,一会她的亲戚陆续就来了。后来非让我们给钱,我说这与我们没有关系,不应该给。她就从外面冲进来,叫着我的名字说,我没有爷们,也让你尝尝没有爷们的滋味,你不给钱别想出去。我怕失去自己的亲人,所以在里面被迫签字。
    [10:33:07]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叫来的几个人前来帮助,说明被告之夫死亡与服用产品无关。
    [10:33:47]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说的有无异议?
    [ 宋波]:
    我亲口听见原告问她是怎么打他的,他们没有作任何回答,事实上根本没有发生任何打人的事情,对方完全是在编造。
    [10:34:20]
  • [宋波]:
    原告的话总是自相矛盾,刚才说以同学的身份慰问我,这会又说不认识我们。后来说有效果,进行解释。我们去买的,是不是你们去我们家劝说的,让刘建华跟着去买的?说排毒,你又说不是排毒。11号让他服用矿物精,你又说不是。还有时间问题,你们说逗留了5个小时。那会是12月,8点多天还黑着,你们是11点多走的,怎么会有5个小时。你说怕失去亲人才签字,现在又说是我们在事先写好的欠条逼你们签字,其实是你让我们的人写好的欠条,你要自己签字。
    [10:40:44]
  • [审判长]:
    原告陈述说她进入你家后曾经拿着一个锆把对原告进行威胁,对吗?
    [ 宋波]:
    我说你们走吧,我永远也不想见你们。我是去倒炉灰,我说你们走吧,那时我心脏就不好,一看见他们我就手脚冰凉,我就上屋里。他们跟着,我躺在我沙发上了,张海英还说大姐别着急,她说就是为解决这事来的。
    [10:41:57]
  • [审判长]:
    当时你们这方都哪些人在场?
    [ 宋波]:
    有我们一个邻居。没有其他亲属。我躺在沙发上不行的时候,她说要不给他们家人打电话,我们家邻居说给我妹妹打电话,我说不打。我说话声音小,张海英给传达的。后来我妹妹和妹夫就来了。其他人也来了,不是我让来的,我丈夫出事后他们天天都来,而且有一个天天跟我作伴的。总共5个人。
    [10:43:33]
  • [审判长]:
    这5个人签定协议时都在场吗?
    [ 宋波]:
    在。
    [10:43:46]
  • [审判长]:
    对方除了他们俩还有其他人吗?
    [ 宋波]:
    隗公元和许玉玲。
    [10:44:05]
  • [审判长]:
    原告,被告阐述的人员参与情况属实吗?
    [ 霍金柱]:
    不属实,人多。我们这方就我们俩,后来有隗公元和许玉玲,是完美公司受益者,去推销产品的。
    [10:44:43]
  • [审判员]:
    你是完美公司的工作人员吗?
    [ 霍金柱]:
    不是。
    [ 审判员]:
    你是经销者吗?
    [ 霍金柱]:
    只是推销,介绍。
    [10:45:06]
  • [审判员]:
    怎么介绍?
    [ 霍金柱]:
    只是介绍,让当事人到专卖店购买。
    [ 张金海]:
    有专卖店,进行直销。
    [10:45:24]
  • [审判员]:
    你们获取利润的方式?
    [ 张金海]:
    完美公司设有专卖店,以个人能力为限,如果接触比较广,可以申请向完美公司设立专卖店,我们并不是在推销过程中抽取部分利润。
    [10:46:50]
  • [审判员]:
    你在被告家中共滞留多长时间?
    [ 霍金柱]:
    5个小时。
    [10:47:29]
  • [审判员]:
    被告对你们做了些什么?
    [ 霍金柱]:
    拿锆把威胁是事实,宋波威胁我。
    [ 张海英]:
    叫着我的名字说,“我没有爷们也让你尝尝你没有爷们的滋味,不拿钱,别想出去。”
    [10:48:23]
  • [审判员]:
    你们都做了些什么?
    [ 霍金柱]:
    当时对方的妹夫说得多,举些例子说让我们赔钱。打电话让隗公元和许玉玲来。他妹夫出去了,我们就在那静坐着。
    [10:50:29]
  • [审判员]:
    对你们的人身有什么行为?
    [ 霍金柱]:
    谩骂,人身攻击。
    [ 张海英]:
    把大门锁上了。
    [10:51:01]
  • [审判员]:
    离开的具体时间?
    [ 霍金柱]:
    2006年12月29日1点。
    [ 审判员]:
    离开后干什么了?
    [ 霍金柱]:
    回自己家,我们俩心情特别不好,中午没有吃饭、害怕,特别压抑,下午的时候在同事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
    [10:51:31]
  • [审判员]:
    什么时间、谁陪同的?
    [ 霍金柱]:
    时间记不清了,有隗公元、许玉玲,一共六个人。
    [10:52:00]
  • [审判员]:
    你们要反映什么问题?
    [ 霍金柱]:
    签的欠条不是真实意思表达,请求派出所出面调解一下。
    [10:52:33]
  • [审判员]:
    你们到派出所向民警反映问题的原话说一下。
    [ 霍金柱]:
    我们到派出所以后,我们说报案,他们说什么事,我们把过程陈述了一下,我说欠条不是真实意思表达,派出所说这是民事纠纷,你并没有受伤,这我们不予立案,让我们提早到法院解决。
    [10:54:00]
  • [审判员]:
    民警姓名?
    [ 霍金柱]:
    赵国旺。
    [10:55:05]
  • [审判员]:
    你向法庭陈述,除了拿锆把打你之外,其他人有无过激的行为?
    [ 霍金柱]:
    她侄女对我们进行谩骂,还有她妹妹。
    [ 张海英]:
    她妹妹说,“你们说呀,到底打算怎么办?还不赶紧签字?”
    [10:56:04]
  • [审判员]:
    原告,你是完美公司的雇员,还是优惠顾客?
    [ 霍金柱]:
    优惠顾客。
    [ 张海英]:
    我们吃产品好,听果绍芹说被告夫妇想购买产品,就到他们家去介绍了。
    [10:56:42]
  • [审判员]:
    你和被告到底什么关系?
    [ 霍金柱]:
    我和被告宋波开始是同学,只是一直没有来往,从2006年8月才开始有联系。我爱人和对方的丈夫是同乡。
    [10:57:05]
  • [审判员]:
    被告丈夫刘建华食用多长时间?
    [ 宋波]:
    十几天。
    [10:57:13]
  • [审判长]:
    服用后有何症状?
    [ 宋波]:
    血压上去了,脚趾肿了。我就找他们了,他们说没有危险,都是正常反应。我丈夫还跟他们说过脚趾头怎么一拱一拱的,他们说是在排毒。开始吃的时候就出不来气,我跟介绍的人说了,后来12日原告就来了,他们说是吸收的好,13日我丈夫就去世了。
    [10:58:29]
  • [审判长]:
    你也听完美介绍会了是吗?
    [ 宋波]:
    没有,是他们俩去,叫着他们的下线,开车让我去,我说我事多,我也不想吃,也不想买,他们死拉活拽非让我去,我总是犯困,他们拉着我去听了产品介绍会,但是我什么都没听进去。
    [11:00:04]
  • [审判长]:
    被告,你们是从哪里购买的产品?
    [ 宋波]:
    他们俩说完后,就拉着我和刘建华到一个专卖店买了完美产品。
    [11:01:21]
  • [审判长]:
    你丈夫死亡是什么原因?
    [ 宋波]:
    脑出血,心衰。2006年12月14日死亡的,当天医生就说不行了,第二天又坚持一夜,医生也说让准备后事,说农村有讲究,带一口气回家吧。2006年12月14日8点我丈夫就死亡了。
    [11:02:34]
  • [审判长]:
    原告,被告当初让你们在欠条上签字时,欠条内容看了吗?
    [ 霍金柱]:
    看了。
    [ 张海英]:
    看了。只是当时心挺慌的。
    [11:03:32]
  • [审判长]:
    被告,欠条的内容是谁写的?
    [ 宋波]:
    是张海英让写的,我妹夫韩秉政写的。
    [11:04:07]
  • [审判长]:
    双方还有什么补充的事实?
    [ 被告代理人]:
    二原告是1月4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办理这个事。
    [ 宋波]:
    没有。
    [11:05:3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 原告代理人]:
    有人民日报、中国消费者报纸、工商时报对完美公司的产品进行全面的介绍。从信息上看,原告对这种产品是认可的,并没有对人有害的负面报道。(提交报纸)证明原告对完美公司的产品获取信息的来源具有权威性的报刊,以及产品介绍的肯定。
    [11:06:35]
  • [审判长]:
    被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这些报纸,相关宣传信息,你看一下,对证据有什么异议?
    [ 被告代理人]:
    对这几份报纸的真实性无异议,我认为这几份报纸都是完美公司作的广告,并不代表他们的产品没有瑕疵或者完美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因为只有国家质监总局或食品检验部门处的检验材料才证明无害。
    [11:09:46]
  •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庭到城关派出所取一份书证,没有其他书证了。另外有三个证人,赵xx、许xx、隗xx。隗xx和许xx证明原告在被告家中曾请他对被告进行说明工作,他能证实当时的环境,或者有什么言语。赵xx证明被告对完美产品信息来源的了解并非单纯来源与二原告。
    [11:12:01]
  • [审判员]:
    请证人隗XX出庭作证。
    证人隗XX,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房山区燕化星城。
    [11:12:36]
  • [审判员]:
    证人,本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原告的申请,法庭传唤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你有作证的义务,作证要如实客观的作证,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11:13:04]
  • [审判员]:
    你和霍金柱和张海英熟悉吗?
    [ 证人]:
    以前不认识,就因为吃完美产品,作促销认识的,认识有两年了。2005年4、5月份就认识了。
    [11:13:48]
  • [审判员]:
    2006年12月29日,两位原告到被告家发生了一些事情,那天的情况你清楚吗?
    [ 证人]:
    我在场。当时他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我去了以后,屋子里特别沉默,说起这事,我一说产品对方就不让说,一说就轰我们。我说要不我出去,他也不让走。那天我是接了原告的电话,我去的,我不知道干什么去。原告也没有说当时发生什么事了。他说我去了就知道发生什么事了。我去了说产品没有毒副作用。他不让说。他说产品吃了三天吃死人了,赖你们,如果没有吃产品,死了跟你们没有关系。由于他们不让我说,就把我轰出去了,我就走了。走了以后我给原告打电话,他手机就关机了。我在他家呆了七八分钟,就走了。
    [11:18:15]
  • [审判员]:
    你除了去介绍产品外,还做过其他的吗
    [ 证人]:
    没有。
    [ 审判员]:
    你看到原、被告双方有哪些活动?
    [ 证人]:
    他们坐着。气氛特别不好。
    [11:18:40]
  • [审判长]:
    你是先于原告离开的对吗?
    [ 证人]:
    对。
    [ 审判长]:
    还有其他陈述吗?
    [ 证人]:
    没有。
    [11:19:11]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对证人发问?
    原告代理人,你去被告家,与你同去的还有谁?
    [ 证人]:
    许玉玲。
    [11:19:40]
  • [原告代理人]:
    你们听到,看到什么?
    [ 证人]:
    门口有一个锆把,气氛特别沉默,有五六个人,对方有五六个人。我们是被轰出来的。我跟二原告说回去吧,他们没动。
    [11:20:21]
  • [原告代理人]:
    你让原告出去,对方有没有反映?
    [ 证人]:
    没有反映。
    [11:20:37]
  • [被告代理人]:
    你用完美产品多长时间了?
    [ 证人]:
    五年,最初是朋友介绍,也听过课。听课的时候就说吃完美有什么反应,分享效果。听过两三个,他们得什么病的都有。我听过分享后,我是亚健康,我就吃了。
    [11:22:17]
  • [被告代理人]:
    你销出去多少人?
    [ 证人]:
    我们家亲戚全都吃。
    [ 被告代理人]:
    你在销出去产品后,怎么给你回扣?
    [ 证人]:
    专卖店卖货,是公司的事。
    [ 被告代理人]:
    给你百分之多少的利润?
    [ 证人]:
    不知道。
    [11:23:08]
  •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要问对本案有关的。
    [ 被告代理人]:
    我认为都是与本案有关的,如果他们说的不一致,证明原告在撒谎。你一共听了几次课?
    [ 证人]:
    没事就听。
    [11:23:53]
  • [被告代理人]:
    你说芦荟矿物精有什么功效?
    [ 证人]:
    排毒,没有治疗作用,没有副作用。
    [ 被告代理人]:
    高血压能吃吗?
    [ 证人]:
    能吃。
    [11:24:26]
  • 审判长还有无其他发问?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证人出庭。双方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 原告]: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证人隐瞒了重要事实,就是完美公司给他回款的问题,证人所说的情况,跟原告说的不一致,证人说五六个人,原告说七八个人,显然是在撒谎。
    [11:25:04]
  • [审判长]:
    下一个证人出庭。
    [ 证人]:
    许XX,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房山区城关镇顾册村。
    [ 审判长]:
    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作伪证要承担责任,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11:25:58]
  • [审判员]:
    把你要到法庭证明什么问题,向法庭陈述。
    [ 证人]:
    在2006年12月29日突然霍金柱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家去一下,我说什么事,他说过来再说。结果打了三次,我不知道什么事,到那去了以后,连隗大哥一块去的,我一进去,看见屋里有站着的、有坐着的,有一个男的问,说你们能代表完美公司吗?我说干吗代表公司,因为我吃完美产品,特别好,是受益者。他说代表不了公司就出去。我们到那说了几句,刚一进门就觉得很恐怖。后来里屋一个女的说,你不是人,你不会说话,你走。就拿橘子扔给我们。隗大哥说咱们走,说你们走行,就给我们轰出去了。讲完了。
    [11:27:58]
  • [审判员]:
    有无其他补充?
    [ 证人]:
    我们出去以后,一个女的也说,你不会说话,你不是人。我们也没有言语。就出去了,到大门口外。总共连去带出来也没有几分钟。
    [11:28:26]
  • [审判员]:
    原告向证人发问。
    [ 原告代理人]:
    你到被告家屋里有几个人?
    [ 证人]:
    五六个人。
    [ 原告代理人]:
    是全部五六个,还有一共五六个?
    [ 证人]:
    他们家的五六个。
    [11:28:54]
  • [原告代理人]:
    听到被告对原告有无什么言语,或者采取什么行为?
    [ 证人]:
    我一进屋就觉得屋里的人都瞪着眼睛,我是一个家庭妇女,那种场合我很害怕。
    [11:30:05]
  • [原告代理人]:
    你从被告家出来后,有没有与原告在下午到派出所报案?
    [ 证人]:
    从他们家出来,就跟他们联系不上了,因为当时没有让他们出来,后来下午联系上了,我跟他们一块去到派出所。
    [11:30:37]
  • [审判长]:
    被告有什么问题?
    [ 被告代理人]:
    你共吃了多少年?
    [ 证人]:
    四年。
    [ 被告代理人]:
    谁是你的上线?
    [ 证人]:
    我侄媳妇给我介绍,我就吃,没有上线。
    [11:32:18]
  • [被告代理人]:
    听过课吗?
    [ 证人]:
    听过,讲健康,说他的腰椎好了,我一想我的腰椎可能也能好,最开始分享就是东北的王小刚,他是牛皮癣吃好了,还有就是说颈椎吃好的。我不想从事这个行业,有一个人看我吃得挺好,我们村的一个人也找我,他是因为便秘吃的,也好了。
    [11:34:50]
  • [被告代理人]:
    你推销一份,给你多少回扣?
    [ 证人]:
    不给我,如果吃得好,我越吃越优惠。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其他发问的。
    [ 审判员]:
    证人出庭在外面等候。
    [11:36:22]
  • [审判长]:
    双方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她说的被告亲属打她,没有这个事实。
    [11:37:10]
  • [审判长]:
    下一个证人入庭。
    [ 证人]:
    赵XX,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房山区城关镇顾册村。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作证要如实陈述,如果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11:37:57]
  • [审判长]:
    你跟原告什么关系。
    [ 证人]:
    我们没有什么关系,我们就是朋友,原来一块做过保险。
    [ 审判长]:
    你要证明什么问题?
    [ 证人]:
    证明刘建华夫妇到我们家听过健康产品知识课。
    [11:38:57]
  • [审判长]:
    谁介绍的?
    [ 证人]:
    刘建华先去的,宋友海带刘建华一起去的。
    [ 审判长]:
    什么时间?
    [ 证人]:
    去年春天,几月份想不起来。
    [11:39:23]
  • [审判长]:
    宋友海是谁?
    [ 证人]:
    是刘建华的大舅子,他们是一个村的。
    [ 审判长]:
    你怎么知道他是刘建华的?
    [ 证人]:
    去了他得介绍。
    [11:39:56]
  • [审判长]:
    被告家中还有其他人去吗?
    [ 证人]:
    没有。后来宋波去过一次,跟果绍芹去的。
    [ 审判长]:
    被告夫妇以前你们认识吗?
    [ 证人]:
    不认识。
    [11:41:53]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发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问题。
    [ 被告代理人]:
    你吃过完美产品吗,吃过多长时间?
    [ 证人]:
    吃过四年。
    [11:42:19]
  • [被告代理人]:
    你是谁介绍的?
    [ 证人]:
    我姐夫介绍的,是直接吃的,听说产品好,后来听过课。
    [ 被告代理人]:
    上课都讲什么?
    [ 证人]:
    健康知识和产品功效,有病人谈体验。
    [11:43:03]
  • [被告代理人]:
    都有什么毛病吃好的?
    [ 证人]:
    我不关心别人,就关心我自己,我自己是血压高,最高高压180多,高了10多年。
    [ 被告代理人]:
    你有心脏病吗?
    [ 证人]:
    我没有心脏病。
    [11:43:35]
  • [被告代理人]:
    血压高是吃了完美就好了吗?
    [ 证人]:
    我没有说。我吃了一段时间,现在我都在用,降压药就不吃了。一直吃完美控制血压。一共多少无法计算,吃了四年,花多少钱也无法计算。
    [ 被告代理人]:
    是每天吃,还是每月吃一次?
    [ 证人]:
    开始按顿吃,后来就没准了,想起来就吃,想不起来就不吃。
    [11:44:23]
  • [被告代理人]:
    你组织过健康宣传吗?
    [ 证人]:
    我们家有聚会。
    [ 被告代理人]:
    就是宣传完美的一个窝点对吗?
    [ 证人]:
    我拒绝回答。
    [ 审判员]:
    发问注意方式方法。
    [ 被告代理人]:
    举行过多少次?
    [ 证人]:
    我不愿意回答。
    [11:45:52]
  • [被告代理人]:
    那天大概去了几个人?
    [ 证人]:
    记不住。
    [ 被告代理人]:
    每次多少人?
    [ 证人]:
    大概10多个。
    [11:46:17]
  • [被告代理人]:
    为什么单单记住刘建华?
    [ 证人]:
    他到我们家去了,毕竟他跟我介绍了自己。
    [ 被告代理人]:
    都介绍,为什么只记住刘建华?
    [ 证人]:
    因为他特殊,走路时肢体上有毛病,也不算胖,也不算瘦,一米七八左右,不戴眼镜。
    [11:47:20]
  • [被告代理人]:
    不问了,编呢!
    [ 证人]:
    我说的都是事实。
    [ 审判长]:
    双方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庭对被告代理人进行训诫。
    [ 被告代理人]:
    我认为他说刘建华到她家听课不是事实。
    [11:48:18]
  • [宋波]:
    他说每星期都要去,他还不承认有什么人分享。是在隐瞒什么,不是实话。
    [ 审判长]:
    还有无其他证据?
    [ 原告代理人]:
    申请法庭向城关派出所取证,其他证据没有。
    [11:48:46]
  • [审判员]:
    被告向法庭举证。
    [ 被告代理人]:
    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检验报告单二页,其中一份是2004年10月13日,另外一份是2005年7月21日。这两份检验报告单表明被告的丈夫刘建华虽然以前得过高血压,但是经过治疗,有关检验指标基本正常。提交。第二份是吃剩下的完美产品包括营养餐、芦荟精、氨基酸片、芦荟胶等。还有购货凭证三份,证明原告给被告销售的产品是完美产品。还有本案原告给刘建华的医嘱,规定了怎么吃、吃多少、什么时间吃、还有注意事项。在服用期间如果出现头痛、口干、胸闷等都属正常,不要害怕,吃芦荟胶一管就行了。证明原告是在用完美产品给刘建华看病。
    [11:51:25]
  • [被告代理人]:
    还有一份录音资料,时间是2007年1月7日下午,地点是在果绍芹家中,果绍芹和霍金柱的对话,当庭播放。第五份证据,是房山区第一医院检验报告单和出院记录,这份证据证明被告的丈夫刘建华在房山区第一医院2006年12月14日接受抢救的时候,各项指标均高于正常。最后诊断是高血压、急性脑出血、慢性肾功能不全,说明刘建华死亡前因服用完美产品导致脑出血。第七份是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洪寺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第八份证明是欠条,就是由两位原告签署的原告承诺赔偿被告2.5万元的条。举证完毕。
    [11:52:12]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
    对第一份证据,只能证明2006年7月21日房山区第一医院对刘建华有过各项检验,检验结果是否正常,以及和被告所说的问题体现不出来。关于产品,完美公司专卖店的购货单,并不是二原告销售给被告的。录音资料,只能证明在那个时间段进行过通话,跟本案没有关系。
    [11:53:06]
  • [原告代理人]:
    关于购货凭证,是从专卖点店购买的产品,不是二原告销售给被告的。出院记录和死亡证明以及专用收据,对真实性认可,但是被告代理人谈到,是因为服用完美产品导致脑出血,这个证据体现不出来,仅是判断,没有效力。霍金柱、张海英确实给被告写过一个单据,并非是医嘱,没有显示出医嘱,只是完美产品怎么服用的说明。欠款证明是霍金柱、张海英签字,不是原告写的,是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抚慰金。
    [11:54:01]
  • [审判长]:
    原告,所谓的服用方法,是你们给被告写的,不否认是吗?欠条要起诉撤销的就是这个欠条对吗?
    [ 原告里人]:
    是。
    [11:54:42]
  • [审判长]:
    这个食物是不是你们给推销的产品?
    [ 原告代理人]:
    从外面看确实是完美公司的产品,但现在原告无法确定就是当初的完美公司的产品。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其他证据?
    [ 被告代理人]:
    三位证人,证明事情发生的经过,有买药和打条的经过。
    [11:55:34]
  • [审判长]:
    证人果XX出庭。
    [ 证人]:
    果XX,女,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良乡轮胎厂退休工人,住房山区城关镇洪寺村。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有作的义务,如果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11:56:16]
  • [审判长]:
    把你要证明的问题向法庭作陈述。
    [ 证人]:
    证明他们怎么认识的,霍金柱、张海英和宋波、刘建华怎么认识的。我跟二原告认识也是通过完美,通过听课认识他们的。后来他们打听我们家电话,后来上我们家认识的。认识有一年,又说起来跟被告夫妇是同学、老乡,又上他们家认识的,又提起完美。这是认识经过。证明宋波通过他们吃完美食品。没有其他的。
    [11:57:37]
  • [审判长]:
    有什么向证人询问的?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有,你是怎么认识原告的?
    [ 证人]:
    通过听完美的课认识的,我买的时候不是他们介绍的,还有一个人,通过几次听课,跟他们认识的。
    [11:58:04]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怎么认识被告的?
    [ 证人]:
    通过我认识的,当时我吃这个,我也有毛病,吃这个觉得很好,治这病,治那病,我出于好心。在没有认识他们之前,我吃的时候,没有很接触的时候,就跟被告说过,他们没有接受,我就不说了。后来二原告上我们家去,他们说跟刘建华一样的病治好了,领着上他们家去了一趟,去过几次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怎么说我就不知道了。大概是去年3月份认识的。
    [11:59:14]
  • [被告代理人]:
    你原来有什么病?
    [ 证人]:
    血糖高,吃完美的产品也吃降糖药,觉得不合适就吃点。吃完美就吃一个月就没有再吃,但是药,是觉得不好就吃点。
    [ 被告代理人]:
    你也听过好几次课,他们互相分享都说些什么?
    [ 证人]:
    糖尿病、血压高、心脏病。所有病都有分享过。吃完美都吃好过。
    [12:00:08]
  • [被告代理人]:
    在哪听课?
    [ 证人]:
    顾册,赵XX家。
    [ 被告代理人]:
    你带刘建华去过赵XX家听课吗?
    [ 证人]:
    我没有。
    [12:00:40]
  • [被告代理人]:
    刘建华去世你去过他们家吗?
    [ 证人]:
    我一直在。去世之后,当天,原告去来着,看了看走了。后来写欠条的时候我不在场,后来我去了,呆不到十分钟我就走的。
    [ 被告代理人]:
    你在时双方有无冲突,打人、骂人?
    [ 证人]:
    没有。
    [12:01:28]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什么时候卖给刘建华产品的?
    [ 证人]:
    大概11月。
    [ 被告代理人]:
    是原告拿到他们家,还是到专卖店买产品的
    [ 证人]:
    是专卖店,是原告说的,钱是被告交给张海英了,一起到专卖店拿产品的。
    [12:02:25]
  • [被告代理人]:
    你知道卖完美产品有什么好处吗?
    [ 证人]:
    挣积分,积分高挣钱多,职位高。有百分之几的提成。当时是公司往回返,有返到条里,不给现金,告诉你钱数,再拿着东西,超过200元打到存折上。
    [12:03:01]
  • [被告代理人]:
    你说在抢救的时候你在,被告是不是问原告,你们有没有责任,当时原告怎么回答的?
    [ 证人]:
    说有责任。
    [ 原告代理人]:
    你跟被告什么关系?
    [ 证人]:
    老乡。
    [12:03:34]
  • [原告代理人]:
    有无亲属关系?
    [ 证人]:
    也说有吧,宋友海是宋波的哥哥,我是宋友海的妻子。
    [ 原告代理人]:
    你说二原告向被告介绍产品之前,你也向被告介绍过对吗?
    [ 证人]:
    介绍过。
    [12:04:08]
  • [原告代理人]:
    你与被告来往密切吗?
    [ 证人]:
    一直很好。
    [ 原告代理人]:
    刘建华服用完美的同时,有没有继续治疗、用药降血压、停止用药?
    [ 证人]:
    不清楚。
    [12:05:10]
  • [审判长]:
    证人出庭。传唤下一位证人。
    [ 证人]:
    宋XX,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房山区城关镇洪寺村。
    [12:06:16]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要如实作证,不得做伪证,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把你要证明的问题进行陈述。
    [ 证人]:
    从开始原告让我拉着刘建华听课,听课回来,让他吃完美产品。没有其他的。
    [12:07:32]
  • [审判长]:
    被告进行发问。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怎么认识被告的?
    [ 证人]:
    不清楚。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怎么说的?
    [ 证人]:
    就说吃完美产品好。
    [12:08:33]
  • [被告代理人]:
    出事那天,2006年12月19日你在被告家吗?
    [ 证人]:
    开始不在,他们先到后,我去的,一直到他们走我都在。
    [ 被告代理人]:
    整个过程,包括被告的家属,亲属,有没有打过原告?
    [ 证人]:
    没有。
    [12:09:11]
  • [被告代理人]:
    当时签字是谁写的欠条?
    [ 证人]:
    韩子,被告的妹夫。
    [ 被告代理人]:
    是不是原告签字?
    [ 证人]:
    是。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有没有被迫签字的。
    [ 证人]:
    没有。
    [12:10:13]
  • [被告代理人]:
    有没有问原告有责任,他们怎么说的。
    [ 证人]:
    原告说有责任。
    [ 原告代理人]:
    你与被告什么关系?
    [ 证人]:
    她是我堂妹。
    [12:11:15]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到被告家后,你也到被告家,一直到二原告离开。对吗?有多长时间?
    [ 证人]:
    对,有两个小时。
    [ 原告代理人]:
    就谈一个问题吗?
    [ 证人]:
    是。就说赔偿,就说谈谈说说、商量商量、签的字。二原告跟被告单独在北屋谈我不在。
    [12:12:50]
  • [原告代理人]:
    你是怎么去的?
    [ 证人]:
    我看二原告的车在,我就去看看。
    [ 原告代理人]:
    你说过什么话吗?
    [ 证人]:
    没有。
    [ 原告代理人]:
    关于赔偿,是愿意还是不愿意,原告什么态度?
    [ 证人]:
    我没细看,反正签字了。
    [12:13:35]
  • [原告代理人]:
    你服用过完美产品吗?
    [ 证人]:
    服用过,我觉得吃后肚胀。
    [ 原告代理人]:
    你给刘建华介绍过吗?
    [ 证人]:
    介绍过,他不愿意吃。
    [12:14:23]
  • [原告代理人]:
    你拉着刘建华去过产品的介绍会是吗?
    [ 证人]:
    是。
    [ 被告代理人]:
    你听过几次课?讲什么?
    [ 证人]:
    听过两三次。说什么病能治好,是讲课和听课的人说。说过的病可多了,说过高血压。
    [12:14:58]
  • [审判长]:
    证人退庭,在庭外等候。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他不是开始就在,是后来去的。我们不是自愿签字。拿那个锆把威胁我们的时候,他没在。药一直用着,没有说过停止用药。
    [12:16:41]
  • [原告代理人]:
    二原告介绍产品过程中并没有有关证人在场。对于说一些药物疗效,以及停止服药,并自认有责任的情况不予认可。宋友海已经明确表示,刘建华曾经听过产品介绍会。
    [ 被告代理人]:
    关于刘建华听课的事情,因为人已经去世,我们不了解情况,其他没有。
    [12:20:27]
  • [审判长]:
    下一位证人入庭。
    [ 证人]:
    冯XX,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房山区城关镇洪寺村。
    [ 审判员]:
    证人出庭要如实陈述事实,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12:21:22]
  • [证人]:
    我认识二原告是2006年7月底,我住在宋波他们院里,他们俩说完美产品,吃好了不少比刘建华病情还严重的人。我跟宋波说过,别买这些,我也接触过这些东西,效果不是很好,有病上医院。后来他们还是买了,他们三天两头去,有时每天去一次。宋波是保险公司职员,说你大哥有病有什么动静照顾点。最后到买的那天,我把被告叫到厨房,我说说好不买,怎么又买了,被告说因为原告的父亲比刘建华严重都治好了。
    [12:24:07]
  • [证人]:
    最后欠条,说恐吓他们,我在场。当天早上去的时候,7点多一点,刘建华刚死的时候,宋波心情特别不好,我听到哭声后就过去了。烧暖气屋外头,我看见被告气的要晕倒,我就扶到她到客厅,我说你们就本着和平的解决方式,我让他把她妹妹电话给我,我给她打电话,原告还给摸胸脯,说电话也听不清楚,我就打电话,他妹妹和妹夫就来了。
    [12:26:22]
  • [正人]:
    后来我离开了,又回去了,我比较关心失去丈夫的被告。张海英说:我今天来是过来看看,协商协商这个问题,你说,要多少钱。宋波比较平静,我要多少钱也没用,我要多少钱,人命换来这点钱,就为了你们这点失误,你给我3万得了。张海英说今天过来没有带那么多钱,要不这样,我们家情况也不好,孩子要高考,能不能少点。宋波说你们商量吧。他们就去商量了。二原告说事情发生了,给你们2.5万元,被告没有反应,我没有带那么多钱,给你们打个欠条,他说我也没有经历过这种事,要不你们写欠条,我签字。这样宋波的妹夫写的欠条,他们签字的。讲完了。
    [12:27:5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发问。
    [ 原告代理人]:
    二原告到宋波家,都是下午去的吗?
    [ 证人]:
    不一定。
    [ 原告代理人]:
    你听到这能治病,是上午还是下午?
    [ 证人]:
    中午,在西屋客厅里,我就在屋里坐着,因为我们家孩子在她那玩。
    [12:28:44]
  • [原告代理人]:
    你刚谈到,二原告到北屋去商量,给宋波多少钱,都谁去的?
    [ 证人]:
    我知道就他们俩去的。是宋波让二原告到北屋去商量,我在西屋。宋波没去。
    [ 原告代理人]:
    你说二原告是7点多到被告家的,什么时候离开的?
    [ 证人]:
    是7点多到被告家的,签欠条的时候已经过了中午了。
    [12:29:27]
  • [原告代理人]:
    签完就离开宋波家了对吗?
    [ 证人]:
    签完字,说过一个礼拜给你送过来。签完字不是特别长的时间离开的。
    [12:30:30]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进行发问。
    [ 被告代理人]:
    签欠条那天你一直都在吗?
    [ 证人]:
    他们住大院,我住小院,差不多都在,没离开那院。
    [ 被告代理人]:
    你看到原告或原告家人用什么锆棒打原告了吗?
    [ 证人]:
    我没看见打他们,也没有骂特别脏的话,气愤的时候就说我招谁惹谁了,好端端一个人没了。
    [12:32:03]
  • [审判长]:
    证人退庭,在外面等候。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不认可证人在被告家同意给被告赔偿的证言。证人已经明确说出二原告到被告家以及离开的时间。
    [ 被告代理人]:
    证人并没有说一共在那呆了多长时间,只是大概离开的时间是中午左右。
    [12:33:00]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 原告代理人]:
    申请调取派出所的材料。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2:33:23]
  • [审判员]:
    宣读对城关派出所民警赵国旺的调查笔录一份,赵说:“他们确实报案,公司领导也来了,说是为了脱身写的条,说不让他们走,但没有说有威胁恐吓。当时说中午写的条,晚上来报案,来了四五个人,应是三男二女,我当时告诉他们这不构成敲诈勒索,不能立案,他们说宋波很激动,不让他们走,他们说为了脱身。他们没有说什么宋波家人的什么行为,就说让他们打欠条,他们说这欠条怎么办,反映这情况,这欠条以后是否承担责任,我答复说不清楚。
    [12:39:09]
  • [审判员]:
    他们没有说让派出所解决此事,就是上派出所问一问是否构成犯罪,了解一下他们还应该去刑侦队,他们说宋波没有打他们,就是不让他们走,也没说具体谁让他们打的欠条,我答复说不构成敲诈勒索,没有手段,我认为这不构成治安案件,我说他们可以到分局问问,我觉得是民事纠纷,可以找律师,也可以找法院咨询。我只是口头说的,没有立案,没有书面手续。
    [12:40:56]
  • [审判员]:
    他们没有直接说要求派出所处理此事,只是把情况跟我们说,问了问是否构成犯罪。他们的姓名记不清楚了,有一个是完美的领导,也没有说采取什么手段限制人身自由。我认为死者的家属肯定就是有情绪,当时确实有这个可能,但是他们没有说被打。”双方对以上宣读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 霍金柱]:
    没有意见。
    [ 张海英]:
    没有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没有意见。
    [12:42:21]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事实补充?
    [ 霍金柱]:
    刘建华在医院抢救的时候,我们待了半天,第二天我们又去看望了。在2006年12月14日下午,让我去看望刘建华,当时宋波和我,还有赵秀敏,发生事情过程,跟我说了一下,在2006年12月13日上午,刘建华和被告把降压药放在一边没吃,吃完产品以后又去一个小吃店吃饭,又去洗澡,没穿衣服,高血压病人就怕忽冷忽热,降压药没有吃,是他的失误。
    [12:44:17]
  • [被告代理人]:
    对方说的不是事实,降压药没有吃,是原告嘱咐说降压药不用吃。而且去洗澡,并没有说没穿衣服,穿着棉袄去的,到了洗澡的地方没洗澡,就发病了。
    [ 宋波]:
    刘建华的羊绒棉袄,他吐的东西还在棉袄上,霍金柱还用棉袄给刘建华盖。
    [12:46:3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关于责任归属问题,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我认为本案焦点是欠条内容是否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是否有赔偿责任。我认为这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向被告之夫介绍的保健品,是经过国家检验的保健产品,原告也是食用者,没有不良反应,在权威性报刊上发表的信息,都是对保健品的肯定,没有会致人损害的信息。2006年12月29日原告是基于人之常情去看望被告,不是去赔偿。原告不认为对被告负有赔偿责任,到今天,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之夫的去世与食用完美产品有关,原告怎么会有赔偿之意。签字是被迫行为。本案中原告始终没有对被告之夫进行赔偿之意。
    [12:52:47]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在给被告签字之后,当日即到城关派出所报案,要求处理,被迫签字一事,该所不受理后,到我所进行咨询。从原告所处的环境看,也能看出原告签字是被迫的,被困5小时之久才签字的,被告虽然没有实施暴力,他们的言行已经使他们产生恐惧心理。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赔偿是基于过错原则,被告到专卖店购买产品,原告没有何过错之处,被告如果证明其夫去世,与原告有关,应该要求完美公司赔偿,而不是二原告,欠条内容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庭对欠条予以撤销。
    [12:53:06]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辩论。
    [ 被告代理人]:
    请问原告,你们做完美保健品多久?
    [ 霍金柱]:
    一年多。
    [ 张海英]:
    我们没有做,就是吃这个。
    [12:53:31]
  • [被告代理人]:
    你们从什么渠道得知完美的,谁向你们介绍的?
    [ 张海英]:
    朋友,就是一个保险公司的朋友,他也是产品的受益者。我也听过过,就是分享完美的效果。
    [12:53:56]
  • [被告代理人]:
    都什么人说过,得什么病的人。你知道不知道能把高血压治好。如果不知道,你这不是害人吗?
    [ 张海英]:
    听说过,也是分享的,我们家老人用这个挺好的,所以才向刘建华推荐。我从8月份听别人说才知道。我去过被告家几次,记不清了,后来他就同意了,我说我们家老人吃这不错。
    [12:54:38]
  • [被告代理人]:
    你给开的这个剂量,以完美公司要求的同等类型的剂量大还是小?合适吗?
    [ 张海英]:
    合适。
    [ 被告代理人]:
    谁教你的,你根据什么判断吃这个剂量就合适?
    [ 张海英]:
    大伙都那么吃。
    [12:55:02]
  • [被告代理人]:
    你知道高血压如果不正规用药,光吃这个东西会出危险的,你知道吗?
    [ 张海英]:
    我也没让他停药。
    [ 被告代理人]:
    我们也了解了,这么吃芦荟物精会出问题。
    [ 张海英]:
    我们没有让他吃芦荟矿物精。
    [12:55:39]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吃为什么卖给他呢?你积了多少分?
    [ 张海英]:
    我拒绝回答。
    [ 被告代理人]:
    询问完毕,发表辩论意见。
    [12:56:10]
  • [被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经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并致人死亡,要求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属于无效,被告撤销答辩状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请求,我们改变意见,也要求撤销这个合同,这个合同确实是显失公平,而且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将另案提起诉讼。
    [12:57:03]
  • [审判长]:
    原告有什么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同意撤销,应撤销。
    [ 审判长]:
    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要求撤销协议。
    [12:58:02]
  • [审判长]:
    双方意见一致,本案能否调解解决?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调解,请求法院判决。
    [ 审判长]:
    本案庭审先到此,合议庭评议后进行宣判。双方当事人看庭审笔录后签字。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2:58:25]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李倩、图片摄影任海鹏、庭审记录曾思亮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3:01:46]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3: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