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

独任审判员张树华

原告方代理人

被告方代理人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房屋照片

原告方出示的照片

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

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照片

原告方质证

证人一

证人二
6月27日13:50,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一男子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父母状告建材城”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为“一男子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女友及父母状告建材城”引发的纠纷案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1:42]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的主审法官。审判员张树华,二级法官,现为民三庭审判长。自1989年担任法官以来在房山法院各法庭及民庭审理过大量的婚姻家庭以及民、商事纠纷案件,1993至1995年连续三年被评为房山区人民法院先进工作者,自1996起多次荣获房山法院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04年获得房山区法院“办案能手”荣誉称号。书记员由孙震颐担任。
    [13:54:52]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死者李文明的父母在起诉书中称,去年4月,刚二十出头的小伙子李文明和女友李碧山一起到被告某建材城经营建材。该建材城为使商户更好地经营就在建材城内为商户建设了住宿区,并为商户人口多的家庭提供一个小院子。
    [13:55:49]
  • [主持人]:
    今年年初,李文明和李碧山先后住进同一小院内。谁知今年4月的一日清晨,李碧山去叫李文明起床时,发现李文明昏倒在室内,脸上有口里吐出的污物。于是赶紧报120抢救。医生到现场后宣布李文明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文明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二原告认为,建材城对其提供的住宅必须能够保障人身安全、设置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由于建材城提供的住宅未能符合有关规定,才导致李文明中毒死亡。
    [13:56:28]
  • [主持人]:
    因此,二原告认为建材城应对李文明的死亡承担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建材城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的80%,共计38万余元。
    [13:58:16]
  • [主持人]: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4:04:52]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14:06:10]
  • [书记员]: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4:06:34]
  • [书记员]: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4:07:0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
    [14:07:26]
  • (审判人员入庭)
    [ 审判员]: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今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玉土、戴秀玉诉被告北京市良乡城东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中心良乡城东建材分市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原告李碧山诉被告北京市良乡城东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中心良乡城东建材分市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案,鉴于这二案案情相似,本院现合并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
    [14:09:08]
  • 原告李玉土,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县忠门乡东埔村东埔。
    原告戴秀玉,女,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东埔村东埔。
    原告李碧山,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何山村。
    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高德军,北京市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2:55]
  • 被告北京市良乡城东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中心良乡城东建材分市场,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纸房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善德,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山,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琦,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市场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
    [14:14:02]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原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被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经审查,本案原、被告的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宣布本案的审判人员名单,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树华独任审判,书记员许静然担任法庭记录。
    [14:15:23]
  •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也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
    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14:15:56]
  •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14:16:01]
  • [审判员]:
    上述权利双方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员]: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14:16:23]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16:51]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14:17:1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17:30]
  • [原告李玉土、戴秀玉]: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五子。2006年4月1日起原告的二个儿子李文虎、李文明进入被告的良乡建材城(以下简称建材城)经营瓷砖。建材城为使商户更好的经营便在建材城内为商户建设住宿区,并为商户人口多的家庭提供一个小院子,可以使商户家人一起居住、生活、经商。
    [14:18:23]
  • 李文虎夫妻和李文明“夫妻”(按乡俗完婚未登记),分别于2007年2月、3月住进了建材城住宿区的一个小院内,小院内的两间房两夫妻各住一间。2007年4月1日早晨,李文虎叫弟弟李文明起床为客户装货,发现弟弟李文明和“弟妹”李碧山昏倒在室内、面有口里吐出的污物,便将他们抬到院中,并拨打120抢救。120的医生到现场后宣布李文明死亡、李碧山送医院抢救医疗。李文虎便赶紧通知建材城并报警,经公安机关处理和调查,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李文明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14:18:46]
  • [原告李玉土、戴秀玉]:
    李文明是二原告最小的儿子,刚与李碧山在福建乡下举办完婚礼。李文明中毒死亡使二原告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原告戴玉秀已因悲伤过度住进了医院。“儿媳”李碧山的治疗又让无劳动能力的二老背上了10万元的巨额债务,且尚须继续治疗。
    [14:20:05]
  • 二原告在悲痛之余,想到了建材城在中毒事件中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被告(建材城)基于合同关系,为了经营,在经营区域中建设住宅,供商户住宿、生活。其提供的住宅就必须保障人身安全、设置必要安全防护设备、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如果被告提供的住宅能够按国家和政府的规定去建房、建住宅,李文明是不会中毒死亡的。
    [14:20:42]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383313.2元,并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4:20:49]
  • [原告李玉土、戴秀玉]:
    我们的具体诉讼请求是,1、死亡补偿费172400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48488元;3、丧葬费18048.5元;4、救护费、急救费、法医检验费1700元;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27天)及其他费用等共计38505元;6、精神抚慰金200000元。以上6项费用合计479141.5元。二原告依法要求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3833134.2元。
    [14:23:02]
  • [原告李碧山]:
    2007年2月23日原告和李文明在乡下完婚后,为了北京良乡建材城(该建材城是被告设立的,以下简称建材城)的瓷砖生意(李文明与三哥李文虎夫妻于2006年4月起开始在被告良乡建材城经营瓷砖),于2007年3月7日原告随同丈夫回到建材城的住宿区(该生活区是建材城为使商户更好的经营建立的,并为商户人口多的家庭提供一个小院子,可以使商户家人一起居住、生活、经商),与三哥李文虎夫妻(2007年2月李文虎就已为弟弟一家和自己一家租好并自己先住进该小院)共同住在小院内,院内的两间房两夫妻各住一间。
    [14:24:00]
  • 2007年4月1日早晨,李文虎叫弟弟李文明起床为客户装货发现原告和李文明昏倒在室内。便将他们抬到院中,并拨打120抢救,120的医生到现场后将李碧山送到房山区良乡医院抢救治疗(宣布李文明死亡)。李文虎通知市场并报警,经公安机关处理和调查,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李文明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07年4月3日房山良乡医院诊断原告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原告于当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治疗。原告在良乡医院花费了医疗费5181.43元,住入海军总医院时预交88000元(现已用完),按摩理疗费720元。现医院通知继续交费,李文明家庭已无力支付医疗费。
    [14:24:24]
  • [原告李碧山]:
    被告(建材城)在中毒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建材城)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后,为了经营,在经营区域中建设住宅,供商户住宿、生活。其提供的住宅就必须保障人身安全、设置必要安全防护设备、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如果被告(建材城)提供的住宅能够按国家和政府的规定去建房、建住宅,李碧山是不会中毒的。
    [14:24:46]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建材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99233.45元(计算至起诉之日),并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我们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医疗费93901.4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4天)900元;3、误工费(54天)5340.38元;4、护理费(54天)7560元;5、交通费520元;6、食宿费(54天)9120元;7、营养费(54天)5400元。以上7项费用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124041.87元。原告依法要求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99233.45元。
    [14:27:19]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 原告]:
    有。
    [14:27:39]
  • [审判员]:
    原告李玉土、戴秀玉陈述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
    [ 原告]:
    1、死亡补偿费按照有关标准计算20年。2、被抚养人生活费:6061元×20年×1/5;3、丧葬费:职工平均工资:36097元÷2;4、救护费、急救费、法医检验费:凭票;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27天)及其他费用:饭费50元/天×27天;住宿费:150元/天×27天;交通费:凭票。6、精神抚慰金:变更为187040元。以上合计479141.5元;按照80%计算。
    [14:30:15]
  • [审判员]:
    原告李碧山陈述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
    [ 原告]:
    1、医疗费凭票;2、住院伙食补助费:54天×50元/天=2700元;3、误工费(本人):54天×36097元÷365天;4、护理费:54天×70元/天×2人;5、交通费:凭票,2个人;6、食宿费:饭费:54天×50/天;住宿费:54天×150元/天,变为21600元。7、营养费:54天×100元/天。变更为1380021.81元,按照80%计算即为110417.45元。诉讼请求增加了22000元。
    [14:31:52]
  • [审判员]:
    原告,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庭下向本院追缴相应的诉讼费用,逾期视为未提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被告就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要求答辩期吗?
    [ 被告]:
    不要求。
    [14:33:4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1、涉案房屋的情况是,涉案子的房屋是拱辰街道纸坊村委会所有的集体房屋,由被告进行有关的管理工作,本案当中涉及的李文虎,他是2004年4月进入的场地,接受这里的一个展厅作为商户,2006年12月,李文虎从这租了一个摊位,李文虎是市场里的一个商户,使用了涉案的房屋。
    [14:34:39]
  • 2、本案中涉及的李文明以及第二个案子涉及的李碧山不是房屋的正式的使用人,不是房屋的合法的使用人,他们不是市场里的商户,他们没有办理暂住证,根据原告起诉书以及法庭陈述的内容来看,他应该是借住李文虎的房屋但是未通知市场,未办理有关手续。
    [14:35:36]
  • [被告]:
    3、作为被告已经尽到了管理上服务上的责任和义务,市场与在区域内使用房屋的人都签订有安全工作责任书,并且于2007年2月4日在李文虎使用的房屋门口张贴了安全工作责任书,市场管理人员也到李文虎使用的房屋进行巡视检查,并告知其整改安全隐患。
    [14:36:07]
  • 4、从本案当中李文明与李碧山发生这个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这个案子属于一氧化碳中毒,中毒的原因是里面有一个煤炉子,要看炉子是作什么用的,是取暖还是做饭,原告代理人说炉子是为了取暖,众所周知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15号令规定北京市的取暖期是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因此这里不存在供暖的问题。如果是做饭,市场也不提供做饭的设施,没有提供做饭设施的义务,同样,市场让李文虎使用这个房屋,市场也没有提供供暖设施的义务,提供的房屋就是现状的房屋,就是由李文虎来使用,关于他怎么使用是他自己的事,与市场没有关系。
    [14:36:27]
  • [被告]:
    5、两个案子当中的原告所诉的赔偿问题,由于不符合赔偿的条件,其赔偿请求应当被驳回,另外,其诉求的赔偿数额,赔偿标准也与有关规定不符。
    综上所述,李文明与李碧山发生这个事故与被告没有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李文虎所使用房屋的情况与李文明李碧山没有法律关系,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发生事故属于李文明李碧山自身责任以及李文虎有关的照顾责任,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原告的起诉。
    以上是两个案子的答辩意见。
    [14:37:02]
  • [审判员]:
    原告就被告的答辩陈述意见。
    [ 原告]:
    1、我们使用这个房屋是有偿使用,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把租赁关系说成使用关系,这是偷换法律概念;
    2、安全责任书从来没有人见到过,张贴责任书是在事故发生之后;
    3、把房屋的性质说成是集体房屋是不成立的;
    4、房屋是用于生活,没有理由说成不是用于做饭。
    [14:40:20]
  • [审判员]:
    原告李玉土、戴秀玉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 原告]:
    提交,1、户口本3页(证明两原告与死者的关系);2、接受案件回执单1份(证明李文明是在这个出租房内中毒的);3、死亡调查结论书(证明李文明就是由于一氧化碳中毒死于被告的住宿区里;4、鉴定结论书1份(证明死因);5、死亡证明书1份(证明死亡事实的存在、死亡的地点、死亡的原因);6、大棚款收据3份(证明建材城出租这些房屋是租赁与使用关系);7、房费收据2份(证明住房租赁关系的存在;证明建材城在出租经营用房的同时还在经营住宅的有偿租赁业务;证明建材城在租赁房屋时是获利的;证明家庭成员在这里居住,而不是李文虎一个人居住;证明租房子不是预付租金);8、水电费收据2份(证明的目的同证据6、7);
    [14:42:26]
  • [原告]:
    9、年检报告书1份(证明市场没有出租的资格);10、市场营业执照1份(证明目的同证据9);11、营业登记注册书1份(证明他的经营范围就是承办建材市场,没有经营住房和出租住房的业务)12、年检报告书1份(证明目的同证据11);13、住所证明1份(证明1、场地并不是住宅区,没有住房的相关审批手续;2、没有人同意在这里面建设住宅;3、在这里设立生活区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14、照片一组(证明房子存在的问题);
    [14:44:31]
  • [原告]:
    15、建筑部规章住宅标准1份(证明被告提供的房子不符合国家标准);16、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通知2份(证明被告的出租行为违法,没有出租许可证);17、市政府租赁房屋管理的规定1份(证明被告有偿出租房屋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北京市政府规章所禁止的);18、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两个原告没有劳动能力、家境困难);19、救护车费、急救费、法医检验费收据各1份;20、机票证明1份(证明出事后家人来处理丧事,按4个人计算);21、误工证明1份(证明误工损失);22、票据一组(证明其他损失的数额);23、租赁协议2份(证明其他损失的数额);24、天气情况1份(证明天气的情况,实际上供暖行为不是到3月15日就停止了,当时需要取暖设施);25、申请书1份(证明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4:51:29]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 被告]:
    1、户口本不能证明原告具有起诉资格;2、接受案件回执单不能起到证明作用,这只是一个报案人的情况;3、死亡调查结论书不能证明李文明是在居住区中一氧化碳死亡,上面的地点填写与李文明没有法律关系;4、对鉴定结论书无异议;5、对死亡证明书无异议;6、对大棚收据无异议,但是大棚收据与本案没有关系,三张收据不能起到原告的证明目的;7、房费收据不能证明原告要证明的5点证明目的;8、水电费收据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9、年检报告书不能起到证明无住宅出租的经营资格,即使能证明无住宅出租资格,也与本案没有关系;10、营业执照的质证意见同上;
    [14:58:58]
  • [被告]:
    11、证据11的质证意见同上,并且不能起到证明目的,该证明与本案没有关系;12、证据12的质证意见同上;13、住所证明不能起到证明目的,与本案没有关系;14、照片不能起到证明作用;15、住宅规范应该提供原件,不能起到证明作用,与本案没有关系;16、证据16的质证意见同证据15;17、证据17是规定性文件,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18、村委会证明没有法律效力,村委会镇政府没有资格来证明有无劳动能力;19、急救车等费用不应该由被告承担;20、证据20-23都是原告应该出的,与被告无关;21、证据24是复印件,我们不予质证。22、此证据与被告没有关系。
    [15:07:59]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李碧山进行举证。
    [ 原告]:
    提交,1、接受案件回执单1份;2、大棚款收据3份;3、房费收据2份;4、水电费收据2份;5、年检报告1份;6、营业执照1份;7、营业登记注册书1份;8、年检报告书1份;9、住所证明1份;
    [15:09:37]
  • [原告]:
    10、照片一组;11、建筑部规章住宅标准1份;1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通知2份;13、市政府租赁房屋管理的规定1份;14、良乡医院入院、住院记录及医疗费票据1份;15、出院证明诊断证明1份;16、预交金凭据及诊断证明2份;17、收据1份;18、村委会证明1份;19、机票1份;20、天气情况1份;21、申请书1份。
    [15:13:52]
  •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被告陈述意见。
    [ 被告]:
    李碧山证据的质证意见基本同李文明。补充意见:以上证据所发生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而且有些内容需要法庭去核实,因为我们不知道她的治疗过程。
    [15:18:22]
  • [审判员]:
    被告有相关证据向本庭提交吗?
    [ 被告]:
    提交1、在李文虎住宿区张贴安全责任工作书的照片1张;2、安全责任书4份;3、李文虎使用房子的现状照片2张;4、证言2份( 证明张贴责任书的情况);5、请求法院调取公安局相关证据的申请1份。
    [15:19:34]
  • [审判员]:
    出示给原告,原告陈述意见。
    [ 原告]:
    1、对张贴安全责任书的照片不认可,这上面的日期是可以调的,安全责任书上无日期并且没有章,没有证明力;2、对安全责任书上的时间不认可,安全责任书是在事发后张贴的;责任书上第2条安装风斗的责任应该在出租人;3、照片不能证明外面能做饭;4、对金秀英、陈连启的证言不认可,而且他的身份和证明目的不明确;5、对调取证据申请不认可。
    [15:22:56]
  • [审判员]:
    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向本庭提交吗?
    [ 被告]:
    提请证人出庭作证。
    [15:25:10]
  • [审判员]:
    被告提请你的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金XX,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纸坊村。
    [ 审判员]:
    证人,每个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 证人金XX]:
    听清楚了。
    [15:27:22]
  • [审判员]:
    证人,请你陈述一下你所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
    [ 证人金XX]:
    我想证明的是在李文虎使用我们房屋之前是杨付钦住的这个房子,2006年12月他们走的,2007年1月份李文虎在我那里办的手续,2月份正式入住,我和另外一个管理员去通知他防火防盗知识,当时他没有在,之后我们就把责任书贴到他房子上。
    [15:29:59]
  • [审判员]:
    你与谁一起去通知李文虎相关防火防盗知识的?
    [ 证人金XX]:
    陈XX。
    [15:30:29]
  • [审判员]:
    原告有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 原告]:
    展厅是门面房吗?
    [ 证人金XX]:
    是。
    [ 原告]:
    第二天你见到他们家任何一员了吗?
    [ 证人金XX]:
    我不能一直去找他吧。
    [ 原告]:
    2007年2月4日贴到李文虎家墙上的东西是什么内容?
    [ 证人金XX]:
    责任书里都写着,主要是安全方面的知识。
    [ 原告]:
    你同李文虎签定责任书了吗?
    [ 证人金XX]:
    我们找他找不着,怎么签啊。我就责任书贴到他家墙上了。
    [15:33:46]
  • [审判员]:
    被告有相关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 被告]:
    他们是上交费还是下交费?
    [ 证人xx]:
    上交费。
    [ 审判员]:
    证人还有要补充的吗?
    [ 证人xx]:
    没有。
    [ 审判员]:
    证人先行退庭,待庭后查阅笔录签字。
    [15:34:47]
  • [审判员]:
    被告提请你的下一位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xx,男,汉族,建材城副经理,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纸坊村。
    [ 审判员]:
    证人,每个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 证人xx]:
    听清楚了。
    [15:35:51]
  • [审判员]:
    证人,请你陈述一下你所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
    [ 证人xx]:
    李文虎是我建材城的商户,2007年2月6日我到他的临时房去找他,告诉他防盗、防火,让他在房子外面安弯头,他说知道了。我的住户只有李文虎。
    [15:36:32]
  • [审判员]:
    李文虎与你单位有协议吗?
    [ 证人xx]:
    与他没有协议,因为他是接别人的房。
    [ 审判员]:
    原告有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 原告]:
    临时房的概念是什么?
    [ 证人xx]:
    让他使用的房子。
    [ 原告]:
    这个临时房谁建的?
    [ 证人xx]:
    市场建的。
    [ 原告]:
    你说的安弯头是在哪安?
    [ 证人xx]:
    在房子外安,往外通风。
    [ 原告]:
    一个院子里住多少人?
    [ 证人xx]:
    不回答,我就针对李文虎。
    [15:37:22]
  • [审判员]:
    被告有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 被告]:
    李文明和李文虎在市场办过手续吗?
    [ 证人xx]:
    我没有见到过李文明。
    [ 审判员]:
    他们住李文虎的房子你知道吗?
    [ 证人xx]:
    不知道,这事我只针对李文虎。
    [ 审判员]:
    证人还有要补充的吗?
    [ 证人xx]:
    没有。
    [ 审判员]:
    证人先行退庭,待庭后查阅笔录签字。
    [15:41:54]
  • [审判员]:
    双方对证人证言陈述意见。
    [ 原告]:
    对两个证人证言的内容和表现我们认为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他们是被告的工作人员。
    [ 被告]:
    无。
    [15:46:01]
  • [审判员]:
    宣读治安卷宗中的相关证据。
    [ 审判员]:
    宣读李文虎的询问笔录,双方陈述意见。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不清楚这个过程。
    [15:46:20]
  • [审判员]:
    宣读董洁的询问笔录,双方陈述意见。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不清楚这个过程。
    [15:46:51]
  • [审判员]:
    宣读高连增的询问笔录,双方陈述意见。
    [ 原告]:
    高连增的证言说明这是住宿区,而且知道谁是李文虎的弟媳妇。
    [ 被告]:
    对高连增说李文明在这里住的事实不认可。
    [15:48:14]
  • [审判员]:
    宣读宋素英的询问笔录,双方陈述意见。
    [ 原告]:
    认可,而且在公安机关说的应该是真实的。
    [ 被告]:
    对宋素英说的不清楚。
    [15:49:10]
  • [审判员]:
    宣读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双方陈述意见。
    [ 原告]:
    无异议,认可。
    [ 被告]:
    无异议,认可。
    [15:51:14]
  • [审判员]:
    出示现场勘验照片,双方陈述意见。
    [ 原告]:
    照片不用看了,对照片认可,照片是事发后的照片。
    [ 被告]:
    对照片认可。
    [15:51:43]
  • [审判员]:
    宣读公安机关鉴定书,双方陈述意见。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15:53:32]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无。
    [ 被告]:
    无。
    [15:55:02]
  • [审判员]:
    李文明死亡的房屋产权属于哪?
    [ 被告]:
    纸坊村建设的房子,由建材市场来使用。
    [ 审判员]:
    出租使用的权利属于谁?
    [ 被告]:
    属于市场。
    [ 审判员]:
    建材市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吗?
    [ 被告]:
    可以。
    [15:55:5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56:32]
  • [原告]:
    1、房屋内没有烟囱的通道,只有一个直接相连的炉通道;2、水电费能充分说明李文虎、李文明两夫妇在这里居住;3、院子里的这两间房是包含衣食住行的生活区;4、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有偿的租赁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由于这个场所的违法性导致了一伤一死亡的这个结果,我们认为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5、造成一伤一死的根源是被告私自建住宿区的违法行为;6、房屋没有安装烟囱等导致了现在的结果。
    [16:07:13]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同以上的答辩意见,强调如下:1、市场没有任何过错,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2、事故的发生是他们自身原因造成的;3、房屋的使用人是李文虎,李文明与李碧山不具备合法的身份;4、市政府规定了供暖期,事发当年并没有说时间延长;5、李文虎没有交4月份的租金;
    [16:11:20]
  • [被告]:
    6、发生事故是由于原告使用炉子不当造成的;7、发生这个事与市场没有关系;8、原告应该举出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但是截止到现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任何一项能证明被告应该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与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方没有任何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6:11:29]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要补充的吗?
    [ 原告]:
    1、要求被告赔偿责任是依据法律;2、市政府规定供暖期是针对使用锅炉供暖,他们主张使用的法律是错误的;3、造成一死一伤是被告没有给房屋安装烟囱和炉通造成的。
    [16:12:30]
  • [审判员]:
    被告还有要补充的吗?
    [ 被告]:
    房屋的烟囱是有的,一氧化碳能从烟囱里排出去,发生事这次故的原因是炉通被堵了。
    [16:12:5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还有其他辩论意见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6:13:0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6:13:18]
  • [审判员]: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本庭主持调解?
    [ 原告]:
    不申请。
    [ 被告]:
    不申请。
    [16:13:31]
  • [审判员]:
    鉴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试行调解。审判员: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时间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休庭,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6:14:05]
  • [主持人]: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刘晓光、王莉,图片摄影隗苇,庭审记录许静然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6:18:24]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6: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