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

审判长主持庭审

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法官倾听当事人陈述

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倾听被告答辩

书记员进行法庭记录

整个合议庭组成人员

法官、书记员在认真听取双方诉辩、进行记录

紧张激烈的庭审现场

当事人出示的证据

当事人出示的证据

庭审直播现场
6月27日13:30,北京法院网直播东城法院审理 “红孩儿”商标引发权属纠纷 当事人均主张所有权案
  • [主持人]:
    大家好,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杜丽霞,我们将在北京高院法宣处的指导下进行直播由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的“红孩儿”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敬请关注!
    [13:27:37]
  • [主持人]:
    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情况。
    [13:29:36]
  • [主持人]:
    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于2007年3月20日,依法受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东城区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单位、文艺团体众多,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也相对较多.
    [13:30:26]
  • [主持人]:
    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成立,不仅揭开了东城法院审判工作的新一页,而且开创了首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格局,意味着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东城法院为该庭配备了精干力量,所有成员均具有硕士学位,审判法官均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理论基础。
    [13:30:54]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才雪冬、裴桂华、樊静馨,书记员是亓蕾。
    [13:31:18]
  • [主持人]:
    审判长,才雪冬,法律硕士,曾任研究室主任,现任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在各级报刊杂志发表调研文章数篇,曾被评为东城法院优秀公务员、首都法院先进工作者。
    [13:31:32]
  • [主持人]:
    代理审判员,裴桂华,法学与文学双学士,法律硕士,现任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2004年所撰写的《公司法人格否认之研究》获北京市法院系统论文研讨会二等奖。
    [13:31:50]
  • [主持人]:
    审判员,樊静馨,法学硕士。现任知识产权庭法官,曾被评为东城区十佳优秀女干警、北京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
    [13:32:04]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13:32:23]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略)
    [13:33:19]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3:34:58]
  • [原告]:
    顾某,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平云旺、娄秋琴,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3:36:46]
  • [被告一]:
    团中央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2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社长。委托代理人李博,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3:37:50]
  • [被告二]:
    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清蒙科技工业区6-13号地块。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搏,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3:38:29]
  • [审判长]:
    经过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13:39:07]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13:39:46]
  •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13:40:04]
  • [审判长]:
    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团中央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13:40:41]
  • [审判长]:
    本案由法官才雪冬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裴桂华、樊静馨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亓蕾担任法庭记录。(交待权利义务略)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13:41:46]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3:42:11]
  • [二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3:42:44]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13:44:24]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取消被告联合举办的“红孩儿:我要长大”一切活动;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的覆盖范围要及于被告联合主办的“红孩儿”活动的影响范围;3、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和为制止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13:45:02]
  • [审判长]:
    赔礼道歉的方式是什么?
    [13:45:40]
  • [原告代理人]:
    在《中国少年报》和它的网站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这个要经过法庭的认可。还有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公司网站上也要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13:46:09]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一下诉讼请求的计算标准。
    [13:46:39]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变更一下诉讼请求,原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现只要求被告方承担律师代理费3万元、公证费800元、调查取证交通费用200元。
    [13:47:34]
  • [审判长]:
    原告取得商标的时间?
    [13:48:50]
  • [原告代理人]:
    2006年7月14日。
    [13:49:17]
  • [审判长]:
    以什么方式取得的?
    [13:49:48]
  • [原告代理人]:
    受让方式。
    [13:50:31]
  • [审判长]:
    注册的商品类别是什么?
    [13:50:57]
  • [原告代理人]:
    第41类。
    [13:51:43]
  • [审判长]:
    原告取得商标后是否使用了?
    [13:52:08]
  • [原告代理人]:
    使用了。在中国红孩儿系列公益活动中使用的。
    [13:52:36]
  • [审判长]:
    你们认为被告侵犯了你们的商标专用权,你们就此如何解释?
    [13:52:59]
  • [原告代理人]:
    商标专用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能随意使用。
    [13:54:17]
  • [审判长]:
    你们认为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是侵犯了你们的权利?
    [13:54:54]
  • [原告代理人]:
    注册商标权。
    [13:55:10]
  • [审判长]:
    你们提出二被告联合举办的活动侵犯了你们的商标专用权,被告活动的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13:55:47]
  • [原告代理人]:
    从2006年3月7日开始,结束时间被告声称是2006年12月31日,但截至今天上午被告的网站上还有涉案侵权行为的广告。
    [13:56:18]
  • [审判长]:
    你们了解活动进展情况吗?
    [13:56:47]
  •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
    [13:57:09]
  • [审判长]:
    你们是从网站上看到的吗?
    [13:58:15]
  • [原告代理人]:
    是,中国少年报网站上有相关材料。
    [13:58:53]
  • [审判长]:
    目前中国少年报的网站上还有相关材料吗?
    [13:59:12]
  • [原告代理人]:
    截止今天上午还有。
    [13:59:26]
  • [审判长]:
    二被告的代理人,对于原告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14:01:02]
  • [二被告代理人]:
    一是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是由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二名被告人的意见相同。
    [14:02:15]
  • [审判长]:
    原告陈述事实是否属实?
    [14:02:37]
  • [二被告代理人]:
    不属实。答辩如下: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拥有红孩儿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原告没有胜诉权,二、原告没有诉权,三对原告诉讼请求发表意见如下:
    [14:04:20]
  • [二被告代理人]:
    一,原告没有胜诉权,理由是被告的活动完全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没有说明被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哪条哪款,比照商标法第52条5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0条两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4:05:53]
  • 二被告代理人:似乎只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0条第1款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误导公众的,同原告诉讼主张有相似处。然而如果我们认真分析,就会发现被告的活动根本没有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侵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璜使用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有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14:08:25]
  • [二被告代理人]:
    第一,行为人使用的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第二,行为人使用该名称或装璜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第三,行为人的使用足以对公众及一般消费者造成误导。
    [14:09:02]
  • [二被告代理人]:
    原告注册商标由文字和图形构成,文字由中文红孩儿和英文构成,图形是源泉和婴儿卡通形象,而被告活动名称为红孩儿我要长大。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为突出红孩儿有意篡改了被告活动名称,这也证明原告也认为被告的活动名称与原告注册商标差异明显,所以第一个要件无法成立。
    [14:10:09]
  • [二被告代理人]:
    第二,被告活动是否会误导公众呢?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指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来自统一市场主体,或者虽然来自不同市场主体,但误认为使用两者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14:11:26]
  • [二被告代理人]:
    第三,在活动中,凡出现红孩儿标志的,都是福建红孩儿公司拥有商标注册权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根本不同。在所有宣传资料都是以明显文字注明红孩儿福建公司特约刊登。在活动宣传中也是介绍福建红孩儿公司的新款童装和小故事,没有超出商标注册类别规定,完全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活动或与原告及之前的转让人有关,所以第三要件也不成立。
    [14:13:31]
  • [二被告代理人]: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活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完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4:14:25]
  • [二被告代理人]:
    二,原告顾某没有诉权,无权起诉,原告是在2006年7月14日取得红孩儿第41类商标注册权,而福建红孩儿公司和中国少年报联合主办的活动于2006年3月开始,到6月6日结束,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商标权仍由转让人享有。受让人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无权起诉。所以顾某无权起诉。需要说明的是,原告提供的证据是网站上的一份活动广告,应该说这份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14:16:07]
  • [二被告代理人]:
    首先作为活动广告是在活动开始之前、之初发布的,不可能跟踪活动全过程,因此也就没有客观反映活动。事实上活动于2006年6月已经终止。刚才审判长问原告代理人是否知道这个活动什么时候结束,原告代理人明确表示不清楚。
    [14:17:19]
  • [二被告代理人]:
    其次,由于网上页面更新的滞后,涉案活动仍然在网页上有显示,如果顾某坚持诉权,应提供证据证明活动在2006年8月2日之后仍在进行。三,对原告四点诉讼请求的意见。应该说,这四项诉讼请求完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4:19:38]
  • [二被告代理人]:
    第一,关于停止侵权,首先在答辩意见中充分说明被告不存在侵权。其次,活动已与2006年6月终止。关于赔礼道歉,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中明确说明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不应判令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14:20:57]
  • [二被告代理人]:
    其三,关于赔偿损失。原告刚刚变更了诉讼请求,但是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但提供的证据只有公证书发票800元,请原告提供律师费用收据3万元和交通费200元的证据。其次,关于承担诉讼费用,由于被告不存在侵权,所以也就不应该承担诉讼费用。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驳回顾某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顾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4:22:25]
  • [审判长]:
    中国少年报和红孩儿公司举办活动的过程讲一下。
    [14:22:58]
  • [二被告代理人]:
    2006年3月1日双方签定合同举办红孩儿我要长大系列家庭教育活动。
    [14:23:31]
  • [审判长]:
    活动内容是什么?
    [14:24:17]
  • [二被告代理人]:
    一是关注成长、知心家书征答活动。主要是由小朋友对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给中国少年报寄信,由编辑对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惑进行解答。二是记录成长,征文、征画摄影大赛活动。其基本内容是小朋友在学习、生活中用文章、画或摄影展现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发生的事情,是个比赛,有奖项。
    [14:25:05]
  • [审判长]:
    当时双方签定协议的时候如何约定?
    [14:25:23]
  • [二被告代理人]:
    第一,全部活动经费由福建红孩儿公司赞助,包括最后的奖品。第二,在活动中要突出宣传福建红孩儿公司及其产品。
    [14:26:05]
  • [审判长]:
    在活动过程中宣传红孩儿公司及其产品?
    [14:26:43]
  • [二被告代理人]:
    对。
    [14:27:15]
  • [审判长]:
    活动中的红孩儿三个字,你们认为使用的是商标还是商号?
    [14:28:05]
  • [二被告代理人]:
    红孩儿三个字用的是商号。在活动过程中,出现标识的都是福建红孩儿所拥有的商标。
    [14:28:37]
  • [审判长]:
    说一下这个活动进展情况?
    [14:28:58]
  • [二被告代理人]:
    福建红孩儿公司提供了10万元赞助,当时在共青团中央有个活动,就是百万队报送下乡,就是一百万份中国少年报由共青团中央发送给贫困山区儿童。
    [14:29:54]
  • [审判长]:
    这是在红孩儿我要长大的系列活动中吗?
    [14:30:14]
  • [二被告代理人]:
    是。因为后来红孩儿公司没有继续履行,没有提供活动经费,所以活动2006年6月就终止了。
    [14:30:47]
  • [审判长]:
    之后双方是否签署协议了?
    [14:31:20]
  • [二被告代理人]:
    没有。但在2006年的中国少年报上这个活动就没有再出现过。
    [14:31:48]
  • [审判长]:
    被告说明一下双方在签协议时约定的时间?
    [14:32:27]
  • [二被告代理人]:
    约定时间是2006年12月31日。
    [14:32:45]
  • [审判长]:
    也就是像原告所说的?
    [14:33:12]
  • [二被告代理人]:
    实际上活动最后截止时间应该是2007年5月。
    [14:34:07]
  • [审判长]:
    从2006年3月到2007年5月是活动整个起止时间吗?
    [14:34:34]
  • [二被告代理人]:
    是。
    [14:34:59]
  • [审判长]:
    活动终止是因为福建红孩儿公司没有再提供经费吗?
    [14:35:33]
  • [二被告代理人]:
    对。
    [14:35:50]
  • [审判长]:
    福建红孩儿公司企业登记时间?
    [14:36:23]
  • [二被告代理人]:
    应该是2000年之前,但具体时间我不掌握。我看到他提交的证据中最早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00年。
    [14:36:49]
  • [审判长]:
    你们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1995年5月10日,是这个时间吗?
    [14:37:17]
  • [二被告代理人]:
    应该是。
    [14:37:40]
  • [审判长]:
    福建红孩儿公司取得商标权的时间?
    [14:38:03]
  • [二被告代理人]:
    它是一系列商标,包括刚才我说的红孩儿、我要长大红孩儿等等,最早获得商标权的时间是2000年,最后是2005年。
    [14:39:22]
  • [审判长]:
    2000年到2005年注册了一系列商标?
    [14:39:44]
  • [二被告代理人]:
    对。
    [14:40:08]
  • [审判长]:
    原告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14:40:2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4:40:44]
  • [审判长]:
    被告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14:41:00]
  • [二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41:32]
  • [审判长]: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双方陈述各自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明对象。知识产权案件有自己的特点,所以知识产权案件证据举证原则分为三组权属证据、侵权证据、损失证据,首先由原告向法院举证?
    [14:42:13]
  • [原告代理人]:
    第一组关于原告拥有红孩儿第41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据有: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是我们查询来的)、国家商标局出具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14:42:57]
  • [审判长]:
    商标档案主要内容是什么?
    [14:43:20]
  • [原告代理人]:
    内容是明确注册商标权人是顾某,注册商品是国际商品分类的第41类,期限是200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6月6日止。核准商品名称是婴幼儿玩具、图书、体育应用器材、教育信息、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音响设备图书。图样是红孩儿三个汉字,还有婴儿的卡通形象。
    [14:43:55]
  • [审判长]:
    接着举证。
    [14:44:28]
  • [原告代理人]:
    国家商标局出具的转让申请和注册商标申请书,这是当时转让方北京红孩儿与顾某共同签订的申请书。申请书明确了红孩儿的商标注册号是30899**,类别是41类。第三个证据是国家商标局于2006年7月14日颁发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内容是自核准第30899**号商标转让,受让人顾某,受让地址是安徽省。
    [14:45:57]
  • [原告代理人]:
    证据四是商标注册公告,是由国家商标局于2006年7月14日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原告所享有的的注册号为第30899**的商标标示、转让人及受让人的相关内容。以上是原告享有红孩儿第41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部证明。
    [14:47:22]
  • [审判长]:
    被告方需要看一下吗?
    [14:47:45]
  • [二被告代理人]:
    我请求看一下之后再发表意见。我方的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它的图样,中文是红孩儿,英文与被告方所有活动运用的不一样。商标主要特征是源泉和婴孩卡通形象,这个商标在被告活动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关于商标核准转让的两份证据,提请法庭注意转让时间是2006年7月14日,也就是说原告是2006年7月14日通过受让方式获得的商标专用权而这时被告活动已经结束了。
    [14:49:07]
  • [审判长]:
    你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异议?
    [14:49:43]
  • [二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50:14]
  • [审判长]:
    对关联性呢?
    [14:50:47]
  • [二被告代理人]:
    有异议。
    [14:51:15]
  • [审判长]:
    原告方权属证据是否还有?
    [14:51:53]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下面出示侵权证据。一是中国少年报2498期第7版上刊登了红孩儿我要长大快乐亲子活动的消息,这个消息明确把红孩儿作为活动的主题,在活动内容中间包括来稿请寄、新风尚等也多次提到红孩儿这三个字。二是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主要内容是在中国少年报的网上刊登了红孩儿我要长大的活动内容。
    [14:52:56]
  • [审判长]:
    在中国少年报的网站上刊登了红孩儿我要长大快乐亲子活动的内容?
    [14:53:29]
  • [原告代理人]:
    对。
    [14:53:53]
  • [审判长]:
    还有其他的吗?
    [14:54:40]
  • [原告代理人]:
    在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网页上,截止2007年6月27日上午还有“好消息,红孩儿记录成长征文、征画、摄影比赛开始了”的内容。三是中国少年报《生日快乐》专栏刊登的红孩儿标志等。
    [14:55:30]
  • [审判长]:
    是否还有侵权证据?
    [14:55:48]
  • [原告代理人]:
    还有就是原告发现在中少和被告福建红孩儿儿童用品公司的网站上发现了侵权行为,提出了与被告进行交涉的文章以及内容。
    [14:56:31]
  • [审判长]:
    被告发表意见?
    [14:57:12]
  • [二被告代理人]:
    关于少年报第2498期上面的广告,这里面我要说的是这个活动的名称叫“红孩儿,我要长大”,而不是“红孩儿”。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义。第二,在这份广告里面说的非常清楚,活动是由中国少年报和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共同主办,我想这句话足以说明这个活动不会使公众对这个活动与顾某或者他之前的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产生混淆或误认。
    [14:58:30]
  • [二被告代理人]:
    活动叫“关注成长,知心家书”、“记录成长,征文征画摄影大赛”,而不是红孩儿什么什么活动。关于公证书,这是活动广告,不可能跟踪活动全过程,所以也就没有客观反映活动事实上2006年6月终止的事实,此外由于网站更新滞后,所以在网站上仍有显示。
    [15:00:55]
  • [二被告代理人]:
    三在广告中明确表明是由中国少年报和福建红孩儿公司主办,并特别突出了红孩儿公司的地位,不会使公众将此活动与原告之间产生任何联想。四,在这份活动中明确了活动名称是“红孩儿,我要长大,快乐亲子活动”而不是原告所说的“红孩儿知心家书”、“红孩儿记录成长”。原告代理人从网站上下载的证据按规定必须经过法律公证,我提出异议,我要说明的是这份证据上充分表明了福建红孩儿公司的商标图案,而不是原告所持有的红孩儿商标,这个区别非常明显。对方是否将E-mail提供
    [15:02:06]
  • [原告代理人]:
    我们将此作为侵权证据提供。
    [15:04:17]
  • [二被告代理人]:
    对真实性我没有异议,但我们在接到顾某电话里面已经说得非常清楚,这次活动与顾某先生无关。原告方今天上午从红孩儿福建公司网站上下载的东西我有异议,因为必须经过公证。
    [15:06:29]
  • [审判长]:
    原告方侵权证据是否还有?
    [15:06:52]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07:29]
  • [审判长]:
    请提供损失证据。
    [15:08:01]
  • [原告代理人]:
    一是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发票800元。二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开据的律师费发票3万元。还有我们为了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交通费用、打车费、耗油费,实际花费远远在200元以上,最后我方只主张200元。
    [15:09:29]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意见?
    [15:09:59]
  • [二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但因为被告不构成侵权所以不应由被告承担。
    [15:10:16]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15:10:52]
  • [被告代理人]:
    第一是中国少年报和福建红孩儿公司联合主办“红孩儿,我要长大”系列活动的协议书。一是证明名称是“红孩儿,我要长大”,二是证明本案焦点是冠名权问题。这次活动用了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公司的名称作为活动名称组成部分而不是活动名称。
    [15:12:45]
  • [审判长]:
    原告方意见?
    [15:13:19]
  • [原告代理人]:
    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我方认为此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但不承认其证明目的。这份证据证明红孩儿我要长大活动是由中国少年报和福建红孩儿儿童用品公司共同主办的,它在主办过程中使用了原告注册的第41类商标中的文字“红孩儿”,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15:14:19]
  • [审判长]:
    请被告继续举证。
    [15:14:44]
  • [被告代理人]:
    第二组证据是一系列商标注册证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福建红孩儿公司拥有的“红孩儿”系列商标专用权。
    [15:15:36]
  • [审判长]:
    原告方意见?
    [15:16:17]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提供的注册商标证是7份、申请书9份,我们对它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我们主张的是被告侵犯了原告红孩儿第41类注册商标,而不是他们所提供的第9、16、18、25、35类注册商标。
    [15:17:21]
  • [审判长]:
    请被告继续举证。
    [15:17:43]
  • [二被告代理人]:
    补充提供证据。第一是2006年6月份活动结束之前接连的5期《中国少年报》,在这里我要说明此前按照双方协议,活动举办到2006年6月活动终止,证明此活动在6月份之前是连续举行的,并且此次活动使用的是福建红孩儿公司所拥有的商标组合,下面也突出的表明这次活动是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特约刊登。
    [15:18:30]
  • [审判长]:
    原告方有无意见?
    [15:18:45]
  • [原告代理人]:
    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但标识不一样不能证明没有侵权行为。
    [15:19:11]
  •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提供的5份报纸与你们认为构成侵权的标识是否一样?
    [15:19:51]
  • [原告代理人]:
    不一样。
    [15:20:23]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5:20:44]
  • [被告代理人]:
    下面要举证的是顾某没有诉权的。就是2006年7月份之后所有的中国少年报的合刊,用以证明从2006年7月份这个活动就终止了,中国少年报没有再开展这项活动。
    [15:21:34]
  • [审判长]:
    原告方有何意见?
    [15:21:45]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对此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后几期报纸没有出现活动内容不能证明活动终止,也不代表侵权行为已经不存在了。
    [15:22:03]
  • [审判长]:
    你们有无相反证据提供?
    [15:22:14]
  • [原告代理人]:
    我们提供的公证书就是证据,公证时间是2007年4月26日。
    [15:22:50]
  • [审判长]:
    你的意思是说你们的公证书就足以证明活动还在继续?
    [15:23:03]
  • [原告代理人]:
    不能说在报纸上没有刊登消息了就能证明活动终止了。
    [15:23:33]
  • [审判长]:
    被告方还有无其他证据?
    [15:23:48]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5:24:02]
  • [审判长]:
    原告方还有无其他证据?
    [15:24:4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5:25:05]
  • [审判长]:
    双方在事实方面可以互相发问,原告方有问题要问被告吗?
    [15:25:49]
  • [原告代理人]:
    我想请问被告,你们红孩儿我要长大快乐亲子活动是2006年7月终止的吗?
    [15:26:26]
  • [被告代理人]:
    2006年6月底。
    [15:26:43]
  • [原告]:
    没有相应证据是吗?
    [15:26:56]
  • [被告]:
    我刚才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就已经说了,2006年6月底之前我向法庭提交的连续5期报纸,在这5期报纸中每期都有活动内容。然后从2006年6月底之后的所有报纸里面都没有这个活动,这能证明涉案侵权行为从2006年7月1日起就已经终止。
    [15:27:35]
  • [原告]:
    你提交的证据有一个中国少年报和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公司于2006年3月1日签署的共同主办活动协议,就是说有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在活动终止时没有协议?
    [15:27:53]
  • [被告]:
    对。我需要说明一点,按照中国人的交易习惯,在之前签定协议,在活动之后或者说不再进行了,似乎没有一个签定结束协议的交易习惯。
    [15:28:23]
  • [原告]:
    被告在举证时曾经说过活动约定期间是2006年3月到2007年5月?
    [15:28:41]
  • [被告]:
    对。
    [15:28:52]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方有无发问?
    [15:29:07]
  • [被告]:
    你们除了公证书以外有没有证据证明2006年7月以后,也就是说在顾某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被告还在进行这个活动?
    [15:29:28]
  • [原告]:
    我们的证据已经提交了。
    [15:29:41]
  • [被告]:
    除了公证书以外没有其他的了?
    [15:30:01]
  • [原告]:
    就是原告与被告进行联系的电子邮件以及网上联系内容,时间是2006年11月份。
    [15:30:17]
  • [被告]:
    你们起诉的理由是说这个活动侵犯了你们的商标专用权,还是广告侵犯了你们的商标专用权?
    [15:30:41]
  • [原告]:
    两者都有。首先举办活动要发布消息,这个消息是活动的外在宣传,相关公众就会知晓这次活动,凭借消息在你的网站上发布,他们会按照活动要求进行参与。所以不论活动本身还是消息内容,都侵犯了我们第41类商标专用权。
    [15:31:43]
  • [被告]:
    如果你方主张活动侵犯了商标专用权,那我首先告诉你,你方没有诉权。如果说你们认为广告侵犯了商标专用权,那么你们告错了被告。其他发问没有了。
    [15:32:06]
  • [审判长]:
    原告有无发问?
    [15:32:26]
  • [原告]:
    没有了。
    [15:32:37]
  • [审判长]:
    原告,你们认为被告方用了红孩儿三个字就侵犯了你们的商标专用权吗?
    [15:33:03]
  • [原告]:
    他是在主办竞赛活动中侵犯了我们的商标专用权。
    [15:33:16]
  • [审判长]:
    是不是说只要涉及到红孩儿三个字,或者涉及到你方商标的一部或全部都构成对你们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15:33:30]
  • [原告]:
    是的。
    [15:33:39]
  • [审判长]:
    你们再明确一下,你们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你们的商标专用权,是活动名称侵犯了你们商标专用权还是活动本身,还是二者都是。
    [15:34:41]
  • [原告]:
    二者都是。
    [15:34:51]
  • [审判长]:
    那你们认为活动名称中红孩儿三个字侵犯商标专用权,活动本身侵犯了你们注册的第41类商标的内容?
    [15:35:11]
  • [原告]:
    对。
    [15:35:26]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15:35:38]
  • [原告]:
    没有了。
    [15:35:53]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补充?
    [15:36:04]
  • [二被告]:
    没有了。
    [15:36:13]
  • [审判长]:
    法庭总结你们的争议焦点,双方争议焦点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原告的诉权,或者说被告活动是否在原告取得商标之前,这涉及到原告诉权的问题。第二,就是侵犯的权利内容及侵权方式。原告认为被告活动包括活动名称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其中包括原告商标的文字及注册类别,被告予以否认,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就是这两个。原告对本合议庭总结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意见?
    [15:38:22]
  • [原告]:
    被告认为红孩儿三个字是福建红孩儿公司的企业名称,就是商号,我方认为即使是企业商号也侵犯了我们的商标专用权。
    [15:39:00]
  • [被告]:
    我对审判长的总结没有异议。
    [15:39:1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9:35]
  • [原告]:
    二被告联合主办的红孩儿我要长大快乐亲子活动,公告的时间是2006年3月7日至12月31日,而且被告也说了实际约定的时间是到2007年5月。到2007年4月22日公证时被告仍在宣传此活动,在2007年6月27日,也就是今天上午,在福建红孩儿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还有相关宣传,因此在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这段时间内,被告对原告红孩儿第41类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侵犯。
    [15:43:53]
  • [原告]:
    原告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也就是说原告只是在取得权利以后才主张的,因此原告是享有诉权的。权利人有随时主张权利的权利。
    [15:44:33]
  • [审判长]:
    有无其他辩论意见?
    [15:44:51]
  • [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商标分类表填报申请注册的商品类别和名称。第20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申请相同或类似商标的应提出申请。
    [15:46:03]
  • [原告]:
    由此可见商标申请是实行商标分类制度的,其目的在于避免各种类别上的垄断。被告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公司只是在第9、16、18、25、35类中注册了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商品为准,我们尊重被告在上述5个类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被告要在举办教育或娱乐信息的竞赛中使用,就越过了注册商标权利的边界,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第41类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15:50:54]
  • [原告]: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组织、教育、娱乐竞赛中使用红孩儿商标也就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5:51:37]
  • [原告]:
    关于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关系的问题。二者是两回事,分别由不同法律调整。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有行政区号、行业符号,原告享有红孩儿第41类商标专用权,是由国家工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赋予的权利,受商标法的保护。
    [15:52:45]
  • 原告:被告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是福建省地区合法企业名称,我们对其尊重,但是被告人也应尊重我方的商标专用权,不能无限制地使用红孩儿三个字。如果公司名称中有红孩儿三个字,其在商品或服务中就可以任意使用红孩儿商标,那么此行为就不受商标分类表的45个类别限制,那么被告就没有必要注册第9、16、18、25、35类注册商标了。
    [15:53:10]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53:28]
  • [二被告]:
    第一、关于诉权的问题,应该说原告一直主张被告活动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从被告代理人提交法庭的证据看,这个活动到2006年6月已经终止了,相关法规规定得非常明确,商标转让公告前,商标权仍由转让人所有,受让人对侵犯商标全的行为无权起诉。
    [15:53:57]
  • [二被告]:
    依据这个法规,我们认为顾某无权起诉。第二,关于胜诉权的问题,也就是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应该说这个案子可以作为一个案例,因为其涉及到冠名权的问题,而冠名权好象中国的判例史中还没有出现。我研究了一下关于冠名权的规定,就是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0条第1款,也就是说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名称或装璜使用。
    [15:55:01]
  • [二被告]:
    其实他所主张的就是我们的活动名称红孩儿我要长大中有红孩儿三个字,侵犯了他们的商标专用权,所以才提起了诉讼。可是构成这种侵权行为的话,应该有三个要件,我方已经陈述过。
    [15:56:06]
  • [二被告]:
    一、关于是否相似的问题,原告是否认为构成你们商标的三块中文和英文红孩儿、婴儿图形只要用了一个就侵犯了你们的商标权呢?就此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明确规定,答案为不是。
    [15:56:43]
  • [二被告]:
    原告可以查一下这个规定。二、关于否足以造成对一般消费者的误导,两个红孩儿的标志区别是非常明显的,直观来讲是一个扁的一个圆的,英文也不相同,“红孩儿”三个汉字也不一样,差别非常大。
    [15:57:17]
  • [二被告]:
    在宣传资料中,中国少年报和福建红孩儿公司履行这项活动都非常尽职尽责,在所有宣传中都表明二者共同主办,福建红孩儿公司特约刊登,在后面所有文章里面介绍的也是红孩儿福建公司的新款童装及背后的故事,完全不会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由此可以说没有侵权。
    [15:58:29]
  • [审判长]:
    双方可以互相辩论,原告有无补充?
    [15:58:52]
  • [原告]:
    被告称活动已经终止,但是我们提供的公证书足以证明活动在继续。还有被告人说被告注册商标图形包括中英文与原告不同,我方认可不同,但我们主张的是被告侵犯了我们的在第41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权。所以被告所说的两个商标不同,与本案无关。
    [16:00:04]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补充?
    [16:00:21]
  • [被告]:
    没有新的意见。
    [16:00:3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案件主持调解,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保护创新和发展,双方考虑是否同意调解?
    [16:00:55]
  • [原告]:
    同意调解。
    [16:01:08]
  • [二被告]:
    同意。
    [16:01:22]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调解方案?
    [16:01:36]
  • [原告]:
    就我们四个诉讼请求,第一,被告称活动已经终止,但他们在网站上依然保持者相关宣传,我们要求撤销有关宣传。涉案侵权活动,既然已经终止,所以我们也可以不再主张停止侵权。第二,我们要求原告赔礼道歉,道歉范围覆盖被告原来发布消息的所有地方。第三,我们的诉讼请求仅仅是为了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并没有要求赔偿任何损失,所以要求并不过分。
    [16:02:29]
  • [审判长]:
    你的意思是诉讼请求第一项放弃,因为活动已经终止,但是要在网站上删除相关消息。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依然坚持?
    [16:03:14]
  • [原告]:
    对。
    [16:03:24]
  • [审判长]:
    被告调解意见?
    [16:03:45]
  • [二被告]:
    活动已经终止,我们可以撤销宣传。至于赔礼道歉,我说得很清楚,商标案件不适用赔礼道歉。关于31000元的赔偿问题,我方不能支付,因为不存在侵权。
    [16:04:14]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就侵权问题分歧严重,缺乏调解基础,故法庭不再当庭进行调解工作,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16:04:2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6:04:40]
  • [二被告]:
    坚持答辩请求和答辩意见。
    [16:04:52]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6:05:08]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了,在此对北京高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的支持表示感谢!对此次直播工作人员黄兆峰、窦京京、陈国义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各位网友,再见!
    [16:08:06]
  • [声明]:
    本次直播的图片文字仅供关心直播活动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