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被告杂志封面

原告作品

审判长

庭审人员

庭审现场

原告

被告

忙碌中的直播工作人员
6月27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西城法院审理“封面刊登国粹脸谱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被诉侵权”案
  • [主持人]:
    网络直播,让更多的人亲历我们庭审的过程。感谢各位关心中国法制建设的网友!在北京市高院的大力推动下,网络直播已经成为法院普及法律、展现法官、法院风采的重要途径,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
    [08:42:12]
  • [主持人]: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梦林诉被告民主与法制社著作权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此次是我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后第一次进行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45:52]
  • [主持人]:
    现在介绍一下案件简要情况: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近日因京剧脸谱侵权被诉至法院。
    原告在1992年出版了画册《京剧脸谱》,是该画册的著作权人,并且已经再版了10次,原告认为在画册中的272幅京剧脸谱、21幅京剧人物画都是其独立创作,并在该领域有极高的权威性,被告杂志社未经过原告准许分别在杂志封面上使用“完颜龙”、“祝虎”的脸谱画面,并且没有注明作者姓名及支付稿酬。
    [08:47:07]
  • [主持人]: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法制杂志社,在全国拥有百万以上读者,其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08:47:24]
  • [主持人]:
    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知识产权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审判长赵庆丽,审判员李岳鹏、田燕,由书记员张成担任法庭记录。
    [08:48:04]
  • [主持人]:
    简单介绍一下审判长的情况:
    审判长:赵庆丽,女,1965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7年大学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7月起,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工作至今,现任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一级法官,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撰写的《保险合同纠纷探析》、《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证据认定》、《从司法实践看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等多篇论文获奖或发表。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优秀法官、西城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获得多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08:49:07]
  • [主持人]:
    本案涉及的杂志封面及原告作品请详见左侧图片
    [08:55:15]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8:56:23]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人员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未经审判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予以口头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8:59:3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 审判长]:
    请坐。
    [09:00:36]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赵梦林诉被告民主与法制社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1:13]
  • [审判长]:
    首先核实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 审判长]:
    原告,赵梦林(未出庭),男,55岁,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学XX号。
    委托代理人,孙建、石磊。工作单位,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09:02:37]
  • [审判长]:
    被告,民主与法制社。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XX号。
    委托代理人,迟键、马双弛。工作单位,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
    [09:03:3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04:06]
  • [审判长]:
    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赵梦林诉被告民主与法制社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赵庆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岳鹏、代理审判员田燕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成担任法庭记录。
    [09:04:46]
  • [审判长]:
    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 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 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06:18]
  • [审判长]: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06:5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09:07:26]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赵梦林公开赔礼道歉;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赵梦林因此所受经济损失2万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09:08: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事实与理由,一、赵梦林是画册《京剧脸谱》的著作权人,一九九二年赵梦林经朝华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美术作品《京剧脸谱》画册。该画册自第一次出版至今已再版十次,画册中的272幅京剧脸谱,21幅京剧人物画都是赵梦林独立创作,并在本领域享有极高的权威性,已被翻译成英法等多国文字用于我国对外文化交流,作为中国戏曲艺术发展的重要资料被各文艺团体、各地的图书馆和艺术馆收藏。赵梦林依法对《京剧脸谱》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09:09:3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二、民主与法制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民主与法制》杂志上使用了《京剧脸谱》中的二幅作品,侵犯了赵梦林的著作权。民主与法制社无视著作权人的权利,在其出版发行的2007年第5期《民主与法制》杂志的封面上,擅自使用《京剧脸谱》一书中两幅京剧脸谱,分别为第185幅完颜龙、第158幅祝虎,并且在使用时没有注明作者姓名、使用后未支付报酬。
    [09:11:0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民主与法制》杂志在全国拥有读者达百万以上,并先后多次获得“全国社会科学期刊优秀时事政治期刊奖”、“首届国家期刊奖品”、“中国法律类核心期刊”、“法制好期刊”等多个奖项,在广大读者及法律专业人士中颇具影响力。因此,民主与法制社以上侵权行为,侵害范围之广、造成损害后果之重,均甚于以往的侵权人,已严重侵害的赵梦林的著作权。
    [09:12:0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三、民主与法制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赵梦林对作品《京剧脸谱》享有著作权。被告的使用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范围。被告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七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列举的:剽窃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三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赵梦林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09:13:4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被告应当在其侵权范围内,公开向赵梦林赔礼道歉,以正视听,赔偿赵梦林因被侵权所受经济损失2万元。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有相关的凭据:2002年9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二中民初字第4095号民事判决书,针对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赵梦林七幅作品,不给作者署名、不支付报酬的侵权行为,判决赔偿70000元,该判决已于2002年10月8日生效,侵权人已履行了判决。作为著作权人,我方认为要求本案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依法有据,依相关事实合理的,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09:14:51]
  • [审判长]:
    就你方所要求的赔偿2万元损失是如何计算的?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是按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二中民初字第4095号民事判决书,每幅画1万元计算,本案涉及2幅画,共2万。
    [09:15:40]
  • [审判长]:
    被告方答辩。
    [09:16:0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一、民主与法制社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新闻出版行为。民主与法制社是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事业单位,以宣传民主法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倡导道德新风,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其编辑出版《民主与法制》杂志是以普法为主旨的群众性法律刊物,本身不具有营利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营利性单位。民主与法制社在2007年第5期《民主与法制》杂志封面上为体现《惠民房为何“变脸”》这一公益新闻主题,使用了赵梦林的两幅京剧脸谱图片,该使用行为以突出新闻报道、宣传公益为目的,不具有营利性质,属于新闻出版行为。
    [09:17: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二、民主与法制社已经诚恳地向赵梦林致歉,并向其邮寄了稿酬。2007年第5期《民主与杂志》要赶在春节前提前出刊,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编辑人员选用赵梦林两幅京剧脸谱作品后,因一时找不到赵梦林的联系方式,无法与赵梦林取得联系,匆忙之中又遗漏了作者的署名。民主与法制社在发现这一情况后,随即在2007年第8期《民主与杂志》上刊登声明,说明图片作者为赵梦林,并公开向其道歉。同时,民主与法制社还专门向赵梦林写了致歉函,并依据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结合本社及同行业对封面图片的使用费标准,向赵梦林邮寄了封面稿酬的双倍报酬计400元。
    [09:18:4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三、赵梦林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遵循的是填补原则,其功能是要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非对侵权人实行超过实际损失数十倍的高额赔偿制裁。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在确定实际损失的计算标准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规定,侵权人以报刊方式侵权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计算;最终赔偿数额可综合作者、作品的知名度、答辩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在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的2至5倍内确定。
    [09:20:2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1985年文化部出版局颁发的《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规定,中高级画册稿酬标准为每幅15至50元,1990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规定,美术出版物的稿酬标准,以《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的标准为基础,提高50%左右,对特别优秀的作品,其付酬标准可以再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超过100%。依据上述规定,以中高级画册的最高标准每幅50元为基础,再提高50%计算,则赵梦林每幅图片的稿酬最多为75元,两幅的稿酬也仅为75乘以2为150元,赔偿数额为在此基础上的2至5倍,因此两幅京剧脸谱图片的赔偿数额范围应在300至750元之间。综上,赵梦林诉求的经济损害赔偿金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09:22:1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09:22: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一组证据是画册《京剧脸谱》,证明赵梦林是画册《京剧脸谱》的著作权人,其作品受法律保护。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对象没有异议。
    [09:23:3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二组证据是2007年第5期《民主与法制社》杂志封面上使用了赵梦林的2幅京剧脸谱。证明《民主与法制》杂志封面使用了赵梦林《京剧脸谱》画册中的京剧脸谱,使用前未经过作者许可,使用中未注明作者的姓名,使用后未支付报酬。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未支付报酬有异议,下面被告会举证证明被告支付过报酬,其他没有异议。
    [09:24: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三组证据是被告使用的2幅京剧脸谱画册《京剧脸谱》中的具体位置及脸谱、复印件。证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2幅京剧脸谱,分别是72页和79页。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没有异议。
    [09:25:3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四组证据是《民主与法制》简介。证明《民主与法制》杂志在全国拥有读者达百万以上,侵权后果之严重,均甚于以往的侵权人。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证据的形式有异议,网络举证要有公证,原告并没有进行公正,证明其来源和制作方式合法性。民主与法制社读者并没有百万,实际与宣传不一致。
    [09:26:2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五组证据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晚报》上的致歉声明。证明具有相同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已自觉履行生效的调解书,以及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此类侵权行为权利人经济损失。
    [09:29:1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北京晚报的声明有异议,因为不是原件。其他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我们与其他侵权人不相同,我们是新闻出版单位,不同于餐饮的经营单位。
    [09:29:44]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说明的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30:0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出示证据。
    [09:30:2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第一组证据是2007年第5期《民主与法制》。证明1、《民主与法制》是由中国法学会创办、属于新闻出版单位,不具有营利性质,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不同。2、《民主与法制》使用涉案图片是为了体现《惠民房为何“变脸”》这一公益性质新闻主题,应认定为新闻出版行为。
    [09:32: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明对象有异议。1、侵权行为人无论是否营利都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民主与法制》杂志刊登大量的广告,所以应认定为营利。2、被告提出侵权行为属于新闻出版行为,不适用著作权法,我们认为无依据。
    [09:32:4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第二组证据是2007年4月21日出版第8期《民主与法制》。证明被告在该期杂志中第46页刊登声明,说明2007年第5期《民主与法制》封面“京剧脸谱”图片作者为原告,并向原告致歉。
    [09:33:4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明的对象有异议。声明的内容混淆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并没有对其侵权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并为此向赵梦林先生道歉。
    [09:34:2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第三组证据是书面致歉函。证明被告向原告写了致歉函,向原告致歉,并为表达致歉诚意,愿意支付原告封面图片稿酬的双倍报酬。
    [09:35: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这份致歉函形成时间无法确认,原告赵梦林从来没有见过这份证据。
    [09:36: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第四组证据是中国邮政汇款收据。证明被告以本刊封面稿酬的双倍计400元向原告支付过稿酬,支付时间为3月22日,地址与原告提供的法律文书上原告的地址一致,在6月22日被原告退回。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赵梦林先生从来没有收到过这笔款项,也没有办理过退款,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09:39:24]
  • [审判长]:
    双方对证据是否还有说明或者要提出新的证据,就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09:39: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09:41:3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在本案诉讼之前,原告委托过其他地方的律师和被告接触过,被告始终承认侵权行为,只是因为双方在稿酬数额方面不能达成一致。
    [09:42: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所说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协商时被告态度傲慢,最终导致协商未果。
    [09:42:5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43: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1、被告的侵权后果严重性胜过以往的侵权人,被告是法制类期刊,应该对我国的法律制度知晓,被告发行量巨大,影响范围巨大。2、被告提出其行为属于新闻出版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侵权,观点依法无据。3、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09:47:4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综上所述,原告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
    [09:49:37]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0: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鉴于原告、被告双方就是否使用了两张美术图片,已经不存在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集中在如何合理补偿这个问题上。1、北京市高级人员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中,适用于本案审理的几个条款,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是最合理的。
    [09:54:5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2、原告之所以提出超出法定标准十倍的索赔数额,是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情况。其一,原告混淆了诉讼主体的不同性质,原告作为索赔依据的两被告都是餐饮公司,都是商业经营单位,而本案被告民主与法制社是属于新闻出版行业的事业单位,是非营利单位。
    [09:57:4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其二原告混淆了美术作品的不同使用方式。原告作为索赔依据的作品使用方式,是以广告形式使用美术作品,属于商业性广告使用行为,而本案被告是以刊登文章,配发图片方式使用美术作品,属于新闻出版行为,应使用不同稿酬赔偿数额。
    [10:00:2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最后代理人要指出的是,被告主观过错显著轻微,合议庭依法应予以考虑。被告因为要赶在春节前提前出刊,这才未经许可使用,发现问题后,被告通过书面形式向原告道了歉,随后又刊登了声明,被告使用原告作品并不是属于营利。
    综上所述,原告所提赔偿数额过高,其过高部分,不应支持,恳请合议庭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方的补偿数额。
    [10:01:16]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0:02: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对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赔偿标准,22年前和17年前的付酬标准不是今天这个付酬标准了,不符合现在的客观事实。被告是普及法律知识的单位,文章再重要也不能践踏别人的著作权。被告所说的付款、道歉,原告并不予以认可,因为我方当事人并没有接到过。
    [10:06:1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1、原告委托代理人强调17年的标准已经偏低,毕竟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标准都是有效的,我方认为不能擅自突破。2、被告的著作权案件是首起,我们承认我们工作有失误的地方,应当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0:08:16]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0:10:3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11:57]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有无调解意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有。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
    [10:12:23]
  • [审判长]:
    被告方提出调解方案。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每张不超过1000元。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这个方案我方不能接受,我们可以接受的赔偿额是两幅作品8000元。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方无法接受。
    [10:13:20]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休庭,阅笔录签字。
    [10:13:54]
  • [主持人]:
    审判长已宣布休庭,本案需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另行宣判,本次庭审结束。
    [10:14:24]
  • [主持人]:
    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娄冬梅副院长的指导以及现场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0:14:51]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0:15:03]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娄冬梅 孙敬
    技术支持:孙冰 周洁 王欣承 何斯明 廖海征
    照片提供:周洁
    [10:15:24]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