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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14时,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55岁老汉因噎身亡 女儿告敬老院”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房山法院燕山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因为“55岁老汉因噎身亡 女儿将敬老院告上法庭”引发的纠纷案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11:34]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代理审判员是王鸣越,男,自1987年1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先后从事刑事及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法院燕山法庭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由刘金蕊担任。[14:13:05]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鲁某本想把父亲送进敬老院,能使老人得到更好的看护,却不料父亲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因为进食被噎,窒息而亡。伤心绝望的女儿将敬老院告上了房山法院的燕山法庭。[14:13:35]
- [主持人]:据老人的女儿鲁某诉称,她是今年4月8日将55岁的父亲送到老年公寓的。为了使父亲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鲁某向敬老院支付了1600元/月的费用和2000元的押金。鲁某称在父亲入住被告公寓后,自己对公寓方面提出的要求无不配合之处。4月29日早8时许,家里接到被告通知,老人已被送进医院。等到家属赶到凤凰医院时,老人已实际死亡。凤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老人的死亡原因是“食物窒息”。[14:14:27]
- [主持人]:鲁某认为因为老年公寓的过错,造成了父亲的身故,并给死者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遂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失费、赡养费、丧葬费等共计18.4万元。退还服务费1600元及入院押金2000元,并支付停尸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14:15:21]
- [主持人]: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书记员入庭)[14:17:58]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禁止打开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禁止录音、录像和摄影;禁止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禁止旁听人员发言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禁止损害法庭设施破坏法庭卫生。新闻记者旁听人员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4:18:52]
- (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鲁豫、郭秀兰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康福寿老公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第一原告鲁禺,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宣武区。第二原告郭秀兰,女,193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淀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鲁德成,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干部,住朝阳区[14:19:23]
-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康福寿老年公寓,住所地房山区星城。
法定代表人隗酃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14:34:42] - [审判员]:经审查,原告鲁禺、郭秀兰和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康福寿老年公寓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鸣越独任审判,书记员刘金蕊担任法庭记录。[14:35:00]
-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14:35:18]
- [审判员]:上述权利原、被告方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一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二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36:25]
-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二、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14:37:42]
- [一原告]:听清了。[ 二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4:38:08]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40:29]
- [原告]:宣读起诉书(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12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家属精神损害费3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死者母亲赡养费2.4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丧葬费1万元;5、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1600元及入院押金2000元;6、判令被告支付停尸费;7、判令被告支付家属误工费5000元;8、判令被告对死者母亲赔礼道歉;9、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4:41:02]
- [原告]:我的事实与理由:2007年4月8日,北京市房山区康福寿老年公寓承诺为鲁德贵(男55岁)提供约定服务,特级护理费用1300元/月,服务目标达到“让您放心、使您满意”。为提高服务质量康福寿老年公寓与鲁德贵及鲁德贵之女鲁禺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康福寿老年公寓向鲁德贵提供比特护还高一个规模标准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14:43:18]
- [原告]:鲁禺向康福寿老年公寓支付1600元/月的费用和2000元的押金。鲁德贵入住康福寿老年公寓后,鲁德贵家属对康福寿老年公寓无不配合之处。4月29日早8时许,家属接到康福寿老年公寓通知,家属赶至凤凰医院时,鲁德贵已经实际死亡。当日,家属向在场的康福寿老年公寓护理人员询问时被告知,出事当日早上,康福寿老年公寓护理人员对鲁德贵喂饭后忙于他事,再见到鲁德贵时,鲁德贵的身体已窒息,才送往凤凰医院抢救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鲁德贵的死亡原因是“食物窒息”。[14:44:1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侵犯了鲁德贵的生命权,并给死者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原告的诉请。 [14:44:18]
- [原告]:我的证据及证据来源1、北京市房山区康福寿老年公寓服务协议书复印件(系北京市房山区康福寿老年公寓与鲁德贵及鲁禺签订的服务合同);2、鲁德贵死亡证明书及相关病历复印件(由凤凰医院出具);3、鲁德贵医院救治诊断书及相关病历复印件(由凤凰医院出具);4、向康福寿老年公寓支付服务费收据复印件(由康福寿老年公寓开列);5、向康福寿老年公寓支付押金收据复印件(由康福寿老年公寓开列);6、死者鲁德贵退休金证明复印件;7、鲁德贵与弟、妹达成的赡养母亲的赡养协议书复印件。[14:44:55]
-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原告代理人刚才说的第一原告的住址和书记员询问的住址不一样,宣读的停尸费是2300元与预备庭中宣说的不一致。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的服务协议,鲁德贵入住老年公寓时身体状况是右侧肢瘫痪,无语言表达能力,高血压,小便失禁,不能自己饮食,针对鲁德贵的状况,被告曾多次要求第一被告出具鲁德贵的相关的病历,直至事发时还没有提供鲁德贵的相关病历。[14:48:47]
- [被告]:4月25日早上7点45分左右被告的护理人员在喂完鲁德贵饭后发现其脸色不对,被告急忙打120叫救护车,凤凰医院在7点50分派车将鲁德贵接到凤凰医院抢救,我们向凤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是窒息,并不是食物窒息,针对鲁德贵这种去世,我单位表现遗憾。作为老年公寓我们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对于鲁德贵的死亡没有侵权行为,当然也谈不到承担侵权责任,双方是签订服务协议,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应是服务合同纠纷,而非侵权责任纠纷,对原告诉讼请求我方不予同意,请求法庭予以驳回。[14:49:34]
- [审判员]:通过阅读卷宗及听取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的意见,本庭认为将需要查清的事实及争议的焦点归纳如下:1、鲁德贵死亡时具体情形 ;2、在鲁德贵死亡前的一段时间内被告老年公寓对鲁德贵进行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相关服务的有关情况。[14:50:47]
- [审判员]: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方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原告]:为证实我方诉讼主张,我方出示下列证据: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公安机关关于原告郭秀兰与死者关系的证明信3、原告郭秀兰四个子女关于赡养郭秀兰的赡养协议。[14:51:47]
- [原告]:4、事发当日医院对鲁德贵进行抢救的急诊病历、处方、门诊收费收据。5、业务单。6、被告收取鲁德贵特护费用和押金的收据。7、鲁德贵持有的活期存折和退休证。[14:51:57]
- [审判员]:原告你说一下业务单是怎么形成的?[ 一原告]:是凤凰医院太平间存放尸体出具的业务单。[ 审判员]:除以上证据外,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一原告]:停尸费发票,停尸46天,金额是2300元。被告的宣传材料,该材料记录的特级护理是1300元。[14:52:33]
- [审判员]:鲁德贵的尸体是怎么处理的?[ 一原告]:现在已经火化了,是上周三火化的。[ 审判员]:还有其他证据吗?[ 一原告]:还有一张录音光盘,第一次是07年5月3日是我和我爱人、姑夫、姑姑、弟弟和老年公寓的负责采购的一个老板、两个护工的谈话,第二次是2007年5月4日在被告单位我和我爱人和其他亲属和老年公寓的院长李春谈话的记录,其中谈到了护理人员是躺着给患者喂饭的,喂完饭后患者也是躺着的姿势。证明护理人员是躺着给患者喂饭的。[14:53:23]
- [审判员]:被告针对书面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对居民死亡证明书无异议。北京市居民死亡证明书写的是窒息死亡,没有说是食物窒息。对公安机关的证明信认可。对于赡养协议。对于老人的赡养义务并非因家人的协议而解除,第二原告其子女能对第二原告赋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凤凰医院的急诊病历,是怀疑是食物窒息,对处方有异议,这是怀疑是食物窒息,医院给原告出具的诊断证明是死亡原因是窒息,而不是食物窒息。[14:56:47]
- [被告]:对医疗费票据无异议,这些费用是被告支付的,支付了2518.9元对证据5无异议。6被告确实收取了原告该费用。7、对鲁德贵的退休活期存折和证无异议。对停尸费收据无异议。宣传手册确实是被告印刷的,无异议。[14:57:07]
- [审判员]:下面法庭当庭播放原告提交的光盘。[ 被告]:我想问一下原告这份光盘是用什么器械录的。[ 一原告]:是用录音笔录的,我们又转录的,现在录音笔还保存着。[14:57:37]
- [被告]:我们要求听原始的录音材料。[ 审判员]:录音是不同的载体,我们坚持用光盘播放。[14:57:57]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就其诉讼主张举证。[ 被告]:1、07年4月29日诊断证明;2、老年公寓担保人领取各项规章制度的签字表,签字人是第一原告;3、老年公寓入住老年治疗协议书,协议书有鲁德贵的姓名和第一原告的签字,也写名了药品的名称;4、老年公寓入住老年自代物品的清单,是轮椅一辆。5、老公寓服务协议书,甲方是被告,乙方是入住老人鲁德贵,丙方是入住老人的亲属或本市的担保人。6、老年公寓入院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写明了鲁德贵的一些健康状况。[15:03:03]
- [被告]:7、老年公寓服务范围说明。8、鲁德贵的医疗保险卡。9、被告从互连网下载的专业神经外科网。[15:06:20]
- [被告]:诊断证明书说明老公寓及时通知了凤凰医院对其尽到了相应的义务;物品明细表证明,是原告从老年公寓领取的物品及老年公寓为老人提供的哪些服务。证据三也说明鲁德贵的身体状况。证据四也注明了鲁德贵是完全不能自理的。证据五证明鲁德贵及第一原告与被告是一种服务和纠纷,双方应按服务合同的约定的权利义务来行使。[15:07:30]
- [被告]:证据六说明登记的鲁德贵的身体状况说明他在入住老年公寓时身体状况是极差,针对鲁德贵的身体状况被告才与第一原告、鲁德顺才有了约定。关于证据八医疗保险卡,我们已经申请法院调取鲁德贵的病历档案。网络资料显示的内容是脑出血,如果这种病人,呛水呛饭是一种病理的正常反应。[15:09:23]
- [审判员]:对于你们申请的内容在预备庭已经答复你了,法院不予同意。[ 被告]:我们还是认为这个证据对本案是至关重要的。我们今天有证人出庭作证。我们向医疗专家房山区第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崔建,证明鲁德贵呛水呛饭是否属于并发症,及对呛水呛饭依据目前的医疗手段有无预防的可能,因为法庭不调取鲁德贵的病历档案,所以他不能了解鲁德贵的具体病情,所以他写了书面证明。宣读书面证明(略)。[15:13:15]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书面证明进行质证?[ 一原告代理人]:诊断证明是第一原告29日出,不是向合法人员出具的,在诊疗过程中他只能向患者家属出具,而不应向其他任何人出具,这份却从被告的手中向法庭提交,我们认为这份证据诊断的形成是有问题的,而且所说的07年4月29日早上7点50分与我们向法庭提交的病历不一致,所以对这个时间我们不予认可,对这份诊断证明书也不予认可。[15:16:58]
- [一原告代理人]:对领取各项规章制度签字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入住老年人治疗协议书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对合法性进行置疑,这份协议书是被告医院向我方提交的,属于格式合同,在核实合同中他的地五条在治疗期间和发生校务反映或者老人突发的一切后果甲方概不负责,这是一个免责条款,在签署的时候没有提醒我的委托代理人注意,这一免责条款免除的是他们的基本义务,免除基本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规定,作为人身损害的理由是无效,所以这个协议书地五条条款是无效的。[15:19:51]
- [一原告代理人]:入住老人自带物品清单,这个轮椅是我们自带,不是向被告借用的,自带物品说明鲁德贵当时是可以坐着的。对服务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它的合法性有异议,同样这份服务协议书是格式合同,它的免责条款是无效。基本协议登记表,在上次质证过程中被告已经承认备注中是他们自己填写的,前面的内容是我们填写的,在我们签字的过程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备注中填写的内容,特别是没有看到所谓现健康状况说明中写的“呛水呛饭因饮食引发疾病公寓只有及时通知家属送至医院,造成的一切后果老年公寓不负任何责任”。[15:23:40]
- [审判员]:你们签字的时候备注的内容有没有写?[ 一原告]:没有,备注的内容是空白的。而且备注的内容也是矛盾的,在以前的状况中写的对青霉素过敏,第三项中又写了对青霉素过敏,说明是有人在事后为了伪造相应的证据再次进行填写。而且“不承担任何后果”这句话也不可能写在现健康状况说明中,这个表述明显是被告在事后故意伪造添加的。[15:25:32]
- [审判员]:原告继续进行质证?[ 一原告]:被告从网上下载的材料,一不是原件,二也没有经过公正,对真实性和合法性都不予认可。对服务范围说明,我们当时是拿到了,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我们一切的服务的内容,具体的标准应该是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来确定,这个服务范围说明只是格式性的东西,给所有的老人都发了,不能确定服务的和内容。[15:27:41]
- [一原告]:对医疗保险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被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而且医疗保险卡我们向被告提交了,说明我们对鲁德贵的医疗状况如实向被告叙述了。对被告提交的证言,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向出庭接受质询,不能证明是崔建所写的,其次他只是向法庭出具了副主任医师而且是1991年的,而且是复印件,根据职业医师法相应的规定,1998年以后,它应该向法庭出具的崔建的执业证书,也不能证明崔建有相应的资质。[15:30:30]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的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首先由证人李XX出庭作证。[15:31:10]
- [审判员]:证人的自然情况?[ 证人]:李XX,女,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康福寿老年公寓护工,住该老年公寓宿舍。[ 审判员]:今天你作为被告一方的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证人要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李XX]:听清了。[15:32:51]
- [审判员]:下面把你要证明的问题向法庭陈述一下?[ 李XX]:鲁德贵住在老年公寓之后是我对他进行护理的,他吃饭的时候都是咳嗽,平时也咳嗽,吃饭、喝水都咳嗽。今年4月29日早晨7点20分我打的饭,三四分钟后我就开始给鲁德贵喂饭,喂饭期间他也咳嗽,喂饭大概用了20分钟,喂完饭后,我看同一个房间的另一个老头来看鲁德贵,后来我发现鲁德贵眼发直,鼻子发紫,我到门口喊了一声人,回来后我就掐他人中,后来其他人就来了,拍他的前胸、掐人中,后来我就不知道怎么回事了。发现鲁德贵出现了症状后,不到五、六分钟,就把他送到凤凰医院去了。[15:39:03]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对证人进行提问?[ 一原告]:你平时带手表吗?[ 证人]:不带。[ 一原告]:打饭的时候7点20吗?[ 证人]:我们都是7点20分打饭。[ 一原告]:你做护工多长时间了?[ 证人]:我做护工4年了。[15:40:43]
- [一原告]:喂饭是的鲁德贵有什么异常?[ 证人]:只是咳嗽。[ 一原告]:你是怎么喂的,喂的是什么东西?[ 证人]:开始我是在椅子上喂,后来他的家人说不用在椅子上喂,我就侧着喂,当天是躺着喂的,喂的是粥、鸡蛋。[15:42:02]
- [一原告]:怎么喂的?[ 证人]:鸡蛋是弄碎了喂的,或是泡在粥里喂。[ 一原告]:鲁德贵能坐起来了吗?[ 证人]:坐不起来。[15:43:29]
- [一原告]:平时他坐轮椅吗?[ 证人]:他的家人说不让坐轮椅,后来就不坐了。[ 一原告]:你们为鲁德贵进行护理有无相应的记录?[ 证人]:有记录。[ 一原告]:4月29日的记录有吗?[ 证人]:没有记录。[15:44:44]
- [一原告]:你说你发现了问题后,立即掐他人中,你是先叫人,后掐人中?[ 证人]:先叫的人,我叫的是霍桂华,第二叫来的人贺蓝珍。[ 一原告]:他们是一起来的,还是分别来的?[ 证人]:老贺先到的,他赶忙扶他,拍了后背,是扶起来拍的。[ 一原告]:你能具体表述一下吗?[ 证人]:把身子扶起来,扶起来以后拍的。[15:45:48]
- [一原告]:他原来是怎么躺着的?[ 证人]:是侧躺着的。[ 一原告]:那时候他有呼吸吗?[ 证人]:没有呼吸,我掐人中的时候有呼吸,拍的时候没有呼吸了。[15:46:29]
- [一原告]:你什么时候离开这个屋子的?[ 证人]:人走了以后我才离开。[ 一原告]:在120来之前他们做什么事情?[ 证人]:我记得就是拍了拍鲁德贵的背。[15:48:17]
- [一原告]:都谁参加了对鲁德贵的行动?[ 证人]:有贺蓝珍、霍桂华。[ 一原告]:霍桂华是医生吗?[ 证人]:不是医生也不是护士,贺蓝珍也不是医生、护士。[ 一原告]:你有护理人员的资质吗?[ 证人]:我考过,但没有发过证书。[15:50:22]
- [一原告]:你们老年公寓有无医生?[ 证人]:有医生,姓王。[ 一原告]:他是老年公寓的吗?[ 证人]:他不是。[ 一原告]:有护士吗?[ 证人]:我不能确定他是护士还是医生。[15:50:59]
- [审判员]:被告对证人有要提问的吗?[ 被告]:鲁德贵入住老年公寓之后,你陈述一下鲁德贵的情况?[ 证人]:不会说话,没有表达能力。自己不知道喝水吃饭。[ 被告]:大小便能自理吗?[ 证人]:不能。[15:52:03]
- [被告]:他平时是卧床还是能出去溜达?[ 证人]:开始能出去溜达,后来他女儿说出去累,不让出去。出去溜达也是他坐着轮椅我推着。[ 被告]:在喂饭的过程中他的姿势是什么?[ 证人]:开始我是抱起来喂,后来就在床上躺着喂,仰卧喂,有时候是着喂。[15:53:20]
- [被告]:抱起来喂不让喂,是谁不让喂的?[ 证人]:是鲁德贵的女儿。[ 被告]:鲁禺有没有跟你说过他父亲的症状?[ 证人]:说在家里就是这么躺着喂,有呛的情况。[15:54:55]
- [被告]:救护车来和你发现情况有多长时间?[ 证人]:有5、6分钟左右。[ 被告]:没有要问的了。[15:55:40]
- [审判员]:事当天在你喂鲁德贵的过程中出现过呛饭的情况吗?[ 证人]:咳嗽过。[ 审判员]:鲁德贵到老年公寓入主后,对他的喂饭问题,你们的负责人有没有专门的要求?[ 证人]:院长李春要求过,说让把他抱起来坐在椅子上喂。[ 审判员]:为什么事发当天是侧着喂?[ 证人]:开始是坐着喂,他女儿不同意坐着喂,所以就躺着喂。[15:56:29]
- [审判员]:喂完饭以后他的症状是多长时间出现的?[ 证人]:是喂完饭我放下饭碗,看了一眼同屋的另一个老人,一回身他就是这种症状了。[ 审判员]:以前有没有这种症状?[ 证人]:没有。[ 审判员]:症状发生以后,老年公寓的有关人员对他进行拍打,掐人中,在这个过程中鲁德贵有没有呕吐,或嘴里留出食物?[ 证人]:没有。[15:57:48]
- [审判员]:你认为当时你对鲁德贵喂饭有没有不当之处?[ 证人]:没有。[ 审判员]:你认为鲁德贵发病与你的喂饭有没有关系?[ 证人]:我认为没有关系。[15:58:28]
- [一原告]:一般的老年人喂饭需要多少时间?[ 证人]:有15分钟的,也有30分钟的。[ 一原告]:你刚才提到了原来是坐着喂饭,是坐在什么地方?[ 证人]:一个沙发上。[15:59:30]
- [一原告]:以前喂饭的过程中,喂完饭后是立刻躺着,还是过一会?[ 证人]:旁边的老头说喂完饭不能立刻把他放在一边,怕他倒了。[ 一原告]:你喂完后你是看了他一会,还是自己就走了?[ 证人]:他吃完饭,我就刷碗去了。[16:02:01]
- [一原告]:老年公寓有没有对你进行过相应的急救培训?[ 证人]:培训过,发书学习。[ 一原告]:如果发生这种突然没有呼吸的病人,你知道怎么处理吗?[ 证人]:叫医院抢救。[16:03:47]
- [一原告]:还有其他方式吗?[ 证人]:掐人中,做人工呼吸。[ 一原告]:怎么做人工呼吸?[ 证人]:摁住胸部。[ 审判员]:证人可以退庭了。[16:04:39]
- [被告]:下一位证人是王XX。[ 审判员]:证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证人]:王XX,女,194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燕山化退休至人,住房山区燕化。[16:05:58]
- [审判员]:你作为被告一方的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证人要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证人]:听清了。[16:06:43]
- [审判员]:下面把你要证人的内容陈述一下?[ 证人]:我的父亲王学敏也是在老年公寓居住,鲁德贵生前和我父亲住一个房间。我父亲84岁了,脚步不方便,说话不太清楚,所以老年公寓希望我把看到的情况说一下,我也是如实说的。我的父亲是4月5日住到老年公寓的,过了几天鲁德贵去的,鲁德贵是卧床,老年公寓的护工进行服侍。[16:10:41]
- [证人]:我去了几次,鲁德贵不能自己表示自己的意愿,喝水是用奶瓶喝水,吃饭的时候,有二三次我碰到护工在给喂饭,护工也是比较耐心的喂饭,关于喂饭,呛不呛我不知道,但是在喂饭喝水的时候有咳嗽。我们每天去二、三次,在去时候我没有看到过鲁德贵的家属。事发当天我没有在场。[16:11:22]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对证人进行提问?[ 原告]:你说鲁德贵是自己拿奶瓶自己喝水吗?[ 证人]:对。[ 原告]:他咳嗽吗?[ 证人]:对。[ 原告]:是每次都咳嗽吗?[ 证人]:不是每次都咳嗽。[16:13:23]
- [原告]:他是自己拿着奶瓶还是别人拿着?[ 证人]:是自己拿着。[ 原告]:他是坐着还是躺着喝水?[ 证人]:是仰起来喝。[ 原告]:喂饭时是坐着还是躺着?[ 证人]:也是仰起来喂。[16:18:56]
- [原告]:你看到过坐着喂饭吗?[ 证人]:没有。[ 原告]:你平均每天去几次?[ 证人]:开始我是一天去二、三次,现在我是上下午各去一次。[ 原告]:每次喂饭都呛嗽还是偶尔?[ 证人]:我碰到给他喂饭也就二、三次。[16:19:55]
- [原告]:这二、三次喂饭时候他咳嗽过几次?[ 证人]:我不记得了。[ 原告]:一般情况下几点打早饭?[ 证人]:早饭我没去过。[ 原告]:没有要问的了。[ 审判员]:被告对证人有要问的吗?[ 被告]:没有。[ 审判员]:证人可以退庭了。[16:20:46]
- [审判员]:原告,鲁德贵的父亲和配偶是否还健在?[ 一原告]:都已经去世了。[ 审判员]:鲁德贵在入住老年公寓的时候的身体状况是不是和被告提供的信息表中写明的情况一样?[ 一原告]:以前健康状况我们认可,但现在健康状况说明不是我们填写的。[16:21:45]
- [审判员]:入住的时候他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原告]:右侧身体偏瘫,大小便不能自理,需人喂水喂饭。不能自己说话,只能摇头、点头。[16:24:36]
- [审判员]:你们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什么?[ 原告代理人]:根据我们和被告的合同,合同约定了被告应提供护理服务,包括喂水喂饭,应是有资质人员给鲁德贵喂水喂饭,而被告的护理人员李秀云没有资质,而且通过今天的庭审,她是知道这个老人是应坐着喂的,他却躺着喂饭,把老人至于危险的情况之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6条,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第二,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治疗协议,如发生危险应及时进行抢救,抢救首先应是职业人员的抢救,而不是非职业人员的抢救,本案中三个抢救人员都没有医师资格。[16:25:25]
- [审判员]:鲁德贵是什么时候入住老年公寓的?[ 被告]:今年4月8日。[ 原告]:对。[16:26:17]
- [审判员]:双方在本案事实上还有补充吗?[ 原告代理人]:我们对护工的证人证言进行纠正,我们从来没有让护工不推老人出去,我们也从来没有让她躺着喂老人。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被告在与原告形成相应的合同关系之后,它应忠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个义务包括设备要齐备,要有相应的急救措施,有相应的人员包括护士和有资质的护理人员。[16:29:08]
- [原告代理人]:根据庭审,被告没有提交有关劳动机构的许可证,而且他的人员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资质证明,法庭据此可以推断他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护理能力,它的人员不具备医疗护理资质。根据司法解释由于它的过错导致老人危险损害,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6:31:02]
- [原告代理人]:关于举证责任,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第4条第8款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被告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存在过失,他它没有向法庭出示,法庭应推定被告存在过失。[16:32:26]
- [被告]:审判员,我有事实需要向原告进行核实。第一原告,你和你父亲的关系怎么样?[ 一原告]:我和我父亲关系不错。[ 被告]:在05年你父亲是否有过脑出血而住院?[ 一原告]:05年12月在广安门医院进行过肢体的恢复。[16:34:33]
- [原告代理人]:我反对被告代理人的提问。[ 审判员]:被告在事实上有无补充?[ 被告]:原告说备注一栏是我方凭空,我听第一原告和鲁德顺的介绍填写的,不是我方伪造的。 鲁德贵在得病之后有没有呛水呛饭的现象?[ 一原告]:偶尔有。[16:36:01]
- [被告]:从广安门医院出院后到过其他医院治疗过吗?[ 一原告]:没有,因为他血压一直稳定。[ 原告代理人]:鲁德贵已经在天坛医院进行了治疗,也在广安门医院进行了恢复治疗,说明他已经病情平稳。[ 被告]:在入住老年公寓前,你对老年公寓是否有过考察?[ 一原告]:进行过考察。[ 被告]:对老年公寓的情况清楚?[ 原告代理人]:我们说的考察是一般性的考察。[16:37:25]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通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原告郭秀兰之子鲁禺之父,鲁德贵是一名退休工人,2007年4月8日鲁德贵及其女儿鲁禺与本案被告签订了服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向鲁德贵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同日鲁德贵就入住了被告老年公寓,入住的时候鲁德贵患有偏瘫疾病。[16:41:44]
- [审判员]:同年4月29日7时许在老年公寓护工对鲁德贵进行喂饭后不久,鲁德贵出现病危症状,其被送至医院救治,当日死亡,现在死亡证明书证实,死因是窒息而亡,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提供了证据,这些证据及证人证言从有关的方面和角度证实了某些事实和行为,这些证据法庭将依法予以审核,审核后的证据将成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原告提供的录音法庭将择期另行组织质证。[16:41:57]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焦点是:被告老年公寓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围绕鲁德贵的死亡和被告之间的服务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被告对鲁德贵的服务是否存在过错。[16:42:57]
- [审判员]: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根据双方签订的2份协议,一份叫服务协议书,这个服务协议书中的分则和第一项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提供与自己相应的设施包括医疗保健、服务和配套设施,同时包括有专业知识和机能的医疗护理人和服务人员。第二在生活照料中也详细写明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要喂水喂饭,第三是医疗护理服务,对需要抢救的要先行抢救。之后房山康福寿老年公寓治疗协议书中也提到了,第二条提到被告有进行抢救的义务。[16:45:47]
- [原告代理人]:我已经说到被告的人员没有相应的自治,导致了鲁德贵在非常危险的境地之下,再加上一些特殊情况的诱发,足以导致呛水呛饭的情况发生,而且加重了呛水呛饭的后果。如果被告能够采用恰当的护理措施和防护措施是可以减少呛水呛饭的机会,即使发生了呛水呛饭,及时地进行相应的救治也是可以挽回患者生命的。正是由于被告的不当,包括设施的不当和人员的不当导致了鲁德贵在发生相应的呛水呛饭之后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导致了死亡,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16:48:46]
- [原告代理人]:国家对老年人服务质量标准,如果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所有的都应以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标准为准,这个标准也提到了几点,第一作为老年公寓应是有资格向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医疗保障服务,被告没有相应的自治也是不能无法查实的,只有通过庭审我们才能知道。[16:48:59]
- [被告]:被告是一个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场所的非盈利性机构,而不是医疗机构。从庭审看,鲁德贵入住被告处时身体状况非常不好,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基本信息登记表中已经证实,原告对该信息表备注部分不予认可,但是通过法庭调查,信息表登记内容与事实相符,而这些基本信息如果不是原告陈述,被告是无从知晓的,说明被告基本信息登记表的内容是真实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记录。[16:50:13]
- [被告]:因鲁德贵身患疾病,所以被告针对鲁德贵呛水呛饭可能引起的后果,信息登记表中与原告进行约定,作为被告能够做到的就是及时通知家属并送到医院抢救。从庭审的事实看,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现鲁德贵有异常情况之后,叫来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抢救,也通知了第一原告,并将其送至医院抢救,作为一个非医疗机构的老年公寓来讲,能够做到的我们已经积极的履行了。对于这种事情的发生深表遗憾,但是我无法预防和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16:52:34]
- [被告]:鲁德贵是因窒息死亡的,窒息是外来的食物起来身体内部的东西导致的窒息,现在不清楚,对于一个是何物导致死亡的不清楚情况下,原告就推定被告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服务,在服务范围中已经明确的告知了第一原告本人,她也是收到了书面通知的。[16:55:09]
- [被告]:原告按照一个医疗机构的标准去要求老年公寓是不恰当的,在服务协议书确实约定的对需要抢救的应先行抢救,但老年公寓的工作人员对鲁德贵进行了抢救,只是没有挽回他的生命,并不是说我们没有进行抢救。综上,双方应是服务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被告按照自己的能力及约定向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对鲁德贵的去世无法预防,我方不存在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6:55:22]
- [审判员]:恢复一下法庭调查,被告还向法庭提供了被告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原告对这个证书有什么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们需要和原件进行核对。如果这份证书是真实的,这正好证明了我的观点,被告是养老脱老服务机构,是老年医疗服务,既然是医疗服务,就应取得医疗服务的相应资质,他的人员就应有相应的资质。对这份证书我们认可。[16:56:09]
- [审判员]:被告,你们提交的基本信息登记表是什么时候形成的?[ 被告]:是4月8日形成的,没有后添加的内容。[16:56:5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原、被告向本庭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6:57:53]
- [审判员]: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现在法庭征求原告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同意。[ 审判员]: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同意,我回去可以把原告的调解意见转达给被告单位的负责人。[17:00:32]
- [审判员]:由于本案庭下进行调解,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7:01:05]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图片摄影任海鹏、庭审记录丁影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7:02:52]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