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长

审判人员

公诉人

庭审现场

被告人

直播人员
6月19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西城法院审理“不满民警盘查身份证 谎称西单中友商场被放炸药”案
  • [主持人]:
    感谢各位关心中国法制建设的网友!在北京市高院的大力推动下,网络直播已经成为法院普及法律、展现法官、法院风采的重要途径,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
    [08:52:0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运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52:37]
  • [主持人]:
    本案由西城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郭亚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志远、王台照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吴杨阳担任。下面介绍一下郭亚军法官的基本情况:
    [08:53:12]
  • [主持人]:
    郭亚军,男,刑一庭审判员,二级法官。具有丰富的刑事及民事审判工作经验,曾审判过吴敬龙等九人什刹海涉恶案件,付露等十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等。
    [08:53:40]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00:26]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如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准许。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有权警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
    2、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或进行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及通讯工具,或者责令其退出法庭,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06:13]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提被告人赵运海到庭。
    [09:12:51]
  • [审判长]:
    查明被告人情况。
    [ 被告人]:
    赵运海,男,35岁,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xx号。
    [09:14:06]
  • [审判长]:
    何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 被告人]:
    无。
    [09:14:39]
  • [审判长]:
    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 被告人]:
    无。
    [09:15:06]
  • [审判长]:
    羁押时间?
    [ 被告人]:
    2007年1月31日。
    [09:15:32]
  • [审判长]:
    逮捕时间?
    [ 被告人]:
    2007年2月27日。
    [09:15:57]
  • [审判长]:
    何种原因被逮捕?
    [ 被告人]: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09:18:02]
  • [审判长]:
    何时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 被告人]:
    2007年6月6日。
    [09:20:0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运海涉嫌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亚军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王台照、刘志远组成,书记员吴杨阳担任法庭记录,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晶出庭支持公诉。
    [09:20:54]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09:21:55]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听请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23:08]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23:38]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赵运海于2007年1月30日16时许,因对民警在本市西城区中友百货商场附近检查其身份证一事心怀不满,遂拨打“110”报警电话,慌称其看到一名30岁左右男子在西单中友百货商场三层投放了5公斤炸药,致使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紧急出动警力50余名,警车20余辆对中友百货商场进行了多次检查。商场方面亦发动50余名保安员及楼层管理员和部分导购员对商场柜台、库房等处进行多次检查。其行为对西城区的警力布置及商场的正常营业活动均造成了负面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后被查获。
    [09:25:19]
  • [审判长]: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09:25:45]
  • [审判长]: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26:36]
  • [审判长]:
    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人]:
    自愿认罪。
    [09:27:48]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合议庭在对你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在庭审中也可以简化程序审理。你同意适用上述规定对你进行审理吗?
    [ 被告人]:
    同意。
    [09:28:31]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
    [ 公诉人]:
    同意。
    [09:28:58]
  • [审判长]:
    被告人赵运海,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 被告人]:
    不陈述了。
    [09:30:13]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赵运海进行讯问。
    [ 公诉人]:
    今天在法庭上你要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30:44]
  • [公诉人]:
    当时打110时说了什么?
    [ 被告人]:
    就是说有炸药,放在三层,当时我也没看见有人放炸药。
    [09:31:45]
  • [公诉人]:
    现在有什么认识?
    [ 被告人]:
    知道错了。
    [09:32:34]
  • [审判长]:
    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质证。
    [09:34:13]
  • [公诉人]:
    1、证人张凤芹证言。证实的被告人赵运海告诉其给110打电话,说有人投放5公斤炸药的事实。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35:14]
  • [公诉人]:
    2、证人卫春茂,张绍国证言,证实经多次仔细排查,未发现可疑物品及造成恐慌现象的事实。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35:42]
  • [公诉人]:
    3、证人张国庆证言。证实的出动警力50余名,动用警车20余辆的事实。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36:30]
  • [公诉人]:
    4、证人方河儒,李树宇,赵征,肖颜秋的证言。证实经多次仔细排查,未发现可疑物品及造成恐慌现象。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37:10]
  • [公诉人]:
    5、证人毛锟证言。证实多次排查情况的事实。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37:36]
  • [公诉人]:
    6、证人刘鹰,肖荣飞,郭飒,陈宝玉,阮娜,孙玉凤,李春霞,张艳敏、于国艳等证言。证实经多次仔细排查,未发现可疑物品及造成恐慌现象的事实。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38:29]
  • [公诉人]:
    7、书证,“110”报警记录单,证明被告人赵运海在2007年1月30日使用号码为13041131318的手机拨打110慌称其亲眼看到有人投放炸药的事实。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39:20]
  • [公诉人]:
    8、起获经过,证明2007年1月31日14时30分,在抓获被告人赵运海后,从其身上搜到一部手机,经核实,该手机即是其拨打110报警的手机,号码13041131318。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40:03]
  • [公诉人]:
    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运海于2007年1月31日14时30分许,民警在丰台区家庙路口万柳园小区亮丽理发店内将其抓获的事实,在到案过程中,被告人始终没有抗拒、阻碍、逃跑的行为,无自首的事实。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40:51]
  • [公诉人]:
    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运海,男,农民,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河南汤阴县人,即当时受到盘查时操河南口音的男子。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42:00]
  • [公诉人]:
    11、警情说明,证明接到报案后,西城分局立即采取措施,动用警力50多人,警车20余部,赶赴现场,经多次全方位检查,未见可疑物品的事实。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43:30]
  • [公诉人]:
    12、视听资料电话录音及监控录象光盘,证明当时被告人赵运海给110打电话,慌称其亲眼看到有人将5公斤炸药放在西单中友商场的事实。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45:46]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证据提供。
    [09:46:37]
  • [审判长]:
    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被告人]:
    不申请。
    [09:47:0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09:47:24]
  • [公诉人]: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院提出公诉的被告人赵运海涉嫌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的法庭审理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证人证言及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
    赵运海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09:48:28]
  • [公诉人]: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我国刑法中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治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被告人赵运海,具体到本案中看,被告人赵运海在主观上故意,在客观上有实施利用手机编造恐怖信息的行为,其主客观一致,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受到刑罚惩罚。被告人赵运海,此前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赵运海无视国法,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其主观恶性较大,其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秩序,希望被告人积极接受改造。综上,请和议庭予以正确的刑罚裁谅,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09:50:36]
  • [审判长]:
    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我家穷,今年我也没回家过年,我知道错了。
    [09:51:12]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新的公诉意见?
    [ 公诉人]:
    没有。
    [09:51:4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我认罪伏法,希望法庭给我从轻处罚。我家人半身不遂,我知道错了,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次机会,重新做人的机会。
    [09:52:10]
  • [审判长]:
    待本合议庭评议后再做决定。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合议庭评议,十分钟后继续开庭,把被告人赵运海带出法庭(法警执行)。
    [09:54:2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宣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运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根据以上庭审,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运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赵运海的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10:03:13]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赵运海系初犯,此前无前科且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赵运海有期徒刑二年。
    [10:05:24]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10:06:02]
  • [审判长]:
    本案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被告人及提起公诉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10:06:44]
  • [审判长]:
    现在闭庭。将被告人带出法庭(法警执行)。
    [10:07:48]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结束。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娄冬梅副院长、孔建宏庭长的指导以及现场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0:09:07]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0:09:28]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 娄冬梅 孔建宏 孙敬
    技术支持:孙冰 周洁 王欣承 何斯明 孙凡雅
    照片提供:周洁
    [10:10:25]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