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闫海江

原告方

被告方

被告正在答辩,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原告对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提出不同意见

被告们正在传阅原告出示的证据
6月15日8:30,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楼上掉下玻璃碎片 单元住户成被告”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房山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为“楼上掉下玻璃碎片 伤者状告整搂住户”引发的纠纷案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43:08]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闫海江,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二级法官。自1995年担任法官以来,审理各类刑事案件,于2006年2月时审理民事案件,于2006年8月始专门负责赔偿案件的审理。
    [08:45:32]
  • [主持人]:
    助理审判员于润江,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二级法官。自1993年担任法官以来,审理过各类民事案件,于2006年2月始专门负责赔偿案件的审理。
    [08:47:25]
  • [主持人]:
    助理审判员刘洪刚,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二级法官。自1995年担任法官以来,审理过各类民事案件,于2006年2月始专门负责赔偿案件的审理。
    书记员孙震颐担任。
    [08:47:50]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2006年6月的一天晚上8点钟左右,李萍买菜回家,经过自家住的楼房阳台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楼上突然掉落下来玻璃碎片,正好砸在刘月的身上。李萍当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前臂切割伤,正中神经部分断裂,桡动脉断裂,屈指长肌、屈指浅肌、桡侧屈腕肌、长肌腱断裂。李萍住院治疗17天,经法医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率为20%。
    [08:50:11]
  • [主持人]:
    现因无法确定砸伤自身的玻璃碎片所属楼户,刘月无奈之下,将居住在该单元的十位房主诉至法院,要求十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08:52:26]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书记员入庭)
    [08:57:29]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08:58:59]
  • [书记员]: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8:59:55]
  • [书记员]: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03:2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
    [09:03:40]
  • [审判长]:
    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李萍,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紫荆阁理熔休闲中心个体工商户,吉林省辽源市仙园路20-7号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小区
    委托代理人李建新,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小军,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4:35]
  • [被告1]:
    陈秀芳,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小区。
    [ 委托代理人]:
    史甫臣,男,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5:14]
  • [被告2]:
    李洪波,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北京车务段良乡火车站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小区。
    [ 被告3]:
    张志成,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小区。
    [ 被告4]:
    苏建春,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小区。
    [ 被告5]:
    张光辉,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小区。
    [09:07:00]
  • [被告6]:
    袁建恒,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小区。
    [ 被告7]:
    胡凤明,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科员,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小区。
    [ 被告8]:
    刘宝刚,男,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小区。
    [ 被告9]:
    狄淑红,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小区。
    [ 委托代理人]:
    王永成,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宏达永顺市场服务中心市场管理员,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小区。
    [09:08:39]
  • [被告10]:
    罗金明,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电视台记者,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小区。
    [ 被告11]:
    史铁印,男,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小区。
    [ 被告12]:
    刚本明,男,(未到庭)
    [ 委托代理人]:
    张延萍,女,36岁,良乡才艺ok幼儿园教师,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小区。
    [09:10:57]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09:11:10]
  • [审判长]:
    经审查,本案原、被告的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今天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陈秀芳、被告李洪波、被告张志成、被告苏建春、被告张光辉、被告袁建恒、被告胡凤明、被告刘宝刚、被告狄淑红、被告罗金明、被告史铁印、被告刚本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闫海江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于润江、代理审判员刘洪刚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隗鑫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09:11:52]
  • [审判长]: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也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
    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09:12:12]
  • [审判长]: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09:12:29]
  • [审判长]:
    上述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09:12:40]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回避?
    [ 原告]:
    无异议,不申请。
    [ 被告]:
    无异议,不申请。
    [09:12:5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2006年6月11日20时左右,原告路经各被告居住的良乡长虹小区10号楼3单元楼下时,左臂被楼上掉下的玻璃碎片划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左前臂切割伤,正中神经部分断裂,桡动脉断裂,屈指长肌、屈指短肌、桡侧屈腕肌、长肌腱断裂。原告当日入院治疗,共住院17天。2006年9月1日,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9级(伤残率20%)。
    [09:13:24]
  • [审判长]:
    原告多次与被告陈秀芳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陈秀芳拒不承认是由自家窗户玻璃破碎导致原告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决各被告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请求:一、判令各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5978.8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3575元、交通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住院营养费340元、伤残鉴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79912元、精神损失费20 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580元,以上合计155225.8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09:13:46]
  • [审判长]:
    原告,针对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还有其他的补充或修改吗?
    [ 原告]:
    没有,坚持起诉书中列明的各项诉讼请求数额。
    [09:14:25]
  • [审判长]:
    原告,陈述你方各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
    [ 原告]:
    医疗费,是原告在房山区良乡医院、积水潭医院的实际花费的医疗费,数额凭票据计算。
    误工费,自事发后计算4个月,月2000元,合计8000元。
    护理费,聘请护工,日55元×65天。
    交通费,就医交通的实际花费。
    [09:14:48]
  • [原告]:
    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住院17天,合计340元。
    住院营养费,计算方法同住院伙食补助费。
    伤残鉴定费,凭票据。
    伤残赔偿金,19978元×20年×20%
    精神损失费,估算。
    [09:15:10]
  • [原告]:
    被抚养人生活费:
    母亲孟庆芝在起诉时69岁,14825元×11年×20%=32615元。
    儿子张洪明在起诉时17岁,14825元×1年×20%=2965元。
    以上两项合计35580元。
    [09:15:57]
  • [审判长]:
    原告的母亲孟庆芝有几个子女?
    [ 原告]:
    有3个子女。两个姐姐都是残疾人,不具有赡养能力。
    [ 审判长]:
    原告的两个姐姐是否结婚?
    [ 原告]:
    都在结婚后又离婚了。
    [09:16:14]
  • [审判长]:
    李萍的父亲是否在世?
    [ 原告]:
    已经去世。
    [ 审判长]:
    原告,你有几个子女?
    [ 原告]:
    一个子女。
    [09:16:28]
  • [审判长]:
    原告,你的丈夫是否健在?
    [ 原告]:
    健在。对此我们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对被抚养人张洪明的生活费减少50%。
    [09:17:07]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进行答辩。
    [09:17:55]
  • [被告1]: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原告2006年6月11日晚被玻璃碎片划伤后,对我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经过两次庭审审理,原告又于2006年12月1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对此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房民初字第06015号的准许撤诉裁定书,该事实可以说明,原告对我的起诉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原告对该事实也应该认可。
    [09:18:12]
  • [被告1]:
    (2)有刘孝进证实,我家阳台的玻璃在2006年5月就已经破碎。已不可能在2006年6月发生划伤原告手臂的事件。
    [09:19:04]
  • [被告1]:
    (3)我家住在10号楼3单元201室。下面一层原来是出租的房屋,延伸向南还有4米,东西长足有8米。房屋顶部距离玻璃窗不足1米。而原告被玻璃划伤地点距离小房屋还有10多米远。在这样的距离之外,被告的玻璃是不可能划伤原告的手臂的。这点有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作出的现场勘查笔录。
    综上所述,我方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任何的责任。
    [09:19:51]
  • [审判长]:
    被告1,你房屋的实际门牌号码?
    [ 被告]:
    三单元二层西侧,3单元201室。
    [09:21:24]
  • [审判长]:
    被告1,对原告被玻璃划伤的事实,你们的意见?
    [ 被告]:
    我方对此不清楚。
    [09:21:47]
  • [审判长]:
    被告1,你家阳台的玻璃是否有破损?
    [ 被告]:
    2006年5月中旬破损了一块窗户,高度有1米,宽度有50公分。
    [09:22:24]
  • [审判长]:
    被告2,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进行答辩。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家的玻璃自搬入后从来都没有发生过破损。原告被划伤后我并不知情,我在楼下哄孩子听其他的人闲聊起这件事情。由于我家的玻璃从来都没有破损,所以我也没有在意这件事情。
    [09:24:32]
  • [审判长]:
    你家的住址?
    [ 被告2]:
    3单元2层东侧,202室。
    [09:24:44]
  • [审判长]:
    被告2,你对原告受伤害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 被告]:
    听别人说起过,我不清楚。
    [09:25:10]
  • [审判长]:
    被告3,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进行答辩。
    [ 被告]:
    我家的玻璃从来都没有破损过,直至原告到法院起诉,我们才知晓此事。
    [09:25:23]
  • [审判长]:
    你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长]:
    你家的具体住址?
    [ 被告]:
    3单元3楼西侧,301室。
    [09:26:45]
  • [审判长]:
    被告4,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进行答辩。
    [ 杨素娟]:
    我是租赁被告4苏建春房屋的人,我代表苏建春和我爱人张光辉前来应诉。
    [09:28:19]
  • [审判长]:
    你的原告起诉的事实进行答辩。
    [ 杨素娟]:
    当时派出所曾经到我家调查过,只是简单的看了一下玻璃就离开了。我家的玻璃没有破损。
    [09:28:43]
  • [审判长]:
    你租赁房屋的时间?
    [ 杨素娟]:
    已经租住了四五年,在事发时我们已在该房屋居住。
    [ 审判长]:
    你家房屋的门牌号码?
    [ 杨素娟]:
    302室。
    [09:29:03]
  • [审判长]:
    你对原告在你家楼下被划伤的事实你有异议吗?
    [ 杨素娟]:
    不知道此事。
    [09:31:16]
  • [审判长]:
    被告6,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进行答辩。
    [ 被告]:
    我从东南方向往3单元我的住处跑,看见有一块玻璃从上面正在陆续往下掉。当时我没看到划伤人。但我家的玻璃没有破损。通过警察,我了解到原告被玻璃划伤的事实。
    [09:33:27]
  • [审判长]:
    你家的门牌号?
    [ 被告]:
    4楼西侧,401室。
    [ 审判长]:
    你看到玻璃掉落的具体地点?
    [ 被告]:
    是从小棚子顶部刮下来的,第二天,我和邻居的大妈闲聊此事。只看到201室丢了一块玻璃,其他的房屋玻璃没有破损。
    [09:35:06]
  • [审判长]:
    被告7,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进行答辩。
    [ 被告]:
    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晚的风很大,事发后原告到我家查看玻璃,我家的玻璃也没有破损。第二天,我只是看到201室的玻璃有一点破损,其他住户的玻璃没有破损。我是在接收到传票之后才知道原告被划伤的。
    [09:37:53]
  • [审判长]:
    你家的门牌号?
    [ 被告]:
    4楼东侧,402室。
    [ 审判长]:
    你对原告在楼下被划伤的事实是否知晓?
    [ 被告]:
    不清楚此事。
    [09:39:09]
  • [审判长]:
    你在何时看到201室的玻璃破损的?
    [ 被告]:
    事发后的第二天早上。我每天早上送我爱人上班,由于我爱人下楼比较慢,所以一般都是我先下楼,由于我爱人总是忘记关窗户,所以我每天从楼下都勘查一下自家的窗户。
    [09:40:33]
  • [审判长]:
    警察是否到家勘验过?
    [ 被告]:
    事发当天的晚上勘验过。
    [09:40:56]
  • [审判长]:
    事发前,201室的玻璃是否破损?
    [ 被告]:
    以前都没有注意过。由于事发当晚原告到我家勘验过,所以第二天我留意了一下。
    [09:41:11]
  • [审判长]:
    被告8,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进行答辩。
    [ 被告]:
    我的门牌号是501室。我不常在该房屋中居住,事发当晚我喝酒后返回家中。警察到我家勘验过,我不清楚此事。
    [09:41:47]
  • [审判长]: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你的意见?
    [ 被告]:
    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此事与我无关。警察当晚到我家进行勘验玻璃后即离开。第二天,我也没有关注这件事情。
    [09:43:34]
  • [审判长]:
    被告9,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进行答辩。
    [ 被告]:
    事发当晚警察到我家查看过玻璃,我家的玻璃并没有破损。
    [09:44:45]
  • [审判长]:
    被告10,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进行答辩。
    [ 被告]:
    事发当晚,警察到我家勘验了玻璃。当时警察说我家的玻璃没有破损就离开了。警察离开后,我爱人到对门询问情况。我们两家相互的查看了一下,两家玻璃都没有破损。第二天早上,我仔细往各家的阳台查看,只是发现201室的玻璃破损了,其他的住户玻璃没有破损。至于是否为事发当晚破裂的,我不清楚。
    [09:49:50]
  • [审判长]:
    被告11,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进行答辩。
    [ 被告]:
    我是2004年7月开始在该房屋中居住,房主姓任。事发当晚就是我家在该房屋中居住。对原告所述的事实我不清楚。事发当晚警察也到我家查看过,我家的玻璃并没有破损。我家的玻璃没有破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50:38]
  • [审判长]:
    针对11个被告的答辩,陈述你方的意见。
    [ 原告]:
    我方对被告1陈秀芳的答辩陈述意见如下:我方确实在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过一次,最后以撤诉方式结案。但我方撤诉的原因是事发后我们曾经报警110。我被划伤的第二天,物业到现场查看,只看到201室被告陈秀芳家的玻璃破损。我们与被告1也协商过赔偿事宜,被告1同意赔偿1000元,物业也可以证明此事。
    [09:52:53]
  • [原告]:
    起诉后,承办法官向我们表示证据不足,后来我们撤回了起诉。被告1表示玻璃在2005年就已经破损,一方面我们没有看到被告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项主张。另一方面,正值雨季,被告如果这么做也不符合常理。不同意被告1的答辩意见。
    [09:56:16]
  • [审判长]:
    原告,针对你方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
    [ 原告]:
    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现场照片和玻璃碎片照片,6份,证明事发现场的情况。证据2:良乡医院的出院证明,证明原告的伤情及手术情况。证据3:良乡医院住院收据及清单,证明原告花费住院费5057.96元。证据4:良乡医院和积水潭医院门诊医疗费票据。证据5: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花费鉴定费800元。
    [09:59:17]
  • [原告]:
    证据6,信息咨询部的证据,证明护工日收费55元。证据7:长虹社区居委会的证明,间接证明了李萍的误工费8000元。证据8:长虹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明其曾经主持过原告与被告1的调解工作,证据9:周秀华的证言,证明调解过程。证据10:赵丽新的证言,证明事发现场情况。证据11:司法鉴定书,证明原告的伤残情况。证据12:户口本,证明原告的家庭状况,以及母亲和儿子为居民身份。证据13:原告两个姐姐的残疾证。
    [10:01:11]
  • [审判长]:
    出示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略)。
    [10:02:14]
  • [审判长]:
    被告陈述质证意见。
    [ 被告1]:
    对照片的真实性表示异议,不清楚原告拍摄的场地。
    [ 被告2-12]:
    认可照片的真实性。
    [10:04:29]
  • [审判长]:
    原告,照片的拍摄时间?
    [ 原告]:
    事发的第二天。
    [10:04:54]
  • [审判长]:
    你提交上述照片要证明的内容?
    [ 原告]:
    证明201室的房屋玻璃破损情况。
    [10:06:25]
  • [审判长]:
    出示原告提交的住院证明(略)。被告陈述质证意见。
    [10:08:11]
  • [被告1]:
    字迹不清,是否为良乡医院出具的不能确定,不认可。
    [ 被告2-12]:
    对出院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10:09:20]
  • [审判长]:
    出示原告提交的良乡医院住院收据及清单(略)。被告陈述质证意见。
    [10:10:29]
  • [被告1]:
    我方对原告不负赔偿责任,故对以上证据我方不予质证。
    [ 被告2-12]: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10:14:03]
  • [审判长]:
    出示原告提交门诊医疗费票据(略)。被告陈述质证意见。
    [ 被告1]:
    不予质证。
    [ 被告2-12]: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10:14:21]
  • [审判长]:
    宣读赵丽新的证人证言(略)。被告陈述质证意见。
    [10:17:06]
  • [被告1]:
    不予质证。
    [ 被告2-12]:
    无异议,认可。
    [10:18:27]
  • [审判长]:
    宣读长虹居委会的证明,证明的是调解过程(略)。
    [ 被告1]:
    在原告的上次起诉中,房山法院亲自到现场做的勘查笔录。笔录内容与这份证明的内容不符,对此我提出异议。
    [ 被告2-12]:
    对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10:20:38]
  • [审判长]:
    出示信息咨询部的证明(略)。被告陈述质证意见。
    [ 被告1]:
    对真实性提出异议。
    [ 被告2-12]: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10:22:11]
  • [审判长]:
    出示关于原告误工损失的长虹居委会证明(略)。被告陈述质证意见。
    [ 被告1]:
    对真实性提出异议。
    [ 被告2-12]: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10:22:18]
  • [审判长]:
    出示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略)。被告陈述质证意见。
    [ 被告1]:
    对真实性提出异议。
    [ 被告2-12]:
    对真实性无异议。
    [ 审判长]:
    出示残疾证(略)。被告陈述质证意见。
    [ 被告1]:
    与本案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2-12]:
    对真实性无异议。
    [10:24:39]
  • [审判长]:
    出示户口本(略)。被告陈述质证意见。
    [ 被告1]:
    对真实性提出异议。
    [ 被告2-12]: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原告,对你的兄弟姐妹情况,有无当地组织的证明佐证?
    [ 原告]:
    目前没有,庭后补交。
    [10:25:40]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没有其他证据提交。
    [10:26:09]
  • [审判长]:
    被告1有何证据提交?
    [ 被告1]:
    提交刘孝进的证人证言一份,用以证明被告1家的玻璃在2005年时就已经破损。
    [10:28:05]
  • [审判长]:
    出示刘孝进的证言(略)。原告陈述质证意见。
    [ 原告]:
    对该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不认可。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询。
    [ 审判长]:
    其他被告,对刘孝进证言的质证意见?
    [ 被告2-12]:
    我们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认为被告1在这么长的时间内都没有安好玻璃,不符合常理。
    [10:31:26]
  • [审判长]:
    被告1,还有其他的证据提交法庭吗?
    [ 被告]:
    提交律师的调查笔录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原告被玻璃划伤的地点。
    [ 审判长]:
    出示2份调查笔录(略)。原告陈述质证意见。
    [10:32:43]
  • [原告]:
    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认可。另外,对调查人的身份我们也提出异议。按照我方上次撤诉时的民事裁定书记载,史甫臣是以公民身份代理的。如果史甫臣是律师身份,那么上次的代理行为就是违反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的。再者,调查笔录应为证言性质,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 审判长]:
    其他被告,对调查笔录的质证意见?
    [ 被告2-12]:
    调查笔录中被调查人陈述的不是事实,不认可。
    [10:38:20]
  • [审判长]:
    被告1,继续举证。
    [ 被告]:
    没有其他证据提交。
    [10:39:57]
  • [审判长]:
    其他被告,有何证据提交法庭?
    [ 被告2-12]:
    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10:58:21]
  • [审判长]:
    下面宣读110接出警记录(略)。双方当事人陈述质证意见。
    [ 原告]:
    我们要求依法传唤出警的民警作为证人出庭,核实当时的出警情况。
    [ 12被告]:
    对记录时间没有异议,但该记录内容不具体,没有落实到具体哪家的窗户玻璃破损。
    [10:58:52]
  • [审判长]:
    宣读本院工作人员到长虹社区居委会与宋慧兰主任进行的调查笔录(略)。双方当事人陈述质证意见。
    [ 原告]:
    进行该调查时,被告在现场,而我不在场,导致宋主任的陈述不符合实际。我对该笔录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我不认可。
    [ 被告1]:
    当时法院的工作人员是约定了双方当事人同时到现场勘查,原告没有按时前来。故对该证明内容无异议,认可。
    [ 被告2-12]:
    居委会曾前后出具多次证明,内容自相矛盾,我们不认可。
    [10:59:38]
  • [审判长]:
    下面宣读本院工作人员做出的现场勘查笔录(略)。双方当事人陈述质证意见。
    [ 原告]:
    该勘查笔录的做出时间已与事发时间相隔过长,该勘查失去了意义,我方不认可。
    [ 被告1]:
    对该勘查笔录没有异议,认可。
    [ 被告2-12]:
    同意原告的质证意见。另外,现场勘查的时候我们都不在现场,不认可该勘查笔录。
    [10:59:47]
  • [审判长]:
    原告方,对本案的事实部分还有其他的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对本案的事实部分还有其他的补充吗?
    [ 被告1]:
    我有两个请求,
    (1)请求聘请一家权威的鉴定机构对我家玻璃滑落至原告被划伤的地点的可能性进行鉴定。
    (2)请求聘请专业机构对事发当晚的风速进行勘验。
    [11:00:23]
  • [审判长]:
    被告方,对本案的事实部分还有其他的补充吗?
    [ 1-12被告]:
    没有。
    [11:01:4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我方认为被告1在庭审中的陈述不足以主持他的诉讼主张。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希望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11:02:2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1]:
    通过今天法庭调查,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原告的损害后果并不是被告1家的玻璃破损导致的,我方对原告不负任何的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2-12]:
    我们的玻璃都没有破损,我们都和本案没有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请求法庭与派出所的负责出警的民警深入调查核实情况。
    [11:02:34]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还有其他辩论意见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1-12被告]:
    没有。
    [11:03:2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1-12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03:45]
  • [审判长]: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本庭主持调解?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本案与我们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庭在认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
    [11:04:37]
  • [审判长]:
    鉴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调解。本案的宣判时间另定。
    [ 审判长]:
    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休庭,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1:05:30]
  • [主持人]: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图片摄影隗苇、庭审记录隗鑫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1:07:58]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