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审判办公大楼

昌平法院与浙江台州中院共建友好法院

合议庭宣布开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王帅

被告人王帅聘请的律师

被告人王帅的母亲看到被告人被带上法庭失声痛哭

旁听人员
6月13日8:30,北京法院网直播昌平法院审理“生日当天砸店伤人 多次滋事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崔亮。
    [08:29:29]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关注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
    [08:29:59]
  • [主持人]:
    2006年2月18日15时许,昌平人王帅伙同40余人在杨雷(已判决)的纠集下携带镐把、木棍到昌平区十三陵水库小坝附近,与杨雷事先约好的打架人员10余人见面后,被告人王帅等人持镐把、木棍将其中两人打伤。经鉴定均已构成轻伤。
    2006年4月6日23时许,在自己生日当天,被告人王帅伙同杨雷、刘玉虎、陈阳、芦龙、王冰、王高原等人(均已判决)在昌平区小汤山镇大碗湘饭馆内,酒后将头发放到菜中拒绝结帐,后王帅等人将两名饭店员工打伤,均已构成轻微伤,并将该饭馆屏风玻璃砸坏。
    2006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帅伙同杨雷、陈阳、刘玉虎、王高原等人(均已判决),在昌平区小汤山镇双兴苑小区的985车站附近,无故对一开三轮电瓶车的智力残疾人进行殴打,并将三轮车砸坏,经鉴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帅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08:30:33]
  • [主持人]:
    现在法庭正在核对被告的身份。本次合议庭由审判长胡爱军、人民陪审员王巨、梁健组成,书记员郑中妍担任法庭记录。
    [08:33:44]
  • [主持人]:
    庭审已经开始,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次网络直播。
    [08:34:11]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提被告人王帅到庭
    [08:38:45]
  •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受审被告人姓名,王帅,男,21岁,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官牛坊村161―1号。
    [08:44:28]
  • [审判长]:
    何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 被告人]:
    [ 审判长]:
    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 被告人]:
    [08:45:33]
  • [审判长]:
    羁押时间
    [ 被告人]:
    2007年1月11日
    [ 审判长]:
    逮捕时间
    [ 被告人]:
    2007年2月15日
    [08:48:00]
  • [审判长]:
    何种原因被逮捕
    [ 被告人]: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
    [ 审判长]:
    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 被告人]:
    2007年5月29日
    [08:49:2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帅涉嫌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一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胡爱军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王巨、梁健组成,书记员郑忠妍担任法庭记录,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欣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桂斌为被告人王帅担任辩护人。
    [08:50:26]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
    [ 被告人]:
    不申请
    [08:51:29]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 被告人]:
    听清了
    [08:52:31]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1、2006年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帅伙同刘玉虎、芦龙、王高原、王冰、陈阳、王辰阳等四十余人在杨雷的纠集下携带镐把、木棍到昌平区十三陵水库小坝附近,与杨雷事先约好的打架人员高×、邱××等十余人见面后,将高×、邱××打成轻伤。2、2006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王帅伙同杨雷、刘玉虎、陈阳、卢龙、王冰、王高原等人在昌平区小汤山镇大碗湘饭馆内,酒后将头发放到菜中拒绝结帐,后王帅等人将饭店员工罗××、乔××等人打伤,并将该饭馆屏风玻璃砸坏,经鉴定罗××、乔××本次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2006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帅伙同杨雷、陈阳、刘玉虎、王高原等人,在昌平区小汤山镇双兴苑小区的985车站附近,无故对开电瓶车的乔×进行殴打,并将三轮车砸坏,经鉴定乔×为轻伤。
    [08:55:15]
  • [审判长]: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8:55:36]
  • [审判长]:
    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人]:
    自愿认罪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合议庭在对你量刑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在庭审中也可以简化程序审理,你同意适用上述规定对你进行审理吗
    [ 被告人]:
    同意
    [08:56:00]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同意
    [ 公诉人]:
    同意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同意适用
    [ 辩护人]:
    同意。
    [ 审判长]:
    被告人王帅,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 被告人]:
    不陈述了。
    [08:56:56]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王帅进行讯问
    [ 公诉人]:
    今天在法庭上你要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8:57:53]
  • [公诉人]:
    在2006年2月18日你参与了杨雷和高旭之间的聚众斗殴事件了吗。
    [ 被告人]:
    参与了。
    [ 公诉人]:
    你实施了哪些行为。
    [ 被告人]:
    把人打伤。
    [08:58:54]
  • [公诉人]:
    他当时怎么跟你说的。
    [ 被告人]:
    杨雷就让我跟他出去说有点事,我就去了,他找了40多人,拿的是镐把。
    [ 公诉人]:
    在殴打时对方多少人与你们对打架
    [ 被告人]:
    两人,应该是和杨雷打架的人,因为对方跟杨雷说话来的。
    [09:00:20]
  • [公诉人]:
    谁先动的手。
    [ 被告人]:
    杨雷。
    [ 公诉人]:
    你们这方除了杨雷还谁动手了。
    [ 被告人]:
    王冰、陈阳、王辰阳、刘玉虎、芦龙。
    [09:00:44]
  • [公诉人]:
    你动手了吗。
    [ 被告人]:
    动手了,我当时手里拿的镐把。
    [ 公诉人]:
    2006年4月6日是你的生日吗。
    [ 被告人]:
    是。
    [09:01:04]
  • [公诉人]:
    当时发生了什么事。
    [ 被告人]:
    我们去大碗湘吃饭,杨雷扔了一根头发在菜里,之后就发生矛盾了。
    [ 公诉人]:
    打了几个人。
    [ 被告人]:
    两三个。
    [09:01:42]
  • [公诉人]:
    后来事情怎么处理了。
    [ 被告人]:
    老板说算了,我们就走了。
    [ 公诉人]:
    2006年4月17日晚上你参与殴打乔×的事吗。
    [ 被告人]:
    参与了。
    [ 公诉人]:
    你认识乔×吗。
    [ 被告人]:
    不认识,就因为陈阳说乔×把他打了,陈阳是我朋友,所以我们才打的他。
    [09:02:18]
  •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 辩护人]:
    第一次打架谁让你去的。
    [ 被告人]:
    杨雷
    [09:03:01]
  • [辩护人]:
    谁出的主意往菜里放头发。
    [ 被告人]:
    秦洪波。
    [ 辩护人]:
    打乔×是谁出的主意。
    [ 被告人]:
    陈阳。
    [09:03:31]
  • [审判长]:
    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质证
    [ 公诉人]:
    1、证人杨×的证言。我们相约去小坝打架,手里都拿着镐把。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05:43]
  • [公诉人]:
    2、证人王××证言。证实王帅参与了聚众斗殴。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08:42]
  • [公诉人]:
    3、证人黄×(医生)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受伤情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09:08]
  • [公诉人]:
    4、诊断证明。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09:24]
  • [公诉人]:
    5、人体损伤鉴定书。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0:17]
  • [公诉人]:
    6、调取证据清单和物证照片。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0:54]
  • [公诉人]:
    7、接报案经过。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1:27]
  • [公诉人]:
    8、同案犯杨×供述。证实王帅动手的情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1:56]
  • [公诉人]:
    9、同案犯刘×供述。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2:43]
  • [公诉人]:
    10、同案犯芦×供述。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4:26]
  • [公诉人]:
    11、同案犯陈×供述。证实王帅说不结帐,且说去下面打架。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4:57]
  • [公诉人]:
    12、同案犯王××供述。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6:06]
  • [公诉人]:
    13、被害人董×陈述。证明有四来个人到他的饭馆吃饭,有一个人说饭菜里有头发,不想结帐,对方就先动手打人。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6:27]
  • [公诉人]:
    14、证人罗×等的证言。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6:54]
  • [公诉人]:
    15、收据及帐单。证实饭馆被砸的损失。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7:27]
  • [公诉人]:
    16、人体损伤鉴定书。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7:56]
  • [公诉人]:
    17、同案犯陈×供述。证实上次坐乔×车时跟他多要钱,之后就打起来了。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8:11]
  • [公诉人]:
    18、同案犯杨×供述。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8:26]
  • [公诉人]:
    19、同案犯刘×供述。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8:37]
  • [公诉人]:
    20、同案犯王××供述。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8:51]
  • [公诉人]:
    21、证人王××证言。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9:01]
  • [公诉人]:
    22、被害人乔×的陈述。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9:23]
  • [公诉人]:
    23、接报警记录。证实乔×被打后报警的情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9:34]
  • [公诉人]:
    24、诊断证明。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19:44]
  • [公诉人]:
    25、人体损伤鉴定结论书。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20:18]
  • [公诉人]:
    26、书证。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20:31]
  • [公诉人]:
    27、到案经过。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20:45]
  • [公诉人]:
    28、常住人口登记表。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20:53]
  • [公诉人]:
    29、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异议。
    [09:21:04]
  • [审判长]:
    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证据提供。
    [ 辩护人]:
    没有证据提供。
    [09:21:17]
  • [审判长]:
    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被告人]:
    不申请。
    [ 辩护人]:
    不申请。
    [09:21:3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 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院提出公诉的被告人王帅涉嫌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庭审理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被害人陈述,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王帅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王帅行为构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应受到刑罚惩罚。被告人王帅无视国法,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曾经经过法律判刑,其主观恶性较大,其犯罪行为不仅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秩序,希望被告人积极接受改造。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希望合议庭依法惩处。
    [09:24:01]
  • [审判长]:
    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没有。
    [09:24:45]
  •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进行辩护。
    [ 辩护人]:
    被告人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不属于首要分子,希望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寻衅滋事中处于次要位置,应当与主犯有所区别。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都与主犯有所降低,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相对于其他同案犯较小,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09:27:50]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进行答辩。
    [ 公诉人]:
    被告人在寻衅滋事案件中不能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有殴打饭馆内服务人员的行为,也殴打了乔×,被告人在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相比较而言,不存在处于次要地位的关系,他和其他犯罪人之间是共同实行犯。对于聚众斗殴罪,我们认为被告人是积极参与者,坚持公诉意见。
    [09:29:2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我认罪伏法,希望法庭给我从轻处罚。我有精神分裂症,请法庭给我做鉴定。
    [ 审判长]:
    待本合议庭评议后再做决定。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合议庭评议,何时宣判另行公告,把被告人王帅带出法庭
    [09:30:51]
  • [主持人]:
    感谢研究室祁菲、立案庭张聃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09:32:20]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09: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