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本案主审法官

原告宣读起诉状

被告方答辩

法官询问当事人情况

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方发表最后意见

被告方发表最后意见

当庭宣判
6月14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平谷法院审理“建筑工人惨死钢筋车下 引发赔偿追偿系列纠纷 ”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小欣。平谷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其它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由平谷法院代理审判员刘晓娟独任审判,欢迎大家关注。
    [08:55:11]
  • [主持人]: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审判员。
    刘晓娟200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同年进入平谷法院工作,任书记员,于2007年3月被任命为代理审判员。
    [08:56:35]
  • [主持人]: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08:57:46]
  • [主持人]:
    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原告崔某,被告北京明瑞新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刘某。
    [09:00:47]
  • [主持人]:
    2006年3月31日,原告从被告明瑞新越公司处购买钢筋线材,并约定当日将货物运送至原告在大华山镇挂甲峪村的建筑工地。当日17时许,原告正在挂甲峪村委会外时,被告刘某驾驶一农用三把子车到了,原告工人随三把子车往工地走准备卸车。当车行至挂甲峪村民俗旋转餐厅附近突然倾覆,将原告雇员付起合砸伤,付起合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付起合的亲属依雇员关系要求原告赔偿损失,2006年4月23日原告经与受害人协商,由原告一次性赔偿受害人的权利人经济损失17万元,此外,原告还为受害人支付医疗费12 410元,安慰家属2000元,误工费400元,交通费150元,餐费940元,上述损失共计185900元。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明瑞新越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明瑞新越公司本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送达,但被告明瑞新越公司车辆却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并致原告雇员受伤死亡,现原告已经依雇佣关系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告明瑞新越公司应当对此损失给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明瑞新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5 900元。根据被告明瑞新越公司的申请,本院追加司机刘某为共同被告。
    [09:02:03]
  • [主持人]: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03:26]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09:05:11]
  • 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09:05:5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请坐。
    [09:06:34]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6:52]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09:07:41]
  • 原告崔茂强,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平谷区平谷镇金谷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8:48]
  • 被告北京明瑞新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树成,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平泉县七沟镇前杖子村村民,住平谷区平谷镇平安街。
    [09:09:17]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10:28]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方]:
    没有。
    [09:10:48]
  • [审判员]:
    经本案被告北京明瑞新越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追加刘树成为共同被告。经审核,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崔茂强与被告北京明瑞新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刘树成其它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晓娟独任审判,书记员何柳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09:11:31]
  • [原告]:
    听清了。
    [09:11:59]
  • [被告明瑞新越公司]:
    听清了。
    [ 被告刘树成]:
    听清了。
    [09:12:20]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
    [09:13:39]
  •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09:13:57]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4:20]
  • [被告明瑞新越公司]: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刘树成]: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14:2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09:15:04]
  • [原告]:
    没有。
    [09:15:14]
  • [被告明瑞新越公司]:
    没有。
    [ 被告刘树成]:
    没有。
    [09:15:20]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9:16: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6年3月31日,我从被告明瑞新越公司处购买钢筋线材,并约定当日由被告明瑞新越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至我在大华山镇挂甲峪村的建筑工地。当日17时许,我正在挂甲峪村委会外时,被告刘树成驾驶一农用三把子车到了,恰逢我工地工人下班,我告知工人将钢筋卸到工地再下班,工人即随三把子车往工地走。当车行至挂甲峪村民俗旋转餐厅附近突然倾覆,将原告的雇员付起合砸伤,付起合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09:16:59]
  • 付起合的亲属依雇员关系要求我赔偿损失,2006年4月23日我经与受害人协商,由我一次性赔偿受害人的权利人经济损失17万元,此外,我还为受害人支付医疗费12 410元,安慰家属2000元,误工费400元,交通费150元,餐费940元,上述损失共计185 900元。
    [09:17:30]
  • 综上所述,我与被告明瑞新越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明瑞新越公司本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送达,但被告明瑞新越公司车辆却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并致我雇员受伤死亡,现我已经依雇佣关系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告明瑞新越公司应当对我因此事故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明瑞新越公司赔偿我的经济损失185 900元,第二被告刘树成连带赔偿。
    [09:17:56]
  • [审判员]:
    你的雇员为什么在现场?
    [09:18:35]
  • [原告]:
    因为当时是下班时间了,在挂甲峪村委会门口碰上了刘树成,所以叫住他们跟着去卸钢筋,在没到卸货地点的时候,我就听说拉钢筋的车翻了,当时我没有在现场。
    [09:18:55]
  • [审判员]:
    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09:19:06]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09:19:30]
  • [审判员]:
    被告明瑞新越公司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09:20:01]
  • 被告明瑞新越公司委托代理人:答辩人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向答辩人追偿没有法律依据。一、1.答辩人与崔茂强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崔贸强与刘树成为运输合同关系刘输成运输货物过程中,造成付起合受伤。对于付起合的损害,答辩人没有实施造成付起合损害的行为,对于付起合方的损失没有赔偿责任。答辩人不是侵权责任的主体。2.答辩人没有赔偿责任,向答辩人追偿没有有法律依据。
    [09:20:57]
  • 二、崔茂强所诉与事实不符。1.2006年3月31日,崔茂强从答辩人处购买钢筋,崔茂强承诺负担运费后,答辩人为崔茂强联系了运送钢筋的车辆,答辨人与崔茂强共同将货装上承运人的车辆,所以,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不是答辩人负责将货物运送到挂甲峪村,而应该是承运人负担此项义务。2.答辩人所诉“被告车辆”与事实不符,实际上,车辆不是明瑞新越公司的,是承运人刘树成的。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没有造成被答辩人的损失,请求法庭查清事实后,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09:22:14]
  • [审判员]:
    你对答辩意见还有补充吗?
    [09:22:59]
  • [被告公司代表人]:
    通过原告的陈述我认为原告是在现场的,出现事故是因为车辆超载造成的。
    [09:23:58]
  • [审判员]:
    原告从你公司买钢材时在现场,车辆谁找的,运费谁负担的?
    [09:24:56]
  • [被告公司代表人]:
    我找的车辆,原告负担了14元,总运输费是40至50元,我是替原告找到被告刘树成,平时他只是扒活,有活就干,找他由他去运输钢筋。
    [09:25:33]
  • [审判员]:
    还有什么补充吗?
    [ 被告公司代表人]:
    没有。
    [09:26:22]
  • [审判员]:
    被告刘树成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目的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09:27:48]
  • [被告刘树成]:
    我开一辆时风牌三轮农用运输车搞运输,被告明瑞新越公司有活时就找我,工钱按次结清,每次40至50元。2006年3月31日,原告去被告明瑞新越公司处购买钢材,被告明瑞新越公司让我去送货。我开车到挂甲峪村委会时原告开车在前带路,并招呼我继续前行。行至半路,但未到卸货地点,因道路坡度太陡,车实在上不去了,我停车,并告知原告路太危险,货太多。原告说没事,出事他负责,并找他的雇员下来给我推车。另外,翻车时车的左侧有两个人在推车,而右侧有五六个人,因此拐弯时车两侧受力不均也是导致车辆侧翻的原因。综上,我认为此次事故的责任在原告,我当时已经向其说明这样推车存在危险性,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09:29:30]
  • [审判员]:
    你的车运货物是否超载、超长?
    [09:30:37]
  • [被告刘树成]:
    属实。
    [09:31:00]
  • [原告代理人]:
    被告说原告当时在场是不属实的,装钢筋时在现场,但装线材的时原告就不在现场了,找的谁运货原告不清楚。
    [09:31:15]
  • [审判员]:
    原告是否付了运费14元?
    [09:31:51]
  • [原告代理人]:
    认可向被告公司支付的运费14元。
    [09:32:10]
  • [审判员]: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庭前已经组织了证据交换,下面我把证据交换的情况总结一下。
    [09:33:14]
  • 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明瑞新越公司为原告出具的收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证明被告明瑞新越公司负责货物运输;2、被告刘树成的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证明运输车辆为农用车辆,不能从事道路运输,证明驾驶员不具有准驾车型资格,证明车辆严重超载、超长;
    [09:34:09]
  • 3、付起合在平谷区医院的住院病历,证明付起合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抢救治疗的情况,及付起合死亡的情况;4、付起合的医疗费单据,证明原告因抢救付起合已经支付医疗费12 410元;
    [09:34:37]
  • 5、原告与付起合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付款证明、付起合之妻闫凤英出具的证明、平谷区大华山镇挂甲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餐费发票,证明原告与付起合家属就赔偿问题调解的过程,证明原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7万元,证明原告支付安慰金、误工损失、交通费共计2550元,证明原告支付餐费940元;6、付起合的死亡证明,证明付起合死亡并已火化;
    [09:35:20]
  • 7、付起合之妻闫凤英、之子付长军、之女付小翠的居民户口簿,证明付起合为农业户口,因死亡于2006年4月13日注销户口,证明付起合之妻闫凤英需要扶养,扶养比例为1/3;8、平谷交通支队事故处理卷宗,证明被告明瑞新越公司负责合同标的的运输,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证明原告对事故发生无责任。
    [09:35:53]
  •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3、4、6、7,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09:36:27]
  •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明瑞新越公司认可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否认由自己负责货物运输;对证据2,二被告均认可货物超重超长,被告刘树成否认车辆不能从事道路运输及自己不具有准驾车型资格;
    [09:36:48]
  • 对证据5,二被告表示未参与协商过程,不知道原告是否真的给付了;对证据8,被告明瑞新越公司否认由自己负责合同标的的运输,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和责任的承担,原、被告双方各自坚持自己的诉辩意见。
    [09:37:25]
  • 对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法律文书中做出认定。双方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09:37:52]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09:38:29]
  • [被告公司代理人]:
    没有。
    [09:38:50]
  • [审判员]:
    被告刘树成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我与贾沛利签订的买车证明,证明我的拖拉机于2003年7月6日从贾沛利手中购买;证据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单,证明我的拖拉机于2006年2月28日至2007年2月7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万元。
    [09:39:58]
  • [审判员]:
    原告及被告明瑞新越公司质证。
    [09:41:54]
  •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09:42:27]
  • [被告公司代理人]:
    无异议。
    [09:42:41]
  • [审判员]:
    双方还有证据提供吗?
    [09:42:54]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公司代理人]:
    没有证据提供了。但原告应认可当出事故时他在现场。
    [09:44:3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针对法庭调查,就本案的事实及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如下小结。
    [09:45:20]
  • 2006年3月31日,原告从被告明瑞新越公司处购买钢筋线材,并约定当日将货物运送至原告在大华山镇挂甲峪村的建筑工地。当日17时许,原告正在挂甲峪村委会外时,被告刘树成驾驶一农用三马子车到了,原告工人随三马子车往工地走准备卸车。当车行至挂甲峪村民俗旋转餐厅附近突然倾覆,将原告雇员付起合砸伤,付起合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依付起合亲属的要求,原告赔偿若干损失。
    [09:46:15]
  • 现原告依照买卖合同关系向被告明瑞新越公司追偿上述损失共计185900元。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认为应由被告明瑞新越公司负责送货,被告明瑞新越公司认为自己只是代原告找车,应由其承担运输责任;2、原告是否让其雇员帮助被告刘树成推车;
    [09:47:07]
  • 3、被告刘树成车辆侧翻致付起合死亡,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4、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09:47:24]
  •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原告发言。
    [09:47:34]
  • [原告代理人]:
    我代表原告陈述辩论意见,第一,我们认为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公司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公司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后,有明确的规定,被告公司向原告销售钢筋及线材。
    [09:50:27]
  • 第二,被告公司负责送货物到工地,尾款在送到货物地点后被告公司才向第二被告支付,被告公司在履行送货义务同时没有尽到安全义务。我方认为被告公司存在三大过错,1.被告公司选运货车辆时存在过错,2.运货车辆严重超载、超长,被告刘树成已经认可3.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
    [09:51:24]
  • 基于上述才造成这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公司没有尽安全义务。不管被告公司与被告刘树成是什么关系,我们只是与被告公司达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09:52:37]
  •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享有对被告公司追偿权,因为其过错造成原告雇员死亡。第四,我们认为第二被告负连带承担责任。其没有送货的能力还答应被告公司去送货。
    [09:52:58]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补充吗?
    [09:58:12]
  • [原告]:
    没有补充了。
    [09:58:2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明瑞新越公司发言。
    [09:58:47]
  • [被告公司代理人]:
    一、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认可的收据及各方的陈述,证明2006年3月31日,原告从被告公司处购买了钢筋,原告给被告公司14元的运费,这一事实说明,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和代办运输委托代理关系。
    [10:01:01]
  • 二、原告与被告刘树成之间为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第28条之规定,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货物按时、安全运抵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2006年4月1日,平谷区交通队对被告刘树成的询问笔录,通过被告的陈述,可以证实如下情况,刘树成自己购买了农用三轮车,在街边等活,提供运输服务,赚取运费,刘树成与被告公司有业务关系,常为被告公司及其客户送货,双方的交易习惯是,送完货后被告公司给付刘树成运费。
    [10:04:39]
  • 2006年3月31日,原告承诺负担运费后被告才找到第二被告刘树成,原告、被告公司共同将货装上刘树成的运输车辆后,由其将原告购买的钢筋运送到挂甲峪的。刘树成到达被告公司的经营地点时,原告在场,货物装上运输车辆,经原告清点、确认后运输车辆开始出发。故被告公司已经向原告明示了被告刘树成为承运人。
    [10:05:52]
  • 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刘树成以提供运输服务为业,以收取运费为营利、谋生的手段,刘树成负责将货物运送到挂甲峪,其负责运送货物,经过了原告的认可,所以,被告刘树成与原告之间为运输合同关系。货运合同的直接目的是运输货物,运输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作为实现合同目的的主要工具运输车辆则完全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运输利益为承运人享有,所以,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应该由承运人负担。
    [10:07:41]
  • 三、付起合受伤,原告行使追偿权,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侵权法律关系,被告公司没有实施伤害付起合行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四、本事故的发生,是原告让其员工推拉钢筋的车辆造成的,原告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10:09:15]
  • 五、付起合受伤致死实际上是因为交通事故所致。其损失应该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来承担。六、假设被告公司与刘树成之间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那么,本案追究被告公司的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10:11:31]
  • 首先,原告主张的应为债权,那么,本案属于哪一类的债的法律关系,原告一直没有明确,到现在原告也没有明确依据哪一法律条款追究被告公司的责任。其次,即使是被告公司与被刘树成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那么因承运人出现交通事故,而追究货运人的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是相对的,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是应该有法律依据的。合同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第三,实践中,也没有一个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追究超载车辆的托运人的赔偿责任。因为超载是承运人的责任,第四,本案是因为交通事故而追究托运人的责任,假设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为超载事宜与第三人打架了,那么第三人也追究托运人的责任吗?
    [10:13:32]
  • 综上所述,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及代办运输关系,原告与被告刘树成之间为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公司没有实施造成付起合受害的行为,对于付起合的损失,被告公司没有赔偿责任,向被告公司追偿没有法律依据。
    [10:15:20]
  • [审判员]:
    被告法定代表人有补充吗?
    [10:16:19]
  • [被告公司代表人]:
    我认为我公司没有责任,如果有我公司有责任,原告应在发生事故时,就应找到我公司解决,为什么到现在再向我公司追偿呢?
    [10:17:0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刘树成发言。
    [10:17:30]
  • [被告刘树成]:
    当时原告说一切后果他承担的,现在就应由他自己承担。
    [10:17:53]
  • [审判员]:
    交通队与你做的笔录中有这样的陈述,原告告诉雇员闫井月组织工人,帮助司机将钢筋拉到工地,因为都是上坡路,工人们在推拉钢筋的车时,你告诉他们拉不了就卸了。你没有在现场怎么有如此表述?
    [10:18:54]
  • [原告]:
    我当时确实没有在现场,只是那么一说而已。
    [10:19:12]
  • [原告代理人]:
    我补充意见,原告与被告公司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是代办运输关系,被告陈述是因人员推拉造成车辆侧翻是不属实的。
    [10:19:57]
  • [被告公司代理人]:
    被告公司与刘树成不存在雇佣关系,因为与其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存在。
    [10:20:56]
  • [审判员]:
    被告刘树成有补充吗?
    [10:21:36]
  • [被告刘树成]:
    交通队从来就没有说我的车辆不能在路上运输。
    [10:21:5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10:22:23]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22:37]
  • [被告明瑞新越公司]:
    坚持答辩意见。
    [ 被告刘树成]:
    坚持答辩意见。
    [10:22:51]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0:23:18]
  • [原告]:
    不同意调解。
    [10:23:31]
  • [审判员]:
    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经开庭审理,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我代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崔茂强与被告北京明瑞新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刘树成其它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口头宣判,全体起立。
    [10:24:25]
  •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雇员付起合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并导致死亡,赔偿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进行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0:25:02]
  • 付起合系原告雇员,在付起合遭受人身损害死亡后,根据付起合继承人的要求,原告有义务依照雇佣关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10:25:25]
  • 本案中,被告刘树成作为司机,负责货物的运输,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达指定地点,并对车辆行驶和运输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对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应负有预见义务。而被告刘树成所载货物超重超长,且在明知道路状况不适宜的情况下仍继续行驶,导致车辆侧翻并致付起合死亡,被告刘树成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10:26:06]
  • 原告、被告明瑞新越公司与被告刘树成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明瑞新越公司应当选择符合运输货物要求的交通工具,而其在明知如果用被告刘树成所驾车辆运输货物将造成超载、超长的情况下,仍选择被告刘树成,导致事故发生,原告与被告明瑞新越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10:26:42]
  • 此外,原告在被告刘树成的车辆难以继续行驶的情况下,理应预见到车辆继续行驶可能发生的危险,而其仍要求自己的雇员帮助被告刘树成推车,故原告所负责任应当加重。对原告要求其雇员推车一节,虽原告雇员在平谷交通支队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称原告未要求他们推车,原告在庭上也称其未要求雇员推车,也没有看见雇员推车,但与原告在平谷交通支队询问笔录中的陈述相矛盾,且原告对此亦未做出合理解释,故本院采纳对原告不利的陈述,认定原告要求其雇员帮助被告刘树成推车的事实成立。
    [10:27:29]
  • 本案中,原告及二被告均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故原告在二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二被告追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过二被告责任范围的部分,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无权向二被告追偿。原告支付付起合继承人的赔偿金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此本院予以认定。
    [10:28:12]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0:28:29]
  • 一、被告北京明瑞新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崔茂强赔偿金共计二万七千八百八十五元。
    二、被告刘树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崔茂强赔偿金共计十一万一千五百四十元。
    三、驳回原告崔茂强其它的诉讼请求。
    [10:29:08]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九十六元,其它诉讼费二十二元,由原告崔茂强负担五百零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明瑞新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三百零三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刘树成负担一千二百一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10:29:15]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0:29:57]
  • [审判员]:
    今天是口头宣判,如与书面判决书有不符之处,以书面判决书内容为准。双方于三日内到本庭领取书面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以上宣布的内容双方听清了吗?
    [10:30:18]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10:30:37]
  • 被告明瑞新越公司代理人:听清了。
    [ 被告刘树成]:
    听清了。
    [10:30:48]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0:31:15]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结束了,感谢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两位老师给予的指导与支持,平谷法院技术人员李学军、董柯、庭审纪录肖晓峥对本次直播给予了积极配合,一并表示感谢。
    [10:36:28]
  • [主持人]:
    案件的发生对受害人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不幸的,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一方面,托运人运输货物要选择有运输资质的车辆并在运输过程中加强监管;另一方面,承运人运输货物要杜绝超载超长,消除发生案件事故的隐患,防止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损害。
    [10:37:21]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纪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