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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东城法院审理“编造虚假身份以交男女朋友为名诈骗”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赵飞,本院即将在第1法庭公开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姜威诈骗一案。离开庭还有一段时间,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刑一庭的情况。[08:53:57]
- [主持人]: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是审理各类刑事案件的专门庭室,现有干警17名,是一支年轻化、高素质的刑事审判队伍。[08:57:57]
- [主持人]:近年来,刑一庭在重大、疑难、新类型及受各界关注的敏感性案件明显增多而审判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克服困难与压力,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全面完成刑事审判任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08:58:51]
- [主持人]:该庭在东城法院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深化刑事审判工作改革,相继出台了刑事案件“判前考察”、“判后释法”、判决书“附件”、量刑参考、及裁判文书“三读”等制度,并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审判作风、业务实践、调查研究、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09:01:04]
- [主持人]:“判前考察”制度是指对拟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案件承办人要在判决前主动与其所在地的司法所或派出所联系,考察被告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09:02:17]
- [主持人]: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则通过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格式化文书与裁判文书互为补充,使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环环紧扣,不留死角。[09:03:24]
- [主持人]:“判后释法”制度是指案件承办人要在宣判后把一些裁判文书未尽事宜向当事人进行详细解释,让被告人更加便捷的获知相关法律规定,清楚判决的明确依据,从而避免因被告人对法律规定不明造成的非必要上诉。[09:04:22]
- [主持人]:作为裁判文书的补充,“判后释法”制度有利于实现刑法教育、矫正的内在机能,促进被告人今后守法意识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刑事审判的公开和文明程度,有效地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09:04:48]
- [主持人]:“文书附件”制度是指在判决书后通过附件形式写明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规定,让被告人心里有个“明白帐”,这对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积极改造都具有重要意义。[09:05:07]
- [主持人]:“量刑参考”制度是指在全庭范围内统一一些常见罪的量刑尺度和标准,避免出现不同合议庭对相类似案件裁判结果差异过大的现象。[09:06:14]
- [主持人]:裁判文书“三读”等制度,是指裁判文书初稿制作完成后,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首先进行第一次审书联读核对,然后交由审判长审核。审判长对裁判文书审核后,承办人和书记员应进行第二次联读核对。[09:06:55]
- [主持人]:文书需报请院、庭长审核的,在院、庭长审核后,承办人和书记员也应进行联读核对。经核对无误,方可交付印刷。在裁判文书印制完成送达当事人之前,承办人和书记员应进行第三次联读核对,经核对无误,方可送达。[09:07:19]
- [主持人]:该庭多次荣获北京市、东城区与“法轮功”邪教斗争先进集体、“北京市社区矫正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审判长马建同志被评为2006年北京市法院系统“首都十佳法官”,该庭其他同志也市法院系统获多种荣誉称号。[09:08:03]
- [主持人]:该庭有着浓厚的学术氛围,该庭干警的论文、调研文章等在各种刊物上多次发表,并在我院及全市法院学术论文讨论会中多次获奖。[09:08:30]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陈锦新、审判员曹兵、人民陪审员印嘉喜。书记员是刘佳丽[09:09:05]
- [主持人]:审判长陈锦新,法学硕士,刑一庭副庭长。主审过多件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性刑事犯罪案件。她注重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中国律师》等报刊发表过多篇法学理论文章、调研文章、案例分析。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公务员、东城区十大政法青年人才、北京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09:09:29]
- [主持人]:审判员曹兵,法律硕士,刑一庭法官。曾主审过首都高速公路公司毕玉玺串案董国森、朴善琨私分国有资产、受贿案[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曾在《审判前沿》等报刊发表过多篇调研文章、案例分析。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公务员,荣立北京市法院系统个人二等功、三等功。[09:10:01]
- [主持人]:人民陪审员印嘉喜,东华门街道民政综合加工厂经理。陪审过多件刑事、民事案件。[09:10:15]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09:10:35]
- [主持人]:2005年12月25日,姜威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假借买车的名义,与销售员盛某搭讪。后以肖斌的虚假身份约盛某吃饭、滑雪,并说要追求盛某。在与盛某交往过程中,姜威称自己是东方广场传媒公司的负责人,且自己的父母都是高干。在与盛某熟识后,姜威编造了自己钱包丢失,家中急需用钱,及要替他人买机票等虚假理由,向盛某“借”人民币30000元。此后,姜威一直没有还钱的意思,盛某心生怀疑。2006年1月20日,在姜威企图再次骗取盛某80000元人民币时,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姜威被当场抓获。[09:11:15]
- [主持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威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并编造虚假理由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09:12:08]
- [主持人]: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宣读法庭规则)[09:13:07]
- 审判长:提被告人姜威到庭。 [09:14:50]
- 审判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16:34]
-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 [09:17:20]
- 被告人:姜威. [09:17:48]
- 审判长: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09:18:15]
- 被告人:肖斌。 [09:18:52]
-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09:19:11]
- 被告人:1982年2月24日。 [09:19:29]
- [审判长]:民族?[09:19:45]
- [被告人]:汉族。[09:20:04]
- [审判长]:出生地?[09:20:26]
- [被告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09:20:42]
- [审判长]:文化程度?[09:20:57]
- [被告人]:大学本科。[09:21:12]
- [审判长]:职业?[09:21:27]
- [被告人]:捕前系香港建设职员。[09:21:45]
- [审判长]:家庭住址?[09:22:04]
- [被告人]:(略)[09:22:27]
- [审判长]:户籍所在地?[09:22:47]
- [被告人]:同上。[09:23:07]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09:23:25]
- [被告人]:2001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6月3日刑满释放。[09:23:49]
- [审判长]:被告人,你何时被羁押?[09:24:10]
- [被告人]:2006年1月21日,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09:24:32]
- [审判长]:被告人,你何时被逮捕?[09:24:49]
- [被告人]:2007年1月23日。[09:25:07]
-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09:25:25]
- [被告人]:收到。[09:25:40]
- [审判长]:何时收到的?[09:25:59]
- [被告人]:2007年4月29日。[09:26:1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姜威诈骗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陈锦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兵和人民陪审员印嘉喜组成。书记员刘佳丽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首佳、代理检察员顾锦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居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春香担任被告人姜威的辩护人。[09:26:4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申请回避即要求换人审理。被告人是否听清?[09:27:16]
- [被告人]:听清。[09:27:37]
-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09:27:51]
- [被告人]:不申请。[09:28:0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是否听清?[09:28:29]
- [被告人]:听清。[09:28:47]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听清?[09:29:13]
- [辩护人]:听清。[09:29:4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09:30:12]
- [被告人]:听清。[09:30:28]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30:55]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09:31:16]
-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09:31:36]
- [被告人]:一致。[09:31:59]
- [审判长]:被告人,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09:32:20]
- [被告人]:有不存在的地方。[09:32:42]
- [审判长]:被告人,起诉书中指控你犯罪的罪名是否成立?[09:33:02]
- [被告人]:不成立。[09:33:17]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09:34:04]
- [公诉人]:被告人,你认识被害人盛某吗?[09:34:26]
- [被告人]:认识,我们是男女朋友。[09:34:48]
- [公诉人]:讲一下你们认识的经过。[09:35:11]
- [被告人]:我们是在看车的过程中认识的,她是宝马4S店的销售员,是她接待的我,当时我留下了我的电话,过了几天她给我打电话,说他们那里来了新车,在接触中我们俩人对对方比较有好感,就发展成男女朋友。[09:36:18]
- [公诉人]:你们俩交往有别人知道吗?[09:37:33]
- [被告人]:她母亲知道。[09:37:49]
- [公诉人]:第一次主动约她吃饭是什么时候。[09:38:32]
- [被告人]:记不清了。[09:39:04]
- [公诉人]:怎么跟盛某介绍自己的?[09:39:26]
- [被告人]:当时我刚离开香港建设,碍于面子我只是说在一家广告公司任职。[09:39:55]
- [公诉人]:说你母亲和爷爷的实际工作情况了吗。[09:41:24]
- [被告人]:我只说我母亲是高官。[09:42:52]
- [公诉人]:为什么这么讲?[09:43:19]
- [被告人]:虚荣心,想和她建立恋爱关系。[09:44:06]
- [公诉人]:你向盛某借过30000元钱吗?[09:46:01]
- [被告人]:借过。当时我说钱包丢了,帮别人买机票为由。[09:46:35]
- [公诉人]:借钱理由是不属实的。[09:46:53]
- [被告人]:对。[09:47:25]
- [公诉人]:为什么这么说?[09:47:41]
- [被告人]:我们俩在一起的时候都是花我的钱,我囊中羞涩。[09:48:31]
- [公诉人]:借钱时打借条了吗?[09:50:24]
- [被告人]:她说不用了,后来这事就没有提。[09:50:48]
- [公诉人]:借钱是在交往后,还是在交往之前?[09:52:01]
- [被告人]:交往前。[09:52:32]
- [公诉人]:你请盛某滑过雪吗?[09:53:17]
- [被告人]:滑过。[09:53:43]
- [公诉人]:当时是怎么去的?[09:54:53]
- [被告人]:租的车。[09:55:12]
- [公诉人]:你怎么和盛某说的,说是你母亲的车吗?因你说你母亲是高官。[09:56:55]
- [被告人]:我从来没有说过。[09:57:11]
- [公诉人]:后来你又向他借钱了吗?[09:57:36]
- [被告人]:我只是说有一些要买的东西,2006年1月30日我给她打了三张借条。[09:58:17]
- [公诉人]:说一下当时的具体情况。[09:58:37]
- [被告人]:我约她下班后在百盛门口见面,第一次我给她打了10000元的借条,事后我又打了张70000万元的借条。[09:59:16]
- [公诉人]:借条署名是什么?[09:59:47]
- [被告人]:肖斌。[10:00:04]
- [公诉人]:你以前说的属实吗?[10:00:47]
- [被告人]:检察官跟您说的这些是我说的,但在预审的供述我没有看过一次,真实性我不敢说。[10:02:08]
- [公诉人]:笔录你签字了吗?[10:02:28]
- [被告人]:签了。[10:03:02]
- [公诉人]:你认识杨某吗?[10:03:21]
- [被告人]:我们也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们同居了。[10:04:01]
- [公诉人]:你怎么向杨某介绍的自己?[10:04:18]
- [被告人]:肖斌。[10:05:45]
- [公诉人]:你借钱有能力还吗?[10:06:34]
- [被告人]:我认为有,我的钱在我母亲那里。[10:07:09]
- [公诉人]:为什么用肖斌这个名字?[10:07:41]
- [被告人]:这是我的网名,我跟朋友都使用这个名字。[10:08:02]
- [公诉人]:跟哪些朋友?[10:08:29]
- [被告人]:杨某、盛某等。[10:09:09]
- [公诉人]:是否向亲属表示过用肖斌这个名字?[10:09:41]
- [被告人]:没有。[10:09:54]
- [公诉人]:怎么认识的盛某?[10:10:39]
- [被告人]:在宝马4S店。[10:10:56]
- [公诉人]:为什么去那儿?[10:11:11]
- [被告人]:去看车。[10:11:26]
- [公诉人]:你是否表示过要买车?[10:11:40]
- [被告人]:没有。[10:11:55]
- [公诉人]:你在与盛某认识前是否去过这家店?[10:12:16]
- [被告人]:去过,去看过车。[10:12:34]
- [公诉人]:在那里认识其他人吗?[10:13:05]
- [被告人]:和其他销售人员认识。[10:13:28]
- [公诉人]:是否以其他理由向他们提出借钱?[10:13:58]
- [被告人]:没有。[10:14:12]
- [公诉人]:为什么后来联系盛某呢?[10:14:35]
- [被告人]:盛某销售服务比较主动。[10:15:00]
- [公诉人]:你说你们是男女朋友,是谁主动一些,是你主动约的盛某吗?[10:15:27]
- [被告人]:第一次看车是她主动约的我,后来算是我主动。[10:16:21]
- [公诉人]:第一次介绍,你是以经理身份介绍自己的吗?[10:17:04]
- [被告人]:是,虚荣心好面子,当时我刚刚失业,因为我对她有好感。[10:17:28]
- [公诉人]:有多少人知道你们的关系?[10:17:43]
- [被告人]:盛某的母亲知道,我母亲知道。但我母亲不知道盛某是谁,只知道杨某。[10:18:23]
- [公诉人]:大概有多少时间?[10:18:43]
- [被告人]:20多天。[10:19:05]
- [公诉人]:盛某认可你们的关系吗?[10:19:31]
- [被告人]:认可。[10:19:47]
-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10:20:17]
-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10:20:38]
- [辩护人]:为什么向盛某借钱?[10:20:56]
- [被告人]:我们在一起都是我花钱,她是女孩子我不可能让她花钱,所以向她借钱。[10:21:36]
- [辩护人]:借的30000元钱花在她身上有多少?[10:21:53]
- [被告人]:大概2万元左右。[10:22:08]
- [辩护人]:共同花销呢?[10:22:31]
- [被告人]:就是一次滑雪和平时吃饭。[10:22:49]
- [辩护人]:你有还钱能力吗?[10:23:08]
- [被告人]:有,我有钱在我母亲那里,她要是着急用钱我可以取给她,还有就是我可以工作挣钱。[10:23:33]
- [辩护人]:为什么用肖斌这个名字?[10:23:54]
- [被告人]:我可能是在2003年用的这个名字,在周围朋友中也用这个名字,在网上我也用过。[10:24:30]
- [辩护人]:为什么没有拿到钱就打了借条?[10:24:50]
- [被告人]:我相信她。[10:25:06]
- [辩护人]:你在和盛某交往的时候和杨某同居,会见你的时候你为什么没有明确表示?[10:26:29]
- [被告人]:在和杨晶同居过程中认识的盛某,我只是在女友的交往过程中选择一下。[10:26:55]
-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讯问完毕。[10:27:11]
- [审判长]:被告人,说一下你的前科情况,什么时候释放的?[10:28:02]
- [被告人]:2002年6月。[10:28:55]
- [审判员]:在哪里借的钱?[10:29:16]
- [被告人]:西单首都时代广场。[10:29:29]
- [审判员]:钱是怎样花的?[10:29:42]
- [被告人]:我买阿迪的衣服1000多元,格伦比亚的登山鞋1000多元,给她花的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10:30:11]
- [审判员]:30000万元还了吗?[10:30:25]
- [被告人]:我没有,后来我母亲还的,盛某出具了收条。[10:31:04]
- [审判员]:后来又借钱了吗,是以公司的名义吗?[10:31:15]
- [被告人]:我说我这边没有钱了,需要买东西,并不是以公司的名义。[10:31:31]
- [审判员]:你的真实姓名和家庭背景说了吗?[10:31:48]
- [被告人]:没有。[10:31:58]
- [审判员]:你从什么时间开始在朋友中使用肖斌的名字?[10:32:10]
- [被告人]:2003年在网上用,在朋友中用是2005年,我没有过多考虑用这个名字的目的,这是当时社会上的一种风气。[10:32:44]
- [审判员]:具体是什么朋友?[10:33:04]
- [被告人]:中关村卖电脑的朋友等。[10:33:25]
- [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10:33:46]
- [公诉人]:现在出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一份、电话证明两份(略)。[10:34:22]
-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材料是否有意见?[10:34:38]
- [被告人]:没有。[10:34:58]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0:35:22]
- [辩护人]:没有。[10:35:35]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35:58]
- [公诉人]:现在出示北京市西城区刑事判决书(略)。[10:36:13]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0:36:24]
- [被告人]:没有。[10:36:47]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0:37:02]
- [辩护人]:没有。[10:37:17]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37:31]
-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告人的母亲徐某的证言(略)。[10:37:51]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0:38:06]
- [被告人]:没有。[10:38:16]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0:38:33]
- [辩护人]:没有。[10:38:56]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39:09]
-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害人盛某的一组陈述。[10:39:40]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0:39:54]
- [被告人]:有,她说的不是实情,不是很合理。她知道我真实姓名。不是在1月20日。还有她说的我母亲和爷爷的情况,不是真实的。[10:41:16]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0:41:32]
- [辩护人]:关于盛某知道被告人真实姓名这一点,具体时间不一致。[10:42:04]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42:16]
-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告人姜威的一组供述。[10:42:35]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0:42:49]
-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没有看过,虽然我签字了,但其中的一些没有说过。[10:43:35]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0:43:45]
- [辩护人]:使用的语言,和姜威的口吻不一致。[10:44:23]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44:34]
- [公诉人]:下面宣读证人杨某的证言。[10:44:51]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0:45:04]
- [被告人]:没有。[10:45:23]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0:45:40]
- [辩护人]:没有。[10:45:52]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46:21]
- [公诉人]:下面出示被害人盛某的主体身份情况及其银行帐户的支取情况。[10:46:55]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0:47:04]
- [被告人]:没有。[10:47:17]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0:47:31]
- [辩护人]:没有。[10:47:40]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47:57]
- [公诉人]:下面出示被告人向被害人盛某出具的三张借条。[10:48:19]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0:48:29]
- [被告人]:没有。[10:48:43]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0:48:53]
- [辩护人]:没有。[10:49:09]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49:23]
-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害人盛某的陈述。[10:49:52]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0:50:08]
- [被告人 ]:有,我认识她的时候她联系我只是单独联系的,我约她吃饭她也很主动,在借钱到打欠条期间,她没有向我催要,她说的手机和茶叶只是我给她花的一小部分,在公安机关是她先承认的我们的男女关系,第一次借钱她很痛快就借我了,我们去的工商银行取的钱。她说她同事知道我的情况是不真实的。[10:51:02]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0:51:13]
- [辩护人]:有,盛某1月20日的陈述和3月9日的供述说找张某了解被告人情况的内容的时间、地点并不一致。[10:52:10]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52:27]
-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告人姜威的一组供述。[10:53:29]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0:53:45]
- [被告人]:有,和盛某说的太吻合了这是不可能,证词的内容我没有看过,当时他们只是叫我签字,真实性我不认可。[10:54:12]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0:54:21]
- [辩护人]:没有。[10:54:44]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55:00]
-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告人姜威的另一组供述。[10:55:15]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0:55:26]
- [被告人]:和刚才一样。[10:55:38]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0:55:45]
- [辩护人]:没有。[10:55:57]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56:12]
- [公诉人]:下面出示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查询余额客户凭条,客户通知书、个人业务凭证单。[10:57:36]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0:57:52]
- [被告人]:没有。[10:58:12]
- [审判长]:扣押的工商银行卡署名是谁?[10:58:24]
- [被告人]:我自己。[10:58:38]
- [审判长]:其它扣押物品是谁的?[10:58:54]
- [被告人]:我的,如烟是盛某给我买的。[10:59:16]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0:59:28]
- [辩护人]:没有。[10:59:40]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00:12]
-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告人的供述,证明其没有还款能力。[11:00:34]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1:00:54]
- [被告人]:与我说的有不一致的。[11:01:16]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1:01:26]
-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的意见。[11:01:46]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02:26]
-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告人母亲徐某的证言。[11:02:47]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1:03:03]
- [被告人]:没有。[11:03:32]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1:03:42]
- [辩护人]:我了解到当时由于被告人的母亲很紧张,不懂法律,当时比较害怕也不知道怎么说。[11:05:08]
- [公诉人]:需要说明的是证人徐某的证言是在检察机关所作的。[11:05:31]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05:42]
-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告人姜威的父亲姜某的证言。[11:05:59]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1:06:09]
- [被告人]:没有。[11:06:21]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1:06:28]
- [辩护人]:没有。[11:06:44]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07:02]
- [公诉人]:下面出示被害人盛某提供的收据1份、证明1份,以及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派出所出具的说明。[11:07:32]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1:07:46]
- [被告人]:没有。[11:07:55]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1:08:03]
- [辩护人]: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11:08:17]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08:31]
- [公诉人]:下面宣读证人张某的辨认笔录。[11:09:16]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1:09:29]
- [被告人]:这不是事实。[11:09:44]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1:09:53]
- [辩护人]:有,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11:10:21]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1:10:33]
-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告人的到案经过。[11:11:02]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11:11:15]
- [被告人]:没有。[11:11:32]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1:11:43]
- [辩护人]:没有。[11:12:41]
- [公诉人]:审判长本案的所有证据出示宣读完毕。[11:12:58]
-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11:13:17]
- [被告人]:没有。[11:13:29]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11:13:52]
- [辩护人]:有,被告人父母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单,证明被告人在借钱之前有还款能力。[11:14:15]
- [公诉人]:这只能证明被告人父母有还款能力,不能证明被告人有还款的意思表示。[11:14:33]
- [审判长]:经合议庭评议,辩护人出示的被告人父母的农业银行存款情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当庭不再质证。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11:15:34]
- [辩护人]:有,被告人与杨某共同承租房屋的材料,证实其一直使用肖斌这一名字。[11:16:35]
- [审判长]:经合议庭评议,辩护人出示的这一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当庭不再质证。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是否有上述申请?[11:18:10]
- [被告人]:没有。[11:18:33]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11:18:54]
- [辩护人]:没有。[11:20:1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1:20:38]
- [公诉人]:被告人姜威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隐瞒自己的身份是为进行诈骗作准备。出具借条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意思表现。被告人无业没有还款的客观能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诈骗的三万元属于既遂,诈骗被害人八万元属于未遂,被告人父母事后的还款不影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构成条件。量刑意见:诈骗中一部分是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父母已经代其退赔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11:23:48]
-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自行辩护。[11:24:10]
- [被告人]:指控的诈骗罪我不承认,当时向盛某借钱没想过不还,在公安机关的口供真实性我不认可,包括亲笔供述也不是我真实的意思表示。经过这件事情把我的生活都打乱了,在这件事情上我的付出和受到的伤害都不成正比。[11:25:54]
-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11:26:22]
- [辩护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是借贷关系。使用肖斌的名字是现代年轻人使用网名替代实名,恋爱中的年轻人是盲目的,被告人虚构的家庭情况只是道德上的问题。在朝夕相处的过程中被告人与盛某是相互信任的,且被告人的父母已代为退还被告人的借款,被害人也写下了不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的意见。关于指控的被告人诈骗八万元未遂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以及社会危害性,不成立犯罪。[11:30:16]
- [审判长]:第一轮辩论意见的焦点是: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构成犯罪。[11:31:24]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新的公诉意见?[11:32:13]
- [公诉人]:关于犯罪故意的主观问题,被告人姜威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主要体现在其一系列客观行为上,这点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已表明,不再赘述。关于网名的问题,被告人和被害人并不是通过网络认识,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肖斌就是姜威的网名,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是不可能知道姜威的真名的,故辩护人提出的用网名代替实名制交往不是诈骗的手段的辩护意见是不成立。关于社会危害性问题,首先明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该是在犯罪成立的时候,该犯罪行为对个人、社会或者国家利益造成的危害,犯罪危害型与犯罪客体是两回事,我们考量犯罪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仅从个案出发,应从全社会的角度考察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11:34:18]
-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意见?[11:34:35]
- [被告人]:八万元的事以及给盛某写欠条,我当时并没有考虑过多,盛某供词的内容与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不一样的。[11:36:59]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11:37:27]
- [辩护人]:逼迫问题,在盛某的供述中有此表述。偿还问题,根据有关批复、司法解释,父母实际有偿还能力,由父母代为偿还,可视为被告人有偿还能力。[11:39:48]
- [审判长]:把最后的辩护机会留给被告人,被告人还有新的辩护意见吗?[11:40:57]
- [被告人]:我不想追究三万元的诈骗事实,关于八万元未遂的事情,当时我没有钱,只是找她帮忙的关系,我认为不构成诈骗。[11:42:1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11:42:53]
- [被告人]:很想和父母、检察官、法官说的是,为人处世也是一门学问,再有机会我也不想辩解,只是想见见我爷爷,但他已经去世了。[11:44:45]
-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五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十五分钟后继续开庭。[11:45:10]
- [主持人]:现在合议庭正在进行评议,请大家等待15分钟,稍后合议庭将进行宣判。[11:47:10]
- [主持人]:合议庭成员已经就座,马上进行宣判。[12:26:25]
- [审判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12:27:56]
- [审判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姜威诈骗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得出结论。现在我代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12:28:49]
- [审判长]: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次犯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12:34:14]
- [审判长]: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七千三百元,其中人民币并入罚金项执行,余款连同扣押在案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如烟一支、三星牌及摩托罗拉手机各一部、耳机一副、电池一块、充电器三个、zoop牌打火机一个,扬声器一台,发还被告人姜威;收缴凭证一张及录像带一盘退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12:37:59]
-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12:38:33]
- [审判长]:交代上抗诉权(略)。[12:38:54]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清?[12:40:07]
- [被告人]:听清。[12:40:35]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听清?[12:41:00]
- [公诉人]:听清。[12:41:30]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听清?[12:41:50]
- [辩护人]:听清。[12:42:06]
- [审判长]:现在闭庭。[12:43:50]
- [审判长]: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若干规定的要求,下面进行判后释法。[12:45:11]
- [审判长]: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行为。[12:46:51]
- [审判长]: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12:48:33]
- [审判长]:被告人姜威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11万元,应在三年至十年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法庭考虑你诈骗8万元系犯罪未遂,且父母已代其退赔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节,对你予以减轻处罚。[12:49:58]
- [审判长]:同时考虑被告人系累犯这一从重情节,对你作出了如上判决。这次判决只是对你所作的这件事情的一个处理,并不是对你整个人生的否定,你还年轻,受过高等教育,完全有能力通过自己的劳动过上稳定的生活。[12:51:13]
- [审判长]:希望你从此事中吸取教训,克服虚荣攀比、好逸恶劳的不良思想,在服刑期间好好接受改造,回到社会上做一个遵纪守法、孝敬父母,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任的人。[12:52:19]
- [审判长]:把被告人带出法庭。[12:52:41]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关心和支持,我院研究室黄兆峰同志给予了技术指导,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胡柳、李想同志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12:53:50]
- [主持人]: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2: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