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法庭全景

审判人员

原告

被告

直播工作人员
6月5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西城法院审理“痔疮手术险要人命 三度病危通知死亡线上徘徊”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阎某诉被告北京市肛肠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3:54]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案件的简要情况:
    原告阎某于2006年5月在被告北京市肛肠医院处接受治疗,住院时经医院各项化验身体各项指标合格未见异常。
    手术三、四天后,原告逐渐感到身体不适,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医院的不重视也未采取相应治疗措施导致原告病情逐渐加重,身体各个系统均出现了严重问题包括:呼吸困难,腹部涨痛严重,水电解质紊乱,并出现生命危险,三次下发病危通知单。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贴费及护理费等共499070.6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09:04:46]
  • [主持人]:
    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喻爽独任审判,书记员由李娜担任。下面介绍一下喻爽法官的基本情况:
    [09:05:22]
  • [主持人]:
    喻爽,男,31岁,大学学历。1995年到西城法院工作,2001年任助理审判员至今。善于审理合同、婚姻家庭及赔偿类案件,尤其擅长审理医疗类案件。2003年曾发表论文《我国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及对策》等多篇学术调研文章。
    [09:05:50]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10:01]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象、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象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罚款、拘留。
    [09:13:0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
    [09:18:29]
  • [书记员]:
    原告阎凤琴,女,1941年9月8日出生,回族,北京邮票厂退休职工,住海淀区冠城南园xx楼xx层x座。
    [09:24:30]
  • [书记员]:
    委托代理人曹玉光,北京市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 书记员]:
    委托代理人白庆英,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5:33]
  • [书记员]:
    被告北京市肛肠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下岗胡同1号(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医院)。
    [09:26:23]
  • [书记员]:
    法定代表人田静娴,院长。
    [ 书记员]:
    委托代理人王长顺,男,该医院外科主任,联系地址同单位。
    [ 书记员]:
    委托代理人魏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7:2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09:28:55]
  • [审判员]:
    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阎凤琴诉被告北京市肛肠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喻爽独任审理,由书记员李娜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和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30:28]
  • [审判员]: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31:2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09:32: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于2006年5月5日因痔疮病在被告处接受住院治疗,住院时经医院检查及化验身体各项指标合格未见异常。于2006年5月9日在被告处接受手术治疗,根据医院手术记录:术毕。麻醉满意,手术顺利,术中出血不多,术后病人安返病房。手术三、四天后,原告逐渐感觉身体不适,腹部涨痛,家属多次向主管大夫反映并要求院内相关科会诊,均未引起重视也未采取检查治疗措施。
    [09:34:0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在没弄清病因的情况下只是一味地进行灌肠,致使病情逐渐加重,身体各个系统均出现严重问题,病情出现生命危险。被告于2006年5月22日向原告家属下发了病危通知单。2006年5月22日晚,被告请来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专家会诊。原告于2006年5月23日上午转入宣武医院普外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治疗。宣武医院于2006年5月23日、5月25日二次发出病危通知单。后经宣武医院在重症监护室65天的多次抢救治疗,原告逐步脱离了生命危险,于2006年8月1日转入普通病房。
    [09:35: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8月17日,原告遵照医生的安排出院回家疗养。原告至今还在住院治疗肛门狭窄和严重疝气等后遗症。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北京市肛肠医院的大夫不负责任,在治疗原告疾病时产生了不应该出现的严重后果,原告只因为一个简单的痔疮
    手术而几乎丧失生命。由此给原告带来长时间难以想象的肉体及精神上的极大痛苦,也给原告的家庭造成的极大经济损失和负担及严重的精神创伤。由于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原告认为已构成严重的医疗事故,对于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09:38:4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7852.36元,2006年5月23日至2006年8月16日119978.84元、稳合器3498.6元,扩肛器123.9元、573.3元、2006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第二次在宣武医院住院费用766.72元。
    [09:46: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7年4月4日至今住院费用3000元押金。医院收取的陪护管理费200元。2006年5月9日至5月22日押金3000元。急救车费用86元。后期治疗费用45000元。
    [09:48:2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误工费总数为30678.32元,一是原告之子误工费从2006年5月8日至8月16日31天共6810.39元、2007年4月4日至4月20日共11天2416.59元,共9226.98元。
    [09:50:0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儿媳妇误工费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4月3日229天共21451.34元,按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09:52: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元,2006年5月9日至2006年8月16日、2007年4月4日至4月25日28天以每天20元标准计算。营养费2006年8月17日至2007年4月3日229天,4580元,以每天20元标准计算。护理费共14189.76元,二龙路医院护理费800元,护工费1400元,原告儿媳妇因陪护发生的费用共11989.76元,从2006年5月9至8月16日106天共99299.44元,2007年4月4日至4月25日22天共2060.32元,共计499070.64元。
    [09:56:1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交通费13388元,从2006年5月9日至2006年8月16日,出租费11366元,汽油费。餐费5781元,从2006年5月9日至8月16日计算。精神抚慰金15万元,残疾生活补助金、护理费。复印费41.2元。
    [09:58: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58:38]
  • [审判员]:
    由被告进行答辩。
    [09:59:2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在入院13天病情恶化属于重度感染,但无法确定感染原因,我方请专家会诊,告知原告家属,经得同意转入宣武医院治疗之后原告发生白血球升高,通过讨论,我方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治疗过程中,操作规范,不存在被告不负责的情况。
    [10:00:3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发生的情况与被告之间的治疗没有关系,是因为原告自身病情的特异性导致的。我方不存在过错,原告出现的感染症状是由原告病情本身的特异性所至,与我方无关。
    [10:02:3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方在原告出现症状后,积极为原告治疗,且操作规范,并协助原告将其转入宣武医院,为原告垫付5万元费用。故我方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0:03:00]
  • [审判员]:
    双方举证质证。
    [10:03:3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一)北京市二龙路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第一页,证明原告与被告确立了医患关系,入院时间为2005年5月5日下午1时30分,出院时间为2006年5月23日上午10时。在首页中被告在出院情况填写好转,证明被告逃避责任。
    [10:04:5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关联性、客观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医患关系不持异议,首页中的好转只是指痔疮好转。电解质紊乱、感染写的是其他。
    [10:05: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二)北京市二龙路医院肛肠病住院病历(1)、(2),证明原告住院时经医院(2006年5月5日)检查身体各项合格未见异常。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真实性、客观性无异议。
    [10:07:1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三)北京市二龙路医院化验单,证明2006年5月6日化验单证明原告入院术前检查的各项常规指标一切正常。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0:08: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四)北京市二龙路医院手术记录,证明2006年5月9日手术顺利,原告安好,没有发生任何异常。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0:08:5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五)北京市二龙路医院化验单,2006年5月22日化验单证明原告手术检查的各项常规指标严重超标,如白细胞项。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出现感染情况属实。
    [10:09: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六)北京市协和医院检验报告单,证明2006年5月23日检验报告单证明经过血气分析加离子分析,原告术后各项指标严重超标。
    [ 被告委托代理人]:
    需要看原件。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原件)。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0:11:1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七)北京市二龙路医院病危通知单,证明原告术后在2006年5月22日出现生命危险,发生了本不应该出现的严重后果。当时是22日上午但签的是23日。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这是院方履行的告知义务,无异议。
    [10:12:0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八)《北京市二龙路医院出院志》,证明2006年5月23日被告已确认实施手术后,原告病情危险,被告将原告转入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0:13: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九)《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入院记录》(2006年5月23日)、《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手术记录》(2006年5月24日)、《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重病通知书》(2006年5月23日)、《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重病通知书》(2006年5月25日),证明被告已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害。
    [ 被告委托代理人]:
    需要看原件。
    [10:14:3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原件)。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关联性、真实性无异议,这只是宣武医院的一部分病历。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一部分病历。
    [10:15: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十)《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出院记录》、《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诊断证明》,证明2006年5月23日至2006年8月17日期间,原告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治疗。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0:16: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十一)《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出院诊断证明》,证明原告于2006年12月21日入住宣武医院准备做造瘘关闭手术,但经过检查,原告不具备造瘘关闭的条件,于2006年12月26日出院。
    [ 被告委托代理人]:
    需要看原件。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原件)。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0:17:4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十二)《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收款存根》,证明原告于2007年4月4日原告第三次住进北京宣武医院治疗肛门狭窄和严重疝气等后遗症。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10:18:3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十三)收条,证明原告家属于2006年8月2日止收到北京市二龙路医院支付的5万元,作为在宣武医院的治疗费用。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客观性无异议,属于垫付费用。
    [10:19:35]
  • [审判员]:
    5万元费用是否支付?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已经支付5万元费用。
    [10:20: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十四)医药费单据,其中住院费用医保出具的清算单119978.84元,共计177852.36元。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要求看2006年5月23日至2006年8月17日和2006年12月21日至2006年12月26日的医保单据原件。
    [10:23:2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原件)。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现有的单据部分认可,2006年5月23日至2006年8月17日在宣武医院,个人自付部分是119978.84元认可、2006年12月21日至2006年12月26日766.72元认可、吻合器认可、扩肛器的费用认可。对日用品的两项不认可,发票上没有客户名称,2007年4月4日宣武医院住院押金不认可,2007年4月13日在协和医院门诊收费290元认可,原告的特需挂号费100元认可。急救车费用未看到证据。
    [10:26:3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十五)误工费证明。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认可,误工费专指对患者产生,不应是其子女的误工费,且无业不产生误工费。
    [10:30: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十六)护工费用800元,二龙路医院护工何X的护理工费用1400元。
    [ 被告委托代理人]:
    陪护费用不应重复,对800元、1400元两份护理费证据认可,其余不认可。
    [10:34: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出示(十七)交通费。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认可。
    [10:36:3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十八)餐费。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认可。
    [10:37: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十九)复印费用。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认可。
    [10:38: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二十)医嘱单及护理记录,医嘱单证明手术中用药100毫升用量超量。护理记录证明被告对原告所产生的症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没引起任何注意,在原告术后原告的不良反映,被告没有做任何常规的化验、检查,被告的轻信、忽视大意给原告造成了损伤。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客观性无异议。按手术记录给原告一共用药10毫升。
    [10:44:14]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其他证据出示?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其他证据出示。
    [10:45:23]
  • [审判员]:
    被告有何证据?
    [10:45:5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一)原告病历,证明被告在为原告诊治过程中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此证据说明被告在原告出现不良症状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10:47: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出示(二)收条,在事发后,被告给原告垫付了5万元医疗费,也属于治疗费用,应包括原告已支付的治疗费中。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真实性无异议,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医保不给报销,不能说明上述费用已实际支付。
    [10:48:15]
  • [审判员]:
    庭后提交书面申请。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无其他证据出示。
    [10:49:28]
  • [审判员]:
    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法庭予以确认,有异议的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如有新的证据尽快向法庭提交。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我方申请做过错鉴定。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方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被告申请的鉴定应在医疗事故鉴定后进行。
    [10:52:39]
  • [审判员]:
    鉴于原、被告双方申请鉴定,本院将与有关机构联系,针对双方提出的鉴定申请应在庭后提交书面申请,现在休庭。
    [10:53:21]
  • [主持人]:
    审判长已宣布休庭,决定是否进行鉴定,本次庭审结束。
    [10:54:50]
  • [主持人]:
    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李立千副院长、魏立新庭长的指导以及现场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0:55:21]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0:55:45]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 李立千 魏立新 郑洪清
    技术支持:孙冰 周洁 王欣承 何斯明 徐硕
    照片提供:周洁
    [10:56:19]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5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