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审判办公楼外景

庭审现场

审判员正在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袁红旭在法庭上进行陈述

被告人袁红旭进行最后陈述

法官进行一审宣判

《法治进行时》记者对被告人袁红旭进行采访
6月4日14:30,北京法院网直播昌平法院审理“自行车剐蹭发生争执 手推事主竟死亡”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崔亮。
    [14:27:15]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关注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
    [14:27:44]
  • [主持人]: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十三时许,被告人袁红旭在昌平区南大街华光电器城门口,因其妻的自行车与一男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剐蹭,遂与之发生口角,后在争执中,袁为防止上前劝阻的妻子被打,用手推该男子头部一下,致该男子倒地,造成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该男子因脑疝形成致呼吸衰竭于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死亡。袁红旭因过失致人死亡被提起公诉。
    [14:28:13]
  • [主持人]:
    由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之前,我先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14:28:29]
  • [主持人]:
    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是指通过对形式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序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判决程序。
    [14:28:50]
  • [主持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查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4:29:12]
  • [主持人]:
    第七十五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14:29:33]
  • [主持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14:29:54]
  • [主持人]: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14:30:11]
  • [主持人]:
    现在法庭正在核对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杨卫东独任审判,书记员郑中妍担任法庭记录。
    [14:31:17]
  • [主持人]:
    庭审已经开始,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次网络直播。
    [14:31:38]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4:32:32]
  • [审判员]:
    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4:36:41]
  • [审判员]:
    首先核实当事人身份,受审被告人姓名,袁红旭,男,1982年4月7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北京对经济贸易大学四年级学生,户籍地为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62号。
    [14:39:40]
  • [审判员]:
    何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 被告人]:
    无。
    [ 审判员]:
    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 被告人]:
    无。
    [14:40:03]
  • [审判员]:
    被羁押时间
    [ 被告人]:
    2006年11月21日
    [ 审判员]:
    逮捕时间
    [ 被告人]:
    2007年3月5日
    [14:40:26]
  • [审判员]:
    取保候审时间
    [ 被告人]:
    2007年5月24日
    [ 审判员]:
    何种原因被逮捕
    [ 被告人]: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14:42:24]
  • [审判员]:
    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 被告人]:
    2007年5月30日。
    [14:43:0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袁红旭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卫东担任审判员,书记员田慧娟担任法庭记录。
    [14:43:59]
  • [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
    [ 被告人]:
    不申请。
    [14:44:43]
  • [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45:07]
  • [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第160第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 被告人]:
    听清了。
    [14:45:26]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审判员代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 审判员]:
    宣读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袁红旭在昌平区南大街华光电器城门口,因其妻李××的自行车与华××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刮蹭,遂与华发生口角,后在与华争执中,袁为防止上前劝阻的妻子被打,用手推华头部一下,致华倒地,造成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华因脑疝形成致呼吸衰竭于2006年12月20日死亡。2007年3月5日,被告人袁红旭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4:47:54]
  • [审判员]:
    我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员]:
    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是否属实,你对起诉书中适用法律及指控事实有异议吗。
    [ 被告人]:
    属实,没有异议。
    [14:48:24]
  • [审判员]:
    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人]:
    属实,自愿认罪。
    [ 审判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本庭在对你量刑时从轻处罚,在庭审中简化程序审理。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同意本庭使用简上述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 被告人]:
    同意。
    [14:49:28]
  • [审判员]:
    陈述一下你犯罪的事实。
    [ 被告人]:
    2006年11月19日下午1点半,我和妻子在华光电器城边上,我和妻子骑自行车我在前,她在后,我妻子和华××发生争执,我的手无意中碰到了他的脸,他就摔倒了,左侧的耳朵就出血了,然后我让他的妻子捂着他的耳朵,我给他拦了一辆车,把他送到昌平区医院,我就让我妻子回家去拿钱,先交了2000多元。住院期间我为他花费了二万多元。2006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询问了我一些情况,就把我羁押了,3月5日华死亡,我就到松园派出所投案自首了。民事赔偿已经解决了,总共20万元,都已经交给被害人的家属了。我们有协议书。
    [14:50:40]
  • [审判员]:
    庭后把原件提交法庭。
    [ 被告人]:
    知道了。
    [ 审判员]:
    对以上事实有无补充或更正
    [ 被告人]:
    没有。
    [14:51:24]
  • [审判员]:
    首先由我代检察院对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 审判员]: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06年11月19日下午,我和我妻子出去买东西,我在前边骑,我妻子在后边骑,我听见有人在吵架,回头一看是我妻子和一名男子吵起来了,我就上前说一个老爷们和一个女人吵什么,那个男的有点生气,之后就吵起来了,我的手无意间打到了他,他就倒下了,左耳就出血了,然后我和妻子就他送到昌平区医院。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4:53:17]
  • [审判员]:
    2、到案经过。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3、接报案经过。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4:55:16]
  • [审判员]:
    4、证人冰××证言。我证实我的同事华××在华光电器城门口被袁红旭打伤,当时华××带着我去购物,骑车时与袁红旭的妻子发生了刮蹭,袁就过来说和一个女人吵什么,袁用手推了一下华××,他就倒下了,左耳朵就出血了。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4:59:05]
  • [审判员]:
    5、证人李××证言。证实当时双方发生了刮蹭,华××的态度不好,还骂我,袁过来就说为什么要骂我,那个男的还接着骂,袁红旭就隔着我往前一窜就把那个男的打倒了,他倒下耳朵就出血了,我们害怕了就把他送到医院了。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4:59:50]
  • [审判员]:
    6、证人华××(华××儿子)证言。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7、证人康××(昌平区医院医生)证言。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5:00:49]
  • [审判员]:
    8、证人华××(华××哥哥)证言。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9、证人陈××证言。证实华××以前没有疾病,身体一直很健康。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5:02:00]
  • [审判员]:
    10、证人王××证言。证实华××一直昏迷,把他打伤的袁红旭一直说给我们花钱看病,但一直没给,现在已经花了四万元了,可他们家只花钱了二万多。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5:02:37]
  • [审判员]:
    11、证人袁××证言。我们家一直有人在陪床,一共交给医院一万多元了。袁红旭以前干活时大拇指有残疾,所以平时爱握着拳头。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5:03:20]
  • [审判员]:
    12、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科学鉴定书、尸体检验书。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13、尸体照片。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5:04:32]
  • [审判员]:
    14、双方达成的协议书。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5:05:47]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是否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被告人]:
    不申请。
    [15:06:1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我觉得内心很愧疚,以后我会尽我的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补偿。
    [15:06:50]
  • [审判员]:
    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
    希望法庭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15:08:28]
  • [审判员]:
    本院即席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红旭与他人发生争执,造成他人倒地后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的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过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第6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红旭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5:11:40]
  • [审判员]:
    你对判决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15:12:27]
  • [主持人]:
    感谢研究室祁菲、立案庭张聃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5:12:47]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