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审判办公楼外景

昌平法院审判办公楼夜景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现场采访的媒体记者

庭审现场
7月18日14:30,北京法院网直播昌平法院审理“古董被打碎 收藏者索赔10万”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崔亮。
    [14:24:17]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关注一起民事案件的审理。
    [14:24:52]
  • [主持人]:
    2003年1月13日、2003年3月19日高女士以自己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从李先生借款14万元,同时以经营饭店无车不方便为由,将李先生所有的哈飞赛马轿车借用。李先生多次向其索要,高女士一直未能归还。
    李先生诉称:2003年6月29日17时许,高女士与潘先生到自己中商谈还款等事宜,当时,李先生的夫人也在场。在谈话过程中,高女士与潘先生拒绝归还所借车辆和借款,后双方发生争执,潘先生推倒茶几并抓住自己殴打,在打斗过程忠二被告将自己辛苦收藏的价值10万元的收藏品损坏。
    李先生认为,被告无视我国法律的尊严,公然殴打原告并损坏原告财产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和伤害,依据我国法律之规定 ,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诉之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
    [14:25:38]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本次的合议庭由审判长郑维岩、人民陪审员张峰、杨宝红组成,书记员孔凯璇担任本次庭审记录。
    [14:34:49]
  • [主持人]:
    庭审即将开始,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次案件的审理。
    [14:39:59]
  • 审判长: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李光远,男,汉族,59岁。
    委托代理人王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燕,女,汉族,47岁。
    委托代理人,王兰英,女,汉族,72岁。
    被告潘维民,男,汉族,54岁。
    [14:59:46]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15:00:47]
  • [书记员]: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02:15]
  • [审判长]: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公开审理原告李光远诉被告高燕、潘维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维岩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宝红、张锋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孔凯璇担任法庭记录。
    [15:02:52]
  • [审判长]: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15:03:36]
  • [审判长]:
    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15:04:13]
  • [审判长]: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5:04:46]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代]:
    宣读起诉书。2003年1月13日、2003年3月19日高女士以自己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从我这里借款14万元,同时以经营饭店无车不方便为由,将我所有的哈飞赛马轿车借用。我多次向其索要,高女士一直未能归还。
        2003年6月29日17 时许,高女士与潘先生到我家中商谈还款等事宜,当时,我夫人也在场。在谈话过程中,高女士与潘先生拒绝归还所借车辆和借款,后双方发生争执,潘先生推倒茶几并抓住我进行殴打,在打斗过程忠二被告将我辛苦收藏的价值10万元的收藏品损坏。
        被告无视我国法律的尊严,公然殴打我并损坏原告财产的行为,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失和伤害,依据我国法律之规定 ,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诉之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令被告赔偿我本人人民币10万元。
    [15:05:52]
  • [审判长]: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增加或变更。
    [ 原代]: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收到起诉书。
    [ 被代]:
    收到了。
    [15:06:37]
  • [审判长]:
    被告方答辩。
    [ 高燕代]:
    起诉书中的内容除佟丽华在场是真实的外其余的内容都是虚假的,讲被告向其借四万元和一辆车这不符合事实。原告的起诉书本身就是编造的,诬陷被告高燕。起诉书中没有谈到杨×等四人到现场,只谈到佟×在场,实际上现场应有五个人。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潘维民]:
    原告是设局欺骗,他这种人应判刑,不应逍遥法外。
    [15:21:45]
  • [审判长]:
    陈述一下事情的过程。
    [ 原告]:
    经朋友介绍我认识了高燕,当时她开了一个餐馆,想请我帮助她,就跟她成了朋友。我认为她是一个不错的人,2002年10月份后,高燕提出要跟我合作餐馆,2003年12月1日我在山东讲课,说她看中了一个地方,那时还没有潘维民,他是直到餐馆开业后才出现的,以前我不认识这个人。她说别人欠她钱,资金不够,我当时刚刚拿到39万元拆迁款,她说能不能先从我那里拿点钱,我就同意了,她要求她的母亲替我们投资把关,把资金打入她母亲的帐户。我当时有一些事情想求高燕的母亲办,非常信任她就把这些钱交给了高燕,有票据的是29万,还有一些没有票据,总计达47万元。恰时非典高燕开的餐馆停业了,餐馆一次着火,我为了救火右腿受伤,高燕和潘维民 去我家时我手持拐杖,走路都有困难。他们来我家不是我邀请的,他们要求我签字不还我的钱。他们进来坐下后,我妻子到厨房去烧水,突然间潘维民就踢倒了茶几说我非礼高燕,揪住我,一脚就踢倒了张明文的一个瓷盘,这时我就上去跟他揪扯,这其中高燕在砸瓷瓶时碎片溅到地上伤了她的脚,我们就拿纱布和棉花给她包扎,直到邻居进来拉开了潘维民,他就跑出去了。被损坏的物品价值共计117360元。
    [15:48:58]
  • [高燕]:
    我想把原来的酒店关了,再找个地方,那时交了原告这个朋友,我对他非常信任,我想再开一家酒店,她找的酒店的后厨,3月份非典时就把酒店关了,这时我就不想做了,这时认识了潘维民,结了婚,就向把这个地方卖了,原告说找了一个人,买卖合同都签完了,原告说先到工商局把营业执照的股份改了,才能把钱给我,这个事就僵了,6月份原告还不上班,29日上午原告打电话找我去他家,潘维民跟我一起去的,他没进去,我进去后就跟他谈开业的事情,他说先把股份的事解决了,我就让他跟一个股东张×谈,当时我就拨通了他的电话,原告和他说了几句话。之后我就想走,原告说说不清楚就不让走,这时潘维民就进来了拽我走。原告还是不让走,他随手拿了一个瓶子打到了我的头上,之后又拿了第二个瓶子打我,这时上来了几个人就打潘维民。回来110、120都来了,怎么出去的我都不知道。
    [16:04:44]
  • [潘维民]:
    刚才高燕说的都是事实。那天是原告打的电话让高燕去他家,高燕让我跟着去的,开始我在外面没进去,高燕在原告家谈了一个多小时还没出来,我就进去了,原告说让我们签了字给他股份才让我们走,实际上这就是欺诈,就是原告骗高燕去他家要股份,找打手打我们,我是爬着出去的,我认为瓷瓶就是原告打高燕的凶器,应该追究他的责任。我进去的时候原告不让我们走,之后就开始打高燕,随后出来几个人就拿管子打我。
    [16:09:31]
  • [审判长]:
    你和高燕什么时候结婚的。
    [ 潘维民]:
    2003年。
    [ 审判长]:
    什么时候离婚的。
    [ 潘维民]:
    2004年,是协议离婚的。
    [16:10:01]
  • [审判长]:
    双方认为对方有陈述不实的内容可以指出。
    [ 高燕]:
    原告说有47万元打入我母亲的帐户不符合事实,瓷瓶是我推倒的不是事实。
    [ 潘维民]:
    瓷瓶破碎是因为原告用瓶子打高燕的头部碎的。
    [16:16:27]
  • [原告]:
    高燕和潘维民是一起进入我的屋子的,酒店是我在工商局注册的,所以我要求他们两个签字给我股份是不符合事实的。我的房间里除了我和高燕、潘维民之外没有其他人。
    [16:20:11]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 原告]:
    证据1、联合经营协议,证实被告方陈述的要求原告必须签字的事实不成立。
    证据2、酒店第二次董事会会议记录。证实要求原告必须签字要求取得股份的事实不成立。
    证据3、证明,证实当天原告的身体情况。
    证据4、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当天的身体情况。
    证据5、财产发票,证明财产损失。
    [16:35:31]
  • [审判长]:
    被告方进行质证。
    [ 高燕]:
    对证据1、协议是在高燕和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之前,这是欺骗,不予认可。
    对证据2、不予认可。
    对证据3、这是4月26日的,恰好能证明原告经过了两个月的休息已经伤愈。
    对证据4、不予认可。
       对证据5、全是假的。
    [16:43:36]
  • [潘维民]:
    不予质证。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17:03:04]
  • [高燕]:
    证据1、证人证言,证明原告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
    证据2、照片,证明受伤的情况。
    证据3、对财产损失发票异议的证明。
    证据4、原告于29日、30日拍摄的照片,证明是原告自己制造的现场拍的照。
    [17:03:25]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 原告]:
    对证据1、不予认可,一审时这名证人未出庭。
    对证据2、不予认可,这是对方自己拍的。
    对证据3、买这些瓷器时并没有考证发票的形式。
    对证据4、这些照片都是公安局拍的,与我方没有关系。
    [17:07:14]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潘维民]:
    没有证据提交。
    [17:08:17]
  • [审判长]:
    原告方还有补充的证据吗。
    [ 原告]:
    证据1、证人证言,证明高燕受伤的照片是在酒店拍摄的。
    证据2、股权转让书,证明高燕所说的股权转让的事情不存在。
    [17:09:05]
  • [审判长]:
    被告方质证。
    [ 高燕]:
    对证据1、不予认可,这是编造的。
    对证据2、6月29日的事情与股权转让没有关系,事情是原告让我去工商局转股份。
    [ 潘维民]:
    同意高燕对以上证据的意见。
    [17:11:45]
  • [审判长]:
    被告方还有补充的证据吗。
    [ 高燕]:
    没有。
    [ 潘维民]:
    没有。
    [17:12:15]
  • [审判长]:
    出示法庭调取的证据。
    证据1、海淀区国税局对财产损失发票出示的证明。证明该发票章非海淀区国税局发票专用章。
    证据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出示的证明。证明该发票为伪造发票。
    证据3、证明,证明没有山东淄博磁场经营部。
    [17:19:45]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本庭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
    [ 原告]:
    对证据1-3、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财产损害的情况不存在,不能存在买卖关系不成立。
    [ 高燕]:
    对证据1-3、均没有异议。
    [ 潘维民]:
    对证据1-3、均没有异议。
    [17:20:04]
  • [审判长]:
    继续出示法庭调取的证据。
    证据4、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
    [17:44:34]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 原告]:
    有异议。
    [ 高燕]:
    原告今天所陈述的和当时笔录中所说的内容不一致。
    [ 潘维民]:
    在询问笔录中这些证人都是当天打人的人。
    [ 审判长]:
    休庭五分钟。
    [17:46:45]
  • [审判长]:
    继续开庭。
    本庭经过合议已经,认为可以认定的事实有:1、高燕、潘维民到原告家是为商谈生意的事;2、发生打架的过程原因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本庭认为不可采信;3、损害后果有人身和财产损害。
    [17:54:5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高燕]:
    没有。
    [ 潘维民]:
    没有。
    [17:55:1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本庭将不再收取当事人提供的任何证据。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围绕辩论内容是打架的起因、责任损害后果由谁承担。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公安局的决定是没有证据证明没是他人故意造成故不予立案,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成立。我想证明的是被告方一再说原告的行为是经过预谋的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本案的发生地是原告家,其家里有很多收藏品,他是不可能故意损坏这些收藏品的。发生事情的当天原告的伤还没好,不可能有能力伤人。案发后也有民警说到拿着花瓶砸人不可能。关于发票的问题对法庭的调查结果没有异议,但我们认为不能否认对财产损失的价值,不能证明买卖关系不成立,商家出具的这些发票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对方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希望法庭考虑以上意见,做出公正的判决。
    [18:06:12]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高燕代理人]:
    原告起诉书中的内容是虚构的,而且原告在法庭中一直在回避和其他人预谋获取不义之财的情况。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三张发票都是假的。原告是4月份受的伤,事情发生在6月份,原告说发生事情时他的伤还没好这不是事实,扭伤不可能那么长时间还没好。原告方说其是收藏家,那么买这些物品时应看好发票是否真实,但其提交的发票都是假的,这不符合逻辑。
    [18:17:41]
  • [潘维民]:
    这件事本身就是原告的一个骗局,希望法庭依法追究原告的责任。
    [ 原告]:
    我是中国著名的烹饪大师,我为了名誉也不会做出这样的事。
    [18:29:19]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代]:
    没有。
    [ 被代]:
    没有。
    [18:29:3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 高燕]:
    坚持答辩意见。
    [ 潘维民]:
    坚持答辩意见。
    [18:30:04]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原告李光远涉嫌提供虚假证据,故本院做出拘留十五天的民事处罚决定。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8: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