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

独任审判员赵玉福

原告方代理人

被告方代理人

县党校领导干部培训班人员旁听庭审

法警传递证据

庭审现场全景

忙碌中的直播工作人员

媒体关注案件审理
7月18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密云法院审理“擅自代言竞争产品 陆毅被诉违约”案
  • [主持人]:
    感谢各位关心中国法制建设的网友!在北京市高院的大力推动下,网络直播已经成为法院普及法律、展现法官、法院风采的重要途径,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
    [08:47:07]
  • [主持人]: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田进,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即将在本院公开开庭北京新日电动车与被告北京中乾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陆毅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50:47]
  • [主持人]: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位于北京市东北部的密云县城西101国道北侧,辖区人口43万人,面积2229.45平方公里,是北京市土地面积最大的区县,辖区内共有17个镇1个民族乡,有66个居委会,339个村委会。
    密云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月,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八个庭,太师屯人民法庭、巨各庄人民法庭、溪翁庄人民法庭、双井人民法庭四个派出法庭及政治处(包括组宣科、干部科)、研究室、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信访办和法警大队等职能部门。全院干警忠诚党的审判事业,履行宪法职责,严格执法,公正审判,清正廉明,勤勉敬业,无私奉献,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08:51:33]
  • [主持人]:
    担任这起案件的审判员是赵玉福,男,汉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大学本科学历,教育学学士学位,自1996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5年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2006年3月调民一庭任代理审判员,三级法官。2003年荣获北京市法院第十届学术论文研讨会二等奖。2006年被密云县纪委评为优秀信息工作者,此外还在报刊杂志上发表过多篇文章。
    [08:52:46]
  • [主持人]:
    今天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是,2005年7月24日,北京新日电动车与被告北京中乾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乾公司)、影视明星陆毅签订协议聘请陆毅作为品牌“北京新日电动车”产品之形象代言人。双方就相关事宜签订了合同书,双方约定,中乾公司作为陆毅指定代理公司,全权代理陆毅全部宣传及广告事宜,后双方签订合同书就有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即自2005年10月31日至2007年10月30日止。
    2007年2月初,北京新日电动车发现江苏可迪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迪公司)公布了一陆毅驾驶其可迪电动车为形象图案德大型销售宣传广告,原告立即通过电话通知被告,并于2007年2月14日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二被告违约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随后又发现陆毅驾驶可迪电动车为形象图案宣传广告刊登在向全国发行的电动车商情刊物上等销售宣传广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书》的“作为甲方北京新日电动车(电动陆地车)形象代言人,在合同期限内丙方(陆毅)不得代言或参与拍摄其他与合同中所涉及产品相竞争产品的广告及宣传活动”。故将陆毅及其所属北京中乾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向二被告索赔120万元。
    [08:53:38]
  • [主持人]:
    现在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宣读法庭纪律
    [08:56:52]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8:57:43]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人员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律秩序,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未经审判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予以口头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8:59:2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00:05]
  • [审判员]:
    首先核实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北京新日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中国高科技园A区大盛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舜 ,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明炯,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北京新日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09:01:17]
  • [审判员]:
    被告,北京中乾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北侧富力家园办公1幢706室。法定代表人:刘韬。被告陆毅,男,汉族,演员,住上海市虹口区x路x号。委托代理人:李永,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芳,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2:42]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03:25]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诉讼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
    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密云县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
    序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新日电动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韩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乾公司)、陆毅其他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赵玉福独任审判,书记员静担任法庭记录。
    [09:03:57]
  • [审判员]:
    现在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有: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
    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5、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09:04:30]
  • [审判员]:
    双方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有: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如实陈述事实;
    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09:04:56]
  • [审判员]:
    双方听请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09:05:18]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们对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被告]:
    不申请。
    [09:05:40]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第124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围绕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09:06:00]
  • [原告代理人]:
    2005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北京中乾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陆毅签定合同,合同就原告聘请陆毅作为"北京新日电动车"产品之形象代言人,被告中乾公司作为陆毅指定代理公司,全权代理陆毅全部宣传及广告等事宜,就有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即自2005年10月31日至2007年10月30日止,酬金为人民币240万元。
    [09:06:52]
  • [原告代理人]: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时间于2005年8月、2006年4月、2006年7月分三次向被告支付酬金人民币192万元,余款应在2007年5月1日支付。2007年2月初原告发现江苏可迪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了以陆毅驾驶其可迪电动车为形象图案的大型销售宣传广告
    [09:07:26]
  • [原告代理人]:
    原告立即通过电话通知被告,并于2007年2月14日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二被告违约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随后原告又发现陆毅驾驶可迪电动车为形象图案宣传广告刊登在向全国发行的电动车商情刊物上等销售宣传广告。
    [09:08:02]
  • [原告代理人]: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书第八条第一项约定,作为甲方北京新日电动车形象代言人,在合同期限内丙方(陆毅)不得代言或参与拍摄其他与合同中所设计产品相竞争产品的广告及宣传活动,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特向法院起诉。
    [09:08:42]
  • [审判员]:
    原告方明确一下主要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2005年7月24日订立的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从原告处多支取的酬金人民币72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8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09:20]
  • [审判员]:
    被告就原告的陈述进行答辩,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应讲明理由,明确具体请求。(核实协议如何签订、签订时间、合同完成时间、款给付情况)
    [09:09:48]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签定合同一事属实,但是原告称其书面通知过被告的违约行为,被告并没有收到,被告不同意返还72万元的主张。合同约定由陆毅为代言人,代理期限到2005年10月30日,虽然在这期间双方有过交涉,但合同一直没有停止履行,不存在返还未执行合同部分酬金的问题。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又与成龙签订代言合同,原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形象,其已经违约在先,不同意其违约责任的请求。另外我们要求反诉。
    [09:14:16]
  • [审判员]:
    被告要求反诉应提交反诉状,并交纳反诉费。因为被告当庭提出反诉,原告是否要求答辩期?
    [09:14:48]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未交反诉费用,我们认为反诉不成立,我们要求对本诉进行审理。如果对被告的反诉合并审理,我们就要求答辩期。
    [09:17:10]
  • [审判员]:
    原告方你们看一下反诉状,是否要求答辩期?
    [ 原告代理人]:
    不要求。
    [ 审判员]:
    由被告宣读反诉状。
    [09:19:09]
  • [被告代理人]:
    就陆毅担任被反诉人形象代言人事宜,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于2005年7月24日签署了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反诉人最迟于2007年5月1日前支付给反诉人48万元。今日,被反诉人拒不支付该款项。根据合同书第五条第三项,被反诉人应该按未付款3%支付滞纳金。
    [09:21:05]
  • [被告代理人]:
    合同书第五条第1(1)项约定合同签署后第五个工作日内支付72万元,即2005年7月30日前支付72万元,但被反诉人实际支付日为2005年11月3日,延迟了95天,根据第五条第3项约定应承担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责任,滞纳金为205200元。要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48万元。支付滞纳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日千分之三计算为86400元,支付第一笔逾期产生的滞纳金205200元,共771600元。
    [09:23:25]
  • [审判员]:
    原告就被告反诉进行答辩。
    [ 原告代理人]:
    其要求支付48万元我们认为没有道理,双方签定合同书后,在其违约后我们又通知他们的情况我们不应该再支付该款。被告要求支付滞纳金我们也不同意,合同履行期间我们一直在给付。
    [09:25:22]
  • [审判员]:
    开庭审理前阅读本案卷宗,刚才听取了原、被告的起诉和答辩意见。双方现在存在争议的主要焦点为:被告方是否存在违约。下面,当事人围绕调查的重点进行举证和质证。先由原告举证。
    [09:25:50]
  • [原告代理人]:
    出示合同书,192万元的付款凭证、2007年2月14日原告给被告发的信函及特快专递回执、以及证明被告陆毅违约的其他证据其中有中华明星经济网的相关刊载,证明陆毅2007年1月16日与可迪公司签订代言合同,还有中华电动车信息网、电动车商情网新闻中心相关刊载,该证据证明了被与迪公司签定合同的时间可以追溯到2006年底。无锡天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照片。
    [09:32:30]
  • [审判员]:
    请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传递给被告。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请予说明。
    [09:32:59]
  • [被告代理人]:
    对合同书的形式内容无异议,但合同书证明不了陆毅违约,双方违约责任仅限于两个公司之间,与陆毅没有直接关系,该合同不能起到证明原告主张的作用。对汇款凭证没有异议,该证明恰恰证明原告支付款项的时间,该证据收款人是被告公司法人代表,可以证明陆毅不是本案当事人,也不是合同主体。
    [09:35:10]
  • 对于原告提供的信函,被告有异议,被告并没有收到该信函。关于中华明星经济网的报道,对其形式没有异议,其称陆毅与可迪公司签订和约不具有真实性。电动车商情网的报道也不能准确的证明事实,其只是一个报道。电动车信息网的材料只能作为参考不能独立证明事实。对照片的内容没有异议,其称在4月份才发现户外广告与原告前述矛盾。
    [09:38:39]
  • [审判员]:
    请法警将证据传递给法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的,法庭予以确认。对被告有异议的法庭核实后再决定是否采纳。
    [09:39:24]
  • [审判员]:
    下面被告举证,请逐一出示宣读证据并说明其要证明的内容。
    [09:39:57]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合同书,证明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证据二、公证书,证明原告现在仍在使用被告的形象,即合同书仍在履行中。证据三、网页下载的资料,证明原告一直在宣传陆毅是其代言人,并证明原告在2006年11月宣告成龙是其产品代言人,淡化陆毅的形象,给陆毅在公众心中的地位造成损害,其违约在先。
    [09:43:06]
  • [审判员]:
    请法警将证据传递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请予说明。
    [09:44:03]
  • [原告代理人]:
    对于合同没有异议,对付款证明没有异议,公证书称有些商店还在使用陆毅的形象,我们认为这是个别情况,另外双方现在还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与合同违约没有关系,不构成违约。关于成龙作广告的问题,我们认为我们公司请几个代言人是我们公司的事,合同并没有这方面的约定,不构成违约。
    [09:45:17]
  • [审判员]: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没有异议的法庭予以确认,对被告有异议的在核实后再决定是否予以确认。
    [ 审判员]:
    双方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 原告代理人]:
    对被告的反诉我们要求举证期限。
    [09:50:51]
  • [审判员]:
    给双方7天时间举证。被告方还有没有证据提交?
    [ 被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了。
    [09:51:31]
  • [审判员]:
    广告完成交付的时间是哪天?
    [ 原告代理人]:
    2004年就已经把陆毅作为代言人,2005年7月24日双方提前续签合同。这之后其没有为原告拍过广告。
    [09:52:16]
  • [被告代理人]:
    双方2004年开始合作,第二次合作是2005年10月31日,原告称陆毅没有给其拍过广告是不属实的,组织拍广告应该由原告组织。第二次合作后双方没有再拍摄广告。
    [09:52:42]
  • [审判员]:
    240万元广告费怎么计算的?
    [ 原告代理人]:
    每月10万,共2年的,合计240万元,额外参加的活动每一次付10万元。
    [ 被告代理人]:
    应该是每月10万元。
    [09:53:35]
  • [审判员]:
    陆毅与可迪公司签订代言合同的时间?
    [ 被告代理人]:
    2007年2月以后。
    [09:54:0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法庭辩论。辩论重点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焦点为是否违约,如违约,酬金、滞纳金、违约金如何支付。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在法庭辩论中陈述。在辩论中不允许辩论双方出现互相攻击、谩骂、侮辱等情况。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7:41]
  • [原告代理人]:
    通过法庭调查,现发表一下代理意见,1、2005年7月24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约定在合同期限内被告不得再代言与本合同产品相竞争的其他产品。被告违反了合同该款,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09:58:24]
  • [原告代理人]:
    2、被告违约已成事实,使本合同没有必要继续履行,被告违约时间是2007年1月16日,不是被告说的2007年2月1日。中国电动车信息网也对其代言可迪电动车进行了转载,可以证明被告在合同期限内又为可迪电动车代言,依据合同约定,我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09:58:50]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9:20]
  • [被告代理人]:
    首先,我们认为原告请求返还支付的酬金不能成立,原告多次谈到违约应返还72万元,原告同意我们的第二份证据,即其继续使用被告代言的形象,就应该支付相应报酬,不仅不应返还而且应向我们支付相应的报酬。其次,原告就迟延交付第一笔酬劳没有提供证据,其应向我们支付该笔款项的滞纳金。
    [10:00:55]
  • [被告代理人]:
    现合同仍在履行中,到目前为止,不存在多支付的部分,2007年5月1日后原告还应支付48万。另外2006年11月原告与成龙签订为代言人,其淡化陆毅的形象,让人产生陆毅不如成龙的感觉,是原告违约在先。
    [10:02:22]
  • [被告代理人]:
    作为陆毅并非是代言合同的当事人,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被告陆毅没有权利私自承接演艺活动,所以经济公司承接演艺活动并非是简单的代理行为,陆毅没有权利左右经济公司的行为。其并非是代言合同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该带言行为的效果应归属与中乾公司,违约责任也不应由陆毅承担。
    [10:08:59]
  • [被告代理人]:
    依据代言合同,违约责任都是由经济公司承担的,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由陆毅承担。此外,陆毅并非是2006年底提供的肖像,应是在4月以后,成龙的形象在1月以后就出现了,所以是原告违约在先。
    [10:09:14]
  • [被告代理人]:
    所有的演出事务,都是由经济公司办理,签定合同陆毅本人并不过问,陆毅不应是被告主体。
    [10:10:01]
  • [审判员]:
    双方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10:29]
  • [审判员]:
    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代理人,关于合同书陆毅的签字是否是他本人签的?
    [ 被告代理人]:
    是。
    [ 审判员]:
    中乾公司与陆毅之间是否有合同?
    [ 被告代理人]:
    有经济合同,我们可以提交。
    [10:11:05]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庭审小结:2005年7月24日,原告新日公司与被告中乾公司、陆毅签订合同书,聘请被告陆毅作为“北京新日电动车”(电动陆地车)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被告中乾公司作为陆毅指定代理公司,全权代理陆毅全部宣传及广告。约定:合同期限2年,自2005年10月31日至2007年10月30日止,酬金为240万元,分四次给付。原告已给付被告前三次的酬金72万元,第四次付款时间为2007年5月1日,金额为48万元。
    [10:12:18]
  • [审判员]:
    2003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陆毅为可迪电动车作宣传广告。现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审理过程中,被告中乾公司反诉提出反诉,新日公司应支付2007年5月30日的第四笔酬金及滞纳金,迟延支付第一笔酬金的滞纳金。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法庭主持下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 原告代理人]:
    可以。
    [ 被告代理人]:
    可以。
    [10:16:43]
  • [审判员]:
    既然双方同意调解,原告说一下调解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被告再付给我们91万元,其他包括违约金。
    [ 审判员]:
    被告什么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我们不能接受。
    [10:17:15]
  • [审判员]:
    鉴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在此不再作调解工作。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我们的反诉意见。
    [10:18:17]
  • [审判员]:
    陈述完毕,今天法庭对本案不作宣判,何时宣判择日通知。庭后,
    双方当事人阅读开庭笔录并签字,如有误,可以请求补正。原告北京新日电动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乾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陆毅其他演出合同纠纷一案现在休庭。
    [10:20:21]
  • [主持人]:
    审判员已宣布休庭,本案需择期另行宣判,本次庭审结束。
    [10:22:48]
  • [主持人]:
    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董建中院长、冷文笙院长、马士来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何剑、田进、王佳的辛勤工作!
    [10:23:18]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0: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