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证据船模

审判长

审判人员

原告

被告

法庭全景

直播工作人员
7月16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西城法院审理“昔日赠送英皇礼 如今被罚起纷争”案
  • [主持人]:
    感谢各位关心中国法制建设的网友!在北京市高院的大力推动下,网络直播已经成为法院普及法律、展现法官、法院风采的重要途径,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
    [08:42:34]
  • [主持人]: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北京中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43:53]
  • [主持人]:
    案件简要情况:
    被告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于2007年1月16日,以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宣传其产品《郑和七宝宝船》的广告用语中,使用“以中国第一船模之尊贵,被外交部门选定为国礼”等宣传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原告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工商局做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故起诉到西城法院。
    原告认为,其产品《郑和七宝宝船》于2005年初由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策划。为确保该产品的艺术品质,专门成立了高层次的艺术指导委员会,为保证产品质量,每尊产品均附有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轻工业珠宝玉石首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由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该宝船先后两次被赠送给国民党大陆访问团和亲民党大陆访问团,并被外交部礼宾司选中,作为国礼赠予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丈夫菲利普亲王。2006年7月28日和8月2日原告在北京娱乐信报发布两次通栏广告,宣传产品《郑和七宝宝船》,并在广告中使用了“被外交部门选定为国礼”几个字。被告以此为由对当事人处罚6万元罚款,适用法律不正确,且处罚数额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本案由西城法院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简单介绍一下合议庭及审判长情况:
    今天审理的案件将由付绍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霞及人民陪审员宋冰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闫鹏担任法庭记录。
    [09:00:44]
  • [主持人]:
    审判长付绍蓉,女,汉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审判员,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作者自1991年起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01年后从事行政审判工作至今。作者曾参加《保险案例评析》一书的编写工作,此外还在报刊杂志上发表过《论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多篇文章。
    [09:01:07]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01:39]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人员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未经审判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予以口头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03:4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出庭。
    [ 审判长]:
    请坐。
    [09:04:28]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北京中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诉讼代理人及被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5:22]
  • [审判长]:
    首先核实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09:05:44]
  • [原告]:
    北京中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工业区XX号,法定代表人,常文光(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柴新生,男,北京中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建中,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08:48]
  •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丙XX号,法定代表人孙建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歌,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岩,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干部。
    [09:09:55]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第十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中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案由本院行政庭审判员付绍蓉担任审判长,与行政审判庭审判员李霞,人民陪审员宋冰共同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闫鹏担任法庭记录。
    [09:11:42]
  • [审判长]: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同时应当履行诉讼义务,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及诉讼义务的主要内容,本合议庭在庭前以诉讼须知的形式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告知,对此是否了解、是否要求回避?
    [ 原告]:
    了解,不要求回避。
    [ 被告]:
    了解,不要求回避。
    [09:12:48]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09:13:2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北京中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原告北京中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出庭参加诉讼。原告北京中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
    上述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09:14:4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已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
    [09:16:2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09:16:44]
  • [原告]:
    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或变更被告京工商西处字(2007)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09:18:01]
  • [原告]:
    案由,被告于2007年1月16日,以原告在宣传产品《郑和七宝宝船》的广告用语中,使用了“被外交部门选定为国礼”的用语,以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对外原告作出京工商西处字(2007)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6万元罚款。对此,原告于2007年3月16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了京工商复(2007)13号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京工商西处字(2007)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07年5月17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复议决定,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09:20:07]
  • [原告]:
    事实和理由,本案处罚涉及的广告产品《郑和七宝宝船》,是为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于2005年初由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策划,由原告与南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创意、制作的。为确保该产品的艺术品质,专门成立了高层次的艺术指导委员会,由刘忠德、张文彬、冀朝铸任主任,请乔石、许嘉璐、张思卿任顾问。为保证产品质量,每尊产品均附有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轻工业珠宝玉石首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由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09:23:34]
  • [原告]:
    宝船一“诞生”,即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并两次被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选中,先后于2005年4月29日、2005年5月12日,以我党总书记的名义,赠送国民党大陆访问团和亲民党大陆访问团。同年9月,宝船又被外交部礼宾司选中,于总书记出访英国时,作为国礼赠与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丈夫菲利普亲王。作为一个企业,自己的产品能够被国家选定为党礼、国礼能够为祖国统一大业和外交事业作出一份贡献,是我们的荣幸,也是我们值得骄傲的荣誉。然而,我们没有想到会因这一产品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2006年7月28日和8月2日,原告在北京娱乐信报发布两次通栏广告,宣传产品《郑和七宝宝船》,并在广告中使用了“被外交部门选定为国礼”几个字。被告遂以此为由对当事人处罚6万元罚款。
    [09:24:45]
  • [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处罚理由于法于理都有失偏颇,理由如下:
    1、处罚决定法律不正确适用
    被告认定原告的宣传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原告认为广告法中的这一规定是指直接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介绍商品或者服务,如“某某国家机关向广告消费者推荐某某商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某服务质量上乘”等。
    [09:27:51]
  • [原告]:
    原告认为,违反本条规定的关键在于是否“直接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介绍产品或服务”,而原先发布的广告中只是陈述了一个事实,即原告的产品被外交部选定为国礼的事实,而这与直接使用外交部的名义向消费者推荐我们的产品是有本质区别的。正如:北京奥组委与伊利集团签署协议,使伊利成为北京奥运会所有公开场合唯一的乳品供应商,再如某产品被评为部优国优,某企业被税务部门评为纳税先进单位等,这些都是在陈述事实,而非直接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推荐产品,所以不能认定违反广告法。
    [09:29:08]
  • [原告]:
    其次,在文字上,原告并没有直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字眼,而是用了“国家外交部门”的泛称。
    [09:29:52]
  • [原告]:
    再次,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与使用国家机关的“名字”本身无论在字意上还是法理上都是不同的,被告的行政处罚,显然是混淆了上述概念,是对法律适用上的生搬硬套。
    [09:30:20]
  • [原告]:
    2、处罚决定于理不公,处罚额度过高
    退一万步讲,即使原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也是无违法故意,属情节显著轻微,原告因此处以6万元罚款,处罚过重。首先,如前所述我单位刊登的广告“被外交部选定为国礼”是在陈述一件事实;第二,并没有直接利用国家机关名义宣传商品之故意,因此“被外交部选定为国礼”只是出现在广告文
    章中的小字中,并没有出现在大标题和小标题中,更没有编写为显著的广告词,可见并没有刻意宣扬的故意;
    [09:33:41]
  • [原告]:
    第三,本案涉及的这则广告,是由我公司提供资料,由报社审核、排版的,按照惯例,报社有权对稿件进行文字编辑、审核,如有违反广告法的内容,报社有权修改、删除。关于被外交部门选定为国礼的情况,报社在刊登前,要求我们提供了相关证明,包括国礼证书,报社审核无误后,才准予刊出的。这一方面说明我们主观上没有过错;另一方面,即使有责任,我们也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报社是第一责任人;第四,去年8月份,西城工商局经检科人员已经向我们提出不当之处,我们立即改正,停止了广告投放,甚至停止该产品在京的销售工作,处理了相关责任人,可以说并没有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情节显著轻微,所以,即使要处罚也应以从轻处罚。
    [09:33:58]
  • [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一向正规、守法经营,而今因为在产品广告中出现了“外交部门选定国礼”这一事实陈述,就被处以6万元的高额处罚,这是我们无法接受的。我们认为被告的这种处罚行为有悖于我国工商管理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宗旨,有悖于小错不重罚的工商政策,有悖于我国法律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恳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维持一个正当企业的合法权益。
    [09:35:32]
  • [审判长]:
    被告宣读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答辩状。
    [09:35:52]
  • [被告]:
    宣读京工商西处字(2007)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读答辩状,我局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行初字第166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北京中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在认为我局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正确。我局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理由如下:
    我局认定的事实是,原告分别于2006年7月28日,8月2日在北京娱乐信报发布两次通栏广告,宣传产品《郑和七宝宝船》,促销广告宣传内容中打有“以中国第一船模之尊贵,被外交部门选定为国礼”等宣传用语,广告费支付采用置换的形式,当事人向北京娱乐信报提供《孙中山题词手迹》两本,置换广告款人民币2万元整。
    [09:37:59]
  • [被告]:
    在调查中,我局收集了有关证据,到外交部进行了待查,外交部礼宾司于2006年4月17日收到原告赠送的《郑和七宝宝船》模型一尊,已作为国礼赠送给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丈夫菲利普亲王,应原告要求,确向其出具过荣誉证书,但对“中国第一船模”的说法并不知晓。同时原告不能出具《郑和七宝宝船》模型为中国第一
    船模证明材料。2006年7月28日、8月2日原告在信报头版刊载关于《郑和七宝宝船》促销广告宣传报纸剪报,北京娱乐信报广告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分别于2006年7月28日、8月2日在该报刊登两期《郑和七宝宝船》通栏广告,并以《孙中山题词手迹》两本,置换广告款计人民币2万元整的事实。
    [09:39:55]
  • [被告]:
    我局认为原告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
    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1.责令原告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对原告处6万元罚款。
    [09:41:23]
  • [被告]:
    原告称,该公司发布的广告中并没有直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字眼,而是用了“国家外交部门”的泛称。请问,既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又是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外交部门?在中国境内只有一个外交部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中国普通百姓的记忆中,外交部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简称也是代称。在中国境内发布的广告,却在称外交部门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岂不是在诱导消费者。
    [09:42:55]
  • [被告]:
    如果原告所陈述的不是其2006年4月1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赠送的《郑和七宝宝船》模型一尊,作为国礼赠送给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丈夫菲利普亲王的事实,何必还要在2006年7月28日、8月2日在北京娱乐信报发布两次通栏广告,宣传产品《郑和七宝宝船》“以中国第一船模之尊贵,被外交部门选定为国礼”
    的宣传用语?因此,我局认定原告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原告所述理由和观点不能成立。
    [09:44:12]
  • [被告]:
    二、原告在认为我局处罚决定不当。我局认为本案处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原告违法情节后作出的合理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1、原告称“即使我单位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属违法情节轻微,处罚过重”。这一条与起诉状第一个理由有矛盾之处,前一条是适用法律不正确,即案件定性错误,不应处罚。而这一条却是用了“即使违反”的词语,请问其是否已经承认了违反广告法?
    [09:46:37]
  • [被告]:
    2、在调查中我局本着对原告负责的态度,对该产品的制作发行、外交部门等作了调查,尤其是调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确认了外交部礼宾司于2006年4月17日收到原告赠送的《郑和七宝宝船》模型一尊,已作为国礼赠送给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丈夫菲利普亲王,应原告要求,确向原告出具过荣誉证书这一事实,而广告
    中的所有文字和图片都是广告内容的组成部分,消费者不能因是某句文字是大字或小字来区分是否为刻意宣扬的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所有的广告都是广告主的主观行为的体现,即都是故意的行为,因此对原告的处罚合法合理。原告在信报发布了两次广告,作为媒体也有其责任,我局正在对信报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09:48:06]
  • [被告]:
    综上所述,我局在对原告发布违法广告案中调查取证充足,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考虑原告的违法情节,案件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恳请人民法院维持我局的处罚决定。原告的行为不属于其获奖的事实,而是属于利用国家机关名义宣传的行为,广告法的效力要大于广告管理条例。
    [09:49:27]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
    [09:49:50]
  • [被告]: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广告法第6条、第7条、39条之规定,对原告作出的处罚。
    [09:52:44]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法定职责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09:53:12]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
    [ 被告]:
    原告在北京娱乐信报刊登广告宣传其产品,在广告中使用了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09:54:20]
  • [审判长]: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双方当事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辩论。
    [09:57:05]
  • [被告]:
    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作为被处罚主体其是有资格的,而且证明了原告的经营情况。
    [ 原告]:
    没有异议。
    [09:57:37]
  • [被告]: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我局发现原告在信报中刊登广告使用了国家机关名义,我局依据该广告对原告进行了检查,原告在西城区进行销售活动,现场销售人员出示了外交部礼宾司出具的证书。
    [ 原告]:
    没有异议。
    [09:58:10]
  • [被告]:
    证据3.我局案件调查人员就原告出具的证书到外交部礼宾司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工作记录,证明我局对原告广告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原告宣传的宝船确实作为国礼赠送了英女王的丈夫。荣誉证书复印件,也是证明同一事实,在广告中宝船被称为中国第一船模,经询问外交部礼宾司并不知晓,因此原告的宣传与事实不符。
    [09:59:21]
  • [原告]:
    对被告工作记录本身的真实性有异议,上面没有外交部礼宾司相关人员的签字和认可,对被告出示证据时证明的外交部对第一船模的说法不知情,与本案无关。被告的处罚依据是广告法第7条的2款规定,是使用了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并没有处罚是否是第一船模,在本案中没有涉及到,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与本案无关,对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被告讲该产品确实赠送给英女王的丈夫予以认可。
    [10:00:20]
  • [被告]:
    对于我局的工作记录,当时是我们的工作人员到外交部礼宾司进行了调查后,因为当时外交部礼宾司的接待人员称宝船属于赠送,依据原告的申请外交部礼宾司确实出具了证书,我局要求外交部礼宾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外交部礼宾司工作人员说因为属于赠送,所以不宜给我局出具证明,如果法庭需要证实,可以由法庭进行调查。对于宝船作为中国第一船模的用语,在本案中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第一个使用用语,使用了“第一”的称谓,这是禁止使用的;第二个是中国第一船模之尊贵被选为国礼,这与广告宣传中的实际情况不符;第三个违法行为才是我局认定的最根本的违法行为,我局对证据最充分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处罚,处理一个违法行为可以达到制止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目的并在案件调查中我们已经向原告指出了问题,我们采取了最直接简便的处理方式对原告进行了处理,我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对此予以证明。
    [10:02:05]
  • [审判长]:
    被告证人出庭接受询问。
    [ 证人一]:
    陈文军,女,49岁,汉族,西城工商分局工作人员。
    [10:03:06]
  • [审判长]:
    法庭要对你进行询问,你要如实陈述。
    [10:03:25]
  • [证人一]:
    好的。
    [10:04:00]
  • [审判长]:
    外交部礼宾司的工作记录是你调查的吗?
    [ 证人一]:
    是的。
    [10:04:29]
  • [审判长]:
    当时外交部礼宾司为什么没有签字?
    [ 证人一]:
    因为宝船是赠送给英女王的丈夫,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外交部礼宾司按照当事人要求开具了荣誉证书,但是外交部礼宾司工作人员讲这是应当事人的要求,只是作为一个收据和证明并不是通常的收藏证书出具的,外交部礼宾司收取礼品是免费的,既然是免费收取,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一个证明客观事实的材料就可以了。
    [10:05:28]
  • [审判长]:
    你可以证明该工作记录的真实性吗?
    [ 证人一]:
    可以证明。
    [10:05:50]
  • [审判长]:
    原告有询问的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证人退庭。
    [10:06:20]
  • [审判长]:
    另一名证人出庭。
    [10:06:44]
  • [审判长]:
    被告证人出庭接受询问。
    [ 证人二]:
    冯杰,男,43,汉族,西城工商分局工作人员。
    [10:07:45]
  • [审判长]:
    工作记录是你作的吗?
    [ 证人二]:
    是的。
    [10:08:14]
  • [审判长]:
    你们到外交部礼宾司调查,为什么当时没有制作笔录?
    [ 证人二]:
    因为外交部礼宾司不给我们出具证明也不给我们签字,只是可以将当时的情况介绍给我们,我们是回来后,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制作整理的记录。
    [10:09:21]
  • [审判长]:
    该工作记录的内容是真实的吗?
    [ 证人二]:
    是真实的。
    [10:10:24]
  • [审判长]:
    原告有询问的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证人退庭。
    [10:10:51]
  • [原告]:
    对证人证言的意见进行补充,证人出庭时讲到当时在询问证明人时没有当场作笔录,这属于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工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规定了,调查询问前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这是程序上的规定。通过被告证人的陈述,可以证明被告在程序上违法,制作了调查笔录,当事人不签字可以记明情况,但如果是不作笔录是违法的。对于证明的内容,证人强调该证书只是收据,证明客观事实,该证明力是不具备的,该证书是由外交部礼宾司出具的,有外交部礼宾司的印章。
    [10:13:01]
  • [审判长]:
    对于原告讲的被告程序违法,被告表明意见。
    [ 被告]:
    我局到外交部礼宾司进行的是外调,并不是询问当事人,外调并没有规定应当收集什么证据,我局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收集证据,因此并不违法。
    [ 原告]:
    我们对证书的真实性是认可的,但对被告工作记录的合法性有异议,在行政处罚中没有关于外调的规定,如果被告认为属于外调可以不收取证据,被告应当出具相关规定,对于被告讲证书属于收据,原告不予认可。
    [10:14:25]
  • [被告]:
    证据4.询问通知书、询问告知书、案件调查人员对原告法人作的询问笔录、案件调查人员对原告工作人员作的询问笔录,原告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我局要求原告到我局接受调查,我局在询问前告知了原告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配合查明事实的义务,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的全貌。
    [ 原告]:
    没有异议。
    [10:16:19]
  • [被告]:
    证据5.北京娱乐信报报样,证明原告发布违法广告的时间、媒介,及违法广告使用了中国第一船模的用语,原告在西城区进行销售郑和宝船。
    [ 原告]:
    被告举证中多次使用违法行为、违法广告,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我们不认为我们的广告是违法广告,对被告提出的该证据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被告陈述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
    [10:17:04]
  • [被告]:
    证据6.北京娱乐信报广告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原告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以孙中山题词手迹两本向北京娱乐信报置换广告费2万元。
    [ 原告]:
    没有异议。
    [10:18:44]
  • [被告]:
    事实方面的证据出示完毕。
    [10:19:04]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陈述的事实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10:19:27]
  • [审判长]:
    现在由原告举证。
    [10:19:48]
  • [原告]:
    证据1.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为原告出具的证书、外交部礼宾司出具的证书,证明原告起诉状提到的三个事实,原告的宝船作为党礼赠送国民党大陆访问团、赠送亲民党大陆访问团及作为国礼赠送英女王丈夫的事实。
    [ 被告]:
    作为赠送国民党及亲民党宝船证书的事实与本案无关。
    [10:20:59]
  • [原告]:
    证据2.我公司的处理决定,免去我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因为被告对原告广告提出检查之后,我公司主动采取了相应措施,处罚了相关责任人,停止了销售活动。
    [ 被告]: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原告所称采取了主动措施,我局认为在我局调查检查后,原告还在其他报刊上刊登违法广告,不能说原告主动纠正错误。
    [10:21:53]
  • [原告]:
    证据3.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对被告的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的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
    没有异议。
    [ 原告]:
    证据出示完毕。
    [10:22:34]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
    [10:23:08]
  • [审判长]:
    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的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 被告]:
    认定依据广告法第7条第2款规定,处罚依据广告法第39条规定。
    [10:23:29]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无异议?并说明理由。
    [ 原告]:
    没有异议。
    [10:23:54]
  • [审判长]:
    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的程序。
    [10:24:16]
  • [审判长]:
    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并就此提供证据。
    [ 被告]:
    对本案,2006年8月2日我局发现原告违法行为,8月4日对原告进行了检查核实了违法行为,之后经过审批我局立案,8月4日至25日我局告知原告权利进行取证,经局长审批后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原告未提出听证,2007年1月12日经过审核,1月14日作出处罚决定。
    [10:25:57]
  • [审判长]:
    被告出示证据。
    [ 被告]:
    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件来源,是我局立案的程序。
    [ 原告]:
    没有异议。
    [10:26:23]
  • [被告]:
    首次询问告知书,证明我局调查取证的过程。
    [ 原告]:
    没有异议。
    [10:26:43]
  • [被告]:
    告知书、情况反映、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按照程序告知原告听证的程序,原告放弃了听证。
    [ 原告]:
    没有异议。
    [10:27:16]
  • [被告]:
    我局案件审议记录,证明该案经过我局审议作出处罚决定。
    [ 原告]:
    没有异议。
    [10:27:52]
  • [被告]:
    缴款通知书,证明我局的处罚是罚缴分离。
    [ 原告]:
    没有异议。
    [10:28:19]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 原告]:
    对被告讲的程序没有异议。
    [10:28:55]
  • [审判长]:
    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10:29:15]
  • [审判长]:
    原告,在你们的广告词中第一宝船和国礼所依据的事实。
    [ 原告]:
    被外交部门选定为国礼依据的就是外交部礼宾司出具的证书。
    [10:30:23]
  • [审判长]:
    外交部门具体指的是哪个部门?
    [ 原告]:
    外交部、外交部礼宾司。
    [10:31:40]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作出处罚之后,原告缴纳罚款了吗?
    [ 原告]:
    已经缴纳了罚款,缴款收据庭后提供。
    [10:32:05]
  • [审判长]:
    双方就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0:32:3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需要法庭调取的证据?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0:33:29]
  • [审判长]:
    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
    [10:34:3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围绕本案中被告的主体资格,职权范围,有关事实及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和有关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在法庭辩论中陈述。在辩论中不允许辩论双方出现互相攻击、谩骂、侮辱等情况。如出现违反辩论规则的情况,审判长有权予以制止。
    [10:35:53]
  • [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法律依据不足。本案争议的是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认定原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原告的广告是否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是本案的焦点。根据本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广告法的规定是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基本事实原告的广告内容为“被外交部门选定为国礼”。原告认为在广告中写明其产品被外交部门选定为国礼并没有违反广告法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规定,并没有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判断一个广告是否违法,关于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的规定,不能仅仅以该广告中出现了国家机关的名称为标准,而要看出现了名称的广告是否构成了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作广告的行为。
    [10:40:36]
  • [原告]:
    广告法禁止的是不得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做广告,并未规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家机关的名称。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对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作出处罚,原告的广告中出现了国家机关的名称,但这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不能成为被告对原告处罚的依据,被告不能仅凭广告中出现了外交部门的字样就认定使用了国家机关的名义。原告认为,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的名称,并不构成使国家机关成为介绍产品的主体,不能构成用国家机关名义作广告的行为。事实上,原告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广告法本身不仅允许而且要求在某种情况下出现国家机关的名称,广告法第10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与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10:42:04]
  • [原告]:
    如果广告中引用了国家机关认定一些数据、事实是要在广告中注明相关的国家机关,因此本案中被告行政处罚是否具有合法性,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有足够的依据证明原告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作广告,因为被告作为地方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并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对于广告法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原告是否违反规定,该规定的含义是什么,被告没有对此作出解释的行为,而有义务证明原告的广告用语违反广告法,从广告法本身讲,并没有看出有禁止使用这种用语的规定,原告的广告中确实出现了国家机关的名称,但是被告没有证明原告的行为违法。被告仅凭广告中出现外交部门的名称认定原告违法,对原告处罚,是对广告法的任意扩大解释,原告的广告内容不仅没有被被告证明为违法,而且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
    [10:44:44]
  • [原告]:
    原告的依据是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1条第2项明确规定,表明获奖的观赏品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及颁奖部门,原告的颁奖部门是外交部礼宾司,而并不是外交部,所以原告标明,是被外交部门选定为国礼,这是符合规定的。广告管理条例允许并要求在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的名称,原告的产品,由于创意新颖,富有历史纪念意义,被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选中,赠送国民党和亲民党大陆访问团,赠送了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丈夫,这是对原告的荣誉。原告在广告对此予以客观的陈述,是符合规定的。如果原告在广告中注明获得了荣誉证书,但未注明是被什么机关授予的,同样违反了规定。
    [10:46:35]
  • [原告]:
    被告认为广告管理条例低于广告法的规定,如果被告认为广告管理条例与广告法有抵触应当提供相应的依据,因为认定下位法与上位法有冲突并不是被告所有权认定的,广告法颁布至今已经十几年了,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同时存在已经有十几年了,并未有任何机关认定二者有冲突,被告要作这样的认定,有必要提出相关的证据。原告认为上位法与下位法并未抵触,上位法并未禁止出现国家机关的名称,只是禁止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作广告,这一点与广告管理条例并不冲突,广告管理条例也不允许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做广告,只是允许在证明自己获奖的情形下要求要注明颁奖部门的名称和奖项的出处,原告认为在被告没有举证证明二者抵触的情况下,原告自身的行为并不违反广告法是有充分依据的,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不足。
    [10:48:19]
  • [原告]:
    在被告处罚的程序上,广告法第5章,该章第37、38条规定了,对广告主和发布者分别处罚的条款,39条并没有规定对广告主和发布者分别处以罚款的规定,对于广告主和发布者的行为应当一并处理。本案到现在,被告只将原告作为广告主进行处罚,而没有对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处罚,是错误的。广告发布者有义务对广告进行审查,并有义务配备广告审查人员,本案中共同的责任者,原告作为广告主并不熟悉广告的规定,原告按照要求向发布者提供了所有真实的材料,在被告提出置疑后,原告立即停止了发布,原告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均负有责任,而被告只对原告进行处罚,在程序上是不适当的。
    [10:51:41]
  • [被告]:
    2006年8月我局对原告进行立案,告知原告广告违法后,原告仍然在解放军报上以外交部的名义宣传公司的另一产品,原告称的外交部门就是外交部,理由一是证书,该证书是外交部礼宾司发的,实际上外交部礼宾司是外交部的内设部门,对外是不具有单独行为能力的。第二,宝船是作为国礼在出访过程中赠送英女王丈夫的,因此外交部门就是外交部,外交是一个国家的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因此本案中的外交部门就是外交部。本案中原告就是通过外交部的名义来宣传自己的产品,在广告中原告以中国第一船模被外交部门选定为国礼,是利用外交部的影响力扩大其产品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构成了其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10:53:25]
  • [被告]:
    我局对原告的处罚合法合理,原告在该广告中负有主观故意,广告法已经实施了很长时间,每一位公民都应当遵守,原告的产品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外交部门的用语,原告有借外交部宣传产品的主观故意,对原告的处罚是合理的,广告法规定对当事人可以处以1至5倍的罚款,我局是处以3倍的罚款,原告提出我局对北京娱乐信报的调查问题,该问题不属于本案涉及的内容,是否对北京娱乐信报进行处理不影响对原告的处罚,原告所称的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问题,首先广告法的效力确实高于广告管理条例,广告法与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不同的,并不是有冲突。本案中原告的荣誉证书并不属于国家相关部门的评奖行为。
    [10:54:55]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0:55:32]
  • [原告]:
    被告认为原告的荣誉证书是外交部礼宾司的民事行为,原告认为赠送国礼的行为认为是民事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认为属于外交部的行为,关于第一船模,并不是作为第一船模才被外交部选定为国礼,第一船模是原告讲的,与外交部没有关系,与是否选定原告的产品是没有关系的,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也是由于菲利普亲王的喜好,而不是关于是否是第一船模。被告对社会上假药的处罚力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幅度过高,原告在广告中只是真实的陈述,对此被告却处以6万元的罚款,额度过高。
    [10:59:00]
  • [原告]:
    被告并未对广告管理条例的有效性予以否认,原告认为原告的行为符合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的行为就应该适用广告管理条例,如果说不是获奖,该证书就是荣誉证书。在近一、二年内,有十几项产品被外交部选定为国礼,都有外交部发的证书,被告并没有拿出明确依据,说明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管理的是不同的行为,原告并未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
    [11:00:00]
  • [被告]:
    原告提到药品广告的处罚问题,这是国家工商局的令,关于原告提出的外交部为其他企业出具的证书与本案无关。
    [11:01:03]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1:02:29]
  • [审判长]:
    当事人若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11:03:16]
  • [审判长]: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告、被告的顺序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各自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我局的答辩意见。
    [11:03:51]
  • [审判长]:
    本案庭审之后将由合议庭评议并另期宣判,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原告北京中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庭审结束,现在休庭。
    [11:04:52]
  • [主持人]:
    审判长已宣布休庭,本案需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另行宣判,本次庭审结束。
    [11:05:25]
  • [主持人]:
    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索宏钢院长、王文涛庭长的指导以及现场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1:05:54]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1:06:1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 索宏钢 王文涛 孙敬
    技术支持:孙冰 周洁 王欣承 何斯明 杨威
    照片提供:周洁
    [11:07:01]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0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