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长

审判人员

法庭全景

公诉人

犯罪嫌疑人

直播人员
7月9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西城法院审理“婚姻破裂动凶念 药房门前开杀戒”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超杀妻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44:57]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案件的简要情况:
    被告人邓超被害人狄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因家庭矛盾感情破裂,邓超曾表示欲杀害被害人的意图。据指控,2007年3月14日1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金象大药房门口,邓超与被害人狄某再次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被告人邓超杀人报复,从其上衣口袋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半把剪刀,连扎被害人狄某胸、背、腰、腹部数刀,致狄某全身多处刀扎伤,腹壁贯通伤等,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检察院以被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起诉至西城法院。
    [08:45:56]
  • [主持人]:
    本案由西城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史惠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台照、张波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吴杨阳担任。下面介绍一下史惠青法官的基本情况:
    [08:57:57]
  • [主持人]:
    史惠青,男,52岁,西城区法院刑一庭审判员,高四级法官,审理过2004年6月阜成门二死、一伤、五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肇事案,刘良猛故意放火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的放火案,乔从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李双拾贩卖毒品等一系列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恶性刑事案件。
    [08:58:21]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8:59:24]
  • [书记员]:
    请安静,现在准备开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1、 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
    2、 不准进入审判区。
    3、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 不准发言、提问。
    5、 请关闭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像带或者责令其退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01:38]
  • [书记员]:
    请公诉人入庭。
    [09:03:58]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如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准许。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有权警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1、 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
    2、 不准进入审判区;
    3、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 不准发言、提问;
    5、 请关闭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像带或者责令其退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07:46]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08:39]
  • [书记员]:
    全体请坐。
    [09:09:07]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超故意杀人一案的公诉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09:09:59]
  • [审判长]:
    (敲击法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邓超到庭。(被告人邓超到庭)
    [09:11:01]
  • [审判长]:
    被告人邓超,向法庭报告你有无别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
    [09:12:18]
  • [被告人]:
    邓超 ,男,48岁(1958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东新开胡同XX号,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新开胡同XX号。
    [09:13:25]
  • [审判长]:
    何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 被告人]:
    1978年7月31日因打架被劳动教养3年。
    [09:13:58]
  • [审判长]:
    何时被羁押?
    [ 被告人]:
    2007年3月14日被羁押。
    [09:14:20]
  • [审判长]:
    何时被逮捕?
    [ 被告人]:
    2007年4月12日被逮捕。
    [09:14:43]
  • [审判长]:
    因何原因被逮捕?
    [ 被告人]: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09:15:51]
  • [审判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何时收到的?
    [ 被告人]:
    收到了,2007年6月22日收到的。
    [09:16:1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超故意杀人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本案由审判员史惠青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张波、王台照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吴杨阳担任法庭记录。受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检察员高金春出庭支持公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是否申请?
    [ 被告人]:
    不申请。
    [09:17:40]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09:20:00]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做最后陈述,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09:20:5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21:29]
  • [公诉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京西检刑诉字(2007)第501号。被告人邓超,男,48岁(1958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东新开胡同XX号。1978年7月31日因打架被劳动教养3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07年4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09:22:42]
  • [公诉人]:
    被告人邓超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邓超与被害人狄秀红系夫妻关系,婚后因家庭矛盾感情破裂,邓超表示欲杀害被害人狄秀红的意图。
    [09:24:25]
  • [公诉人]:
    2007年3月14日1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金象大药房门口,邓超与被害人狄秀红再次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被告人邓超杀人报复,从其上衣口袋里掏出
    事先准备好的半把剪刀,连扎被害人狄秀红胸、背、腰、腹部数刀,致狄秀红全身多处刀扎伤,腹壁贯通伤,右髂骨翼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查获。
    [09:25:06]
  • [公诉人]: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在案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亦供认。
    [09:26:02]
  • [公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超故意杀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扰乱了社会治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09:27:07]
  • [审判长]: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09:27:38]
  • [审判长]:
    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我没有预谋杀人。
    [09:28:27]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邓超进行讯问。
    [09:29:03]
  • [公诉人]:
    今天在法庭上你要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询问,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09:29:32]
  • [公诉人]:
    被告人陈述与被害人发生矛盾的经过。
    [09:30:14]
  • [被告人]:
    我们2000年结婚,2000年1月生有一女。被害人是卖化妆品的,我认为我妻子有第三者,故我们产生了矛盾。2006年3月我打算把车卖了开了一家美容店。一次我妻子把第三者叫到了店里,其说要钱,我就把他赶走了。
    [09:30:48]
  • [公诉人]:
    发生矛盾后与被害人是否有打架行为?
    [ 被告人]:
    没有,每次都是争吵。在2006年6月我妻子离家出走,我们谈过离婚问题,但没有离。孩子一直我带着,6月18日我带孩子到了美容院,发现我妻子的一些东西都带走了,存款也带走了。
    [09:32:20]
  • [公诉人]:
    继续讲。
    [ 被告人]:
    此后,我就一直到处找我妻子。在春节的时候,我联系到我妻子,其在老家。
    [09:33:01]
  • [公诉人]:
    你给你妻子的妹妹是否打过电话?
    [ 被告人]:
    我打过电话,我讲你不告诉我你姐姐在哪,我和你们没完。
    [09:33:39]
  • [公诉人]:
    除了说和她没完还讲了其他的话吗?
    [ 被告人]:
    没有。在春节我给我妻子打电话,其告诉我她要结婚了,我说如离婚,孩子怎么办。我要求她回北京一趟,在2007年3月14日,我妻子回京,我下班回家后,看见她和孩子在家。
    [09:35:45]
  • [公诉人]:
    她回北京是为了离婚,还是接孩子来了?
    [ 被告人]:
    她说是接孩子,一会她表哥来接她,我问她接孩子干什么?这时我的一个朋友来了,我们就一起去吃饭了。去吃饭前,我带了一半剪子,放在了我上衣口袋了。
    [09:36:50]
  • [公诉人]:
    你带剪子干什么?
    [ 被告人]:
    是为了防身。
    [09:37:30]
  • [公诉人]:
    防谁?
    [ 被告人]:
    我妻子的表哥。
    [09:37:53]
  • [公诉人]:
    都有谁去吃饭了?
    [ 被告人]:
    我、孩子、妻子和我的一个朋友四人。
    [09:38:18]
  • [公诉人]:
    吃饭时都说什么了?
    [ 被告人]:
    我们开始聊天,后来因为我妻子走了很长时间不管孩子的问题,就吵起来了。在争吵的过程中,我的朋友说有事就先走了,之后我们也离开了饭店。
    [09:39:19]
  • [公诉人]:
    离开饭店之后是否继续争吵?
    [ 被告人]:
    在出来的路上,我们因为手机费问题,再次发生争吵,我很生气,什么都没想,就从衣服上拿出半个剪刀,扎了我妻子两刀。
    [09:40:32]
  • [公诉人]:
    在公安机关对你的询问笔录与你现在所述不一致,望你事实求是的回答问题。
    [ 被告人]:
    明白。
    [09:42:01]
  • [公诉人]:
    在扎完被害人后,你去哪了?
    [ 被告人]:
    扎完后,我就跑到了马路对面,警察来了,叫我站住,我就站住了,当时我拿出了刀,准备自杀,后来警察劝我,我就和警察走了。
    [09:43:35]
  • [公诉人]:
    当天你妻子穿什么衣服?
    [ 被告人]:
    黑色大衣,我穿的夹克。
    [09:44:01]
  • [公诉人]:
    你认为你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 被告人]:
    是犯罪行为。
    [09:44:44]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询问完毕。
    [09:45:10]
  • [审判长]:
    你当时带的剪刀是什么样的?
    [ 被告人]:
    剪刀是分开的,我只带了一半,我带剪刀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身。
    [09:45:38]
  • [审判长]:
    你当时没受到侵害为什么带剪刀?
    [ 被告人]:
    就是为了防身。
    [09:46:08]
  • [审判长]:
    法庭问你的问题,望你实事求是回答,不要隐瞒。
    [ 被告人]:
    明白。
    [09:46:47]
  • [审判长]:
    你与被害人从相识到结婚有多长时间?
    [ 被告人]:
    2年左右。
    [09:47:19]
  • [审判长]:
    你何时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原因是什么?
    [ 被告人]:
    当时是因为孩子,我妻子在结婚后一直不照顾孩子,没有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
    [09:47:56]
  • [审判长]:
    你们因感情破裂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到什么度?
    [ 被告人]:
    因家庭的事,我们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
    [09:48:41]
  • [审判长]:
    吴万章的年龄?
    [ 被告人]:
    20多岁。
    [09:49:17]
  • [审判长]:
    你与你妻子发生矛盾,与吴万章有关系吗?
    [ 被告人]:
    没有。
    [09:49:44]
  • [审判长]:
    你妻子回北京后,你们一直没有矛盾,还一起去吃饭,在没有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你为什么带剪刀?
    [ 被告人]:
    我就是为了防身。
    [09:50:28]
  • [审判长]:
    在对你人身没有发生侵害的时候,你为什么要防身?
    [ 被告人]:
    在当天,没有发生任何危险情况,我带剪刀是为了防外人,不是为了防我妻子。
    [09:51:11]
  • [审判长]:
    吃完饭后,在事故发生现场,你们是在行走吗?
    [ 被告人]:
    我们是在走,发生争吵后我们停下了。
    [09:51:52]
  • 审判长:当时你的朋友在哪?
    [ 被告人]:
    我的朋友回家了,他具体干什么去了,我记不清了。
    [09:52:48]
  • [审判长]:
    孩子在哪?
    [ 被告人]:
    在旁边站着。
    [09:54:00]
  • [审判长]:
    你拿了几把剪刀?
    [ 被告人]:
    拿了剪刀的一半。
    [09:54:29]
  • [审判长]:
    你扎了被害人几刀?
    [ 被告人]:
    扎了2刀。
    [09:55:14]
  • [审判长]:
    你扎被害人是什么原因?
    [ 被告人]:
    当时不知道自己在想什么,在争吵的过程中,我很生气 ,就扎了她。
    [09:55:46]
  • [审判长]:
    你当时是想把被害人扎死吗?
    [ 被告人]:
    我没想把她扎死。
    [09:56:17]
  • [审判长]:
    孩子当时在哪?
    [ 被告人]:
    就在旁边,大约有3、4米远。
    [09:56:43]
  • [审判长]:
    在扎被害人时,你为什么突然停下了?
    [ 被告人]:
    我当时有些害怕,就停手了,然后我就向北边走,当时手里什么也没拿,我的手和衣服上都没有血。
    [09:57:39]
  • [审判长]:
    你的手里没拿另外一半剪刀吗?
    [ 被告人]:
    在警察来的时候,我就拿出了另外一半剪刀,我准备自杀。
    [09:58:24]
  • [审判长]:
    在扎被害人的时候,你是怎么想的?
    [ 被告人]:
    我当时没想把她扎死,我们在争吵的时候,我很生气。
    [09:59:15]
  • [审判长]:
    你是否说过要将被害人扎死?
    [ 被告人]:
    没有说过。
    [10:00:19]
  • [审判长]:
    你们当天穿了什么衣服?
    [ 被告人]:
    我妻子穿的黑色大衣,我穿的是牛仔裤和夹克。
    [10:01:32]
  • [审判长]:
    你在扎被害人时,孩子是否阻止你?
    [ 被告人]:
    没有。
    [10:02:4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质证。
    [10:03:12]
  • [公诉人]:
    宣读邓超的供述,证实其在2007年3月14日1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金象大药房门口,与被害人狄秀红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被告人从其上衣口袋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半把剪刀,连扎被害人胸、背、腰、腹部数刀,致被害人全身多处刀扎伤,腹壁贯通伤,右髂骨翼骨折。
    [10:03:50]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我没有说要将我妻子杀死。
    [10:06:36]
  • [审判长]:
    是否是你签的字?
    [ 被告人]:
    是我签的字。
    [10:07:13]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08:14]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狄秀红陈述,证实在2007年3月14日1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金象大药房门口,被被告人邓超用半把剪刀扎伤的事实。
    [10:09:19]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我当时没说要杀我妻子。
    [10:09:47]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1:42]
  • [公诉人]:
    宣读邓凌云证言,证实其2007年3月14日1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金象大药房门口,被告人邓超用剪刀将被害人狄秀红扎伤的事实。
    [10:12:30]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我没有和孩子说过扎死我妻子的话。
    [10:12:53]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13:38]
  • [公诉人]:
    宣读狄永红证言,证实被告人邓超曾经对其进行威胁,并称要杀害被害人狄秀红的事实。
    [10:14:03]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我没说过要将我妻子杀死的话。
    [10:18:09]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谢克林证言,证实2007年3月14日13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金象大药房门口,被告人邓超将被害人狄秀红扎伤的事实。
    [10:19:06]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10:19:29]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丛
    [10:20:02]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尚然证言,证实被告人邓超将被害人狄秀红扎伤,被告人邓超要自杀的事实。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10:20:35]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陈冰证言,证实被害人狄秀红喊救命,被告人邓超在扎人后逃跑的事实。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10:20:56]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况海光证言,证实被告人邓超将被害人扎伤的事实。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10:21:16]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苏婷证言,证实抓获被告人邓超的事实。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10:21:38]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到案经过,证实邓超被抓获的经过。
    [10:22:40]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警察来抓我的时候我没有反抗。
    [10:23:01]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起赃经过,证实被告人当时使用的凶器被起获。
    [10:23:39]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10:24:15]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狄秀红全身多处刀扎伤。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10:24:45]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京公西法鉴临床字(2007)第0277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所受伤程度。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10:25:3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结婚证。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10:26:12]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出示物证照片。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10:27:39]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京公法物证字(2007)第882号生物物证鉴定书。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10:28:35]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公(京)勘(2007)110102622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10:28:58]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劳动教养通知书,证明被告人邓超在1978年7月31日因打架被劳动教养3年。
    [ 审判长]:
    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10:29:17]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10:30:56]
  • [审判长]:
    在物证中黑色大衣是谁的?
    [ 被告人]:
    是我妻子的。
    [10:31:17]
  • [审判长]:
    以上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另行确认,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
    [10:31:53]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申请?
    [ 被告人]:
    不申请。
    [10:32:1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32:32]
  • [公诉人]: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受我院检察长的指派,
    在天依法公开审理的被告人邓超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法庭上,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审判监督之职责。
    [10:33:38]
  • [公诉人]:
    通过以上的法庭讯问、示证、质证,可以证实本院指控被告人邓超犯有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邓超在公安机关供述,要将其妻子杀死,自己也不想活了,并和孩子说过家里这些情况都是其母造成的。邓超在扎被害人时,每刀都是要将被害人致于死地的,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被告人邓超在被抓获后乃至到今天的庭审中,均能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请合议庭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做出公正的判决。
    [10:35:48]
  • [审判长]:
    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我没有和孩子说过要把其母的心挖出来这些话。
    [10:37:59]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新的公诉意见?
    [ 公诉人]:
    本案认定邓超故意杀人未遂,是因被告人在扎被害人时,被害人大喊救命后,被告人停手并逃跑,而认定的。
    [10:42:32]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10:47:5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我认罪服法,希望法庭看在孩子的份上对我从轻处罚。
    [10:48:2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您好!刚才由于线路故障造成延迟,现继续直播。
    [11:02:00]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将被告人带下。
    [11:12:45]
  • [主持人]:
    审判长已宣布休庭,本案需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另行宣判,本次庭审结束。
    [11:15:34]
  • [主持人]:
    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娄冬梅副院长、孔建宏庭长的指导以及现场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1:16:28]
  • [主持人]: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1:17:07]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 娄冬梅 孔建宏 孙敬
    技术支持: 孙冰 王欣承 周洁 何斯明
    照片提供: 周洁
    [11:17:46]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