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 王秀红

直播现场

嘉宾浏览网友提问
2008年3月12日9:30,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王秀红与网友在线交流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早上好。
    [09:17:47]
  • [主持人]:
    欢迎点击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中国法院网、人民网、中国平安网、新华网、中国普法网、法制网等新闻网站联合举办的“两会”系列访谈。
    [09:18:02]
  • [主持人]:
    “两会”期间,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景汉朝,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尔梅,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执行办副主任鲍圣庆,研究室主任邵文虹等8位同志陆续走进中国法院网,分主题介绍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并就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09:19:02]
  • [主持人]:
    连日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尔梅、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研究室主任邵文虹等相继介绍了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惩罚刑事犯罪、法官职业化建设和统一司法标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今天,我们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和网友进行交流。
    [09:19:58]
  • [主持人]:
    嘉宾简介请点击左侧图片浏览。
    [09:20:48]
  • [主持人]:
    现在嘉宾已经来到网络直播室。
    [09:21:18]
  • [主持人]:
    王委员,欢迎您做客中国法院网。
    [09:22:14]
  • [嘉宾 王秀红]:
    谢谢。各位网友早上好,我很高兴来到这里与大家交流,希望通过这个交流我们互相成为朋友,今后多联系、多交流,谢谢!
    [09:22:49]
  • [主持人]:
    行政诉讼法施行17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了一大批行政案件。据我们掌握的数据,仅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中,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73837件,其中2007年首次突破年十万件。请王委员给网友解释一下,这些数据说明了什么问题?
    [09:24:26]
  • [嘉宾 王秀红]:
    这些数据说明行政诉讼确实取得了了不起的成绩。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在1990年至2007年的18年当中,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289,075件,审结1282,705件。其中,在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中,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达到473837件,2007年首次突破年十万件。这个数字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案件中尽管所占的比例并不大,但对于起步较晚的行政诉讼来讲,却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
    [09:25:56]
  • [嘉宾 王秀红]:
    我们大家知道,新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萌芽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但真正起步主要是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以后,到现在也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
    [09:26:52]
  • [嘉宾 王秀红]:
    其间,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通过探索和实践,我们创造了不少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优良制度,在有些方面已经超过了法治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
    [09:27:25]
  • [嘉宾 王秀红]:
    主要的进步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审判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中的作用日益显现,行政审判的“知名度”日益提高;各级法院在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行政审判的整体司法环境大为改观。
    [09:27:44]
  • [嘉宾 王秀红]:
    第二,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不愿告、不敢告的现象得到改善,因此,行政诉讼案件逐年攀升。
    [09:28:18]
  • [嘉宾 王秀红]:
    第三,行政审判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职业化行政审判队伍正在形成。总之,我们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一些法治发达国家上百年甚至几百年走过的历程。
    [09:28:41]
  • [主持人]:
    您刚才提到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能具体谈谈么?
    [09:30:44]
  • [嘉宾 王秀红]:
    具体地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7部重要司法解释,发布了6件重要的司法指导性文件,针对具体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作了52件批复解答,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审判制度,形成了有效的司法政策指导。
    [09:32:00]
  • [嘉宾 王秀红]:
    一是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对行政诉讼程序中一系列重要问题加以明确和细化,为正确实施行政诉讼法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制定了较为系统的行政诉讼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司法文件,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出了指导意见;三是推行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排除干扰消除心理障碍,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意义重大。四是规范行政诉讼撤诉,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为妥善处理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案件案结事了提供了有效依据。
    [09:39:35]
  • [主持人]:
    王委员,县政府当被告,本县法院来审理,对法官来说,这样的案件要“审得硬气”不容易;而对原告来说,担忧也就少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号”出台,并已于2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这部法规的实施,能够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吗?
    [09:42:08]
  • [嘉宾 王秀红]:
    县政府当被告,本地法院来审理,不一定审得不硬气,只是由于一些地方干扰现象的存在,行政相对人对于案件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审理存在顾虑,担心“官官相护”。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情况来看,案件指定到异地法院审理之后确实防止了一些干扰,主要的是当事人的顾虑打消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
    [09:43:13]
  • [嘉宾 王秀红]:
    当然,这并不是说,一个司法解释一出台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我们将在改善司法环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审判制度方面继续做出不懈的努力。同时,我们也相信,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案件不管在什么地方审理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09:43:55]
  • [嘉宾 王秀红]:
    回答网友[与法治同行]的问题:
    现在有许多法院在实行判后答疑制度,判决书后面再附上这样一个“后话”,是不是有多此一举之嫌疑。
    最高法院没有硬性规定,许多法院实行判后答疑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也要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如果确有必要,各地法院在探索的过程之中可以继续探索,但是最高法院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09:47:53]
  • [嘉宾 王秀红]:
    回答网友[茗韵生香]的问题:
    老百姓每次的行政诉讼都是个人私权对强大公权的挑战,法院从哪些方面为处于弱势的百姓提供了诉讼保障?
    你提的这个问题非常好。首先,行政诉讼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其次,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法的予以维持,不合法的就要予以撤销,以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第三,行政诉讼法还明确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必须要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准确适用法律,并且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人民法院将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被告不能够举出证据证明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他将承担败诉的结果。行政诉讼法恰恰是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最大的保护。
    [09:58:57]
  • [主持人]:
    有人担心,行政诉讼撤诉的司法解释会不会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和稀泥”?
    [10:00:17]
  • [嘉宾 王秀红]:
    不会的,因为,尽管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但在实践中,原、被告在案外进行和解已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10:01:17]
  • [嘉宾 王秀红]:
    据统计,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几年来,在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这两类案件高达41.2%,有的年份甚至高达69%。
    [10:03:56]
  • [嘉宾 王秀红]:
    从积极方面讲,这样的结案方式,往往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可以直接、彻底地平息纠纷,因而受到原、被告的接受和欢迎。这也反映的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为了解决不适用调解制度与现实需要之间存在的巨大反差所做的努力。这种处理机制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制度创新,是新形势下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有效制度,是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官民”和谐的必然要求。
    [10:04:29]
  • [嘉宾 王秀红]: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不是倡导和鼓励“和稀泥”,恰恰相反,就是要从制度上加以规范,确保撤诉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第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第四,第三人无异议。
    [10:05:40]
  • [嘉宾 王秀红]:
    回答网友[fdsgre]的问题:
    民告官案件中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应该是挺好的,至少可以让这些“首长”们增加点法律知识,促进法律意识的加强,王委员,您如何看?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宜提出刚性要求和作出强制性规定。作为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工作繁忙、责任重大,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每一件案件都出庭应诉,但可以选择一些案情重大、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规范和教育意义的案件出庭应诉。
    [10:09:46]
  • [主持人]:
    近年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全国蔚然成风。相当多的行政机关将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指标。海安县行政案件行政领导出庭应诉率甚至达到了100%。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做法的态度如何?
    [10:13:37]
  • [嘉宾 王秀红]:
    我认为,“海安现象”不是偶然的、孤立的,它是在依法治国不断发展的今天,必然要产生的现象。
    [10:14:12]
  • [嘉宾 王秀红]:
    这一现象得益于各级党政领导司法观念和法治意识的转变,得益于各地司法环境的整体改善,得益于法院促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不懈努力。
    [10:14:39]
  • [嘉宾 王秀红]:
    实践证明,行政领导出庭应诉,一方面彰显了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和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法治形象,有利于消除对立情绪,避免矛盾激化,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谐礼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行政领导及时发现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0:26:20]
  • [嘉宾 王秀红]:
    行政诉讼刚起步的时候,曾经出现过“民告官,不见官”现象,实际上这是“官民不平等”、“官贵民贱”的封建意识在作祟。我们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发现,一些部门和领导不出庭、不应诉、不愿当被告,甚至认为行政诉讼是给政府“找麻烦”,对行政审判不尊重甚至横加干涉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法院无法切实履行司法审查职能;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在一些单位比较突出,有些地方制定“土政策”限制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
    [10:26:55]
  • [嘉宾 王秀红]:
    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出庭应诉的越来越多,不少地方党政机关和人大还出台了行政领导出庭应诉的制度,表明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对行政审判工作越来越重视、支持和尊重,也是国家法治水平提升、社会文明进步的可喜现象。
    [10:29:13]
  • [嘉宾 王秀红]:
    行政领导出庭应诉的工作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目前发展势头良好。相信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这项工作将会越来越深入人心。
    [10:29:43]
  • [嘉宾 王秀红]:
    对于行政领导出庭应诉,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欢迎、倡导、肯定、支持。前面我回答网友的问题已经进行了说明。
    [10:31:16]
  • [嘉宾 王秀红]:
    回答网友[网络好]的问题:
    王委员是全国政协委员,这次两会,您提了什么提案?作为政协委员,您最关注的是哪方面的问题?
    我在这次两会上提了一个给各级人民法院增加编制的提案。作为政协委员,我最关注的就是如何为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高效的目标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一个工作主题。多年来,各级法院都在为实现这个目标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但是,法院人员数量和日益增长的案件确实不成正比。近年来,虽然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也增加了一些编制,但是远远不能满足现有的需要。所以,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除了现有的一线审判人员优质高效的办理好各类案件之外,我们还需要有关部门给我们增加相应的编制,以满足实审判工作的需要。
    第二,公正与高效的主题,除了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之外,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理解和提供相应的条件。应该说,多年来我们法院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我在“两会”讨论法院报告的时候,表达了这个想法。非常感谢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对大家提出来的建议,我也表示带回来后,进行很好的研究,并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加以改进和落实。
    第三,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和理解法院目前一些困难和问题。所谓困难,编制是一方面。我们的人员编制缺员还是不少的,很多审判人员是加班加点仍然完成不了当前繁重的审判任务,很多都累倒在工作岗位上,甚至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如果长期下去,确实是难以为继的。希望通过增加编制,能很快的解决人员少与案件多的矛盾。另一方面,执法环境在这些年有很大的改善,但是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困难还是不少的。比如说,社会各界有的对法院的工作还不够理解,法律还存在滞后的地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是层出不穷。特别在行政诉讼当中,法制环境虽然有所改善,但还是不尽如人意。解决这些问题,除了法院继续办好案件,做好法制宣传外,还需要全社会来关注这个问题,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共同努力,使我们的公正与高效的目标得以实现,进一步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
    [10:32:11]
  • [嘉宾 王秀红]:
    回答网友[小草]的问题:
    随着近期几起国家赔偿案的提起,各地赔偿的标准不同一引起了议论,请问最高法院有无制订统一国家赔偿标准的计划?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给我国的民主法制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有些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最高法院对于赔偿的问题正在做进一步的调研。调研的焦点集中于,一是赔偿的标准,二是赔偿的范围,三是赔偿的程序,四是赔偿的义务主体,五是赔偿费的具体支付的方法和程序等。到必要的时候我们将会给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提出我们的一些调研建议,进一步促进我国民主法制的进程。
    [10:33:08]
  • [嘉宾 王秀红]:
    回答网友[一一问]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前不久,最高法院出台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司法解释,最引人注目的是“民告官”异地审,当然好话你们听了不少,但我想问问最高法院的领导,这是不是意味着司法对地方的“谦”让?
    司法解释恰恰不是意味着司法对地方的谦让,而是在制度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0:38:02]
  • [嘉宾 王秀红]:
    回答网友[ljh0506]的问题:
    王委员:能否将有关材料呈寄给您?谢谢。
    最直接、最好的办法就是寄到有关部门。如果寄给我,我也是按照相关程序转交给有关部门。
    [10:38:19]
  • [主持人]:
    一个社会,只有在各种利益关系得到妥善调处,各类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状态下,才能称得上是和谐社会。现实生活中,政府与人民群众、管理者与相对人、“官”与民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在各类社会矛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行政审判在构建司法和谐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我们期待着,行政审判工作进一步把公权力纠纷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从而使“官”民关系得以协调,政群关系得以和谐。
    [10:38:40]
  •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王委员的到来。感谢网友的支持。在随后的两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景汉朝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将做客本网,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参与。
    [10:38:55]
  • [嘉宾 王秀红]:
    今天就交流到这儿,今后有机会再交流,谢谢各位网友!
    [10:3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