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房山法院长沟法庭

审判长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9月2日9:15,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卷帘门、窗户网是否属于装饰品 租赁双方起争执”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由于这次直播是在房山区法院的派出法庭进行,所以线路出现了一些故障,请大家谅解。
    [10:08:07]
  • [主持人]:
    庭审正在如期进行,我们的速录人员正在紧张的记录,虽然不能在第一时间给您带来现场报道,但一定给您奉献上完整的过程,不会放过每一个庭审细节。
    [10:17:1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目前网络故障刚刚修复成功,敬请原谅并深表歉意。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卷帘门、窗户网是否属于装饰品 租赁双方起纠纷”引发的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5:31:51]
  • [主持人]: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李金平,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1994年到房山区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至今,2006年7月到长沟法庭任庭长助理、审判员。
    [15:33:43]
  • [主持人]:
    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付建华在起诉书中称:他与被告刘士良于2004年3月17日签订了商住楼租赁协议书,租赁期限为2004年展期至2007年3月31日,协议中约定:“付建华在租赁期间根据经商需要可进行装修,经刘士良审批后方可施工,但不许拆除”。
    合同期满后,付建华按合同约定将室内装修品给予被告,但当拆除卷帘门、窗护网时却遭到刘士良的阻挠,为此付建华多次与刘士良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刘士良返还付建华卷帘门3个、窗户网5个,如被损坏要求刘士良赔偿2800元。
    [15:34:03]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5:34:21]
  • (书记员入庭)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禁止打开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禁止录音、录像和摄影;禁止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禁止旁听人员发言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禁止损害法庭设施破坏法庭卫生。新闻记者旁听人员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5:35:10]
  • (审判人员入庭)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付建华诉被告刘士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付建华,男,48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南良各庄村。
    委托代理人牛淑娟,女,50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南良各庄村。
    被告刘士良,男,56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西厢园饭店对面租赁站。
    委托代理人芦俊杰,男,41岁,汉族,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华园。
    [15:35:41]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15:35:53]
  • [审判长]:
    经审查,原、被告(及其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金平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隗有海、人民陪审员刘宝玉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金蕊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当事人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15:36:07]
  • [审判长]:
    上述权利双方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15:36:17]
  • [审判长]: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5:36:2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诉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原、被告于2004年3月17日签订了商住楼租赁协议书,租赁期限为2004年展期至2007年3月31日,协议约定:“甲方租赁期间,根据经商需要可进行装修,经乙方审批后方可施工,但不许拆除。”合同期满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室内装修品给予被告,但当拆除卷帘门、窗护网时却遭到被告的阻挠,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卷帘门3个、窗护网5个,如被损坏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2800元。
    [ 审判长]:
    原告对诉讼请求有变更吗?
    [ 原告]:
    (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卷帘门3个,铁皮门1个、窗护网5个,如被损坏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2800元。)
    [15:36:44]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所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 被告]:
    合同中约定经被告审批后才可以装饰装修,原告没有经过我们审批同意而私自装饰装修,如果我方有人同意过,原告应该出示证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协议中有约定不得拆除装修装饰的一切东西。
    [15:36:51]
  •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 原告]:
    出示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租赁关系、时间及协议内容,每年租金14000元。
    [ 被告]:
    无异议,认可。
    [ 审判长]:
    协议书中的刘士忠是谁?
    [ 被告]:
    是刘士良的哥哥。
    [15:37:35]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出示租金收据复印件3份,证明04年-06年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的。
    [ 被告]:
    无异议,认可。
    [ 原告]:
    出示订做卷帘门及窗户网的收据复印件,证明订做和安装的费用2800元。
    [ 被告]:
    对收据不认可。原告所说的卷帘门2个、铁皮门1个和窗护网5个目前都在。
    [ 原告]:
    收据上虽写卷帘门3个,但实际是卷帘门2个、铁皮门1个。
    [15:38:4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向法庭举证。
    [ 被告]:
    没有。
    [ 审判长]:
    宣读2008年7月10日本院的现场勘察笔录?原、被告双方对现场勘察笔录的内容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5:39:07]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5:39:24]
  • [审判长]:
    窗户网和卷帘门什么材质?
    [ 原告]:
    窗户网是钢筋角铁做的,卷帘门是白铁皮做的。
    [ 被告]:
    是的。
    [ 审判长]:
    原告你们安装窗户网和卷帘门的时候,经过被告同意了吗?
    [ 原告]:
    安装的时候没有通知被告,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并不是进行装饰,我们经营建筑材料,只是保障我经营期间的安全而安装的,跟合同中的第三条协议没有关系。我们曾经找被告协商过,被告不同意拆除。
    [ 被告]:
    原告安装确实没有跟我们说,我认为应该跟我们说。我认为窗户网和卷帘门就属于装饰,根据租赁协议不能拆除。
    [16:01:30]
  • [审判长]:
    房屋现在是继续出租还是已经转卖了?
    [ 被告]:
    卖了,2007年5月29日将整个楼卖给杨德龙了。
    [ 审判长]:
    对于被告卖房的事你们是否清楚?
    [ 原告]:
    被告卖与不卖跟我们没有关系。协议书不完善,只有不允许我拆并没有说遇到问题时应该如何处理。
    [16:14:0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辩论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时对各自所持主张的理由进行陈述,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我就认为协议书不完善,民法中明确规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拆除拆除,不可拆除的按照金额补偿。
    [16:14:42]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我不同意拆除,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
    没有。
    [16:14:5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向法庭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6:15:03]
  • [审判长]: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现在本院征求原告方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
    同意。
    [ 审判长]:
    原告方有无具调解方案?
    [ 原告]:
    我安装的时候是2800元,折价被告应该给我1400元。
    [16:15:27]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具体调解方案?
    [ 被告]:
    我同意调解,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我就同意给500元。多一分都不给了。
    [ 审判长]:
    原告是否考虑一下被告的意见呢?你们是否能够各自作出让步?
    [ 原告]:
    现在我降低到1000元。
    [ 审判长]:
    被告你呢,考虑一下。
    [ 被告]:
    我就只给500元。
    [16:15:42]
  • [审判长]:
    鉴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现在休庭,十五分钟后法庭将对此案件进行宣判。(敲击法槌)
    [16:27:25]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审理,原告付建华诉被告刘士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开庭审理,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各自的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合议庭确认以下基本事实:原告付建华与被告刘士良于2004年3月17日签订长沟小城镇商住楼租赁协议书1份,该协议约定:“甲方(原告付建华)向乙方(被告刘士良)租赁位于长沟镇大街路西806号的商住楼,年租金额1.4万元。商住楼租期以年为单位,甲方按期交付年租金额,甲方租赁期间,根据经商需要可进行装饰,经乙方审批后方可施工,但不许拆除,协议有效期自2004年3月31日至2005年3月30日”。
    [16:28:48]
  • [审判长]:
    被告刘士良交付原告付建华所使用的商住楼楼体东侧有2个铝合金框玻璃门,商住楼楼体西侧有1个铝合金框玻璃门,商住楼楼体西侧有铝合金框玻璃窗5个(一层楼处2个、二层楼处3个)。出于经商的安全需要,原告付建华于2004年4月1日在商住楼楼体东侧的2个铝合金框玻璃门外自行安装2个铁质卷帘门,在商住楼楼体西侧的1个铝合金框玻璃门外自行安装1个铁皮门,在商住楼楼体西侧的5个铝合金框玻璃窗外均自行安装了铁质丝状窗护网,原告付建华的上述安装费用为2800元。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05年3月30日到期后,原、被告双方又将租赁期限延展至2007年3月31日。当合同再次期满后,原告欲拆除卷帘门、窗护网时遭到被告的阻拦。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卷帘门3个、窗护网5个,如被损坏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2800元。
    [16:28:5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宣判请全体起立;本院认为,原告付建华与被告刘士良均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合法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付建华在租赁期间,在商住楼原有门、窗外部自行安装了铁质卷帘门、铁皮门、铁质丝状窗护网,其安装的目的在于保护所经营场所的安全。装饰的词义可解释为“在身体或物体的表面加以附属的东西,使其美观”,装饰的目的就是在于"美观"。
    [16:29:36]
  • [审判长]:
    从“目的”看,原告所安装的上述物品并不属于装饰。鉴于原告所安装的上述物品属原告出资购置且不属于合同中所约定的不许拆除的装饰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物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所安装的上述物品已被损坏,故原告之“如被损坏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2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长沟镇大街路西806号的商住楼楼体外侧的二个铁质卷帘门、一个铁皮门、五个铁质丝状窗护网归原告付建华所有,原告付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将上述物品自行予以拆除。
    二、驳回原告付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刘士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16:29:50]
  • [审判长]:
    请坐下。
    [ 审判长]:
    原告方听清了吗?对判决有没有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6:30:40]
  • [审判长]:
    被告方听清了吗?有没有意见?
    [ 被告]:
    有。
    [ 审判长]: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6:31:36]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9月8日上午九时到长沟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问 闭庭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本庭审记录,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16:33:18]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庭审记录隗苇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6:33:56]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6:3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