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8月18日8:50,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将土地承包给他人 粮食补贴该归谁”案
  • [主持人]: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将土地承包给他人 粮食补贴该归谁”引发的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1:53]
  • [主持人]:
    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代理审判员于颖颖,四级法官,曾荣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先进工作者称号。书记员由白云担任。
    [09:13:11]
  • [主持人]: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田海滨诉称:他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营村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一份,田海滨承包被告耕地235亩,其中120亩他用以播种小麦和玉米。合同中规定了田海滨享有承租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土地收益的分配权。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业政策,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本市实施粮食直补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小麦、玉米的补贴标准。按照该规定及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07年9月18日颁布的补贴标准,原告应获得补贴64 200元。但上述补贴被告却据为己有,原告分文未得,被告认为: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支付被告违约金1万元。同时,被告未给原告提供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的道路条件,也未提供正常经营活动所需的饮水条件,亦违反了合同的相应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农业补贴、违约金,共计7万余元。
    [09:15:20]
  • [主持人]: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34:36]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37:08]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田海滨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营村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 核对双方当事人]:
    [ 原告]:
    田海滨,男,194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原告代理人:朱寿全,男,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代理人]:
    王海,男,1972年9月11日,汉族,村民,住青龙湖镇漫水河村。
    [ 被告]: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营村经济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刘万新,社长。
    [ 被告代理人]:
    马新,男,1968年7月30日,汉族,该社副社长。
    [09:39:33]
  • [审判员]:
    经审查,原告、被告出庭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于颖颖独任审理,书记员白云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09:40:10]
  • [审判员]:
    上述权利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 原告]: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员]:
    上述权利被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09:40:26]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09:41:4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09:42:0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也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原告、被告签订了《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营村土地粗林经营合同书》一份,原告承包被告耕地235亩,原告用其中120亩种小麦和玉米。该合同前言明确规定“根据《北京市农业联产承包合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因此该特同虽名为租赁,实为农业承包合同,该合同也经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该土地所属的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鉴证。
    [09:42:42]
  • [原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五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07年9月18日颁布了2007年本市粮食直补标准为小麦综合补贴为58元/亩,小麦标准为50元/亩,小麦良种为20元/亩,玉米综合为18元/亩,玉米种植补贴为20元/亩,玉米良种补贴为12元/亩,雨养玉米种植补贴12元/亩。2008年补贴依据2007年标准执行。据此,2007年原告共应获得上述补贴120亩×(58+50+2=+18+20+12+12)元×1年=22800元。上述两项共计:64200元。
    [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农业补贴64200元,违约金10000元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74200元。
    2、利息损失由被告承担。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09:43:22]
  • [审判员]:
    你的诉讼请求农业补贴64200元有变化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增加的利息是多少钱?
    [ 原告代理人]:
    10998.38元。
    [09:45:40]
  • [审判员]:
    按照什么标准计算的?
    [ 原告代理人]:
    按照同期贷款利率。
    [ 审判员]:
    原告方增加诉讼请求,庭后请增加诉讼费用。
    [ 审判员]:
    被告,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你需要答辩期吗?
    [ 被告]:
    不需要。
    [09:46:34]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
    [ 被告]:
    一、被答辩人主题资格不合格。答辩人是与北京市韩村河海滨林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与被答辩人从未签订农村承包合同,故无承包关系。
    二、按照《土地承包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承包本集体的土地。
    三、被答辩人不是答辩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土地是租赁关系,根据《房山区农业委员会的通知》企事业单位征用或占用、租用的耕地种植的不补要求,故被答辩人不享受国家农村补贴的优惠政策。
    [09:47:24]
  • [审判员]:
    原告你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原告代理人]:
    海边林场本身就是商业个体户,另外发包方的名称已经变更为现在被告的名称。
    [ 审判员]:
    被告是更名以后的名称吗?
    [ 被告代理人]:
    是。
    [ 审判员]:
    当时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确实是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营村经济合作社吗?
    [ 被告代理人]:
    是。
    [10:04:58]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方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 原告]:
    1、原告的户口本,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明原告是本市的粮农。
    2、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告是个体工商户。
    3、双方的租赁合同书,证明原告是土地的实际经营人。
    4、被告的前任负责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内容是其任职期间原告多次找到其要求要种粮直补,其说用直补抵租金。
    5、现任社长马新在庭审笔录中作为证人提到,说明原告两次拉小麦。
    6、马长青证人证言,证明的内容是原告在2004-2007年四年种小麦100亩。
    7、证明原告2004-2007年种小麦100多亩。
    [10:08:26]
  • [原告]:
    8、北京市农业委员会的文件。证明的内容是让种粮农民享受到中央的粮食直补政策。
    9、市政府同意农业直补兑付工作。
    10、2007年5月22日下午3时财政部司长就农业的粮食直补有关问题进行在线访谈。证明直补是收入性的补贴是为增收农民的收入与种粮的积极性。
    11、房山法院2008年1月14日开庭笔录,证明被告领取了种粮直补款。
    12、2008年6月13日京郊日报材料。
    13、甄金水的证人证言。证明在他任职期间,原告多次找到他要改水挖沟的损失。
    14、田顺德证人证言。
    15、田中义证人证言。2003-2007年原告在承包地上的小麦玉米是他介绍给收的,每次按照120亩收费。
    16、张金全证人证言。
    17、人民网北京6月23日电,关于今明两年将重点查办八类设农职务犯罪案件。
    [10:11:51]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对于证据1、他不能证明他是土地的权益户。
    对于证据2、不认可。
    对于证据3、对于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是租赁合同不是承包合同。
    对于证据4、只能证明其个人的意见,并没有经过村里代表大会通过。具体是不是他这样说我不能确定。
    对于证据5、认可。
    对于证据6、真实性不认可。当时村里有专门管农业的人员,都会作出记录。
    对于证据7、意见同6。
    对于证据8、这个地已经分给农民了,但是是集体经营,每年给农民分钱,我认为直补应该给农民,可是不应该给原告。
    [10:16:49]
  • [被告]:
    对于证据9、意见同8。
    对于证据10、不能作为法律的依据。
    对于证据12、我们之间的合同属于租赁的关系,是为了给老百姓争取更多的利益。
    对于证据11、和本案没有关系。
    对于证据13、14、15、16、17认为与本案无关。
    [10:24:48]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申请证人出庭。
    [ 审判员]:
    说一下您想证明的问题。
    田顺德,1947年5月15日出生,在家务农,住韩村河镇韩村河村。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要如实陈述,如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审判员]:
    证人您与原告有什么关系吗?
    [ 证人]:
    就是老乡。
    [ 审判员]:
    说明您想证明的内容。
    [ 证人]:
    从2003年我得病以后,需要遛弯,有时经过原告的地时地里有玉米、有小麦,当时原告跟我说大约有120多亩,当是他跟我说的我也见到过,当时我看到一大片地我觉得有100多亩,但是具体多少亩也不能确定。
    [10:35:31]
  • [审判员]:
    原告、被告需要对证人发问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0:36:17]
  • [审判员]:
    您看到的情况是什么时间?
    [ 证人]:
    从2003年到现在。
    [10:36:36]
  • [证人二]:
    张金全,男,1960年出生,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曹张村。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要如实陈述,如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审判员]:
    被告这是张金全本人吗?
    [ 被告]:
    我不认识张金全。
    [ 审判员]:
    你与原告有什么关系吗?
    [ 证人]:
    没有。
    [10:40:50]
  • [审判员]:
    你今天出庭想证明什么问题?
    [ 证人]:
    大秋后,我给原告联系车进行麦收。
    [ 审判员]:
    原告向证人发问。
    [ 原告代理人]:
    你给介绍一下收割了多少亩?
    [ 证人]:
    120亩。
    [10:42:31]
  • [被告代理人]:
    收割是哪年的事情?
    [ 证人]:
    2003年-2007年
    [ 被告代理人]:
    种棉花、黑豆、甜玉米是哪年的事情?
    [ 证人]:
    种甜玉米是今年的事情。
    [10:42:52]
  • [审判员]:
    当时原告的粮食是您给收的吗?
    [ 证人]:
    2003-2007年。
    [ 审判员]:
    都是多少亩啊?有其他的吗?
    [ 证人]:
    120亩,每年我都是按照120亩收钱的。
    [10:43:40]
  • [审判员]:
    被告对刚才两位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 被告代理人]:
    不真实。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的证据提交吗?
    [ 原告代理人]:
    还有一位证人,可现在还没到,一会出庭。
    [10:55:43]
  • [审判员]:
    下面被告提交证据。
    [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2004年北京市粮食直补暂行办法。证明原告没有种小麦、玉米。
    证据二,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没有种植小麦、玉米。
    证据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两份,证明原告起诉的目的就是不想交承包费。
    证据四,从2004年-2007年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委员会的文件一份。想证明为什么粮食直补没有原告的。
    证据五,2006年韩村河粮食直补领导小组发出的通知一份。
    证据六,2005年粮食直补政策和粮食上报文件一份。主要证明原告没有种小麦、玉米,不属于直补的范围。
    [10:56:52]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代理人]:
    1、于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被告想证明原告没有种植小麦和玉米的意义不认可,文件不能证明原告没有种植小麦和玉米。
    2、对于两份判决书的真实性没有意义。这两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3、对于被告提交的文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两个文件不能证明原告没有种粮食,不享受直补的待遇。并且文件是区级别的文件其中的内容如果与北京市的文件相冲突,就没有法律意义。
    4、对于被告提交的韩村河的文件来说对真实性不认可。
    5、对于2006年明细表原告没有领取。对于被告的陈述是不真实的,不认可。
    [ 审判员]:
    被告还有其他的证据提交吗?
    [ 被告]:
    没有。但是原告提出没有领钱是不正确的。
    [11:12:13]
  • [审判员]:
    签字是原告王海签的吗?
    [ 原告]:
    钱是我领的,当是钱是什么钱我不知道。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提交的证据恰巧证明了,原告享受直领条件。
    [ 被告]:
    这块地现在是王海在经营。
    [ 原告]:
    原告田海滨顶帐顶给我了。
    [11:24:07]
  • [原告]:
    审判员,我方证人现在请求出庭。
    [ 审判员]:
    原告证人出庭。
    [ 证人]:
    田中义,男,1960年12月15日,水泥构件厂员工。住韩村河村。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要如实陈述,如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审判员]:
    你和本案的原告有关系吗?
    [ 证人]:
    没有。
    [ 审判员]:
    说明你要证明的问题。
    [ 证人]:
    我要证明3月份时,原告到我家串门聊天说原告要和西营村打官司。
    [11:26:25]
  • [审判员]:
    原告有问题可以向证人发问。
    [ 原告]:
    写证明的事情你知道吗?
    [ 证人]:
    吉树立给田海滨写的证明。当时他可能是被告的领导,当时写的内容是交租金的事情,是在我们家写的证明。
    [ 审判员]:
    被告有其他问题向证人发问的吗?
    [ 被告]:
    没有。
    [11:27:38]
  • [审判员]:
    双方还有其他问题向法庭提交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你们村的土地是否已经确权到户了?
    [ 被告]:
    是,都分了,没有分土地的每年一人给98元,原告是和我们签订的租赁合同,主要是种树。
    [11:29:00]
  • [审判员]:
    原告2004-2007年期间,哪一年种的粮食。
    [ 被告]:
    2004年中的棉花不知道多少亩,2005年种的黑豆,2006年种的小麦90亩,2007、2008年种的甜玉米。村里有专门管理的人员,有记录。
    [11:33:04]
  • [审判员]:
    原告,被告陈述是否属实?
    [ 原告]:
    2004-2007年我每年都种120亩。玉米种的是夏播玉米,小麦是东小麦。农业补贴6万多元是我自己算的。我现在要的补贴是以120亩计算的。
    [ 被告]:
    国家补贴多少钱村里有记载,但我现在不知道。
    [ 审判员]:
    你与田海滨之间的顶帐有合同吗?
    [ 原告]:
    没有合同,是口头的,也没有与村里说过。
    [11:35:07]
  • [审判员]:
    你们认为被告违约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 原告]:
    首先被告从2003年1月1日签合同开始,就擅自更改了合同。
    第二,每年的粮食直补该给我的但没有给。
    第三,在我们正常经营期间,被告在我们必经之路挖沟,造成了我们的损失几十万。尽管他们共同解决了问题但是被告现在不承认了。
    [ 审判员]:
    现在原告要求农业补贴是根据国家规定要的还是当时双方约定的?
    [ 原告]:
    第一个问题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第二个是双方已经约定了。当时被告没有办法了,只能抵押。
    [ 审判员]:
    如果本案不属于农业承包合同案由,原告是否同意变更?
    [ 原告]:
    可以考虑。
    [11:37:00]
  • [审判员]:
    2004年-2007年原告说种植的是小麦、玉米,你方有这方面的证据吗?
    [ 原告]:
    暂时没有。
    [ 审判员]:
    被告现在对原告的请求是什么意见?
    [ 被告]:
    请求不现实,不应该属于原告所有,2006年让其领的是粮种补贴款,并不是直补,他只享有粮种补贴。
    [ 审判员]:
    现在原告要求的补贴有几种?
    [ 原告]:
    三种。
    [11:41:51]
  • [被告]:
    我们只认为原告享有粮种补贴。不享受其他两项。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方面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我们按照文件执行。
    [11:42:2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原告]:
    我认为这个案子关键是事实部分原告是否种了小麦和玉米,第二,原告是否享受粮食直补贴的待遇,关于第一点我们已经向法庭提交了有关的证据其中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还有3个证人出庭作证,说明原告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连续4年种植了120亩左右的小麦和玉米,而被告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来反驳原告,而且其提交的证据正是证明了原告种植了小麦90亩。这与被告在法庭调查时说的事实是相矛盾的。
    [11:45:39]
  • [原告]:
    对于原告是否享受直补的待遇问题,北京市的有关文件说明了对种粮的农民实施种粮补贴政策本身就是农民多种粮,被原告本身是种粮人符合政策主体的资格。被告以及他提供的证据、文件说明了原告不应该享受这个政策第一被告提交的政策不应该与北京市的政策相违背。
    [11:45:53]
  • [审判员]:
    被告有什么代理意见吗?
    [ 被告]:
    原告只能享受粮种补贴。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综合补贴的国家政策,现在国家的承包费用已经达到了500、600一亩,但是还有没有确权。
    [11:47:27]
  • [原告]:
    政府提供粮食直补是希望农民种田种粮食,是所有种植粮食的人都要享受的。第二,当时签订合同时政府没有政策,不能以这个为理由,阻碍政府应该给农民的补贴。
    [ 审判员]:
    现在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49:05]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调解。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11:49:22]
  • [主持人]: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张春生、庭审记录隗苇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1:51:57]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