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庭揭牌仪式

知产庭全体人员进行业务学习

吴冠中案农民画家展示画作

李丕赋法官和康运法官在直播间

主持人李雷正在和李法官、康法官交谈

李丕赋法官在讲解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调和

康运法官在讲解相关问题

主持人感谢两位法官来到直播间
11月27日21时,北京法院网直播丰台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做客“首都法官热线”宣讲不正当竞争产生的法律问题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曹静,很高兴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与大家见面,也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支持。今天晚上,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庭李丕赋法官及康运法官将做客首都生活广播频道“首都法官热线”节目,向公众讲解员工离职后涉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对此,我们将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进行同步网络直播。
    [20:55:43]
  • [主持人]:
    “首都法官热线”是首都生活广播频道的一个知名栏目,该栏目通过主持人李雷与法官之间的对话,就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疑点、热点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为广大听众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20:56:39]
  • [主持人]:
    现在距离节目开始还有一段时间,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情况。
    [20:57:26]
  • [主持人]:
    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于2007年3月,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庭室。该庭现有审判员3名,书记员2名,主要受理辖区内争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
    [20:57:55]
  • [主持人]:
    知产庭自成立以来,在庭长李丕赋的带领下,在庭室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发展快、新难问题多的特点,该庭下大力建设“学习型”精品庭室,形成了一套独特而高效的工作方法。
    [20:58:12]
  • [主持人]:
    比如该庭的 “三分钟主题发言制度”,加强了全庭人员的沟通和交流;裁判文书五校制度,保证了裁判文书的高质量;以“九二样式”为基础建立的“裁判文书库”,从判例法的角度,促进了北京法院知产庭的互动交流,达到了统一司法尺度、锻造精品文书的目的。……
    [20:58:23]
  • [主持人]:
    辛勤的汗水给他们带来了各项荣誉。2007年,该庭荣获丰台区法院外宣工作、司法建议工作、学术讨论会组织工作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我们相信,这个朝气蓬勃、积极进取的年轻庭室必将用知识的力量与法律的公正谱写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篇章。
    [20:58:34]
  • [主持人]:
    今天走进直播间的便是该庭的李丕赋庭长及康运法官。李庭长作为知产庭的首任庭长,在丰台法院院领导的关怀下,他带领全庭人员筚路蓝缕,克服重重困难,开创了知产庭如今的良好局面。作为一名资深法官,他审理了农民画家状告吴冠中剽窃"独创模式文字画"案、石钟山小说《地上,地下》被诉侵权案及戴捷起诉法律出版社“投稿门”案等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知产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0:58:45]
  • [主持人]:
    康运法官虽然是一名年轻的法官,但他在审判事业上已经做出了不俗的成绩,去年荣立丰台法院三等功。作为知识产权审判的新生力量,他注重知识产权人权利专有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稳妥地调解了一大批北京太和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系列维权案件。我们相信,他将在该领域继续作出更大的成绩。
    [20:58:58]
  • [主持人]:
    现在,两名法官已经走进直播间,节目即将开始。
    [20:59:38]
  • [主持人 李雷]:
    各位朋友,大家晚上好!现在是今晚拍案节目之首都法官热线,今天我们主题就是员工离职后涉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今天的节目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同步文字直播。
    [21:03:57]
  • [主持人 李雷]: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请来了丰台区人民法院知产庭李丕赋庭长和康运法官。李法官,你好!
    [21:13:29]
  • [李法官]:
    主持人好!
    [21:13:51]
  • [李雷]:
    康法官,你好!
    [21:14:05]
  • [康法官]:
    主持人好!
    [21:14:16]
  • [主持人李雷]:
    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前的“铁饭碗”观念已经渐渐的被更为自由的择业观所取代,越来越多的“跳槽”或“自立门户”的行为出现,这些行为促进了信息的交流和流转,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员工辞职或自理门户后,他所掌握的核心技术会导致不正当竞争纠纷,请两位谈一下。
    [21:17:12]
  • [李法官]:
    员工离开公司之前或者之后带走商业资源和或者商业秘密,公司营业或收入有明确变化引起纠纷起诉到我们法院,我们大量做了调解工作,明确感觉到以前矛盾比较激烈,不好调和。
    [21:19:08]
  • [李法官]:
    2008年年初至今,我院知识产权庭共受理此类案件5起,占同期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60%左右,是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类型。
    [21:23:29]
  • [李雷]:
    这些案件有什么特点呢?
    [21:24:14]
  • [李法官]:
    从诉讼主体看,主要是公司起诉原员工,或起诉原员工另行成立的公司,或二者均被起诉。 从涉案内容来看,既涉及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有利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所获得的资料为现单位进行虚假宣传的,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占绝大多数。从司法处理结果来看,除2件还在审理中外,其余3件均以判决方式结案,由此可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21:24:46]
  • [李雷]:
    你们审理的案件都体现哪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呢?
    [21:25:11]
  • [李法官]:
    这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很多类型,但以侵犯商业秘密为主,我来介绍一下如何界定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25:37]
  • [康法官]:
    虽然商业秘密在法律中的规定只有一句话,但包含了几个较为重要的要件,下面我们就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做一些具体的解释。首先,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最基本条件。
    [21:26:04]
  • [李雷]:
    这里的公众指的是谁,是否和平时所说的公众有何不同呢?
    [21:26:17]
  • [康法官]:
    这里的“公众”不同于老百姓,指的是同业竞争者。指这个行业中,或者说准备进入这个行业,或者说有可能从商业秘密的利用中得到经济利益的人。但并不包括从事该商业秘密有关的开发活动、经营活动的科技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这些信息处于公开或者半公开状态,但对于其他人而言,仍然保持在秘密状态。所以此处秘密状态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21:26:33]
  • [李雷]:
    那么,这里的公众知悉有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没有?
    [21:26:57]
  • [康法官]:
    应理解为该信息是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举例来说,我院审理的艺龙网公司诉其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为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等经营信息,这些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所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21:27:29]
  • [李雷]:
    除了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还有其他的要件吗?
    [21:27:54]
  • [李法官]:
    商业秘密的第二个条件是要具有实用性,并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作为切实可行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能够用于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现实问题,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这种实用性是区别于理论成果的重要特征,理论成果虽然具有指导意义,但未经实际应用,能否用于生产和经营还有待进一步检验,是否产生商业利益不确定,自然称不上“商业”秘密。
    [21:28:13]
  • [李雷]:
    这里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指的是什么呢?
    [21:28:28]
  • [李法官]:
    这里的技术信息指的是产品配方、工程设计、计算机程序等技术方面的信息,而经营信息指的是客户名单、货情情报、招投标的标底等用于经营活动的信息。
    [21:28:39]
  • [李雷]:
    那商业秘密是否还要采取什么特殊的保护措施呢?
    [21:29:21]
  • [康法官]:
    是的,采取保密措施也是商业秘密构成的一个要件,同时也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避免被他人知悉或泄露,必然会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使他人无法通过正当的方式和途径获取该信息。如果未采取保密措施,任何人都比较容易了解它、掌握它,使其在公众中传播,该信息也就失去了秘密性,不再是法律上的商业秘密了。
    [21:29:36]
  • [康法官]:
    根据不同案件不同管理办法,只要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恰当的就足够了,不应对权利人的措施给予过分的要求,否则对一般人来说会有一定的困难。有的明确告知员工等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或者在合同中约定由谁负保密义务;有的明确了保密内容,有的还必须采取一定保密措施,比如在进入客户信息的系统上加装密码、明示安全保密制度。
    [21:31:25]
  • [李雷]:
    如果上述条件都符合,可以确认侵犯了商业秘密,法院是如何确定赔偿的呢?
    [21:32:05]
  • [康法官]:
    首先要看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如果可以计算的话,以该损失为准,这里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商业秘密遭到损害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直接费用。间接损失指的是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通常所说的可得利益的减少。当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21:32:36]
  • [李雷]:
    那么两位法官通过案件的审理,比较明显的感触是什么?
    [21:33:06]
  • [李法官]:
    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一直存在着个人本位至上还是社会本位至上的争论,个人本位讲求人格平等和意思自治,而社会本位则注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我想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状态应该是努力实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调和。通过我们审理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能够深刻体会到这一点。
    [21:33:36]
  • [李雷]:
    这您得给我们具体解释一下了。
    [21:34:27]
  • [李法官]:
    结合我们庭的摸索和总结,结合今天的主题,建议持有商业秘密的单位,要与员工明确秘密范围、明示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以降低秘密泄露的风险;也建议离开单位的员工,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和与原单位的约定,从自己的职业道德出发,保守商业秘密。对其他行为而言,员工从原单位辞职后,原单位的一些活动素材等资源不能轻易用于它处,应对不正当竞争有较为充分的认识。
    [21:37:54]
  • [李法官]:
    员工离职后再择业没有问题,如果员工离开后,不能把以前的经营信息和带有经济价值的这些东西提供给原公司原企业竞争对手,如果产生不正当竞争事实法律责任会接踵而来
    [21:41:34]
  • [李雷]:
    企业和员工都需要完善自己,企业和员工才会共同发展。
    [21:42:01]
  • [李法官]:
    是这样。
    [21:42:15]
  • [李雷]:
    现在工作流动比较快,换一个工作比较正常,建议员工在离职后遵守公司的规定和法律规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样才能达到双盈。
    [21:42:28]
  • [李法官]:
    是这样。
    [21:43:08]
  • [李雷]:
    今天非常感谢两位法官参与我们的节目,今晚拍案节目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收听。
    [21:44:08]
  • [李法官 康法官]:
    谢谢大家。
    [21:44:38]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现场记录员刘岩、摄影乔学慧、主持人曹静。在此我们对直播工作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21: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