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房山法院河北法庭

审判员

独任审理

原告方

被告方

原告提交证据

庭审现场

直播平台
3月19日14时,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前妻获款4万 前夫望均分”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前妻获款4万 前夫望均分”引发的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0:34]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肖海
    [14:11:49]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基本情况:前妻经营果园六年后,因六环需要占地女方获得补偿,前夫起诉称该果园也有他的份额,要求分得果园的一半补偿款和一半经营权。近日,房山法院已受理此案。
    前夫王占秀在起诉书中称:他与高淑兰都是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庄村村民,于1976年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双方1999年开始分居生活,于2002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
    [14:15:10]
  • [主持人]:
    1999年10月高淑兰曾与所在村村委会签订果园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高淑兰承包该村10亩林地,离婚过程中双方未提承包地一事。2007年修建六环路占用高淑兰所承包土地一部分,并给付其相关补偿款4万余元,王占秀得知后起诉至法院,称果园也有他的份额,要求分得高淑兰所承包土地的一半经营权及补偿款的一半。
    高淑兰收到起诉书后,称该土地一直由自己管理,与王占秀无关,且王占秀的起诉已经超过相关诉讼时效。
    [14:16:33]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4:20:08]
  • (书记员入庭)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4:23:07]
  • (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王占秀,男,1951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庄村。
    委托代理人李满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学平,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淑兰,女,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庄村。
    委托代理人屈长玉,男,1947年2月15日乘胜,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豆各庄村。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庭今年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占秀诉被告高淑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有本院审判员肖海
    [14:30:4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无异议,不申请。
    [ 被告]:
    无异议,不申请。
    [14:33:56]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如实陈述事实。
    [14:34:22]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要求及理由。
    [ 原告]:
    我与被告原来是夫妻关系,2002年7月1日双方发生离婚纠纷,经过房山区法院调解离婚,并出具(2007)房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但调解书上并未对2人承包的青龙湖镇辛庄村10亩桃树地进行分割,2007年因修六环路国家占用该承包地1亩,并给付补偿金4.8万元,有被告领走。
    原告认为此承包地是双方服气关系存续期间承包的,此地应属于夫妻共同承租财产,故起诉贵院要求依法分割。
    [ 诉讼请求]:
    1、请求五分割原告、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包的7亩桃树地,判令此承包地以南北中线为界限,南部归被告承包,北部归原告承包。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六环路占地补偿费2.4万元。
    3、诉讼费依法分担。
    [14:35:33]
  • [审判员]:
    原告对起诉事实、要求及理由有增加、变更、放弃的吗?
    [ 原告]:
    没有。
    [14:36:22]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 被告]:
    我们已经离婚六年了,已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我与大队承包合同是我的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我与原告在1999年就已经分居,我二人分居的时间在离婚协议书中有记载,我由于没有工资收入,对以后的生活来源也充满了危机感,一年内的财产可以分割,现在双方离婚已经超过了一年,被告说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写这块地的分割,但是离婚协议书中,并不能写的全面。
    [14:42:16]
  • [原告]:
    第二,他在上次离婚的时候,曾经口头提出过,但是被驳回,事实上现在双方离婚已经7年,被告没有提供一项劳务技术服务。这7年的时间都是我们母女三人在照看这块地。现在原告开始要了。这些年原告从事实上已经承认这块财产归被告所有。并且离婚协议书中写到原告、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并于1999年分居,分居后被告和大队承包的果园,这块果园并不属于夫妻之间承包,只是被告同原告离婚后,才与大队签的协议,所以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4:43:0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原告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 原告]:
    调解书一份;承包合同书一份;补充协议一份;2008年10月29日辛庄村委会证明。
    [14:52:20]
  •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被告是否有异议?
    [ 被告]:
    对调解书、合同书、补充协议没有异议。这份证明跟我那承包地没有关系,是两码事,我领过口粮地的补偿。
    [ 审判员]:
    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 原告]:
    没有了。
    [14:54:01]
  • [审判员]:
    被告有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 被告]:
    2009年1月1日辛庄村委会证明一份。
    [ 审判员]:
    出示给原告,原告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村委会开的证明中的四万多元这个数字有点含糊,没有其他异议。
    [14:56:07]
  • [审判员]:
    一开始承包时,地里有多少棵树?直径、树龄是多少?
    [ 原告]:
    估计也就是六七百棵,都是桃树,是三四年的树,直径有六、七公分。
    [ 被告]:
    2003年我把以前的都清除了,我重新种的。
    [ 审判员]:
    被告,种树的时候花了多少钱?现在有多少棵?
    [ 被告]:
    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现在有一千多棵果树现在刚开始结果。2007年在果园的东南建了四间房,是我和我闺女建的。
    [14:57:45]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
    提交一份辛庄村委会2009年3月出的证明。证明现在村里有原告的口粮田。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
    这份证明与我们提交的证明一样,就是1999年原告家4人共分土地2.12亩。我们认为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
    [14:58:30]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这个合同是什么性质。
    [ 原告]:
    当时属于家庭承包,但是当时不能自己给自己承包合同。当时我是经联社社长,我就用被告的名义代表我的家签的合同。当时没有书面的证明。只是举手表决通过了。
    [ 审判员]:
    被告说明一下。
    [ 被告]:
    当时就是我个人行为。当时我自己弄两个孩子,当是我在区妇联组织妇女养殖,因此,我们承包的土地,现在班子成员都在职,原告并不在家生活了,就只是我个人承包的。
    [14:59:37]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你对这块承包地参与经营了吗?
    [ 原告]:
    参与了。打过水井。栽过树苗,买过水泵。这些都是离婚前干的。
    [ 审判员]:
    被告,原告说的属实吗?
    [ 被告]:
    那是离婚前,他住过几天,我们一家子栽了81棵树苗,但是没有人照看,果树都死了很多棵。当时他根本就没有在家里住。土地的承包费都是我交的。
    [15:00:48]
  • [审判员]:
    原告你交过果园的承包费吗?
    [ 原告]:
    离婚之前有一年是从我工资里扣的。
    [ 审判员]:
    原告,你与被告正式分居是在哪年。
    [ 原告]:
    不是在1999年,2000年时我们还在一起呢。
    [ 原告代理人]:
    刚才对方依据调解书说原、被告是在1999年分居至今的。这只是一个调解书,并不是判决书,不是法律认定的事情,是被告自己陈述的东西,不能作为证据来说明。原、被告当时并没有分居。
    [15:04:59]
  • [审判员]:
    被告,房子是你自己建的吗?
    [ 被告]:
    我自己去年建在承包地里面了。
    [ 审判员]:
    原告,离婚后对土地经营了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
    刚才原告律师说调解书不能作为证据,但是我认为调解书是有证明效力的。
    [15:05:5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原告为了这块地打井等等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应该属于夫妻的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5:06:26]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的辩论观点吗?
    [ 原告]:
    刚才被告讲协议离婚一年后无法再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再进行申请。但是原告、被告双方离婚是经过法院调解的。并不是双方协议离婚的。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
    [ 原告]:
    同意。
    [ 被告]:
    不同意。
    [15:07:0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5:07:15]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法庭调解因此,庭审到此,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案笔录不当庭宣读,本案定于人可以在五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查阅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5:07:36]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李倩、庭审记录隗苇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5:09:09]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5: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