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主持人-无锡中院金飚副院长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褚红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副主任 曹士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刘 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破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刘建功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法学博士 蔡永民

无锡破产重整制度研讨会会场

无锡市德发印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小组组长 石锦贵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袁 杰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蒋 飞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谢唯成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陈靖宇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论文作者) 蒋馨叶

会议现场

会议现场2

无锡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魏持红

大会全景 

《人民司法》编辑 王 兵

《法律适用》编辑 吕 方

《人民法院报》编辑 张 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论文作者) 陆晓燕

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论文作者)刘国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破

无锡中院民二庭法官回访长椿金属有限公司

在德发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

《江苏法制报》记者部副主任 孙 敏

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论文作者) 蒋亚军

无锡市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满

资料图片--无锡中院法官在长椿公司座谈(朱建伟摄)

破产重整开企业重生之门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两会特别节目(破产重整题材)”在采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两会特别节目采制我院破产重整案件情

《人民司法》编辑 王兵在作点评

大会现场

大会现场

无锡各基层法院分管领导

会议现场

会议现场

会议现场

无锡中院为企业开展法律讲座

“德发”案件的承办法官在进行调解工作

资料--企业主管向无锡中院领导咨询有关法律问题

资料--中院专注倾听企业的发言

资料--中院领导带头深入企业调研,热情帮助企业

无锡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魏持红讲话

大会主席台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褚红军院长(中)在听取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敏在发言

大会现场

资料-无锡中院深入企业开展法律服务1

资料-无锡中院深入企业开展法律服务2

大会现场

无锡破产重整制度研讨会
5月4日14时,无锡中院金融危机司法应对下的破产重整制度适用研讨会,本网直播
  • [主持人]:
      破产重整制度是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破产法的重要制度创新。作为一项积极拯救危困企业、预防企业在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其对于金融危机的挑战,维护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4:13:53]
  • [主持人]:
      为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工作水平,更好的适应破产重整制度,为平稳较快发展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无锡中院在这里召开“金融危机司法应对下的破产重整制度适用研究”研讨会,现在我宣布,“金融危机司法应对下的破产重整制度适用研究”研讨会正式开始。
    [14:16:49]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出席本次研讨会的领导和嘉宾:
    [14:17:27]
  • [主持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袁 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副主任 曹士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刘 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 王欣新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浩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永坤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法学博士 蔡永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刘建功
    无锡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魏持红
    无锡市德发印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小组组长 石锦贵
    无锡市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满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褚红军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金 飚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蒋 飞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谢唯成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蔡 毅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陈靖宇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论文作者) 蒋馨叶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论文作者) 陆晓燕
    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论文作者) 刘国民
    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论文作者) 蒋亚军
    《人民司法》编辑 王 兵
    《法律适用》编辑 吕 方
    《人民法院报》编辑 张 娜
    《江苏法制报》记者部副主任 孙 敏
    无锡电视台新闻频道栏目记者 胡新贤
    无锡市各基层法院分管领导及民二庭负责人
    [14:18:00]
  • [主持人]: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无锡中院党组书记褚红军院长致词:
    [14:18:48]
  • [嘉宾 褚红军]:
    尊敬的各位专家、领导、同事,在这春意盎然的季节,我们非常容幸的邀请到了各位专家、学者、朋友光临无锡,共同研讨破产重整制度适用的理论。我代表无锡党组和无锡两级法院的干警对各位的光临表示衷心的感谢。
    [14:27:44]
  • [嘉宾 褚红军]:
    破产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引进的一项重要的破产法律制度,其与破产和解制度、清算制度一起构成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大基石。我国传统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破产清算制度与和解整顿制度构成,侧重于通过企业解体实现债务清偿,体现了浓厚的“债权人本位”特色;而破产重整制度侧重于通过企业再建实现债务清偿,体现了再建主义、竞争择优和社会本位精神,为配产制度注入了新的内涵和生命力。
    [14:28:15]
  • [嘉宾 褚红军]:
    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背景下,适用破产重整制度,有助于撤回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有助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避免企业清算解体导致关联经济组织经营困难、生产萎缩甚至连环破产;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避免破产清算引起工人失业、群体性矛盾冲突等不利影响。早在2007年7月,我院在审理德发公司和长椿公司系列破产案中,积极更新司法理念,大胆创新,首次成功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陷入困境的两家公司获得重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4:29:08]
  • [嘉宾 褚红军]:
    去年,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增多,并出现涉金融债权数额多、连环破产案件多、民营企业破产比例增多等新特点。我院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将促使破产重整作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原则,积极依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帮扶因资金链断裂濒临倒闭的台资企业长椿公司成功实现重整。在总结我市破产重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院制订了适用破产重整制度的指导意见,在细化、规范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14:31:21]
  • [嘉宾 褚红军]:
    破产重整制度的引入,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次革命。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深深地认识到,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尚不完备,相关制度还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审判模式和经验,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基于此,我们召开这次破产重整研讨会,邀请各位领导、在破产法研究领域具有深厚造诣的专家学者以及相关破产重整企业的负责任,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下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问题展开研究和探讨。各位在此次研讨会上的真知灼见,必将为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也必将对宏观经济形势下的增强法院服务大局的能力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
    [14:31:47]
  • [嘉宾 褚红军]:
    在此,我代表无锡两级法院全体干警,对各位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这次研讨会,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祝这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14:32:09]
  • [主持人]:
    下面,我主持此次会议的第二项议程,无锡破产重整审判经验研讨,先由无锡中院研究室主任陈靖宇,主题发言“无锡破产重整审判经验及<指导意见>”
    [14:34:11]
  • [嘉宾 陈靖宇]:
    下面我介绍无锡中院的经验和指导意见,材料已经事先印发了,我介绍材料的主要内容。无锡法院高度重视破产程序的适用、研究和总结。2007年以来,已经成功办理了2起破产重整案件,第一起2007年审理的无锡德发印染公司案,为我省首例破产重整案;二是2008年审理的无锡长椿金属公司破产重整案。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我们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正确理解司法精神,妥善界定破产重整的范围。根据立法精神,我们把握,破产重整程序适用的范围应该是频临破产但尚有复苏希望的企业。我们在审理这两起案件的过程中,都加强了对重整可行性的论证。
    [14:39:05]
  • [嘉宾 陈靖宇]:
    通过清理评估和调查分析、争求党委政府等各相关部门意见、了解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当事人诉求等多种途径,在确定两家企业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最终决定积极促进和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二)坚持司法能动要求,创新方法积极促进破产重整。鉴于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尚不够完善,我们根据法律的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创新采用了多种工作方法和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比如,在决定破产重整之前引入听证,以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公开公平地调查相关事实;在债务人企业制订重整计划过程中,人民法院加强了对重整计划的指导,强化论证分析,促进各方合作,切实提高了计划的质量;
    [14:41:27]
  • [嘉宾 陈靖宇]:
    在表决阶段,人民法院又采取了预备会议、个别说服、加强众多债权人和各个组别的沟通协调等方法,大大提高了重整计划的通过率。两个案件中,重整计划都得以高票通过。在重整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人民法院又继续延伸职能,加强了对计划执行监督、协调和服务,有效地保证了重整的良性发展。
    [14:42:03]
  • [嘉宾 陈靖宇]:
    (三)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努力形成保障破产重整的合力。两起案件一个共同的特别是,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均收到了党委、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受到了各相关部门的配合,成为破产重整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具体情况下面还有专门的讨论。
    [14:44:22]
  • [嘉宾 陈靖宇]:
    两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德发公司通过与江阴某印染有限公司合作,德发公司提供设备和技术的方式继续经营,保留了企业的营运价值。长椿公司目前重整经营状况良好。(二)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成果较为明显的是德发公司案,通过重整程序,第一类担保债权、第二类职工权益类债权,第三类税款的受偿率均为100%,第四类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也高达50.08%。大大高于了破产清算的比例,受到了债权人的欢迎。(三)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这两起案件中,本来债权人、职工份份来信,群体性上访不断,重整后,企业职工以及其他利益方得到了妥善和平稳,社会矛盾得以钝化和解决。
    [14:44:48]
  • [嘉宾 陈靖宇]:
    我们的启示和体会是:一是要紧持司法能动的要求。在中国特有的国情和发展阶段下,在整个破产重整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不能采取被动式,守夜人的司法模式,而应当采取各种适当的,积极促进和引导重整的司法举措。
    [14:45:36]
  • [嘉宾 陈靖宇]:
    二是要坚持平等保护和利益平衡。兼顾债务人、债权人、股东、职工和社会等各种利益平衡的原则应当得以贯彻,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应当成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
    三是必须仅仅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重整取得成功。
    [14:46:10]
  • [嘉宾 陈靖宇]:
    正是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为了更好的适用破产重整程序,服务平稳较快发展大局。在总结经验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上级法院有关文件精神,无锡法院制订了《关于政府适用破产重整制度的指导意见》,下发两级法院指导工作。意见主要包括:明确了破产重整适用范围,把有复苏希望作为破产重整的条件之一;明确了“企业法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具体判断保准;把论证重整可行性作为人民法院启动这一程序的重要条件,并对论证的方法、突进进行指导。强调了重整程序中妥善指定管理人的重要性和特殊要求,提出了指定管理人行之有效的思路。
    [14:47:53]
  • [嘉宾 陈靖宇]:
    要求法院加强对重整计划的指导,对指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予以细化。对债权人会议的准备、表决的具体程序和应当注意的问题作了规定。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要求;对加强重整计划的监督协调、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监管、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延长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细化的规定。
    [14:48:56]
  • [嘉宾 陈靖宇]:
    据初步了解,无锡法院的《意见》对破产重整程序的司法适用,提出了较为明确和细化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操作步骤等,如此具体详细又具操作性的文件,还未有其他法院出台,必将为上级法院制订有关司法解释和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积累实践经验。
    [14:49:27]
  • [主持人]:
    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欣新教授发表讨论意见。
    [14:55:40]
  • [嘉宾 王欣新]:
    今天能够参加无锡中院破产重整经验研讨会,我感到非常高兴,破产重整制度由于立法规定相对原则,更多的依靠人民法院在重整的思路和措施上创造性的活动,同时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实务操作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有些是对法律的理解和操作问题,也有一些是属于在不同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冲突问题,所以在我们法院审理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现实条件局限,特别是在重整计划制订中,要能够考虑到现在法律规避立法存在的障碍,我们中院提到的经验很多都是具有启发性的。
    [14:56:33]
  • [主持人]:
    破产重整制度尽管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但是要按条件执行,如果不适用重整,该破就破,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破产重整制度应当是两个轮子并行的。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曹士兵副主任发表讨论意见。
    [15:02:20]
  • [嘉宾 曹士兵]:
    过去我也学习过破产法,在破产司法工作组战斗过大概十年,今天也是机会难得,过来现场学习、交流,这个阶段,我来之前看了经验交流材料,给我的感觉是内容丰富、扎实,我们过去讲破产法的时候,讲到破产重整环节就是无语的环节,现在得到彻底的改变,无锡中院也总结了一些经验,其中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经验是符合人民法院系统提出的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的。
    [15:06:57]
  • [嘉宾 曹士兵]:
    第二个体会是,无锡中院的重整经验是符合人权和法治的追求,我们不能一味地为了债权重整,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体现了市场经济规则。
    [15:08:06]
  • [主持人]:
    下面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建功交流发言。
    [15:09:23]
  • [嘉宾 刘建功]:
    谢谢各位。曾几何时,新破产法刚颁布的时候我们在全省培训中讲到破产重整都是跳过去的,在2006、2007年企业破产都是清算为主,当时企业已经是早已资不抵债,碰到可以进入重整程序的除了上市公司以外,其他在我们江苏是没有先例的。当前金融危机,企业突发资金链断裂,这种局面为我们破产重整这一章的适用提供了机会,对我们全省法院来说,大家对破产重整观念为之一变,法院为大局服务要找到契机和突破口,促使企业重生,保障职工利益,和破产重整恰恰吻合,所以江苏目前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破产重整成为十分重要的工作。
    [15:10:45]
  • [嘉宾 刘建功]:
    无锡现在破产重整了两家企业,苏州也有,常熟一个企业集团也在破产重整,从上到下,从法院内部到外部,对于破产重整所具有的价值应该说已经逐步统一了思想,今年我们省法院把破产案件的审理作为全省的重点调研工作,目前,我们已经开始研究细节问题。目前法院操作过程将面临以下几个细节问题需要我们仔细衡量和考虑:第一是受理的门槛,重整是风险比较大的系统工程,根据有些资料记载,在英国进入重整状态的案件百份之八十五失败的,只有百分之十五成功,一旦重整计划因为某种障碍终止进入破产清算的时候债权人损失会更大,债权人需要冒这个风险,所以法院要采取实质性措施把住门槛。
    [15:15:59]
  • [嘉宾 刘建功]:
    第二就是重整模式。重整包括的企业情况大不相同,根据不同企业情况有不同的模式,我们作为法院的任务就是在操作中不断针对不同企业的情况总结不同的模式,把各种各样的模式总结出来,以便法官将这些模式套在各自合适的案件中去。
    [15:18:56]
  • [嘉宾 刘建功]:
    第三就是细节,细节决定成败,比如说我们重整过程中给予管理人怎么样的监督渠道和手段,管理人通过什么途径监督,应当有法律规定。
    第四个问题就是批准。这个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将进一步专题讨论。我不再展开陈述。
    [15:21:43]
  • [主持人]:
    刚才刘庭长对破产重整制度作了非常详细的分析,法院对于破产重整要积极介入,但是要认识到是一个高风险的工作,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尽可能通过当事人自己解决方方面面的问题,下面请无锡市德发印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小组组长石锦贵交流发言。
    [15:23:40]
  • [嘉宾 石锦贵]:
    我们德发公司的重整计划基本已经执行完毕,在社会上影响很大,很多企业来我们这里学习经验,通过我们重整的成功给他们克服当前金融危机,摆脱企业困境带来了信心。这个企业是已经有89年历史的老厂,98年由国有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是华东印染企业的大哥大,改制时是无锡市政府的试点,在2001年下半年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计划经济中存在的问题转到我们民营企业,职工问题无法解决;再加上当时欧美国际市场有影响。后由于银行抽资,资金链断裂。这个情况发生后,广大债权人通过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当时有20多家集中在无锡市两级法院起诉,工人的工资拖了一个礼拜没有发,社会震动肯定很大,无锡市政府和法院非常重视,顾全大局,积极调研,为德发公司通过司法保障社会稳定做出了有益的法律实践。
    [15:38:21]
  • [主持人]:
    下面我们进行第三项议程,请苏州大学法学院周永坤教授主持破产重整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15:39:49]
  • [主持人]:
    尊敬的会议组,下面我们进入会议第三项程序,破产重整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下面我们进行讨论,我们请无锡中院民二庭法官陆晓燕发言。
    [15:40:21]
  • [嘉宾 陆晓燕]:
    各位领导、各位学者:你们好!《破产重整启动要件探析》一文,是我院谢唯成庭长带领和指导我们总结前阶段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经验,分析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而撰写的探讨性文章。由于相关审判实践尚不丰富、加之我们业务水平的限制,文中所提观点必定存在许多疏漏甚至不妥之处,恳请在座领导与学者不吝赐教,批评指正。
    [15:40:58]
  • [嘉宾 陆晓燕]:
    近年来,我院成功审理了两起破产重整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但在这两起案件的审理中,我们感到新《企业破产法》就破产重整启动要件所作规定尚存在四个问题,对司法实践造成不便:一是对重整主体未作区分,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企业法人均作同等对待,造成重整资源的不当配置。二是对重整能力未提出要求,往往导致进入程序后才发现债务人重整能力缺失,其时或重整难度极大、投入更甚于产出;或重整陷于失败,造成资源浪费。三是重整原因中“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表述过于含糊,其界定标准难以把握。四是对债权人申请重整未作债权数额、比例等限制,导致实践中债权人滥用重整申请权干扰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或以此要挟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等现象时有发生。
    [15:41:33]
  • [嘉宾 陆晓燕]:
    而目前各地法院在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对重整主体一般不作区别对待;对重整能力也大多不作重点考察;对重整原因中的“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只审查是否资不抵债,其界定与破产原因无异;对债权人申请重整也未作债权数额、比例等限制。
    [15:41:51]
  • [嘉宾 陆晓燕]: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经过认真分析、探讨,对破产重整启动要件的完善提出四点意见:(一)以“大型企业”为破产重整的规制重点,突出重整制度的社会价值目标。破产重整的目的是要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社会系统振荡,防范在现代社会化整体化经济体系中因单个主体退出引发的多个主体间的关联效应,其制度功能决定其必须重点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社会价值成为选择重整主体的重要考量标准。大型企业因具备更高的社会价值,故将其列为重整规制的重点;反观中小企业因与社会利益关系较小,原则上应遵循优胜劣汰的自然市场法则,或选择社会代价较小的破产和解。然而,根据我国企业多种所有制并存、组织形式各异等国情特点,“大型企业”并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单一形态,而存在可纳入其范畴的多种情形。另外,在加大对大型企业重整力度的同时,亦不排除重整对中小企业的适用,具体由法官审查债务人企业情况后再作裁量。
    [15:42:18]
  • [嘉宾 陆晓燕]:
    (二)设置破产重整的能力要件,从经济价值角度对重整企业提出再建价值和再建希望要求,并以此为核心建立启动重整的前置审查程序。唯企业营运价值高于清算价值,再建才具备价值;唯企业兼具经济性和经营性,再建才存在希望。两者共同构成破产重整的效率性要件,相关界定标准应由法律或司法解释加诸于重整的入口处。其前置审查程序的设置,一方面可继续实践无锡中院已试行的预审重整计划草案,完善立案前的听证程序,提前向党委、政府汇报重整方案,预先落实重整资金来源等方法;另一方面可综合企业经营范围、收益能力、资产价值、债务性质及数额等多项指标,实行对企业再建价值和再建希望的量化判断,此种量化判断可通过引入由法院主持,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参加的再建价值与再建希望预估机制得以实施: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供其掌握的企业经营情况并表明对重整的态度,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专业标准实施可行性评估,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评估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15:42:48]
  • [嘉宾 陆晓燕]:
    (三)细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界定标准,完善重整启动的原因要件。由于重整赋予债务人很多特权,其成本和风险却由债权人承担,因此,应将据以启动重整的事实状态限定在“濒临破产,有挽救紧迫性”的范围内,防止“假重整真逃债”。对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建议以司法解释细化其界定标准。(四)设置债权人申请的资格限制,减少重整申请权的滥用。只有在所持债权达到一定数额或比例时,债权人才会真正从对债务人经营有利的角度考虑是否启动重整,故建议参照国外立法例对债权人申请资格进行限制,如要求债权金额单独或联合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15:43:05]
  • [嘉宾 陆晓燕]:
    各位领导、各位学者,以上是我们就破产重整启动要件的看法和建议,由于此方面实践不多,相应理论基础和学术修养也不深厚,所提意见难免粗糙浅陋,十分渴望你们能多加指点、授业解惑。
    [15:43:22]
  • [主持人]:
    刚才我们听了陆晓燕法官发言,现在我们就进入这个问题的讨论,请各位发言。
    [15:59:10]
  • [嘉宾 王欣新]:
    根据刚才的介绍,咱们无锡中院对在重整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并且提出了设想,我认为这些都是很有启发意义的,下面第一个问题就是适用对象,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的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受理条件。要把重整和和解这两个不同的挽救程序区分开,和解和重整主要差异就是对担保物权有没有限制,重整程序是要限制担保物权行使的程序,而和解程序不限制,一般来讲大型企业很多固定资产在贷款时都设定担保,它要想解决债务重整问题必须要经过重整程序才能限制担保,而不是和解程序。小型企业不一定有固定资产,比如小公司或者商店都是租的房屋,没有固定资产,这方面涉及担保物权的障碍可能会好解决一些,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不适用重整,引导他们使用和解程序。
    [15:59:49]
  • [嘉宾 王欣新]:
    担保物权的问题如果不成为企业复苏的障碍,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对债务人来讲都可以起到挽救的作用。关键是法院如何判断、如何引导,有些小型企业虽然小,但却是可以通过重整程序或者必须通过重整程序进行挽救的也不是不可以进行,法律并没有作限制,但是从法院引导上还是尽量能让他们通过更简易、社会成本更低的和解程序解决的话,我觉得对各方利益更好一些,这是可以考虑的因素之一。另外重整的门槛问题,在破产法制定过程中由于进行了条款的压缩,并没有对和解、重整、清算三个程序分别设定申请条件,破产法申请章节的时候写的是申请,这个申请包括三个程序的申请,包括清算、和解、重整,在立法中没有对重整单独规定,使它的特殊性没有体现出来,我们现在初步考虑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从三个方面对重整的申请进行一定的调整,第一是申请的材料提供方面,除了破产法第8条规定的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外,还有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以外,当事人申请的时候还要提供初步的可行性报告,对这个问题在立法的时候也是有争议的,有的人认为重整计划能否成功更重要的是商务判断而不是法律判断。
    [16:02:27]
  • [嘉宾 王欣新]:
    如果让法院判断会使法院遇到难题,企业家解决不了的让法院解决不一定会有答案,所以让利害关系人自己去表决,但是在启动程序的时候完全不虑可行性,哪怕社会一般人角度的判断都不做的话,那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就变成有申请就受理,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为重整程序启动以后,对权利限制非常大,普通债权人执行都停止了,担保债权也受到影响,一切权利人的权益都因为重整程序造成影响,
    [16:03:53]
  • [嘉宾 王欣新]:
    如果启动程序错误就会造成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增加,所以初步考虑司法解释要对重整申请进行初步判断,这样可以使法院从一般人理解看它有没有这种可行性,我看还是有这种必要。再有法院是否进行主动调查的问题,在无锡中院的经验里提到,对重整案件进行一些主动性调查,包括考虑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希望作出专业性判断,这也是可以借鉴的经验,但这不一定每个重整案件都要这么操作,如果每个重整案件都这么操作的话法院工作量太大。如果重整程序放开以后,申请重整案件会数量大增,法院有没有这个能力进行实质性调查。再有进入实质性调查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这也是一个问题,我觉得只有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社会成本大的案件有必要进行,一般的案件可以通过一些形式审查。再有如果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争议也可以进行核实,比如债权人申请清算、债务人申请重整,只要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有不同意见的话可以进行实质调查。再有就是听证会,听证会在司法解释中会作规定,通过听证会可以将利害关系人集中在一起,让他们各自充分表达,使法院的居中裁判效能发挥出来,不是什么事都把法院推到最前线。
    [16:08:22]
  • [嘉宾 王欣新]:
    关于受理期限,法院认为材料不充分需要补证的,可以发回去补充,从提交材料以后再重新计算期限,这样可以使法院程序上不会有漏洞。再有,关于小额债权人提出申请的问题,小额债权人问题不光是在重整中,清算中也存在,这个问题可能在重整中的解决比在清算中解决稍微好一点。在原来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修改之前还好办一点,比如小额债权人欠了10万、8万就申请清算或者重整,按照旧的诉讼费办法可以要求它预交案件受理费几万元,这个时候他可能就会自动退出,就不会去申请了,如果完全没有成本的话,申请权就可能会滥用,在收费办法改了以后,所有破产案件收费不预交,将来从破产财产中再支付,这对申请人来讲特别是债权申请人来讲没有成本,所以将来小额债权人申请难免会遇到问题。
    [16:13:22]
  • [嘉宾 王欣新]:
    重整的话相对好办,你申请重整有什么可行性建议或者报告,小额债权人提不出来,还有你作出让步使申请有可行性,小额债权人也很难提出来,而且我们可以让他和其他债权人共同申请,这个也是可以考虑的。再有职工债权人申请的问题,职工债权人我们认为也可以申请重整,在美国也有,比如工会,提出重整申请,由全员持股解决了企业重整,但是美国是以工会这个集体,不是单个的劳动者,所以我们司法建议中提出,重整的时候应当经过企业的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这样的话在可行性和代表性方面都可以更加充分,可以把个别小额债权人由个别职工申请重整,其他职工不想重整想清算的时候,把这个矛盾外化,不要把矛盾集中在法院,这样也可以使司法资源在使用上可以更集中于有重整希望的,而且是相对说当事人有重整意愿的企业集中力量解决他们的问题。
    [16:17:42]
  • [嘉宾 王欣新]:
    重整申请这个问题应当说是当初立法的时候就存在过一定争议,因为重整出于程序设置的问题考虑,不一定是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有可能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也可以申请,但是发生破产原因的比较好判断,这种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的标准怎么判断,这就是在实务中的难题,我看咱们这里面也提到这个问题,如果任何企业遇到一点困难就申请重整,把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全部终止了,法院也受理这样的案件,对整个债务会有影响,但真正遇到困难你不让它进来会让它遇到危机,怎么在这方面确定一个具有可行性,同时对法院又有一个明确判断的标准,这个是比较困难的,目前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还没有想到特别好的解决办法,因为很多企业情况都是不一样的,有的企业因为本身业务不一定会有太大希望,但它有特殊资源,比如上市公司,还有企业涉及拆迁会有补偿费,这种资源是别的企业不涉及的,所以很难去下一二三四这种杠杠,还是需要法院去做具体判断,我们考虑可以对破产原因作出具体规定,这个在司法解释已经有这方面的考虑,比如怎么样和执行程序相衔接,对债务人提起的执行程序,只要没有执行到财产,当事人就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当然提出破产重整也可以,这样执行和破产清算相互衔接,这个问题在重整也可以
    适用,但意义不大,重要是判断债务人怎么需要破产重整解决困境。
    [16:18:46]
  • [嘉宾 王欣新]:
    第一要看担保物权的情况,到底有多少财产,第二是诉讼争议的行为,有多少进入诉讼、多少进入执行程序,再有就是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另外最关键的是重整的可能性,如果债务人大多固定资产都涉及担保,大量债务进入诉讼阶段,同时又具有挽救希望,这样启动重整就是必须的,如果企业具有希望,不组织个别清偿程序的进行。比如苏州雅新公司,虽然资金链断了,但是其产品在市场上有很大销路,技术也是先进的,设备非常好,这类企业就不要从窗口把它推下去。再有象刘建功提到的强制批准的问题,他提到表决组中至少要有一组同意,这在破产法中也有规定,至少要有部分表决组通过才有可能强制批准。象重整程序启动也希望大家能够多提出一些在受理时候需要考虑的判断点,将来在司法解释中能够借鉴的我们尽量都借鉴进来,我先说到这里。
    [16:20:21]
  • [主持人]:
    谢谢王教授精彩的发言,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发言,我们这个时间段有三个议题,是半个小时,第一个议题时间已经用完,进入第二个议题,有请无锡中院民二庭副庭长蒋馨叶发言。
    [16:21:30]
  • [嘉宾 蒋馨叶]:
    各位下午好!我发言的题目是《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角色定位及其规制完善》。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决定着管理人的法定职权与职责,以及他在整个重整程序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响着债务企业能否走出困境,重整成功。
    [16:22:10]
  • [嘉宾 蒋馨叶]: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程序中,实际上设计了三种管理人即:债务人的替代者、债务人继续经营过程中的监督者、重整程序终结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监督者,后两种可统称为监督者。我国《破产法》虽然专章规定了管理人的产生、资格、职责、监督等内容,建立了我国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但在重整程序中如何确定最适合的管理人?债务人自行重整时,管理人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如何实施?管理人成为债务企业重整的具体实施者时,谁对管理人的重整工作进行监督?这些问题除管理人的确定最高院出台了随机抽取的规定外,其余在《破产法》中都未有相应规定,制度的缺失,使得法院在重整案件的审理中困难重重。
    [16:22:48]
  • [嘉宾 蒋馨叶]:
    法院在重整案件审理中的做法及遇到的难题,第一是,如何确定管理人?当一些重点企业出现危机后,当地政府会从政府各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临时应急小组”,来处置危机发生后企业出现的方方面面的状况。法院受理公司重整案后,能否以该“临时应急小组”作为管理人。如以“临时应急小组”作为管理人,其优势是,当债务企业出现需要政府协调的事项时,管理人可以利用其政府身份,较容易协调解决问题。但其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临时应急小组”的成员不具备处理破产重整事务的专业能力,加上这些人员本来就有各自的公务,属于临时性指派,使得其很难专心、高效地完成重整中的各类事务。因此,重整案件审理中,我认为不宜指定“临时应急小组”类似清算组的组织作为管理人。
    [16:23:23]
  • [嘉宾 蒋馨叶]:
    那么,按最高院的规定,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重整企业管理人是否最优选择呢?我院在相关案件的审理时,也是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的管理人。不可否认,随机指定的方式,其优点是快捷、便利,易做到程序公开;其缺点则是案件针对性不强。目前,管理人几乎均无从事重整工作的经验,管理人队伍也是良莠不齐。如果随机确定的管理人恰好又是业务水平薄弱的,那么面对一系列的复杂商业运作、法律事务、财务管理事务、经营管理事务时,该管理人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沦为重整过程中的摆设。我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就吃尽了管理人管理能力薄弱的“苦头”。使得很多本应由管理人进行协调、处理的事务,最后不得不由法院、政府去协调,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16:23:44]
  • [嘉宾 蒋馨叶]:
    第二是,债务人自行重整时,管理人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如何实施?对此,我国《破产法》未作规定,我院在审理长椿公司重整案中,就遇到了债务人自行重整时,管理人的具体监督职责没有法律规定的尴尬局面。在实务中,我们只能充分运用《破产法》就管理人职责中的兜底条款,即“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同时,大量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关于破产重整中管理人的监督职能,由此明确了管理人在企业重整期间对重整企业、对重整企业高管、对关系人会议的具体监督权限及职责。
    [16:24:09]
  • [嘉宾 蒋馨叶]:
    第三是,管理人成为企业重整的具体实施者时,谁来监督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对此,我国法律也未作规定。法院在实务中,只能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与当地政府组织的“临时应急小组”、债权人委员会一起定期对重整企业进行工作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责令改正。但这种监督很难做到深层次的监督,很可能最后流于形式。因为,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中立地位,决定了它不宜过于主动地参与重整程序的具体进行,所以,法院的监督仅限于“消极监督”,当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诉时法院才得以采取措施,纠正重整人的行为或解除其职务。这种消极的事后监督有被动和滞后的特点,它往往是以一定的损失为代价,不利于及时纠正重整中的不当行为,这会降低重整的成功率。
    [16:24:38]
  • [嘉宾 蒋馨叶]:
    几点建议 一是,引入管理人竞争机制与摇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管理人,实践证明,法院目前采取“抓阄”方式确定管理人,并不是一个最优选择。在指定管理人的过程中,法院应该更多地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在充分尊重各方意思的情况下,引入管理人竞争机制,让有关单位、中介机构针对个案出具完整的工作预案,并在工作预案和其他方面的条件都基本符合个案管理人要求的基础上,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来确定具体案件的管理人。
    [16:25:11]
  • [嘉宾 蒋馨叶]:
    二是,建立管理人分级管理及业绩考评机制 为加强管理人队伍的长效管理机制,建议设立管理人行业协会,由该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进行分级管理,不同等级或资质的管理人,按照债务人企业重整难易程度,由相应等级的管理人出任。同时,要完善对管理人的考评机制,建立管理人的业绩档案,考评可以由法院,也可以由行业协会定期组织,采取向债权人、债务企业问卷调查或者征询相关法院意见的方式等进行考评。按照考评业绩对中介机构进行等级维持、下降、或升等的确定。把那些评价不好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后,如仍不能达到相应要求,即将之从管理人名册中剔除,以不断优化管理人的队伍结构。
    [16:25:48]
  • [嘉宾 蒋馨叶]:
    三是,设置专门的重整监督人。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监督人实质上是在法院允许债务人自行重整后,由管理人出任的,那么在重整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被允许自行重整之前,实质上是没有重整监督人的。在管理人代替债务人进行重整时,制度设计中也没有重整监督人的角色。这种监督权设置的断档,对于防治腐败、保证重整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建议最高院制订《破产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重整申请的受理阶段,无论债务人是否申请自行重整,均由法院直接指定重整监督人,使整个重整程序都建立起完整的监督机制,这样,监督就没有真空地带。
    [16:26:19]
  • [嘉宾 蒋馨叶]:
    四是,细化管理人的监督权限和监督方式。目前,《破产法》没有规定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控制这个企业的时候其权利是不是要受控制,而这一点,正是管理人作为重整监督人的角色应该承担的,也是需要我们的立法应当加以完善的。以上是我一些粗浅的看法,不足之处请大家多多指正,谢谢!
    [16:26:50]
  • [主持人]:
    刚才蒋法官就管理人制度作了很好的发言,她的发言总结了法院对于重整审判机制的经验,最后,她对管理人制度提出了几点意见,下面进入讨论阶段。
    [16:28:57]
  • [嘉宾 刘建功]:
    我们希望遇到什么样的管理人呢,是什么都能干的,我们陷入到一个逻辑悖论里面,也不知道谁能干,我们通过摇号选择的管理人,这个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不仅仅是会计师资格,还有企业管理资质,是目前一般社会中介机构所不具备的,我们实践中大致看来有这几个,我们省院的文件中提出几个方案。
    [16:29:36]
  • [嘉宾 刘建功]:
    应急小组问题,政府在某种程度上起绝对作用,应急小组一旦组成,与清算组组成是契合的,在特殊时期,清算组能够成为管理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培育管理人团队,希望能够出现为法院清算服务的管理人团队,我们的方案就是在清算组里面吸纳社会管理人作为清算组管理成员,通过管理清算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培育我们越来越成熟的管理人团队。关于选择问题,我想往往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偏重左右,而是另辟蹊径,如何选择有经验的管理人团队,将权力赋予债权人,可能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比纯粹的摇号要好。
    [16:30:14]
  • [主持人]:
    下面请无锡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满先生发言。
    [16:39:23]
  • [嘉宾 王满]:
    各位领导,我把重整问题中遇到的问题向大家报告,目前发生的情况虽然没有尖锐的对立,但事实上很多问题无法解决。象我们做钢材生意的,从2004年宏观调控之后,有时候早上一个价格晚上一个价格,这个变成商务性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性问题。目前存在问题的是国税局,它在职能范围之内为了确保没有虚开发票事实就提出要求,我们每开一张发票就要交10% 保证金,我们本来可用资金就是有限的,再交10%保证金就增加了很大压力。
    [16:39:35]
  • [嘉宾 王满]:
    企业重整,大家一直在探讨法律规定,事实上能否重整成功商业性判断蛮重要的,一个企业要不要重整主要看它有没有可能复苏的机会,有没有存在价值。我们长椿公司总债务6个亿,其中担保债权才四分之一,四分之三是一般债权,那四分之一的债权人如果不同意重整,就会同时损害其他四分之三的债权人。实践中,管理人的协调作用还有很有限,有的事项不得不由法院和政府进行协调。管理人的队伍还在不断成长过程中。我简单做一下报告。
    [16:42:55]
  • [主持人]:
    下面有请《人民司法》王兵编辑发言。
    [16:43:46]
  • [嘉宾 王兵]:
    非常感谢无锡中院给这次机会,刚才听到各位专家、法官在破产重整中的一些做法,我有一些启发,我想破产重整来讲,无论在适用范围上,还是管理人的选择上,以及重整计划的形成上,包括最后重整计划的执行上,种种方面都体现了法官在这个里面起到的角色,定位问题应该是对于重整是否成功意义很大。由于法律的局限性,不可能规定得非常详细,但是事实上,法官在这个方面不可能回避,我觉得首先一个原则,坚持司法被动性,在坚持被动司法性前提下进行能动。法院面临的风险也很大,如果重整获得了成功,皆大欢喜,如果重整失败,给债权人带来了更大的损失、风险,这个责任应该如何认识,法院、法官在这里面的风险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有专章进行了规定。
    [16:45:39]
  • [嘉宾 王兵]:
    我大概统计了一下,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的有9条,所以说,在实践中,法官在重整程序的权利行使我觉得急需研究解决,因为重整涉及到方方面面,不是法院一家能够解决的,大家都需要重视,一旦企业破产,进行重整或和解,包括政府部门、债权人等方方面面,法官在这个方面的角色应该是组织者和管理者,甚至很多时候还是决策者,法律规定赋予了法官这个角色;对于一些上市公司、国有性质的破产企业,应该
    说我觉得法院作用很有限,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程序,坚持依法办案,注重法律效果,还要注意到社会效果,要扮演好这个角色,有几个方面的工作要注重,要着重考虑。
    [16:46:17]
  • [嘉宾 王兵]:
    刚才刘庭长提到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我非常赞同,在管理人的选择上,是否进行重整,首先当事人要提出申请,然后法院进行审查,我非常赞同王欣新教授提出的观点,当事人要有申请,仅仅申请还不行,还要可行性的报告,法院再进行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进入到重整,这中间对于管理人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也是非常重要的。
    [16:46:41]
  • [主持人]:
    下面请宜兴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国民发言。
    [16:48:28]
  • [嘉宾 刘国民]: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下面我代表宜兴市人民法院就破产重整计划审查批准的条件分析作大会发言,请大家批评指正。
    [16:49:05]
  • [嘉宾 刘国民]:
    一、重整计划制订主体的扩展分析 重整计划是否切实可行,直接决定重整的目标能否实现。《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制定重整计划的主体是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但对债务人或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否可提出重整计划未作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债务人重整中所需资金往往是通过新的投资主体对债务人投资获得的,新的投资主体能否作为重整计划制订的主体,我们认为是可以的,理由是:
    [16:49:24]
  • [嘉宾 刘国民]:
    1、新的投资人能对债务人追加投资的前提条件是看好债务人的行业及发展前景,目的是通过对债务人的追加投资,获得经济利益。新的投资人制定重整计划能增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心,其制定的重整计划也容易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2、新投资人在对债务人追加投资前必须对债务人的财产、财产、经营等充分了解并通过充分论证后作出的,其作为债务人新的投资人希望其制定的重整计划通过并付诸实施,因此,新的投资人制定的重整计划往往客观公正,能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操作性很强,有利于重整计划的通过实施。
    [16:49:39]
  • [嘉宾 刘国民]:
    3、新的投资人对债务人追加投资后必定要参与债务人的经营管理,经营过程中将先进的机制、经营理念、先进的技术注入债务人企业,增强债务人的盈利能力,能使债务人在重整经营期间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从而保障重整计划的实现。4、新的投资人为重整计划的真正实施人,虽然《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实施,但真正实施操作的人员为新的投资人委派人员。重整期间,新的投资人委派对债务人管理的人员必须是熟悉债务人具体经营的的员,制定重整计划的人遇是新的投资人委派参与债务人管理的最佳人员,由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具有连贯性,不会造成制定和实施发生冲突,有利于重整计划的实施。
    [16:49:53]
  • [嘉宾 刘国民]:
    二、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如何审查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核心和灵魂,重整计划能否在实际中能操作,直接关系到债务人重整能否实现。关于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审查问题,应着重从企业市场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竞争能力、投资创新能力方面三个方面入手:
    [16:50:07]
  • [嘉宾 刘国民]:
    (一)经营方案必须具备市场利益。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经营能否获得利润,是重整计划能否成功实施的关键。成功的企业必须有好的产品、优秀的管理人员和好的经营策略是企业经营盈利的前提。经营方案是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生产经营的计划,审查重整计划必须着重审查经营方案,审查债务人的经营在同行业中有无竞争力,经营理念是否符合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根据经营方案,判断债务人在重整期间能否盈利,从而判断债务人在重整期间能否按照重整计划偿还债务。在具体操作中,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和盈利能力分析报告,证明债务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其经营能力有市场发展潜力,其经营能获得利润,有能力按照重整计划偿还其债务。必要时可以责令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出具的证明意见来证明通过重整完全有能力使其财务状况恢复正常。
    [16:50:21]
  • [嘉宾 刘国民]:
    (二)重整计划必须明确新的投资人或其他人资金注入情况。资金是企业能否正常经营的重要保证。债务人之所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因为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个已陷入财务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若无新的资金注入,重整的目的难以实现。但对于一个陷入破产重整境地的企业来说,通过正常渠道筹措资金是相当困难。债务人要求银行追加借款、发行债券等办法在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可能实现。因此,资金的来源只能通过投资人增加投资或其他人追加投资。重整计划中无资金来源,重整就无法实现。
    [16:50:40]
  • [嘉宾 刘国民]:
    (三)重整计划必须包括经营管理人员调整情况。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除宏观因素造成外,很大程度与其经营管理的理念、方法、策略有关,剖析许多企业破产清算的原因,有些企业产品很好,大有发展前途,但由于经营管理上出现问题,导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最终走上破产清算的道路。因此,法院在审查批准重整计划时,应要求债务人、管理人或新的投资人出具原债务人亏损情况分析报告及重整期间经营管理人员名单、职位配置,着重分析债务人的亏损是否系原管理人员因经营管理造成的,如果因原管理人员经营失误或管理不当造成债务人严重亏损的,那么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这此经营管理人员不应当再管理企业,应当责令债务人、管理人或新的投资人更换管理人员,让优秀的人才来管理企业。
    [16:50:54]
  • [嘉宾 刘国民]:
    三、各方利益如何保护 债务人为了在重整中获得新生,在重整计划中规定债权人要作出的让步,包括规定某组债权人削减债务人清偿比例,延期偿还债务等,债权调整方案一旦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即成为债权人最终获得的受偿比例。《破产法》未对重整计划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作强制性规定,但重整计划债权调整方案直接影响到各方的利益,重整计划债权调整方案中债权清偿比例过低,则影响债权人的利益,重整计划债权调整方案中债权清偿比例过高,可能造成债务人不能按照重整计划偿还债务,导致重整失败,我们认为,审查重整计划债权调整方案,既要从最大限度保护各方的利益出发,着重从下面二个方面对债权调整方案中清偿比例进行严格审查。
    [16:51:15]
  • [嘉宾 刘国民]:
    1、严格审查债务人资产及财产状况,根据债务人资产及财产状况,按照审计报告测算债务人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可以清偿每组债权人的比例,确保重整计划能够保证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不少于按照破产清算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比例。2、根据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供的商业计划和盈利能力分析报告,分析确认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的盈利情况,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确定清偿每一组债权人的比例。防止债务人假借重整之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6:51:28]
  • [嘉宾 刘国民]:
    四、破产重整制度作为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实现债权人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对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企业破产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要实现破产重整制度预期的目标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取得更大的成效。
    [16:51:52]
  • [主持人]:
    刚才刘国民法官作了重整计划审查的批准条件的发言,谈到三个问题,重整计划的主题审查,重整计划的可行问题,清偿比例的审查,条理非常清晰。请各位专家发言。
    [16:52:40]
  • [嘉宾 王欣新]:
    刚才提到重整计划,这也是我们所需要考虑,比如重整计划的提出人,破产法提出的还是不够全面,应当是由债务人、管理人向法院提出,如果对这个规定做限缩性的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来解决企业的问题,其他国家通常是采取在一定期间内给债务人制定一个期间,如果超过这个期间仍然不能制定,其他债务人都可以制定,这可以使重整计划制订的更加合理,立法作了规定,我们司法解释规定时照顾到与立法规定有矛盾的地方,破产法规定79条,这隐含的含义还是提交,我们准备将制定和提交隔开,已经向法院系统下发的征求意见稿里面做了规定,债务人可以制定重整计划,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广义上也可以制定重整计划,但是提交时先由这些人提交给这些人的债务人的管理人,再由债务人提交给法院,通过转手的程序,既将这些人纳入重整计划,也不与法律规定冲突,所以我觉得司法解释的变通做法可以使重整计划制定更好。
    [16:56:50]
  • [嘉宾 王欣新]:
    在这里面有些问题,破产法规定,当债权人和管理人发生冲突,包括与债务人发生冲突,有些问题可以提交法院裁决,撤换之前,法院可以进行裁决,当然这也有些风险,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怎么平衡这个问题。资产处置的情况,一个是资产存在严重的减值,还有一个就是紧急支出的必要。
    [17:06:54]
  • [嘉宾 王欣新]:
    涉及到重整计划审查,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个审查分为两个方面,重整公正性和可行性的审查,公正性审查在破产法里面有分为正常审批和强制审批,正常审批,法律没有规定条件,强制审批法律规定了,但是有漏洞,不管强制审批还是正常审批,在我们国家立法里面考虑了立法公正,仅限分组,以一个团体为公正,没有考虑到团体内个体的公平,破产法涉及到重整计划正常的批准,并不是说每个组都通过,法院就可以完全不考虑重整计划的内容如何,这样就容易发生错误,实践中容易出现债权人、股东恶意损害少数股东的权益,必须在审查中加以保护,我认为在审查重整计划,不管是正常还是强制审批,不仅要考虑到组的含义,还有各组反对者的利益有无充分考虑,更多的利益首先应当是对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为重整计划应给债权人更多的保障,特别是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因为债权人的分组不过是给当事人一个平台发表意见,不能剥夺法定的优先权,必须要考虑到反对者的个体利益,也就是依法应当得到的利益,即使只有一个人反对,这个重整计划也是不公正的,对于普通债权人,即时清算是一个模拟清算,如果有反对的,要通知反对的一方,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对评估机构的计算依据进行全面的说明,如果当事人说的有道理,必须要进行更改。
    [17:07:11]
  • [嘉宾 王欣新]:
    还有股东利益的公正性评价,很多国家规定,股东组的反对不再考虑,当然也有国家为了使重整计划得到配额,让股东得到象征性的保留认股权,使老股东不会过度反对;另外还要考虑到企业运营价值,评估时要考虑一个适当的值。现在我们国家破产法规定了重整制度,重整涉及到多条重整措施,包括国有资产管理,这些问题的实施,有些并不取决于破产法,其他法律也有制约,我们在制订重整计划时,还必须要了解到其他法律的规定,不然可能出现制订重整计划无法通过行政许可,导致无法实施,这样就必须对重整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有一个案件的重整,涉及一个难题,原来老股东的股权虽然没有价值,但是被法院查封,作为有限受偿的担保方,要无偿转让到新的股东股权下,工商不敢做,所以有人说,这个案件的重整被一个无价值的股权绑架了一个有价值的企业,像这种情况可以采取变通情况,可以消减为零,重新注资。
    [17:11:01]
  • [主持人]:
    谢谢王教授的精彩发言,下面请无锡中院知识产权庭张浩法官发言。
    [17:13:30]
  • [嘉宾 张浩]:
    我是德发公司案件的承办人,针对破产法规定的比较原则,我们实践中有一些自己的创新,即所谓的自由裁量。刚刚大家说的受理门槛,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条件,我们2007年1月12日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当时新的破产法还没有实行,当时是按破产清算审理的,结果6月份新破产法实行了,债权人转而申请破产重整,我们当时考虑到底能不能突破,第一个吃螃蟹的敢不敢吃,我们考虑几个审查条件:第一德发公司作为印染行业的前景怎么样,另外考虑德发公司的历史,德发这个企业这么长历史在无锡印染行业也是标志性行业,我们接到债权人申请以后找到德发公司,问他有没有生的希望,德发公司表示出强烈的生的愿望,我们告诉德发公司,如果要重整,在15天内拿出重整的草案,德发公司在15天拿出来了,并且提出退城进园以后会有几千万补偿,有了这几千万就会有希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15天内作了受理,这些内容我们也全部列在破产裁定上,债权人看到这些以后表示出对这个案件受理的支持。
    [17:18:29]
  • [嘉宾 张浩]:
    另外对于各位专家说的自由裁量,实际上破产法关于破产重整有专章规定,但每一条都有许多破产法官自由突破,包括债权人会议怎么召开的问题,对于分组如何分,是不是在同一个会场同时表决,还是不在同一时段大家分开表决,也需要我们去考虑,我们当时是分区做好,但同一时段同一时间做,单独做议程,每一个表决组表决。对于职工债权这一块,职工债权不象债权人是确定的人数,德发公司有400多个人,这些人不可能全部到法院来,职工来表决的时候由谁表决,职工代表如何产生,如果职工组不能表决通过的话可能影响整个重整草案的通过,职工代表选任非常重要,它是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会议产生还是由法院指定产生,最终也需要司法解释来解决,我们当时是召集了工会的主席来做的。我就先说这些。
    [17:18:43]
  • [主持人]:
    根据会议的议程安排,现在进入到第四个单元破产重整保障问题研究,这个单元首先请无锡中院民二庭庭长谢唯成做主题发言。
    [17:21:22]
  • [嘉宾 谢唯成]:
    我就破产重整保障的问题讲几点感想: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妥善审理破产案件,更好服务工作大局的重大课题,但是破产重整案件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债务人企业、债权人、职工、股东等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群体,如何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的整体稳定和谐,仅靠法院一己之力,难以完成,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与支持,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以促进利益主体间的沟通与合作。
    [17:22:44]
  • [嘉宾 谢唯成]:
    党委、政府在破产重整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党委政府牵头,可以帮助法院与金融监管、工商、税务、国土、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二、党委政府适时听取重整计划草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帮助重整计划在债权人会议上顺利通过;三、党委政府出面协调,可以帮助法院做好金融机构、税务部门等重点债权人的说服工作;四、党委政府加强沟通,可以帮助债务人企业在社会保险机构、国土、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部门的扶持与配合下进行经营管理,提高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五、党委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可以帮助法院做好职工安置、债权人说服教育等矛盾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7:23:10]
  • [嘉宾 谢唯成]:
    无锡中院通过破产案件的大量审理已积极同我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了稳定的联系渠道,通过德发、长椿破产重整案的审理,我们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有了更深的感触。
    [17:23:34]
  • [嘉宾 谢唯成]:
    首先在立案前后的沟通上。在破产立案前,我们就已向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全面、准确宣传破产重整方面的法律,系统介绍上级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规定和要求,并就涉及到的具体法律问题多做沟通、协调工作,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在破产立案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实现工作的主动性。如长椿公司破产重整案,在立案后,由市政法委牵头,由市中院,市台办,信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组成了协调小组,相互支持配合,为长椿公司的破产重整作了大量的工作!
    [17:23:55]
  • [嘉宾 谢唯成]:
    其次在启动资金的保障上。破产重整程序一旦启动,即会发生重整成本,重整期间的职工工资,日常经营开销等,都是债务人必须解决的问题,而债务人往往已穷途末路,无法承担,法院亦无能力负担上述开支,这就需要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德发公司从被申请破产到法院受理期间,职工工资已停止发放,帐面上已无流动资金,再加上它是民营企业,没有主管部门,法院在立案后针对这一情况,积极与该企业所在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最终由北塘区政府垫付了职工工资,保证了该案的顺利审理,也使得该企业破产立案时所激发的社会矛盾及时得到疏导和钝化。长椿公司破产重整案在立案受理前后,因为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而引发职工多次集体上访,在市政法委的协调下,由锡山区政府垫资解决了燃眉之急,维护了社会稳定。
    [17:24:11]
  • [嘉宾 谢唯成]:
    再次是统筹协调支持上。破产重整案件从是否立案、是否裁定重整到重整计划的提出、表决和是否批准,再到重整计划的执行都离不开党委、政府的统筹协调工作。我们在对德发公司重整可能性进行论证时,就及时向市委相关领导进行请示,了解德发公司是否如其所述具备“退城进园”的条件,确认德发公司是否纳入“退城进园”工作范围;在裁定重整后,指导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关于债务人土地补偿款数额的确定,市政府专门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确定按照125万元/亩的价格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收购补偿协议;关于职工债权,由于德发公司部分职工还保留着原国企员工的身份,故对这部分职工在企业“退城进园”后享受的劳动政策存在争议,市政府有关领导亲自牵头协调,召集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局、市产业集团等领导,共同对企业职工权益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解决了职工安置过程中的难题,避免了职工的群体性上访。
    [17:24:27]
  • [嘉宾 谢唯成]:
    总的来说,党委、政府的支持是破产重整制度的中国特色,但却是至关重要的,其作用可能体现在破产重整案的每个环节。以上我仅作抛砖引玉,相信在坐的各位学者会有更深的思考,企业代表会有更深的感触,下面就由你们来谈谈吧。
    [17:24:55]
  • [主持人]:
    谢谢谢庭长的的精彩发言,围绕这个阶段的议题进行自由发言,今天我们无锡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魏持红到场,有请发言。
    [17:26:05]
  • [嘉宾 魏持红]:
    这个会议我主要是来学习的,我也没有准备,我就说说自己的想法,眼前的破产重整,法律上的执行,我觉得意义在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来没有重整破产,可能市场化不够,现在已经市场化了,还要深化;第二我觉得破产重整还有一个意义是充分利用、整合社会资源,包括破产重整企业的资源,如果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都化为零,现在进入这个程序,原有的资源还能得到整合、发挥,德发公司有这么长的历史,也就是对无锡来说是一个无形资产;第三我觉得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现实意义,不仅对债权人,对社会也起了作用,因为有这些意义,所以党委政府很重视。
    [17:27:15]
  • [嘉宾 魏持红]:
    债务企业是否在市场的大海里面获得再生,这就要看他游泳的水平,这个标准是否在司法解释里面进行明确,我看无锡中院的意见里面有两条,我觉得还可以细化一点。如果企业进入清算程序,部分利益可以实现,如果重整的话,那风险就大了,不确定的因素很多,重整还是要以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利于实现社会稳定为原则。同时要考虑各方自愿的原则。
    [17:40:41]
  • [嘉宾 魏持红]:
    在重整过程中,法院应该处理好几个关系:第一债权人,这主要是重在沟通,重整过程当中应当不断争取债权人的支持,这个程序某种意义上就掌握在他们手中,不光是法院、管理人、党委知道,债权人要知道;第二法院要协调与重整企业的关系,法院要按照重整计划经常的督促,碰到问题要协助处理;第三是与管理人的关系,刚才管理人的角色大家也谈论了,也就是规范监督的问题;第四是协调当地党政部门的关系,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不是说地方上不管不问,优惠的政策,法律范围内享受的权利,如果不进行扶持,半死半活,重整计划也无法进行,保障性的党政部门要关注,企业在社会上生存,不是某个部门管的,甚至可能是十几个部门。
    [17:41:01]
  • [嘉宾 魏持红]:
    我提几点建议,请求上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出台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意见,最好是司法解释,主要是管理人的监督事项、职责范围,刚才说到管理人本身水平高低和行业特点受到局限,现在没有一个比较规范的管理人监督事项,容易有矛盾,第二个方面就是关于监督企业重整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程序,一些重大程序可能还要有一个程序规定,包括内容方面,当然我注意到王教授说的这方面法院不能包揽,但是程序方面要有,不然法院没有办法操作,更不利于后续阶段的处理,实质性的我们不行,但是程序性的规定应该有。第三就是整个破产重整要有自由裁量,现阶段没有一个模式,相对的规范,特别是程序上的规范没有是不行的。
    [17:41:54]
  • [主持人]:
    感谢魏书记的精彩发言,从魏书记的发言可以看出两个问题,无锡市党委政府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重整的问题提供了支持,听了以后让我非常振奋,企业的破产重整只有法院是不可能把它进行到底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旦将来重整成为普遍的现象,政府怎么样来扮演它的角色,这个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按照会议安排,下面由大会主持人金飚副院长主持。
    [17:45:34]
  • [主持人]:
    下面我们有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刘敏法官发言。
    [17:46:15]
  • [嘉宾 刘敏]:
    今天下午感受颇深,长椿公司和德发公司重整案是非常成功的,这种成功建立在法律建立之初很多内容不完善,缺乏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这种成功是要肯定的。关于重整适用的范围问题,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我个人认为从投入和产出的比例来判断,是否值得花这么大力气救这个企业。关于论证程序,值不值得救,通过这种前置程序,各方利害人坐在一起,大家共同判断这个企业有没有挽救的希望,这是我们前置程序的设置。
    [17:47:14]
  • [嘉宾 刘敏]:
    对于第二个问题,关于破产重整管理人的问题,对管理人的选任,我们在管理人选定办法中设有抓阄方式,但实践中大家有的采取了抓阄方式,在重大案件中有指定清算组方式,所以对于重大案件的管理人肯定不能用随机方式确定,其次怎样产生,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包括应急小组,应急小组在我们程序启动之前如果已经产生的话,对整个破产重整有一定好处的话,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将其中一部分人列入清算组,这是灵活机动的。关于管理人建设的队伍问题,我们现在管理人确实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在现有司法环境中还没有找到更合适的主体来做管理人,这是空白,现在我们只好利用现有的专业队伍、专业人员来做候选人,这类人并不是最适合的管理人,将来究竟谁来做管理人我们都在摸索,司法解释草案虽然出台了,但仍然在摸索。
    [17:53:06]
  • [嘉宾 刘敏]:
    在目前情况下是否需要采用债务人重整的模式,由债务人主导重整。涉及到管理人队伍建设问题,除了管理人队伍要加强以外,还要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各地法院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法院非常重视,已经成立了专业审理破产清算类案件的业务庭,成果非常好,有的法院时机不成熟也指定一两个合议庭审理,因为对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法官要求非常高,除了商事领域还要懂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等诸多法律知识,还要有更多能力,它要求是全科大夫。这种情况下对于专业法官的培养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最近非常重视这项内容,要求各地法院重视破产案件的审理,重视对专业法官的培养,在提拔的时候要多加考虑这方面。
    [17:53:23]
  • [嘉宾 刘敏]:
    第三块内容涉及到审查批准问题,更多的是强批问题,我们如何去强批,强批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挽救债务企业的时候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在合法的条件下来强批,但目前法律条文上这块相对粗糙,如何掌握条件是靠法官自由裁量,但理念要有,挽救过程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
    [17:53:47]
  • [嘉宾 刘敏]:
    如果强批适用不当的话,会导致借破产重整逃废债务的情形出现。我们强调怎样合理的适用强批,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要慎重适用强批。这些问题在银行、银监会来文中已经反映到了,尤其强批的话在法律设置上没有异议、上诉、申诉机制的,如果法院错误适用强批的话如何救济,这个问题已经提出来了。关于破产重整保障问题,一定要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是维稳问题,我们提出作为法院本身平时就要和政府把维稳问题沟通好,进入到破产程序以后,维稳问题也是当地政府的主要工作,政府各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应急机制也要纳入我们的破产案件中。还有个问题是职工优先保障问题,有的政府建立维稳基金,当企业进入破产以后,先从维稳基金中给职工安置。政府垫付的基金可以在破产中按照第一顺位来解决,这个应该是很好的经验。
    [18:00:05]
  • [嘉宾 刘敏]:
    除了上面以外,我还有一个想法,这也是在破产案件中很重要的想法,就是改变一些观念,这个观念主要涉及到破产案件的受理,现在在整个新破产法实行以后,总的制度还比较健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充分认识和发挥企业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我们在应对金融危机下把重整作为亮点提出来,作为破产法的话有净化市场、维护持续稳定有积极作用,我们强调对于已经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申请,法院都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而不能找各种理由拒之门外,受理以后的矛盾怎么解决再想办法解决,充分发挥破产法市场调整作用。有挽救希望的是良性肿瘤,对于没有挽救希望的是恶性肿瘤,及时通过清算程序从市场中剔除出去。我们一再强调对于破产案件除了重整是亮点以外,对于其他破产案件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包括借破产逃废债务的应当由相应制度解决,而不能轻易的不受理。今天我就讲这么多。
    [18:01:03]
  • [主持人]:
    感谢刘敏法官精彩发言,刘敏法官对于破产重整制度几个方面的问题系统的讲了她的观点,刘法官说代表个人意见,我想刘法官是最高法院破产法重要司法解释的起草人,对这方面有比较深的研究,对大家启发很大,下面我们继续我们的研讨,我们进行第五项议程,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作本次大会的总结。
    [18:01:24]
  • [嘉宾 王欣新]:
    今天能够参加无锡中院破产重整制度适用研究研讨会,一方面从实际得到了很多应用方面的经验包括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给我们解决问题提供了很多思路,现在在我们处于金融危机之下怎么正确适用破产法来应对,不仅是法院应当考虑的问题,也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考虑的问题,将来通过大家的实践和研究可以使破产重整制度在中国发挥更大的效应,成为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必要的不可缺少的法律武器来解决我们面临的种种问题,特别是解决困境企业的挽救问题,这方面无锡中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希望将来还能够继续听到在这方面新的经验和对立法完善的建议,我就说这么多。
    [18:02:43]
  • [主持人]:
    谢谢王教授的总结,本次研讨会得到了很多专家、嘉宾以及媒体记者的关心和支持,在研讨会即将结束的时候对大家表示感谢。下面我宣布金融危机司法应对下的破产重整制度适用研究研讨会顺利完成各项议程,谢谢大家。
    [18: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