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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9:45,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亲兄弟因‘墙’堵心 法官巡回解纠纷”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亲兄弟因‘墙’堵心 法官巡回解纠纷”引发的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51:05]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连春祥,男,自1983年11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法庭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由樊超担任。[09:51:22]
- [主持人]:各位网友,我们可以通过现场图片看到,此次案件的巡回审理引来众多当地村民旁听。[09:54:13]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孔庆瑜与孔庆亮是邻居且是一爷之孙。1993年孔庆瑜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并加盖了房子(该房屋与孔庆亮相邻)。1998年孔庆瑜搬进新房居住。同年,孔庆亮在孔庆瑜的房子外管道上垒墙,使孔庆瑜不能正常外出。孔庆瑜与孔庆亮多次协商未果。到2008年10月初,村里改水,孔庆亮仍不同意协商。由于孔庆亮在管道中垒墙致使孔庆瑜院中的积水无法排出,导致孔庆瑜院内东屋两间塌陷,北屋三间下沉。虽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均未果。现孔庆瑜诉至法院,请求孔庆亮将管道内的建筑清除,赔偿其损失36600元。[09:54:46]
- [主持人]: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庭审,使当地村民能够更加直观的获取普法教育,此案采取巡回审判模式,在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周各庄村公开审理。[09:55:23]
- (书记员入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禁止打开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禁止录音、录像和摄影;禁止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禁止旁听人员发言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禁止损害法庭设施破坏法庭卫生。新闻记者旁听人员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09:57:51]
- [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沟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孔庆瑜诉被告孔庆亮相邻关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庆瑜,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周各庄村。[ 委托代理人]:王爽,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庆亮,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周各庄村。[09:59:04]
-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10:00:31]
- [审判长]:经审查,原、被告及其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连春祥担任审判独任审判,书记员樊超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10:01:23]
- [审判长]:上述权利双方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10:01:38]
-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二、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10:02:1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0:03:14]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宣读起诉书,我与孔庆亮是邻居且是一爷之孙。1993年我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并加盖了房子(该房屋与孔庆亮相邻)。1998年我搬进新房居住。同年,孔庆亮在我的房子外管道上垒墙,使我不能正常外出。我与孔庆亮多次协商未果。到2008年10月初,村里改水,孔庆亮仍不同意协商。由于孔庆亮在管道中垒墙致使我院中的积水无法排出,导致我院内东屋两间塌陷,北屋三间下沉。虽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均未果。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孔庆亮将管道内的建筑清除,赔偿其损失36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06:09]
- [审判员]:原告对诉讼请求有变更吗?[ 原告]:没有。[10:06:25]
- [审判员]:原告,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原告]:我们是一爷之孙。我们兄弟姊妹是六个。但我是给我四叔过继,我现在用的宅子是我四叔、五叔的地儿。[10:06:50]
- [审判员]:说一下你们的相邻宅院的情况?[ 原告]:我们两家使用的宅院原来是祖上留下的老宅院。我父亲他们共哥们五个,我现在使用的宅院在北,是老四和老五的宅院;被告使用的宅院在南,是老二、老三的宅院。被告使用的是老二即我父亲的宅院,是我哥孔庆仁大约是在1999年未经我同意,在我不在家时卖给被告的,他们的买卖我不认可,这块地应该是我的。这块地位于被告家三间西房西边,没有盖房,我也不让他盖。我原来的走道在这块地的北院墙的东边,紧邻被告西房的西北角。经该院从该院的西南角出去,就能上街了。是对角走。排水也是从该处排出,之后经该院流向大街。[10:09:46]
- [审判员]:1999年之前你的排水是怎么走?[ 原告]:现在被告家的后院往西排出去。[ 审判员]:现在你具体的请求是什么?[ 原告]:拆除被告西房后墙的石头垛子、东西角的垛子及相邻的一个木篱笆。[10:20:50]
- [审判员]:你父亲的宅院原来由你哥俩谁使用?为什么?[ 原告]:我使用,我有字据。[10:21:46]
- [审判员]:院墙是何时垒的?[ 原告]:1999年。[ 审判员]:你认为使用权应该是谁?为什么?[ 原告]:是我。我有协议。[10:22:34]
- [审判员]:被告答辩?[ 被告]:原告起诉的这块地,是我二娘的,我二娘是原告的母亲。是我从我二娘那买过来的。当时,我二娘把这块地卖给我时就没有道。原告出行及排水可以自北面出来。1976年政府新修了道路,我就把门口修了,东门口就没有了。原告现在就不能从此处经过了。[10:24:17]
- [审判员]:你对原告的起诉是何意见?[ 被告]:本身现在这地就没有道路,何谈从此处排水呢?[ 审判员]:如果以后按照原告的要求从现在你房后面排水你是什么意见?[ 被告]:如果这样的话,我的西房就会被被告的水泡塌的。[10:25:14]
- [审判员]:现在原告要从家里出行必须要有道路,你有什么办法吗?[ 被告]:只能靠着我的围墙外走。[10:25:55]
- [审判员]:陈述你们争议焦点?[ 原告]:我在1998年搬出跟儿子一起住,儿子也在本村。被告就将我的走道给堵上了。他把我刚才所说的北院墙的东边的出口用石头等物垒上了,该出口按老分家单应该是五尺半。西南角用柴禾给堵住了。我现在无法进出,也无法排水。我的房子因无法排水,已经被泡坏无法居住了。[10:29:17]
- [审判员]:你的诉讼请求?[ 原告]:我请求被告把用石头堵上的出口及用柴禾堵上的出口拆除。石头堵时的出口是五尺半。还要求因我的院子排不出水,使我的房屋损坏,要求赔偿房屋损失。[10:29:44]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继续进行答辩。[ 被告]:我堵住原告的出口属实,我堵的原因是原告不在此居住了。另外原告院内排水走我的西房的西北房角。对我的房影响很大。所以我给堵上了。原告父亲的院子是原告的哥哥卖给我的。在我西房西侧,一直由我使用。未建房屋。[ 审判员]:你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意见?现在具体谈一下?[ 被告]:我可以给原告留出口,但要等原告搬回住。另外我西边院的北墙要向北至少挪一米,因为原告宅院多占地了。我留出口从西院的北墙的西边留,因为如果原告还从原来的出口走,就会从我西边的院里经过,我打算把西房拆了把西院利用起来,建一个北房。另外原告如果还从原来的出口走,从该处排水,我现在的西房的房角下雨也会被淹。所以我不同意原告从该出走。原告房屋损失与我无关,不同意赔偿。[10:30:59]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双方当事人举证?[ 原告]:(提交分家单,系原被告上辈人的分家单,该分家单注有被告西房后留有五尺半的走道)。我提交该证据的意思是证明有我的走道。[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这个院子现在已有我使用,我不同意在该处给原告留走道。[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交?[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审判员]: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是否还有需要进行陈述的内容?[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0:31:43]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辩论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时对各自所持主张的理由进行陈述,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分家单已写明了我的走道,被告应当恢复我的走道。[ 被告]:我西边的宅院现在由我使用,我不让原告从该院穿行。如果给原告留走道,也是从该院西边留,可以留五尺半,不过该院北院墙必须向北挪。[10:33:49]
-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原、被告方向法庭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起诉意见。[ 被告]:坚持我上述意见。[10:34:04]
- [审判长]: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判决之前,当事人可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上,通过法庭主持调解,现在本院征求原告方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不同意调解。[ 被告]:也不同意。[10:36:15]
- [审判员]:经过庭审调查,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西方西侧的宅基使用权及原告出行问题。被告西侧宅院的使用权现双方存在争议,该使用权的确定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即法院无权确定宅基地的使用权,该权利由政府部门行使,如双方有争议,可经政府部门进行使用权确定。原告走道及排水问题,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应由本院解决。因被告将原告原出行走道堵死,使原告无法进出自己宅院,流水不能排出,原告要求被告留出走道及排水要求本院应予支持。现被告西屋西边的宅院暂由被告使用,原告由该宅院北院墙东侧出口向该院西南处出行,必将穿行该院,一方面会是双方产生纠纷,另一方面排水时对会被告的西房屋产生影响。[10:49:24]
- [审判员]:考虑现实状况,本院认为,原告从该北院墙西侧出口向西南出行更具合理性。故原告过去的出行路线本院应作必要的调整。另原告的房屋损坏赔偿要求,因本案解决的是相邻关系纠纷,对于财产损坏赔偿原告可另起诉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现使用的西房西侧宅院的北墙西侧拆除五尺五公分出口,向南留出五尺五公分的走道并将其堵在该宅院的西南角的柴禾等物清除。原告从该道出行及排水,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三元由原告承担三百五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承担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10:49:46]
- [原告]:有意见,我要求按分家单由被告将原走道给我留出来。是否上诉再考虑。[ 被告]:有意见,如果我给他留走道,他北边多占的地应该给我让出来。是否上诉再考虑。[10:58:5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如果上诉从明日算起十五日内可以提起上诉。逾期按宣读结果执行。(交代上诉应履行的手续略)。[ 审判员]:本院将于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可将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告知书记员。原告孔庆瑜诉被告被告孔庆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击法槌)[10:59:32]
- [主持人]:庭审结束后,房山法院长沟法庭独任审判员连春祥就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等相关问题向旁听村民进行普法讲座。[11:10:31]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隗苇、庭审记录李跃枫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1:11:32]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