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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14时,北京法院网直播大兴法院召开“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法官论坛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大兴法院研究室刘东民。根据上级开展“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的要求和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部署,大兴法院今天举行“老、中、青三代法官论坛”,我们在此进行网络直播,请大家予以关注。参加本次论坛的除了我院老、中、青三代法官代表以外,还有本院领导和干警代表。[13:59:06]
- [主持人]:论坛发言即将开始,首先由离退休老法官代表郝增义、白春久、关淑文发言。郝增义同志为我院原副院长,白春久同志为我院原监察室主任,关淑文同志为我院原立案庭庭长。[14:00:41]
- 郝增义:非常高兴有机会参加这次活动,下面谈谈我个人办案中的体会。第一,办案中的立足点、基本点是吃透所办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要讲真才实学,理论联系实践。所有的法律都在不断地变化,我们要认真学习,拿出自己的主见。第二,要知识丰富,我们的法律本身是一个大的哲学,要吃透,就案办案是不行的,办案要办好就要多学东西。案件现在很多,案多人少,我们要巧干,要提高自身素质,知识断层不行的。第三,关于关系案问题,一定要坚守原则和底线,搞清案件事实,严格依据法律。谢谢大家。 [14:31:16]
- 关淑文:现在法院年轻队伍越来越强大,我作为法院的老法官非常的骄傲。我同意郝院长上面的讲话。作为一个老法官,我的体会第一就是,法官首先要树立立党为公,执法公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执法公正是法院的灵魂,是法官的灵魂,法院就是公正的象征。要公正审理案件,业务上要娴熟掌握知识,案子不论输了还是嬴了,都要让群众信服。每一名当事人要当亲人对待,要和蔼对待当事人,民事是调解,刑事要让被告人认罪伏法,为人民服务要贯穿整个工作过程。第二,当好法官首先要做一个好人。人格差法官肯定也当不好,具体到我们这里,对人和国家要有爱心,对事业要也有爱心,热爱本职工作,奉献自己的一切努力工作,目的就是把法院的工作提高上去。工作要让百姓信服,要让老百姓检验我们的工作。给别人解决问题要先解决好自己的思想,要求我们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知识面。审判是我们的工作,我们要做好,为维护法官的威望共同努力。谢谢大家。 [14:52:47]
- 白春久:我主要谈法院廉政建设问题。从我在的时候,廉政规章制度很多,为什么制订这些制度,就是要维护审判公正,树立法院良好形象。廉政问题做不好,案件就处理不好,就不配法官称号。现在社会风气不好,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廉政方面不能放松,要时刻提醒自己,一分钱都不能接当事人的,对此我们要千万注意。要以那些被查处的法院工作人员为戒,坚守公正底线,做到两袖清风,廉洁为民。 [14:59:53]
- [主持人]:下面是中年法官代表发言。[15:00:36]
- 任宝忠:从事审判工作近三十年,我也应该算得上是名老法官,但社会生活时刻变化,法律制度演进变革,我们所面对的审判工作也每每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已经全面显现,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我们的审判工作面临极大的挑战,任务重、难度大,如何更高质量地完成审判工作,我的理解是要从工作中强素质, 以高素质保质量,作学习型“新法官”。一是把握形势、提高认识,以学习提高政治素质。要正确认识商事审判在新形势下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责任。在经济困难面前,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在新旧矛盾的交织下,维稳工作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更及时更有效地化解经济纠纷,社会矛盾才会及时得到缓解。我们要充分发挥对社会矛盾的调节作用,高度重视涉及民生、社会和谐的群体性案件的审理,确保国家各项宏观政策的顺利实施。二是重视理论、加强调研、以学习提高理论素质。由于个人学力有限,一直以来重审判、轻调研,我处理新类型的案件和复杂情况的能力还有欠缺。尤其是近几年审判队伍中增加了越来越多的高学历人才,在增强法院审判能力的同时,也提醒了我们这些老法官除了注重实践能力,也要不断更新我们的法学知识库,应对商事审判中层出不穷的公司、保险、票据纠纷中出现的复杂问题,在做好日常审判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学习积累,总结类型化案件规律性经验,以对今后的工作作出前瞻性的指导。三是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以素质保证审判质量。调解工作做得好坏,自动履行率和调解效率已成为重要的衡量标准,因为调解协议得不到履行,或者久调不决,原告的权益将会受到双重的损害。商事审判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自动履行率,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调解工作归根结底是一门实践性科学,调解的质量和效率,不仅需要制度保障,更需要经验的积累和工作中的积极主动。 [15:04:38]
- 任宝忠:今年初我受理了四件串案,案由均是产品包装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互相起诉,由于产品包装的货款、质量及模板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寸步不让,首次开庭案情呈现出非常复杂的状况。为此,我特意到原告即承揽方所在地天津对案情进行调查,终于了解到案件之所以出现几个复杂的争议点,从根本上是由于被告方一时经营流动资金紧缺,未按时支付货款,态度又十分强硬,激怒了原告公司负责人,将被告诉至法院,其诉讼行为又加剧了被告公司的不满,以加工物质量不合格为由将承揽方诉至法院,另据了解,双方合作多年,本来有着很好的信用基础,此次也是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矛盾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在整体把握了案件真实情况后,我向双方当事人开展了耐心的调解工作,为其计算增加的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从法律角度分析双方责任大小,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不仅审结了案件,也真正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 [15:06:24]
- 闫长海:我的发言题目是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及时实现当事人利益。“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相信大家都听过这句谚语,作为一名在法院工作二十多年,干执行工作近二十年的老法官,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历,与大家共同探讨如何提高执行效率,使司法为民的宗旨真正落到实处。一是思想上要认识提高执行效率必要性。提高执行效率是尽快实现当事人利益的重要途径,在工作中要经常换位思考,急当时人之所急,明白提高执行效率是老百姓的需求。此外,若审判结果因为一方当事人迟迟不主动履行,那判决书就成了一纸空文,所以提高执行效率也是维护法院权威和法律尊严的要求。若执行效率不高,势必会影响一方当事人利益,时间长了当事人会产生消极情绪,甚至做出不理性的行为,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相符的。二是工作中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措施是手段,尽快实现当事人利益才是目的。只有手段运用的正确,才能更好更快的达到目的。在执行中,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很多执行措施,比如查询、冻结、扣划账户存款,查封、拍卖、变卖财产,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罚款等。但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执行案件,并不需要运用完所有的措施。最重要的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搭配,灵活使用各种执行措施,以尽快达到目的,确保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积极主动联系当事人,依靠当事人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是与人打交道的活儿,工作中你必然会遇到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我们要充分利用双方当事人促进执行效率的提高。对于被执行人,要通过谈话对其进行说服教育,让其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违反法律的严重后果,使其认识到拒不执行的错误,从而主动的履行义务。在执行中,主动履行是最好结案方式了,既使申请人的利益及时得到了实现,又使被执行人认识到错误得到了教育。当然,被执行人不是那么容易做工作的,不然就不用到执行阶段了。所以,作为一名执行法官,必须要有耐心,一次谈话不行,就多来几次。对于真有困难的被执行人,也要考虑到他的难处,让其感到法律是公正的,从而积极主动地配合执行。对于申请人来说,联系他们就更重要了。执行工作的展开,离不开申请人,因为申请人对案件和被执行人是最了解的。通过与申请人联系并谈话,可以了解到案件执行的重点和难点在哪,从而对症下药。当然,大部分的执行线索也需要申请人来提供。此外,通过和申请人谈话、做工作,可以稳定其情绪,避免急躁心理,以免破坏执行工作的开展,也防止申请人因情绪过激,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对于提高执行效率都是很有帮助的。提高执行效率,是“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应有之义。作为执行法官,我们应该努力提高执行效率,真正实现当事人利益。 [15:11:09]
- 李宝才:我的发言题目是独辟蹊径,多方位执结积案。我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通过创新执行方法,适时促成执行和解,多方位执结积案152件;下面就如何实现执行工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同大家交流。一是穷追执行线索,适时促成和解执行难,难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的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人的财产难动”,我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不同的执行方案;针对不同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穷追执行线索,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感化当事人,适时促成执行和解,实现最佳的执行效果。李某故意伤害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一起历经17年的执行积案,申请执行人兰某残疾,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家境窘迫,兰某及妻子常年上访。我承办该案后,多次到被执行人原居住地、所在村委会、派出所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已与前妻离婚,2001年因心脏病突发死亡,两个婚生未成年孩子由李某的母亲抚养,一个非婚生子由孩子的母亲抚养。李某死亡时遗留下五间房,其中四间半房由李某非婚生子继承并已转卖多次,不能作为被执行财产;剩下半间房被两个婚生子继承,现已出租,是该案唯一可供执行的线索。经到当地派出所核实,确认李某的两个婚生子已成年且已参加工作。我找到李某的两个婚生子,告知后,给承租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承租人将每月租金交付给兰某。对此,兰某夫妇很满意。2009年3月,我获悉李某留下的房产面临拆迁,立即找到双方当事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李某的两个婚生子将剩余案款全部交付给兰某。二是巧施压,以更简单的方式解决问题。执行工作,是一项司法活动,要求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要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尊严。面对被执行人,我们不是将他执行垮、执行倒而是要把他执行活,让其更好的为社会做贡献。我们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穷尽一切执行线索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具体案件要充分分析,抓要点,巧施压,以更简单的方式解决问题。涉及北京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17件积案,该公司年产值近亿元,执行过程中,我多次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作,向其讲解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政策和执行法律的规定,要求其履行义务。在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我们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务室和部分机器设备,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案款,但距离清理积案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又多次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但被执行人就是不履行,于是我将其法定代表人拘留,并针对该法定代表人怀有拘留15天后即被释放的侥幸心理,我到拘留所提审,告知其不履行义务,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打消了侥幸心理,履行了全部义务,使17件积案得以全部执结。
谢谢大家。[15:13:39] - [主持人]:下面是青年法官代表发言。[15:14:43]
- [席世贤]:我的发言题目是做好判后释疑,保障当事人打一个明白的官司。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既为法院自身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又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增强立足审判工作为科学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自身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把以人为本确立为法院各项工作的最终目的,进一步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就要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胜败皆服,是每一位法官在职业生涯中孜孜以求的目标,但是,实际的情况往往总是一方不服,甚至是胜败皆不服,当事人因此而上诉甚至是上访也较为常见和正常,也给我们本来就已经足够繁重的工作压力又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如何让当事人打一个明白的官司,减少上诉、上访带来的人力、物力消耗,我认为,判后释疑很重要。2008年3月,我办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鲍某是出租车司机,与被告高某因承包地问题于2007年6月发生争议,争吵中高某朝鲍某右胸处打了一拳,造成鲍某身体受伤,并因此造成租车停运。为索取损害赔偿,鲍某将高某告上法庭,要求高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出租车承包损失等共计2900多元。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原被告法律知识有限,我耐心地对原被告进行了必要的诉讼指导,庭审顺利进行后,依法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鲍某2000元。宣判后,原告鲍某认为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太低,难以接受,一度情绪激动,我及书记员遂耐心细致地进行了判后答疑,拿出法律条文逐项对照,鲍某依然心存疑虑。2008年7月,在结案3个月后,原告鲍某将一面锦旗“秉公执法,服务百姓”送到庞各庄法庭,表示完全理解和尊重法院的判决。本案的处理,使我意识到了判后释疑的重要性。现在在每一个案件宣判后,我都会安排时间给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释疑工作,给双方讲明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法律之外需要统筹考虑的案件实际情况、判决对其影响、后续的执行问题等等,此举受到了良好的效果,在解惑释疑后,绝大部分当事人表示理解法院的判决,息诉罢访。[15:16:30]
- 李彬:我的发言题目是注重方式技巧,促进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阶段和步骤。在庭前调解阶段,当事人因未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阶段,情绪对立可能并不严重,矛盾可能尚未激化,这时通过审判人员较好的沟通、引导,容易促使当事人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主动和解,妥善化解纠纷。这就要求审判人员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熟悉案情,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意图、目的,考虑好庭前调解的方式、技巧,逐步开展调解工作。自我从事审判工作以来,审结的近百件案件中,调撤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绝大部分案件都未经开庭审理。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我发现要想成功达成庭前调解,应当全面了解案情,注重方式技巧,否则很难取得良好效果。
首先要全面了解,善于倾听。在接手新的案件时,我都会先翻看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了解基本案情,必要时电话联系原告以进一步了解情况。在能联系到被告的情况下,尽量电话通知被告到法庭领取起诉状和开庭传票以了解被告的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尽量促成庭前调解。在与双方当事人联系的过程中,要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尽量不要打断对方的谈话,消除其拘谨不安及可能的对立情绪。在倾听的过程中,尽量把握到底发生了什么,对方有何种感受和情绪,有什么具体的诉辩意见,以便于开展调解工作。
其次要察言观色,发现问题。庭前调解的工作人员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对方的言语表情,通过观察、倾听,发现困扰当事人的问题所在。当事人一个细微的动作或者一句无心的话语都可能成为调解工作的突破口。比如在我审理的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为堂兄弟,被告在将房屋交付前,移走了房间内的水磨石地砖,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水磨石地砖并赔偿损失一万五千元,而被告称地砖给谁都可以,就是不能给原告。显然,双方的矛盾并不在双方的诉辩主张里,那么我们就应当找准双方矛盾焦点,并从亲情的角度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劝解。
最后要要切中要害,辨法析理。庭前调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妥善化解纷争。因此,在庭前调解过程中,要善于抓住争议的焦点,围绕主要矛盾,辨法析理。比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往往对车辆保险的性质理解有误,要求一并处理商业险或者认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自己也不能当赔偿。这是审判人员就要向当事人耐心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促使其对纠纷的处理结果进行合理预测,让当事人真正感到公正、明白、受到尊重,从根本上做到定纷止争。
如果我们在庭前调解中能够全面了解案情,注重方式技巧,就能真正做到“和为贵、调为方、解为本”,我们的庭前调解工作就会越来越顺畅,社会也就会越来越和谐。[15:18:00] - [赵玉东]: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今天我要谈的是法官的内心公正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司法科学的本质内容是公正,而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一系列保障机制的构建,而法官的观念、素质、态度对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说,只有所有的法官,不仅包括现任的法官,还包括将来要成为法官的人,都应当首先在自己心中建立一种追求公正的信念,司法公正才能真正实现。如何建立并长期保持法官的内心公正呢?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下面,我就结合自己在日常工作中的一些感想和大家交流。1、要避免偏听偏信。实践活动中,法官往往会受到知识背景、生活习惯、心情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公平的对待双方当事人。我们在开庭审理每个案件前都要先阅卷,由于简易程序被告很少开庭前递交答辩状,因此我们开庭前看到的基本就是原告的起诉书和证据等材料。如原告所写的起诉书叙事非常详尽,说理也很充分,对原告的印象就很深刻。这样,我们很容易听信原告的一面之辞,而对被告产生不公正的态度。如何避免这一点呢?我们身边的一些老审判员就做得很好,他们主动与书记员共同承担起传唤和庭前接待被告的任务,能及时了解被告的申辩意见,从而弥补对原被告的信息获取不对称的情况。2、务必克服情绪化,时刻保持理智。法官是人,其主观判断容易受到情绪的影响。我承办的案件交通事故纠纷较多,案件的当事人很多是外地人,文化水平低,沟通起来比较费劲。而且,他们在起诉时往往存在漫天要价且自己又说不出理由来的情况。我有时感觉有些反感。但经过多个案件的审理后我发现,其实这些人如此主张多是受到一些律师或其他代理的影响,其本人还是很朴实的。因此,我转变了自己的观念,并告诫自己在工作中努力克服情绪化。3、重视看得见的公正。程序公正是保证当事人打一个公正、便捷、受尊重官司的关键条件。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的条件相对简陋,对程序工作也往往比较忽视,很多当事人上访上告都是因为程序上没有处理好造成的。刚到法院做书记员时,我感觉审判工作很繁琐,开庭、写判决、再开庭、再写判决,对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体悟不深。但自从当上法官之后,特别是在一次鉴定过程中因法医当着原被告的面要单独找我了解情况而引起当事人不满后,我更是加深了工作程序的重视程度。因此,我告知自己要注重工作细节,严格按程序办事,尽力避免让当事人产生任何的合理怀疑。时刻保持一颗公正之心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需要做到的事情是方方面面,限于时间的关系我只能谈到以上几点,请大家共同思考和探讨,谢谢![15:21:42]
- [卢小传]:我的发言题目是如何保障当事人打―个公正、明白的官司。为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的官司,法院的最重要工作之一就是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实践说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收到三方面的诉讼效果:一是当事人可以获得权利受到保障的心理满足,进而转化为积极参加诉讼活动的动力,主动提供证据和发表意见,有利于法官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二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相互对立地举证、质证和辩论,有利于法官居中审判,兼听则明,公正裁判;三是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并与审判权力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既有利于审判权力的有效运行,又能够防止审判权力的滥用,保证诉讼活动正规公开的推进和合乎逻辑的作出裁判,使当事人不论胜诉或败诉都心中明了,能够促进息诉服判和裁判结果的及时执行。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忽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还大量存在。如在立案阶段忽视当事人起诉权、弱势群体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和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权,造成告状难;在审理阶段忽视当事人的举证权、陈述权、对裁判理由的知情权和在法定审限内获得裁判结果的权利,导致有些当事人官司难了,造成打官司难;在执行阶段,忽视当事人依生效裁判及时取得合法财产的权利,有的不积极主动执行,有的随意处置当事人财产,造成执行难,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有法官受旧的官本位司法观念、职权主义的思维习惯和审判模式的影响,也有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不明确的原因,还有对这方面的宣传和理论研究不够,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不懂、不会或者不敢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方面的原因。但法院和法官方面的原因是主要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工作必须从法院抓起,从法官抓起。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法院必须从诉讼各环节着手做好工作:一是以解决当事人告状难为重点,严格依法立案,加强立案指导,方便群众诉讼,保护当事人起诉权和弱势群体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二是以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为重点,保护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诉讼权利。三是以裁判充分说理和区别不同案件进行判前说理和判后释法为重点,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和理由的知情权。四是以严格审限管理为重点,大力提高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延期案件,杜绝刑事超期羁押案件,保障当事人在法定审限内获得裁判结果的权利。五是以加强对保全、执行、评估、拍卖、破产清算和附带民事赔偿等诉讼财产管理为重点,抓好财产流转和处置的依法处理和准确记载,探讨多种执行方式,及时执行生效裁判,保障当事人对诉讼财产的合法权利。六是以及时受理、审查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为重点,严格程序和审限,坚持有错必纠,裁判正确也要做好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15:24:23]
- [王艳超]:我的发言题目是履行公正审判职责,树立良好法官形象。“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这是法院队伍建设的奋斗目标,也是时代对法官职业的要求,它代表了在群众心中理想的法官形象。我们的队伍中,有宋鱼水这样一大批法官,把理想中形象具体、充实、生动化。面对形势的挑战,我院提出了形象建设年的教育活动,这对全院干警展示新作风,塑造新形象,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都是很及时、重要。我认为形象建设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工程,它宏观到国家的法律法令,党中央的政策措施,微观到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在我看来,全面提升人民法院新形象,很关键的一点是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履行完成好这项使命、履行好此项职责,法官在群众心中才能有好形象,法院在群众心中才有正确的地位,司法在群众心中才能有权威性。在我的实际工作中,有个案件让我很受触动,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在从事生产劳动时,因违反操作规程施工,导致带领的工人死亡,多人受伤。 在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强调:“我不是故意的,我积极抢救他们。”审理中,我发现,案件是高压电触电事故引发的,除一名工人死亡外,被告人和其他几名工人都受了伤,从工人的证言中可知,李某的伤是他上前抢救工友时造成的,如果没有李某的及时救助,这几名工人也可能死亡。后李某赔偿了死者家属和几名受伤工人经济损失。可以说,李某很有悔罪表现。在判决里,我把这些起诉书中未涉及的酌定量刑情节也写入了。李某在拿到判决书后,异常激动,他说,案发这么久,这是第一次看到给他的法律文书里提到他抢救工友的情节,他愿意为自己的过失承担法律责任,但也希望法律能对他冒死抢救他人的行为给予肯定,认可他是个有良心的人。李某让他的家人送来锦旗,表达他的感激。之所以说这个案件让我颇有触动是因为当我在处理时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在刑法意义上可能并不是太关键的情节,对当事人来说多么重要。也许是办理的案件多了,有时感觉只要找法律上的关键点就可以了,很多细节都不放在心上,但可能就是我们不以为然的细节,在当事人的角度看却显得意义重大。如果我们抱着草草了事的心态,忽视掉这些,处理的结果可能是合法,但对他们来说意义就打了折扣。打了折扣的审判,怎么能说是公平公正的审判,怎么能很好的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一个总让案件价值打折的法官,在群众心中又怎能有好的形象?!建设法官良好的形象,需要我们做的工作还有很多,但我认为,这些工作的核心就是法官履行好审判职责,将公正的审判带给来法院寻求公正的群众。[15:29:27]
- [刘瑾]:我的发言题目是倾听民声民意,深化司法为民。2000年我开始从事法院工作,十年来,着力于保障当事人打―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确保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一直是我最直接的工作目标,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者提出的终极要求。作为青年法官,在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不理解、不配合甚至产生冲突乃至涉诉信访时,我们不仅会心绪不宁、发无名之火,更会满腹委屈、垂头丧气。我想这种对立的局面是所有法官所不愿见到、也想竭力避免的,因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的冲突,对法官的业绩、对法院的形象都是有害而无益的,同时也会影响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这就需要我们青年法官面对上述情况要冷静思考,积极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认真倾听民意民声,耐心做好判后答疑,深化司法为民举措。下面我结合一起案件谈谈自己的深刻体会。原告韩某夫妇均系年过七旬的老一辈科学家,做事非常严谨。2005年他们与被告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精装修住宅。但是当他们前去验房时,却发现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此他们迟迟没有办理入住手续。一年多后他们诉至我院,要求判令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更换户门,安装次卫淋浴花洒、各居室窗帘杆和窗帘盒。庭审及举证期限内,两位老人只提供了购房合同作为证据,最终法院因原告未按照法庭要求提供开发商违约的有效证据,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宣判当天,已近古稀之年的两位原告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我耐心向他们宣讲法律依据,力求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但老人坚定的说“我用人格担保起诉书写的都是事实,但我们不会上诉”,这一句使我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份判决书的分量!几天后,我意外的收到一封原告夫妇寄来的长信,纯朴的话语流露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裁判结果寄予的深切希望,信中的话语令我深深感悟到判决书虽短,却是字值千金,它代表的不仅是法律的威严,更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丝毫没有犹豫,当时正在加班的我第一时间与他们取得联系,直到晚上8点,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电话沟通终于消除了我们之间的芥蒂。虽然该案已经审结,但为了彻底化解矛盾,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我决定和这对老科学家共同勘验现场。第二天,在当事人邀请的公证处的共同参与下,我们走进了原告购买的公寓,次卫安装了淋浴花洒,居室内的窗帘杆和窗帘盒也已落满灰尘。公证处拍照时,老人们哑口无言。对此我没有简单的一走了之。特有的职业敏感使我觉察到这其中开发商肯定做了文章,借机我开始做被告的工作。通过不懈努力终于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并达成协议由开发商免除原告两年物业费,及时协助办理入住手续。此时两位老人感动不已,他们认识到法院审判注重证据和客观事实,在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据的前提下法官是不能凭借主观臆断做出裁判的,最终这对老科学家对自己的误解和过激行为表示歉意!同时为解决此事特意从美国赶回中国的一对儿女也对法院庭审后所做的大量工作深表感激和谢意!作为一名扎根在基层的青年法官,我深感体会到单纯的追求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往往会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很可能失信于民。我们必须俯下身去,体察民情、体恤民意,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换位思考,不断加强沟通,深化司法为民,积极寻求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解决机制,及时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力避免“案结事未了”情况的发生,努力减少涉诉信访总量,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着力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这是每一名法官的职责所在,更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15:34:00]
- [杨潇]:我的发言题目是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法院绝大部分案件在基层,而派出法庭作为审判工作的桥头堡,植根基层、面向农村,处在维护社会和谐的最前沿、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对于法院的看法主要来自他们所直接接触的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官。一个案件处理得是否公正,办案人员作风如何,可能就使当事人形成了对人民法院认识的全部。因为大部分群众一辈子可能就打一次官司,这一个官司很可能会影响他的一生。因而让老百姓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官司应成为塑造法院形象,提升法院权威的核心内容。那么如何才能让普通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呢?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派出法庭法官应将着力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法律适用与照顾民俗之间找到平衡点。我区的基层法庭辖区绝大部分都是农村,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农民对法官有什么要求?基层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如何顺应民意,并依法而治?这都涉及到基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何在法律与民俗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使法律与农民的需要和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使不适合农村的法律得到合法的“变通”,通过法官的操作使统一适用的法律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使法律、民俗在解决纠纷的功能上达到统一融和。二、既要正确适用法律,又要做到合情合理。所谓“情理”,首先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即“人情”,其次,“情理”是依据民间的习惯和礼俗所认定的“是”与“非”,即广大农民所认定的“道理”。它与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法理”完全不同,用它作为衡量案件是非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此,对于当事人要求合法但不合情理,或者合情理但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形,应尽力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找到契合点。如何找到这个契合点,关键在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适用法律与情理之间的沟通策略,简单地说就是要使适用法律作出的裁判理由和结果合情合理。这其中包括使过程合情合理、使理由合情合理、使结果合情合理等,最终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三、加强修养,掌握技巧,让调解成为构建和谐农村的有力武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大量突现,社会对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需求比审判本身更甚。因此在基层人民法庭,调解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基层法官应努力掌握调解艺术,使诉讼调解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武器。[15:38:44]
- [赵芳芳]:我的发言题目是培养积极心态,做好审判工作。法官的心态如何,将会决定其对工作的态度以及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从而对司法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每一名法官都或多或少、或长或短地存在烦躁、抱怨等不良情绪的时刻。如果不能够及时调控这种负面情绪,久而久之会失去对工作的激情和热爱。积极的法官心态将有助于法官养成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的职业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社会良知,理智果断、审慎严谨的品格修养。消极的心态有可能滋生司法腐败,产生司法不公,降低司法效率,影响司法形象。下面,我对法官应当具备职业心态谈一些自己的见解。一、平等宽容的心态。法官每天都要面对贫富、地位、年龄、文化背景等各不相同的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每天都要认真、仔细聆听当事人嘻笑怒骂、形态各异的述说,保持平等与宽容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当事人中有品行好的人,也有品质差的人;有善良的人,也有心术不正的人;有明晓事理的人,也有胡搅蛮缠的人。这就需要法官养成宽广包容的胸怀,不要因为困难和压力改变心性,特别要理性看待案件数量增加、处理矛盾纠纷难度增大的压力,学会在忍耐和包容中缓解心理压力。很多时候,我们感到痛苦与失望,不是因为工作任务的繁重,而是遭人误解,辛苦的付出换来的却是无休止的投诉。对此,法官要有一种豁达的气度和胸襟,对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急切心理与权力行使的急躁心态予以理解和谅解,并且用自己的率直和磊落去坦然面对这一切。二、精益求精的心态。在社会公众看来,法官应当是学识丰富、品格高尚的完人和贤人,对于法官工作中出现的疏漏,在心理上很难接受,而媒体也会将之无限放大。其实法官也是普通人,但是由于被置于一个不普通的位置,便不能以普通人的标准去要求自己,而是要去追求完美的境界,对每一起案件都深思熟虑,对每一篇裁判文书都精雕细琢。要时刻想到一个事实判断的失误或一点蛛丝马迹细节的忽略,都可能造成错案,影响当事人的一生,所以要坚决杜绝得过且过的心态。因此,法官要追求精益求精,不仅要掌握法律知识与审判经验,还应当具有广博的社会实践经验和处事技巧,作为青年法官,更应严格要求自己,养成精益求精的心态。三、积极乐观的心态。当我们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社会上仍有人不理解,少数当事人也有不满意的时候,很容易产生埋怨情绪,认为自己是在针尖锋芒上过日子,责任大,压力大,费力不讨好,心情因此而变得格外沉重。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我们对社会发展阶段要有正确认识,才能理解当事人的做法和想法。法官能够正确地认识到所处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就能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做法和想法,也就能够保持积极的心态以正确的方法和手段来化解各种矛盾。[15:41:48]
- [解文静]:我的发言题目是我们共有一份神圣的孤独。今天,我不谈案例,不谈法理,只想谈谈这两年审判工作的一点感受。法槌起落、案卷翻飞,一次次的铁案封尘,没有喝彩,没有鲜花,也没有掌声,这就是法官,一个神圣而庄严的职业。正如一位哲人说的“蜜蜂只在黑暗中工作,思想只在缄默中孕育,美德也只在幽居中产生。”法官,也必须在寂寞中才能品尝公正之酒的甜美醇香。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运用法律定纷止争的审判工作,常常被认为是社会公平和法律正义的最集中体现,被赋予了无上的神圣色彩。法官作为法律的“守门人”更是被寄予了极高的期待。有学者认为,法官掌握的是应由“上帝”享有的审定是非的权柄,故他们也应要有接近上帝的公正品质,要求法官“欲为神之事,先修神之格”。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承载着人们公平正义的信仰。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要求秉持正义之剑的法官们,要保持中立和客观就必须要有“不食人间烟火”超脱境界。 诚然,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我们,这点很难很难,也许,曾经的校友开着宝马或是奔驰,而我们,还为不知何时还完的房贷而惦记着每个月的那点工资。但是,我们选择了这条路,是我们自己选择的这条路,那么,我们至少让自己在法官之路中走得坦荡,走得心安。记得作家毕淑敏在某大学的演讲中被问到一个问题,“人生的意义是什么?”她的回答博得了全体学生最热烈的掌声,她的回答是,“人生毫无意义。”接下来,她说,人生没有意义,就需要我们为他设定一个意义,然后为了这个我们认定的目标而努力。同样,在我们的法官之路上,我们职业的意义究竟在哪里?我们是政权手中的工具吗?我们是公正天平的守护者吗?我们是坚持自己的法律信仰,为了能帮助的一个个小小个体伸张正义,还是在物欲的洪流中迷失自己?黑客帝国中有一句哲理,“你有选择的权利。”没错,既然我们选择了,就不要抱怨工资的高低,我们必须要自我相信,我们得到的,比我们舍弃的要多得多。不能改变这个世界,我们起码能坚持那个小小的自己。在这一点上,我发自内心的佩服我们庭的王艳超法官,可能一名合格的法官,最不能缺少的,就是坚持原则的高贵品质。作为一名刚刚走上审判岗位不久的青年法官,我清醒地知道,司法的主角是法官,司法公正的关键是法官,而法官客观公正的品格则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要求法官必须严格自律,做一个深居简出的“孤独寂寞人”。 我深知世事繁杂,沧海桑田,但我将以法律作为终生信仰,视法律为神圣母亲,奉于灵魂深处时时敬仰,以正确领会、解释、执行法律为最高目标。探求公正与正义这一法律精髓。 既然选择了远方,就只能风雨兼程。这就是一个法官的追求。[15:46:25]
- [刘虎成]:我的发言题目是调解平纷争,干戈化玉帛。这起纠纷曾经轰动一时,因为讨要不到工资,上百个农民工将被告的总公司围得水泄不通,公司内部也乱作一团,局面极度紧张,冲突一触即发。经报警后,警方迅速控制了场面,局势虽然暂时缓和了,但是,矛盾并未得到彻底的解决。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审监庭的承办法官立即调来了相关卷宗,认真审查,组织全体干警组成合议庭进行研究。根据卷宗所载情况:2005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某小学教学楼、实验楼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及施工补充协议。合同履行后被告进场施工,在尚未完成地下结构工程时因天气原因暂停施工,之后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过程中,被告的部分员工即向政府部门上访告状,两次聚众围堵总公司的大门,干扰了该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合同,采取的过激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被告则答辩称:施工过程中,是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又不能按时提供材料和设备,导致被告多次窝工。自暂时停工后,原告一直不提供原材料,也不告知具体复工日期。虽经被告多次催问,但原告一直拖延,致使被告停工至今,造成窝工损失达二十多万元,被告不得不将工人遣散回家,支付交通费、生活费、误工费等三万多元。原告不能开工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一直未能取得该项工程的开工许可证。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其所拖欠的劳务费并赔偿损失。“群众利益无小事”,查阅卷宗后,承办法官清醒的认识到:这起劳务纠纷关涉上百个民工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可能会激化矛盾,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考虑到,双方之前曾经有过的良好的合作基础,有调解的可能性,且是本案的最佳解决途径。但是案情的进展一波三折,并非想象中的一帆风顺。开庭时,被告方义愤填膺、极其激动,认为原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原告方则不以为然,对被告的主张不屑一顾。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剑拔弩张,争得面红耳赤。当事人各执己见,不肯让步,争辩一度进入白热化,尤其是对工程的劳务量,双方分歧很大,原告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并要求重新进行鉴定。但是,承办法官根据庭审进度逐步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充分的利用庭审的程序和高超的庭审能力驾驭庭审。休庭的间隙,承办法官分别听取双方的意见,耐心地询问双方的真实想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依据法律规定对双方的心理预期进行具体分析和引导。经过一次次热心的沟通,一次次认真的协调,还有一次次细致入微的辩法析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握手言和。被告方的农民工代表拿到工钱时,眼里满含着泪水,心中的感激溢于言表,“是法官不厌其烦的辛勤工作帮助我们拿到了劳务费,咱们的法院是可以信赖的,咱们的法官是可以放心的。”[15:49:30]
- [王娜]:我的发言题目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公正审判。“裁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句话在学校的教科书上经常出现。在学校时,我总认为这是类似于口号似的一句话。但在法院工作几年后,才日益深刻地体会到这句话的意义。法律审判是事后裁判,法官并未参入到客观发生的事实当中,如何通过审查证据,归纳法律事实,使之最大程度接近客观事实,是公正断案的基础。在审判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且操作并不规范,使得事实模糊不清,如何查清事实成为断案的关键。要想查清事实,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并加以认定至关重要。2006年至2008年期间,我审理的案件中大部分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类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必须严格细致地审查证据,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将直接决定裁判的结果。我曾审理过一件王某诉某家具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王某主张其从2002年起在某家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双方发生争议后,王某申诉至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双方在3月至2007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大兴仲裁委以王某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申诉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表面看来,王某既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亦无法提供工牌、工作证等关键证据,王某的主张似乎很难得到支持。但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提供了2003年11月至2006年12月盖有家具公司合同章的4份家具买卖合同,在这4份合同上有王某作为经办人的签字,家具公司虽主张曾丢失部分家具买卖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同时,王某还提交了一本2005年度的荣誉证书,该荣誉证书上该有家具公司的公章,但荣誉证书上的人名将王某姓名中的“智”写做了“志”,家具公司主张该证书中的人不是王某。我通过审查上述证据认为,第一,王某与家具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家具买卖合同能证明其作为家具公司代理人销售家具的事实。第二,虽王某持有的荣誉证书上的名字与其名字存在一字之差,但王某持有该证书原件,且家具公司无法解释该证书的持有人应该是谁。综合分析后,我认定王某与家具公司于2003年1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运用这一原则,我们就能客观公正地判决大部分案件。但在某些案件中,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或者客观情况的限制,致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需要法官进行相应调查。2007年4月,80高龄的白某一纸诉状将某建材公司诉至法院。白某与某建材公司签署了菜棚出租协议,承租该公司的2个蔬菜大棚和30亩土地,同时按当时市场批发价格向该公司提供蔬菜。合同终止后,白某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蔬菜款。开庭过程中,白某情绪很激动,但其仅能提供接收人为个人的送菜单,建材公司坚决否认送菜单上的签字人系其公司员工。如果根据证据归责,很显然,白某的证据不充分,其很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是查明事实后再下结论,还是根据证据归责直接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呢?经验告诉我,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于是,我来到白某所在的村里,到村委会及田间地头了解情况,终于发现曾有村民也向建材公司提供过蔬菜,建材公司也向村民支付过蔬菜款,经手人正是白某提交的送菜单上的签字人。最终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我判决支持了白某的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建材公司也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查明事实是公正审判的基础。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严格细致地审查证据,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查明事实,真正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做出审判。[15:54:11]
- [刘杨]:我的发言题目是以人为本,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受尊重的官司。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已成为衡量法院和法官的工作是否做到位的基本准则,今天,我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让当事人打一个受尊重的官司谈一些体会。在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常常更加受人关注,形象公正也常常超越实体公正的价值,给当事人以尊重,当事人才会以对等的甚至更多的尊重回馈法律、相信法律。尊重每一个案件,就是对当事人最大的尊重。民事审判工作日常接触到的案件种类很多,从标的额几百万到标的额几百元的案件在一样的卷宗封皮中保存,当事人希望得到公正裁决的心情也是同样的。几百元的劳务合同纠纷、几千元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应因为标的额小,就能够被稀里糊涂的一笔带过。人身损害赔偿、劳务、借贷及婚姻家庭纠纷,这些案件的共性是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较为明确,但又都有其个性,反应了基层群众日常生活中频繁产生的琐碎的矛盾。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最基本的和谐便无从谈起。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我始终秉承的理念,就是每一个案件都是特别的,有难易之分,却绝无大小之别。给当事人以尊重,要从工作细节抓起,恪守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一份明晰、流畅的裁判文书、一次程序严谨的庭审过程、甚至一句耐心的解释,就能让当事人感到被尊重。作为法官,更需注重自己的言谈举止,时刻保持良好仪表,对待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因当事人受教育程度不高,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而产生排斥或轻视的心理,或者因当事人对法院有误解,对自己有微词,就横眉冷对,甚至故意刁难。清正廉洁、不谋求私利、秉公办案、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不仅是对法律负责的单纯的办事机构,更是对当事人负责的、客观、公正、温暖的化身,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进而使其相信法律,折服于司法的权威。给当事人以尊重,体现在审判活动中,就是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我们现实当中的某些做法,可能就与以人为本的宗旨有所背离。比如我们经常能听到或者自己也不止一次使用过的庭审语言,“原告你不要提问,你就直接跟法官说你想说什么”“重复的意见就不要再说了!”“你别说了,你说不清楚,还是我问你答吧。”“当事人不要说了,庭后可以提交书面辩论意见!”等等,不一而足。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可能本已是惴惴不安,法官的一声喝斥,更让当事人手足无措。反过来,如果法官能够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细微之处略加注意,就能使审判工作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彰显人性司法魅力。比如,对当事人能够以“您”相称,多用“请”字,接过当事人呈递的诉讼材料时附上一句“谢谢”,在不得不打断当事人的时候说一句“对不起,打断您一下”,或许就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尊重。法治进程任重而道远,作为青年法官,我们应该做的,就是让自己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够经得起考验,用我们平凡的工作,维护法律尊严,让当事人看到法治的光辉。[15:58:38]
- [许培阳]:我的发言题目是执行程序中法官释明权的运运用。我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法官释明的合理运用谈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执行程序中法官释明的含义。执行程序中法官释明权是指法官在执行中向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促使案件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从而使生效裁判文书得以履行的权限。释明的过程其实是法官与当事人相互间沟通的过程,积极、适当的释明有助于增强执行的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二、执行程序中正确行使释明权的意义。一是维护执行公正形象。通过法官释明,可以避免“重执行结果、轻执行过程”的现象,使执行法官在执行中维护执行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结果的公正性。二是提高执行效率。通过释明,可以合理安排执行进程、加快办案节奏,消除信息转递上的不顺畅,在时间上缩短执行期限。三、执行程序中法官释明的内容。一是执行受理时对申请人的释明。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十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若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经审查后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也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执行的风险: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的财产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权利就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强制执行也不能实现申请人得到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二是执行中对申请人的阐明。首先应当告知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是其法定的义务,发挥申请人的积极性和客观能动性,为法官提供更多的执行信息。其次,应将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有关方面的情况向当事人释明,特别是执行中发现执行文书有错误的,需暂缓执行或等待审查处理的,更应当予以释明,以免产生误解。三是执行中对被申请执行人的释明。应告知其必须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以便人民法院了解其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告知执行权是一种强制权,拒不履行的行为必将招致法律制裁。释明权的行使方式。四、执行程序中法官释明的主要特点。一是执行程序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主体只限于执行法官,其他任何人对执行当事人的启发均不可以称之为释明。二是执行法官释明的对象不限于当事人,涉及到申请人、被执行人和案件相关人,甚至包括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以及其他与案件执行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三是从释明的效力来看,对于被执行人(包括协助执行人等),执行法官的释明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和强制性,一般是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申请人而言,释明权更多的是法官的义务而非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认为对自己有帮助,可以听取、接受;也有权放弃此项权利,但有可能因此而承担不利后果。[16:04:47]
- [齐伟龙]:我的发言题目是正确行使释明权,努力追求实质公平。一、诉讼中正确行使释明权的必要性。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的机会,是保障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一个重要前提。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中,由于案件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参差不齐,经济能力也不同,不同的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别较大,在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也往往实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果法官不行使释明权而放任诉讼的进行,那诉讼力量和辩论能力较弱的一方当事人必然处于劣势,那么诉讼所追求的发现案件真实和实现正义的目标就显然难以实现,这也有违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故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适时地履行好相关的释明职责,以弥补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不足,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诉讼过程中的法官的释明权,能够保证诉讼的各方在平等的平台上进行诉讼,可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均衡双方的诉讼力量对比,从而有利于促进程序公正。通过行使释明权,当事人的主张、请求得到了明确的表述,也启发、提醒当事人充分提供了相关证据,陈述了事实理由,缩短了诉讼周期,增加最后裁判的可接受性,当事人对诉讼过程及其相关内容都清楚明白了,从而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此外,充分的释明还有助于当事人及早达成诉讼和解。二、掌握适当的尺度,正确行使释明权。首先,要认识到释明权是法官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法官的一项义务。故审判人员应强化释明意识,增强释明工作的主动性。法官行使释明权,应当坚持中立原则、公开原则、必要和适度原则,既不陷入职权主义,又有效弥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缺陷,把握好行使的“度”。第二,释明权的运用应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尤其应加强庭前的释明工作。虽然法院在立案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须知,但在实践中有多数当事人不会仔细阅读这些文书,特别是对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村当事人,他们不懂也不会如何举证,往往造成他们不能按期举证,从而导致败诉的后果。故法官应本着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耐心细致的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期限、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这样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实质平等对抗,防止证据突袭,充分保护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加快诉讼进程从而提高诉讼效益。释明的内容应包括对当事人主体不适当的释明、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释明、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释明以及裁判文书法律适用的释明等内容。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减少当事人之间攻击防御能力的差距,依法引导当事人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努力从实质上彻底化解矛盾。[16:07:09]
- [刘雄智]:我的发言题目是对待那些平凡案件。如今,我已经独立承办近30件行政案件。就其这些案件自身而言,他们都是一个个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案件。既无身份特殊的当事人、巨额的财产标的、离奇的情节或轰动的社会效应,亦未形成新类型的案件或新纳入保护范围的权利。原告们的诉讼纯粹出于自身利害而不带任何公益色彩,法院也未突破性地引入某一原则判案。对待这些平凡的案件,我并没有丝毫怠慢,因为我始终记得一位法官说过的一句话:对于你来说是平凡的案件,但对于老百姓来说这场官司可能一辈子就一次,这一次官司往往会影响他们一生的生活。所以,我想平凡地和当事人交谈,平凡地与当事人沟通,平凡地与当事人解释,解开当事人之间的那个疙瘩。前不久,我审理了一件李某诉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行政案件,本案经过了两次开庭,在第二开庭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欲补充证据被我拒绝,原告委托的律师对我的拒绝行为耿耿于怀,在庭审结束后欲与我发生争吵,甚至提出要向有关部门反映给我施压。看到原告的律师反映的问题没有法律支持却仍然这样冲动的样子,我感觉她似乎有很多话要说,于是我极力促使原告律师平静下来,让其说出她全部想要说的话。经了解,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不是他们的目的,他们之所以起诉是要法院能居中协调。而且原告律师告诉我,原告本人已经80多岁,身体不是很好,希望法院能联系被告一起协调解决该案。我想,法院判案,应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于是我与我们庭长主动联系,从化解纠纷角度让被告与原告一起协调,前后达三次之多。因有其他原因,该案并未能协调成功,最后我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在领取裁定书时,原告两位代理人并没有冲动,而是主动与我交谈了很久,他们告诉我他们不会上诉,想换个主体再起诉,在临走前,他们一起告诉我:“刘法官,我想下次起诉的案件还希望你审理。”我内心很感激他们的这句话,我想,这是对我专业的认可,对我工作的肯定,即使该案目前没能协调成功,但我为我的工作感到欣慰。诉讼当事人因不同的文化程度、法律素质、性格的差异等而对诉讼的影响不同,如果诉讼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对法律理解不够或者性格倔强等都是增加诉讼成本的不利因素。法官的责任不是简单地处理纠纷,而是通过诉讼达到对他们普及法律精神、教会他们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纠纷。我受理的原告刘某诉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要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我通过查阅案卷,发现原告需要解决的事情有八项,而这八项并非件件合理,我细细的分析原因,我感觉原告与被告并没有有解不开的疙瘩,于是我主动找原告刘某交谈,交谈之前,刘某告诉我,我并不要求得到什么,我只希望因为被告大兴公安分局的不作为行为给我一个说法,所以他的最后一项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因不作为给其赔偿1元钱。听到原告的倾述,我也在想他在诉讼前缺乏或者没有能力对诉讼结果进行理性分析,在“出口恶气”或者“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的指导思想下,才投入所有的权利资源,并且想走完所有的诉讼程序,这样不仅浪费自己的时间,也尽耗司法资源。如何使得当事人通过我的讲解的方式让其明白其不合理的诉求,我与他交谈近两个小时,我一直在做释明工作,原告听完后表示了理解,增添了许多对法律的理解,主动要求与被告协调解决该案。最后原告与被告庭外协调成功,原告主动撤诉,该案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我不求在平凡中孕育伟大,我只想好好珍惜自己手中的权力,为社会公平与和谐作出自己的贡献,因为我对司法职业热爱。我只希望我审理行政案件时能一直坚定那份执著之心,并以我的执著直接、间接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包括行政官员、律师、百姓在内的一批人――他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就是我对社会的贡献。[16:10:10]
- [主持人]:下面是大兴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宋玉林的讲话。[16:13:18]
- [宋玉林]:根据市委政法委、区委政法委关于开展“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和最高院、市高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我院决定于年底前在全院开展“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把这两项活动作为贯穿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长效工程,通过办案求公正、真诚解民忧等多种形式,加强法院干警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进法院干警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工作发展,为此,我们今天在这里举行“老、中、青三代法官论坛”。大家的发言围绕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的主题,内容充实、案例鲜活、经验丰富、体会深刻,很好地结合了自身的审判工作,从不同角度畅谈了如何落实“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和“人民法官为人民”实践活动的要求,为今后在实际工作中明确方向、活跃思维、开拓思路、创新方法提供了有力的帮助。“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和“人民法官为人民”实践活动提出了深化“六个建设”的要求,我结合这些要求,对在座的在职法官和干警们提五点希望。一是希望大家进一步树立“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准确把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对审判工作的要求,既要坚持依法裁判案件,又要善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维护人民权益,努力做“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自觉实践者。 无德者不能当法官。如果法官高高在上、一身官气,就会忽视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在行动上与人民的要求越来越远,让人民心寒意冷。“德为安身立命之本”,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基础,忘记了人民,就是无德的表现;法官之德就是要政治过硬、立场坚定、道德高尚,具备为民之心、亲民之举、务实之风。要真正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就要做人民的公仆,不忘人民,努力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体味人民群众的甘苦,为他们服务。二是希望大家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努力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勇敢捍卫者。无能者当不了法官。“能为安身立命之用”,法官要坚持学习,努力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水平。法官还要有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感、使命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努力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重视诉讼调解,自觉强化调解意识,整合调解力量,扩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法,发挥调解既简易高效、成本低,又能有效平息纠纷的优势,要通过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三是希望大家进一步与时俱进,以敢为人先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探索者,保证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为了保证当事人打一个公正的官司,应当以司法为民为中心,以法律理论、立法目的为保障底线,以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为检验标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要求,实现符合现阶段的法律公正。为了保证当事人打一个明白的官司,法官要提高释明权行使的主动性和准确性;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落实判后答疑和释法工作。为了让当事人打一个便捷的官司,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特点,该便捷的便捷,该严谨的严谨,不搞一刀切。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受尊重的官司,就是要在诉讼全过程增强人文关怀意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同时对待当事人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四是希望大家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努力做廉洁司法和为民司法的身体力行者。树立高度的廉政意识,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清廉本色。要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多些读书学习,少些交际应酬,远离灯红酒绿,加强自我约束,不断增强对各种腐朽思想和行为的免疫力。要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进一步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进一步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进得了群众门、说得上群众话、帮得了群众忙、交得了群众心。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正确适用缓、减、免案件受理费制度,特别是要注意做好对涉诉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下岗职工群体、受灾害事故影响群体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为构建和谐的司法环境做出最大的努力。五是希望大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努力做人民司法事业的积极推动者。法官要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团结进取,说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不断推动我院工作发展进步。谢谢大家![16:15:15]
- [主持人]: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兴法院为民实践活动法官论坛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大兴法院信息技术室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研究室肖利民和法警队王媛媛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6: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