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会议实况

会议现场局部照

与会人员

房山法院院长孙国鸣

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范愉

北京大学教授傅郁林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科研部副主任曹全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柳青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

房山区区委政法委领导刘欣国
6月30日8:30,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召开“互补型审判方式”研讨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30日8:30在房山法院圆形会议室召开互补型审判方式研讨会。我们将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56:36]
  • [主持人]:
    2008年初,最高法院提出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并明确把“三个至上”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今后审判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房山法院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综合平衡”的要求,提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解决思路――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互补型审判方式”。互补型审判方式,是指以我国基本国情及当前审判方式改革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要求既从当事人诉讼能力出发,充分尊重和体现当事人意愿,又较好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的一种审判方式。所谓“互补”指的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为主,以“强调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辅,从而使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理念相互融合,互为补充。
    [08:58:14]
  • [主持人]: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我院推行的互补型审判方式,已初步取得一定成效。我院的审判工作,呈现出“两降一升”的可喜态势,即上诉率下降,信访上访率下降,调撤率上升。实践证明,我院推行互补型审判方式,法官的精力付出多了,但是却缩小了法院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差距,切实促进了案结事了,较好实现了公平正义。
    为进一步深入调研总结互补型审判方式的本质、运行规律及实施问题等,房山法院将于2009年6月30日召开“互补型审判方式”研讨会,邀请我国法学界的著名学者及实务界的权威人士,共同探讨互补型审判方式的相关问题。
    [08:58:34]
  • [主持人]:
    现在我们已经到达现场,会议马上就要开始。
    [08:59:22]
  • [房山法院副院长李长生]: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2008年初,最高法院提出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并明确把“三个至上”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今后审判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如何适应形势需要,找到立足国情、贯彻新理念的科学方法,是当前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这种前提下,我院提出了要多做庭审外工作的要求,随着这几年的司法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并实践了互补型审判方式。这是以我国基本国情及当前审判方式改革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要求既从当事人诉讼能力出发,充分尊重和体现当事人意愿,又较好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的一种审判方式。
    [09:03:08]
  • [李长生]:
    互补型审判方式实施以后,受到了很多的领导和媒体的认可。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江在《房山区法院对推行“互补型审判方式”进行调研》的北京市高级法院信息上批示,要求高院民一庭跟踪了解情况。我区区委书记刘伟在了解我院推行的互补型审判方式后给予了高度的认可,并在互补型审判方式的调研上批示:“房山法院创立的“互补型审判方式”是根据审判实际,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探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是“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果,他的意义非同小可,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新华社内参对互补型审判方式进行了专门的报道,市委政法委段桂青书记批示“报安顺同志批示,批转高法 推广,并作为宣传的素材”。后市委政法委书记王安顺批示“请法制处阅”。
    [09:05:32]
  • [李长生]:
    为了深入探讨互补型审判方式,我们特召开了此次研讨会。首先我来介绍一下与会的各位专家他们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范愉,北京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傅郁林,国家法官学院教授、科研部副主任曹全来。
    [09:05:46]
  • [李长生]:
    今天参加会议的还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市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和区委政法委的领导。他们是最高人民法院改革办副主任蒋惠岭,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工作部处长陈海光,北京市委政法委宣传处处长楚建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柳青,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处长鲍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马立红。
    [09:05:54]
  • [李长生]:
    今天参加会议还有来自中央和市属的各家媒体,他们有:新华社、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律与生活、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中国审判、法治中国、法制晚报、民主与法制、北京审判、北京法院网等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为各位专家、领导及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欢迎。
    [09:06:04]
  • [李长生]:
    今天参加会议的还有我院的全体院党组成员及部分业务庭室的正职。
    [09:06:23]
  • [李长生]:
    首先由房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国明致欢迎辞。
    [09:06:28]
  • [房山法院院长孙国鸣]:
    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大家好!欢迎你们在这盛夏之季来到房山,来到房山法院!
    都说房山是个好地方,那是因为这里不但有秀美的山水展示着天地造化的鬼斧神工,更有着厚重悠远的历史。这里是北京的根祖,龙的故乡;这里是北京建城史的开端,中国上下五千年历史,均能在这里找到痕迹;这里还是革命圣歌――《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诞生地。如果要用一个词来形容房山,那就是厚重。我衷心地祝愿也相信大家能够不虚此行。
    [09:07:10]
  • [孙国鸣]:
    下面,请允许我利用短暂的几分钟时间向各位领导介绍一下房山法院。
    [09:07:32]
  • [孙国鸣]:
    我院共有干警313名,内设庭室27个,近三年来收结案在1.5万件左右。近年来,房山法院以科学发展为统筹,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的工作思路,以作风建设为指针,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强化队伍素质为重点,狠抓管理,致力落实,积极构筑人才工程,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我院的法官助理试点改革走在了全国法院的前头,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在执行公开制度、缓刑适用标准、人员分类管理及业绩考核等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院的便民举措及调解工作、巡回办案、就地审理等工作更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
    [09:08:19]
  • [孙国鸣]:
    我院先后荣获了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模范法院、全国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全国思想宣传先进单位、全国网络宣传先进单位、全国应用法学先进单位等一系列荣誉。一大批先进庭室和优秀个人也不断涌现,如河北人民法庭、执行庭、刑一庭等被评为首都政法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首都法院系统先进审判庭,首都十佳法官韩朝利和王宁,以及两次为患儿无偿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年轻干警厉莉。
    [09:08:23]
  • [孙国鸣]:
    2008年初,最高法院提出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并明确把“三个至上”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今后审判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我院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综合平衡”的要求,提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解决思路――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互补型审判方式”。
    [09:08:35]
  • [孙国鸣]: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互补型审判方式”研讨会,有两个目的:一是求得支持,审判方式改革不是一项孤立的改革,我们希望得到上级领导有针对性、高屋建瓴的指导,以推动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二是完善理论,我们希望听到学界精英理性、客观的意见、建议,不断推动改革理论基础的完善。我们期待着通过与在座的领导、专家、同行的交流、探讨,对房山法院的“互补型审判方式改革”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与此同时开拓思路、开阔眼界,以便于明天的继续前行。
    [09:08:45]
  • [孙国鸣]:
    在这里,我还想代表房山法院表达三份感谢之情。一是感谢在改革道路上一直给予我们关心、支持、指导的最高法院和北京高院的领导,你们的关怀支持让我们对改革的成功充满了信心;二是感谢多年来一直对我们的改革给予关注的专家学者们,你们的博学睿智为我们改革理论的完善提供了诸多帮助;三是感谢区委、人大和政协的领导,监督。你们的领导和监督,使我们的司法审判,始终保持着司法为民和大局意识。
    [09:09:49]
  • [孙国鸣]:
    美国思想家爱默生说过:“前进是今天的活力,明天的保障。”人类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只要向前看,就能找到正确方向,就能坚定前进的步伐。在这里,衷心祝愿我们的“互补型审判方式改革”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继续深化,不断取得新的成果,也祝愿在座的领导、专家、同仁工作顺利、心情舒畅、身体健康!
    [09:09:56]
  • [李长生]:
    下面由房山法院副院长张仲侠作主题发言。
    [09:10:27]
  • [房山法院副院长张仲侠]: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09:11:12]
  • [张仲侠]: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人民法院在学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启动了以公开审判为重心,以三个强化为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即“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强化合议庭职责”。这一改革虽无固定的模式和统一的标准,但理论界的倾向及实务界的运作均暗含了同一指导思想――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限制法官在诉讼中的包揽行为。该思想集中体现于三个方面:(1)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明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弱化庭前准备工作,实行“一步到庭制”;(3)庭审模式由“讯问制”向“对抗制”转换。经改革后的审判方式较之原有的审判方式有较大的发展,对于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改革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09:12:38]
  • [张仲侠]:
    (一)问题揭示。在此次审判方式改革中,我国形成了学习引进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热潮,以至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无不洋溢着‘当事人主义’胜利的喜悦” ,但改革所追求的公正、效率目标并未顺利实现,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诉讼权利遭到滥用
    此次审判方式改革强调当事人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庭审过程中弱化法官的职权,但由于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一定程度上为部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左右诉讼程序留下了空间。出于谋取不当利益的考虑,一些当事人采取证据突袭、滥用回避权、管辖异议权或上诉权等方式,严重拖延了诉讼,增加了善意当事人的讼累,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由于诉讼能力的不对等,故当事人一方谁更精通诉讼技巧,提出有利己方的证据和辩论意见,谁就能赢得诉讼。此外,当事人在诉讼中各施所长,部分诉讼代理人挑诉架诉,也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各方当事人间的矛盾或冲突。审判庭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当事人展示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如北京市某基层法院(以下简称A法院)2007年审理的16000件一审案件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对法官提出申请回避和提出管辖异议的就有300余件,严重拖延了审限,增加了诉讼成本。
    [09:18:27]
  • [张仲侠]:
    2.法官作用有待发挥
    此次审判方式改革很大程度上移植了当事人主义的程序制度,但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导致了诉讼理念的“矫枉过正”,使法官在诉讼中的职权、作用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由以往“超职权主义”下的过于积极、主动,转变为“当事人主义”下的消极、被动。这种职能的转变,弱化了法官查明事实的责任和意识,导致法官往往以追求“法律真实”为由,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对本应查明的案件事实不求甚解,降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这种审判方式带来的弊端,易使自然人当事人一方因举证能力较弱而无法彻底查明案件事实。如A法院1200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件中,有6件因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其当事人均为自然人,并且没有委托代理人。
    [09:18:55]
  • [张仲侠]:
    3.纠纷无法彻底解决
    此次审判方式改革吸收借鉴了较多当事人主义因素,对抗制的审理模式逐渐被法官所认同或接受,客观上限制了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作用的发挥。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环境相配合,在需要法官主动行使职权的场合,法官往往以“谁主张,谁举证”、司法中立等为名,进行消极对待,造成一些案件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被简单处理。这些案件虽然表面上依法进行了裁决,似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往往“案结事不了”,不能彻底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和矛盾。当事人反而因此频繁起诉或反复申诉,甚至四处信访,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如A法院审理的16000件案件中,有830件因当事人诉讼主体错误或诉讼请求不当被裁定驳回。而这830件案件中,近60%的案件又陆续重复起诉,案结事未了。
    [09:20:09]
  • [张仲侠]:
    (二)成因溯源
    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出现了上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借鉴国外法律制度过程中,未充分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导致这些“泊来品”出现了诸多“水土不服”的问题。
    1.程序公正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之冲突
    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以强化庭审功能为重点,积极移植程序公正理念指导下的诉讼制度,倡导由当事人决定和主导诉讼程序的进行。但由于缺少完善的制度保障,在实践中出现一些绝对化趋势的程序正义理念,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发生了冲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运用情、理、法处理纠纷,较为崇尚结果公正。受此影响,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纠纷的解决,普遍关注纠纷解决结果的合理性,而非解决程序的正当性。此外,我国程序公正的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在这样的背景下,过分强调严格遵守程序,过于追求程序公正优先,极易导致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左右诉讼程序,或为取得胜诉而滥用诉讼权利,拖延程序进程。
    [09:21:17]
  • [张仲侠]:
    2.对抗制与我国社会现实情况之冲突
    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也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为重点,要求诉讼所需要的主要事实及证据材料由当事人负责主张和收集。这种当事人主义主导下的对抗制庭审与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形成了冲突。一方面,当事人普遍对法院调查取证存在严重依赖性,缺乏为维护权益而主动收集证据的意识。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文化水准,人格尊严的重视程度、律师代理的适用率、律师取证的具体条件、我国现行文档管理制度以及公用资讯的社会开放状况,都会对当事人举证能力及效果形成制约” 。这种当事人主义主导下的庭审与我国社会现实情况冲突的结果,导致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不能提供证据或为隐瞒事实拒绝提供证据,而被弱化职权和作用的法官由于受司法中立思想的影响也对本能调取的证据很少调取,本能查明的案件事实不去查明,导致时常作出与真实案情不符的判断,或仅从程序上进行裁判,影响了法院案件审理的整体质量。
    [09:22:05]
  • [张仲侠]:
    3.当事人诉讼期待与法官追求法律效果之冲突
    当事人参加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往往会根据对案情的了解和自身的理解对裁判结果进行预测,也就形成了对最终诉讼结果一定的期待。然而,法官受案件数量、结案压力等因素影响,希望能尽快审结案件,则往往倾向于尽快依法裁判,追求法律上的效果。结果造成当事人要求解决纠纷的诉讼期待与法官追求法律效果的冲突。
    上述A法院审理的830件裁定驳回案件就是这些冲突的具体表现。
    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将国外现代的法律制度、法治理念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基本国情相结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在加强当事人自主权利的同时,应明确法官具有一定调查取证以及控制诉讼的权力。以此对当事人的滥用诉讼权利行为加以限制,对诉讼能力弱的当事人加以举证指导,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事实。而这种审判方式应体现以下要求:一方面,不能再退回弊端丛生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不能再继续由法官依职权包揽诉讼。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文化法律水平有差异,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平衡,各种诉讼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等因素,在许多诉讼环节中,应从当事人诉讼能力出发,适当发挥法官的应有作用,促进真正公平正义的实现。
    [09:22:27]
  • [张仲侠]:
    二、两大法系审判方式之比较
    为科学借鉴先进的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有必要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所实行的审判方式进行比较分析。一般认为,依据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可将审判方式分为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与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两大类。其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法官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则属于职权主义审判方式。
    [09:23:18]
  • [张仲侠]:
    (一)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概念及特点
    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也称对抗制,是指诉讼的发动、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即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收集证据。 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表现出四点特征:一是案件事实由当事人负责。诉讼活动由当事人发起、推动和主导。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律师要用尽其全部的演说技巧,防御对方的证据和证人,反驳对方的理由,从而努力说服或打动法官及陪审团,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由法官对法律问题作出裁判。二是程序公平对等。“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以追求程序的公正为目的,双方当事人被赋予了平等的攻击和防御的权利。无论案件的事实是否已被发现,都应维护程序的正当性。三是当事人的能力决定案件的进展。“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利。只有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才能由法官进行审理,法官作出的裁判必须以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提交的证据、进行的辩论为依据。四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职责仅仅是适用法律。“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认为,诉讼纯粹是一种竞技比赛,甚至是一场争斗,而法官在这个过程中,应始终处于中立、消极的角色。
    [09:23:30]
  • [张仲侠]:
    (二)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概念及特点
    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也称询问制,是指法官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审判方式。即法官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发展、终了,以及诉讼对象的变更,诉讼证据的收集等方面享有主导权。这种审判方式突出了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控制作用,具有较强的司法包揽色彩,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官决定程序的发展和审理的范围。法律赋予了法官广泛的权限,对当事人的处分权作出了较多限制。二是法官既对案件事实负责,又对适用法律负责。给予了法官全面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力,忽视了当事人对自己主张加以证明的义务,客观上也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三是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及辩论权受到限制。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采用询问当事人、证人、宣读调查笔录作为庭审调查的主要方式。在诉讼活动中,法官的权力不受当事人诉权的限制,法官以纠问代替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和辩论。
    [09:24:17]
  • [张仲侠]:
    (三)两种审判方式的主要区别
    区别主要在于:其一,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在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中,审理案件所需的诉讼材料全部由当事人收集提出,并且审理程序也由当事人主导。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的中立地位,其职责以适用法律为主。而在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中,审理案件所需内容材料由法院负责调查收集,审理程序则由法院指挥主导。法官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其职责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又包括对法律的适用。其二,弊端表现不同。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中,法官始终处于消极、中立的角色,当事人谁更能利用其法律知识,展示其诉讼技巧谁就能赢得诉讼。这种审判方式在诚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进程,违反诉讼经济原则;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中,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及辩论权受到制约,法官权力则不受当事人诉权的限制,这种审判方式中,当事人缺少在诉讼中处分权利的自由,故往往有违于意思自治原则。
    [09:24:30]
  • [张仲侠]:
    三、互补型审判方式的构建
    如前所述,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尽管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司法理念上缺少与国情的有机结合,我们建议建立以我国基本国情为基础的,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互补型审判方式”。
    [09:24:58]
  • [张仲侠]:
    (一)互补型审判方式的界定
    1.概念
    互补型审判方式,是指以我国基本国情及当前审判方式改革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要求既从当事人诉讼能力出发,充分尊重和体现当事人意愿,又较好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的一种审判方式。所谓“互补”指的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为主,以“强调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辅。使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理念相互融合,互为补充。通过强化法官“两项职责”――调查取证和诉讼提示――以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弱或不平衡的不足,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09:27:43]
  • [张仲侠]:
    互补型审判方式,作为当事人诉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配置方式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其着眼于社会纠纷的彻底解决。互补型审判方式运作的基本机制,在于通过既充分尊重和体现当事人意愿,又较好发挥司法权应有作用,以平衡当事人的诉权和法院的审判权,协调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整体关系,从而促进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协商,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09:27:52]
  • [张仲侠]:
    2.特征
    互补型审判方式要求在诉讼程序中,同时发挥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共同推进诉讼程序,以促进纠纷的彻底解决。故与前述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理念指导下的审判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价值取向不同。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倾向于发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侧重于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国家权益。而互补型审判方式则同时兼顾个人和国家权益,既注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注重法院应有作用的发挥,重视纠纷的彻底解决、秩序的有效维护。
    [09:28:08]
  • [张仲侠]:
    第二,法官和当事人关系不同。在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下,法官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由当事人主导着诉讼进程。在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下,法官则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完全主导和控制诉讼进程。在互补型审判方式之下,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协作、互补的关系,既尊重体现当事人意愿,充分发挥当事人诉讼主体的作用,在当事人诉讼能力弱或不平衡、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又可以较好发挥法官释明、提示、指导等作用,二者共同推进诉讼进程。
    第三,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同。在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下,案件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法官则仅对法律问题作出裁判。在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下,法官既对案件事实负责,又对适用法律负责。法律赋予了法官全面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力,同时也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互补型审判方式下,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互补作用,既坚持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坚持法官对案件事实负责的原则,在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官则负有补正、释明义务,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妥当裁判。
    [09:28:30]
  • [张仲侠]:
    (二)互补型审判方式的价值基础
    历史和现实反复地证明,法律制度无法改变和创造历史,只有符合实际、顺应时代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才能被社会所接受。只有符合国情、顺应时代的审判方式,才是先进科学的审判方式。互补型审判方式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时代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要求,有助于法院审判工作实现案结事了。
    [09:28:50]
  • [张仲侠]:
    1.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如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人们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诉讼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以及法律文化传统、当事人诉讼能力等因素制约等,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不能全面移植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不能使法官处于绝对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
    互补型审判方式要求从当事人诉讼能力出发,较好发挥法院审判权的应有作用,若一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存在举证不能、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法官应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作好法律释明、证据调查收集等工作,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裁判。因而,互补型审判方式考虑到了当事人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有差异,司法诉讼制度待健全等因素,同时也考虑了我国较为崇尚结果公正的法律文化传统,强调法官应在诉讼全程进行提示或释明。
    [09:29:03]
  • [张仲侠]:
    2.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方面。互补型审判方式是在原审判方式改革的基础上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成果,这集中体现在该审判方式凸显了对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该理念决定了在审判中的利益取向,应着眼于使人民群众以更方便、更快捷的途径维护和实现自身权益。互补型审判方式要求在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体现当事人意愿。具体而言,就是在诉讼中,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其在法律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这些要求都充分体现了互补型审判方式对执法为民理念的追求。
    [09:29:21]
  • [张仲侠]:
    公平正义理念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互补型审判方式要求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应从当事人诉讼能力出发,坚持法官对案件事实负责。在当事人受诉讼能力等因素制约而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官应依职权查清事实。只有在案件事实得到查清后,法官才能依法进行裁决。互补型审判方式这一要求,有利于克服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等因素制约,提升法院裁判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从而在诉讼中体现出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最终在全社会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这些要求则充分体现了互补型审判方式对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
    [09:29:37]
  • [张仲侠]:
    (三)互补型审判方式对法官的要求
    互补型审判方式对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官应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在原有审判方式改革的基础上重点实现以下三个转变:
    第一,审判理念上,实现从职能司法向为人民司法的转变。即要求法官把对司法工作落脚点的认识,从单纯行使审判职能转变到为人民司法上来,把单纯从审结案件转变到为当事人解决纠纷上来。要求法官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提高司法亲和力,不断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在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贯彻落实。
    [09:29:50]
  • [张仲侠]:
    第二,审判方法上,实现从单纯依法裁判向多做庭审外工作的转变。即要求法官改变审判过程中单纯依法裁判的做法,除了庭审工作之外,还要多做诉讼指导、法律释明、说服教育、及与有关部门协调等庭审外的工作,以解决单纯依靠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法官还要使用当事人容易接受的语言与行为进行说服,在法理与情理之间采取沟通策略,其目的是把审判的合法性转化为情理上的合理性,尽量使当事人获得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结果,从而使审判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
    [09:30:04]
  • [张仲侠]:
    第三,审判思维上,实现从“法律思维”到“复合思维”的转变。即要求法官改变单纯依靠法律解决纠纷的思维,形成通过情、理、法等多途径解决纠纷的思维。法律思维固然是法官审判案件最终应当秉持的一种思维方式,但是,法官职业的核心价值是定纷止争。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基层法官仅仅运用法律思维来解决纠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融合人之常情、天然法则来协助法律思维在具体个案中的展开,即使最终结论是依法裁决,但处理方法是可以多样化的,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09:30:11]
  • [张仲侠]:
    (四)互补型审判方式的具体构建
    “法律规范可以有超前性,但法律不可以过于超前,因为法律规范中有相当数量的行为模式,是与普通民众的生活常识,道德意识,生活习惯及法律意识息息相关” 。互补型审判方式不是对两大传统审判方式的简单折中、糅合,而是以我国基本国情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对两大传统审判方式合理因素吸收后的超越和升华。构建互补型审判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09:30:35]
  • [张仲侠]:
    1. 坚持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与法官对案件事实负责相结合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该条款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的积极性。同时,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强化了当事人举证的同时,民诉法对于未委托律师代理、当事人举证能力不强、事实明显不清的案件,要求法院必须作好证据调查、收集工作,特别是对案件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在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官必须查清事实。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的有效补充。
    [09:30:54]
  • [张仲侠]:
    很长时间以来,由于审判压力的不断增大及受西方司法理念的影响,导致法官过于强调当事人举证,忽视了人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的职责。互补型审判方式根据当事人对司法的一贯依赖心理,要求在坚持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强调法官在三种情况下必须依法收集证据,尽管法院取证仅仅只是一种辅助工作,但这一举措,最大可能地保证了法官对案件事实负责。其具体要求包括:(1)对于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涉及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事项,案件审理所需要的其他证据,法官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应当依职权调取。(2)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等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法官调取。(3)对于当事人未申请调取的证据,经提示后仍不申请的,如果该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性质、民事行为效力或裁判结果等有重大影响的,法官应当依职权调取。 实践证明,辅是补充,是保证,不是可有可无。
    [09:31:06]
  • [张仲侠]:
    2. 坚持法官引导下的“对抗制”的庭审方式
    对抗制中,一切证据都在庭审中公开提出,并实行公开的质证认证,有利于事实发现。此外,由当事人负责举证,则其可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举出足够的证据,即使双方的证据是相互矛盾的,法官也可以从众多的证据中通过分析而认定事实,努力发现客观真实。另一方面,对抗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我国原有的审判实践证明,由法官包揽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将大量的时间花费在调查取证方面,甚至在案件的事实已经较为清楚的情况下,也要调查核实当事人的举证,这就常常造成案件不能及时审结。
    [09:31:17]
  • [张仲侠]:
    在互补型审判方式下,法官可以通过其职能作用引导诉讼,具体体现两个方面:一是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指挥,是指法官通过具体询问、释明、提示、说服教育等工作,使双方诉讼力量达到基本平衡,与当事人共同推动诉讼的进程;二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指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或陈述明显违反常理的情况下,法官要发挥“审”的作用,将案件事实审清楚。
    [09:31:26]
  • [张仲侠]:
    3. 适当强化诉讼中法官的提示义务
    互补型审判方式要求法官把提示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第一,立案提示。是指立案时,根据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对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诉讼成本、诉讼时效、诉讼风险等方面的提示。具体而言,立案法官应对原告的请求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以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进行提示,以免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裁定驳回起诉。对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权具有竞合情形的,法官也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选择。
    [09:31:40]
  • [张仲侠]:
    第二,庭前提示。这是指开庭审理前,对当事人所提证据能否证明其诉讼主张及相关诉讼程序进行适当提示,以启发当事人补充证据或申请调取证据。在正式开庭审理前,法官应对各方所提证据能否证明其诉讼主张予以适当提示,以启发当事人补充提供证据材料。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所作认定不一致的,应向当事人提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常识性错误或存在重大缺陷的权利行使,也应给予提示。
    [09:31:49]
  • [张仲侠]:
    第三,庭审提示。这是指开庭审理中,对案件待证事实、诉讼请求、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法律关系性质、民事行为效力及诉讼风险等的提示。在法庭调查时,对没有经过证据交换的案件,要引导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逐一出示证据,并对所要证实的事实进行说明。在进行当庭认证和庭审小结时,适时地与当事人进行法律观点的沟通,使当事人对其诉讼行为的后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测,以便做出是否选择调解的决定。
    [09:31:56]
  • [张仲侠]:
    第四,判前提示。这是指在裁判宣告前,就拟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可能出现的后果的提示,使其对裁判结果有合理的心理预期。法官在裁判宣告前,就其拟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可能出现的后果,与当事人进行适当沟通,听取当事人意见,给当事人充分辩解的机会。并通过这种活动及时发现和修正拟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和可能出现的结果存在错误,以确保判决的正确性。同时,还可对当事人有可能出现的过激行为有所掌握,以便采取相应措施。最终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09:32:04]
  • [张仲侠]:
    互补型审判方式的提出,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一大发展,其以我国基本国情及审判方式改革现状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既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又较好的发挥司法职能的应有作用,也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以对话取代对抗,以充分的沟通取代策略的运用。该审判方式的提出,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实践,是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与我国基本国情的融会贯通。深刻认识其积极意义和深刻内涵,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有利于实现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与时俱进,有利于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09:35:16]
  • [李长生]:
    下面请房山法院法官代表――北京市十佳法官王宁简要介绍一下实行互补型审判方式以后,在司法实践中的切身感受和效果。
    [09:36:41]
  • [十佳法官王宁]:
    作为一名从事审判业务多年民事法官,互补型审判方式给我的第一感受就是从过去的办案件,转变为现在的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我院提出的互补型审判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合理调整、平衡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依申请、依职权调查取证之间的关系,以案件事实最大化的还原客观事实,如何使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这在民事审判领域当中,一直是缠绕每一个法官的难题。
    [09:47:36]
  • [王宁]:
    互补型审判方式未出台之前,许多案件因此而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从法律角度我们尽到了作为一名法官的职责,但是,面对老百姓眼巴眼望的期待,那些衣衫褴褛的农民工,那些老泪纵横的大爷大妈们,那些有理却苦于缺乏举证能力和诉讼知识的当事人们,我们这些一线的法官,只能无可奈何地守在规则的里面,不敢越雷池半步。
    [09:48:19]
  • [王宁]:
    如何在我们的土地上,踩踏出一条通往公平正义的路,怀抱怎样的一种司法理念,才能让裁判结果既符合我们普通老百姓的认知能力,得到老百姓普通认同合理解,又能够与我们这些执法者所追求的理想相契合呢。
    [09:48:36]
  • [王宁]:
    我认为,互补性审判方式的运用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互补型审判方式就是法官依据法律、依据职业良心,在这个庭审过程中,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诉讼技术方面的不平衡或缺失,以达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真正平等地对抗,从而在这种势均力敌的对抗当中,让最接近与客观事实的案件事实得以彰显。
    [09:49:26]
  • [王宁]:
    互补型审判方式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摒弃就案办案,以定分止争为目标,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的统一,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运用判前提示等方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预期,力争案结事了。2009年我庭审结一起李某诉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案,李某在养老院沐浴时摔伤,要求养老院赔偿损失5万元,经审理查明,养老院没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也不存在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应予驳回。
    [09:52:26]
  • [王宁]:
    但考虑到原告高龄且遭受的痛苦,这样的裁判结果势必令她难以接受因此承办法官从两个方面着手工作,一方面做好诉讼提示,使原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正确的认识,降低原告的诉讼预期,为原告服判打好基础,另一方面,法官本着化解矛盾的出发点与被告进行沟通,建议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对原告作些补偿,在此基础上,我们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自愿补偿原告7000元,案件审结后,原告未上诉,且案件已履行完毕。
    [09:55:58]
  • [王宁]:
    相较于之前的坐等判案的审理方式,现在,我们的法官在每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都会做大量的庭审外工作,充分运用判前提示等方法,从而使更多的裁判结果彰显了法律对双方当时人的尊重与理解。互补型审判方式运用于审判实践之后,我庭的调、撤率上升,上诉率和信访都呈下降趋势,这种基于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缺失、以追求最终化解当事人纠纷的审判方式,符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和老百姓的司法期待,相信互补型审判方式这种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主,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的司法理念,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必将有他旺盛的生命力,从而恩泽百姓、熠辉中华。谢谢大家!
    [10:00:57]
  • [李长生]:
    下面有请各位专家发言。首先邀请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
    [10:08:03]
  • [卓泽渊]:
    非常感谢会议对我发出的邀请,这也是对我一个学习的机会和思考的机会,我在这里对我的体会和思考和大家一起商讨同时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一、积极有意义的探索,这个改革对中国的审判方式和中国的司法制度都有着重大的影响,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方式如何构建的探索,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构建部分,审判方式无疑是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的重要元素,名称虽然体现的是互补式,是否互补不是我们关注的焦点,好与不好是有相对主体而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构有意、有效,对审判方式有用就好,拿过来没有用就不好,立足点、着眼点就是在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审判方式。
    [10:09:47]
  • [卓泽渊]:
    二是对法官在审判中如何发挥其作用的探索,整个改革实际上围绕法官是采取职权主义的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路径方式,诉讼推进的过程,这是法官作用的发挥,如何发挥法官的作用,是用职权主义的模式还是中立的裁判,我们的改革提出的都不是,我体现改革完成了三大属性的统一,法官角色的中立性,诉讼的主导性,庭审时间的长短,质证过程的把握,双方发言的主导,虽然法官只敲法锤,对证据的判断也是法官在做,对法官实用及价值公正性,这样使法官全面主动的包揽诉讼,也不过于消极的中立,这是法官作用如何发挥的探索,这是对案结事了,司法公正及促进和谐目标如何实现得探索,审判的直接目标案结事了。
    [10:13:30]
  • [卓泽渊]:
    法院是矛盾的化解结构,案结事了是否是终极的呢?不是,必须要公正,这是对审判活动的,对整个意义上是促进社会和谐,我认为对这种审判方式的探索实际上是审判直接的目标,审判的价值目标和社会目标三个目标的统一,直接目标、价值目标、社会目标的三个统一,我认为从如何构建、如何发挥、如何实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方式,如何发挥法官的审判作为,如何实现审判的直接目标、价值目标、社会目标这三个的探索,这是对意义的判断。
    [10:21:44]
  • [卓泽渊]:
    二、有二个值得探讨的方面,一是名称如何确定?叫互补型审判,谁互补,互补是二个或多个主体之间的,这个问题我认为还值得探讨。我认为这不仅仅是个名称的问题,名称应折射出改革的目标,所以我认为互补型定位不够高。
    [10:37:46]
  • [卓泽渊]:
    第二个方面是这个模式也有可能导致了一个问题,即如何法官公正,一个是法官取证和在审理过程中的提示问题,法官取证是以什么为衡量标准?取的数量的多少?取证的效力和取回来的在质证中是一个什么定位?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是否置疑?效果是什么?如果法官提示,应该如何提示?如果法官提示,导致对方败诉怎么办?如果对方提出法官不公正,你又怎么办?这都需要法官要具备非常高的道德修养。情理于法中,如果有部分法官为情所累,就有可能导致不公正。这就对法官素质和制度建构提出了要求,辐射了整个工作司法制度,辐射了中国的公正保障体系。所以我认为今天的研讨会非常重要。
    [10:37:57]
  • [李长生]:
    谢谢卓教授的发言,下面请专家继续发言。有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
    [10:42:24]
  • [樊崇义]:
    房山找到了审判方式改革的科学规律,一句话就是要从我们当前的国情出发,如何把好的东西结合中国的国情实施。我们现在这几年基本的国情非常明确,一个是纠纷在不断地上升,一个是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如何把握现阶段中国出现的阶段性特征来改革需要我们探索,在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房山法院解决了这个问题。
    [10:54:07]
  • [樊崇义]:
    房山基本经验及做法有两个问题考虑得比较得当:一个是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法律知识问题,加强提示,说明诉讼风险,这个是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另一个是法官的调查权问题,这个问题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平衡举证责任与法官调查之间的关系这个命题非常好。
    [10:54:25]
  • [樊崇义]:
    我提几点建议,建议一:起个合适的名字。我同意卓泽渊教授讲的名称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应该吸收当事人主义。名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旗帜,我们要进一步来研究,究竟起个什么名字。
    建议二:加强实证研究。从今天的报告和材料中看,我认为要加强实证研究,因为现在还缺乏一点说服力,要总结过去16000多案件,提供大量的科学数据,来反映通过这样的审判方式产生的社会效果如何。
    建议三:转变要注意份量。职能司法向人民司法的转变,法律思维向复合思维的转变,依法裁判向多做庭审外工作的转变,这都是份量很高的东西,这几大转变一定要注意份量。
    [10:54:55]
  • [李长生]:
    谢谢樊教授的发言,请专家继续发言。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范愉。
    [11:05:42]
  • [范愉]:
    谢谢各位,大家好,非常容幸和高兴有这么一个机会到房山法院和学者共同学习和交流。让我们讨论这样一个问题,我非常同意刚才二位学者的基本判断,我先讲一个对问题的肯定,再谈一些问题,从肯定的角度讲,我感觉也一样,作为房山法院以往的改革都走在前面和进行各种尝试,今天在大学习和大讨论中提出了一种反思,他们在已有的经验基础上敢于用反思的基础上走出的道路和经验的经验并及调整,这是非常不容易的,作为一个基层法院能主动地从一种改革的参与者的角度反思并提出一些看法是很有意义的。关于对司法公信力也好,权威性和评价也好并不完全曲解于基本原理,更好地于社会公众的评价,这也是一种进步,很多问题是由于本法本身接受社会公众本身的评价,很大程度要取决于特定社会和公众的期待,取决于社会效果,取决于有关的体制和它的适应性,取决于公众的文化心理和行为方式和社会环境。
    [11:08:55]
  • [范愉]:
    这些因素有的是积极的也有的是消极的,无论是什么都不能超越他,因为公众的法律意识低,我们让公众改变意识,而不是改变司法的立场,所以产生了错误的逻即改变了公众的标准,法院适度地进行反思和激进的思路,作为基层法院在以往改革的放心中进行反思性的思考并认真地去考虑社会的评价,并调整审判方式和司法政策也好都是很不简单的,这些年审判改革方式的延续是法院或法律职业的自身利益有关,但对定位有一点犹豫,是带有一种典型性模式出现还是一种过渡的措施,互补型是基于标准化个人衡平即基本模式不变,还是整个对司法理念、司法体制、制度的全盘性的改革,我认为作出判断还有一定的困难。
    [11:10:33]
  • [范愉]:
    我同意刚才二位说的我们的目标不影响是考虑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互补,我们对二个法系的理解是失误的,我们是否准确的读懂了西方二大法系的特点,两大法系本身在20世纪后半期都在吸取各方的经验和长处,他们都是互补的,他们同时在案件区分中有一个量的区分,基本模式本身自己都在改进,我们对西方改革的了解过程中忽略了他们的发展,我们只强调了二个模式自身的特点,并且过于强调了对抗,但我们忽略了他们的改变,他们的一些优良特性,我们都没有考虑,导致了我们认识的偏颇,这是我们自己解读中主观性的问题,审判方式改革不能不要过于理想化,不论是英美的、大陆的还是互补型的,我们不能改变根本性即对抗性,这应该用多元的方式解决,包括调解,包括大陆法系的非诉性程序等等,我们不要把审判方式改革理想化,我们从经验上已经得到了否定性的认可,如果想改变只能通过其他的方式改变,包括提示,都是在调解中体现,程序中的失误、当事人举证不足,及事实的无法查明都可以通过调解进行解决。避免过激的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但有些东西要注意科学性,包括江苏法院也提出了动能主义司法,要注意科学性。
    [11:17:27]
  • [范愉]:
    中国的能动主义已超越了大陆法系的能动主义,如果按照能动主义理想化即所有的案件都由法院进行,大陆法系是无法做到的,而中国更是无法做到的,根据中国法院能动主义比较低,并不需要标准的诉讼程序合理解决,而是更需要结合行政机关、政府,可以通过协调而非完全诉讼解决。庭审模式的能动主义,包括释明、主动调解等,房山法院提出的经验中也可以看到这样的痕迹,如果涉及到举证的话,法院的举证没有绝对禁止,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都没有完全禁止,但难度很大,还需要进行一定的调研。
    [11:20:35]
  • [范愉]:
    在今天世界各国的法院的社会责任和司法社会化也好,法院的工作都完全局限于法院,不意味着法院自身的诉讼,还可以由民间自治力量如人民调解,而不能单独地送法下乡,因为这会导致民众过份依赖司法,比如诉费的降低等,使越来越多的纠纷诱导到法院来,我们期待去满足民众的司法请求,但也应有一定的限度,司法的能力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更多的是一个政策性的转化。所以在积极肯定这样探索的同时强调慎重,强调稳定,强调用多种方式去解决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把它寄于唯一或非常简单的单一的出路上。总之在中国目前来讲,法院的压力很大,这样的经验越来越多的具有地方性,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是一种模式,在人多案少的条件下更是另外一种方式,都需要更多的慎重性和科学性。
    [11:21:09]
  • [李长生]:
    谢谢范教授的发言,请专家继续发言。有请北京大学教授傅郁林。
    [11:26:09]
  • [傅郁林]:
    当我看到后面的“若干规定”时候非常兴奋,前面的论证给我的感觉是我们的处方是正确的,但是对病理的分析却是有待商榷的。从理论研究与实务界作研究的方法方向上来看,我赞成少谈主义多研究问题。
    [11:39:28]
  • [傅郁林]:
    首先从基本目标来看,司法的基本目标是解决纠纷,但是在什么样的框架、什么样的方式下解决纠纷值得商榷。我认为把两大审判模式对立、把程序与实体对立起来没有必要,他们其实是一体的。其次,对职能的理解,无论在哪个法系不认定事实不查明事实,都是不可能去适用法律的。再次,认知上的误区。对抗式的模式需要有一个很长的审前准备,而我们限定了时间。我们现在的问题不在于模式本身而在于没有很好理解别人的模式。
    [11:39:38]
  • [傅郁林]:
    第四,在事实和证据上法院的角色。我还是赞成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的职能只是一个补充性的,而且要有所限定。在当事人举证为主的前提下我们法院要做的事情是要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时间更多的机会,满足他们调取证据的能力。当事人无法调取的证据我们一定要限定前提和范围。提示制度其实是一种帮助当事人强化收集证据的能力。在没有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国家,这样的方式不可能是阶段性的,是要很长时间存在的。
    [11:39:54]
  • [傅郁林]:
    第五,我们推广制度时一定要谨慎。不同案件和不同级别的法院所承担的公共职能是不一样的,所以施行在这种庭审的模式及运作职能的时候也是不一样的,一定要经过大量的验证之后再推广。
    [11:40:02]
  • [李长生]:
    谢谢傅教授的发言,请专家继续发言。有请国家法官学院教授、科研部副主任曹全来。
    [11:46:26]
  • [曹全来]:
    今天我们讨论互补型审判方式的问题是非常有意义的,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对于法院是第三个五年改革的第一年,回顾我国的司法改革,我们的司法改革也是庭审方式的改革,为什么会有此现象的呢,庭审是诉权实现的载体,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核心,对于法治国家来讲,通过司法解决社会矛盾和争议,我们重视司法,是我们国家法制的进步,十几年后,我们重新回过头去,重新回顾审判方式,我们从新的起点上进行司法改革,也是抓住了关键问题。
    [11:53:32]
  • [曹全来]:
    关于互补型审判方式,我认为可以平衡式审判模式,也许更能够表达出我们的意思,为什么这么说呢,平衡式审判方式是在三个要素中的优选,一个是当事人的诉权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或者我们讲是审判机关的审判权,第二个是诉讼的效益或效益即诉讼成本与诉讼成果之间的比较,三是诉讼发生的背景和环境,不同的诉讼文化对具体诉讼活动的影响,这也是一个平衡,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好,中国的审判方式也好是在这三大要素中挣扎,在三个矛盾中平衡,实际上也反映了法制的三个层面,关于诉权和审判权,诉权是启动诉权程序的动因,包括当事人对诉权的权利、责任及诉讼的能力,同时包含了诉讼的风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不同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是不必然对等的,也是决定了攻防的地位,必须保证审判中的诉讼主导地位和能动性。
    [11:54:25]
  • [曹全来]:
    审判是维持诉讼平衡和公正的调整,特别是弥补弱势诉讼当事人弱小的条件。如果一个国家法制比较成熟,提供比较丰富的司法资源,发挥审判权的能动性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有条件的,但当这种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借助当事人的力量和当事人的司法能力实现诉讼的结果是必要的,这两者不是绝对的东西,这是微观层面的问题。第二个是诉讼效益的问题,诉讼效益是当事人诉讼的期望、付出的诉讼成本及结果的比较,同时也是可以司法机关所追求的目标和诉讼活动产生的实际效果,为什么会产生诉讼呢,因为至少从当事人角度来讲希望通过诉讼活动来达到一定的目的,诉讼的投入成本和实际最后所达到的效果是成正本的,对于国家机关也是一样的,国家机关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规范司法活动也是希望通过诉讼达到一定积极的效果,不但是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维持社会秩序,也体现出社会公正,体现出更多的法制追求。
    [11:55:06]
  • [曹全来]:
    当诉讼开展的时候风险就存在了,对当事人来讲希望通过诉讼达到实质合理,对司法机关来讲优先来讲法律适用的问题,事实发现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在不同类别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是不同的,这个问题应当说在诉讼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如果把调查取证加在国家机关之上就是职权主义了,民众从更多的角度讲民众是否选择司法决定于在正方面能够承担多大的责任,如果有能力就选择诉讼,如果没有能力则有可能选择信访。关于诉讼的背景,诉讼活动离不开特征的国情、背景及社会思潮。在我们国家有两种主要的法律观念的冲突,一种是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国老百姓希望的是全能型的法官,是真正能解决问题,而西方则是注重公正,因为社会背景不同,民众对法律的期望值也不同。而我国应以民众的法律素养来引导法律体系,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普通民众对社会司法也很强烈的要求,很希望通过个人权利的维护,我们现在只能追求有限的法制,将诉讼能达到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尽量平衡,尊重传统法律文化借鉴西方的法律文化,这就需要我们有平衡式的诉讼模式。将当事人主义专项平衡式的诉讼模式符合国情和司法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指导下和谐社会的需要。
    [12:05:01]
  • [李长生]:
    谢谢曹教授的发言,请专家继续发言。有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柳青。
    [12:08:17]
  • [张柳青]:
    房山法院为审判如何由被动变为主动作了大量的工作,例如321模式及交通案件开通的绿色通道。我们要注重理论和实际的结合,既从理论的角度去看,又更注重与实际的结合。今天各位专家为互补型审判方式提出了很多宝贵建议,给我们提供了有利的借鉴。
    [12:08:44]
  • [张柳青]:
    现在民事审判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民事审判在三大诉讼中最难,因为民事审判完全是私权的对立。我们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审判让社会更加了解我们。如何把制度设立具体的方式方法更完善还值得我们探讨。我们的情理法理是相通的,不是矛盾的。公正和效率是法院的价值,三个至上、法治理念等对公正效率进行了很好的补充。我们除了搞好自身的审判外,还有注意对社会的影响。
    [12:12:35]
  • [李长生]:
    谢谢张庭长的发言,请专家继续发言。有请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
    [12:17:13]
  • [蒋惠岭]:
    今天我完成了二个任务,一是调查、研究、了解了房山法院关于互补型审判方式的做法。二是聆听我们专家的评价和观点。首先,非常感谢房山法院的邀请并再一次把审判方式的问题经过了将近20年之后又将该问题提了出来。
    [12:18:31]
  • [蒋惠岭]:
    因为前阶段组织领导班子的调整,最高法院在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法方面都有一些调整,在一些工作措施和工作安排上大家也能感受到。在审判方式的问题从微观的角度,反射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甚至能反射出中国司法制度很多基本的问题,房山法院今天提出了互补型的审判方式,不管名字怎么叫,不管方案是如何调整、改进,提出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贡献,也是有现实意义的。
    [12:19:06]
  • [蒋惠岭]:
    今天我听了房山的情况和各位专家的情况,房山法院在提出互补型审判方式改革时也充分考虑了当前的情况和背景,关于民众和法院自己信心的问题也很重要。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这一根本目标一定要坚持。二、任何改革都要坚固各种价值的平衡,但真要做起来很不容易,我相信房山法院重来不会忘记我们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已经固化的改革成就,即使在文章中有一些从反面来说的,但在涉及方案的时候还是要在客观的平衡个体价值的,适当给予不同部分给予不同分量,因为不可能仅一种改革方法,这样是不精确的。三、司法改革事关重大,确实要有一个相对比较长时期,比较健全的机制来保证改革的实施。
    [12:19:17]
  • [李长生]:
    谢谢蒋主任的发言,请领导继续发言。有请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工作部处长陈海光发言。
    [12:22:51]
  • [陈海光]:
    房山法院是我们全国的模范法院,在各方面改革上很有建树。今天非常高兴来参加研讨会,听到了各位老师特别有意义的知识点和实践的反馈,这都是我们以后工作中要学习的地方。
    [12:26:06]
  • [陈海光]:
    体会一:审判方式的改革本身也是对队伍建设的大促进,因为法院对队伍建设方面提的要求比较高。改革的目的是做到案结事了,这是对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很好探索与尝试。体会二:房山法院的这项改革对队伍建设特别是对法官的素质提的要求很高。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比如说调查取证问题,这就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要强调社会效果,但是法官如何把握好自由裁量权相对比较难。
    [12:26:56]
  • [陈海光]:
    体会三:法官要明确自己的社会职责和地位。体会四:改革中肯定有许多不足的地方,这些不足的地方要在实际的运用中不断的充实和完善。最后,衷心祝愿改革能够越来越好。
    [12:27:02]
  • [李长生]:
    谢谢陈处长的发言,请领导继续发言。有请房山区区委政法委领导刘欣国发言
    [12:33:40]
  • [刘欣国]:
    今天房山法院大家坐在一起给我们出主意、想办法,共同研讨我们的互补型审判方式,我首先中央房山区委及区委政法委对我们各位专家老师及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明天就是我们党的生日八十周年。我们在今天具有探讨,意义非常重大,不久以前,刘伟书记到房山法院进行了调研,给予孙院长的汇报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其中对我们的互补型审判方式非常欣慰,并指示进一步探讨这种新的审判方式。房山法院起到全国先进法院的作用,我没想到这么快,不到十天的时间,以孙院长为首的各位领导将我们全国、著名的及高校的专家老师、及最高院及市领导邀请来,共同为我们出主意,想办法,意义十分重大,这是对我们房山法院工作的支持,也更是对房山区各项工作的大力支持。
    [12:36:29]
  • [刘欣国]:
    我们房山法院的工作走在最前面,各项工作卓有成效,获得了各类先进、各种荣誉。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探讨这种审判方式非常必要,房山区的情况不同于其他区县,房山的煤矿关闭了,农民就业难,寻求新的企业发展难,西方的理念我们要学习,传统的观念我们也要有之,如何将人民内部矛盾得到有效解决,促进其尽快实现熄诉罢访,实现我们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刚才我们几位领导同志和重要指使结合专家的意见一起,我们将下一步进行落实,作为我们的指导、我们的原则,并结合房山区的实际,进一步将我们的这种方式上升一个新的水平,同时推进房山区的和谐和稳定,为我们的三保作为更大的贡献。
    [12:36:38]
  • [李长生]:
    下面有请我院院长孙国鸣进行总结性讲话。
    [12:38:15]
  • [李长生]:
    感谢专家、教授、上级法院和区里的领导,这项工作我们要按照各位专家教授的意见和建议、按照领导的要求,在审判实践中继续探索和研究,把它进一步深化。争取让这项工作成为房山法院今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谢谢大家。
    [12:38:35]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房山法院图片摄影隗苇,庭审记录白云、许静然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2: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