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7月3日9时,北京法院网直播东城法院举办“量刑程序改革专题研讨会”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陈琳。北京大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量刑程序改革”专题研讨会在东城法院召开。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进行全程图文直播,敬请关注![08:49:16]
- [主持人]:我们有幸邀请到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院校的知名专家学者,市高级法院、市第一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东城区政法系统的有关领导,山东、江苏、上海、安徽等地的法院、检察院领导、中华全国律协、北京市律协的律师参加本次研讨会。[08:59:09]
- [主持人]:今天的研讨会将分三个环节进行。首先,由东城法院精心选取两个典型案件,适用量刑答辩程序进行开庭审理。随后,我们将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对庭审中试点量刑答辩程序的情况进行点评。下午,我们将邀请与会领导及专家学者共同研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在量刑程序改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论证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有益尝试。[09:03:33]
- [主持人]:“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其目的就是通过公开透明的量刑促进司法公正公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刑事审判工作自身科学发展并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试点量刑答辩程序。[09:08:42]
- [主持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秦秉瑞首先向来宾致辞。[09:12:57]
- [秦院长]: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专家和同行们,大家上午好!盛夏时节,宾朋咸至。今天,量刑程序改革专题研讨会在我院隆重召开。首先,我谨代表本次研讨会的主办方之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各位领导、专家及全国各地同行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本次研讨会的胜利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同时,也向为筹办本次研讨会而付出辛勤劳动的北大法学院师生特别是陈瑞华教授表示由衷的谢意![09:14:17]
- [秦院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刑事审判的核心是查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主要侧重于定罪过程的调查,而量刑过程往往成为“后台”活动,由于量刑活动未能真正纳入程序,所以人民群众在评价刑事正义实现程度时总会打一些折扣。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实现量刑公正已经成为司法机关当前工作的重点和民众的普遍要求。为此,我院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就量刑程序改革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探索。[09:14:41]
- [秦院长]:此次研讨会的举办目的,在于总结国内量刑程序改革的有益经验,放眼国际刑事司法研究前沿,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量刑环节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修改完善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在座的各位领导是法律、司法解释的制定者,各位专家、学者在刑事司法理论研究方面都有着独到的建树和深厚的造诣,各位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同事、同仁在量刑程序改革实践方面也都有着丰富的经历和宝贵的经验。相信通过一天的研讨交流,各位一定能释放出璀璨的思想火花,此次研讨一定能取得丰硕的成果,达到预期的目的,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大有裨益![09:14:58]
- [秦院长]: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09:15:15]
- [主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致辞。[09:15:51]
- [陈教授]:近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从两个方面推进量刑改革,一方面是从实体上对量刑进行改革,现已取得很大的成绩。另一方面是从程序上对量刑进行改革。目前,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量刑答辩程序进行联合试点。量刑程序改革我认为是近二十年来最重要的刑事司法改革,法院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庭审程序会有很大变化。在量刑程序中,公诉机关不仅需要对被告人是否构成指控的犯罪进行举证和辩论,也要对被告人的量刑围绕量刑情节举证并与辩护人进行辩论。量刑程序给辩护人的辩护方式也带来极大的变化,以往辩护人只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以后在量刑程序中辩护人将会对被告人量刑问题进行辩护。我们希望通过本次观摩庭以及研讨会为量刑程序改革积累更多的经验,希望各位来宾、各位领导以及专家学者提出更多的建设性意见。[09:18:00]
- [主持人]:现在,东城法院开始审理被告人张军盗窃一案。[09:19:32]
- [主持人]:担任本案的审判长是东城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安凤德,与本院代理审判员朱锡平、人民陪审员戎开悦共同组成合议庭。[09:21:19]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影响审判活动的行为;4、注意保持室内卫生。[09:22:13]
- [审判长]:提被告人张军到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22:49]
-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张军。[ 审判长]: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被告人]:张龙。[09:23:23]
- [审判长]:你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1976年3月17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北京市。[09:24:04]
-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小学。[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无业。[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察慈小区。[09:24:52]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被告人]:200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6月因传播淫秽物品被行政拘留十日。[ 审判长]:罚金3000元交了吗?[ 被告人]:记不清了。[09:25:18]
- [审判长]:这次何时被羁押?[ 被告人]:2009年2月17日。[ 审判长]: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2009年3月27日。[09:25:45]
- [审判长]:是否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收到。[ 审判长]:何时收到?[ 被告人]:2009年5月25日。[09:26:1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军盗窃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副院长安凤德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朱锡平、人民陪审员戎开悦组成,书记员李想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温长军、检察员佟捷出庭支持公诉,经本院指定,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鹏出庭担任被告人张军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09:27:0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听清?[ 辩护人]:听清。[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09:28:27]
- [审判长]:根据我院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本庭决定对本案适用量刑答辩程序。量刑答辩程序是指在法庭审理中,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完毕后,由控、辩双方围绕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提供证据并发表辩论意见。公诉人是否听清?[ 公诉人]:听清。[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听清?[ 辩护人]:听清。[09:29:23]
- [审判长]:现在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张军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1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察慈小区其朋友石某家,趁石某母亲聂某外出之机,进入聂的房间多次盗窃,共窃得聂某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张军于2009年2月17日再次盗窃聂海玲人民币1500元时,被聂某发现并报警。当日被告人张军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投案。被盗部分钱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09:30:12]
- [审判长]:被告人张军,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所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被告人]:存在。[ 审判长]: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被告人]:成立。[09:30:47]
-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证据可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如果法院最终认定罪名成立,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上述法律后果,被告人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听明白了。[ 审判长]:在法庭已向你明确告知上述法律后果之后,自愿认罪是否是你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人]:我自愿认罪。[09:31:32]
- [审判长]:经征得控辩双方同意,本庭决定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根据规定,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省略。在举证质证阶段,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09:33:32]
- [公诉人]:被告人张军,你们是什么时间去被害人家的?[ 被告人]:2008年春节前。[ 公诉人]:为什么到他家去借住?[ 被告人]:因为那个时候我爸爸把我从家里轰出来了。[ 公诉人]:你在被害人家住了多长时间?[ 被告人]:一年。[ 公诉人]:你在他家偷了多少次?[ 被告人]:三次。[09:34:59]
- [公诉人]:采取什么方式?[ 被告人]:趁他不在家。还有他睡觉的时候。[ 公诉人]:从什么地方盗窃?[ 被告人]:卧室的柜子里。[ 公诉人]:是现金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是全部拿走吗?一次拿多少?[ 被告人]:大概七八百元。不是全部拿走,是拿一部分。[ 公诉人]:2009年2月17日那天你偷了多少?[ 被告人]:也是在他家,也是在那个柜子里。到阳台窗户,钱就是放在信封里放在衣柜里,一次抽取一部分。2月17日那天是最后一次,我拿了一千多。[ 公诉人]:你把钱放在哪里了?[ 被告人]:我把钱藏在鞋柜里了,因为阿姨正好回来了,是阿姨把钱找出来的。[09:35:59]
- [公诉人]:你盗窃的这些钱都干什么用了?[ 被告人]:都花了。[ 公诉人]:总共盗窃了多少钱?[ 被告人]:5700元。[09:36:55]
-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没有。[09:39:38]
-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向法庭提供证据。[09:40:31]
- [公诉人]:被告人张军2009年2月18日的供述,证实其暂时居住在石的家中,期间其多次进入卧室并盗窃钱财,后被发现。[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份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害人聂某的陈述与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张军与石是朋友,案发之前被告人一直住在石家中,期间石家中的钱财多次被盗。[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辩护人]:该组证据没有关联性,石的证言中提到被告人身体有先天畸形。[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41:49]
- [公诉人]:被告人张军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对起诉书所载明的你的身份情况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关于被告人张军构成盗窃罪的证据已全部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张军,你是否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没有。[09:42:59]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长]:关于定罪问题的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09:43:45]
- [公诉人]:被告人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财产所有权,表现为秘密窃取的行为及,被告人张军了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盗窃时间,盗窃地点,以及盗窃情节是清楚的,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张军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规定,构成盗窃罪。[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通过这次错误,我知道触犯了法律。其他的没有。[09:44:2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自首,今天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故辩护人在此阶段不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关于定罪问题的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开始量刑答辩。在量刑答辩程序中,控辩双方应围绕量刑情节,提出量刑意见,控辩双方可以就每个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及该情节是否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发表答辩意见。[09:45:06]
-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量刑建议书》。[ 公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京东检刑量[2009]0001号,被告人张军,经本院京东检刑诉[2009]0110号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盗窃罪,已交付法庭审判。现有证据充分证实被告人张军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维护法律了尊严,严惩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了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正确量刑,现就被告人张军盗窃一案发表如下量刑意见。被告人张军在本案中的主要量刑情节:一、被告人张军盗窃数额较大,且作案时间长。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张军盗窃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700元,属于盗窃数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此外被告人张军作案持续时间长达四个月,作案起数多,且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系朋友关系,在被告人因有不良行为被其亲属赶出家门后,是被害人一家好心收留了被告人,但被告人张军却见利忘义,多次盗窃被害人钱款。根据此情节,量刑时对被告人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张军将大部分赃款挥霍。根据被告人张军的供述,张军将其盗窃的大部分赃款用在歌厅花费或喝酒等个人消费上,除了张军2009年2月17日盗窃的赃款人民币1500元 扣押在案并发还被害人以外,到案发时张军无能力将其盗窃的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量刑时对被告人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2001年11月张军曾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5年6月张军又因传播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其不思悔改,此次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大,量刑时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张军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根据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09年2月17日,被害人聂某报案称,当日家中现金被盗,张军承认盗窃事实。当日张军主动到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张军在公安机关及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军的行为符合刑法第67条第1条的规定,系自首,量刑时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五、被告人部分盗窃行为系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被告人张军于2009年2月17日9时,盗窃被害人聂某的人民币1500元时,其没有来得及离开石某家,即被聂发现,并将张军隐藏的赃款找到,因此被告人张军此次实施的盗窃行为,由于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09:45:50]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于庭前收到《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收到。[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于庭前收到《量刑建议书》?[ 辩护人]:收到。[ 审判长]: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量刑建议书》与你们收到的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辩护人]:一致。[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围绕量刑情节逐一进行举证,并作相应的说明。[09:47:38]
- [公诉人]:下面一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军的盗窃数额较大,作案时间长,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系朋友关系的证据,包括张军的供述、被害人聂某的陈述以及证人石某的证言。[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就该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可以发表质证答辩意见。[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51:08]
- [公诉人]:以下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将部分赃款至今未追回,包括扣押物品清单以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张军的供述证实将其盗窃的大部分赃款用于吃饭、歌厅消费,到案发时其无力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就该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可以发表质证答辩意见。[ 被告人]:我现在服刑期间没有办法还钱,等我出去我再慢慢还。[ 辩护人]:审判长,对于这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该份证据对本案的关联性有意见,未追回赃款本身不应该作为从重情节,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追缴和退赃,是作为一个从轻的情节考虑,没有从轻情节不等于就要从重处罚。[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51:47]
- [公诉人]:以下一组证据证实被张军具有前科劣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东城分局公安刑侦处罚决定书,证实张军曾因传播淫秽物品被行政拘留十日。[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就该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可以发表质证答辩意见。[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有。对于判决书没有意见,对于东城公安局的行政处罚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处罚决定数是张军用把自己的两张光盘借给朋友,途中被抓,与今天追究的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和连续性,因此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不应该作为一个量刑证据予以采纳。[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52:22]
- [公诉人]:下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军具有自首情节,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就该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可以发表质证答辩意见。[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52:57]
- [公诉人]:下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军部分盗窃未遂,一、被害人聂的陈述以及证人石的证言,二、扣押物品清单以及发还清单。[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就该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可以发表质证答辩意见。[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09:53:32]
- [公诉人]:下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军的认罪态度好,被害人聂的陈述以及证人石的证言,被告人张军的供述。[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就该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可以发表质证答辩意见。[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关于被告人张军量刑情节的证据已全部出示完毕。[09:54:14]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量刑意见。[09:55:01]
- [辩护人]:首先,我们感谢公诉人刚才在庭审上为被告人所作的犯罪构成当中的未遂、自首以及悔罪认罪态度的肯定,我们不同意公诉人在量刑建议书的第一点,把盗窃数额较大作为一个从重情节。我们知道盗窃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本案中被告人盗窃数额,如果在给予被告人量刑的时候再一次使用数额较大,重复评价被告人的量刑是不公平的。第二,在法定刑范围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我认为被告人的盗窃数额不应该把数额较大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另外,关于挥霍赃款的问题,他只是盗窃赃款的一种使用方式,并不是盗窃的方法问题,也就不是赃款的获取问题,追究盗窃罪重点在于追究他的违法行为,量刑重点要考虑的问题是违法行为,如果说使用挥霍赃款的方式,盗窃后的赃款使用不应从重处罚,所以盗窃赃款挥霍不是对其量刑从重的依据,本案在盗窃中挥霍赃款是大部分的情况,只能说张军没有在退赔方面的从轻情节,而不应据此对其从重处罚,另外我们认为,被告人身体残疾是家族遗传,父亲年迈,母亲早年死亡,哥哥卧床,在这样情况下作为人道主义的司法环境之下应该考虑他作为残疾人的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五,被告人张军的和被害人的关系不错,是邻居,通过这几天我们走访被害人及邻居,经过人民法院的允许,被告人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表示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请合议庭对此予以考虑。[09:58:16]
- [审判长]:本庭注意到,刚才控方已经提出的量刑情节中,辩方对被告人具有的三个法定或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表示认可,它们分别是1、自首;2、部分盗窃未遂;3、认罪态度好。对于上述无争议的量刑情节,辩方无需重复举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就公诉人未涉及的其他量刑情节逐一进行举证,并作相应的说明。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被告人身体残疾,找工作困难。辩护人恳请法庭允许对被告人进行发问,以了解相应的事实。[10:12:51]
- [审判长]:准许,但希望辩护人发问尽可能简洁。[ 辩护人]:被告人张军,我现在依法受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派担任你的辩护人,请你如实回答我的问题。根据卷中的材料,说到你是先天畸形,是否能把这个情况向法庭说明?[ 被告人]:我是营养不良、肌肉萎缩。我哥哥也是这个病,他现在卧床不起。[ 辩护人]:在这次犯罪之前,你有没有去找过工作?[ 被告人]:找过。在万国城找过工作,但是因为残疾人家不录用,因为是夏天身上衣服穿得少,别人能看出来,我走路和别人不一样。在中青旅也找过工作,也没有被录用。之后我就不找工作了,再找也没用。[ 辩护人]:聂是石的母亲?你在他家住这么长时间又拿了他家的钱,对这件事情你怎么想?[ 被告人]:我特别后悔。我还是那句话,等我服刑完毕,走向社会,我一定尽量把钱慢慢还上。[10:13:48]
- [辩护人]:经过法庭的允许,庭前我们向被害人聂、石提取了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材料。现在申请向法庭出示,被害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军从轻处罚。[ 审判长]:公诉人就该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可以发表质证答辩意见。[ 公诉人]:第一关于赃款挥霍的问题能否作为量刑情节,我们认为是量刑情节,赃款是否挽回是要充分考虑的情节。第二,财物的挥霍表现了犯罪嫌疑人的品德问题。第三 ,被告人对赃款的挥霍,他并不是把钱用于正常使用,而是去歌厅消费,以及被告人前科材料,我们认为传播淫秽物品的问题与本案没有关系,但是表现出本人的品德问题。第四,关于赃款数额的问题,是不是重复评价的问题,我们不认为是重复评价,盗窃数额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他是定罪的因素也是量刑的因素,我们都知道一个最基础的法律规定,如果盗窃数额超过一定数额后在刑期上是要发生很大变化的,之所以要考虑数额,是我们国家规定,盗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被告人前科劣迹,这次作案时间长,并将赃款大肆挥霍。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14:58]
- [辩护人]:公诉人认为本案中数额较大作为一个从重情节,因为其犯罪数额已到了起刑点,已经使用过了,但是现在重复使用了,我们认为这不是一个从重处罚的问题,在法定刑之内并不是从重的情节。第二,关于前科劣迹中的传播淫秽光盘,这涉及不到其为再犯的问题,也涉及不到他的主观恶性问题,这和盗窃没有关联性,也和本次犯罪主观恶性没有关联性,不相干的一个情节对本案没有影响,不应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第三,我们不同意公诉人刚才对法庭的求刑,理由是在衡量量刑过程当中应该对从轻、减轻和从重情节进行综合判断,公诉人认可被告人有自首和未遂情节,这是法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不是酌定从轻,因此他在量刑中的分量远远高于前科劣迹的影响作用,关于自首,自首是是可以从轻减轻,就是在法定刑以下定罪量刑,本案的盗窃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如果可以减轻处罚,就是法定刑以下,这显然要比一年到一年半要轻的多。[10:17:36]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意见?[ 公诉人]:我就数额问题再发表意见。本案被告人盗窃数额远远超过一千元,所以我们对其量刑的意见是适宜的,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我们坚持我们的量刑答辩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量刑答辩意见?[ 被告人]: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我。[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量刑答辩意见?[ 辩护人]:我们认为量刑过程中要甄别哪些是真正的量刑情节,应当区分不同的情节量刑,性质、数量、作用给予考虑,类似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减轻从轻的情节给予高度重视,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量刑要考虑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张军的盗窃对象是亲友,没有造成社会的恐慌,盗窃时其采用抽取其中几张,使用的手段也不是撬门,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这也是量刑时的重要,最后我们总结量刑答辩意见,四千到五千元的数额,我们认为有这么多的法定减轻从轻情节,也有酌定的情节,如果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是正确的。因此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少不应该对其判处一年以上的徒刑。[10:22:23]
- [审判长]:量刑答辩程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起立。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对我所犯的错误,在对我整个教育上和做人方面,我承认错误,通过这次教育我以后一定在社会上做一个有用的人。[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十分钟后继续开庭。[10:23:54]
- [审判长]:提被告人张军到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10:32:54]
- [审判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军盗窃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得出结论。现在我代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军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张军最后一次实施盗窃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有盗窃前科,又再次犯罪,且多次盗窃,大部分赃款并未追回,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控辩双方提出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军人民币四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聂某。[10:36:23]
-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提起公诉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抗诉。辩护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提出上诉。公诉人是否听清?[ 公诉人]:听清。[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听清?[ 辩护人]:听清。[10:37:24]
-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坐下。根据我院司法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在进行判后释法。被告人张军,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本市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你的犯罪数额已达到人民币5700元,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10:38:28]
- [审判长]:在量刑答辩程序中,控辩双方提出你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合议庭经评议后也采纳了双方的意见。1、你最后一次实施盗窃行为时,因被害人及时发觉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2、你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3、2001年你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但你并未吸取教训,再次犯罪,酌情从重处罚。4、你长期接受被害人一家的照顾,本应存有感激之心,却滥用他人的信任,多次盗窃被害人家中钱财,且大部分赃款并未追回,酌情从重处罚。5、你身患肢体残疾,并能够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上述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及上述情节对你量刑的影响,并结合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最终对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0:38:48]
- [审判长]:本庭刚才作出的判决只是对你此次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它并不意味着对你整个人生的否定。你的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希望你能够从此次犯罪中吸取教训,彻底摒弃不劳而获的想法,勤勤恳恳做事,踏踏实实做人,用自己的劳动来创造财富。最后,希望你能够正确对待,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不辜负你的家人和那些曾经帮助过照顾过你的人。[10:39:24]
- [审判长]:被告人张军,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判长]:现在闭庭。将被告人带出法庭。[10:40:55]
- [主持人]:现在第一个案件庭审已经全部结束。法院将马上对被告人姜威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审理。[10:42:12]
- [审判长]:提被告人姜威到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10:42:26]
-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姜威。[ 审判长]:是否用过其他名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1982年2月24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10:43:13]
-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大学。[ 审判长]:有职业吗?[ 被告人]:无业。[10:43:41]
-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10:44:09]
-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说一下时间和处罚的内容?[ 被告人]:2001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6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释放的?[ 被告人]:2008年12月16日被刑满释放。[ 审判长]:前两次判处刑罚时候的罚金是否缴纳?[ 被告人]:缴纳了。[10:44:55]
- [审判长]:这次何时被羁押?[ 被告人]:2008年12月16日被羁押。[ 审判长]: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2009年3月24日被逮捕。[ 审判长]:是否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 被告人]:2009年6月22日。[10:45:5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姜威诈骗一案。本合议庭由本院副院长狄启骋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崔永明、住西平组成,书记员李想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地理检察员朱里出庭支持公诉,经本院指定,出庭担任被告人姜威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10:46:3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听清?[ 辩护人]:听清。[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10:47:42]
- [审判长]:根据我院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本庭决定对本案适用量刑答辩程序。量刑答辩程序是指在法庭审理中,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完毕后,由控、辩双方围绕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提供证据并发表辩论意见。公诉人是否听清?[ 公诉人]:听清。[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听清?[ 辩护人]:听清。[10:48:31]
- [审判长]:现在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姜威,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2001年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09年3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10:49:41]
- [公诉人]: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威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姜威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以交房款、出车祸等为名,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安慧支行专柜等地,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孟某共计人民币13.33万元。二、被告人姜威谎称自己为香港建设有限公司的支援,骗得被害人史某的信任,后于2009年1月11日15时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36号楼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东四和平里支行内,以做生意需要钱为由,骗取史某人民币2.2万元。[10:50:42]
- [公诉人]:被告人姜威于2009年2月24日在本市朝阳区吉庆里小区上岛咖啡厅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银行收费凭条及存款凭条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孟某、史某的陈述;被告人姜威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威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姜威属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10:51:23]
- [审判长]:被告人姜威,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所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被告人]:不存在。[ 审判长]: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被告人]:不成立。[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10:52:42]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认识孟这个人吗?如何认识的?[10:53:34]
- [被告人]:2005年9月,我去医院看病,她是医院的牙医。我没有向孟介绍过我的职业,孟向我的银行卡中存过钱。存款的时间记不清了。第一次大概是在2006年10月。之后几次的时间我就记不清了。[ 公诉人]:给你存款金额是多少?[ 被告人]:大概记得。一共是十几万元,存入了我的中国银行卡、卡号的后几位是1809的建设银行卡。[10:55:11]
- [公诉人]:你在北京买房了吗?[ 被告人]:没有。我没有和孟说过我在北京买房。[ 公诉人]:孟向你的银行卡中存入钱款的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是给我的零花钱。[ 公诉人]:你在杭州,她给你汇款的?[ 被告人]:是的。[10:56:20]
- [公诉人]:你认识李某吗?[ 被告人]:认识。[ 公诉人]:你和李某有矛盾吗?[ 被告人]:有。[ 公诉人]:你是否通过李告诉过孟你在杭州出车祸?[ 被告人]:是的,有这个事情。[10:57:11]
- [公诉人]:孟因此向在杭州的你银行卡中存钱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孟一共向你的银行卡中存入了13万余元,这些钱你都干什么用了?[ 被告人]:我自己花了。[ 公诉人]:2007年1月,孟给你的银行存钱之后,你们还有联系吗?[ 被告人]:有联系,我们见过面。[10:59:12]
- [公诉人]:这些钱你是否归还过孟?[ 被告人]:给过她一张卡。她最后给我打的一笔七万的钱还剩下一部分,我就把这笔钱给她了。[ 公诉人]:你认识史某吗?[ 被告人]:认识。[ 公诉人]:你是如何向史介绍自己的?[ 被告人]:我没有具体介绍自己的身份。认识的时候李某介绍的,没有说过我是做什么的,也没有说过我的职业。[11:00:44]
- [公诉人]:你是否找过史,要过两万两千元人民币?[ 被告人]:是的,2009年1月10日左右,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了啊,在和平里附近的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 公诉人]:这些钱你干什么了?[ 被告人]:我租房了。[ 公诉人]:这些钱你还给史了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有工作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有收入来源吗?[ 被告人]:没有。[11:02:09]
- [公诉人]:你认识丁某吗?[ 被告人]:认识。[ 公诉人]:你和丁有矛盾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辩护人]:有。[11:02:53]
-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问。[ 辩护人]:你与孟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男女朋友关系。[ 辩护人]:你们说过结婚的事情吗?你喜欢她到什么程度?[ 公诉人]:反对。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涉及到被告人个人隐私问题。[ 审判长]:辩护人请注意提问方式,并围绕本案案情进行发问。[11:04:01]
- [辩护人]:当时你有没有说过还款的期限?[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她为什么借钱给你?[ 被告人]:因为我们之间的感情很好。[ 辩护人]:这笔钱你有没有用在孟的身上?[ 被告人]:有。[ 辩护人]:你有没有向孟说过你做什么的?[ 被告人]:没有。[11:05:23]
- [辩护人]:你有没有要偿还这些钱的意图?[ 被告人]:有。[ 辩护人]:你以什么理由让她们汇款给你四次的?[ 被告人]:第一次借钱我说我需要一些零花钱,剩下的几次都是她们主动给我的,我没有向她们承诺过什么,因为我和孟之间,她很喜欢我,我也很喜欢她,我们之间的感情很好,我们在生活方面,各个方面觉得都互相信任,那个期间我们之间花钱没有分你我。[ 辩护人]:你最后一次见史的目的?[ 被告人]:我当时想说还钱的事情。[11:06:29]
- [辩护人]:你拿到钱之后是逃之夭夭还是继续与她们进行联系?[ 被告人]:我与孟一直都有联系,但是因为2007年1月被采取强制措施我没有办法和孟联系。我和史一直都有联系,我们过年的时候、我换手机号码的时候我都告诉过她。[ 辩护人]:你办理的银行卡使用的身份证是谁的?[ 被告人]:是我的。[ 辩护人]:两张卡的去向?[ 被告人]:一张给了孟,另一张我不知道去哪里了。[ 辩护人]:你和李某某的关系?[ 被告人]:我刚刚刑满释放,取保的时候李某某说要给我介绍一个女朋友。[11:08:12]
- [辩护人]:你和史发展到什么关系?[ 被告人]:男女朋友关系。[ 辩护人]:你知道史有男朋友吗?[ 被告人]:我不知道。[ 辩护人]:你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承认了你的犯罪事实,这是怎么回事?[ 被告人]:我认为这样可以从轻处罚,取保候审。[ 辩护人]:你借史的钱有没有想过归还?[ 被告人]:想过。[11:09:16]
-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针对本案第一起犯罪事实进行举证,即被告人姜威诈骗被害人孟的钱财的事实进行举证,首先宣读被害人孟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以交房款、出车祸为名共骗取被害人共13万余元人民币。[11:10:47]
-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份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有意见。她说的很多与事实不符。[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11:14:07]
- [辩护人]:有意见。孟的陈述与本案事实情况不符,这个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份笔录是无效的,是越权获得的。如果孟与被告人没有特殊关系,孟是不会给被告人汇款的,所以孟的陈述与常理相悖,被告人收到钱款后并不是逃之夭夭,之后孟找不到姜威是因为姜威因一个案件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综上,我们认为孟的陈述是无效的。[11:17:10]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进行举证之前,需要提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2007年1月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此期间,被告人完全可以通过信件等与孟取得联系。关于管辖,案件一般由犯罪发生地管辖,发生两个案件时,可以由其中一个案件的犯罪地管辖,其对该案的管辖有效,其对孟的询问笔录是有效笔录。现在公诉人宣读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其受李某某的请托认识了姜威,后被姜威骗取钱财的事实。[11:20:01]
-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我认为李某说的很多与事实不符,我都没有说过我在哪里上班,我也没有向她借钱,当时去杭州并不是我要去,而是她让我去的。具体她是怎么和孟说的,我不知道。[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辩护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不了被告人骗取孟财物的事实,只能证明其情感上出现了问题,该证据不具有补强性和关联性。另外,我认为东城分局对本案没有侦查权。孟明知姜威没有出现车祸却依然给姜威汇款。[11:25:04]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一组书证,孟提供的四份银行存款单,证实其多次向姜威的建设银行帐户和中国银行帐户汇款的事实,以及交易查询表的情况,姜威建设银行帐户明细表,证实存入钱款的情况,刑事案件发案信息证实被害人孟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介入,以及民警出具的说明证实对被告人姜威进行调查讯问的情况。[11:27:17]
-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有意见,孟报案并不是在公安网上发现的而是把我带到东城分局,民警给孟打过电话,才知道的。[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辩护人]:有异议。对侦查机关的工作说明有异议,它不是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对孟提供的四个汇款凭条,我们看到的只是复印件,没有原件,另外,朝阳分局已经受理了本案的情况。[11:28:19]
-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姜威当庭翻供不认罪,现在公诉人当庭宣读被告人姜威在预审期间的供述,证实其总共骗取被害人孟人民币13万余元。[11:29:03]
- [审判长]:被告人姜威,对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我在刑警队做的第一份笔录和第二次、第三次都是不一样的,之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诱供,另外,我在做口供的时候没有向我说过任何关于口供的事情,只是让我签字。[11:30:10]
-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11:30:47]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继续举证前,公诉人对被告人刚才的辩解进行简要答辩,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该签字和盖章,公诉人宣读的供述有被告人的亲笔签名,对于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他明确知道签笔录的重要性,其供述形成源于诱供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现在公诉人宣读被害人史的陈述,证明姜威在骗得史的信任后虚构其朋友做生意急需钱的事实,骗取史人民币两万两千元的事实。[11:32:39]
- [公诉人]:同时宣读被害人史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姜威就是诈骗其钱财的男子。[11:34:13]
-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有意见。我没有跟她说过我的工作单位,我也没有告诉她我的年薪四十万,史借钱给我是因为我们是男女朋友的关系,这个李某某可以证明,李没有告诉过我史有男朋友。[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辩护人]:第一,史的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不符,与事实不符,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被害人史应辨认被告人本人,而不应辨认照片,违反程序。姜威从史处借钱,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借款,他也没有虚构事实。[11:37:56]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证人张某的证言,其系被害人史的男友,证实其女友史被一个叫姜威的人骗取钱财。宣读证人杨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其系被害人史的同事,其证言证实姜威借口向史借钱的事实及证实姜威就是诈骗史钱财的男子。宣读第三份证人证言,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其并没有隐瞒姜威的情况介绍给史,对姜威骗取史钱财的情况并不知情。[11:41:09]
-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有意见。她们说的都不是事实。当时我借史的钱之后她们打电话跟我要钱,我想约见史说还钱的事情时,史不接电话,不是我的原因,而且我没有说过我年薪和工作的优越。[11:43:05]
-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辩护人]:证言没有合法性。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矛盾。[11:43:48]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证明第二起犯罪事实的材料,史提供的取款凭证,交通银行出具的交易凭证,证明史取款的情况。以及姜威谎称的上班公司香港建设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该公司并没有一个叫姜威的人。[11:46:18]
-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我没有说过我在香港公司工作。[11:46:48]
-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辩护人]:姜威的父母与香港建设公司的一名高层关系良好,70年代下访时,姜威的父母对该高层有照顾。且香港建设公司出具的说明是一个内部材料,不具有证据效力。[11:48:18]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姜威当庭翻供,现在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姜威的2月26日、3月15日所做的供述两份,证实其编造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史的信任、编造事由从史处骗取人民币两万两千元的事实。[11:49:02]
-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这些当时在公安机关侦查机关,我都没有提起过,这些问题都没有问过我。侦查人员记下后只是让我签字按手印。[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辩护人]:没有。[11:50:09]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姜威的身份材料。鉴于与起诉书所述内容相一致,故不再当庭进行宣读。本案所有证据均宣读出示完毕,全部证据材料形势及来源合法,请依法采信。[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组证据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11:51:52]
- [审判长]:被告人姜威,你是否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1、是一份证明,证明姜威在物业公司工作的情况。2、被害人史某发给被告人姜威母亲的短信。证明被告人与两位受害人是因为情感上的纠纷发生的民间债权债务纠纷,且证明被害人已经谅解了被告人。[11:53:08]
-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意见?[ 公诉人]:有意见,首先对第一份证据予以答辩,该份证据与公诉人出具的香港建设公司恰恰能够证明,姜威在该公司没有任何职务;第二,公诉人对被害人向被告人家属发送的信息的证据的来源存在疑问,内容和形式存在疑问,短信内容与本案无关,建议法庭对两份证据不予采纳。[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辩护人]:不申请。[11:55:49]
- [审判长]:关于定罪问题的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1:56:22]
- [公诉人]:本院指控被告人姜威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以交房款、出车祸,以虚构的事由骗取二被害人欠款的事实。被告人虚构了交房款、做生意、出车祸的事实,被害人孟的陈述,证实了该内容。姜威骗取孟13万元人民币,众多证人证言能够与本案中被害人被骗取钱财数额及具体情况相互印证。因此应采信被害人孟的陈述,史的陈述证实了姜威虚构身份,骗取其钱财的事实。证人杨某的证言能够与史的证言相吻合。鉴于被害人史主动报案,对被骗事实叙述清楚,且部分情节有证据证实,能够予以采信,孟交付给13.33万,史交付2.2万元,被告人姜威取得钱款后用于个人挥霍,截至案发后仍未归还。以上证据取证真实有效,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从两名被害人处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应当依法认定其构成诈骗罪。[12:04:05]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和孟认识,我们是男女朋友关系,我第一次向孟借钱,是我主动提出的,这个我承认,但是之后的钱都是她主动给我的,这些钱并不是我给挥霍了,而是用于我们共同的花销。说我虚构各个方面的事实,这是没有的,孟知道我的具体身份情况,我当时在北京没有买房,我在北京的暂住地孟也去过,并且和我一同居住过。在杭州的事情,我没有说我要钱,是李某教我去这样说的,我当时的目的就是想摆脱孟因为她总是纠缠我,钱是孟主动要给我的,各个方面的理由说了一大堆,所以我就收了钱,我们之前的感情是很不错的,但是后面我发现她在很多生活方面的事情隐瞒我,所以我想摆脱他,我没有虚构自己的情况,我也没有说过我在哪里工作,也没有说过可以给人介绍工作。[12:08:02]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被告人姜威不构成诈骗罪,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其并没有承诺,借钱用的都是真实的姓名和身份证,并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没有用假的,姜威向孟介绍自己时也说的是自己的真名,孟的钱都是打到姜威的真实帐号上,姜威如果真的想骗钱的话是不会用真实的姓名和身份证的,姜威的所谓谎言,不足以让二被害人拿出巨款,姜威的谎言与被害人拿出巨款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欺诈行为应该是能使一般人产生错误印象和判断,之所以孟最后提出了控告,因为孟给姜威汇款是想维持与姜威的关系,期间姜威因其他案件被拘留,而孟误认为是姜威逃跑了,其并不知道真相,孟能够四次汇款给姜威,根本不可能因为姜威的几个谎言所能够骗取的,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给姜威汇款,是具有其目的的,本案中二被害人是为了追求自己理想的情感,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如果上升到刑事犯罪,对姜威很不公平,姜威拿到钱后经常与二被害人联系,并没有逃离,公诉机关仅凭姜威虚构借款用途就构成诈骗罪,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挥霍一空,刑法也没有规定,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不能偿还的,仍然属于借贷行为。东城区与本案毫无关系,犯罪地、被害人、被告人都并非属于东城区,而且之前朝阳分局已经予以立案,故认为东城区分局没有管辖权。[12:11:52]
- [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占有钱财的直接故意,也没有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属于被害人主动给付,被告人不具有犯罪构成主观要件。被告人没有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钱财,其告知了被害人自己的真实姓名、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取款时没有躲避摄象头,就连自己没有任何职业都告诉了被害人,而且史作为一名医生,可以完全了解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情况,被告人不愿意提起过去不光彩的事实是可以理解的,被告人为什么在短短的时间内骗取二被害人巨大钱款依然与被害人联系。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谎称出车祸、买房款以及其隐瞒身份的因素,其理由牵强,辩护人认为一系列都是由爱而生。另外,被害人隐瞒了自己有男友的时候,被告人是情感的受骗者。试想刚刚认识了一个人就会借钱给他,这并不合常理,这完全是被害人自愿给付,其完全与正常借款人的心理不同,被告人不具有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事实不清,被害人自认为被告人姜威有优厚的工作条件及身份,遂将钱款借给被告人,因此就认定被告人实施了诈骗,孟的证据系孤证,李某的证言不能够证实孟的说法,史的两份陈述不实,其与报案的内容不符,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没有办案人员的签字,证人丁的证言只能证明事后的行为。本案应由民法进行调整,属于民事争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不成立,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因为男女朋友之间的感情破裂,一方报案就认定另一方实施了诈骗行为。审判长,辩护意见发表完毕。[12:24:44]
- [审判长]:刚才的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姜威是否构成诈骗最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双方的意见法庭已经听清并记录在案。关于定罪问题的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开始量刑答辩。在量刑答辩程序中,控辩双方应围绕量刑情节,提出量刑意见,控辩双方可以就每个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及该情节是否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发表答辩意见。首先由公诉人宣读《量刑建议书》。[12:25:34]
- [公诉人]:被告人姜威,经本院京东检刑诉[2009]0149号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已交付法庭审判,现在有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姜威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就量刑提出如下建议,第一,被告人姜威在本案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姜威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5.53万元,属犯罪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姜威曾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姜威在本案中的酌定量刑情节。姜威具有诈骗的前科劣迹,其于2001年、2007年分别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本次又实施诈骗犯罪,且姜威诈骗被害人孟财物的事实发生在其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姜威不思悔改屡次实施犯罪行为,且在取保期间仍然实施诈骗犯罪,足见其对法律的藐视,体现出其主观恶性较深,两次刑罚均未能使其接受教训,改造难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高,故建议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姜威诈骗他人财物后用于个人挥霍,到案后至庭审前未赔偿被害人了损失,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且不悔罪,建议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根据被告人姜威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提出以上建议,请依法量刑。[12:27:34]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于庭前收到《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收到。[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于庭前收到《量刑建议书》?[ 辩护人]:收到。[ 审判长]: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量刑建议书》与你们收到的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辩护人]:一致。[12:28:09]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围绕量刑情节逐一进行举证,并作相应的说明。[ 公诉人]:1、被告人姜威诈骗他人钱款属于数额巨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司钱财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巨大。认定本案被告人姜威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5.53万元,属于犯罪数额巨大。2、被告人姜威系累犯,现在出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以及黑龙江省华山市监狱的释放证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告人系累犯,建议合议庭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诈骗的前科劣迹,出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其曾因为犯诈骗罪,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处刑罚。被告人诈骗孟的事实发生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间,又实施了诈骗孟的行为,其涉嫌诈骗罪发生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仍实施诈骗犯罪,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而且被告人未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其仍不悔罪。以上证据均在法庭调查进行了举证。[12:30:15]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由我的辩护人进行阐述。[12:32:06]
- [审判长]:辩护人就该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可以发表答辩意见?[ 辩护人]:史的案件属于漏罪,由于公安机关的疏忽没有查实,导致了现在对被告人加重情节的形成。公诉人列出了一个累犯和两个从重的情节,在一个案件中不应该对被告人进行三次从重处罚。被告人姜威在所谓的诈骗中,辩护人的量刑意见的发表并不是承认被告人具有诈骗的行为。[12:33:47]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围绕量刑情节进行举证。[ 辩护人]:有三份证据提供,第一是手机短信,证明被害人已经谅解了被告人,第二个是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体不好,第三是下岗证明,证实被告人父母没有工资收入,被告人也没有收入。[12:36:44]
- [审判长]:刚才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已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而且被告人身体不好,父母都没有工作的答辩意见,下面请公诉人就这几方面进行答辩。[12:37:57]
- [公诉人]:公诉人对短信证据的来源和内容存在疑问,本案中没有被害人表示谅解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此量刑情节,建议合议庭不予采信,另外,被告人自身的身体状况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不好与本案无关,这不能成为其违法犯罪的理由,更不能作为对其酌定从轻的理由。[12:39:18]
- [审判长]:在下面的辩论中,请双方对有争议的量刑意见进行辩论。[ 公诉人]:被告人姜威的供述之前已经阐述了,自己将骗取的钱用于个人消费,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姜威是存在将诈骗他人的钱财用于个人挥霍,而无法返还被害人的情节。此外,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对孟的诈骗行为属于漏罪的情况,被告人姜威诈骗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不存在辩护人提到的数罪并罚的情况。[12:41:57]
- [审判长]:双方对于量刑情况的举证、质证法庭已经听清,并记录在案。请公诉人发表总结意见,并提出具体量刑意见。[12:43:50]
- [公诉人]:本案被告人姜威系累犯、且有漏罪,诈骗后将所骗取的钱财挥霍且当庭翻供,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 审判长]:由辩护人围绕量刑情节,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12:45:43]
- [辩护人]:对公诉人的三次从重情节不能认可,本案中受害人也有过错。姜威的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较小,目的单纯,所以在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另外,被告人姜威的父母体弱多病,出于对照顾父母的考虑对其从轻处罚。姜威对孟的案件应该属于犯罪未遂,孟明知姜威说谎,而自动汇款给姜威。根据刑法应该比照既遂犯应减轻处罚。综合以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2:47:32]
- [审判长]:你在量刑建议方面你个人还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未遂情节,公诉人是否同意?[ 公诉人]:不同意。[12:50:03]
- [审判长]:公诉人提出四个法定、酌定的情节,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并提出了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建议,以上建议法庭将在合议时予以考虑。[12:51:52]
- [审判长]:量刑答辩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起立。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感谢公诉人跟我说的这些话,我在个人生活以及对待朋友之间的这些事情上,我的确是有一些问题的,但是我没有主观故意去骗取任何人的钱财,进行挥霍,在我与二人交往过程中我们之间是纯粹的男女之间的感情关系,我并没有真正用谎言去骗,所以我希望法庭给我这方面的考虑,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审判长: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将被告人带出法庭。[12:53:23]
- [主持人]:今天上午的两个试点庭审已经结束。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进行评议。首先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进行点评。[12:55:34]
- [胡云腾]:非常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东城法院给我这个机会,非常荣幸有亲历这种庭审的机会。这两个庭审一个是认罪庭审,一个是不认罪庭审。我的总体感觉是,第一个庭,控辩双方,合议庭的表现都很出色,庭审节奏掌控很到位,公诉人对量刑情节的指控也是不错的。建议今后可以在庭审内容简化方面再做一些工作,我认为,最高法院量刑意见中提到,量刑事实和定罪事实一样的,调查一次就可以了。第二个庭,控方和合议庭都准确把握了案件的焦点问题,辩方的观点应更精简,法庭也可以提醒辩方。两个庭审总的来说是不错的,在量刑方面还有探索完善空间,可以多学习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实体的指导意见。[13:24:18]
- [主持人]: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进行点评。[13:24:48]
- [陈国庆]:今天东城区法院和检察机关、律师共同配合,对量刑程序改革作了非常有意义的探索,我觉得深受启发,我感觉在今后的探索中要关注四个问题:一是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是否可以考虑合并,简化内容;二是对检察院提出具体量刑意见表示赞同;三是希望进一步明晰具体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四是考虑认罪与不认罪案件在量刑程序中的不同对待。[13:28:47]
- [主持人]:下面请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进行点评。[13:29:39]
- [李贵方]:首先我特别高兴参加这个会,我特别赞成这个量刑程序的设置。作为辩护方,我们认为可以在今后继续探讨扣押物品对于量刑的影响。我提两个建议:一是简化无争议的量刑情节,可以简化。二是作无罪辩护,如何进行量刑答辩程序,是对辩护人的工作提出了新挑战。[13:32:23]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们下午将举行专题研讨会。[14:31:30]
- [宋英辉]:在下午的研讨会中,第一个单元我们进行量刑程序改革必要性的研讨。首先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14:34:10]
- [黄河]:我非常高兴有机会参加这样一个研讨会,量刑程序改革对检察机关来说非常值得关注的,量刑程序改革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人民群众的反映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实践过程当中我们经常看到同案不同判,究其原因我觉得可能是我们量刑程序中存在缺陷,所以我觉得量刑程序的制度改革很有必要。我们一直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操作上科学化的问题,因为我们现在的量刑建议,无论是提起时间、提起幅度,以及具体的运作中,检察机关在量刑程序审理之中提出的裁量权有多大,以及其科学性也是我们很关注的问题,这些年我们也作了很多案头的试点。第二,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规范化的问题,量刑程序规范化已经开展,检察机关也积极参与到当中,量刑的规范化问题,也和我们的刑事一体化密切相关的。第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下,怎么坚持原则性,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又有一定的裁量权和灵活性的问题。我们也总结和归纳了一些指导性意见。[14:36:21]
- 宋英辉:下面有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秋红发言. [14:42:32]
- [熊秋红]:感谢邀请我参加研讨会,有观摩的机会得到感性的认识,首先,应研讨量刑改革的必要性,我们追溯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程序法定,无程序无处罚,把这样一个原则限定在定罪的程序上,实际上罪刑法定包含的含义包括定罪和量刑,程序上对应定罪和量刑程序的正当化。其二,量刑程序的具体模式。欧美是独立量刑程序,大陆法系国家不是普遍性的做法,学术界主张分立,是有些好处的,例如量刑事实与定罪事实分开,检察官对被告人前科在量刑中举证,不影响法官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认定,程序独立出来,以量刑报告的方式等相关因素得到充分展现,减轻从轻辩护理由的好处不言而喻。大陆法系国家有反对声音,一是长期传统,改变传统比较困难,二是独立出来不经济很繁琐,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中国是否应该独立没有明确答案。其三,目前我国进行的量刑改革是否有必要,立足中国现实需要看,不一定完全分立,总的方向强化量刑程序,司法实践中有量刑不均衡现象,中国的司法给法官较大幅度的量刑自由裁量权,我觉得有必要实行量刑程序。我们知道各地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实体法上量刑的问题作出细致精确规定很困难,程序是否公正我们有明确标准,我们从这个角度来说,量刑自由裁量权最好的方式是程序的正当化,通过公正的量刑程序加强量刑结果的可接受性,公正的程序是一方面加强量刑程序参与的程度大大加强,量刑问题透明化。量刑程序改革也有利于拓展辩护的空间,有利于恢复性司法,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量刑程序引入的社会调查报告,全面分析犯罪对相关环境的影响,通过这种方式给被告人恰当的量刑,总的来说,量刑程序改革不仅与刑事法律的原则精神一致的,也符合中国目前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14:45:06]
- 宋英辉:下面有请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钱列阳发言. [14:46:29]
- [钱列阳]:今天听了两个庭审的辩论,我主要有三点感受。第一,辩护律师空间的延伸。律师多了一个量刑辩护,有了很多调查、取证的工作,有很多说服当事人的工作要做,更给了辩护律师一个很大的职业空间。第二,有了量刑程序,给说服被告人做罪轻辩护多了一个渠道。作为辩护律师很多时候我们很难,我们认为确实构成犯罪,当事人和其家属认为不构成犯罪,我们可能要做很多的解释,而有了量刑程序后,说服被告人认罪是有空间的。第三,我同意陈国庆主任的观点,就是对于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的衔接问题,我认为如果作无罪辩护,量刑一定要分出一个独立阶段,明确了有罪,之后再补充一次,再开一次庭,这也是对被告人个人的尊重。最后,我有几个问题提出,供大家考虑。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如何设置量刑程序,是否先由法院定罪,否则律师前面作无罪辩护,后面又提出量刑意见,会很尴尬。另外,双方在量刑程序中没有提及的问题,法官是否适当释明。[14:54:46]
- [宋英辉]:钱律师不仅提到了量刑程序对辩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而且也提出了问题,让我们更深入的思考。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发言。[14:56:26]
- [谢鹏程]:大家下午好,我谈三个方面意见。2001年我发表文章也谈到这个问题,呼吁量刑公正。一是量刑程序很有必要。量刑程序的增加应该是有利无害的,开拓了庭审辩论的新领域,增强了法律辩护的效果。公诉人对法官实行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这项程序是精密司法的标志,把定罪量刑的问题混在一起是一种粗放,在法庭辩论增加了量刑辩论程序,可以说司法程序充分化的表现,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控辩双方法庭对抗的重要表现。现在这项改革理论上的障碍比较少,困难在于具体操作。二是量刑程序增加直接后果有两个改善,一是量刑意见趋于一致,二是量刑程序设计好,检察院抗诉会大幅度下降。量刑程序试点改革不要希望一步到位,中国的司法改革渐进式,一步一步往前走,这样更扎实,量刑程序怎么定位,法庭程序设置有很多不同意见。我的理解是法庭辩论程序分两个阶段,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法庭调查中分定罪辩论和量刑辩论我不太赞成,我个人认为定罪的问题也有量刑的证据问题,所以把法庭调查分两个阶段我不太赞同。三是量刑程序作为增设程序,在普通程序和重大疑难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认罪的程序可以考虑不适用。[15:06:01]
- 宋英辉: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作富发言. [15:12:24]
- [王作富]:非常感谢主办方邀请我来参加这个座谈会。我下面讲几点体会。我个人认为在司法改革中提出量刑建议,是一种改革的措施,非常必要,我听了以后深有感触。我们传统的司法程序主要是公诉人代表国家控诉被告人,要求法院执行法律制裁,被告人处在一种完全被动的地位,对他的罪行可以辩解,但是对于量刑的问题,被告人历来是没有发言权的。这次改革增加了被告人在法庭上对量刑发表意见的程序,这是过去传统的程序中没有的,从这里感受到了这次改革的重要性。下面讲三点体会,第一,审判程序的人性化和民主化,量刑程序是一个新的内容。被告人不是简单处在一种完全被动地位听取审判,接受审判,而是给他一个陈述意见的程序,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很大的一个教育,让他体会到中国的社会主义审判程序目的不仅是处罚,而且赋予了一个权利,被告人可以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对被告人来说这又是一个教育,可以促使他对社会主义中国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及对人权的尊重有更深刻的体会。第二,从检察机关来说,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是公诉机关,过去传统的做法是主要承担控诉职能,因此公诉人主要针对被告人的罪行表示要依法严惩、依法审判,但是现在给公诉人加了一个任务,公诉人不光要控诉被告人,还要站在同样的立场上,考虑被告人有没有从轻的情节,这样就提高了对公诉人的要求,加重了检察机关的责任。但是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提高机会,不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就不可能提出好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过去的审判监督,除了庭审以外还有抗诉权。现在监督提高到、提前到审判阶段,审判阶段的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合议庭在评议时会将量刑建议纳入考虑范围,这样形成的判决被检察机关接受的可能性更大了。今天的第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一个情况,这样的结果节约了司法资源。第三,我们这种做法,对于广大群众来说,更公开、透明。庭审中控辩双方发表意见、辩论,最终法院判决可以全面的考虑各方意见,充分表示一种民主性,很有教育意义,每一个旁听的人都可以感受到审判的民主性,所以我认为这种改革是有必要的。另外,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要有论证,为什么这个情节是从重,为什么这个情节是从轻,必须讲出道理来,这样可以使得我们检察机关提高自己的论证能力。对于今天庭审的第一个案件,我个人认为作为财产罪来说我们历来考虑的是数目,数目的大小对量刑来说是一个基础。较大的判多少?特别巨大的判多少?这个就是量刑最基础的事实,一般要划分几个档次,就是以数额为准,量刑是不能不考虑数目的,从重处罚情节应该是在事实之外。这是我个人一点想法,对检察院来说,应该要充分讲理由说服对方。[15:20:56]
- [樊崇义]:我谈谈体会。先解决量刑程序的必要性问题,如何从中国现实考虑这个问题。和谐社会消除矛盾,化解矛盾,量刑改革作为重大课题,作为第二批司法改革的内容,很有现实意义,希望大家要有危机感责任感。第二个意见是量刑程序是否又增加了一个程序,我个人看法是量刑程序是刑事诉讼法应有之义,不是增加了程序。第三,量刑和定罪的改革当中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定罪是实的,量刑是虚的,这是不对的,要重实体,也要重程序。我想展开讲几个关键词:量刑程序是独立设置还是相对设置,还是在现在法庭调查辩论增加一个内容。二是量刑程序的量刑事实要有科学印证,要有量刑证据来证明量刑事实,采用严格证明。第三是证明标准上,案件事实清楚,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的标准,如何解决量刑、定罪相互交叉的问题,所以我想通过这次量刑程序会议提出这几个关键词。[15:24:30]
- 宋英辉:下面有请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进行评论. [15:35:27]
- [田文昌]:上午庭审的效果大家都看到了,律师的问题不得不说一说,律师现在的状况令人担忧,前些年公诉人的水平不及律师,但是这种局面在渐渐的发生变化,之前给检察官讲课时我一再的提出检察官水平提高很快,一个很直接的原因是检察机关很注重对检察官的培训,但是律师很难组织起来培训,造成差距很大,这个问题也不怪律师。在中国,法官、检察官参与诉讼的技能是摸索形成的,现在的技能培训在某种程度上比知识培训更急切,更重要,所以我们的检察官比律师好多了,但是我要说的主要意思是这些都反映了律师水平、地位的参差不齐,我想大家都有同感,在水平悬殊的情况下我们的庭审还有意思吗?所以在控、辩双方水平悬殊的情况下,庭审难以维持,今天上午我的感受是现在律师的状况使得被告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我们的法律共同体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一个控辩审三方形成的格局,所以我借此机会想说,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正视提高律师的水平。下面我谈一下关于量刑改革的感想,我一直认为程序法的发展、活跃标志着法治进程的一种重大进步,今天量刑制度受到特别的重视,进一步反映了我们的法治水平的提高,近些年我们的思想活跃了,提出制定量刑指南。量刑程序的分离有两个重要的作用,一个是控辩双方参与到量刑当中去,过去是法官、合议庭说了算,单方思考,现在是控辩双方提出相应证据和理由,如果我们控辩双方都能够把量刑理由说透彻,那么参与的程度就很大了。第二点是对律师的辩护有了新的空间,首先做无罪辩护又提出假设,说即使有罪,有一些酌定、法定的情节,定罪与量刑如何衔接是一个重要问题。另外,如果我们解决量刑程序再往前进一步就引出一个更大的课题,实际上我们不得不想到而且自然会想到对认罪案件的协商原则,一旦实现了会减轻很多压力。同时,我坚持认罪案件审理对被告人量刑可以从轻、减轻,应该改成硬性的,我觉得可以改成应当。这对下一步的更大尝试是有推动的。[15:46:37]
- [宋英辉]:下面进入自由发问阶段,大家可以发表意见,向专家学者提问。[ 杨晓虹]:我是一名律师,今天有幸参加学术研讨,对量刑程序改革,我认为以前刑事案件对委托人量刑是暗箱操作,作为律师、被告人、作为公众,我们不知道量刑是怎么样做出的。量刑程序改革一旦成功,被告人、公众都会觉得审理公开透明。二是在今天庭审第一个案件中,是否可以把在审理过程中,前期认罪的条件下,调查程序缩短。第二个庭审对律师不作评价,对于量刑我也很尴尬,量刑庭审是有罪还是无罪,我考虑对我的当事人量刑有无影响。退一步假设比较困难,我很少作无罪辩护,至多说证据不足,我不知道庭审会有什么变化,通常律师的辩护意见很难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量刑的意见是否能充分说服合议庭,压力很大。[15:48:33]
- [王新环]: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我们过去提量刑建议的时候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求刑求一个点,相对明确的一种量刑建议。比如对罪恶极大,可以判处死刑的,我们的检察官可以在求刑上直接说,比如说上午的盗窃案有的检察院可以在法庭上直接求一年,另外可以在法定幅度内求刑,还有一种是相对模糊的,对量刑建议没有太大意义。现在求刑只是要求一个幅度,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在法庭上将量刑情况说出来,在量刑方面我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樊崇义]:我也在考虑这个问题,是要一个幅度还是要一个点,我认为这个是很复杂的,上午我们的检察官实施量刑建议都是有形的东西,家属的因素、家庭的情况要不要考虑,个案的情况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关于基准刑的确定,究竟要考虑哪些因素,多数人认为认定一个点是非常难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一刀切,而是应该根据个案的情况让检察官求刑,保障法官在一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15:58:18]
- [樊崇义]:下面进入研讨会的第二个环节,由我来主持。请大家围绕量刑程序改革的基本问题展开讨论。首先有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发言。[ 宋英辉]:谢谢主持人,感谢东城法院给我这个学习的机会。量刑程序改革将定罪和量刑程序分立,我是同意的。定罪及量刑解决的任务是不一样的,定罪解决是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而量刑确定责任究竟有多大。定罪和量刑的原则也不相同,一般来说,同样行为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就构成同样的犯罪,量刑却要考虑特别法的问题。证据的运用、证据规则也是不一样的,我认为两种程序适当分离是很有必要的。下面谈几个问题,第一,如果我们搞独立的量刑程序,要在案件分流方面下工夫,实现审前程序的分流,我们在制度构建方面要做设计,如果大量的案件都搞量刑程序,审判压力太大。第二,认罪与不认罪案件在程序上有所区别,不认罪应当先解决定罪的问题,解决了定罪的问题,才能解决量刑的问题。如果两者证据放在一起,很难充分全面的调查。我主张不认罪的案件定罪和量刑应当分开。上午庭审中法官都是很中立的,个人主张在量刑程序里法官不一定要那么中立,在定罪的问题上法官应当中立,定罪后在量刑情节方面法官是依职权认定,确定刑罚幅度。另外,检察官量刑提出的时间,我认为开始量刑程序之后辩论开始时就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和量刑建议的理由。辩方对量刑建议进行反驳,为被告人辩护。最后提出的话容易造成有话难说。量刑程序中有机会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量刑程序的调查中证人应该出庭,否则控辩双方会产生争议,量刑证据要适当的采证排除,特别是有些案件的证据应当采用严格证明原则。同时,要解决程序变更问题应当设立一套程序变更的制度,量刑辩论时程序性的情节也应该作为量刑辩论的内容。[16:20:24]
- [樊崇义]: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员杨立新发言。[ 杨立新]:我听了庭审,谈一下自己的想法。首先是改革的目标是解决量刑的公正,要靠过程和最后实体的公正保障。对量刑情节,控辩双方要充分参与。法官量刑是否公正影响改革的成功与否。法官要充分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这涉及裁判书的说理是否充分的问题。上午第一个案件,在宣判中,审判长对各种量刑情节充分说明,使控辩双方觉得自己的量刑情节得到了采纳。在个案中,罪刑要相适应,同类案件也要均衡处理。具体的改革基本问题,控辩裁三方都有责任,法官应当有调查权,不限于控辩双方提出的情节。上午的庭审中,公诉人承担着客观义务,不仅要指出从重的情节,也要指出从轻、减轻的情节。量刑程序是否应当分离,应考虑公正与效率,还要考虑裁判的逻辑问题。裁判的逻辑是先解决定罪,再解决量刑。在量刑事实上,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事实,要用严格证明标准。酌定事实,采用自由证明标准。这是我不成熟的看法。[16:21:44]
- [樊崇义]: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律研究所李玉萍发言。[ 李玉萍]:第一,程序的分离问题,定罪、量刑程序分离会造成诉讼成本的提高,程序是否要分离、如何分离是要考虑的问题。第二,量刑建议的问题,从理论上谈,提出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力的一部分是没有争议的。但量刑建议中的法律监督权、公诉权、答辩权、量刑建议权四种权利间关系的处理以及起重判轻、起轻判重等都是需要解决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三,被害人出庭的问题。被害人出庭有利于正确量刑,但实务中却很难实现被害人出庭。第四,量刑事实问题,案件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等概念问题也是很难厘清的问题。第五,对于量刑程序改革应当合理期待,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寄托于量刑法官。[16:40:03]
- [樊崇义]:下面请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晓虹发言。[ 杨晓虹]:量刑要从定罪中分离出来才能保证量刑的公正性。在操作中,对认罪案件,可以采用上午的模式,只是法庭调查的时间可以进一步压缩。对不认罪案件,可以先进行定罪,再进行量刑。当然,对我们律师提出更高的要求。上午第一个案件,审判长在宣判之后耐心讲解了量刑情节采纳与否,相信在判决书也会表述,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关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书,提出从重处罚,是否可以同时提出从重到几年。另外,律师与检察官能否提前沟通交流,这对被告人是最大的保护。[16:47:32]
- [樊崇义]:下面有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发言。[ 林维]:第一,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量刑幅度相对于国外来说是一个比较刻板的幅度。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远大于定罪的自由裁量权。量刑改革的问题在于如何能找到量刑基准,如果无法找到公平的量刑基准很难实现量刑公证、透明。第二,量刑程序的适用范围问题,在认罪案件中程序可以简化,量刑事实的调查和辩论没有必要分开。在不认罪案件中,在定罪问题存在假设的情况下讨论量刑问题让律师做量刑答辩稍显尴尬。第三,量刑程序的制约性问题,量刑建议只是一种建议权,我认为不应使法官量刑裁量权的合法使用受到过多干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过于精确很难做到。若前面量刑事实的认定是合理的,检察官求刑和法官量刑间存有差距也是正常的。即便在量刑程序中,我认为法官也可以保有自由裁量权。[17:00:19]
- [樊崇义]:下面有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 甄贞]:谢谢会议的主办方。上午听了庭审,下午听了专家学者的发言,非常受启发。这个场次的发言,有法官、检察官、律师,有实体法学者,有程序法学者。观点有一致,也有冲突。我个人觉得,量刑程序改革有意义,离不开检察官、律师的参与。改革意义实际上是审判公开的深化,不仅定罪公开,而且走向量刑公开。通过阐述量刑理由,对法制宣传起到很好的作用。第二是对控辩双方各自职能的保障。公诉权应包括求刑,检察官有客观义务,对从重和从轻的情节都有表述。对被告人而言,即使法庭最终确定有罪,其利益也得到更好的保护。通过上午的庭审,我感觉由于办案资源有限,实际上有些量刑中的问题在定罪时已经涉及到,能否进一步融合。第二是能否在一开始就亮明量刑的幅度。第三,法官的态度很重要,特别是不认罪的案件怎么办?实践中如何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量刑规范化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这是我的一些思考。[17:13:33]
- [樊崇义]: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戴长林。[ 戴长林]:我简单介绍一下量刑制度实体方面的改革,第一,实体部分的改革到底是定量还是定性的争论非常激烈,现在我们认为应该两者相结合。第二,谈一下量刑方法问题。量刑的方法应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确定基准刑,第二步确定宣告刑,两步走操作起来实际上非常困难。基准刑应当根据具体犯罪事实确定,不同案件有不同基准刑。基准刑确定后把所有影响量刑的情节对于量刑影响幅度的量确定下来,最后得出一个拟宣告刑,如果法官认为调节出来的拟宣告刑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可以通过提交审委会讨论或其他程序解决。量刑改革中程序的保障非常重要,量刑程序的改革意义重大。关于量刑程序的设置我们讨论后认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更为合理,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应当注意效率问题,一些相同的问题不应重复提出。上午两个庭审将定罪、量刑完全分为两个阶段,我们认为可以设置成法庭关于定罪问题调查后紧接着进行量刑情节的调查。关于量刑建议的问题,我们认为提出一个幅度更为合理,检察官如果提出一个绝对的刑期,法官恐怕不会采纳,容易引起抗诉。如果提出的是一个幅度的话,法官可能更容易接受。[17:29:51]
- [王尚新]:过去制定刑诉法,确实没有想过量刑程序。现在提出了这个议题,说明我们前进的动力很大。今天给了我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第一,上午两个庭给了大家感性的认识,被告人认罪时集中力量解决量刑问题,被告人不认罪时则提出了问题供大家思考。第二,大家的不同意见在碰撞,目前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这项改革任务,量刑公正作为审判公正的一部分,应当受到重视。刑诉法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辩论,不应排除对量刑问题的调查、辩论。我们大家有共同的认识。我们现在面临如何科学、合理设计的问题,要注意公正与效率。这是我的一些感触,谢谢东城法院![17:39:52]
- [樊崇义]:感谢王主任,给了我们很多启发。因为时间关系,不再进行自由发问。下面有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作总结发言。[17:44:42]
- [陈瑞华]:下午的研讨让我深受启发。上午的两个庭审,是我跟安院长、刑庭的几个同志设计的一个方案。戴庭长提出最高法院的方案,我个人认为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是可行的,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旦作无罪辩护,问题就出来了,定罪的调查后马上就作量刑答辩会不会显得程序非常混乱,这也对量刑程序产生了一种割裂,在量刑问题上,举证、质证、辩论是联系在一起难以分开的。我们可以看到今天上午的两个庭不管是安院长主持的认罪案件,还是狄庭长主持的不认罪案件,区分举证、质证显得有些机械了。所以当时我们设计庭审方案时认为应当把定罪和量刑分成两个阶段,但是又不能太突破。在5.1以前我们到美国访问了8天,旁听了20多个美国量刑案件的审理,认为美国的模式在我国很难适用。中国的法官审限几乎就一个月,我国的审限制度决定了美国的程序难以复制。我在从美国回来的路上思考我们怎么搞改革?怎么办?我们只好依赖于控辩双方,希望控辩双方能够在开庭前对量刑进行研究,于是就有了今天上午的方案,在定罪环节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再作量刑调查。在被告人认罪情况下,这个没有疑义。但是在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我注意到,一片的质疑之声。传统的量刑是没有任何程序的,是定罪附带量刑,所以量刑很多情况下都是在办公室里的一种作业,通过阅卷核实解决的。今天的第二个庭审,是难得的被告人不认罪而进行量刑的程序,所以我个人认为完全分立也不可能,不可能出两次评议,两次宣判。所以我们采用了一个相对折中的办法。我简单的总结三点,第一,未来量刑程序改革的必要性、正当性已经基本形成。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下午讨论的问题,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要独立到什么程度是一个问题,但这也是一个机遇。现在已经有120多个法院在试点。我们的观点是不要急于推广,在没有推开之前,一切还有不确定的时候,这时才有探索的空间。第二,我个人认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应该鼓励探索,可以提固定性、明确性的建议也可以提一个幅度,既可以在起诉时候提出也允许他在量刑答辩时提出,因为很多检察官都提出业绩考核会使他的量刑建议面临一定的风险。最后一个就是辩护问题,我个人认为,涉及这种模式一旦是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办?这种矛盾应该怎么解决?辩护是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也可以行使,如果作无罪辩护,前面就应当做无罪辩护,当然也可以放弃,我们必须认识到的一个现实是,在完全独立不太现实的情况下,我们把这个作为一个选择权,可以考虑在开庭前就告诉他进行必要的准备,这个问题我们没有考虑很充足,但是在今后改革探索的时候会加以改进。最后衷心感谢各位的参与,谢谢各位![18:06:05]
- [主持人]:刚才因为网络故障,直播中断。现在请网友们继续关注。[20:12:59]
- [樊崇义]:下面请东城法院副院长安凤德致闭幕辞。[20:13:47]
- [安院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在量刑程序改革专题研讨会即将闭幕之际,我谨代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对各位领导、专家、各兄弟法院、各司法实务部门的到来表示感谢。本次研讨会在各位领导、嘉宾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圆满成功!我本人也深受启发,各位专家的评论对于我们下一步开展试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20:14:43]
- [安院长]:我们感到,此次研讨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本次研讨会层次高。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部门的领导,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及美国耶鲁大学等高等学府的中外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其他省市兄弟法院、司法实务部门的同仁。水本无华,相荡而成涟漪;石本无火,相击而发灵光。各位的真知灼见碰撞在一起,促使此次会议在诸多量刑程序改革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相互融合、互相启发,取得了丰富成果。[20:15:08]
- [安院长]:二是本次研讨会水平高。通过选取两个典型案例,以庭审的形式展现我院与北大法学院对量刑程序改革的一点探索。各位领导、同仁们通过观摩庭审,深入细致地探讨了量刑规范、量刑程序的独立、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等多项量刑程序理论和实践操作上的前沿问题,对当前理论与实务界争议最大的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该如何设计等问题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20:15:23]
- [安院长]:三是本次研讨会效率高。尽管时间短暂,但我们对量刑程序专题的探讨是广泛的、深入的。在一天的会期中,各位嘉宾观摩了我院两个刑事案件的庭审,并就我国量刑程序的设计、运作等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评议。研讨会还总结分析了我国其他地区量刑程序改革的经验做法、促进了刑事法官间的经验交流,加强了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沟通,对刑事诉讼庭审程序完善乃至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同时也促进了理论界对刑事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权利的关注和研究。[20:15:36]
- [安院长]:最后,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专家、同仁的到来、对本次会议的主办方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特别是付出巨大心血的陈瑞华教授,表示衷心的感谢!东城法院也诚挚邀请各位领导、嘉宾莅临我院指导工作![20:15:49]
- [主持人]:各位网友,北京大学与东城区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量刑程序改革”专题研讨会到此结束。本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大学同仁、东城法院廖莎、魏嘉、朱锡平、冯宁、安宏玉、李想、贾颖的辛勤工作,感谢全体技术人员的支持。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本次直播的关注!再见![20:20:07] -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20: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