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

城关法庭

审判员 李国才

简易程序

原告

被告

证据

证据
6月23日14时,北京法院网直播房山法院审理“承诺维修房屋保十年 未履行承诺被索赔十万”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婧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承诺维修房屋保十年却未实际履行被索赔10万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1:53]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李国才,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先后在窦店法庭、河北法庭、城关法庭任担任助理审判员,现任城关法庭助理审判员,曾两次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记三等功。书记员由刘丹担任。
    [14:02:27]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被告给原告的房屋作屋顶防水工程装修,但经过多次返修,仍然未达到标准,为此被告亲笔书写一份“房在漏,白修,保10年”的保证书。后原告的房屋因屋顶漏水造成墙壁出现裂缝,室内结构遭受损害,且多次找被告要求修复遭拒,无奈的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10万元。
    [14:02:57]
  • [主持人]:
    原告宋强诉称:原被告在同一村居住,被告为原告做屋顶防水工程的装修。在2008年5月13日,因屋顶漏雨,被告为原告的屋顶进行了返修,但未达到标准,原告的房屋结构及室内装修受到严重损坏,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修,被告只是做了一些小的修补,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后被告亲笔书写了一份“约定”,内容为“房在漏,白修,保十年” ,并按了指纹。现在原告的房屋因屋顶漏水造成屋顶出现裂缝,壁布和木墙群受到严重损坏,且被告违背承诺,拒不给予修复,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14:03:16]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14:07:50]
  • [原告]:
    宋强,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马各庄村。
    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晶,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巴部克克威尔克克斯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马各庄村。
    [ 被告]:
    吴其,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马各庄村。
    委托代理人肖珍,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天恒置业集团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
    [14:10:5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14:11:25]
  • [审判员]:
    本案已先期公告,下面开庭。(敲击法槌)
    [14:12:13]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宋强诉被告吴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李国才独任审判,书记员刘丹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 被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4:12:55]
  •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 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上述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关闭通讯设备。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14:13:19]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
    2、如实陈述事实。
    [14:14:4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14:17:46]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 原告]:
    宣读起诉书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村农民,被告为原告作房顶工程作防水。在2008年5月23日因屋顶漏雨,被告为原告的屋顶进行维修,但未达到标准,由于被告的过错,只是原告的屋顶结构及室内装修受到严重损坏,(详见照片),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进行返修,被告是作了一些小的补救,并没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被告亲笔书写了一份约定“房在漏白修”并保10年。并按了指纹。现在原告的屋顶因屋顶漏水造成屋顶裂缝,壁布及木墙裙受到严重损坏,且被告违背了承诺,拒不给予修缮。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上请求。
    [14:19:17]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 原告]:
    无。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起诉的事实还有其他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无。
    [14:21:0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一、事实与经过,2006年6月下旬某一天下午,原告找到被告让被告给其家屋顶作防水工程。被告查看了现场后就防水工程具体事实方案与其达成了口头协议:按当时当地市场最低价确定为每平方米13元,供给120平方米,总造价1560元。结帐方式为工程完工后由原告如数付清工程款,但完工后,原告根本不履行付款义务,一直到2007年被告以其儿子结婚为由,经原告同意从原告小卖部提走了酒水、饮料等商品,价值600余元,用于抵消部分工程款。2008年应原告要求,被告再次实施了屋顶修理,履行了保修义务。但原告仍拒绝付清余款。在原告的逼迫下,被告为了讨要余款,于2008年5月13日被告无奈给其打下了“房在(再)漏白修,保修10年”的承诺,原告才将余款付给了被告。至今被告仍坚持无条件为期修补,继续履行承诺,但遭到原告的拒绝,以上事实说明违约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主要责任都在原告方。
    二、对使用者而言,房屋同属于消费品,房屋始终暴露在自然界中,无法使其隔离加以保护,常年的风蚀雨腐,质量状况只能逐年降低,更何况原告的屋顶发生漏水后说明质量在建设中已经存在问题,而不是被告修补后造成的。房屋又不同于其他商品,行业内并没有相关硬性规定和法规加以强制约束修补者的行为,被告为其写下了承诺完全有悖于被告的真实意志,是人为的迫使误导所致。
    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实属讹诈行为。原告的房屋建于1988年使用已经达二十余年,究竟价值多少,应由权威部门根据建筑质量和折旧费用等准确客观地作出评估而定。被告所作出的书面承诺虽无法律依据,又不是本人真实意愿的主动表现,但被告始终没有作出任何否定行为,一直积极主动地要求修补,既然白纸黑字已经构成事实,原告有将其视为重点的证据,进一步说明原被告双方是在履行约定的过程中,承诺保修期为10年,刚刚过去一年,原告即发生了毁约行为。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认定被告对其早层损害,也更无任何理由要求被告予以全额赔偿。原告的房屋导致现在的状况,完全是其自行建筑、使用、保管不当所致,与被告毫无直接关系。
    [ 四、答辩请求]:
    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原告诉讼请求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正当的法律依据,太过牵强,无中生有,均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双方继续履行约定,由被告为其房屋保修十年。此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一方承担。
    [14:26:31]
  • [审判员]:
    你们诉讼请求变更了?
    [ 原告]:
    增加一项继续维修的请求,要求继续承担维修义务,赔偿损失还继续要求。
    [ 审判员]:
    现在你方的具体请求?
    [ 原告]:
    我们认为损失赔偿十万元过高,变更为六万。
    [14:32:22]
  • [审判员]:
    第一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房屋继续修复?
    [ 原告]:
    是。
    [ 审判员]:
    第二项要求时损害赔偿从十万减少到六万?
    [ 原告]:
    是。
    [14:33:40]
  • [审判员]:
    被告什么意见?
    [ 被告]:
    不同意。
    [ 审判员]:
    对继续履行合同什么意见?
    [ 被告]:
    可以。
    [ 审判员]:
    认为赔偿六万不同意?
    [ 被告]:
    是。
    [14:34:13]
  • [审判员]:
    什么时间跟被告达成作防水的协议?
    [ 原告]:
    2006年5月。
    [ 审判员]:
    具体日期?
    [ 原告]:
    2006年5月,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因为是口头的。
    [14:36:07]
  • [审判员]:
    第一次给你们修房子什么时间?
    [ 原告]:
    2006年5月。
    [ 审判员]:
    第一次修房子的时候,房子什么状况?
    [ 原告]:
    第一次修房的时候房屋是漏雨,原来也作过防水,后来年久失修重新把房顶扯开,全面都作防水。
    [14:36:38]
  • [审判员]:
    被告头一次作防水的时候以前漏过?
    [ 原告]:
    是。
    [ 审判员]:
    第二次什么时间?
    [ 原告]:
    第二次是漏雨以后补修。2008年5月。
    [14:38:20]
  • [审判员]:
    刚才说的对吗?
    [ 被告]:
    对。
    [ 审判员]:
    你们房子什么时间装修的?
    [ 原告]:
    2006年3月。
    [14:38:45]
  • [审判员]:
    是被告作防水之前还是之后?
    [ 原告]:
    作防水之前。防水之后,2006年3月弄的建材,作了防水以后装修的。
    [ 审判员]:
    第一次防水以后装修的?
    [ 原告]:
    是。
    [14:39:41]
  • [审判员]:
    被告,原告说的情况对吗?
    [ 被告]:
    不对。屋里已经就是乱七八糟了,房屋是漏的,我头一次作防水的时候。
    [ 审判员]:
    关于装修呢?
    [ 被告]:
    装修不清楚。
    [14:40:38]
  • [审判员]:
    是你作防水以前还是以后?
    [ 被告]:
    什么时间装修不清楚。
    [ 审判员]:
    第一次作防水的时候装修了吗
    [ 被告]:
    已经装修了。
    [14:41:15]
  • [审判员]:
    原告,属实吗?
    [ 原告]:
    不是。那时候是准备了建材,都买好了,还没有正式装修。
    [14:41:51]
  • [审判员]:
    赔偿损失六万元,怎么计算的?
    [ 原告]:
    一笔是房屋装修的价格56670元。装修的时候有一个计算表。第一项房屋准修油毡损失数量190平米,每平米18元3420元。第二壁布50平米,4000元。三合板每张140元,11200元。气丁300元。文丁300元。1.5、1.2文丁格三百元。白乳胶100元。门边线200米,1200元。引脚线1200元。龙骨3000元。水泥丁150元。五公分水泥丁150元。三公分水泥丁150元。油工、木工,31200元。六万是大概估算的数额,具体损失数额是这个。
    [14:42:24]
  • [审判员]:
    原告,房子什么时间盖的?
    [ 原告]:
    1988年。
    [14:43:54]
  • [审判员]:
    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 原告]:
    提交:1、被告写的免费保修的条。
    2、装修收据,报价。票据和单子是相符的,证明损失情况。
    3、照片6张。
    [14:44:22]
  •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被告陈述意见。
    [ 被告]:
    照片完全不承认,随便到哪都能拍下。装修票据,已经说明这个房子装修是在给他作防水之前,时间是2006年3月,足以证明并不是我给作防水以后装修的,是防水以前装修的。被告打的条,这个事已经说清了,在你们逼迫之下误导被告写的,欠九百块钱不给,说给打条才给钱,这种情况下签的。
    [14:45:08]
  • [原告]:
    提交两分防水材料,一份是合格的,一份是不合格的。如果被告不认,可以做相关质量鉴定。证明质量不行。
    [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被告陈述意见?
    [ 被告]:
    这两个东西没有办法辨别哪个是真,哪个是假,原告没有指定我要用哪个,责任在你。
    [14:45:59]
  • [审判员]:
    还有其他证据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有相关证据向本庭提交吗?
    [ 被告]:
    无。
    [14:46:32]
  • [审判员]:
    被告给你们第一次作防水一共花多少钱?怎么谈的价格?
    [ 原告]:
    当时谈的不像被告所说,谈的每平方米18元,并非他答辩中说是13元。而且平米数是190平米,不是120平米,可以到现场测量。总价并非他说1560元,而是3420元。而且钱已经结清了,不给结款不可能维修,写这个东西。
    [ 审判员]:
    什么时间结清的?
    [ 原告]:
    工程完工以后。
    [14:47:28]
  • [审判员]:
    到底作防水多少钱?当时谈的?
    [ 被告]:
    当时他没问多少钱,我干活随着市场价,都是那个价。
    [ 审判员]:
    现在还欠吗?
    [ 被告]:
    不欠了,打了条就给了。
    [14:48:00]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要补充的吗?
    [ 原告]:
    无。
    [ 被告]:
    无。
    [14:48:2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原告]:
    根据刚才法庭调查和质证,充分证明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维修,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漏雨,致使原告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和返修的义务,按照口头约定条件履行,而被告并非向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口头合同,违约方在被告,为此起诉到法院,希望法庭给予支持。
    [14:48:57]
  • [被告]:
    原告的房是1988年正式建成的,原告也承认,使用到现在已经二十多年了,申明一点房顶漏水是我给作防水以前就发生了,说明造成屋漏雨是多方面造成的,也可能结构发生问题,也许建设施工过程中就有。你漏雨的时候找到我,这是第一个问题,说明你屋顶漏水产生房屋损害,并不是由于我装修造成的,第二你要求我赔偿你六万块钱装修费用,你是在我作防水以前已经装修了,说明我装修前屋顶漏雨已经对装修部分造成损害。所以原告没有理由对我提出损害赔偿。第三,被告写的承诺是正在履行约定中,写保修十年,没有到达保修期结束,你现在根本不能断言,我对你的财产造成损害,你没有理由要求我对你进行赔偿。
    [14:50:49]
  • [原告]:
    被告强调质量原因在原告,是房屋质量问题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认为原告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漏雨,你应该向法庭请求进行司法鉴定,鉴别到底是防水漏雨造成的,还是房屋质量造成的。你没有提交相关申请和证据情况下,根据现实状况,作了防水现实状况,认定你是漏雨造成房屋这些方面证据,确实确凿,也是事实据在。
    [ 被告]:
    原告说的没有道理,是不是按照国家建筑法,正规建设,没有正规建设我找谁鉴定
    [14:51:1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继续履行我们的承诺。其他都不同意。
    [14:51:31]
  • [审判员]:
    庭前给你们调解过,本庭不再进行调解。
    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
    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休庭。
    [14:51:56]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4:52:16]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刘永刚、庭审记录刘丹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4:53:15]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54:07]